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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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10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粮食销售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71
页码: 65-13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古代至1988年长春市粮食销售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销售 商业史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市场销售
  一、 自由交易
  长春市粮食自由经营有很长的历史,清乾隆年间就有粮商和集市交易。嘉庆五年(1800年),清政府设置长春厅时,在厅所在地新立城就已有食品店、杂货铺数十家。道光五年(1825年)迁城于现在的南关区一带,名叫“宽城子”,人口逐步增多,商品经济随之发展。陆续出现了粮栈和贩运粮食的粮商,杂货铺也兼营粮食。居民在杂货铺论斗、升买粮食用。卖米的杂货铺,用毛驴拉石碾碾米,成斗买米者用驴运送。小型的粮米市,定日营业,集日先是逢五逢十,后来又改为三、六、九或二、五、八日,集日交易的产品以马、猪和粮食为主。市场销售的粮食,形成自然分工,即小碾磨坊加工成品粮(主要是高粱米),零售给当地居民,而粮栈及大车店主要从事原粮批发贩运,也为客商购销、储存原粮服务。
  民国时期,长春市逐渐成为连接四方的交通要道,粮食交易趋于活跃。据《长春交易所要著》统计,从1916年至1926年,长春市交易所常年交易量都在1万车左右(每车1000公斤),最多的1919年和1922年,都在10万车以上。后来,由于军阀混战,粮食集市走向萧条,粮食价格不稳,人民生活困难。较大的粮米加工业和粮栈都分季节进行吞吐。粮食登市的秋冬季节,价较低,就大量买入原粮,进行加工和外运,在春夏粮油交易淡季,则减少买入和外运。市场的粮、米、油、盐多是由小粮行、小粮米铺、小面庄直接经营,供应城镇人口的日常消费。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东北之后,到1937年之前,粮油仍是市场自由经营。日本帝国主义者通过中国买办(也叫代理商),大量在市场上收购水稻、大豆、高粱、玉米、杂粮、苏籽,运往日本和朝鲜,也向西欧的德国、意大利等国输出一部分。同时大量倾销日本的布匹、胶鞋等商品,大小商店柜台摆满了日本的花洋布和太阳牌胶鞋等货物。1937年以后,日本侵略者在东北实行经济“统制”,粮食自由交易被取缔。
  1945年8月15日,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又经历了一个暂短的市场购销期。光复不过一周时间,米、面、油、盐逐步上市。物资来源有的是日军军需仓库中的物资被抢售,有的是加工企业代加工储存的粮油食品,也有些居民把自有的布匹、衣物拿到市场变卖,换购食物。一个多月以后,大街小巷上的饭馆、食品摊点林立,买卖兴隆。粮米市场主要分布在东大桥外、南关菜市场、东盛路和二道沟。在市场上各种粮米,如大米、高粱米、面粉、杂豆,成袋摆放,豆油成桶摆放。货源不少,但价格偏高,1945年11月,大米每公斤12元(东北流通券,下同)左右,高粱米3.6元,面粉22元,豆油8元,后来逐步有所降低。1946年5月,国民党进城后,长春变成解放战争的桥头堡,国民党的省、市政府加强对粮食的管制。由于战争,粮食市场也失去了来源,只有城内少量粮食的私下交换,价格飞涨。1948年6至10月的4个月内上涨了700倍,严重的粮荒,使长春市饿殍遍地。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建立了人民政权,经过一周左右时间的“救生埋死”工作,人民生活逐渐复苏,市场开始活跃。外地的“生产大车”大量运进大米、面粉、杂粮,居民也拿着衣物和其它生活用具到市场变卖,买回所需的粮食和食品。市政府的救济粮发放,也随之改为参与市场交易。粮食公司成立了4个粮食门市部,4个门市部分别分布在粮食公司楼下、站前胜利大街、三马路大经路口和永春路。这些门市部经销米、面、油、盐,发挥稳定市场、调节粮价的作用。国家粮食部门的门市部挂牌标价卖粮油,市场民可到门市部买,并保证供应,起到了平抑粮食价格的作用。
  1948年冬,街道发动居民入股成立消费合作社,比较大的企业和机关也组织成立了职工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大部分都设立了“粮食部”,给市粮食公司代销粮、油,代销费为售价的7%。到1949年9月末,全市有44个合作社代销粮油。私营粮米贩卖业有168个,店员273人,职员226人,流动资金4.3万元,固定资产9.3万元。米店、面庄遍布全市。兼营加工和销售的小磨房,有479家,职工900多人,流动资金15万元,固定资产22万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国营和合作粮食企业,尚无能力担负全市居民的口粮供应,私营企业经营的米、面、油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竞争中,私营粮食工商业者中的部分不法分子,互相勾结,偷工减料,哄抬粮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特别是在1950年,受到关内大城市几次粮食涨价风潮的影响,长春市的粮食价格一涨再涨,国家粮食公司的库存受到了很大的冲击。1953年,国家实行了粮食的“统购统销”,加强了粮食的计划管理,取消了市场交易,只有个别地方的“黑市”交易。1954年5月,开始建立粮食初级市场,国家统收外的少量粮食进入市场交换。1957年10月11日,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指示,关闭了国家管辖的粮食初级市场。残存的粮油私人少量交易只能在暗中进行,价格远远高出统销价。
  二、议销
  1962年11月,省人委批转了省粮食厅、供销社、商业厅《关于粮食收购、换购工作意见的报告》,同意在完成粮食统购任务的地方,可以实行议购议销。据此,长春市的粮食部门开展了粮油议价销售业务,但经营量很小。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粮油议价销售业务停止。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粮食产量大幅度提高,国家对粮食实行了多渠道经营,粮油议销业务重新开展。同年12月21日,根据省粮食厅决定:凡是完成粮食、油料“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和交售品种粮任务的生产队、国营农场,可以向粮食部门卖议价粮,粮食部门本着“高进高出,保本微利”的原则进行议购议销。但议价粮由省统一安排,并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统一定价,禁止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到生产队和集市上议购议销粮食。
