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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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98
颗粒名称: 一、“田赋粮”
分类号: F810.423
页数: 1
页码: 23
摘要: 本文记述了自古代至1931年长春市田赋粮征收情况。
关键词: 田赋粮 粮食征收 长春市

内容

中国历代政府对耕地实行征税。对官、民所占田亩征收的租税称:“田赋”,所征收的粮食为“田赋粮”。清代,随着关内流民不断涌入东北,垦荒耕地者日众,官庄也陆续变为民地,官府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标准时有变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办法是将计税耕地分为旗田、民田二类,旗田缴大租,民田缴钱粮,所交的粮即是“田赋粮”。这种“田赋制”在榆树县已大面积实行。到了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吉林将军请示清朝廷同意,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陈民旧地,分为上、中、下三则,银米各半征收。上则征银地每亩地征银3分,征米地每亩地征米6升6合;中则征银地每亩征银2分,征米地每亩征米4升4合;下则征银地每亩征银1分,征米地每亩征米2升2合。至嘉庆七年(1802年),田赋额改按亩征收粗粮4升。道光七年(1827年),长春厅因遇灾荒,又改为垧租征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计垧定赋,大租征粮,取消了“田赋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全省田赋统一划齐,每垧分大、小征银,此外征收地丁银,银米各半,分三等征收。1911年辛亥革命后,进入民国年代,继续沿用清代的租税制度,但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全国的财政和租税制度极不统一,中央对地方无绝对的约束性,故各地的军阀和地方实力派掌权者自立门户,各行其事,征收税赋,自定数目,田赋税率不一,征粮征钱多变,还收“兵垧地租”,农民负担极重。后来田赋税成为国家17种税收中的一种,且属国家大税。民国6年(1917年),规定按地每亩征收粮食4升,后因地渐辟,税租也随之变更,折粮为银,折银为钱,征而又止,止而又征,经历了多次变化,有时也根据年景不同,征粮征钱各半。无论当时政府是收粮还是收钱,均为农业税收之源。1931年“九·一八”东北沦陷后,伪政权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土地税征收办法。1945年“八·一五”以后,国民党政府制定了《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等法规,但因长春所属各县多在解放军控制之下,未能全部实施。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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