第二节 粮食“配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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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粮食“配给”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
页码: 71-73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粮食配给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粮食配给 长春市

内容

一、“配给”对象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扩大侵华战争,从1937年起,对农产品开始进行严格的“统制”。1938年以后,为掠夺农产品,严格控制中国人的粮食消费,在粮食分配上实行了一种低量的配给制度。粮食配给的对象在实行配给制度的初期,分为军需、民需、特需。依次为:军需:“关东军”;民需:民用粮食、饲料、加工厂用粮;特需:重要事业团体、“勤劳奉公队”、伪满军队、特定工厂、收购棉麻特备用粮。民需对象分三个等级,“上等人”:日本人、官吏等;“中等人”:地主、资本家;“下等人”:一般百姓。
  二、“配给”标准
  1940年6月开始,主要为了保证日本人的需要,在长春市(新京)和其它主要城市实行大米票制“配给”。日本人,每人每月(无粗粮)为:4~12岁9公斤;13~60岁15公斤;61岁以上12公斤。1942年,“配给”标准分为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和未批准的。批准的定量为:每人每月,1~2岁,大米3公斤;3~6岁,大米6公斤;7~10岁,大米7公斤,杂粮1公斤;11~25岁,大米10公斤,杂粮2公斤;26~40岁,大米9公斤,杂粮2公斤;41~60岁,大米8公斤,杂粮2公斤;61岁以上,大米9公斤。未批准的定量为1~2岁,大米2公斤,杂粮1公斤;3~6岁,大米4公斤,杂粮2公斤;7~10岁,大米4公斤,杂粮4公斤;11~25岁,大米6公斤,杂粮6公斤;26~40岁,大米5公斤,杂粮6公斤;41~60岁,大米5公斤,杂粮5公斤;61岁以上,大米5公斤,杂粮4公斤。在规定上,杂粮比例较小,但实际执行中杂粮比例则占一半左右。中国普通老百姓得不到一粒大米,只有具备下列资格者,每人每月才能得到1~3公斤大米:荐任二等以上官吏及其家属;简任以上的退职官吏及其家属;少校以上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特殊团体的理事(不包括商工会与“兴农合作社”);勋三位以上的带勋者及其家属;缴纳勤务所得税年额1千元以上者及其家属;个人缴纳地税、房屋税和事业所得税合计年额1万元以上者及其家属等。
  1942年,根据《饭用米谷配给要纲》又将日本人的每人每月“配给”定量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类。普通“配给”定量:1~2岁,3公斤;3~6岁,6公斤;7~10岁,8公斤;11~25岁,12公斤;26~40岁,11公斤;41~60岁,10公斤;61岁以上,9公斤。特别“配给”定量:孕妇,增加2公斤;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住宿生,增加3公斤;工矿业受培训的技术人员、住宿者,增加3公斤;“满洲开拓青年义勇队训练所”的学生和从该所转到“开拓团”满一年者,增加4公斤;特别重体力劳动者,增加6公斤。此外,伪兴农部大臣认为有特别必要的,也给增加定量。
  1943年,将中国人每人每月的“配给”分为劳需、一般、农村3个类别。劳需:第一种,24公斤;第二种,15.5公斤。一般:(甲)特殊公司、官厅与此相当者,大人12公斤,小孩7公斤;(乙)其他,大人9公斤,小孩7公斤。农村:大人6.5公斤,小孩6.1公斤,品种全部为粗粮。豆油(包括白绞油)“配给”与米谷略同。其定量标准,不分农村、市镇,每人每年2公斤,但多不足数量,故食用油奇缺。粮油“配给”实际执行中,不但配给量一减再减,而且品种质量低劣。对中国人虽有粮食“配给”标准,却得不到保证。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穷兵黩武,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粮食供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伪政权,从统制“配给”第三年度起,采取提高出米率和出粉率的办法,维持原定的“配给”量。许多群众只好以橡子面、豆腐渣、糠菜充饥。不但缺粮少米,而且粮食价格飞涨,从1941年到1943年,3年上涨368%。日伪各级配给机构经常勒索、打骂买粮群众。群众排队买粮,常常发生挤伤、压残,甚至死亡。因为私买粮食,成千上万人被打成“经济犯”。在忍饥挨饿的条件下,人们健康水平下降,死亡率急剧增长,饱尝“亡国奴”之苦。
  三、“配给”管理
  “配给”的方式,在“配给”统制的第一年度,没有明确规定。1940年6月开始,对各主要城市实行票制“配给制”,或称“配给”帐制度。1942年3月30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了《饭用米谷配给要纲》,对民用和营业用粮谷的“配给”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属于民用粮食,根据粮食管理法,由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配给”对象,经地方行政官署(指伪新京特别市长、各县旗的县旗长)发给“通帐”(也称“帐折”)、“特配通帐”和“外食券”。“通帐”为记名式,以户为单位发给户主(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和培训的机构附属的技术人员发给学校和机构的持券人)。“特配通帐”以户或机关为单位发给享受特别“配给”定量者。“通帐”和“特配通帐”持有者,按地方行政官署指定的售粮地点买粮。“外食券”为无记名式,分“普通外食券”、“特殊外食券”和“团体外食券”3种,发给需要外食的人员。持“普通外食券”者,在饭店、旅店用餐后,将食用粮数记入“通帐”扣除。持“特殊外食券”者,同时要持有旅行身份证明书,以10日为限,超过10日需要更换。持“团体外食券”者,需事先请示,由地方行政官署将“外食券”存于米谷“配给”组合,然后兑换交付。属于营业性粮食,由地方行政官署发给“经营帐折”。但仅发给日本人经营的旅店、饭店、医院和车站等。
  粮食“配给”机构分为会社、专卖、组合3种。1938年,设立“满洲粮谷株式会社”,管理小麦“配给”。同年设立“满洲特产专管公社”,管理大豆、豆油的“配给”。因机构重复,1941年将其合并,称“农产公社”。“专卖”,属会社的一种,由专卖总局通过地方专卖官署对个别农产品实行垄断经营。1939年,公布了《小麦粉专卖法》、《小麦粉专卖法实行规则》,由此,小麦和面粉改为专卖。1940年,公布了《特产品专管法》,规定了特产品品种、经营范围和限定条款,实行垄断经营。“组合”,为米谷贩卖者、加工业者和零售商,依伪产业部大臣所定,由伪地方行政官署批准,设立“配给”组合,如“面粉配给组合”、“面粉专卖组合”、“加工业组合”(称第一部组合员)、“零卖商配给业组合”(称第二部组合员)、“批发业组合”等。

附注

①(伪满洲农产公社总务部调查科《满洲农产物关系参考资料》,1942年,第19页。) ①(《满洲国现行法令类纂》,1943年,第四卷,第60~133页。) ②(伪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紧急食粮对策调查委员会《关东州及满洲最近的食粮情况》,1943年10月,第8~9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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