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粮食收购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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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95
颗粒名称: 第一章 粮食收购
分类号: F724.71
页数: 57
页码: 8-64
摘要: 本章记述了自古代至1988年长春市粮食收购发展情况。
关键词: 粮食收购 商业史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粮食资源
  长春原始农业的开发,可以追溯到青铜器时代,后经战国、辽、金各历史时期,到清代长春农业生产由古代农业进入近代农业发展时期。清初(1636年)长春设治之前,属于哲里木盟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封地,清乾隆年间,由于关内流民的迁入,出现了流民私垦荒地,蒙旗为了收租,也私下容留开垦。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蒙旗奏请清廷允许“招农垦种”。嘉庆五年(1800年),清廷准垦蒙荒,“以资蒙古生计”。从此,长春耕地开发逐步发展,粮食产量也逐步增加。至清代末年,历经一百多年的时间,农业生产的发展已有相当规模,可提供的粮食商品量随之增加,市场交易发展起来。1911年,民国时期以后,伴随着俄、日帝国主义的入侵和掠夺粮食的需要,粮食生产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21年,长春市粮食总播种面积已达1 991万亩,总产量为166.5万吨,其中大豆播种面积为443万亩,产量为38.6万吨,占总产量的23%,玉米播种面积为115.6万亩,产量为10万吨,占总产量的6%,高粱播种面积为622.2万亩,产量为56.8万吨,占总产量的34%,谷子播种面积为536.7万亩,产量为44万吨,占总产量的26%,小麦播种面积为169.8万亩,产量为10.1万吨,占总产量的6%,其他杂粮播种面积为103.7万亩,产量为7.1万吨,占总产量的4.3%。
  东北沦陷时期,由于日本帝国主义的疯狂压迫和掠夺,绝大部分土地和生产资料又为少数地主、富民所占有,农民苦不堪言,农业生产呈现萎缩,耕地面积有所减少,粮食产量也有下降。1935年,粮食总播种面积为1983万亩,比1921年下降98万亩,粮食产量154万吨,比1921年下降12.4万吨。此后的10年间,耕地面积和粮食产量都未达到1921年的水平。特别是1937年以后,日伪统治者对农产品进行了步步加紧的严格“统制”,在农村实行“出荷粮制”,在城市实行“配给制”,粮食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粮食总播种面积和总产量均较民国时期有所下降。1943年,处在战时经济时期,在粮食问题上“统制”的更死,强迫农民交“出荷粮”更加严厉,甚至采取强制的办法,逼迫农民开垦荒地,但粮食总产继续下降。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统治期间,长春地区的农业生产又一次遭受严重破坏。到1949年,虽经恢复正常,耕地面积仍然降到1730万亩,比1921年减少261万亩,粮食产量为137.3万吨,比1921年减少29.2万吨。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村进行了土地革命,实行耕者有其田,极大的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长春市人民政府本着“自愿互助,等价交换”的原则,积极组织农民互助合作,发展生产。同时,还在经济上积极进行了扶持,如对特困户进行救济和给予小额贷款,至1953年,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得到恢复和发展,全市粮食播种面积达到120万公顷,总产量达到155万吨,比解放初期的1949年,播种面积增加4万公顷,总产量增加18万吨。
  1954年,国家对农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普遍建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初级社是在互助组的基础上,由试办到分批发展而组建起来的,没有改变原来的私有制,按入社生产资料付给一定报酬,其余部分按劳分配。由于这种生产关系适应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以农民生产积极性比较高,农业生产保持了稳定的发展。1955年,粮食总产量比1954年略有增长,达到163.3万吨。
  1956年1月,实现初级农业合作化后,不到半年的时间,又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由于发展速度过快,工作过粗,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生产关系超越了生产力水平和群众觉悟程度,加之遭受一定程度的自然灾害,致使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1956年粮食产量只有111.2万吨,比1953年产量下降44万吨,比初级社时期的1955年下降52万吨。1957年粮食产量略有回升,也只有134.9万吨,仍低于1953年的产量。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做出成立人民公社的决定,同年11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此后又经历了三年困难时期和“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动乱,农业生产处在徘徊之中。由于广大党员干部和农民的艰苦奋斗,认真执行毛泽东主席概括的农业增产的基本措施“土、肥、水、种、密、保、管、工”,即农业“八字宪法”,使农业虽然受到“大跃进”的干扰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仍有一定的发展。特别是从60年代后期到70年代,采用杂交玉米种(如玉米杂交种“吉单101”,于1967年育成并推广,到1976年已占玉米播种面积的75%),使玉米单产成倍增长。同时,玉米播种面积也有很大增加,从1958年到1967年这10年,平均每年播种玉米198800公顷,从1968年到1977年这10年平均每年播种307947公顷,其他高产作物种植面积也有增加,已占总播种面积的60%。化肥使用量大幅度上升,60年代中期每年使用化肥只有40884吨左右,到70年代末期,增至171 086吨,增加了4倍多。大面积推行了小比例、单株密和混、间、套、复、串等新的耕作方法。粮食生产有了一定的增长,1977年粮食总产突破200万吨,达到208.9万吨,比1957年增加74万吨。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加快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粮食产量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长春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连续下发的关于发展农业的文件精神,逐步推行各种形式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原来的社、队体制,实行政社分离,撤销人民公社,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和经济委员会。由于认真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加之大力推行科学种田,使农村经济得到全面发展。这期间,玉米良种播种面积继续扩大,到1985年已占玉米种植面积的96%,接近玉米杂交化。化肥使用量逐年增加,到1987年已达到564 442吨,为1977年的3.3倍。粮食总产在粮食种植面积下降的情况下,又有较大的增长。这期间,不但粮食总产量大幅度增长,而且作物品种结构也发生了很大变化。1951年各品种的比重是:大豆占总产量的27.8%,高粱占总产量的26%,谷子点占总产量的20%,玉米占总产量的16%,小麦、水稻各占总产量的1%,其他杂粮占8.2%。1988年,玉米上升到占总产量的71%,水稻占总产量的11%,其他粮豆占总产的比例相对下降。1988年,粮食总产量实现了历史性突破,达到522.5万吨,比1978年以前的产量增加2~3倍,为发展长春市的粮食经济优势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征粮
