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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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26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组织
分类号: E296.7
页数: 5
页码: 531-53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伪满洲国自卫队组织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主要介绍了自卫团、协和义勇奉公队两方面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民国保卫团 伪满州国自卫队

内容

一、自卫团
  自卫团之编组,在伪满实施《暂行保甲法》以前,伪吉林省各县自卫团,是按照《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组的。取奉天省模式,“长丁分区抽编之,由保董1人,百家长若干人,十家长若干人,团丁若干人编成之”。《暂行保甲法》颁行之后,伪满实行统一编制,规定警察署管辖区为1保,1村或相当村的区域为1甲,甲内居民10户为1牌,保长或甲长可根据保甲内住民安全的需要,组织自卫团。警察署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命令保长或甲长组织自卫团。凡在甲内居住1年以上,年龄在18至40岁之男子,除公务员及残废者外,均为甲之自卫团员。保之自卫团以保内各甲之自卫团编成,其名称前均冠以保或甲二字,称某县某保或某县某保某甲自卫团。根据地方情况,也可将数甲合并成1个自卫团,保自卫团设团总、副团总,甲自卫团设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长由甲自卫团员互选,任期1年,可连任。团总、副团总由保内各甲自卫团长互选,经警察署长呈地方行政官署长认可。团总、团长关于自卫团的人事、财务等事项受保甲长监督;关于自卫团统率事项,直接受警察署长指挥。自卫团实际是警察署的辅助机构。
  各自卫团在编组时,抽一部分精壮者编为“常备团员”,其余为“预备团员”。为减少实施保甲制的经费,自卫团员原则上不发薪金,但在组建自卫团初期,大家富户子弟往往出钱请人代替,因此,部分自卫团员渐渐职业化,出现了一些“有薪”(即发薪金)的自卫团员。根据1934年12月统计,长春和现属长春市的德惠、榆树、农安、双阳、九台等6县,共有37个警察区、58个保、1354个甲,编自卫团250个,自卫团员5501人。
  自卫团组成后,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节省经费,确保治安的原则,先后进行了多次整顿和调整。其中较大的整顿和调整有3次:第一次从1935年起至1937年,分期分批地进行重点整顿。每年集中力量有重点地在一部分县内推行保甲制度,整顿自卫团组织,清除“不良分子”,健全组织,精干队伍。经过调整和整顿,各县自卫团员的总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德惠县整顿后团丁总数由1936年的1150名,减至830名;双阳县减至787名;榆树县减至403名,其它各县也有不同程度的精简。第二次从1937年12月1日起,实行市街村制。在实行市街村制的地区,废除《暂行保甲法》,实行《市街村自卫法》,将保甲自卫团总、副团总改为团长、副团长;原团长、副团长改为分团长、副分团长。自卫团员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8岁以上40岁以下,改为20岁以上40岁以下。在实际编组时,从中选拔20至30岁的青壮年组成自卫团,其余人员作为预备团员。自卫团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警戒防御紧急危害”,改为“承警察官署长之指挥监督从事防火、防水、防空及警戒防御匪患”。第三次是将自卫团从初期的有薪(职业性的)常备制逐渐改为义务制和轮换制。1938年4月4日,伪满发布了《关于整顿有薪(职业性)自卫团的通知》,要求1939年3月末大致整顿完了。但是,在一些地方自卫团担任管内警戒,需要一定的人力常年值勤,对这部分人必须供给衣食,因而实现义务制和轮换制进展较慢,直到1941年才逐渐整顿完了。
  二、协和义勇奉公队
  1938年7月,伪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协和义勇奉公队》法令和《青少年组织大纲》,把国民按年龄编入不同的组织。10岁至15岁的少年组成协和少年团;16岁至19岁的青年组成协和青年团;20岁以上的成年男子为协和会员,而以20岁至35岁的协和会员为核心,组成“协和义勇奉公队”,把青壮年纳入战争体制。
  1940年12月26日,伪国务院治安部发布《关于协和义勇奉公队之件》,明确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是国民防卫的核心行动组织,用以彻底进行国民训练,整备“国防”体制,使其担任“国土防卫”和“国民警护”等任务。决定在“新京”和其它重点城市、重要工业区、铁道沿线、“国境”要点设置协和义勇奉公队。在组织了“奉公队”的地方,不建立自卫团,而将其职能并入协和义勇奉公队之内。1944年,伪满又发布《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整顿要纲》,决定把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扩大到各县旗。规定市、县、旗设总队;以市的行政区、县旗的行政警察区为单位设区队;以协和会的地域分会为单位设分队;以国民邻保组织(居民组织)为单位组织班组。此外,在“国家”的重要设施,规模大的官府机关、会社、工厂等单位组织设施区队、分队和设施班;在大学设大学队。根据各地区防卫司令官(地方防卫队长)及警护负责人的要求,还组织了特殊队。特殊队包括高射炮队、高射机枪队、卫生队、消防队、汽车队、通信队等。