  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商业部《关于全国粮食局长会议情况的报告》,决定国家粮食部门可在完成征购粮任务的地方进行议购,也可议购落地粮,然后本着“高进高出,稍有利润”的原则进行议销。从此,粮油议销业务进一步开展起来。同年5月12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做好议价粮油销售工作的通知》,规定议价粮油经营由省统一管理,工业用粮由省统一安排,其他行业用粮,在省批准的议销粮油指标内,由各地自行安排。对居民议价销售粮食,主要在工矿林区进行,一般市、县不开展。已开展议价销售粮食的地方,要指定粮店办理。1981年,市内和各县都成立了议价粮油经营公司和基层议价粮油专营店。但此后还强调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直到1983年,国务院决定撤销粮食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的规定,才改变了过去粮油统一由粮食部门经营的局面。1984年,吉林省又决定在粮食征购期间同时开放粮食市场,粮油议销活动蓬勃发展。1985年,实行粮食购销“双轨制”,粮食议销普遍开展起来。到1988年底,长春市粮油供应公司所属粮店从事议销职工有656人,其他企业分流出来从事议价粮油销售的人员达1500多人。长春市为了发展南北贸易,深购远销,同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的粮食部门建立了贸易关系。京、津、沪一度成为长春市玉米的主要销区,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每年都从长春市购入大量的议价玉米,最多时占长春市议价玉米总量的20%。这一年,全市议销粮食总量达45.3万吨,其中长春市内9.5万吨。长春市各级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还利用与南方各地建立的购销网络,开展品种兑换业务。仅1987年长春市就用玉米兑换小麦和特制粉、大米等成品粮2500多万公斤,既为玉米找到了销路,又调剂了粮食品种,增加本地不足的细粮供应。1988年9月,长春市面粉供应一度紧张,市第一面粉厂将以每公斤1.14元购进的2000吨议价面粉,全部用于平价供应,企业损失了154万元。同年12月,长春市市场议价面粉价格暴涨,市第二面粉厂坚决执行市政府的最高限价,将库存的1329吨议价面粉低于市场价出售,企业少得利润400多万元。有时遇到平价小麦调入不及时,市内两家面粉厂便动用本厂议价小麦库存,既保证了面粉的正常生产,又保证了面粉的正常供应。
  第二节 粮食“配给”
  一、“配给”对象
  东北沦陷时期,日本侵略者为了扩大侵华战争,从1937年起,对农产品开始进行严格的“统制”。1938年以后,为掠夺农产品,严格控制中国人的粮食消费,在粮食分配上实行了一种低量的配给制度。粮食配给的对象在实行配给制度的初期,分为军需、民需、特需。依次为:军需:“关东军”;民需:民用粮食、饲料、加工厂用粮;特需:重要事业团体、“勤劳奉公队”、伪满军队、特定工厂、收购棉麻特备用粮。民需对象分三个等级,“上等人”:日本人、官吏等;“中等人”:地主、资本家;“下等人”:一般百姓。
  二、“配给”标准
  1940年6月开始,主要为了保证日本人的需要,在长春市(新京)和其它主要城市实行大米票制“配给”。日本人,每人每月(无粗粮)为:4~12岁9公斤;13~60岁15公斤;61岁以上12公斤。1942年,“配给”标准分为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和未批准的。批准的定量为:每人每月,1~2岁,大米3公斤;3~6岁,大米6公斤;7~10岁,大米7公斤,杂粮1公斤;11~25岁,大米10公斤,杂粮2公斤;26~40岁,大米9公斤,杂粮2公斤;41~60岁,大米8公斤,杂粮2公斤;61岁以上,大米9公斤。未批准的定量为1~2岁,大米2公斤,杂粮1公斤;3~6岁,大米4公斤,杂粮2公斤;7~10岁,大米4公斤,杂粮4公斤;11~25岁,大米6公斤,杂粮6公斤;26~40岁,大米5公斤,杂粮6公斤;41~60岁,大米5公斤,杂粮5公斤;61岁以上,大米5公斤,杂粮4公斤。
  在规定上,杂粮比例较小,但实际执行中杂粮比例则占一半左右。中国普通老百姓得不到一粒大米,只有具备下列资格者,每人每月才能得到1~3公斤大米:荐任二等以上官吏及其家属;简任以上的退职官吏及其家属;少校以上现役军人及其家属;特殊团体的理事(不包括商工会与“兴农合作社”);勋三位以上的带勋者及其家属;缴纳勤务所得税年额1千元以上者及其家属;个人缴纳地税、房屋税和事业所得税合计年额1万元以上者及其家属等。
  1942年,根据《饭用米谷配给要纲》又将日本人的每人每月“配给”定量分为普通和特别两类。普通“配给”定量:1~2岁,3公斤;3~6岁,6公斤;7~10岁,8公斤;11~25岁,12公斤;26~40岁,11公斤;41~60岁,10公斤;61岁以上,9公斤。特别“配给”定量:孕妇,增加2公斤;中等学校以上的学生,住宿生,增加3公斤;工矿业受培训的技术人员、住宿者,增加3公斤;“满洲开拓青年义勇队训练所”的学生和从该所转到“开拓团”满一年者,增加4公斤;特别重体力劳动者,增加6公斤。此外,伪兴农部大臣认为有特别必要的,也给增加定量。
  1943年,将中国人每人每月的“配给”分为劳需、一般、农村3个类别。劳需:第一种,24公斤;第二种,15.5公斤。一般:(甲)特殊公司、官厅与此相当者,大人12公斤,小孩7公斤;(乙)其他,大人9公斤,小孩7公斤。农村:大人6.5公斤,小孩6.1公斤,品种全部为粗粮。豆油(包括白绞油)“配给”与米谷略同。其定量标准,不分农村、市镇,每人每年2公斤,但多不足数量,故食用油奇缺。粮油“配给”实际执行中,不但配给量一减再减,而且品种质量低劣。对中国人虽有粮食“配给”标准,却得不到保证。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穷兵黩武,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粮食供应不足。在这种情况下,伪政权,从统制“配给”第三年度起,采取提高出米率和出粉率的办法,维持原定的“配给”量。许多群众只好以橡子面、豆腐渣、糠菜充饥。不但缺粮少米,而且粮食价格飞涨,从1941年到1943年,3年上涨368%。日伪各级配给机构经常勒索、打骂买粮群众。群众排队买粮,常常发生挤伤、压残,甚至死亡。因为私买粮食,成千上万人被打成“经济犯”。在忍饥挨饿的条件下,人们健康水平下降,死亡率急剧增长,饱尝“亡国奴”之苦。
  三、“配给”管理