  一、“田赋粮”
  中国历代政府对耕地实行征税。对官、民所占田亩征收的租税称:“田赋”,所征收的粮食为“田赋粮”。清代,随着关内流民不断涌入东北,垦荒耕地者日众,官庄也陆续变为民地,官府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标准时有变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开始征收“田赋粮”,征收办法是将计税耕地分为旗田、民田二类,旗田缴大租,民田缴钱粮,所交的粮即是“田赋粮”。这种“田赋制”在榆树县已大面积实行。到了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吉林将军请示清朝廷同意,将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以前陈民旧地,分为上、中、下三则,银米各半征收。上则征银地每亩地征银3分,征米地每亩地征米6升6合;中则征银地每亩征银2分,征米地每亩征米4升4合;下则征银地每亩征银1分,征米地每亩征米2升2合。至嘉庆七年(1802年),田赋额改按亩征收粗粮4升。道光七年(1827年),长春厅因遇灾荒,又改为垧租征粮。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改为计垧定赋,大租征粮,取消了“田赋粮”。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全省田赋统一划齐,每垧分大、小征银,此外征收地丁银,银米各半,分三等征收。1911年辛亥革命后,进入民国年代,继续沿用清代的租税制度,但由于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全国的财政和租税制度极不统一,中央对地方无绝对的约束性,故各地的军阀和地方实力派掌权者自立门户,各行其事,征收税赋,自定数目,田赋税率不一,征粮征钱多变,还收“兵垧地租”,农民负担极重。后来田赋税成为国家17种税收中的一种,且属国家大税。民国6年(1917年),规定按地每亩征收粮食4升,后因地渐辟,税租也随之变更,折粮为银,折银为钱,征而又止,止而又征,经历了多次变化,有时也根据年景不同,征粮征钱各半。无论当时政府是收粮还是收钱,均为农业税收之源。1931年“九·一八”东北沦陷后,伪政权沿用了民国时期的土地税征收办法。1945年“八·一五”以后,国民党政府制定了《战时田赋征收实物暂行通知》、《田赋征收实物滞纳处分办法》等法规,但因长春所属各县多在解放军控制之下,未能全部实施。
  二、公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农业税征收曾以实物粮为主,称为公粮。当时国家确定征收公粮的原则是:“在尽量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下,掌握大量粮食,保证军需民用和市场供应,稳定粮价,救济灾荒;配合政府贯彻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组织资金,平衡国家预算;促进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据此精神,公粮征收在基本稳定农民负担的情况下,逐年有所增加。1949年10月至11月间,根据东北人民政府颁发的《东北地区公粮征收暂行条例》,省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1949年度公粮征收的指示》、《关于1994年度公粮征收减免办法及其他具体问题的规定》、《关于水田征收减免标准的命令》和《关于征收公粮减免办法补正》。规定全省平均征收率为20%。长春市以征收实物粮为主,按高粱计征,计征率为高粱20%,地方加征公粮4%,共为24%。产量和征收的公粮均以标准粮——高粱计算,稻谷0.7市斤、小麦0.5市斤、大豆0.75市斤、玉米1.3市斤、谷子1市斤,分别折为1市斤高粱。为了解决税赋畸轻畸重的问题,省政府于1951年7月10日和8月7日,分别做出《关于进行土地评产定级工作的决定》和《关于清查黑地具体办法的决定》。根据省政府的决定,长春市开展了查田定产,确定地级的工作,解决了过去同地不同级的问题,还查出黑地374公顷。经过这次评产定级确定每公顷地平均常产为1530公斤,比原常产数增加27公斤,同时宣布确定的常产3年不变。通过查田定产工作,为贯彻中央“种多少田地,应产多少粮食,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合理负担政策奠定了基础,促进了公粮征收工作。长春市1951、1952年农业税实物粮分别为363910吨、421167吨。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公粮仍随同购粮一起组织入库,分别结算。在具体工作中,坚持先征后购的原则,由驻粮库公粮代表及时结算,完成征购任务后的其他粮食才能作为计划外购粮。这一年,还到郊区蔬菜生产的园田地进行了查田定产。1954年,根据中央“多购一点”的精神和新解放区的农村经济情况,开征附加税,以应征数额的9%为基数,增加7%,税金折粮征收。从这一年起,除国家正税外,增收省附加税和乡自筹税。全年实征413549吨,是征收公粮最多的一年。1955年,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灾全免”的原则,及时组织公粮入库。这一年,贯彻省农业厅、财政厅通知,开始在郊区农场征收农业税,按单位常年产量征收实物粮。确定大西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572.5公斤征收,净月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625公斤征收,和平农场每公顷按常产1490公斤征收。1957年10月9日,根据中央提出的国家、集体、农民统筹兼顾的精神,省财政厅、粮食厅联合发出《关于认真执行“先公后私、先征后购”的通知》,决定农业社秋收分配,在留出合作社必须的种籽和饲料以后,首先要如数交清公粮,再分配社员口粮,然后按照国家购粮任务出售余粮。农业社(户)无论送交购粮(包括周转粮)或公粮,必须持乡(镇)人民委员会征购粮送交介绍信,无介绍信者一律按公粮接收。这一措施对全面完成征购粮任务,起了重要作用。这一年实征公粮317598吨,比上年多征92799吨。1958年,省委、省人委针对征粮与购粮互混发出通知,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划清征粮与购粮的界限。这一年省财政厅要求,除缺乏劳动力和生产生活有困难的个体农业户外,区别不同经济情况加征税额1至5成,实际完成公粮375532吨,比上年又多征57934吨。1959年,为了稳定税源,对常年产量和征收办法做了一些调整,对夏收作物进行了夏征工作,全市夏征小麦5000吨。1960年3月26日,省人委根据中央提出的“关于今后三年内农业税征收额稳定在现在水平上”的精神,发布了《关于农业税任务包干的通知》,决定当年不调整常年产量。从这年起,对各县实行征粮任务包干的办法,对地方附加粮仍按原定比率12%(包括省附加和乡自筹),随正税一并征收。1961年,贯彻省为减轻农民负担,调整农业税率的精神,长春市平均计税率由1957年的18.49%下调到13.24%。实际征收公粮大幅度下降,1961年比1960年少征141504吨,比1957年少征125704吨,使农民得以休养生息。此后,虽有的年份和个别区域性税率有所调整,但基本公粮征收无大变动,公粮征收在20万吨上下浮动。