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定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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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4
颗粒名称: 二、“三定到户”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3
页码: 42-44
摘要: 本文记述了1955年~1964年长春市深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的情况。
关键词: 粮食征购 三定到户 长春市

内容

1955年,为了深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稳定农业生产,防止购“过头粮”,国务院于3月3日下发“命令”,决定在全国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其内容是:定产,是按照农户或农业社、互助组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土质地势及经营条件,考虑以后农业发展的增产幅度,核定每户农民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常年总产量。定购,是按农户的常年总产量,减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留下的自用粮,包括种子、饲料和口粮,再减去按土地核定的公粮任务数,所剩余粮为统购粮。核定后有余粮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为缺粮户。定销,国家对缺粮户,根据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分别核定各户月份供应计划,凭证供应。7月20日,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定产是要根据省确定的定产指标,把正常年景的粮食产量逐级确定到村(乡),由村(乡)评定到各户(社)。确定了留量标准,口粮为250公斤,牲畜饲料分品种由50公斤到400公斤,规定了定购粮为余粮的80~90%,正常年景统购数量不变。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1年一评。长春市这一年的“三定”工作,主要是市郊。按市政府的部署,组成工作组,在郊区开展了“三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由于实行“三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购统销政策,稳定了农民生产情绪。这一年在粮食产量与上一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征购有所减少,只完成58.3万吨,占粮食产量的35.7%,农村留量有所增加,人均占有量达到403.6公斤。1956年,农村实行了农业合作化。为了适应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根据国家粮食部和省粮食厅的安排,进行了“三定资料合拢”。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数量,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以分户核定的“三定”数字,统一计算核定。归社统一计算核定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不足的为缺粮社。“三定”数字自1955年起3年不变。1956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征购只完成32.3万吨,占总产量的29%。1957年,比上年略有增产,但仍属低产年,粮食征购进度缓慢,省、市多次召开会议,动员交售粮食,开展反“瞒产私分”斗争,完成征购任务45.6万吨,占总产量的33.8%,比上年增加13.3万吨。
  1958年11月12日,中央和省决定将长春市外围的5个县划归长春市领导,长春地区的农村粮食工作任务增大。这时正值秋收,完成粮食征购任务随之摆到日程上来。征购包干任务合拢数是665900吨,为了完成任务,搞入库“大放卫星”,到12月28日,长春市向省报捷,超额完成征购任务,入库征购粮达69.4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7.2%。但是经过进一步核实,由于搞高估产,高征购,造成了粮食产、购、留严重比例失调。由于在粮食总产中包括薯类折粮77655吨,还有由于“大跃进”中全民大炼钢铁,大搞深翻地,大办食堂,造成严重的损失浪费,各县共上报39864吨,特别是粮食总产量与实际不符,各公社所报产量只有139.4万吨,比统计上报产量少7.6万吨。实际征了过头粮,需向农村返销30~35万吨。此外,在各县之间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榆树、九台留量不足,榆树差31689吨,九台差14393吨,农安、双阳有余,德惠基本平衡。县内乡社之间的不平衡现象更为严重,出现了有余的不能全部购上来,不足的必须返回去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长春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重新核定产量,节约挖潜,堵塞浪费,同时,请求省增加返销,解决了产量不实和各县之间,各乡之间产、购、留比例失调的问题,安定了农村人民生活,支持了农业生产。到1959年9月末,全市共返销粮食11万吨,占征购粮总量的15.8%。1959年,粮食统购在“反右倾,鼓干劲,继续跃进”的口号下,高估产,高征购,完成征购粮78.1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5.9%。
  1960年,是全国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也是粮食工作最困难的年份,农业歉收,物资基础薄弱,发生了严重的“吃饭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在粮食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力提倡“低标准,瓜菜代”,生产队食堂忙时吃干,闲时吃稀,劳动力吃干,非劳动力吃稀,粮菜混吃,干稀调剂。将能做代食的玉米包皮,也用碱软化,提出纤维后食用。把米汤加上食盐用来下饭,群众叫它“三省汤”(省菜、省油、省火)。为了保证不饿死人,确保口粮需要,省统一规定农村口粮标准为每年人均200公斤左右,丰收地区最高全年不超过215公斤,灾区不低于190公斤。为了鼓励交粮,对超额完成征购粮采取价外加价的办法,同时提高大豆和小油料的统购价格。但这一年仍然是高估产,高征购,共入库征购粮74.3万吨,占总产量的59%。
  1961年,为了解决执行“三定”政策中出现的粮食购留比例失调,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调整了粮食收购政策,实行定产、定购、定留的“三定”办法,简称“新三定”。“新三定”是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同时,扩大了粮食超购价外加价和实行奖售物资的政策。产量是核定购留的基础,针对产量不实的问题,长春市实行两个渠道进行核定的办法:一是国家统计部门按规定在8月15日前,要求基层社队要分作物品种块块估产,再逐级上报,估计全县粮食产量,9月末以前进行典型抽样调查,推算全县产量,一月末报实打产量;二是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深入调查评估粮食产量。市粮食局从1961年连续8年每年9月份由局领导亲自带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社队看庄稼,评估各县的产量,再与“抽样”调查的推算产量对照。这样,使估产数量接近实打产量,对确定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及留量和余粮数量都能做到心中有数。这一年的产、购、留都较为符合实际,完成征购任务60.1万吨,占总产量的48%。在粮食产量略有减少的情况下,征购粮量和占总产的比例都比上年有很大下降。1962年至1964年,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分别完成征购任务58.1万吨、55.6万吨和58.5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4.6%、38.7%和43.1%。购留比例趋于合理,农村粮食紧张状况有所缓解。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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