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图书馆
长春图书馆
机构用户
长春图书馆(机构用户)
登录
注销
首页
知识图谱
颗粒列表
全部
基础数据
精细化标引
析出资源
图表颗粒
知识抽取
人物
New
机构
事件
地理名称
专题
作品
实物
知识片段
资源阅读
近现代图书
其他
资源统计
加工标准
相关文档
首页
知识信息
六、粮油留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8
颗粒名称:
六、粮油留量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
页码:
54-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1984年长春市实行粮食留量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征购
粮油留量
长春市
内容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对于农村留量标准,都根据当年年成情况,分别确定。但各年留量标准不能统一,各地区也极不一致,有的县、社多产不能多留。到了60年代末,因粮食产量逐年有所增长,有了物资基础,逐步形成了全省基本统一的留量标准。1971年,省粮食厅把留量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加以系统整理,下发各地。到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前一直将其作为农村留量的计算依据,长达15年之久。其中个别年份虽有小的变动,但上下浮动不大。
(一)口粮留量标准
生产队基本口粮标准为每人360斤到450斤(市斤,下同),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50斤。口粮每人不足36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360斤,边境公社补到400斤。完不成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任务的生产队,口粮在每人360斤到400斤之间,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20斤。为了体现差别,口粮在每人400斤以上的,必须完成“一定五年”基数任务。每人450斤以上为余粮界限,基本口粮加超产分配的余粮最高不超过520斤。
国营农、牧场基本口粮标准每人400斤到480斤,每人口粮不足40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400斤,基本口粮加超产余粮分配最高不超过550斤,但有自留地的按生产队口粮留量标准执行。单身职工留量单独计算,每人最多不超过600斤。
下乡插队落户的城镇居民口粮标准,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下乡的知识青年(包括家住农村定量供应人口返乡的知识青年),第一年每人留600斤至650斤,从第二年留量起,除集体户外一律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知识青年留量超过生产队社员平均口粮标准的部分,超产队从超产余粮中解决,没有超产余粮的生产队在征购任务中补差。
基本口粮留量标准的水稻,给予10%的加量(即1斤1两顶1斤计算)。社员留量的水稻,不准以出米率折算水稻留量。
(二)饲料留量标准
役畜饲料:马、骡每匹不超过900斤,牛每头500斤,水田牛每头650斤,驴每头300斤。
非役畜饲料:马、骡每匹270斤,牛每头170斤,驴每头100斤,骆驼每头270斤。
种畜饲料:经畜牧站检定发证的一般种马每匹1500斤,种牛每头1000斤,荷兰奶牛每头1 500斤,种驴每头600斤,种羊每只80斤。
集体饲养的克郎猪每头50斤,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羊每只200斤,鹿每头800斤。
城郊菜队和牧业队集体养猪,饲料粮留量,在“三留”不足时给予定销。
社员饲养的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其他自留畜不留饲料。
国营农牧场、种畜场和良种繁育场饲料留量标准:
种马饲料:苏重〓、阿尔登种公马每匹4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3000斤,吉林〓马、顿河、卡巴金、苏交血、奥尔洛夫种公马每匹3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1 200斤。
种牛饲料:进口种公牛每头1 500斤,荷兰奶公牛每头2 500斤,一般种公牛每头1 000斤,种母牛及幼龄牛每头800斤。
种驴饲料:山西种公驴每头1 500斤,种母驴及留种幼龄驴每头1 000斤,一般种驴(包括种幼龄驴)每头600斤。
种羊、纯种羊每只100斤,半细毛羊每只80斤。
社队饲养的上述品种种畜,也按种畜场饲料留量标准执行。
(三)种子留量标准
水稻每亩30斤,小麦每亩26斤,大豆每亩13斤,其他每亩平均10斤,小油料按计划种植面积需要留足种子。
生产队和国营农、牧场有储备粮的可以从中选留一部分备荒种子,以保证遭灾时生产的需要。
(四)定销标准
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每人450斤,最高不超过520斤。保证这些生产队的社员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生产队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和完成产品交售任务情况,区别对待。自产的粮食留足种子后,抵顶定销量,除品种调剂外,不能又购又销。
牧区的牧业社员口粮按每人450斤定量供应,细粮占50%。
国营林场(包括苗圃)、特产农场参照市镇口粮标准定销供应。生产的粮食,按农村生产队标准留足种子、饲料后,所余部分的70%抵顶定销供应标准,30%做为储备粮。参加劳动的补助粮,组织“五·七”家属农业队,各项留量标准按生产队执行。
牲畜饲料定销标准:蔬菜生产队的役马、骡每匹1 100斤,役牛每头700斤,役驴每头500斤,非役畜按役畜饲料标准三分之一定销。
国营林场、特产农场和林业、参业、渔林、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大牲畜和子畜按农村生产队留量标准定销。
(五)大豆留量标准
农村留酱豆和油豆标准,完不成大豆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25斤,每人不足25斤的有多少留多少,国家不定销。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35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45斤。
留大豆榨油的部分,每100斤折80斤豆饼,抵生产队饲料留量,榨油折损部分,从集体分配产量中补损,不榨油部分计算口粮。
小油料生产队可以用1斤顶1斤,顶油豆留量。
大牲畜饲料留大豆的比例不超过留量标准的10%。
实行农村留豆榨油后,农村留量人口不再供应食油,水田生产队和牧业、蔬菜、林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和由国家定销粮食的国营特产农场、牧场、林场、果树场,由国家每人每月供应二市两(回族三市两)食油。酱豆在口粮内由国家定销,水田队由国家兑换,标准由县(镇)自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