1971年5月19日,省革委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公粮一度无人计征,大量尾欠的问题,发出《关于调节农业税负担的通知》,着重解决农民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1972年,全省灾情较重,省革命委员会财贸组于1973年1月5日,批转了省财政金融局《关于调减1972年农业税主粮单价的请示报告》,将平均每市斤主粮单位由7分9厘下调到7分4厘1,重灾区下调到6分2厘5。1978年,针对实行“包产到户”的新情况,建立了“农业税征收册籍”,按册籍所载土地和农业收入,逐户征收。这一年的9月18日,省革命委员会颁发了《吉林省农业税减免办法》,规定重点扶持低产缺粮、因灾减收的生产队。1979年以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粮食产量有了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贯彻党和国家的公粮征收政策规定,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公粮征收数量,随着税率的下调呈曲线下降的态势。
  
  第三节 市场收购
  清代末年,随着粮食的增产,余粮和余粮交换增多,便出现粮商和粮食市场交易。民国期间,这种粮食市场交易逐步发展。在城镇的粮食交易主要通过粮栈、代理店和交易所进行。这些粮栈、代理店和交易所对粮食市场起着垄断的作用,直接左右粮食市场的价格高低和吞吐数量。
  粮食买卖最兴旺的季节是每年9月至次年4月。品种以出口销路如何而定,主要是大豆、高粱、小麦、小米、小豆、绿豆、玉米、麻籽等。成交量因生产发展而有所增长。至民国元年(1912年),由前三、四年的40万石增加到75万石(每石240公斤),1913年增至85万石。在长春市内所有的粮食仓库,豆袋、高粱包堆积如山,有时无容纳之地。粮栈业集中在头道沟车站附近,有较宽敞的场地,就地现收农民直接送来的散粮。这是从农民生产者手中直接收购,同时,也通过各地的小粮栈间接收购。粮栈也为客户代理收粮,集中发运。粮栈业是粮食流通的经营者,也是粮食的垄断者。各粮栈和代理店,还从粮源上进行垄断,经营一种“先货交易”,也叫“买卖青苗”。这种形式是由粮栈与离沿线远的经济上有困难的农民签定合同书,也叫“批单”,先付给三分之一乃至一半的粮款,秋后交粮。其批单格式:
  立批单人×××或××号,今卖与××宝号名下:元豆××万斤,价钱官帖(或现洋)××元,言明至旧历十月十五日如数交清,如至期不交,由承保人代偿。
  卖粮人×××立
  保证人×××
  ××宝号台照
  中华民国×年×月×日
  这种青苗买卖合同,是在农民青黄不接的缺粮季节(5、6月份)签订。这时禾苗刚出土,年成如何,前途未卜,农民明知吃亏上当,因为缺钱,也不得不签订卖苗合同。到秋后交粮时,要加上占预付款20%左右的利息。利息体现在粮价上,也就是在秋后交粮时,粮价要比卖现价低的很多。市里的粮栈既收现货又收“合同粮”(也叫“期货粮”)。粮栈有大有小,大鱼吃小鱼,竞争非常激烈。大粮栈多数为日本特产商代购农产品,成为外国人插手的中国买办阶层。粮栈把农产品买到手集中起来再转手输出,当时日商以三井、三菱公司收购农副产品为最多。直到1928年7月19日,吉林省政府发布严禁卖青苗的法令,明令取缔买卖青苗合同,其原因一方面是为确保税源,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农民少受损失。以后又相继发生农民从城里粮栈或代理店,赊销日用杂货,秋后用粮还帐的办法,这种办法也有合同和保人,与青苗买卖合同相仿,是剥削农民的另一种形式,后来也被政府当局明令禁止。东北沦陷时期,日伪实行粮谷“统制”前的农作物流通都是以特产交易所为中心进行贸易活动。以哈尔滨、长春以及大连的3处交易为核心,外围粮商由粮栈、特产商、油坊及其它所属的承揽收货业务的机构与地方小粮栈、偏辟地区的地主、富农阶层等组成。特产商,是日本或其它国家的国际商业资本,他们一般是直接从粮栈里收买,日本特产商有时也在偏僻地区收购粮食。大粮栈,主要是国内民族资本,他们在交易所中以买卖农产品为主,同时也通过偏僻地区的小粮栈和地主、富农阶层,收购农产品。但此时的粮栈由于地方民族资本受日本入侵的影响,纷纷向关内逃避,已经大为削弱。日本特产商疯狂入侵,形成了日本资本占统治地位的局面,他们对大粮栈逐步施行业务上的吞并,只是在机构上还是以交易所为中心,继续保留由特产商、大粮栈、地方粮栈,到生产者这样的流通形式。1937年以后,日本帝国主义出于扩大侵略战争的需要,加重对粮食的掠夺和“统制”,农民交“出荷粮”后,所剩无几,已无多少余粮到市场上出售,加之伪满统治者依“法”对粮食进行“统制”,粮食市场实际已被取消。1941年8月以后,成立了“农产公社”,强化“统制”,有冒险贩粮、运粮者,一经发现就以走私违法,被判刑坐牢,至此,粮食市场销售不复存在。
  1945年“八·一五”东北光复后,在不到两三个月的时间内,粮食、食品、鱼、肉等多年不见的商品,陆续上市。因正值粮食秋收季节,粮食从周围各产粮县源源入市,粮源较足,品种较多,市民可以自由购买。私营小加工厂、小作坊也纷纷开业,收购原粮,加工成米、面、油,在市场上销售。进城的国民党政府和军队到市场上采购粮油,用以补充军需。一些如信托公司等之类的大型企业,也在市场上收购粮食,大豆转作出口,其他品种在当地销售。
  1946年,由于国民党在长春的统治范围日趋缩小,长春市的粮食货源日趋紧张,粮食逐渐奇缺,市场卖粮由麻袋变为面袋,甚至小盆,最后用纸袋装粮出卖。到1948年上半年,国民党市政府发布了《战时粮食管理法》,以“法令”形式强制收购市场上的粮食。有些粮食转入黑市,粮价一涨再涨,甚至有价无粮。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后,建立了人民政权。不久,市场就呈现一片兴旺的景象,农产品入市,工业品下乡,购销两旺。大豆、高粱、玉米每天上市量很大。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城后,即成立了长春市粮食公司。为了充实粮源,粮食公司积极上市收粮,日收购量在70~100吨。个体粮商上市的各种成品粮,如大米、高粱、杂粮等,其数量每天不下30吨。粮食部门收购原粮在市场验等划价,由农民直接送到粮谷加工厂,加工后再投放市场。1949年粮食丰收,入市量比上年大有增加,长春市的东大桥市场、二道河子八道街市场、东盛路市场和宽城区的二道沟市场均有大量粮食交易。国家按挂牌价格参与市场收购,上市的粮车到午后卖不掉的均可送到国家粮库,按等论价收购,起到了稳定粮价,安定人民生活的作用。1950年,粮食生产又获得了大丰收。广大农民丰收不忘共产党,积极向国家多交粮,交好粮,用实际行动支援国家建设和抗美援朝。卖粮高峰时,粮库门前的送粮大车排成大队长达5里以上,送粮农民日以继夜等候卸车。有时等上一天一夜仍有卸不完的车,有的农民找中共长春市委提意见,要求当天车当天卸完。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为了保护农民交售粮食的积极性,责成市粮食公司准备大量资金,组织大批人力到粮库,增加现场验质、检斤、结算、付款人员,日夜兼程加快收粮速度,保证了当日来多少车卸多少车。1951年,全省农业遭灾,粮食大幅度减产农民余粮上市量少,市场收购不旺,没有完成收购计划。1952年春,根据省政府的通知,将粗粮收购价格提高10%,并在粮食主要产区长春、德惠、农安、九台等地动员农民交售余粮。长春市在市商业局成立了领导小组和认售办公室,负责认售粮食的日常工作。各级干部下乡做好认售粮食的动员工作,粮食部门保证及时收购付款,粮食收购量有所增加。
  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市场自由收购已不复存在,只有农民自产的一些小品种粮,如豆类、小杂粮,时有时无的在农贸市场上互通有无。
  1962年9月,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粮食工作的决定》,以及省人民委员会批转的省供销社、粮食厅、商业厅《关于开展粮食议购、换购工作意见的报告》,开始对农民余粮实行议购、换购。这次议购、换购是按以下规定进行的:
  (1)粮食议购由国家委托供销社统一进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议购和控购粮食,也不许以产品换原料,坚决取缔私商投机贩运粮食。
