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市场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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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400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市场收购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12
页码: 26-38
摘要: 本节记述了自清代末年至1988年长春市粮食市场收购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收购 市场征收 长春市

内容

清代末年,随着粮食的增产,余粮和余粮交换增多,便出现粮商和粮食市场交易。民国期间,这种粮食市场交易逐步发展。在城镇的粮食交易主要通过粮栈、代理店和交易所进行。这些粮栈、代理店和交易所对粮食市场起着垄断的作用,直接左右粮食市场的价格高低和吞吐数量。
  粮食买卖最兴旺的季节是每年9月至次年4月。品种以出口销路如何而定,主要是大豆、高粱、小麦、小米、小豆、绿豆、玉米、麻籽等。成交量因生产发展而有所增长。至民国元年(1912年),由前三、四年的40万石增加到75万石(每石240公斤),1913年增至85万石。在长春市内所有的粮食仓库,豆袋、高粱包堆积如山,有时无容纳之地。粮栈业集中在头道沟车站附近,有较宽敞的场地,就地现收农民直接送来的散粮。这是从农民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同时,也通过各地的小粮栈间接收购。粮栈也为客户代理收粮,集中发运。粮栈业是粮食流通的经营者,也是粮食的垄断者。各粮栈和代理店,还从粮源上进行垄断,经营一种“先货交易”,也叫“买卖青苗”。这种形式是由粮栈与离沿线远的经济上有困难的农民签定合同书,也叫“批单”,先付给三分之一乃至一半的粮款,秋后交粮。其批单格式:
  立批单人×××或××号,今卖与××宝号名下:元豆××万斤,价钱官帖(或现洋)××元,言明至旧历十月十五日如数交清,如至期不交,由承保人代偿。
  卖粮人×××立
  保证人×××
  ××宝号台照
  中华民国×年×月×日
  这种青苗买卖合同,是在农民青黄不接的缺粮季节(5、6月份)签订。这时禾苗刚出土,年成如何,前途未卜,农民明知吃亏上当,因为缺钱,也不得不签订卖苗合同。到秋后交粮时,要加上占预付款20%左右的利息。利息体现在粮价上,也就是在秋后交粮时,粮价要比卖现价低的很多。市里的粮栈既收现货又收“合同粮”(也叫“期货粮”)。粮栈有大有小,大鱼吃小鱼,竞争非常激烈。大粮栈多数为日本特产商代购农产品,成为外国人插手的中国买办阶层。粮栈把农产品买到手集中起来再转手输出,当时日商以三井、三菱公司收购农副产品为最多。直到1928年7月19日,吉林省政府发布严禁卖青苗的法令,明令取缔买卖青苗合同,其原因一方面是为确保税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农民少受损失。以后又相继发生农民从城里粮栈或代理店,赊销日用杂货,秋后用粮还帐的办法,这种办法也有合同和保人,与青苗买卖合同相仿,是剥削农民的另一种形式,后来也被政府当局明令禁止。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实行粮谷“统制”前的农作物流通都是以特产交易所为中心进行贸易活动。以哈尔滨、长春以及大连的3处交易为核心,外围粮商由粮栈、特产商、油坊及其它所属的承揽收货业务的机构与地方小粮栈、偏辟地区的地主、富农阶层等组成。特产商,是日本或其它国家的国际商业资本,他们一般是直接从粮栈里收买,日本特产商有时也在偏僻地区收购粮食。大粮栈,主要是国内民族资本,他们在交易所中以买卖农产品为主,同时也通过偏僻地区的小粮栈和地主、富农阶层,收购农产品。但此时的粮栈由于地方民族资本受日本入侵的影响,纷纷向关内逃避,已经大为削弱。日本特产商疯狂入侵,形成了日本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局面,他们对大粮栈逐步施行业务上的吞并,只是在机构上还是以交易所为中心,继续保留由特产商、大粮栈、地方粮栈,到生产者这样的流通形式。1937年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出于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加重对粮食的掠夺和“统制”,农民交“出荷粮”后,所剩无几,已无多少余粮到市场上出售,加之伪满统治者依“法”对粮食进行“统制”,粮食市场实际已被取消。1941年8月以后,成立了“农产公社”,强化“统制”,有冒险贩粮、运粮者,一经发现就以走私违法,被判刑坐牢,至此,粮食市场销售不复存在。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在不到两三个月的时间内,粮食、食品、鱼、肉等多年不见的商品,陆续上市。因正值粮食秋收季节,粮食从周围各产粮县源源入市,粮源较足,品种较多,市民可以自由购买。私营小加工厂、小作坊也纷纷开业,收购原粮,加工成米、面、油,在市场上销售。进城的国民党政府和军队到市场上采购粮油,用以补充军需。一些如信托公司等之类的大型企业,也在市场上收购粮食,大豆转作出口,其他品种在当地销售。