  “配给”的方式,在“配给”统制的第一年度,没有明确规定。1940年6月开始,对各主要城市实行票制“配给制”,或称“配给”帐制度。1942年3月30日,伪满洲国国务院公布了《饭用米谷配给要纲》,对民用和营业用粮谷的“配给”方式做了明确规定。属于民用粮食,根据粮食管理法,由伪兴农部大臣批准的“配给”对象,经地方行政官署(指伪新京特别市长、各县旗的县旗长)发给“通帐”(也称“帐折”)、“特配通帐”和“外食券”。“通帐”为记名式,以户为单位发给户主(在学校寄宿的学生和培训的机构附属的技术人员发给学校和机构的持券人)。“特配通帐”以户或机关为单位发给享受特别“配给”定量者。“通帐”和“特配通帐”持有者,按地方行政官署指定的售粮地点买粮。“外食券”为无记名式,分“普通外食券”、“特殊外食券”和“团体外食券”3种,发给需要外食的人员。持“普通外食券”者,在饭店、旅店用餐后,将食用粮数记入“通帐”扣除。持“特殊外食券”者,同时要持有旅行身份证明书,以10日为限,超过10日需要更换。持“团体外食券”者,需事先请示,由地方行政官署将“外食券”存于米谷“配给”组合,然后兑换交付。属于营业性粮食,由地方行政官署发给“经营帐折”。但仅发给日本人经营的旅店、饭店、医院和车站等。
  粮食“配给”机构分为会社、专卖、组合3种。1938年,设立“满洲粮谷株式会社”,管理小麦“配给”。同年设立“满洲特产专管公社”,管理大豆、豆油的“配给”。因机构重复,1941年将其合并,称“农产公社”。“专卖”,属会社的一种,由专卖总局通过地方专卖官署对个别农产品实行垄断经营。1939年,公布了《小麦粉专卖法》、《小麦粉专卖法实行规则》,由此,小麦和面粉改为专卖。1940年,公布了《特产品专管法》,规定了特产品品种、经营范围和限定条款,实行垄断经营。“组合”,为米谷贩卖者、加工业者和零售商,依伪产业部大臣所定,由伪地方行政官署批准,设立“配给”组合,如“面粉配给组合”、“面粉专卖组合”、“加工业组合”(称第一部组合员)、“零卖商配给业组合”(称第二部组合员)、“批发业组合”等。
  第三节 计划销售
  一、统销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粮食供应趋于紧张,中央决定实行“统购统销”。10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定》和11月23日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下达后,中共长春市委召开了紧急会议,成立了粮食统购统销领导小组,在粮食局设立了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先党内后党外,从领导干部到一般干部,再到居民的办法,宣传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同时进行粮油物资准备,印发“粮证”。年底,开始凭证供应粮油。此后,对粮油计划供应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反复的调查研究,总结了经验教训。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吉林省也相继制定了《城市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的补充说明》,长春市认真执行国务院和省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供应办法,粮食定量供应就此走向正规。在以后的30多年,市政府主要是在粮食偏紧的条件下,不断的通过实施整顿统销、节约粮油、调整供应数量等计划手段,维持供求平衡。1956年初,根据省政府的指示,对统销工作进行了首次整顿,削减了不合理的销量。1957年1月,根据省人委的要求和省粮食厅的安排,紧缩销售数量,从严掌握偏紧的品种,控制行业用粮,严密粮票发放手续制度,严格审查增量,控制销量上升。1958年7月,根据省人委的要求,在原粮食供应销量的基础上,压缩了2.35%,供应人口每人每月节约粮食1.5公斤。但在“大跃进”的形势下,粮食消费大,又有大量人口进城,销售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增加。1959年后的3年多时间,农业连年减产,城乡粮食愈加紧张,虽然采取了压缩销量,保证供应(5、6月保农村,7、8月保城市),改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统销制度等措施,仍然有脱销的危险,市委多次向省委报告,要求调粮。1962年6月,响应省人委“紧急动员城镇人口节约粮食”的号召,市人委召开全市各单位领导干部会议,动员开展节约粮食的工作,要求除在校学生和儿童以外,口粮标准在17.5公斤以上的工人每人每月节约1.5公斤,口粮标准在17.5公斤以下的工人、干部每人每月节约0.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节约0.25公斤。6月28日,市人委又发出《关于压缩城镇食油销量的通知》,决定职工、居民在现行供应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节约2市两油,即由原来分别供应7市两和5市两的基础上,改为5市两和3市两。1966年3月18日,省粮食厅发出《关于发布城镇粮食储蓄办法的通知》,并制定了吉林省城镇粮食储蓄办法,长春市随即开展了粮食储蓄工作,规定凡口粮结余者,均可自愿储蓄,实行“谁储归谁,存取自由”的原则。但是,由于主副食都不甚宽裕,存储户不多,存量也不大。后来随着供应情况好转,才越储越多,至1988年10月,最高时达到28.9万吨,其中市内18.9万吨。市内平均每人储蓄面粉50公斤,大米16公斤,油脂2.1公斤。1972年,由于农转非过多,扩大了粮油供应量,省革委会发出通知,规定口粮标准每月供应19公斤以上的节约1公斤,15.5~18.5公斤的节约0.5公斤,13.75公斤的节约0.25公斤,计划外招工的不供应粮油,行业用粮提倡代用品。1973年4月,贯彻省革委会财贸组的意见,开展了减少吃商品粮、整顿统销的工作,同时推广了旅大市工种粮管理办法和通化钢厂依靠职工管理工种粮的办法。1980年初,针对统销粮一再进行整顿,但仍然收效甚微的实际情况,根据省粮食厅《关于加强市镇定量供应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了粮食供应的基础工作,对定量供应人口管理建立健全了登记、检查制度,严密了粮油供应的管理。
  二、城镇供应
  (一)供应人口
  1955年10月,省粮食厅制定的《关于我省实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具体说明》中规定,粮食供应人口为:县城以上城市、工矿、林区及人口有2000人以上而非农业人口超过半数的集镇,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建工地(包括区公所、卫生所、税务所、邮电所、电业所、百货公司、供销合作社、银行办事处、文化馆站、粮食管理所、粮栈、铁路和公路段站、工厂、矿山、集中生产的渔场、林场、水利工程工地、各种基建工程工地、国营种畜牧场、国营稻田农场、国营鹿场、国营造林站、国营苗圃、拖拉机站、农业技术指导站、水利灌溉所、中学的教职员工和在校住宿的学生、小学教员等)职工及不生产粮食但与其同居的家属,均实行定量供应。按省粮食厅的规定,经过各区认真细致的工作,长春市内核定定量供应人口为728967人。以后城镇定量人口逐年上升,至1960年突破百万,达到1080517人,比1955年增长48.2%。1961年市委、市政府贯彻省委关于压缩非农业人口的指示精神,开展了粮食统销整顿工作,压缩市镇供应人口近10000人。1962年,由市粮食局、公安局、劳动局合署办公,通过单位包职工,职工包家属,街道包居民的办法,普查户口、粮证、工种证明,同时,查处虚报冒领,减少不合理销量。经过普查整顿,城镇定量供应人口又比1961年减少近5万人。1963至1966年长春市内供应人口在“管紧”的原则下,稳中有升。此后,由于政策放宽或管理放松,城镇粮食供应人口多次出现增长势头,到1982年增至138.2万人,1988年增至167.9万人。这一年比1953年增加111.9万人,计35年每年平均递增3万多人。
