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伪满州国自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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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25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伪满州国自卫队
分类号: E296.7
页数: 9
页码: 530-53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伪满的民众武装,以保甲自卫团和协和义勇奉公队为基本组织形式。自卫团始于1932年9月,是由伪吉林省长、维持会会首熙洽发令,按所颁布的《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建的,它是将原民国之保卫团加以改编,转而成其为伪满之自卫团,为日伪统治服务的。
关键词: 长春市 民国保卫团 伪满州国自卫队

内容

伪满的民众武装,以保甲自卫团和协和义勇奉公队为基本组织形式。自卫团始于1932年9月,是由伪吉林省长、维持会会首熙洽发令,按所颁布的《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建的,它是将原民国之保卫团加以改编,转而成其为伪满之自卫团,为日伪统治服务的。
  1933年12月,伪满公布了《暂行保甲法》,开始按保甲制度在乡村建立保甲自卫团。1937年,又实行《市街村自卫法》,决定给予市街村以自卫的权能,与保甲机能合并运用,使自卫团组织进而扩展至市镇。
  保甲法的施行,起初除盗匪为害比较少的兴安四省外,在伪满普遍实行。
  至1935年,随着所谓“治安肃正”的进展渐渐扩充,又规定了在3年内“采取重点主义”,改变过去一律强化的作法,把保甲法的施行划分成“特别指定地区”和“可不实行地区”。在特别指定地区“配备保甲专务指导员,专门致力于加强保甲制度”。在今长春辖境,双阳、九台、农安、德惠、长春县于1935年,榆树县于1936年先后被指定为特别施行区。“可不实行区”是作为例外情况对待的地区,即如“新京”、哈尔滨两特别市和奉天市那样的警察完善和治安确保的地方,经民政部大臣认可,可不实行。其国民防卫初由自卫青年团、后由协和义勇奉公队担负。
  1938年7月,伪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协和义勇奉公队”的法令,组建协和义勇奉公队。这种组织被确定为国民防卫的核心,主要建立在伪首都和大小市镇,在设立奉公队的地方,不设自卫团,不设奉公队的地方,则以自卫团代之。
  自卫团和奉公队自组建后,一直在日伪统治集团的控制下进行活动,它既在维护地方治安中发挥了作用,又积极镇压群众的反满抗日斗争。1945年8月,抗战胜利,伪满洲帝国垮台,这种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地区进行殖民统治的产物,也随之解体。
  第一节 组织
  一、自卫团
  自卫团之编组,在伪满实施《暂行保甲法》以前,伪吉林省各县自卫团,是按照《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组的。取奉天省模式,“长丁分区抽编之,由保董1人,百家长若干人,十家长若干人,团丁若干人编成之”。《暂行保甲法》颁行之后,伪满实行统一编制,规定警察署管辖区为1保,1村或相当村的区域为1甲,甲内居民10户为1牌,保长或甲长可根据保甲内住民安全的需要,组织自卫团。警察署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命令保长或甲长组织自卫团。凡在甲内居住1年以上,年龄在18至40岁之男子,除公务员及残废者外,均为甲之自卫团员。保之自卫团以保内各甲之自卫团编成,其名称前均冠以保或甲二字,称某县某保或某县某保某甲自卫团。根据地方情况,也可将数甲合并成1个自卫团,保自卫团设团总、副团总,甲自卫团设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长由甲自卫团员互选,任期1年,可连任。团总、副团总由保内各甲自卫团长互选,经警察署长呈地方行政官署长认可。团总、团长关于自卫团的人事、财务等事项受保甲长监督;关于自卫团统率事项,直接受警察署长指挥。自卫团实际是警察署的辅助机构。
  各自卫团在编组时,抽一部分精壮者编为“常备团员”,其余为“预备团员”。为减少实施保甲制的经费,自卫团员原则上不发薪金,但在组建自卫团初期,大家富户子弟往往出钱请人代替,因此,部分自卫团员渐渐职业化,出现了一些“有薪”(即发薪金)的自卫团员。根据1934年12月统计,长春和现属长春市的德惠、榆树、农安、双阳、九台等6县,共有37个警察区、58个保、1354个甲,编自卫团250个,自卫团员5501人。
