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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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43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组织建设
分类号: E287.34
页数: 6
页码: 575-580
摘要: 本文记述了民兵组织建设是民兵建设和执行各项任务的基础。40年来,长春市民兵工作一直坚持把民兵组织建设摆在首位,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不断地反复抓落实。
关键词: 长春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组织建设

内容

民兵组织建设是民兵建设和执行各项任务的基础。40年来,长春市民兵工作一直坚持把民兵组织建设摆在首位,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不断地反复抓落实。
  一、民兵条件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长春公民,一般都编入了民兵组织。
  年龄条件。1950年11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和东北军区的规定,民兵的年龄为18至30岁,自卫队为18至45岁。1952年12月,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对民兵的年龄作了统一规定。民兵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8至45岁,改为18至40岁。1958年,为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将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放宽到16至50岁。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发了《民兵工作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男民兵的最高年龄降为45岁,女民兵的最高年龄降为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男的为16至30岁,女的为16至25岁。进入80年代以后,全市贯彻中共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改革,规定参加民兵组织以男性公民为主,年龄条件为18至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改为18岁至28岁;女民兵按基干民兵的年龄条件适当选编,并限定一般不超过县、区基干民兵总数的10%。
  政治条件。50年代中期以前,发展民兵强调贯彻阶级路线,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必须政治纯洁,主要发展贫农,适当吸收中农。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长时期内,民兵的政治条件,主要是贯彻“重视成份”,“又不唯成份论,重在表现”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较普遍地对出身成份看得较重,掌握偏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参加民兵组织的政治条件改为: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的适龄公民,都可以成为民兵组织的一员。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民兵队伍纯洁,而且团结了各阶层群众,调动了广大青壮年参加民兵组织的积极性。
  身体条件。历年都要求身体健康,无残疾、无精神病或明显慢性疾病者,方可参加民兵组织。
  二、民兵编组
  民兵的编组,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历来都坚持适应民兵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为原则,按照与社会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进行,并随着生产、行政组织的变动而变动。
  建国之初,长春市根据上级党委和军政领导机关的规定,在农村,村(行政村)编设民兵中队部,下辖小队,在自然屯编分队,受中队部领导。中队部设队长和指导员各1人,副队长和副指导员1至2人,文书1人。1951年11月后,长春在实行普遍民兵制组建民兵基干团时,根据吉林军事部下达的编组指示,在市郊区农村将民兵统一编组为基干民兵班、排、连,即按照区、村的自然情况,基干民兵多少和居住条件,以区为单位编连、营,以村屯为单位编排、班。一个村不足一个排的就由就近几个村编1个基干民兵排。1953年11月后,根据吉林军区发出的《关于民兵基干团改为民兵基干队的名称及有关问题的决定》,将民兵连、排、班又改编为中队、分队、小队。1958年实行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时,民兵的编组虽然仍按管理区(行政村),生产队(自然屯)进行,但是较普遍的是实行生产组织与民兵组织合编,以民兵组织代替生产劳动组织。1959年4月,全市结合整党整社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本着民兵组织必须和生产组织相适应的原则,以农村人民公社编组民兵团,管理区(行政村)编组民兵营,生产队编组民兵连,连以下编组民兵排和民兵班。有的小公社以社编营,管理区编连,生产队编排,基干民兵与普通民兵混合编组,普通民兵营就是基干民兵连,普通民兵连就是基干民兵排。女民兵基本上是连以上与男民兵混编,排以下分别编组。1960年至1961年上半年,长春市各县、区按照战备的要求,结合中心任务,反复地整顿了各级民兵组织,认真地抓了民兵班、排、连、营的编组,切实地加强了民兵的组织建设。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四人帮”推行“上海民兵建设的新鲜经验”,长春建立了若干民兵小分队,一度形成了民兵编组的混乱状况。1975年,贯彻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精神后,将城乡民兵小分队一律取消,恢复了民兵组织建设的传统做法。
  70年代以前,长春民兵的基本状况是组织庞大,构成单一,除步兵分队外,很少专业技术分队。1980年以后,按照中央军委和解放军三总部的指示,长春市各级人武部门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其具体内容是:缩小组建民兵的范围;压缩民兵的年龄;简化民兵组织层次;明确民兵的政治身体条件;加强专业技术分队。在编组上,基干民兵和各专业技术分队均编为营和营以下分队,取消了团的编制。
  三、干部配备
  民兵干部队伍建设是民兵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50年代初期,为了适应普遍民兵制的实施,各县及长春市郊区,在普遍整顿原有民兵组织的基础上,随着民兵队伍的大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民兵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建设。在做好选拔配备的基础上,采取短期集训的方式,由区组织培训民兵基层干部,县组织培训村级武装干部。培训时间:基层民兵干部每期5至7天,武装干部25天。培训内容分政治和业务两个方面,到1953年3月,长春地区共培训民兵干部5323人。在培训的过程中,还从民兵分队和小队干部中提升了一部分人任村武装委员,并从村武装委员中选拔一部分担任区武装助理。1957年下半年,全市在进行预备役与民兵合而为一的组织调整时,民兵中队、分队和小队干部的配备,是以预备役军官和复员军人为主,适当保留了原有的民兵干部。至1958年,全市共有1390名预备役军官担任了基干民兵连长以上的干部。60年代初,各县和市郊区在纠正了1958年大办民兵师以来实行的民兵干部由生产组织干部兼任的状况后,特别注意选配好农村民兵的各级军事干部,同时结合城市民兵整组,整顿调配了城区民兵干部,注意了多配民兵干部副职,适当地配备了女民兵干部。1960年,全市共有排以上基干民兵干部28121人,其中服过现役具有良好军政素质的达6800余人。70年代初以来,在加强战备和重点抓战斗骨干队伍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民兵干部的选配,基本做到了排以上干部随缺随补,保持了民兵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做好选拔配备工作的同时,通过教导队办训练班等方式,重点抓了战斗骨干队伍和专业技术分队干部的培养训练。到1976年初,全市9600余名基干民兵干部大部分达到了“三会”、“两能”的要求,即在民兵训练中会讲、会做、会示范;能组织民兵训练,能指挥民兵作战和执行勤务。1978年,在推广民兵工作大面积“三落实”的过程中,在民兵干部的配备上,基本做到了配齐配强,有专有兼的要求。农村大队都配备了专职营(连)长,是中共党员的基本都参加了党支部委员会,不是党员的参加了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较多的九台、双阳等地,还注意选拔了部分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兵干部。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地进行民兵工作和民兵组织调整改革,民兵干部的数量大为减少,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年龄和身体条件,较以往均有所提高。
