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计划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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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2
颗粒名称: 第五节 计划收购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16
页码: 41-5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3年~1984年长春市粮食计划收购发展情况,包括粮食统购、“三定到户”、“一定三年”情况。
关键词: 粮食收购 计划收购 长春市

内容

一、统购
  1953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对商品粮的需要日益增长,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城市人口的增长都需要大量粮食,全国粮食形势日趋紧张,市场粮价也很不稳定,粮油价格此起彼伏,波动很大。长春市虽是主要粮食产区,也受到影响。国家为了全面妥善地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除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之外,在粮食流通领域决定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被称作粮食“统购统销”。其内容主要有4条:①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②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③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的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经营粮食的政策;④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决议”和政务院的“命令”,以及省政府的部署,紧急行动,成立了粮食统购统销领导小组,由秘书长赵东黎任组长,财贸部长马鸿新任副组长,并在市粮食公司成立长春市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即日挂牌开始办公。在城市,主要任务是控制粮食销售,保证居民粮油正常供应,防止抢购和市场波动。在农村,由于正值粮食秋收季节,工作刻不容缓,必须抓紧落实。首先,在宣传统购政策的同时,把各县的统购控制数字分配到区、村,落实到农户,并当众公布。然后,抓紧统购粮入库。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区机关和村、屯干部,城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干部,以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命令为突出任务,深入到城乡群众中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至12月初就做到了家喻户晓。由于措施得力,在城市保持了市场的稳定,在农村较好地完成了统购任务。这一年农业遭灾减产,仍然完成征购粮64.7万吨,占总产量的41.8%。1954年,在全省继续减产的情况下,长春市略有增产,征购粮食66.2万吨,占粮食总产的40.9%,超额完成统购任务。但个别地方发生强迫命令,购了些“过头粮”,使定销人口和定销粮有所增加。
  二、“三定到户”
  1955年,为了深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稳定农业生产,防止购“过头粮”,国务院于3月3日下发“命令”,决定在全国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其内容是:定产,是按照农户或农业社、互助组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土质地势及经营条件,考虑以后农业发展的增产幅度,核定每户农民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常年总产量。定购,是按农户的常年总产量,减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留下的自用粮,包括种子、饲料和口粮,再减去按土地核定的公粮任务数,所剩余粮为统购粮。核定后有余粮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为缺粮户。定销,国家对缺粮户,根据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分别核定各户月份供应计划,凭证供应。7月20日,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定产是要根据省确定的定产指标,把正常年景的粮食产量逐级确定到村(乡),由村(乡)评定到各户(社)。确定了留量标准,口粮为250公斤,牲畜饲料分品种由50公斤到400公斤,规定了定购粮为余粮的80~90%,正常年景统购数量不变。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1年一评。长春市这一年的“三定”工作,主要是市郊。按市政府的部署,组成工作组,在郊区开展了“三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由于实行“三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购统销政策,稳定了农民生产情绪。这一年在粮食产量与上一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征购有所减少,只完成58.3万吨,占粮食产量的35.7%,农村留量有所增加,人均占有量达到403.6公斤。1956年,农村实行了农业合作化。为了适应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根据国家粮食部和省粮食厅的安排,进行了“三定资料合拢”。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数量,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以分户核定的“三定”数字,统一计算核定。归社统一计算核定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不足的为缺粮社。“三定”数字自1955年起3年不变。1956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征购只完成32.3万吨,占总产量的29%。1957年,比上年略有增产,但仍属低产年,粮食征购进度缓慢,省、市多次召开会议,动员交售粮食,开展反“瞒产私分”斗争,完成征购任务45.6万吨,占总产量的33.8%,比上年增加13.3万吨。