  自卫团组成后,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节省经费,确保治安的原则,先后进行了多次整顿和调整。其中较大的整顿和调整有3次:第一次从1935年起至1937年,分期分批地进行重点整顿。每年集中力量有重点地在一部分县内推行保甲制度,整顿自卫团组织,清除“不良分子”,健全组织,精干队伍。经过调整和整顿,各县自卫团员的总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德惠县整顿后团丁总数由1936年的1150名,减至830名;双阳县减至787名;榆树县减至403名,其它各县也有不同程度的精简。第二次从1937年12月1日起,实行市街村制。在实行市街村制的地区,废除《暂行保甲法》,实行《市街村自卫法》,将保甲自卫团总、副团总改为团长、副团长;原团长、副团长改为分团长、副分团长。自卫团员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8岁以上40岁以下,改为20岁以上40岁以下。在实际编组时,从中选拔20至30岁的青壮年组成自卫团,其余人员作为预备团员。自卫团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警戒防御紧急危害”,改为“承警察官署长之指挥监督从事防火、防水、防空及警戒防御匪患”。第三次是将自卫团从初期的有薪(职业性的)常备制逐渐改为义务制和轮换制。1938年4月4日,伪满发布了《关于整顿有薪(职业性)自卫团的通知》,要求1939年3月末大致整顿完了。但是,在一些地方自卫团担任管内警戒,需要一定的人力常年值勤,对这部分人必须供给衣食,因而实现义务制和轮换制进展较慢,直到1941年才逐渐整顿完了。
  二、协和义勇奉公队
  1938年7月,伪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协和义勇奉公队》法令和《青少年组织大纲》,把国民按年龄编入不同的组织。10岁至15岁的少年组成协和少年团;16岁至19岁的青年组成协和青年团;20岁以上的成年男子为协和会员,而以20岁至35岁的协和会员为核心,组成“协和义勇奉公队”,把青壮年纳入战争体制。
  1940年12月26日,伪国务院治安部发布《关于协和义勇奉公队之件》,明确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是国民防卫的核心行动组织,用以彻底进行国民训练,整备“国防”体制,使其担任“国土防卫”和“国民警护”等任务。决定在“新京”和其它重点城市、重要工业区、铁道沿线、“国境”要点设置协和义勇奉公队。在组织了“奉公队”的地方,不建立自卫团,而将其职能并入协和义勇奉公队之内。1944年,伪满又发布《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整顿要纲》,决定把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扩大到各县旗。规定市、县、旗设总队;以市的行政区、县旗的行政警察区为单位设区队;以协和会的地域分会为单位设分队;以国民邻保组织(居民组织)为单位组织班组。此外,在“国家”的重要设施,规模大的官府机关、会社、工厂等单位组织设施区队、分队和设施班;在大学设大学队。根据各地区防卫司令官(地方防卫队长)及警护负责人的要求,还组织了特殊队。特殊队包括高射炮队、高射机枪队、卫生队、消防队、汽车队、通信队等。
  1941年3月5日,伪满设立了协和义勇奉公队中央总监部,由关东军参谋长和协和会中央本部长任中央总监。省和县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按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还置顾问若干人,由总队长推荐,各地区协和会本部长委嘱之,一般由日本人担任,其实是协和义勇奉公队的实际操纵者。
  协和义勇奉公队各级组织之名称,均冠以各该市、县、旗、区、街村之地名或区域设施名称,例如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某区队或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自动车队等,其成员以在乡军人之队员为骨干。“奉公队”总队置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若干人,区队和分队也相应的配置。各级各队还配置必要数量的职员,承队长之命,分担队勤勤务。总队长及副总队长依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之推荐,由省本部长同意,中央本部长委嘱之;区队长以下之役员,从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推荐之队员中由总队长任免之;特殊队役职员之任免准据上述原则定之。为教育训练之需要和实施便利,总队、区队和分队均设队本部,队部原则上置于各该协和会和事务所内。
  伪新京是伪满洲国的“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的主要组建地区,“鉴于首都的特殊性,就需要持别的指导和规定”。为此,1941年4月,伪满特地颁行了《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指导方针》,分别就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组织形式,职责及教育方针,警防训练问题,较其它地区作了更加具体、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规定。《指导方针》明确规定,“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在于向遂行国防及各种公益事业实践迈进,养成质实刚健的中坚国民。把奉公精神向队外一般国民教化普及,进而迅速整备适应国情的国家总奉公体制,以期强化充实国家总力战”。