  1946年,由于国民党在长春的统治范围日趋缩小,长春市的粮食货源日趋紧张,粮食逐渐奇缺,市场卖粮由麻袋变为面袋,甚至小盆,最后用纸袋装粮出卖。到1948年上半年,国民党市政府发布了《战时粮食管理法》,以“法令”形式强制收购市场上的粮食。有些粮食转入黑市,粮价一涨再涨,甚至有价无粮。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政权。不久,市场就呈现一片兴旺的景象,农产品入市,工业品下乡,购销两旺。大豆、高粱、玉米每天上市量很大。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城后,即成立了长春市粮食公司。为了充实粮源,粮食公司积极上市收粮,日收购量在70~100吨。个体粮商上市的各种成品粮,如大米、高粱、杂粮等,其数量每天不下30吨。粮食部门收购原粮在市场验等划价,由农民直接送到粮谷加工厂,加工后再投放市场。1949年粮食丰收,入市量比上年大有增加,长春市的东大桥市场、二道河子八道街市场、东盛路市场和宽城区的二道沟市场均有大量粮食交易。国家按挂牌价格参与市场收购,上市的粮车到午后卖不掉的均可送到国家粮库,按等论价收购,起到了稳定粮价,安定人民生活的作用。1950年,粮食生产又获得了大丰收。广大农民丰收不忘共产党,积极向国家多交粮,交好粮,用实际行动支援国家建设和抗美援朝。卖粮高峰时,粮库门前的送粮大车排成大队长达5里以上,送粮农民日以继夜等候卸车。有时等上一天一夜仍有卸不完的车,有的农民找中共长春市委提意见,要求当天车当天卸完。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为了保护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责成市粮食公司准备大量资金,组织大批人力到粮库,增加现场验质、检斤、结算、付款人员,日夜兼程加快收粮速度,保证了当日来多少车卸多少车。1951年,全省农业遭灾,粮食大幅度减产农民余粮上市量少,市场收购不旺,没有完成收购计划。1952年春,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将粗粮收购价格提高10%,并在粮食主要产区长春、德惠、农安、九台等地动员农民交售余粮。长春市在市商业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认售办公室,负责认售粮食的日常工作。各级干部下乡做好认售粮食的动员工作,粮食部门保证及时收购付款,粮食收购量有所增加。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市场自由收购已不复存在,只有农民自产的一些小品种粮,如豆类、小杂粮,时有时无的在农贸市场上互通有无。
  1962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以及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的省供销社、粮食厅、商业厅《关于开展粮食议购、换购工作意见的报告》,开始对农民余粮实行议购、换购。这次议购、换购是按以下规定进行的:
  (1)粮食议购由国家委托供销社统一进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议购和控购粮食,也不许以产品换原料,坚决取缔私商投机贩运粮食。
  (2)议购的对象只限于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留够种子、口粮、饲料以后还有余粮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余粮,严禁出售口粮,影响生产,增加返销。灾区不开展议购,粮食议购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分配任务。
  (3)议购的粮食,供销社可留20%,安排农村集镇饮食业的需要,其余部分送交就近粮库或粮食管理所。
  (4)议购的品种为大豆、玉米、高粱、稻谷、小麦、谷子、线麻籽、绿豆、小豆等原粮和大米、小米、黄米等成品粮。
  (5)议购的作价原则是低于当地集市价格,农民能够接受,购进来能卖出去,经营有利不赔。一般掌握在高于国家统购价的50~70%。具体收购价格,由供销社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1966年3月3日,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的通知》和此后不久省粮食厅、供销社下发的《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允许完成定购任务,留够“三留”,落实储备粮以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可以出售议价粮。少数社员确有余粮的,可由生产队代为出卖,以免社员出售口粮。议价粮价格随行就市,适当低于当地自由市场价格。粮食、花生、芝麻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高于国家统购价的一倍,其它油料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高出国家统购价格的50%。具体价格由各县(市)自行确定。议购的粮油,一律交给就近粮库或粮食管理所。允许议购粮食政策的出发点主要还是国家控制粮源,但由于余粮较少,实际收购量很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议购停止,农村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势力遭到批判,所谓的社会主义大集曾在有些乡(镇)喧嚣一时,但实际是人为组织的交易闹剧,余粮的市场收购和农民的互通有无有名无实,甚至无名无实。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粮食的议购议销,又逐步开展起来。长春市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开展粮食议购的意见和要求,恢复了粮食集市贸易,发展了粮食的议购议销活动,直到实行粮食的多渠道经营。
  恢复集市贸易 197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2号文件和吉林省吉革发[1979]184号文件精神,长春市本着“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通过行政手段,将城乡集市贸易恢复起来。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当时长春市城乡集市贸易遵循如下原则:
  (1)农村社队集体的农副产品、属于国家统购的粮食、油料(包括食油),在完成国家征购(含加价收购)任务后,可以上市。农民自有的农副产品,除国务院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均可上市。