  1958年11月12日,中央和省决定将长春市外围的5个县划归长春市领导,长春地区的农村粮食工作任务增大。这时正值秋收,完成粮食征购任务随之摆到日程上来。征购包干任务合拢数是665900吨,为了完成任务,搞入库“大放卫星”,到12月28日,长春市向省报捷,超额完成征购任务,入库征购粮达69.4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7.2%。但是经过进一步核实,由于搞高估产,高征购,造成了粮食产、购、留严重比例失调。由于在粮食总产中包括薯类折粮77655吨,还有由于“大跃进”中全民大炼钢铁,大搞深翻地,大办食堂,造成严重的损失浪费,各县共上报39864吨,特别是粮食总产量与实际不符,各公社所报产量只有139.4万吨,比统计上报产量少7.6万吨。实际征了过头粮,需向农村返销30~35万吨。此外,在各县之间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榆树、九台留量不足,榆树差31689吨,九台差14393吨,农安、双阳有余,德惠基本平衡。县内乡社之间的不平衡现象更为严重,出现了有余的不能全部购上来,不足的必须返回去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长春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重新核定产量,节约挖潜,堵塞浪费,同时,请求省增加返销,解决了产量不实和各县之间,各乡之间产、购、留比例失调的问题,安定了农村人民生活,支持了农业生产。到1959年9月末,全市共返销粮食11万吨,占征购粮总量的15.8%。1959年,粮食统购在“反右倾,鼓干劲,继续跃进”的口号下,高估产,高征购,完成征购粮78.1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5.9%。
  1960年,是全国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也是粮食工作最困难的年份,农业歉收,物资基础薄弱,发生了严重的“吃饭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在粮食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力提倡“低标准,瓜菜代”,生产队食堂忙时吃干,闲时吃稀,劳动力吃干,非劳动力吃稀,粮菜混吃,干稀调剂。将能做代食的玉米包皮,也用碱软化,提出纤维后食用。把米汤加上食盐用来下饭,群众叫它“三省汤”(省菜、省油、省火)。为了保证不饿死人,确保口粮需要,省统一规定农村口粮标准为每年人均200公斤左右,丰收地区最高全年不超过215公斤,灾区不低于190公斤。为了鼓励交粮,对超额完成征购粮采取价外加价的办法,同时提高大豆和小油料的统购价格。但这一年仍然是高估产,高征购,共入库征购粮74.3万吨,占总产量的59%。
  1961年,为了解决执行“三定”政策中出现的粮食购留比例失调,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调整了粮食收购政策,实行定产、定购、定留的“三定”办法,简称“新三定”。“新三定”是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同时,扩大了粮食超购价外加价和实行奖售物资的政策。产量是核定购留的基础,针对产量不实的问题,长春市实行两个渠道进行核定的办法:一是国家统计部门按规定在8月15日前,要求基层社队要分作物品种块块估产,再逐级上报,估计全县粮食产量,9月末以前进行典型抽样调查,推算全县产量,一月末报实打产量;二是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深入调查评估粮食产量。市粮食局从1961年连续8年每年9月份由局领导亲自带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社队看庄稼,评估各县的产量,再与“抽样”调查的推算产量对照。这样,使估产数量接近实打产量,对确定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及留量和余粮数量都能做到心中有数。这一年的产、购、留都较为符合实际,完成征购任务60.1万吨,占总产量的48%。在粮食产量略有减少的情况下,征购粮量和占总产的比例都比上年有很大下降。1962年至1964年,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分别完成征购任务58.1万吨、55.6万吨和58.5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4.6%、38.7%和43.1%。购留比例趋于合理,农村粮食紧张状况有所缓解。
  三、“一定三年”