  (二)供应标准
  1.粮食供应总量标准。1953年刚实行计划供应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地实行的办法也不完善。长春市的办法是按人口供应15公斤,劳动强度大的工人家庭适当放宽。这个控制数只在内部掌握,并未公开。为了探索更为合理的供应办法和标准,东北区粮食部,要求各地建立粮食消费典型户,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长春市在粮食局计划科内成立了调研股,设2名调研员,到南关区分阶层建立粮食消费典型户,每天到户帮助记录粮食收支消费帐,计算比较准确的口粮消费水平,并于1954年8月上报东北区粮食部。
  1955年10月,经过以消定量的实际试点和东北地区的综合消费水平,并得到中央粮食部的同意,在长春市开始以人分等定量供应成品粮,确定为:
  特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5~27.5公斤;一般重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20~24公斤;轻体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6.5~19公斤;脑力劳动者,每人每月定量15.5~17公斤;大中(专)院校学生,每人每月定量17.5公斤;居民,每人每月定量13.75公斤。
  儿童定量情况是:6~10周岁,每人每月定量11公斤,3~不满6岁,每人每月定量7公斤,不满3周岁,每人每月定量4公斤。
  市政府还抽调大批干部,配合区、街干部下到各单位及居民组,进行评查工作,核定了分等定量人数。定量供应总人口为728967人,其中特重体力劳动者6281人;一般重体力劳动者37220人;轻体力劳动者55375人;脑力劳动者77576人;大、中(专)学生55033人;其它劳动者32967人;一般居民257446人;6~不满10周岁45947人;3~不满6周岁70971人;不满三周岁90151人。
  1961年9月,省粮食厅总结前几年的实践,并听取各方面的反映,对以人分等定量作了补充规定。1970年3月,又对儿童口粮标准做了划细调整。至此,基本统一了全省的口粮定量标准。
  2.分品种定量供应标准。居民口粮供应标准总的变化不大,只是对细粮供应由于粮情变化时有调整。特别是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时期,只能根据品种库存情况,在每个月的月末安排确定下月的供应品种,直到70年代中期才逐步稳定下来。
  3.食油供应标准。1953年12月3日,商业部、全国供销总社下达了《对全国油脂计划供应与市场管理办法的意见》,确定从1954年起,对城镇居民实行与粮食供应办法大体相同的食油定量供应制度。1954年6月,省粮食厅根据东北财经委员会、东北区粮食局,关于统一口油计划供应标准的规定,下发了《统销豆油计划供应标准的通知》。长春市根据这一通知,于1955年1月,实行了统一的供应标准。以后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从1958年3月至1962年2月,因处于经济困难时期,食油标准逐年降低,从1964年12月开始又逐步提高,从1981年至1988年一直保持每人每月250克的供应量。
  4. 工种粮。1953年,实行凭证供应粮油以后,为了准确执行供应标准,对于因工作不同,供应标准不同的居民,采用发“等别证”的办法进行管理。发放办法是首先由各单位提出工种粮“清册”,然后由区粮食科、中心粮店审核,发给空白卡片,由各单位按人填好,盖上单位公章,再到区粮食科盖章。办好后发给本人,附在购粮证上,粮店按证供粮。1971年8月,对工人的粮食供应改为发放工种粮票的办法,就是对不同工种的工人确定不同的定量标准,超过月供应15.5公斤的部分发给工种粮票。每个工厂都设专职的粮管员,具体负责工种粮票的核定、领取、发放工作。为了加强对工种粮票的管理,1972年8月12日,市粮食局发出通知,推广群众理粮的办法。1973年,省粮食局又下发文件,要求推广旅大市工种粮定量管理办法。内容是:在单位党委的领导下,依靠工人群众管理粮食,实行“两交”、“三到”、“两结合”。“两交”:向群众、职工交党的粮食政策,交粮食定量标准。“三到”:职工基本口粮到户(基本口粮定量为15.5公斤,由职工住地粮店凭证供应);工种粮到班组(超出基本口粮部分为工种粮,由班组评定,按月发给职工);工种粮指标到单位(经过人数、定量、工种的核定,按单位实有人数、工种和定量,核定每人平均工种粮水平,确定工种粮指标,如果职工人数有增减,则按工种粮水平增减指标)。“两结合”:粮食部门与用粮单位相结合;单位领导与职工群众相结合,按照粮食政策,共同管理工种粮。关于工种粮的核定,首先是核实单位的职工人数、工种和定量,在核实的基础上,确定工种粮水平,核定工种粮指标。工种粮指标原则上一年不变,每年进行一次复查,重新核定指标。遇有特殊情况,由用粮单位申请,经粮食部门审核调整。工种粮票的发放,由各单位确定的粮票管理员到粮食部门领取,按每个职工的工种粮定量标准,发放给职工。工种粮票只能到粮店买粮,不能到市场上使用。粮店对工种粮票只收不发,每月清点上缴。在工种粮指标内结余的粮食,由用粮单位留20~30%,用于生产急需。关于工种粮票的种类,共发10种票,面值分别为2市斤、3市斤、4市斤、7市斤、11市斤、14市斤、17市斤、19市斤、21市斤、23市斤。对工种保健食油实施办法是:对经劳动部门批准的接触有毒气体和高温作业人员,以人为单位,按其实际工作日数,供应保健食油。1至5天1市两,6至10天2市两,11至15天3市两,16至20天4市两,21至25天5市两。
  推广旅大市“群众理粮”的经验,收到了显著的效果,使工种定量趋向合理,做到工种与口粮定量基本一致,避免低工种吃高工种的口粮。但是,实行这种办法,各单位都投入较大的人力,还要成立管理组织,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定期不定期讨论工种粮票的发放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工作负担。所以,许多单位反映,工种粮票的报批和发放手续繁琐。1976年末,经省粮食局同意,停办了工种粮票,恢复了发放“等别证”的管理办法。
  5.特需供应。1954年,实行粮油定量供应以后,对少数特殊对象实行特殊供应,有的在原定量内增供细粮和食油,有的在原定量外增加细粮和食油供应。对不同供应对象,发给红、兰不同颜色的购粮本。其他特需供应则采取凭证或凭证明信的办法供应。特殊供应对象逐年有所扩大,到1966年,已有高级知识分子等特供对象22类,到1981年末达到30类。对散居病人,凭有诊断权的医疗单位开具的诊断书供应细粮和食油,到1981年末有77个医疗单位有诊断权。1986年以后,供应情况好转,不但没有再办特殊供应手续,而且原有的特需供应也有减少,有些则一直延续下来。
