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清朝团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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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11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清朝团练
分类号: E296.7
页数: 8
页码: 518-5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团练又称乡兵和民社等,是清代中叶以后出现的民众武装。乡兵始于雍正和乾隆年间,时募时散,很不稳定。嘉庆年间“剿教匪”,道光年间“御外寇”,“兼用防军,而以乡兵助之”。咸丰元年至同治六年(1851—1867年),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清廷督饬各省举办团练,吉林地区逐步推行团练之法,建立团练组织,以“捍御贼寇”、“抵御外侮”。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由于团练举办日久,积弊丛生,清廷遂将其撤销,改设预备巡警(又称预备乡巡),称谓虽改,性质不变,仍属民众武装。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众武装 清朝团练

内容

团练又称乡兵和民社等,是清代中叶以后出现的民众武装。乡兵始于雍正和乾隆年间,时募时散,很不稳定。嘉庆年间“剿教匪”,道光年间“御外寇”,“兼用防军,而以乡兵助之”。咸丰元年至同治六年(1851—1867年),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清廷督饬各省举办团练,吉林地区逐步推行团练之法,建立团练组织,以“捍御贼寇”、“抵御外侮”。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由于团练举办日久,积弊丛生,清廷遂将其撤销,改设预备巡警(又称预备乡巡),称谓虽改,性质不变,仍属民众武装。
  第一节 组织编制
  清代民众武装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初办团练、团练普及和改团练为预备巡警3个阶段。从道光末期至甲午战争之前(1848—1894年)为初创阶段。这个时期,或由官府发晓谕,出告示“劝办”,或由民间自发地申办,团练在一
  部分村庄出现,时办时停,未能普及。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村屯保甲团练,二是联庄会。保甲团练之缘起始于乡团(即乡兵),基本上是以村屯为单位,以保甲为基础编组。团练属“官督民办”,而“民统于绅”,练总多由地主绅士担任。团丁按户抽,每户有20岁以上50岁以下2人者,出丁1名,4人者出丁2名,鳏寡孤独及家无成丁者免。商家中铺户出丁2名,小铺户出丁1名。10户为1甲,公举甲长1人;百家为1团,公举团长1人,管甲长10人。每村屯公举团总1人,全屯各甲受其管束。联庄会,是将四乡的若干村屯为单位的团练,以村社为单位组成联庄会,使保甲团练兼寓其中。每大社设2社总,每小社设1社总,统辖各村屯团练。社内之屯,50户以下者设2屯长,20户以下者设1屯长,不及10户之屯,与附近5里内共1屯长。每社于适中地点,利用庙宇或客店作为屯所,以便聚会。有警社屯鸣锣,各户敲梆,聚众缉拿。
  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后,继中日甲午战争又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边情紧急,地方不靖”,在官府大力督办之下,团练逐渐普及。是年七月(1894年8月),吉林将军长顺发晓谕称:“现时中倭在朝鲜地方构兵,边备戒严,吉字军半已征调,各路防军在外驻扎,亦应渐次归伍操演,若仅恃练军缉捕,未免地阔兵单,现拟于省城挑练甲兵1千名,各外城分练2千名为守御之计,其省城及南山一带村屯集镇、长春府所属4乡,应仿照联庄会办法,各练乡团自相保卫,互相救应,以补练军之不足。惟民团散处各乡,若专藉地方官办理,无非寄耳目于胥役,自非专员劝办不足以昭覈。”为此,札饬靖边亲军统领明顺前往省城南山集镇等处,练军二起马队营总成喜到长春府一带督办团练,“毋稍稽迟”。按照将军札饬和专员所拟团练章程,长春府及属县设立了团练总局,组织劝办乡团委员往四乡劝办,团练由此有了很大发展。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七月份,清廷两次电谕各省督抚切实办好团练,以补因裁汰营勇而出现的兵力不足。是年十二月,吉林将军延茂决定,令各府、州、县仍采用联庄会的办法,继续督办保甲团练,并于省城吉林设团练总局一统其事,由吉林道府会同各地的士绅办团练事宜,保甲团练进而走上普及。