  (2)议购的对象只限于完成国家征购任务和留够种子、口粮、饲料以后还有余粮的生产队和社员个人的余粮,严禁出售口粮,影响生产,增加返销。灾区不开展议购,粮食议购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分配任务。
  (3)议购的粮食,供销社可留20%,安排农村集镇饮食业的需要,其余部分送交就近粮库或粮食管理所。
  (4)议购的品种为大豆、玉米、高粱、稻谷、小麦、谷子、线麻籽、绿豆、小豆等原粮和大米、小米、黄米等成品粮。
  (5)议购的作价原则是低于当地集市价格,农民能够接受,购进来能卖出去,经营有利不赔。一般掌握在高于国家统购价的50~70%。具体收购价格,由供销社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1966年3月3日,贯彻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的通知》和此后不久省粮食厅、供销社下发的《关于开展粮油议价收购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联合通知》,允许完成定购任务,留够“三留”,落实储备粮以后,仍有余粮的生产队,可以出售议价粮。少数社员确有余粮的,可由生产队代为出卖,以免社员出售口粮。议价粮价格随行就市,适当低于当地自由市场价格。粮食、花生、芝麻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高于国家统购价的一倍,其它油料的议购价格,最高不得高出国家统购价格的50%。具体价格由各县(市)自行确定。议购的粮油,一律交给就近粮库或粮食管理所。允许议购粮食政策的出发点主要还是国家控制粮源,但由于余粮较少,实际收购量很少。
  “文化大革命”期间,粮食议购停止,农村集市贸易被当作资本主义势力遭到批判,所谓的社会主义大集曾在有些乡(镇)喧嚣一时,但实际是人为组织的交易闹剧,余粮的市场收购和农民的互通有无有名无实,甚至无名无实。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加快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推动下,粮食的议购议销,又逐步开展起来。长春市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开展粮食议购的意见和要求,恢复了粮食集市贸易,发展了粮食的议购议销活动,直到实行粮食的多渠道经营。
  恢复集市贸易 1979年,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102号文件和吉林省吉革发[1979]184号文件精神,长春市本着“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通过行政手段,将城乡集市贸易恢复起来。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当时长春市城乡集市贸易遵循如下原则:
  (1)农村社队集体的农副产品、属于国家统购的粮食、油料(包括食油),在完成国家征购(含加价收购)任务后,可以上市。农民自有的农副产品,除国务院规定不准上市的以外,均可上市。
  (2)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粮食部门批准,由社队集体经营的磨坊、粉坊、油坊、豆腐坊,以来料加工和以成品换原料为主,可以在集市上购买原料,加工成品出售。
  (3)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供销社和社队集体经营的农村饮食业,自有原料不足的允许在集市购买原料。
  (4)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可以到农村和集市采购三类农副产品,不准采购换购国家统购、派购的农副产品。
  (5)粮食征购期间,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生产队到国营油脂厂和社队油坊榨油,必须持当地粮食部门的批准证件方准加工,以保证大豆、油料征购任务的完成。
  (6)粮食、油料征购期间,生产队、国营农、牧、林场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生产的粮食、油料,不准进入集市贸易。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贸易货栈、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小酒厂、油坊、豆腐坊等单位,不准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7)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长途贩运粮食和油料。凡粮食、油料出省,必须经粮食厅批准,没有粮食厅粮油运输证明,铁路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1979年12月21日,在省粮食厅召开的地区粮食局长座谈会上,分析了粮食议购议销情况,经过充分讨论,针对国家粮源偏紧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
  确了粮油议购议销的基本原则:
  (1)凡是完成粮食、油料“一定五年”征购任务(包括超购)和品种粮任务的生产队、国营农场,还有余粮的,可以适当议购。
  (2)对议购的数量要适当控制,由省统一安排。卖议购粮的单位必须有一定的粮食储备,因卖议购粮造成缺粮,国家不返销粮食。
  (3)国家对议购的粮食、油料不返饼,不奖售食油。
  (4)议购粮食、油料的价格,应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有涨有落。在集市粮价较高的地方,议购价最高不得超过统购价格的一倍,由县(市)掌握。
  (5)议购粮的销售由省统一安排,各地不得自行销售。议价销售的粮油,必须是议购什么品种,销售什么品种,不准动用统购粮或串换品种,原粮可以加工成米、面供应。
  (6)议购粮的销售价格,本着“高进高出,保本微利”的原则,由省统一作价。
  (7)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禁止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到生产队和集市上议购议销粮油。
  恢复集市贸易,按上述原则开展粮油议购,一直延续到1982年底。这一时期议购的特点是在确保完成国家粮食征购和超购任务的前提下,主要由粮食部门经营,虽然经营数量不大,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民出售余粮的要求,使农民增加了收入,促进了粮食、油料的发展。同时,还成为国家掌握粮源、油源的一条重要渠道,为平衡国家粮食收支,弥补调拨缺口,减少财政补贴,平抑市场粮价,稳定粮油市场起了积极的作用。
  实行多渠道经营 1983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规定:对国计民生的重要农副产品,继续实行统购派购,对农民完成统购任务以后的产品(包括粮食)和非统购派购产品,应当允许多渠道经营。国营商业要积极开展议购议销业务,参与市场调节,农民个人也可以经营,撤销农副产品外运由归口单位审批的规定。凡属收购任务以外农副产品,购销价格可以有升有降。198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业部《关于完成粮油统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撤销原来关于粮食议购议销由粮食部门统一经营,省间议价调剂由省粮食厅批准,携带和邮寄粮食限额的规定。省政府也决定取消粮食议价收购省、县分成的办法,完成征购后,允许多渠道经营。1984年,省粮食厅还规定大豆、水稻和葵花籽计划外部分一律随行就市,其它杂粮、杂豆、油料一律退出统购,实行议购。从此,长春市同全国各地一样,统购以外的粮食、油料(含食油)实行多渠道经营,酒厂、淀粉厂、饲料厂、食品和饮料企业、供销社等单位可以产销见面,直接到农村议购粮食,粮食系统内部的基层库、厂、所、店可以经营议价粮油。允许各粮油经营单位长途贩运。直到1985年改国家定购为合同定购,粮食流通实行“双轨制”,粮食多渠道经营的格局逐渐形成。