  6.粮油补助。口粮、口油定量标准,经核定写在每户的购粮证上,凭证购买,为正常供应。1956年以后,为了支持工农业生产,对劳动强度大,粮油消耗量增加的,在定量标准外分别给予补助。从1956年开始有4项粮食补助,1957年增加6项,1958年增加2项,1959年增加12项。特别是在3年经济困难时期,重体力劳动者缺粮现象更为突出,粮油补贴增加较多,1961年增加16项,1962年增加18项,1963年增加4项。“文化大革命”期间对这些补助停止了供应。到1978年,粮食情况好转,对粮油补助对象,有要求补助的就办,无要求补助的停办,后来逐步取消。
  7.节日供应。1954年,居民粮油供应实行以人分等定量以后,为了尊重人民群众传统习惯,每年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中秋节、春节,以及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在定量标准内,根据当时国家粮油库存情况,调剂供应一定数量的细粮(大米、面粉)和食油,特别是几个传统节日都作重点安排。从1954年到1988年增加供应的品种、数量有增有减,但未曾间断,就是最困难的三年经济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的动乱年代,节日的特殊供应,也照样安排。
  8.全市城镇定量人口销售。1955年以来,全市城镇定量人口和粮食销售,呈双增长的态势,供应人口1988年比1955年增加128.1万人,粮食销量增加16万吨,人均定销水平则略有下降。
  三、农村销售
  1953年底,实行粮油统销以后,对农村缺粮人口和其他用粮需要,一直采取定销和返销的政策。
  1953年11月19日,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中规定:农村缺粮户所需的粮食也要能够买到。195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把农村缺粮户划分为一般产粮区缺粮户,按照国家计划种植经济作物缺粮户和灾区缺粮户3类。对缺粮户分别核定粮食供应量后进行统销。供应数量每年核定一次。对其供应标准是:种子用粮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口粮和饲料用粮属一般产粮区的缺粮户,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用粮标准。种植经济作物的缺粮户,应不低于当地余粮户的标准。灾区的缺粮户,应低于当地正常年景缺粮户的用粮标准。同年10月,粮食部发出通知,对缺粮户的划分标准做了新的调整。吉林省政府也做了相应的决定。对缺粮户重新进行评定,经县审核后,逐户确定了供应数量,并由县粮食局填发《农村缺粮户粮食供应证》,规定了供应时间和供应地点,对于不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定销,生产粮食的缺粮户由国家补差(返销)。这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9万吨。
  1956年,为适应农业合作化这一新形势,吉林省规定合作社生产的粮食不足本社社员留量(包括口粮、种籽和饲料)的为缺粮社,由国家返销;以生产经济作物为主和不生产粮食的农业社亦为缺粮社,由国家定销。根据省政府的决定,长春市这一年,全市定(返)销粮食14.3万吨。1957年定(返)销粮食11万吨。1958年定(返)销粮食12.3万吨。1959年定(返)销粮食增长到17.4万吨。1960年、1961年和1962年,定(返)销粮食分别下降到6.9万吨、7.5万吨和5.4万吨。从1963年起,长春市贯彻中央“绝对不购过头粮”的指示,农村返销粮逐年减少。1963年下降到5.3万吨。
  1963年3月25日,贯彻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委员会联合发文规定的精神,对省已核定的返销粮指标,进行了从严安排,重点使用,区别一般灾区、重灾区的不同情况,把有限的粮食用到急需的地方和农忙季节。对四属、五保户、下放户、重点户、困难户和插花灾区,做了妥善安排。同年4月11日,根据省委精简整编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通知,对国营鹿场、参场、渔场、牧场、苗圃、林场(指育造林场)、菜园、种畜场按统购统销办法定销供应。8月15日,省安置城市下放职工和青年学生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厅联合发文规定,对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安置的城镇精简职工、闲散人员和学生口粮要自给自足,经调剂后解决不了的差额部分,由国家给予定销。这以后,农村定(返)销粮食继续下降,从1967年到1971年,每年定(返)销粮食只有2万吨左右。
  1972年,执行省革委会批转的省财贸组《关于做好粮食征购工作和农村社员生活安排的报告》的规定,对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渔业、果树为主的生产队定销粮食的标准为:男社员19公斤,女社员16公斤。产粮区生产队社员口粮不足200公斤的,分别由国家定销到130或200公斤。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省粮食连年丰收,绝大多数农村不再吃返销粮,定销粮食亦大幅度下降,但收购生猪的奖售粮食逐年增多,1982年达到6.5万吨,比1975年增加近2倍。
  1982年至1984年,执行省粮食销售指标包干的办法,对农村粮食销售标准也重新作了规定:国营农场职工口粮每人每年不足200公斤的,由国家定销到200公斤;国营良种场,尽力做到粮食自给,不足部分由粮食部门定销;国营渔场(包括水库)、苗种场(站)和专业渔业生产队自给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供应;回乡知识青年从下乡第二年起,由生产队按325公斤留口粮量,不足部分由国家定销到325公斤。
  四、行业用粮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工商行业用粮,开始由国家粮食部门按计划统一供应。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对工商行业用粮做出新的规定,实行粮食定量供应的市镇,依核定的供应数量凭证供应。1962年6月4日,粮食部下达《关于加强市镇粮食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凭粮票供应的食品行业用粮,在核定的计划数内,凭交回的粮票供应粮食。供应饮食、糕点食品行业用粮,在品种上根据库存情况适当照顾,以丰富花色品种。对于乘坐火车、轮船和飞机旅客的饮食用粮以及副食用粮,根据淡旺季节安排供应。1971年12月26日,省粮食局革命领导小组下发《关于工业生产用粮、油、糠皮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市、地(州、盟)以下企业工业用粮油审批程序为:年用粮不超过20吨,用油不超过5吨的,由市、地(州、盟)粮食局会同有关主管局审查确定标准;对用粮油数量变化不大的企业,需要量超过规定的标准,由市、县粮食局根据前几年年度用粮情况审批,报省备案;各市、县酿酒用糠皮,由企业向当地粮食局报计划,就地组织供应;造酒和生产农药用麦麸,县不能自给的,由地区平衡供应,仍有不足,报省粮食局分配调拨。