  “首都”奉公队的编组,“参照《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要纲》(实施),由队员、干部及职员组成”,在具体实施时得体现出“首都”的特点,特别要“使奉公队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及国民组织(体现)统合关系,协调并加强训练以期彻底,设定各级组织训练编成”。
  “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总的编制序列是:总队下设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区队下辖分队,分队之下依次为班和组,另设分队防护队,防护队之下编分队;中坚队下辖大队,大队之下依次为中队、小队和分队。总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指导委员、训练指导员、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区队、中坚队、特殊队,均设队长、副队长、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各队之下级组织只设队长或班组长,不设副职。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在必要时也可设指导委员及训练指导员;总队及下属区队、中坚队、特殊队之本部员可由队附兼任。全总队受总队顾问统制。
  在总的编制框架内,根据需要又有特殊编组。大体分为计划警护编成(训练编成)、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和特别动员编组(特殊组织)几种形式。
  计划警护编成。在各级组织中编常备队,作为计划警护的骨干;总队中坚队为全市的总预备队;区警护队(又称警防队)为区的计划警护的常备组织;分队护防队是分队区域内的协同防护的基本组织。
  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分会及国民组织地域一致。各级队长通过本组织系统,主要担负家庭防护(设施分队是自体防护)及邻组协同防护的指导责任。设施区队、分队,通常不设警护队及防护队,而以分队组织根据其设施防护计划,编成警防单位。
  特别动员编组。负有特殊使命的单位特别编成特殊队。特殊队有防空、通信、汽车、消防、卫生、铁路警护等各种专业队。爱路队根据与铁路有关方面的协定编组。
  第二节 训练
  自卫团训练,初期属应急训练,使之能够适应辅助警察进行讨伐、防卫、镇压民众反满抗日斗争的需要。训练由各县区警察署长负责,选派学科、术科训练有素的警官,亲自到各保甲自卫团,按照警察官吏教养规程及实施细则实施教练,并讲授保甲法。术科训练进行立正姿势、步法、射击姿势(包括立射、跪射、卧射和仰射)、散开、排连制式教练及战斗教练。以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以“整备国防体制”为着眼点,除进行警防训练外,又增加了防火、防水、防空等训练内容,企图把自卫团培养成社会基层的骨干组织,使之成为能够应付一切非常事态的综合防卫机构。
  1939年6月20日,伪治安部发布《自卫团教养训练规程草案》,规定自卫团对团员实施以“建国精神”为基础的国民训练及必要的实务训练,以培养平战时期都能有效地防卫地方的能力。教养训练的重点在于精神训练,以养成“社会的中坚分子”。教养训练根据团员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选择适当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
  训练科目及年度训练时数:
  精神训练。30小时以上。内容包括“建国精神”;修身及公民教育;常识及时事问题。
  实务训练。100小时以上。内容包括点检;各个教练;部队教练;战斗教练;消防;防护;综合演练。
  语言训练。学习使用日语。
  自卫团教养训练,由警察署、市街村公所、协和会、铁道警护队等有关单位协作,由自卫团长及分团长负责,定期或临时实施。警察署长每月将训练情况向县(旗)长书面报告一次。县(旗)长每年度对自卫团教养训练状况须查阅一次以上。
  协和义勇奉公队训练,主要实施警防基本课目训练,并进行特业技能教练。农村地区以实施基本课教育为主。
  教育训练坚持以干部为重点,以“陶冶精神及思想为第一位”,一切训练都是“重点指向防卫力的加强”。
  为加强干部训练,“在总队长直辖下编成特别训练机构教导队”。为提高队员的素质,“作为总队本部的弘报特殊机构,编成兼队员训练的弘报队”。为“图提高各级队本部的效能,加强防卫综合指导性”,结合教育训练的实施,还特地“整顿各级队本部,特别是总队本部机构”。
  “奉公队的防卫训练,大别之可分为家庭防护的指导和各地区计划警护的指导。家庭防护(训练)与奉公队各级组织的阶段相适应,逐次训练次级干部,养成其指导家庭防护的能力;计划警护(训练),以各级(总队、区队、分队)的常备训练编成为基础,并以其所需的活动事项为主,进行训练。另外,对总队、中坚队,随着情况的变化,可实施能担任特别处置的稍高一些的防卫训练;干部训练除适当运用教导队养成精练的干部之外,还应随时实施对各级队长、本部员、指导员等的遂行其职务所需技能的锻炼、研究、讲习等特别训练”。农村奉公队训练,“应先以干部训练为重点,渐渐加强组织整备,以其贯彻训练”。
