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粮谷出荷”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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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1
颗粒名称: 第四节 “粮谷出荷”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2
页码: 39-40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31年~1943年长春市“粮谷出荷”情况。
关键词: 粮食收购 出荷粮 长春市

内容

1931年“九·一八”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后,实行疯狂的经济掠夺政策。1937年开始对经济进行“统制”,对粮食连续颁布统制法规,1937年12月,日伪以敕令第445号公布了《贸易统制法》。这是伪政权开始对经济实行统制的开端。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对物资的供应,价格的调节,收支的平衡,以及对外通商,输出输入,都进行限制,特别是对农产品的购销采取了垄断政策,对禁止、课税等调节方法,对违犯规定者的处罚都做了规定。1939年11月2日,以敕令253号公布了《主要粮谷统制法》。对水稻的生产、买卖方法、价格、输出、输入、贩运都做了详细规定。对大米的加工、运输、储存以及特别配给机构,也都作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犯规则的罚则。1939年11月2日,以敕令254号公布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法》。该会社是为了执行《米谷管理法》而成立的管理机构,法律给予这个会社以管理权限,如米谷的买入、卖出、输入、输出以及加工生产和饲料原料的买入、卖出及干燥的管理权限。1939年5月25日,伪满产业部又以部令第17号公布了《米谷管理法施行规则》,这个施行规则详尽的规定了米谷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末),各级政府对水田开发的审批,以及经营者对水田的开发、耕作、灌溉、废止都需呈报,规定了米谷配给,包括买入、精制加工、运输、价格的管理规则,还有配给组合的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和议事程序。1940年8月29日,以敕令213号公布了《农产物交易场法》。规定凡是农产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的均纳入管理范围。1940年9月30日,又分别以敕令235、236号公布了《粮谷管理法》和《特产物专管法》。规定所有粮谷、大豆、油料、粮油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交易、运输、储存、加工、价格、输出、输入以及粮栈、油坊的经营均须事先呈报满洲粮谷株式会社及兴农部大臣,经批准方可进行,否则要受到严厉制裁。1940年10月28日,敕令280号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法》,对以大豆、豆油、豆饼、小麦、麦麸、花生及其制成品的质量、标准、包装的规格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违者要处以巨额罚金或拘留。
  对粮食通过颁布和实施多种法规,经过4年的加紧“统制”,至1940年全面推行“粮谷出荷”,强迫农民按官定价格与数量,在规定的时期内,把粮食出售给日伪的收购机构。出荷数量按土地多少与好坏确定。旱田,上等地每垧“出荷”一石二斗至一石三斗五升;中等地每垧“出荷”八斗至一石。水田,头等地每垧“出荷”九石;二等地每垧“出荷”八石;三等地每垧“出荷”七石。为了强迫农民“出荷”,伪政权在城乡各地普遍设“搜荷”督办机构。其中“搜荷”的主要实施机关是“兴农合作社”,省有“联合会”,县有“合作社”,村有“办事处”,下设“出荷工作班”等机构。每年由“搜荷”督办机关,还有“协和会”、“警察署”分别出动,到处翻箱倒柜,搜查粮谷。对上交数量稍有不足,时间稍有拖延者,就要遭到殴打,甚至烧毁房屋,逼人致死。发现买卖和瞒产者,轻则没收,重则法办。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帝国主义更变本加厉地推行“粮谷出荷”的反动政策。同年7月14日,以敕令174号公布了《满洲农产公社法》,由“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满洲特产专管公社”及“满洲谷粉管理株式会社”合并而成,从组织机构上加以统一,集中管理,强化粮食、油料的“搜荷”。还制定了所谓的《战争搜荷方案》,以“决战下绝对需要之数量”为目标,采取法西斯手段,强行层层摊派“出荷”数量,不论是否有粮,一律强制交纳。粮食的“出荷”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率,高达50%左右,农民被“搜荷”以后,余粮所剩无几,有的只好吃糠咽菜,度日维艰。以粮食产量最高的1943年为例,全市粮食产量188.26万吨。出荷85.81万吨,出荷粮占产量的45.6%。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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