  1941年3月5日,伪满设立了协和义勇奉公队中央总监部,由关东军参谋长和协和会中央本部长任中央总监。省和县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按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还置顾问若干人,由总队长推荐,各地区协和会本部长委嘱之,一般由日本人担任,其实是协和义勇奉公队的实际操纵者。
  协和义勇奉公队各级组织之名称,均冠以各该市、县、旗、区、街村之地名或区域设施名称,例如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某区队或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自动车队等,其成员以在乡军人之队员为骨干。“奉公队”总队置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若干人,区队和分队也相应的配置。各级各队还配置必要数量的职员,承队长之命,分担队勤勤务。总队长及副总队长依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之推荐,由省本部长同意,中央本部长委嘱之;区队长以下之役员,从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推荐之队员中由总队长任免之;特殊队役职员之任免准据上述原则定之。为教育训练之需要和实施便利,总队、区队和分队均设队本部,队部原则上置于各该协和会和事务所内。
  伪新京是伪满洲国的“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的主要组建地区,“鉴于首都的特殊性,就需要持别的指导和规定”。为此,1941年4月,伪满特地颁行了《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指导方针》,分别就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组织形式,职责及教育方针,警防训练问题,较其它地区作了更加具体、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规定。《指导方针》明确规定,“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在于向遂行国防及各种公益事业实践迈进,养成质实刚健的中坚国民。把奉公精神向队外一般国民教化普及,进而迅速整备适应国情的国家总奉公体制,以期强化充实国家总力战”。
  “首都”奉公队的编组,“参照《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要纲》(实施),由队员、干部及职员组成”,在具体实施时得体现出“首都”的特点,特别要“使奉公队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及国民组织(体现)统合关系,协调并加强训练以期彻底,设定各级组织训练编成”。
  “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总的编制序列是:总队下设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区队下辖分队,分队之下依次为班和组,另设分队防护队,防护队之下编分队;中坚队下辖大队,大队之下依次为中队、小队和分队。总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指导委员、训练指导员、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区队、中坚队、特殊队,均设队长、副队长、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各队之下级组织只设队长或班组长,不设副职。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在必要时也可设指导委员及训练指导员;总队及下属区队、中坚队、特殊队之本部员可由队附兼任。全总队受总队顾问统制。
  在总的编制框架内,根据需要又有特殊编组。大体分为计划警护编成(训练编成)、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和特别动员编组(特殊组织)几种形式。
  计划警护编成。在各级组织中编常备队,作为计划警护的骨干;总队中坚队为全市的总预备队;区警护队(又称警防队)为区的计划警护的常备组织;分队护防队是分队区域内的协同防护的基本组织。
  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分会及国民组织地域一致。各级队长通过本组织系统,主要担负家庭防护(设施分队是自体防护)及邻组协同防护的指导责任。设施区队、分队,通常不设警护队及防护队,而以分队组织根据其设施防护计划,编成警防单位。
  特别动员编组。负有特殊使命的单位特别编成特殊队。特殊队有防空、通信、汽车、消防、卫生、铁路警护等各种专业队。爱路队根据与铁路有关方面的协定编组。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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