光绪二十六年八月(1900年9月),俄军侵入吉林,借将军长顺宣布“中俄和局一定”的口实,大肆收缴联庄会枪械,团练被迫停办。由此造成“匪贼肆扰”,出现“兵既不足以卫民,民亦不能自卫”的局面。后经清廷与俄使一再交涉,团练又重新恢复,并进行了整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由于团练举办日久,团无定章,士侩充长,虚应故事,兵团不和,器械不齐,“累民”日甚等弊病丛生,清廷就将其完全撤销,改行预备巡警制。设巡警总局,组巡警团队,编巡官、巡长、巡目、巡丁,“各甲巡兵按各甲警线之所及,弹压地方,警察胡匪”。但预备巡警编制人数较少,不足以保护地方,经各府、州、县绅士呈请,又设立了堡防,佐其维持地方治安。堡防设防长1人,由乡会会首担任。常备防丁由民户轮流抽调,大乡30名,小乡15名,一旦有事按户增抽,不许雇勇,以免重蹈联会故辙。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建行省,改吉林将军为巡抚,设省公署,置巡警劝业道,正式建立预备警察。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吉林省民政司呈请督抚批准,制定和颁布了《吉林全省预备巡警章程》,令各县遵照实行。预备巡警又称预备乡巡,其作为非常备的民众武装,执行公务,通常采取“派力不派钱”、“有事则聚,无事则散,聚则为兵,散则为民”的方式,此即寓兵于民之意。其编组是在普查户口的基础上,以“多选合格壮丁,广为编练”为原则,按正式警兵的2至4倍组织,要求每区不少于20人。每25人设1巡目,每100人设1巡长,每区设1巡官,即总巡长。充当预备巡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用本地区土著户人充当,凡年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有田10垧或租种20垧、身强力壮、耳聪目明、素无不法行为、不吸食鸦片者为合格。长春府虽非会城,但其辖区“为东三省之中央,满洲之通衢”,故所属乡、县遍设巡警和预备巡警,“为弹压地面,以保治安”,也“可作陆军臂助之一端”。按此间《长春府军事报告书》记载,其所属恒裕、抚安、沐德、怀惠4乡,和西夹荒、东夹荒2预备乡,共编预备巡警106团,计4847人①(恒裕乡17团776名;抚安乡22团1011名;沐德乡26团1290名;怀惠乡24团998名(未配妥者不计);东夹荒预备乡6团262名;西夹荒预备乡11团510人。《长春府军事报告书》原记共104团,4887人。)。农安县编预备巡警1699人(含总局编制的88人),马巡134名,水巡22名。榆树县(此时不属长春府统辖)编步巡3000名,马巡1800名。其余各县也在编定中,临时预警无定额。
  第二节 枪械弹药
  团练枪械,初期为火枪、“洋炮”,杂以刀矛,向由“自备”。
  光绪三年(1877年),吉林将军衙门札谕规定,商家大铺户各备火枪3杆,生意在市钱2千吊以上者,各备火枪1杆,并要火绳、铅药俱全。不及2千吊者,各户均备扎枪等器械,但不准以农具搪塞。及至清代末期,团练武器数量增多,质量也有所提高。榆树县编预备巡警时,全县已有钢子枪1720杆,铅子枪490杆,要求武器以日本开斯枪和毛瑟枪等为合格,沙枪、“洋炮”均不准用。
  枪械管理,初期交甲长处收藏保管,后武器渐多,则立公所以藏枪械。每团于团长住处附近,由董事选一空店或庙宇作为公所,存储武器弹药,选派数人轮流看管,遇有警急,团丁至所取械。清末,团练(预备巡警)开始装备洋械,各县均制定了枪械弹药收发储存章程,枪支由地方官编号加烙火印,由官府发给枪照,汇为一处储藏。
  第三节 军事训练
  清代团练的军事训练,大体可分为防御土围训练、联庄会训练和预备巡警训练几个阶段。
  一、防御土围训练
  土围团防并举,主要演练防御。立围之初,先操练数日,在土围敌楼上设号角2只,号锣1面,大旗1杆,方灯1盏,令旗4面,大旗之上书“练总”两字。演练时,敌楼号角一响,白日举旗,夜晚张灯,限半个时辰,各团甲长执大小旗帜,带领本管团丁,携带枪械,赶赴围墙管段垛口站立。鸣鼓一通,各门楼随同鸣鼓一通。令旗一绕,各门楼团长、甲长挨次将旗一绕。持火枪者,各放一枪,持扎枪者,向外一举,如此演练3次,由教总派员检查,查验完毕,号锣一响,旗卷灯收,各自散去。此种演练每月一次,内容单调,方法简单。
  二、联庄会训练
  以演练操法、枪法为基本内容,每月初一和十五两日,由屯长率领各会操1次。农闲时则不时操练,或2、3屯会猎,或由社总集合比武。有的州府由驻扎防营就近督饬各团练每月校练操两次,分别优劣,存记功过。各防营或将团丁调营训练,或由驻队官就查道之便,分赴各团练校练,或令民团练长赴营,将枪架刀法学习熟练后,回各团练训练团丁。地方官因公下乡,也随时令团总集合团丁演放枪炮,操演技艺。对放枪中靶、操演纯熟者,发给银牌及赏号,对操练日久而一无所能者,则革职更换,以示惩戒。
  三、预备巡警训练
  预备巡警要求警丁必须经过教育,达到一定水平。预警人数较多,采取分期分批轮流调训的方法训练。省、县设有教练所,负责训练骨干,3个月为一期,毕业者回乡练习。警丁训练由区巡官组织,由受训毕业者兼任教员。按登记注册先后顺序,每期抽调三分之一,在适中地点集训,演练陆军操法、技艺,讲授警章。除集中训练外,还定期抽调训练。