长春市在省规定的权限内,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安排供应数量。食品业的糕点、饮食和旅店业用量由市粮食局根据历年实销情况核定供应量,发证按月供应。供应居民豆腐,每年年初安排。每人发7公斤豆腐票,使用到第二年4月。酿造用粮和工业用粮由主管局编制年、月份计划,报省粮食局审批,在年初和季前下达市粮食局,然后按月供应。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市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迅速发展起来,对粮油供应要求很迫切。特别是1980年以来,安排知识青年就业,饮食店增多,当年开业的就达140户。为解决其对粮油的需求,市委请示省委单独批拨供应指标。1980年11月,省粮食厅、商业厅、工商局、供销社、二轻局联合发出《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粮油供应的联合通知》,这个通知规定,有证个体饮食业所需的粮油,与国营、集体一样,在市、县粮油包干计划指标内统筹安排。如计划指标不足,可用议价粮油满足供应。1981年8月,商业部、劳动部等6个单位,也下发了同类通知,规定对城镇领有《营业执照》的人员经营的有固定经营点的集体、个体饮食业的粮油供应,要核定(年、月)需要量,然后根据核定的需要量,供应70%的平价粮油,30%的议价粮油,超过核定需要量的供应议价粮油。食油按供应平价粮的3%核定指标,不足部分供应议价食油。对虽有《营业执照》,但无固定门点,在家制做熟食品,走街串巷进行营业的个体户,供应议价粮油。农工商联合企业(包括公社、大队)、集体企业所需原料应自给,如不足,国家一律供应议价粮油。1982年,全省实行细粮、食油销售包干,对饮食业用粮油都在包干指标内安排,一般都维持了原供应水平。对新增加的集体、个体饮食业用粮油大部分供应议价粮油。
  在安排各项行业用粮油的同时,粮食部门各粮店也搞一些自营食品,一律核收粮票。粮店卖生又卖熟,方便了群众,补充了经营亏损。
  五、粮油销售包干
  1982年1月13日,国务院下达《关于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通知》。从这一年开始,省对长春市实行销售包干。长春市粮食部门执行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省粮食厅的具体要求,严格控制粮食销售、财政供应和损耗(含加工折损)的开支范围,在城镇人口逐年增长,财政供应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面完成了粮食供应任务。
  1988年1月,省对长春市粮食销售包干指标进行核定。从1988年起,非农业销售指标,每年递增1.2~1.5%,农业销售指标在总指标内自行安排。同时确定了粮食保管损耗和加工折损的计算办法。粮食销售和损耗包干指标,年度终了时结算,少销少耗的粮食全部留给节余地区,节省的补贴款也留给地区分配;超销超耗的粮食,由当地购买议价粮补齐,差价款由地区负担;销售与损耗包干指标可以统算;对财政供应粮,按年度内实际开支数结算,超计划多供的粮食或比计划少供应的粮食相应增减粮食周转库存。
  长春市粮油销售包干执行情况如下:
  (一)全市粮食销售包干执行结果
  按吉林省对长春市的粮食销售包干指标,从总量上看,节余较少,超量较多,从细粮销售上看,年年超销,超销较少的1982、1985年,也有2.6万多吨,最多的1986年,达到8.8万多吨。
  长春市内粮食销售包干执行结果,与全市销售情况比,超销更多些。
  (二)全市食油销售包干执行结果
  按吉林省对长春市食油销售包干指标,实际执行结果是有减有超,人均口油销售量在4公斤多一点。
  六、粮油票证
  (一)粮证
  “购粮证”,是根据居民户口发放,做为居民买粮的购粮凭证。长春市首批居民“购粮证”,是在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尚未公开时,在长春市印刷厂保密车间印制的。“购粮证”格式较为简易,正面设有姓名、人口、住址、粮店及编号等项目,内有供应粮油月、日、品种、数量、金额等栏目和盖印处,只能按供应人口控制粮食销量。
  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市镇粮食定量暂行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均按粮食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转移证》。长春市按规定设计印制了新的各种“粮证”。
  (1)《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是居民购买粮油的凭证。证上注明户主、姓名、年龄、职业、居住地址、家庭人口,还有每口人的定量标准,月份供应数量,封皮上有指定粮店及编号。
  (2)《高级知识分子粮油供应证》,因是红色,也称红本购粮证,是一人一证,全部供应细粮。
  (3)《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分行业,如饮食业、糕点业、酿造业、工业、手工业以及宾馆、招待所,核定用粮量,发给供应粮证,在团体行业粮食管理所按计划供应粮油。1984年,又改为分别到各所在地区粮食管理所审查计划,供应粮油,较大的单位及宾馆招待所,则由粮油供应公司团体行业管理所直接供应粮油。
  (4)《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是居民迁居时转移粮食关系的凭证。长春市规定凡是迁入的非农业人口先办户口,根据户口再办粮食关系。迁出(死亡)的先办理减人的粮食关系,后办户口。农业户转非农业户的,还须有公安部门的“准落粮食关系”的批件,才能到粮食部门办粮食关系。
  (二)粮票
  1955年10月,市粮食局根据省粮食厅的部署,公布了《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地方料票试行管理办法细则》,在全市通用全国粮票和地方粮票,其种类如表73。
  1955年,吉林省印制了第一批地方粮票,面额有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种。这批粮票收回后加盖〔(1)〕戳记,反复使用。此后,又多次改版印制吉林省地方粮票。1958年1月1日,改版印制了限期1年的地方粮票,面额分别为: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5种。1962年印制了无限期的粮票,面额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6种。1970年又改版印制一次与上面面额相同的粮票。1975年印制的粮票,面额除了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5市斤等6种外,增加了10市斤、20市斤2种。这是最后一版粮票。
  1958年,长春市内印制发行了以长春人民广场红军纪念塔为标志的“市内通用粮票”,分为:1市两、2市两、4市两、1市斤、3市斤,共5种。此粮票在市内流通了3年多,于1960年8月停止使用。