  为促进训练的发展,全面提高训练质量,还适时组织竞技大会和实施野外“国防”综合演习,并运用各种方式考核训练效果,特别注意“振起国防精神,锻炼身心”,“增强防卫能力,发挥国民防卫核心行动组织的效能”。
  第三节 经费和装备
  经费和武器装备是伪自卫团后勤供应的基本内容。
  一、经费供应
  按照《暂行保甲法》和《市街村自卫法》的规定,自卫团属于义务性民众武装组织,团员原则上不发薪。但建团初期,由于大家富户往往出钱雇人代为服役,在特殊情况下伪政权还设暂时性的给薪团员,因而也出现过职业性的“有薪团员”。以后,随着保甲法、自卫法的实施,逐渐废除了职业性的有薪团员,普遍实行义务团员制。但有些经费,如自卫团事务费,常备团员出动时所需实物给予费等,仍须筹集,由保甲牌内“受益的住户家长负担”,另有部分经费是从“过失罚款”中得来,原则上自卫团员每员一次过失罚款在20元以下。由各住户负担的经费,根据住户拥有的土地数或相当的资产“公平分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德惠等县规定,“土地公课”每垧一元,二十五垧以上者一元一角,五十垧以上者一元二角;营业公课,按营业附加捐二分之一(征收);户别公课,按户别捐三分之一(征收)。所有经费均包括在保甲费内,不单设专门名目的经费。
  协和义勇奉公队之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1.市、县、旗及街村或准此者之补助金;2.捐助金。但捐助金由总队部总括受理之”。
  二、枪械配备
  自卫团的枪械和弹药,由县区警察署以贷与的方式配发。主要来源于原民国自卫团和民间,是伪满在实施《枪械取缔法》过程中收缴的。每枪配弹数各县不一,少则每枪20粒(发)左右,多则110粒(发)上下。枪弹的配发以甲为单位,由自卫团长、分团长负责。枪械多为旧杂式,型号各异,如洋炮、老套筒、连珠枪、自来得、别拉旦、毛瑟、七米厘等皆有。由于自卫团几经调整和整顿,各县各时期编制人数时有变化,枪械的装备数也屡有增减。但对常备团员各县各时期均能保持每员各1枪和一定数量的弹丸。以双阳县为例,1931年12月该县自卫团初建时,共有团员1278人,配备枪械1233支,子弹48944粒;1934年12月,依暂行保甲法之规定改编后的自卫团,共有团员1371名,配备枪械1332支,子弹49209粒。这样的配备,不仅保证了为数一般占团员总数40%左右的常备团员的用枪,而且预备团员在奉召执勤时,也基本能够满足其对枪械的需要。
  第四节 防剿
  按照伪满《暂行保甲法》、《市街村自卫法》的规定,自卫团的主要活动是警防村镇。但其作为军警的辅助机构,也时常参入袭击抗日义勇军、反日游击队和围剿抗日联军的“讨伐”活动。
  一、警防
  日本侵略者为了消灭反满抗日武装,大肆建立“集团部落,制造无人区”,强迫散居在偏远地区的农民都搬进指定的大村庄,企图隔断抗日武装特别是东北抗日联军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确保治安”。“集团部落”周围筑围墙,设炮楼,架铁丝网,由自卫团站岗、放哨、巡逻,武装守围。抗日武装要进入集团部落活动,常常遭到他们的袭击。为加强警防,长春、农安、德惠、长岭、伊通、双阳等6县,早在1932年自卫团初建时,即制定了《联防简章》,以长春县自卫团总部为主,组织6县联防。《联防简章》规定,对于“股匪剿捕之计划及其步骤与期限;零星土匪之搜缉;联防各县进境警团之巡逻、侦察通报等事项”,“得召集联防会议决定之”。以长春县为联防总指挥,其余各县为防区指挥,组织好协调行动。并规定视自卫团官兵在行动中之功过,按级给予必要的奖惩、赏恤。
  二、袭击抗日游击队
  1932年,在中共东满特委领导下,吉林省东部地区之延吉、和龙、汪清、珲春4县,先后建立了数支抗日游击队,进行抗日活动。这些人民抗日武装一经组建,当地警察分署即指挥自卫团,频繁地对其进行“讨伐”。其中仅1933年和1934年两年间,4县自卫团即先后出动106回计1836人次,给抗日根据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三、围剿抗日联军
  为镇压人民抗日武装,各地自卫团还在日伪讨伐队司令官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日伪军行动,参入围剿抗日联军的“大讨伐”。
  1935年,伪第二军管区混成第七旅,在少将旅长金恩奎的率领下,出动了3个团3320人的兵力,在第五军管区所属7个连的协同下,对活动于吉东地区的抗联部队进行“讨伐”。在此次行动中,该地区自卫团共出动2077人,参加作战行动5699人次。
  1936年6月至1941年3月,根据所谓“东边道治安肃正计划”,日伪组成了以日军第二独立守备队司令野副昌德少将为“讨伐”司令官的“联合讨伐队”,总兵力达35256人,对抗日联军进行了大规模的持续“讨伐”,使抗日联军领导机关和部队遭到重大伤亡。在持续5年的“讨伐”中,由行政警察指挥参入行动的16个县的自卫团组成的“警防队”,共有12276人,约占“联合讨伐队”总兵力的三分之一。按照作战部署,警防队被配置在讨伐地第一线的集团部落里,监视居民,盘查行人,随时执行搜索任务,搜集情报,配合日伪军警、宪兵、特务,对抗日联军进行封锁和围剿,其中心任务是断绝抗联的供应渠道,迫使抗联官兵处于饥寒交迫的困境,使之丧失战斗力,实现其“治安肃正”的目的。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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