  (2)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批准,由社队集体经营的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以来料加工和以成品换原料为主,可以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供销社和社队集体经营的农村饮食业,自有原料不足的允许在集市购买原料。
  (4)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可以到农村和集市采购三类农副产品,不准采购换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
  (5)粮食征购期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队到国营油脂厂和社队油坊榨油,必须持当地粮食部门的批准证件方准加工,以保证大豆、油料征购任务的完成。
  (6)粮食、油料征购期间,生产队、国营农、牧、林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生产的粮食、油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贸易货栈、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小酒厂、油坊、豆腐坊等单位,不准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7)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长途贩运粮食和油料。凡粮食、油料出省,必须经粮食厅批准,没有粮食厅粮油运输证明,铁路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1979年12月21日,在省粮食厅召开的地区粮食局长座谈会上,分析了粮食议购议销情况,经过充分讨论,针对国家粮源偏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粮油议购议销的基本原则:
  (1)凡是完成粮食、油料“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包括超购)和品种粮任务的生产队、国营农场,还有余粮的,可以适当议购。
  (2)对议购的数量要适当控制,由省统一安排。卖议购粮的单位必须有一定的粮食储备,因卖议购粮造成缺粮,国家不返销粮食。
  (3)国家对议购的粮食、油料不返饼,不奖售食油。
  (4)议购粮食、油料的价格,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涨有落。在集市粮价较高的地方,议购价最高不得超过统购价格的一倍,由县(市)掌握。
  (5)议购粮的销售由省统一安排,各地不得自行销售。议价销售的粮油,必须是议购什么品种,销售什么品种,不准动用统购粮或串换品种,原粮可以加工成米、面供应。
  (6)议购粮的销售价格,本着“高进高出,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统一作价。
  (7)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禁止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到生产队和集市上议购议销粮油。
  恢复集市贸易,按上述原则开展粮油议购,一直延续到1982年底。这一时期议购的特点是在确保完成国家粮食征购和超购任务的前提下,主要由粮食部门经营,虽然经营数量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使农民增加了收入,促进了粮食、油料的发展。同时,还成为国家掌握粮源、油源的一条重要渠道,为平衡国家粮食收支,弥补调拨缺口,减少财政补贴,平抑市场粮价,稳定粮油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
  实行多渠道经营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对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的产品(包括粮食)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间议价调剂由省粮食厅批准,携带和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省政府也决定取消粮食议价收购省、县分成的办法,完成征购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省粮食厅还规定大豆、水稻和葵花籽计划外部分一律随行就市,其它杂粮、杂豆、油料一律退出统购,实行议购。从此,长春市同全国各地一样,统购以外的粮食、油料(含食油)实行多渠道经营,酒厂、淀粉厂、饲料厂、食品和饮料企业、供销社等单位可以产销见面,直接到农村议购粮食,粮食系统内部的基层库、厂、所、店可以经营议价粮油。允许各粮油经营单位长途贩运。直到1985年改国家定购为合同定购,粮食流通实行“双轨制”,粮食多渠道经营的格局逐渐形成。
  在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粮食部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适应发展需要,长春市以及各县(市)、区相继建立了粮食议购议销公司,大多数粮食企业相继建立了议价经营部门,安排人员,扩大队伍,从事议价粮经营。到1988年,全市已有粮油议购议销公司10家,其中市内有4家,职工450人,其中全民职工247人,集体职工203人,有固定资产560万元。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是全市最大的粮油议购议销企业,具有良好的储粮发运条件,除做大宗买卖外,还在市内设立了18个议价粮店,加上粮油供应公司等企业的议价粮油经营门市,全市拥有近百家国有议价粮店,基本满足了群众对议价粮油的需求。全市的议购粮收购,有很大增长,经营利润也有很大的提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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