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征粮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97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征粮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5
页码: 23-26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49年~1988年长春市郊区境内情况。
关键词: 粮食收购 粮食征收 长春市

内容

一、“田赋粮”
  中国历代政府对耕地实行征税。对官、民所占田亩征收的租税称:“田赋”,所征收的粮食为“田赋粮”。清代,随着关内流民不断涌入东北,垦荒耕地者日众,官庄也陆续变为民地,官府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标准时有变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办法是将计税耕地分为旗田、民田二类,旗田缴大租,民田缴钱粮,所交的粮即是“田赋粮”。这种“田赋制”在榆树县已大面积实行。到了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吉林将军请示清朝廷同意,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陈民旧地,分为上、中、下三则,银米各半征收。上则征银地每亩地征银3分,征米地每亩地征米6升6合;中则征银地每亩征银2分,征米地每亩征米4升4合;下则征银地每亩征银1分,征米地每亩征米2升2合。至嘉庆七年(1802年),田赋额改按亩征收粗粮4升。道光七年(1827年),长春厅因遇灾荒,又改为垧租征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计垧定赋,大租征粮,取消了“田赋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全省田赋统一划齐,每垧分大、小征银,此外征收地丁银,银米各半,分三等征收。1911年辛亥革命后,进入民国年代,继续沿用清代的租税制度,但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全国的财政和租税制度极不统一,中央对地方无绝对的约束性,故各地的军阀和地方实力派掌权者自立门户,各行其事,征收税赋,自定数目,田赋税率不一,征粮征钱多变,还收“兵垧地租”,农民负担极重。后来田赋税成为国家17种税收中的一种,且属国家大税。民国6年(1917年),规定按地每亩征收粮食4升,后因地渐辟,税租也随之变更,折粮为银,折银为钱,征而又止,止而又征,经历了多次变化,有时也根据年景不同,征粮征钱各半。无论当时政府是收粮还是收钱,均为农业税收之源。1931年“九·一八”东北沦陷后,伪政权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土地税征收办法。1945年“八·一五”以后,国民党政府制定了《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等法规,但因长春所属各县多在解放军控制之下,未能全部实施。
  二、公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征收曾以实物粮为主,称为公粮。当时国家确定征收公粮的原则是:“在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下,掌握大量粮食,保证军需民用和市场供应,稳定粮价,救济灾荒;配合政府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组织资金,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据此精神,公粮征收在基本稳定农民负担的情况下,逐年有所增加。1949年10月至11月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地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1949年度公粮征收的指示》、《关于1994年度公粮征收减免办法及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水田征收减免标准的命令》和《关于征收公粮减免办法补正》。规定全省平均征收率为20%。长春市以征收实物粮为主,按高粱计征,计征率为高粱20%,地方加征公粮4%,共为24%。产量和征收的公粮均以标准粮——高粱计算,稻谷0.7市斤、小麦0.5市斤、大豆0.75市斤、玉米1.3市斤、谷子1市斤,分别折为1市斤高粱。为了解决税赋畸轻畸重的问题,省政府于1951年7月10日和8月7日,分别做出《关于进行土地评产定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清查黑地具体办法的决定》。根据省政府的决定,长春市开展了查田定产,确定地级的工作,解决了过去同地不同级的问题,还查出黑地374公顷。经过这次评产定级确定每公顷地平均常产为1530公斤,比原常产数增加27公斤,同时宣布确定的常产3年不变。通过查田定产工作,为贯彻中央“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公粮征收工作。长春市1951、1952年农业税实物粮分别为363910吨、421167吨。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公粮仍随同购粮一起组织入库,分别结算。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先征后购的原则,由驻粮库公粮代表及时结算,完成征购任务后的其他粮食才能作为计划外购粮。这一年,还到郊区蔬菜生产的园田地进行了查田定产。1954年,根据中央“多购一点”的精神和新解放区的农村经济情况,开征附加税,以应征数额的9%为基数,增加7%,税金折粮征收。从这一年起,除国家正税外,增收省附加税和乡自筹税。全年实征413549吨,是征收公粮最多的一年。1955年,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及时组织公粮入库。这一年,贯彻省农业厅、财政厅通知,开始在郊区农场征收农业税,按单位常年产量征收实物粮。确定大西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572.5公斤征收,净月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625公斤征收,和平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490公斤征收。1957年10月9日,根据中央提出的国家、集体、农民统筹兼顾的精神,省财政厅、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先公后私、先征后购”的通知》,决定农业社秋收分配,在留出合作社必须的种籽和饲料以后,首先要如数交清公粮,再分配社员口粮,然后按照国家购粮任务出售余粮。农业社(户)无论送交购粮(包括周转粮)或公粮,必须持乡(镇)人民委员会征购粮送交介绍信,无介绍信者一律按公粮接收。这一措施对全面完成征购粮任务,起了重要作用。这一年实征公粮317598吨,比上年多征92799吨。1958年,省委、省人委针对征粮与购粮互混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划清征粮与购粮的界限。这一年省财政厅要求,除缺乏劳动力和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个体农业户外,区别不同经济情况加征税额1至5成,实际完成公粮375532吨,比上年又多征57934吨。1959年,为了稳定税源,对常年产量和征收办法做了一些调整,对夏收作物进行了夏征工作,全市夏征小麦5000吨。1960年3月26日,省人委根据中央提出的“关于今后三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现在水平上”的精神,发布了《关于农业税任务包干的通知》,决定当年不调整常年产量。从这年起,对各县实行征粮任务包干的办法,对地方附加粮仍按原定比率12%(包括省附加和乡自筹),随正税一并征收。1961年,贯彻省为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税率的精神,长春市平均计税率由1957年的18.49%下调到13.24%。实际征收公粮大幅度下降,1961年比1960年少征141504吨,比1957年少征125704吨,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此后,虽有的年份和个别区域性税率有所调整,但基本公粮征收无大变动,公粮征收在20万吨上下浮动。1971年5月19日,省革委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公粮一度无人计征,大量尾欠的问题,发出《关于调节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着重解决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72年,全省灾情较重,省革命委员会财贸组于1973年1月5日,批转了省财政金融局《关于调减1972年农业税主粮单价的请示报告》,将平均每市斤主粮单位由7分9厘下调到7分4厘1,重灾区下调到6分2厘5。1978年,针对实行“包产到户”的新情况,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册籍”,按册籍所载土地和农业收入,逐户征收。这一年的9月18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重点扶持低产缺粮、因灾减收的生产队。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粮食产量有了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公粮征收政策规定,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公粮征收数量,随着税率的下调呈曲线下降的态势。

附注

①(吉林省财政厅《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12册(二),第3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