  在粮食多渠道经营中,粮食部门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为适应发展需要,长春市以及各县(市)、区相继建立了粮食议购议销公司,大多数粮食企业相继建立了议价经营部门,安排人员,扩大队伍,从事议价粮经营。到1988年,全市已有粮油议购议销公司10家,其中市内有4家,职工450人,其中全民职工247人,集体职工203人,有固定资产560万元。市粮油议购议销公司是全市最大的粮油议购议销企业,具有良好的储粮发运条件,除做大宗买卖外,还在市内设立了18个议价粮店,加上粮油供应公司等企业的议价粮油经营门市,全市拥有近百家国有议价粮店,基本满足了群众对议价粮油的需求。全市的议购粮收购,有很大增长,经营利润也有很大的提高。
  第四节 “粮谷出荷”
  1931年“九·一八”日本帝国主义入侵后,实行疯狂的经济掠夺政策。1937年开始对经济进行“统制”,对粮食连续颁布统制法规,1937年12月,日伪以敕令第445号公布了《贸易统制法》。这是伪政权开始对经济实行统制的开端。其主要内容是政府对物资的供应,价格的调节,收支的平衡,以及对外通商,输出输入,都进行限制,特别是对农产品的购销采取了垄断政策,对禁止、课税等调节方法,对违犯规定者的处罚都做了规定。1939年11月2日,以敕令253号公布了《主要粮谷统制法》。对水稻的生产、买卖方法、价格、输出、输入、贩运都做了详细规定。对大米的加工、运输、储存以及特别配给机构,也都作了规定,并规定了违犯规则的罚则。1939年11月2日,以敕令254号公布了《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法》。该会社是为了执行《米谷管理法》而成立的管理机构,法律给予这个会社以管理权限,如米谷的买入、卖出、输入、输出以及加工生产和饲料原料的买入、卖出及干燥的管理权限。1939年5月25日,伪满产业部又以部令第17号公布了《米谷管理法施行规则》,这个施行规则详尽的规定了米谷年度(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末),各级政府对水田开发的审批,以及经营者对水田的开发、耕作、灌溉、废止都需呈报,规定了米谷配给,包括买入、精制加工、运输、价格的管理规则,还有配给组合的管理系统组织机构和议事程序。1940年8月29日,以敕令213号公布了《农产物交易场法》。规定凡是农产物,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活动的均纳入管理范围。1940年9月30日,又分别以敕令235、236号公布了《粮谷管理法》和《特产物专管法》。规定所有粮谷、大豆、油料、粮油产品及其副产品的生产、交易、运输、储存、加工、价格、输出、输入以及粮栈、油坊的经营均须事先呈报满洲粮谷株式会社及兴农部大臣,经批准方可进行,否则要受到严厉制裁。1940年10月28日,敕令280号公布了《农产物检查法》,对以大豆、豆油、豆饼、小麦、麦麸、花生及其制成品的质量、标准、包装的规格均作了详细的规定,违者要处以巨额罚金或拘留。
  对粮食通过颁布和实施多种法规,经过4年的加紧“统制”,至1940年全面推行“粮谷出荷”,强迫农民按官定价格与数量,在规定的时期内,把粮食出售给日伪的收购机构。出荷数量按土地多少与好坏确定。旱田,上等地每垧“出荷”一石二斗至一石三斗五升;中等地每垧“出荷”八斗至一石。水田,头等地每垧“出荷”九石;二等地每垧“出荷”八石;三等地每垧“出荷”七石。为了强迫农民“出荷”,伪政权在城乡各地普遍设“搜荷”督办机构。其中“搜荷”的主要实施机关是“兴农合作社”,省有“联合会”,县有“合作社”,村有“办事处”,下设“出荷工作班”等机构。每年由“搜荷”督办机关,还有“协和会”、“警察署”分别出动,到处翻箱倒柜,搜查粮谷。对上交数量稍有不足,时间稍有拖延者,就要遭到殴打,甚至烧毁房屋,逼人致死。发现买卖和瞒产者,轻则没收,重则法办。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以后,日本帝国主义更变本加厉地推行“粮谷出荷”的反动政策。同年7月14日,以敕令174号公布了《满洲农产公社法》,由“满洲粮谷株式会社”、“满洲特产专管公社”及“满洲谷粉管理株式会社”合并而成,从组织机构上加以统一,集中管理,强化粮食、油料的“搜荷”。还制定了所谓的《战争搜荷方案》,以“决战下绝对需要之数量”为目标,采取法西斯手段,强行层层摊派“出荷”数量,不论是否有粮,一律强制交纳。粮食的“出荷”量占粮食总产量的比率,高达50%左右,农民被“搜荷”以后,余粮所剩无几,有的只好吃糠咽菜,度日维艰。以粮食产量最高的1943年为例,全市粮食产量188.26万吨。出荷85.81万吨,出荷粮占产量的45.6%。
  第五节 计划收购
  一、统 购
  1953年,国家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对商品粮的需要日益增长,工业生产,基本建设,城市人口的增长都需要大量粮食,全国粮食形势日趋紧张,市场粮价也很不稳定,粮油价格此起彼伏,波动很大。长春市虽是主要粮食产区,也受到影响。国家为了全面妥善地解决粮食问题,保证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除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之外,在粮食流通领域决定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政策。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1953年11月23日,政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被称作粮食“统购统销”。其内容主要有4条:①对农村余粮户实行粮食计划收购(简称统购)政策;②对城市人民和农村缺粮人民实行粮食计划供应(简称统销)的政策;③实行由国家严格控制的粮食市场,对私营粮食工商业,进行严格管制,并严禁私商经营粮食的政策;④实行在中央统一管理下,由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粮食管理政策。
  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决议”和政务院的“命令”,以及省政府的部署,紧急行动,成立了粮食统购统销领导小组,由秘书长赵东黎任组长,财贸部长马鸿新任副组长,并在市粮食公司成立长春市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即日挂牌开始办公。在城市,主要任务是控制粮食销售,保证居民粮油正常供应,防止抢购和市场波动。在农村,由于正值粮食秋收季节,工作刻不容缓,必须抓紧落实。首先,在宣传统购政策的同时,把各县的统购控制数字分配到区、村,落实到农户,并当众公布。然后,抓紧统购粮入库。市委、市政府组织各县、区机关和村、屯干部,城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干部,以贯彻粮食统购统销命令为突出任务,深入到城乡群众中进行大张旗鼓地宣传教育,至12月初就做到了家喻户晓。由于措施得力,在城市保持了市场的稳定,在农村较好地完成了统购任务。这一年农业遭灾减产,仍然完成征购粮64.7万吨,占总产量的41.8%。1954年,在全省继续减产的情况下,长春市略有增产,征购粮食66.2万吨,占粮食总产的40.9%,超额完成统购任务。但个别地方发生强迫命令,购了些“过头粮”,使定销人口和定销粮有所增加。
  二、“三定到户”