  四、组织整顿
  民兵组织整顿是加强民兵组织建设,巩固提高民兵组织的重要措施。50年代初期,民兵整组主要是进行民兵出队、入队和清洗政治上不合格者的工作,并由此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一年一度的民兵组织全面整顿制度。60年代初,在整党整社运动中,针对1958年以来民兵队伍大发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组织、政治、军事不落实的问题,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整顿,重点是整顿基干民兵连队。1962年7月,长春军分区向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和城市工作组下发了民兵整组计划,要求各单位依据《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整党整社认真搞好民兵整组工作。由此开始到1963年5月止,对全市599个基层民兵组织中的593个进行了整顿。为保证整组质量,军分区还对其中的579个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达到“三落实”一类标准的299个,二类标准的225个,三类标准的55个。1964年至1965年,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简称“四清”运动),再次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在整顿中,各单位着重抓了政治教育、政治审查、调配干部、健全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活动制度等主要环节,从而使基层民兵组织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此,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即形成了制度,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推行了所谓“上海民兵建设的新鲜经验”,民兵组织一度被搞乱了,民兵整组就此中断。1969年3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后,为加强战备,结合组建民兵独立团、营,又恢复了整组工作。此后,民兵整组工作都以加强战斗骨干队伍建设为重点,使武装基干团各级组织和专业技术分队不断健全和巩固,基本达到了“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进入80年代以后,全地区在民兵工作全面调整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民兵组织的整顿。1980年上半年,根据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4月发出的《关于调查研究民兵组织调整改革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军区和长春警备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在二道河子区进行民兵组织调整改革试点,制定了民兵组织调整改革方案。1981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的报告》精神,参照吉林省军区制定的调整改革方案,从3月开始,全市用了一年的时间,对原有的民兵组织普遍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经过整顿调整,全市组建民兵的单位和民兵的数量均大幅度下降,质量明显提高。调整后,民兵占社会劳动力的比例,由过去的70%左右下降到约30%。到1985年后,民兵整组工作,更进一步地贯彻了全面改革的精神。这个时期的民兵整组,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为出发点,以适应城乡体制改革为前提,以提高基干民兵队伍的质量和增加专业技术分队的数量为重点,进一步缩小组建范围,简化组织层次,减少民兵数量,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使调整改革后的长春民兵成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
  一年一度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主要是做好五件事:第一是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兵对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任务、民兵的战略地位的认识,增强参加民兵组织的自觉性,明确为什么要当民兵和怎样当好民兵;第二是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表彰先进,明确任务;第三是进行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调整组织,纯洁队伍;第四是改选各级民兵干部,健全领导班子;第五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民兵活动正常进行。为使民兵组织建设切实落到实处,还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兵活动:坚持民兵活动日制度;利用大的节假日集会,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成建制地使用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创造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和先进民兵活动等等。通过开展民兵活动,保证民兵队伍在任何情况下组织不散、建制不乱、指挥不断,从组织上做到了“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切实成为国防动员的基础。
  五、民兵预备役合组
  1955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长春市开始进行预备役建设工作。当时主要抓了宣传教育、预备役军官、军士和兵的登记统计以及预备役训练试点。经过初步实践,摸索了一些经验,但是,在登记统计后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工作,预备役人员仍处于松散的状态。
  1958年3月至7月,进行了民兵与预备役合而为一的组织调整工作,把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基干民兵组织之中,通过组合,把预备役军人寓于民兵队伍之中,以民兵的组织形式把预备役人员组织起来,管理起来。但是,同年秋季全市开始大办民兵师后,预备役建设工作就此中断了。
  1980年和1982年,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总参谋部又先后提出把民兵建设同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的意见。到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体制重新确立起来。根据总参谋部的指示和新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从80年代初开始,长春市又把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一道进行。按照规定,在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进一步整顿了民兵组织,重点加强了基干民兵建设,重新明确了基干民兵即是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并结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改革,把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纳入了工农业生产和企业管理规划,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在不建民兵组织的单位,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和与部队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掌握其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到1988年,全市服一类预备役的人员约为10.5万人,其中退伍军人63898人(含各种专业技术人员30121人),约占总数的60.1%。民兵预备役队伍的整体素质日益提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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