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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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31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组织编制
分类号: E296.7
页数: 2
页码: 539-5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党统治区民众自卫队组织通则颁布和按照通则办法实施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众自卫队 组织编制

内容

1946年8月20日,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颁布了《东北各省市县民众自卫队组织通则》,规定“各市县旗壮丁,除公教人员、学生及残废者外,凡年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有固定住所者,均编为民众自卫队队员”。同年12月21日,东北行营又修正公布了《东北民众组训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民众组训工作列为首要,已收复之县市旗限令到一个月编成,未收复区于收复后两个月内编成”,“以发挥民众自卫力量,协助军警维护地方治安”。
  按照《通则》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国民党军占领的吉林省各市县旗,于1946年末至1947年,普遍编成民众自卫队,并从中挑选精壮者编成常备队。民众自卫队的基本编制是:县(市、旗)设总队,由县(市、旗)长兼任总队长;区(村、街)设大队,由区(村、街)长兼任大队长;每屯设一中队,由屯长兼任中队长,并逐级设专职的副队长1—2人。在各村屯,还挑选曾参加伪满洲国军队及受过军训的队员编成清剿分队,每区编1个中队,配发武器弹药,协同保安部队担任进剿及防守任务。其余队员编入各种任务组(哨),如救护组、运输组、工程组、向导组、慰劳组、盘查组、守望哨、侦察哨等。此外,以各县(市、旗)中等以上学校的青年教师、学生为对象,凡年满在16至30岁体健者,不分性别,均编为青年工作队队员。县(市、旗)设青年工作总队,每校编成大队或中队,每30人为一区队,3个区队编为1个中队。总队长由县(市、旗)长兼任,副总队长由三民主义青年团分团部干事长兼任,大队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副大队长由教导主任或军事教官兼任。青年工作队的任务是:宣传,慰劳,侦察“匪情”,协助军警清查户口,进行救护工作等。
  长春市政府于1947年3、4月份“迭奉省府及东北行营命令,从速编组民众自卫队,五月十五日开始着手筹备事宜,由于时局动荡,以致遭受顿挫,7月中旬,乃又逐渐恢复编组工作”。全市共有民众自卫队员适龄者12万名,市政府设立民众自卫队总队部,由市长兼任总队长,下设副总队长3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2人分别由市民政和警察局长兼任。各区设大队部,由区长兼任大队长,副大队长2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1人由警保主任兼任。全市共设1个总队,15个大队,40个中队。另从自卫队员中选拔受过军事训练者编成清剿中(分)队,每个中队辖3个分队,每个分队编3至5个班,全市共编4个清剿中队又7个清剿分队。1947年10月15日,“奉国民政府主席蒋酉删电令附发民众自卫队组训规程”,全市又组建了9个常备清剿中队,共计350人,由新一军和吉林师管区拨发给步枪295支,子弹8900发。此种数量的枪弹装备,“自卫力量实觉微薄”,市长兼总队长尚传道嗣又电呈第一兵团部和吉林保安司令部及有关部队,增拨子弹3.6万余发。到1948年人民解放军围城期间,由于国民党守军经济困难,常备自卫中队“不能自给自足,无法补给”,因而多数已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形同虚设。只有“担任最前方守备勤务和军队防区空隙间警备”的几个中队,尚在坚持活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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