  1955年,为了深入贯彻统购统销政策,稳定农业生产,防止购“过头粮”,国务院于3月3日下发“命令”,决定在全国试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办法。简称“三定”,其内容是:定产,是按照农户或农业社、互助组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土质地势及经营条件,考虑以后农业发展的增产幅度,核定每户农民粮田单位面积的常年产量和常年总产量。定购,是按农户的常年总产量,减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留下的自用粮,包括种子、饲料和口粮,再减去按土地核定的公粮任务数,所剩余粮为统购粮。核定后有余粮的为余粮户,不余不缺的为自足户,不足的和不生产粮食的农村居民为缺粮户。定销,国家对缺粮户,根据何时缺何时供应的原则,分别核定各户月份供应计划,凭证供应。7月20日,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农村粮食统购统销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定产是要根据省确定的定产指标,把正常年景的粮食产量逐级确定到村(乡),由村(乡)评定到各户(社)。确定了留量标准,口粮为250公斤,牲畜饲料分品种由50公斤到400公斤,规定了定购粮为余粮的80~90%,正常年景统购数量不变。定产、定购3年不变,定销1年一评。长春市这一年的“三定”工作,主要是市郊。按市政府的部署,组成工作组,在郊区开展了“三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由于实行“三定”,进一步完善了统购统销政策,稳定了农民生产情绪。这一年在粮食产量与上一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征购有所减少,只完成58.3万吨,占粮食产量的35.7%,农村留量有所增加,人均占有量达到403.6公斤。1956年,农村实行了农业合作化。为了适应农业生产体制的变化,根据国家粮食部和省粮食厅的安排,进行了“三定资料合拢”。国家对农业社的粮食统购数量,以社为单位,根据1955年以分户核定的“三定”数字,统一计算核定。归社统一计算核定的结果,粮食有余的为余粮社,不余不缺的为自足社,不足的为缺粮社。“三定”数字自1955年起3年不变。1956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征购只完成32.3万吨,占总产量的29%。1957年,比上年略有增产,但仍属低产年,粮食征购进度缓慢,省、市多次召开会议,动员交售粮食,开展反“瞒产私分”斗争,完成征购任务45.6万吨,占总产量的33.8%,比上年增加13.3万吨。
  1958年11月12日,中央和省决定将长春市外围的5个县划归长春市领导,长春地区的农村粮食工作任务增大。这时正值秋收,完成粮食征购任务随之摆到日程上来。征购包干任务合拢数是665900吨,为了完成任务,搞入库“大放卫星”,到12月28日,长春市向省报捷,超额完成征购任务,入库征购粮达69.4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7.2%。但是经过进一步核实,由于搞高估产,高征购,造成了粮食产、购、留严重比例失调。由于在粮食总产中包括薯类折粮77655吨,还有由于“大跃进”中全民大炼钢铁,大搞深翻地,大办食堂,造成严重的损失浪费,各县共上报39864吨,特别是粮食总产量与实际不符,各公社所报产量只有139.4万吨,比统计上报产量少7.6万吨。实际征了过头粮,需向农村返销30~35万吨。此外,在各县之间存在不平衡的问题,榆树、九台留量不足,榆树差31689吨,九台差14393吨,农安、双阳有余,德惠基本平衡。县内乡社之间的不平衡现象更为严重,出现了有余的不能全部购上来,不足的必须返回去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矛盾,长春市委、市政府要求各县重新核定产量,节约挖潜,堵塞浪费,同时,请求省增加返销,解决了产量不实和各县之间,各乡之间产、购、留比例失调的问题,安定了农村人民生活,支持了农业生产。到1959年9月末,全市共返销粮食11万吨,占征购粮总量的15.8%。1959年,粮食统购在“反右倾,鼓干劲,继续跃进”的口号下,高估产,高征购,完成征购粮78.1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5.9%。
  1960年,是全国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也是粮食工作最困难的年份,农业歉收,物资基础薄弱,发生了严重的“吃饭难”的问题。市委、市政府根据上级指示,在粮食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大力提倡“低标准,瓜菜代”,生产队食堂忙时吃干,闲时吃稀,劳动力吃干,非劳动力吃稀,粮菜混吃,干稀调剂。将能做代食的玉米包皮,也用碱软化,提出纤维后食用。把米汤加上食盐用来下饭,群众叫它“三省汤”(省菜、省油、省火)。为了保证不饿死人,确保口粮需要,省统一规定农村口粮标准为每年人均200公斤左右,丰收地区最高全年不超过215公斤,灾区不低于190公斤。为了鼓励交粮,对超额完成征购粮采取价外加价的办法,同时提高大豆和小油料的统购价格。但这一年仍然是高估产,高征购,共入库征购粮74.3万吨,占总产量的59%。
  1961年,为了解决执行“三定”政策中出现的粮食购留比例失调,影响农民生产积极性的问题,调整了粮食收购政策,实行定产、定购、定留的“三定”办法,简称“新三定”。“新三定”是一年一定,春定秋调。同时,扩大了粮食超购价外加价和实行奖售物资的政策。产量是核定购留的基础,针对产量不实的问题,长春市实行两个渠道进行核定的办法:一是国家统计部门按规定在8月15日前,要求基层社队要分作物品种块块估产,再逐级上报,估计全县粮食产量,9月末以前进行典型抽样调查,推算全县产量,一月末报实打产量;二是各级领导及有关人员深入调查评估粮食产量。市粮食局从1961年连续8年每年9月份由局领导亲自带队,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到社队看庄稼,评估各县的产量,再与“抽样”调查的推算产量对照。这样,使估产数量接近实打产量,对确定当年粮食征购任务,以及留量和余粮数量都能做到心中有数。这一年的产、购、留都较为符合实际,完成征购任务60.1万吨,占总产量的48%。在粮食产量略有减少的情况下,征购粮量和占总产的比例都比上年有很大下降。1962年至1964年,粮食产量逐年增长,分别完成征购任务58.1万吨、55.6万吨和58.5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4.6%、38.7%和43.1%。购留比例趋于合理,农村粮食紧张状况有所缓解。
  三、“一定三年”
  1965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的政策,即在正常年景已经核定的粮食征购数字3年不变,增产部分国家征购40%,剩下的60%余粮由农民自行支配。这一政策公布后,深受广大农民欢迎。当年省下达给长春市的粮食征购基数是493 500吨,到1968年期满又延续执行,基数未做调整,一直延续到1970年止,实际执行了6年。这6年中,长春市粮食生产虽然受“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但由于广大党员、干部的抵制,坚持发展农业,加上实行定购“一定三年”的政策,在1966年8月1日又提高了粮食统购价格,粮食产量有所增长,较好的完成了征购任务。1965年至1967年分别完成征购任务48.7万吨、59.5万吨、69.8万吨,除1965年差0.65万吨未完成征购基数外,后两年都大幅度超额完成国家征购粮基数。1968年至1970年,粮食征购继续执行“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1968年粮食产量比上年略有增加,完成征购任务76.9万吨。1969年粮食减产,含水很高,征购和农村留量都大幅度下降。完成征购任务53.1万吨,比上年下降23.8万吨。1970年粮食总产量达到212万吨,比上年增长48.5%,完成征购粮84.3万吨,超征购基数58%,比上年增加了31万吨,农村人均粮食占有量达到323.6公斤。
  四、“一定五年”