  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即在正常年景已经核定的粮食征购数字3年不变,增产部分国家征购40%,剩下的60%余粮由农民自行支配。这一政策公布后,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当年省下达给长春市的粮食征购基数是493 500吨,到1968年期满又延续执行,基数未做调整,一直延续到1970年止,实际执行了6年。这6年中,长春市粮食生产虽然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但由于广大党员、干部的抵制,坚持发展农业,加上实行定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在1966年8月1日又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粮食产量有所增长,较好的完成了征购任务。1965年至1967年分别完成征购任务48.7万吨、59.5万吨、69.8万吨,除1965年差0.65万吨未完成征购基数外,后两年都大幅度超额完成国家征购粮基数。1968年至1970年,粮食征购继续执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68年粮食产量比上年略有增加,完成征购任务76.9万吨。1969年粮食减产,含水很高,征购和农村留量都大幅度下降。完成征购任务53.1万吨,比上年下降23.8万吨。1970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12万吨,比上年增长48.5%,完成征购粮84.3万吨,超征购基数58%,比上年增加了31万吨,农村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323.6公斤。
  四、“一定五年”
  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决定从1971年起,将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这是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政策的继续,其基本精神与“一定三年”政策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全国粮食征购基数增加了4.5%,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附加机动数由5~10%改为5%左右,省以下不得层层加码。9月10日,吉林省委转发了中共中央的通知,确定了吉林省的征购基数,这个基数分解落实到生产队以后5年不变。同时调整了留量标准,以及有些品种的收购办法。为继续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对超过“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的余粮,继续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加价幅度为统购价的30%。这一年,粮食丰收,征购完成94.7万吨,超征购基数45.35万吨。1972年粮食略有减产,但征购仍完成70.6万吨,超过征购基数21.25万吨。1973年至1975年,粮食连年丰收,征购分别完成95.6万吨、101.2万吨、112.6万吨,都大幅度超额完成征购基数。1976年以后,延续了“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和办法,粮食产量发生波动,征购总量有所下降,分别为86.5万吨、76.7万吨和90.8万吨。
  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征购完成后可以收购议价粮的通知精神,在保持省对县征购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县生产队征购基数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进行了适当调整,对玉米等6个品种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还规定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粮食部门可以议购粮食。这一年,完成征购粮92.7万吨,比上年略有增加。1980年和1981年又不断对收购基数,购留政策,价格政策做了调整,逐步放宽了统购派购政策,取消了加价部分,增加议购数量,使之逐步适应家庭联产承包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1980年完成征购粮86.2万吨,1981年完成征购粮89.3万吨。
  五、“包干一定三年”
  1982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办法的通知》,确定长春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95万吨。省政府还规定生产队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后,余粮允许自行处理。国家收购包干基数内的为统购粮,收购超过包干基数以外的为超购粮。生产队完成包干任务后,可以卖议价,为议购粮。1983年,吉林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并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1984年,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进一步放宽了收购政策,并提高了超购加价的比例,玉米、高粱、谷子、小麦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统购价收购,70%按超购加价收购。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增产,国家收购粮大幅度上升。1982年国家收购粮食117万吨,其中定购粮107.9万吨。1983年国家收购粮食238.3万吨,其中定购粮236.3万吨。1984年国家收购粮食238.8万吨,其中定购粮231.5万吨。农村留量大幅度上升,人均占有粮食,1982年为476公斤,1983年为542公斤,1984年为585公斤。
  六、粮油留量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对于农村留量标准,都根据当年年成情况,分别确定。但各年留量标准不能统一,各地区也极不一致,有的县、社多产不能多留。到了60年代末,因粮食产量逐年有所增长,有了物资基础,逐步形成了全省基本统一的留量标准。1971年,省粮食厅把留量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加以系统整理,下发各地。到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前一直将其作为农村留量的计算依据,长达15年之久。其中个别年份虽有小的变动,但上下浮动不大。
