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粮油留量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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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8
颗粒名称: 六、粮油留量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
页码: 54-56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1984年长春市实行粮食留量的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征购 粮油留量 长春市

内容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对于农村留量标准,都根据当年年成情况,分别确定。但各年留量标准不能统一,各地区也极不一致,有的县、社多产不能多留。到了60年代末,因粮食产量逐年有所增长,有了物资基础,逐步形成了全省基本统一的留量标准。1971年,省粮食厅把留量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加以系统整理,下发各地。到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前一直将其作为农村留量的计算依据,长达15年之久。其中个别年份虽有小的变动,但上下浮动不大。
  (一)口粮留量标准
  生产队基本口粮标准为每人360斤到450斤(市斤,下同),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50斤。口粮每人不足36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360斤,边境公社补到400斤。完不成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任务的生产队,口粮在每人360斤到400斤之间,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20斤。为了体现差别,口粮在每人400斤以上的,必须完成“一定五年”基数任务。每人450斤以上为余粮界限,基本口粮加超产分配的余粮最高不超过520斤。
  国营农、牧场基本口粮标准每人400斤到480斤,每人口粮不足40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400斤,基本口粮加超产余粮分配最高不超过550斤,但有自留地的按生产队口粮留量标准执行。单身职工留量单独计算,每人最多不超过600斤。
  下乡插队落户的城镇居民口粮标准,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下乡的知识青年(包括家住农村定量供应人口返乡的知识青年),第一年每人留600斤至650斤,从第二年留量起,除集体户外一律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知识青年留量超过生产队社员平均口粮标准的部分,超产队从超产余粮中解决,没有超产余粮的生产队在征购任务中补差。
  基本口粮留量标准的水稻,给予10%的加量(即1斤1两顶1斤计算)。社员留量的水稻,不准以出米率折算水稻留量。
  (二)饲料留量标准
  役畜饲料:马、骡每匹不超过900斤,牛每头500斤,水田牛每头650斤,驴每头300斤。
  非役畜饲料:马、骡每匹270斤,牛每头170斤,驴每头100斤,骆驼每头270斤。
  种畜饲料:经畜牧站检定发证的一般种马每匹1500斤,种牛每头1000斤,荷兰奶牛每头1 500斤,种驴每头600斤,种羊每只80斤。
  集体饲养的克郎猪每头50斤,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羊每只200斤,鹿每头800斤。
  城郊菜队和牧业队集体养猪,饲料粮留量,在“三留”不足时给予定销。
  社员饲养的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其他自留畜不留饲料。
  国营农牧场、种畜场和良种繁育场饲料留量标准:
  种马饲料:苏重〓、阿尔登种公马每匹4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3000斤,吉林〓马、顿河、卡巴金、苏交血、奥尔洛夫种公马每匹3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1 200斤。
  种牛饲料:进口种公牛每头1 500斤,荷兰奶公牛每头2 500斤,一般种公牛每头1 000斤,种母牛及幼龄牛每头800斤。
  种驴饲料:山西种公驴每头1 500斤,种母驴及留种幼龄驴每头1 000斤,一般种驴(包括种幼龄驴)每头600斤。
  种羊、纯种羊每只100斤,半细毛羊每只80斤。
  社队饲养的上述品种种畜,也按种畜场饲料留量标准执行。
  (三)种子留量标准
  水稻每亩30斤,小麦每亩26斤,大豆每亩13斤,其他每亩平均10斤,小油料按计划种植面积需要留足种子。
  生产队和国营农、牧场有储备粮的可以从中选留一部分备荒种子,以保证遭灾时生产的需要。
  (四)定销标准
  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每人450斤,最高不超过520斤。保证这些生产队的社员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生产队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和完成产品交售任务情况,区别对待。自产的粮食留足种子后,抵顶定销量,除品种调剂外,不能又购又销。
  牧区的牧业社员口粮按每人450斤定量供应,细粮占50%。
  国营林场(包括苗圃)、特产农场参照市镇口粮标准定销供应。生产的粮食,按农村生产队标准留足种子、饲料后,所余部分的70%抵顶定销供应标准,30%做为储备粮。参加劳动的补助粮,组织“五·七”家属农业队,各项留量标准按生产队执行。
  牲畜饲料定销标准:蔬菜生产队的役马、骡每匹1 100斤,役牛每头700斤,役驴每头500斤,非役畜按役畜饲料标准三分之一定销。
  国营林场、特产农场和林业、参业、渔林、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大牲畜和子畜按农村生产队留量标准定销。
  (五)大豆留量标准
  农村留酱豆和油豆标准,完不成大豆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25斤,每人不足25斤的有多少留多少,国家不定销。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35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45斤。
  留大豆榨油的部分,每100斤折80斤豆饼,抵生产队饲料留量,榨油折损部分,从集体分配产量中补损,不榨油部分计算口粮。
  小油料生产队可以用1斤顶1斤,顶油豆留量。
  大牲畜饲料留大豆的比例不超过留量标准的10%。
  实行农村留豆榨油后,农村留量人口不再供应食油,水田生产队和牧业、蔬菜、林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和由国家定销粮食的国营特产农场、牧场、林场、果树场,由国家每人每月供应二市两(回族三市两)食油。酱豆在口粮内由国家定销,水田队由国家兑换,标准由县(镇)自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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