  1971年8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五年的通知》,决定从1971年起,将粮食征购基数改为“一定五年”不变。这是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政策的继续,其基本精神与“一定三年”政策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全国粮食征购基数增加了4.5%,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可附加机动数由5~10%改为5%左右,省以下不得层层加码。9月10日,吉林省委转发了中共中央的通知,确定了吉林省的征购基数,这个基数分解落实到生产队以后5年不变。同时调整了留量标准,以及有些品种的收购办法。为继续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对超过“一定五年”粮食征购基数的余粮,继续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加价幅度为统购价的30%。这一年,粮食丰收,征购完成94.7万吨,超征购基数45.35万吨。1972年粮食略有减产,但征购仍完成70.6万吨,超过征购基数21.25万吨。1973年至1975年,粮食连年丰收,征购分别完成95.6万吨、101.2万吨、112.6万吨,都大幅度超额完成征购基数。1976年以后,延续了“一定五年”的征购基数和办法,粮食产量发生波动,征购总量有所下降,分别为86.5万吨、76.7万吨和90.8万吨。
  1979年,根据中央关于征购完成后可以收购议价粮的通知精神,在保持省对县征购基数不变的前提下,对各县生产队征购基数负担畸轻畸重的问题,进行了适当调整,对玉米等6个品种超购加价的幅度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还规定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粮食部门可以议购粮食。这一年,完成征购粮92.7万吨,比上年略有增加。1980年和1981年又不断对收购基数,购留政策,价格政策做了调整,逐步放宽了统购派购政策,取消了加价部分,增加议购数量,使之逐步适应家庭联产承包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1980年完成征购粮86.2万吨,1981年完成征购粮89.3万吨。
  五、“包干一定三年”
  1982年,执行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财务包干一定三年办法的通知》,确定长春市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95万吨。省政府还规定生产队完成粮食征购包干任务后,余粮允许自行处理。国家收购包干基数内的为统购粮,收购超过包干基数以外的为超购粮。生产队完成包干任务后,可以卖议价,为议购粮。1983年,吉林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对农民完成统购、派购任务的产品,允许多渠道经营,并实行超购加价的办法。1984年,适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多渠道经营的新形势,进一步放宽了收购政策,并提高了超购加价的比例,玉米、高粱、谷子、小麦实行倒“三七”比例价,即30%按统购价收购,70%按超购加价收购。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粮食增产,国家收购粮大幅度上升。1982年国家收购粮食117万吨,其中定购粮107.9万吨。1983年国家收购粮食238.3万吨,其中定购粮236.3万吨。1984年国家收购粮食238.8万吨,其中定购粮231.5万吨。农村留量大幅度上升,人均占有粮食,1982年为476公斤,1983年为542公斤,1984年为585公斤。
  六、粮油留量
  1955年,粮食实行“三定”以后,对于农村留量标准,都根据当年年成情况,分别确定。但各年留量标准不能统一,各地区也极不一致,有的县、社多产不能多留。到了60年代末,因粮食产量逐年有所增长,有了物资基础,逐步形成了全省基本统一的留量标准。1971年,省粮食厅把留量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加以系统整理,下发各地。到1985年实行“合同定购”前一直将其作为农村留量的计算依据,长达15年之久。其中个别年份虽有小的变动,但上下浮动不大。
  (一)口粮留量标准
  生产队基本口粮标准为每人360斤到450斤(市斤,下同),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50斤。口粮每人不足36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360斤,边境公社补到400斤。完不成征购“一定五年”基数任务的生产队,口粮在每人360斤到400斤之间,边境公社每人400斤到420斤。为了体现差别,口粮在每人400斤以上的,必须完成“一定五年”基数任务。每人450斤以上为余粮界限,基本口粮加超产分配的余粮最高不超过520斤。
  国营农、牧场基本口粮标准每人400斤到480斤,每人口粮不足400斤的由国家定销到400斤,基本口粮加超产余粮分配最高不超过550斤,但有自留地的按生产队口粮留量标准执行。单身职工留量单独计算,每人最多不超过600斤。
  下乡插队落户的城镇居民口粮标准,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下乡的知识青年(包括家住农村定量供应人口返乡的知识青年),第一年每人留600斤至650斤,从第二年留量起,除集体户外一律按所在生产队社员口粮标准留量。知识青年留量超过生产队社员平均口粮标准的部分,超产队从超产余粮中解决,没有超产余粮的生产队在征购任务中补差。
  基本口粮留量标准的水稻,给予10%的加量(即1斤1两顶1斤计算)。社员留量的水稻,不准以出米率折算水稻留量。
  (二)饲料留量标准
  役畜饲料:马、骡每匹不超过900斤,牛每头500斤,水田牛每头650斤,驴每头300斤。
  非役畜饲料:马、骡每匹270斤,牛每头170斤,驴每头100斤,骆驼每头270斤。
  种畜饲料:经畜牧站检定发证的一般种马每匹1500斤,种牛每头1000斤,荷兰奶牛每头1 500斤,种驴每头600斤,种羊每只80斤。
  集体饲养的克郎猪每头50斤,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羊每只200斤,鹿每头800斤。
  城郊菜队和牧业队集体养猪,饲料粮留量,在“三留”不足时给予定销。
  社员饲养的成龄公、母猪每头250斤,其他自留畜不留饲料。
  国营农牧场、种畜场和良种繁育场饲料留量标准:
  种马饲料:苏重〓、阿尔登种公马每匹4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3000斤,吉林〓马、顿河、卡巴金、苏交血、奥尔洛夫种公马每匹3 000斤,种母马及幼龄马每匹1 200斤。
  种牛饲料:进口种公牛每头1 500斤,荷兰奶公牛每头2 500斤,一般种公牛每头1 000斤,种母牛及幼龄牛每头800斤。
  种驴饲料:山西种公驴每头1 500斤,种母驴及留种幼龄驴每头1 000斤,一般种驴(包括种幼龄驴)每头600斤。
  种羊、纯种羊每只100斤,半细毛羊每只80斤。
  社队饲养的上述品种种畜,也按种畜场饲料留量标准执行。
  (三)种子留量标准
  水稻每亩30斤,小麦每亩26斤,大豆每亩13斤,其他每亩平均10斤,小油料按计划种植面积需要留足种子。
  生产队和国营农、牧场有储备粮的可以从中选留一部分备荒种子,以保证遭灾时生产的需要。
  (四)定销标准
  以经营蔬菜、林业、牧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口粮定销标准每人450斤,最高不超过520斤。保证这些生产队的社员口粮不低于邻近产粮生产队的标准,根据贡献大小和完成产品交售任务情况,区别对待。自产的粮食留足种子后,抵顶定销量,除品种调剂外,不能又购又销。
  牧区的牧业社员口粮按每人450斤定量供应,细粮占50%。
  国营林场(包括苗圃)、特产农场参照市镇口粮标准定销供应。生产的粮食,按农村生产队标准留足种子、饲料后,所余部分的70%抵顶定销供应标准,30%做为储备粮。参加劳动的补助粮,组织“五·七”家属农业队,各项留量标准按生产队执行。
  牲畜饲料定销标准:蔬菜生产队的役马、骡每匹1 100斤,役牛每头700斤,役驴每头500斤,非役畜按役畜饲料标准三分之一定销。