  (一)口粮留量标准
  生产队基本口粮标准为每人360斤到450斤(市斤,下同),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50斤。口粮每人不足36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360斤,边境公社补到400斤。完不成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任务的生产队,口粮在每人360斤到400斤之间,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20斤。为了体现差别,口粮在每人400斤以上的,必须完成“一定五年”基数任务。每人450斤以上为余粮界限,基本口粮加超产分配的余粮最高不超过520斤。
  国营农、牧场基本口粮标准每人400斤到480斤,每人口粮不足40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400斤,基本口粮加超产余粮分配最高不超过550斤,但有自留地的按生产队口粮留量标准执行。单身职工留量单独计算,每人最多不超过600斤。
  下乡插队落户的城镇居民口粮标准,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下乡的知识青年(包括家住农村定量供应人口返乡的知识青年),第一年每人留600斤至650斤,从第二年留量起,除集体户外一律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知识青年留量超过生产队社员平均口粮标准的部分,超产队从超产余粮中解决,没有超产余粮的生产队在征购任务中补差。
  基本口粮留量标准的水稻,给予10%的加量(即1斤1两顶1斤计算)。社员留量的水稻,不准以出米率折算水稻留量。
  (二)饲料留量标准
  役畜饲料:马、骡每匹不超过900斤,牛每头500斤,水田牛每头650斤,驴每头300斤。
  非役畜饲料:马、骡每匹270斤,牛每头170斤,驴每头100斤,骆驼每头270斤。
  种畜饲料:经畜牧站检定发证的一般种马每匹1500斤,种牛每头1000斤,荷兰奶牛每头1 500斤,种驴每头600斤,种羊每只80斤。
  集体饲养的克郎猪每头50斤,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羊每只200斤,鹿每头800斤。
  城郊菜队和牧业队集体养猪,饲料粮留量,在“三留”不足时给予定销。
  社员饲养的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其他自留畜不留饲料。
  国营农牧场、种畜场和良种繁育场饲料留量标准:
  种马饲料:苏重〓、阿尔登种公马每匹4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3000斤,吉林〓马、顿河、卡巴金、苏交血、奥尔洛夫种公马每匹3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1 200斤。
  种牛饲料:进口种公牛每头1 500斤,荷兰奶公牛每头2 500斤,一般种公牛每头1 000斤,种母牛及幼龄牛每头800斤。
  种驴饲料:山西种公驴每头1 500斤,种母驴及留种幼龄驴每头1 000斤,一般种驴(包括种幼龄驴)每头600斤。
  种羊、纯种羊每只100斤,半细毛羊每只80斤。
  社队饲养的上述品种种畜,也按种畜场饲料留量标准执行。
  (三)种子留量标准
  水稻每亩30斤,小麦每亩26斤,大豆每亩13斤,其他每亩平均10斤,小油料按计划种植面积需要留足种子。
  生产队和国营农、牧场有储备粮的可以从中选留一部分备荒种子,以保证遭灾时生产的需要。
  (四)定销标准
  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每人450斤,最高不超过520斤。保证这些生产队的社员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生产队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和完成产品交售任务情况,区别对待。自产的粮食留足种子后,抵顶定销量,除品种调剂外,不能又购又销。
  牧区的牧业社员口粮按每人450斤定量供应,细粮占50%。
  国营林场(包括苗圃)、特产农场参照市镇口粮标准定销供应。生产的粮食,按农村生产队标准留足种子、饲料后,所余部分的70%抵顶定销供应标准,30%做为储备粮。参加劳动的补助粮,组织“五·七”家属农业队,各项留量标准按生产队执行。
  牲畜饲料定销标准:蔬菜生产队的役马、骡每匹1 100斤,役牛每头700斤,役驴每头500斤,非役畜按役畜饲料标准三分之一定销。
  国营林场、特产农场和林业、参业、渔林、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大牲畜和子畜按农村生产队留量标准定销。
  (五)大豆留量标准
  农村留酱豆和油豆标准,完不成大豆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25斤,每人不足25斤的有多少留多少,国家不定销。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35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45斤。
  留大豆榨油的部分,每100斤折80斤豆饼,抵生产队饲料留量,榨油折损部分,从集体分配产量中补损,不榨油部分计算口粮。
  小油料生产队可以用1斤顶1斤,顶油豆留量。
  大牲畜饲料留大豆的比例不超过留量标准的10%。
  实行农村留豆榨油后,农村留量人口不再供应食油,水田生产队和牧业、蔬菜、林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和由国家定销粮食的国营特产农场、牧场、林场、果树场,由国家每人每月供应二市两(回族三市两)食油。酱豆在口粮内由国家定销,水田队由国家兑换,标准由县(镇)自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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