  为了方便居民买粮和转移细粮购买关系,于1980年10月印制了面粉分购票。在市内和郊区各粮店使用,原定使用期限至1981年9月,后继续沿用。
  (三)料票
  1955年,吉林省在印制地方粮票的同时也印制了吉林省地方料票。地方料票分为原粮和豆饼两种。原粮地方料票票面额4种,即: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豆饼地方料票票面额5种:10市斤、5市斤、2市斤、1市斤、半市斤。省粮食厅规定:地方料票供省内的饲养牲畜业主外出运输时用,同时也可在毗邻的辽宁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市、县、旗流通。发放之后沿用多年。1978年,省粮食厅决定印制商品猪肉料票,面额分为500市斤、100市斤、20市斤3种。1981年改版,面额为1000市斤、500市斤2种。1982年至1985年,年年印制发放,由省商业厅掌握使用,年结余的饲料票,可向省粮食厅兑换下年饲料料票。
  (四)票证管理
  自1955年发放粮证和粮票等凭证后,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粮证被涂改,粮票、料票错乱、遗失等情况时有发生。1956年8月7日,按省粮食厅《关于改进粮、料票发行、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长春市对全国通用粮票、地方粮票、料票收回后不再盖戳循环使用;已盖戳的只收不放,新投放的继续使用。对收回和发放的粮票,严格执行粮票帐卡制度,当日收发粮票、料票填入《粮票、料票收发登记表》,售粮收回和凭证发放的不能收发抵销,在日内核对库存,结清粮票、料票收发帐目。
  1957年2月7日,根据省粮食厅通知,各市、县所需粮票,每季由省拨给指标,逐月支取,并扣抵各市、县供应计划指标。粮油供应对象需支取粮票的,城镇居民每人每月准许在定量内支取1市斤,机关职工则要持机关介绍信支取。在机关集体食堂就餐的职工,外出需要粮票,月初由单位编制预算,月末结算。机关、企业、学校职工和儿童入托实行“粮食分购票”。农村干部与社员外出换取粮票和病人、产妇购买细粮均凭公社介绍信办理,单干户需持乡人民委员会介绍信办理。
  1960年1月5日,省粮食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粮、料票管理工作通知》。8月,对长春市发行的市内粮票进行了整顿。这一年,长春市针对粮证丢失、涂改现象时有发生的现象,对粮证采取丢失者必须登报声明,然后在一个月后补证的办法,并规定证存粮不予补供。1962年6月4日,执行粮食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设置了粮食票证管理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建立了金库或专柜保管,以及月、季、年报制度,并实行收支两线管理。
  1963年以后,多次开展对粮票的清查工作,严格查处贪污、盗窃粮票的案件,对社会上倒卖粮票者,也坚持不断地追查、打击,并协同工商等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节 供应网点建设
  一、粮油供应门点
  1948年11月,市粮食公司成立不久,就在市内成立了4个粮油销售门市部。接着长春市相继成立了消费合作社和职工合作社,在合作社中大部分都设粮食部,为粮食公司代销粮、油、盐。到1949年末,市内共有国营粮食销售门市部44个,其中市粮食公司管辖的门市部也由4个增加到9个。这些门点分布在长春市的各个角落,方便了群众购买粮、油、盐。
  1953年12月,适应粮食统购统销的需要,将消费合作社、职工合作社为粮食公司代销粮油的粮食部共88个点,统划归粮食局,改为基层粮店。1956年5月,经过调整,根据卖粮需要,市内6个区最后共保留96个粮食供应站,并由以街路命名,改为按顺序排列,同年8月又改回以街路命名,名称又改称粮食供应店。
  1982年,从改进粮油供应和粮店效益出发,大力发展粮油食品生产和销售,粮食管理所改为粮油食品管理所,粮店改为粮油食品店。到1988年,全市共有25个城镇粮油食品管理所,389个粮油食品店,其中市内有16个粮油食品管理所,269个粮油食品店,另外还有19个军人服务社粮油代销点。1980年至1988年长春市粮管所数量见表75。
  二、粮油供应服务
  长春市各级粮食部门和粮油供应公司,从供应门点成立时起,就十分重视粮油供应服务工作。在粮油的计划供应中,始终把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作为粮食主管部门和供应企业的工作重点。1957年,根据全国粮食供应会议精神,开展了以增产节约为中心内容的“六好”(即:执行政策好、服务质量好、业务制度好、安全卫生好、经济效益好、团结学习好)的粮店运动,长春市二道河子区粮站党支部成为省表扬的先进集体。1966年2月,在“付粮付油自动化”活动中,朝阳区秀丽粮店改旧式手提付粮付油为自动付粮付油的经验,为全省、全市提供了学习的榜样。1961年9月,根据省粮食厅通知,长春市粮食局总结并介绍了“提高粮店服务质量,做好粮油供应工作”的经验,同时健全了粮店经营管理和业务制度。1962年以后,又多次处理了贪污盗窃,以及私自“平转议”等违法违纪案件,强化了管理,堵塞了漏洞。这一年,贯彻粮食部《关于加强市镇粮食供应管理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开展了“正确执行政策,提高服务质量”的竞赛活动,涌现了一批先进粮店和先进营业员。1965年,开展了以练销售粮油基本功为内容的竞赛活动,提高了统计员、收购员、营业员的业务素质。1966年,“文化大革命”动乱期间,粮店坚持开门售粮,保证了各单位和居民的粮油需要。1985年,开展创最佳粮店和文明粮店活动,涌现文明粮店36个。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粮店由管理型向经营型转变,以粮为主,多种经营,既卖生,又卖熟,生熟并举,扩大了经营领域,增加了经济效益。1986年,根据商业部和吉林省粮食厅的要求,为了提高服务质量,长春市粮油供应公司率先制订了服务质量管理规范,开展了全面质量管理创优活动。通过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社会效益持续上升,环境质量显著改善,职工素质明显提高,企业发生了一系列变化。市粮油供应公司的经验逐步推广到各县(市)区,全市的粮油供应服务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粮油供应公司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经验,于1986年获得商业部颁发的全国粮食系统第一个质量管理奖,并在有关会议上做了介绍,在全国供应企业中广为推行。全国各地粮食部门和供应企业前来参观、考察的有141家,供应工作质量管理经验影响到全国。
  长春市粮油供应公司开展质量管理的基本做法是:
  1.开展三个教育,提高适应能力。一是质量意识教育。针对领导班子成员、管理干部和职工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办法,反复进行了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的教育。先后办了13期规范化管理培训班,使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级干部以及营业人员澄清了模糊认识,实现了质量管理观念的更新,转变了单纯抓服务态度的旧观念,树立全面满足顾客需求的新意识,明确了应当以高质量的粮油、高标准的服务,以及悦目赏心的店堂环境满足顾客对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需求;转变了单纯抓营业员的旧观念,树立全员管理的新意识,明确了不能单纯抓第一线营业人员,应当实行全方位、全部门、全体人员的管理;转变了单纯抓服务事故事后处理的旧观念,树立实行全过程控制的新意识,明确了对售前、售中、售后和店内外服务实行事先防范,全过程控制;转变了单纯靠行政手段管理的旧观念,树立标准化和法规化管理的新意识,明确了应当靠完善的标准,健全的制度和严谨的法规,进行能动性封闭式的管理。二是职工职业道德教育。围绕职业思想、职业责任、职业作风和职业纪律反复进行教育,逐步形成了“六句话四十八个字”的粮店职业道德规范,即爱岗尽责,热情服务,诚信无欺,买卖公平,仪表端庄,文明经商,遵章守纪,廉洁奉公,关心集体,团结友爱,学习政治,钻研业务。职业道德规范用大字铅印,张贴上墙,使人人皆知,并通过试点,逐步全面推开,普及到每个岗位。三是业务技术教育。采取层层轮训,以师带徒,岗位练兵等方法,对各级管理人员和会计员、统计员、收款员、保管员、值勤员、付货员,有计划分步骤进行了培训,培训达标有3500多人。
  2.健全三级职能,强化保证体系。一是组织保证。对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公司、所、店三级负责的办法。公司成立了由15人组成的质量管理委员会,由经理任主任,粮食所建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所长任组长,粮店建立质量管理小组,由店主任任组长。在公司和粮食所成立了质量管理办公室,作为公司、所质量管理的组织指挥中心。二是信息保证。以三级服务机构为依托,建立了信息保证系统,公司、所两级质管办为信息反馈、传送、储存、加工处理中心,并设有专职信息员。为了及时获得外部信息,公司建立了由48人组成的监督检查委员会,粮食所建立了由15人组成的监督检查小组,粮店聘请居民监督员,采取请进来评议,走出去访问的办法,征求群众意见。公司质管办对反馈上来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进行综合研究,提出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保证了质量管理水平的稳步提高。三是制度保证。在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过程中,公司制订了《监督检查法》、《奖惩处理法》。按照“两法”的规定,坚持严格的检查和处罚。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实行公司、所、店三级负责制,按功过大、中、小分3个层次奖惩。奖惩的执行,按公司、所、店检查和考核结果分别进行。所是周、月、季奖罚。公司是月、季、半年奖罚。专职和义务监督检查员,随时检查,随时奖惩。
  3.运用能级原理,落实方针目标。根据服务质量管理的要求,制定了“为顾客服务,为用户服务,为社会服务”的企业宗旨和“平议兼营,生熟并举,优质服务,科学管理,信誉第一”的经营方针。
  公司的方针目标制定之后,根据能级原理,结合经营承包,分4个层次层层展开落实,做到纳入承包合同,列入领导职责,分到科室部门,落到粮店人头。对方针目标的实施,发挥三级职能作用。公司级干部按职责和分工管线包片,在落实方针目标和服务经营质量上实行联包、联保、联奖、联罚的“四联”责任制。粮食所、店强化自我控制,充分调动其主动性,实现各自的目标。加强上一级对下一级的客观评价,严格考核。考核办法是对粮食所月检查、季抽查、半年初评、年末总评;对科(股)室部门月检查、季评定,年末总评;对粮店日检查,周评比,月评定;对个人日考核,周评比,月总结,年末总评,充分鼓励和调动了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4.制定服务标准,提供优质服务。一是店内服务实行标准化管理。对粮店服务8个接待程序全过程的各管理点,都制定和落实了不同标准。一是店内服务标准,包括班前准备标准,班中接待标准,班后清理标准。二是店外服务标准,包括“四定”服务,即对买粮有困难的烈军属、五保户、老红军、老干部、老工人、高级知识分子和残疾人,实行定对象、定任务、定时间、定人员的“四定”服务制度;预约售粮制度,即对买粮有困难的双职工,实行早交证晚取粮,还有电话预约和其他方法预约售粮。
  5.加强购销管理,确保商品质量。对粮油和粮油食品,按6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质量管理。第一个环节是货源。平价粮油及时调入,保证品种齐全,做到“三有”(库有、店有、柜台有),“两不”(不脱销、不积压)。议价粮油,要扩大货源,增加经营量,把住合同关。粮油食品,要保证辅料的数量和质量。第二个环节是进货。对平价粮油坚持“三检”(检质、检斤、检温),“一验”(验等)。对议价粮油,坚持验收化验单,取样检验,确认质量等级标准,严防伪、劣、次商品混入。第三个环节是保管。平价粮油、议价粮油和食品原料库存分开,垛位整齐,标签齐全,做到“三离”(离地、离墙、离垛),“两勤”(勤倒垛、勤通风),坚持推陈储新,先进先销,后进后销,根据气温变化,定时检温、检质。第四个环节是运输。保证运具清洁,防止商品污染,做到文明装卸,不得乱扔乱放,破口、散包、污染的不上车。第五个环节是加工。粮油食品选料要达标,投料按配方,生产工具和用具按时洗刷、清毒。
  第六个环节是销售。平议粮油及食品,上箱、上罐、上柜台前检质,做到“三不上”(次劣商品不上,霉变商品不上,污染商品不上),严格执行粮油供应政策和物价政策,做到专粮专卖,明码实价,质价相符,足斤足两。
  6.改善店堂设施,提高环境质量。长春市粮油供应公司,在1986年有粮店256个,所占用的营业用房,产权属粮食部门的只有90个店,其余为房产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所有。为了改变陈旧老化面貌,1986年6月,省粮食厅拨款300万元,市粮食局拨款140万元,1987年末省粮食厅又拨款70万元,合计510万元,对粮店进行改造和维修。至1987年底,共改造粮店124个,同时新制造安装油罐409个,有33个沿街粮店安装了铁拉窗。新改造的粮店和后厂基本实现了“五化”,即粮店商店化,搬倒机械化,食品间磁砖化,储油油罐化,取暖暖气化。

附注

①(伪满洲农产公社总务部调查科《满洲农产物关系参考资料》,1942年,第19页。) ①(《满洲国现行法令类纂》,1943年,第四卷,第60~133页。) ②(伪华北综合调查研究所紧急食粮对策调查委员会《关东州及满洲最近的食粮情况》,1943年10月,第8~9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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