  国营林场、特产农场和林业、参业、渔林、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的大牲畜和子畜按农村生产队留量标准定销。
  (五)大豆留量标准
  农村留酱豆和油豆标准,完不成大豆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25斤,每人不足25斤的有多少留多少,国家不定销。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35斤,超额完成征购任务的每人不超过45斤。
  留大豆榨油的部分,每100斤折80斤豆饼,抵生产队饲料留量,榨油折损部分,从集体分配产量中补损,不榨油部分计算口粮。
  小油料生产队可以用1斤顶1斤,顶油豆留量。
  大牲畜饲料留大豆的比例不超过留量标准的10%。
  实行农村留豆榨油后,农村留量人口不再供应食油,水田生产队和牧业、蔬菜、林业、参业、渔业、果树、柞蚕等为主的生产队和由国家定销粮食的国营特产农场、牧场、林场、果树场,由国家每人每月供应二市两(回族三市两)食油。酱豆在口粮内由国家定销,水田队由国家兑换,标准由县(镇)自定。
  第六节 “合同定购”
  1985年3月25日,吉林省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政策规定,下发了《关于下达调整农村粮油购销政策和价格方案的通知》,决定从1985年粮食年度(自本年4月1日至来年3月31日)开始,取消粮食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核定后长春市的粮食合同定购任务是206.03万吨,葵花籽是8.85万吨,其中大葵花籽0.25万吨。这一年粮食受灾减产,只收购入库粮食90.7万吨。1986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1986年度粮食合同定购任务的通知》,提出为了保护和鼓励农民生产积极性,将适当减少合同定购数量,扩大市场议价收购比重。同时,规定对签订定购合同的农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实行奖售平价化肥和优先给予农业贷款的政策。出于品种调剂的需要,长春市的合同定购任务比上年增加了11万吨,葵花籽减少了18500吨。这一年虽然粮食增产,仍没有完成粮食定购任务,入库粮食124.3万吨。1987年1月,全国粮食工作会议,对1987年粮食合同定购有关的原则、政策作出新的具体规定。提出进一步调减粮食定购数量,让农民从多卖议价粮中增加收入,不再搞委托代购,新增一部分“议转平”;适当调高粮食购价,不再实行保护价政策;实行国家专项拨给平价优质柴油、化肥与定购粮食挂钩的优惠政策,恢复粮食预购定金制度。这一年,长春市的合同定购任务大幅度减少,仅玉米就减少了68万吨,其他品种粮没有做大的调整。葵花籽减少了45000吨,只剩25000吨。1988年,合同定购任务没有做大的调整,比上年只减少了3万吨。这两年分别收购入库定购粮152.3万吨、138.8万吨。议购粮收购入库有所增加,分别达到73.4万吨、64.1万吨,实现了议价粮收购的历史性突破。
  1987年,按省里的规定,实行了定购粮“三挂勾”政策。定购粮化肥的挂钩标准是每交100公斤玉米,供应标准平价化肥10公斤。每交100公斤水稻、大豆,供应标准平价化肥15公斤。挂钩化肥价格都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统一规定的零售价格。挂钩化肥采取票证制,即农民凭票购买。票证允许农民相互调剂,但限于在本县内流通,票证超期作废。粮食部门负责印票并发放,供销部门负责兑现化肥。柴油挂钩的标准是,每交售100公斤粮豆,供应平价柴油10公斤。挂钩柴油的原则是油随粮走,票随油走,兑现到户。兑换挂钩柴油采取发票的办法,油票由粮食部门印制,石油公司盖章,在与农户签订粮食定购合同时,由粮食所(库)一次性下发到农户手中,按油票分期分批供应柴油。预购粮定金是由农业银行、工商银行按照合同定购粮食标准统购价款的20%发放。粮食部门承贷承还,并在签订合同时发放到户,对不缺资金的也可以不发放。预购定金贷款期限为8个月,农民秋天交粮时要先扣还预购定金,对不按期交还的由欠款户负责利息。粮食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粮食“三挂钩”政策非常重视,实际执行的结果是,1987年供应平价化肥113600吨,供应平价柴油44565吨,发放预购粮定金7877万元。1988年供应平价化肥86878吨,供应平价柴油53625吨,发放预购粮定金8434万元。这些措施有力的保护了农民种粮交粮的积极性。
  在确定合同定购的同时,还确定了葵花籽的定购任务。长春市是葵花籽重点产区,就全省而言仅次于白城地区,主要产区是农安县及与农安县接壤的德惠县部分乡村。1983年和1984年两年长春市葵花籽生产达到顶峰,种植面积分别达到53.8万亩和65.8万亩,产量分别达到83372吨和85041吨。后来由于葵花种子退化,产量下降,种植面积有所减少。1985年,全市种植葵花69.9万亩,产量只有29309吨,比上年减少55732吨,收购入库31422吨,比上年减少55400吨。1986年,葵花播种面积下降到27.9万亩,比上年减少42万亩,葵花籽产量21495吨,比上年又下降7814吨,收购葵花籽14991吨,比上年减少16431吨。1986年4月,为了鼓励农民多种葵花,遏制葵花种植面积下滑的局面,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认真落实葵花籽定购任务的紧急通知》,指出葵花籽的生产是经过多年努力才发展起来的,现在已成为省内食用油脂供应的主要来源,要求各地确保计划种植面积的完成,并规定了奖励政策,以县为单位凡是完成定购任务的每吨等内葵花籽奖励0.20元,超额完成的超额部分每吨等内葵花籽奖励0.50元,奖金由受奖县支配。
  长春市政府为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充分调动农民种植葵花的积极性,落实葵花籽定购任务,安排好长春市城市居民食用油供应,决定1987年对种葵花和葵花籽收购实行如下临时政策:
  (1)实行收购葵花籽供应平价化肥政策。每收购100公斤葵花籽供应平价标准化肥8公斤;
  (2)发放预购定金。按照葵花籽标准品统购价款的30%发给预购定金,利息由粮食部门承担;
  (3)对收购葵花籽好的县、区给予奖励。每交售一吨高油葵花籽,粮食部门奖励2元,奖励资金由县统一掌握使用;
  (4)实行返饼政策。每交售100公斤葵花籽返饼10公斤,每公斤返饼0.14元。如不要葵花饼每公斤葵花加价0.01元,在收购时随价款一次结算付清;
  (5)粮食部门统一采购高油葵花种子,送到村屯,按购价供应农户,运费和里程费由粮食部门承担。
  由于市政府对种植葵花给予了一些优惠政策,遏制了葵花种植面积继续下滑,1987年全市葵花种植面积稳定在19.7万亩,产量17710吨,收购入库12118吨。
  1988年3月,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认真抓好葵花生产的紧急通知》中决定,从1988年8月1日起,将葵花籽定购价由1987年标准品每公斤0.78元提高到0.84元。价格的提高调动了农民种植葵花的积极性,葵花种植面积和产量都有增长,种植面积达到30.2万亩,葵花籽产量26 495吨,比上年增产8785吨,收购入库16 706吨,比上年增长4 588吨。

附注

①(据《三国志·夫余传》、《辽史》、《金史》、《吉林通志》。) ①(吉林省财政厅《新中国农业税史料丛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6年8月版,第12册(二),第3页。)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粮食志

《长春市志 粮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记述了从长春建政前后有粮食交易开始到1988年,近200年的粮食流通情况,真实的反映了长春市粮食商业的兴衰,特别是新中国建立以来社会主义粮食商业的兴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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