  第四节 防剿
  一、清匪防盗
  咸丰至同治年间,官兵征调频繁,盗匪蜂起,吉林将军奉旨严整乡团,并实行以团练为各路官军之应援的剿匪对策,进行清匪防盗。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际,“边防军务日紧一日”,驻防军调走,地方不靖,为维护治安,长春府知府杨同桂“邀集首领铺商连日商议,即将商团二百名先归操演,每日午前令其习练枪炮步法,午后分作东西南北四路,即在附城三十里内巡道棱缉,夜则在城分班查街,自兴办(团练)以来,地面尚觉安谧,颇得实效”。
  二、抵御外军侵略
  在俄、日入侵,民族危机的时刻,受广大人民群众反帝爱国斗争的影响和推动,吉长两府的部分团练,也参加了抗击俄日侵略的斗争。咸丰十年(1860年),张登瀛、徐得林部2万余人,组成“抗俄团练”,赴乌苏里江以东,设营150余处,进行联防,抵御俄军。光绪二十年(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吉林团练韩登举等部,配合官军行动,在辽南海城地区作战多次,先后击毙日寇四五百名。二十六年(1900年),该部又在吉林欢喜岭、蚂蚁河大岭等地对俄军作战。同年七月,入侵东北的沙俄军宁尼堪波夫部第二军一部侵入农安县,当地联庄会勇配合驻军行动,对入侵之敌作战,阵亡会勇78人。8月,前将军长顺发布告示,宣布“中俄和局”已定,联庄会枪械被俄军收缴,抵抗行动被迫停止。
  三、镇压农民起义
  同治二年(1863年),在太平天国革命和捻军起义的影响下,吉林各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为镇压起义军,各地联庄会应援清军,连续展开了大规模的围剿行动。在吉长地区,清军和联庄会配合,对活动于这一带的义军马振隆等部的围剿更甚。同治三年十一月(1864年12月),马振隆部义军转战至张家店(今九台县境内)时,长春厅清军官兵在联庄会勇的配合下,在此同义军展开激战。同治四年十二月(1866年2月),马振隆、许占一率部攻长春、克农安;同治五年正月(1866年2月),王起、马振隆率部攻双城堡,占法特哈边门(今榆树县境内)等作战时,无不遭到清军和当地团练(联庄会)的联合打击。马振隆部义军自同治三年五月举义,到同治五年四月在梨树、伊通、九台、长春、农安、榆树、五常、伯都讷、双城堡和乌拉街等地作战中,虽然多次给清军官兵以沉重打击,但由于遭到吉林、长春两府驻军和联庄会的持续围攻,联合镇压,终于转胜为败。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吉林省继山东、河南、直隶等地之后也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长春、吉林两地义和团兴起后,把斗争的矛头首先指向恃强逞凶的英、法教会和俄国领事馆,因而遭到俄军的镇压。尔后驻防清军也对义和团改利用为打击,同俄军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配合行动。各地团练(联庄会)也积极作应援,联合镇压。是年七月(1901年8月),清军将义和团法师敬际信等40余名义和团员杀害。翌年初,“招抚”忠义军,将义军首领刘永和、杨玉麟等由俄军劫持至伯力并杀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俄军、清巡捕队和吉长地区地方团练(联庄会)联合,向活动和转战在吉林东南部山区的义和团发动进攻,经多次激战,使义和团遭受了重大伤亡,势力锐减,终于失败。
  第五节 经费
  一、团练经费
  团丁不发饷,团练经费主要用于练会办公。常驻会的练总和一部分团丁补给津贴、工食,以及购买枪弹,所用经费由民间自筹,按地亩数摊捐,其数额各地区和各时期不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省保甲团练章程规定,团练经费每垧地不得超过150文,十分之二送团总处应用,十分之八留本屯开支。
  二、预备巡警经费
  按宣统年间颁布的预备巡警章程规定,无论巡官、巡长、巡目和巡警概不发饷,但遇剿匪或出境缉捕,其公用费、弹药费、特别事项(如公伤、抚恤等)所需钱款,由该管区大户公摊。各地经费来源不尽相同,农安县预警费从历年青粮中调拨,凡种地满10垧者,出三色粮2斗,10垧以上者递加,每年秋收时,由巡长会同绅董抽收。其它县有的由警饷中扣除一成作为预警费;有的从地亩捐内拨款;有的由官府自筹。
  第六节 赏罚抚恤
  光绪三年(1877年)、六年(1880年)、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衙门对团练和预警的赏罚和抚恤,都作出过规定,各府、州、县也有相应的举措。
  一、团练赏罚抚恤
  奖赏分为赏银钱、赏功牌和保举。赏银钱:是对遇有盗贼临阵能出奇制胜、杀敌立功者,酌赏银钱。按规定,捕获(斩杀)著名盗贼1名,赏银40两;捕获(斩杀)一般盗贼1名,赏银20两;缴获盗贼器械、马匹及无主赃物,如数交官,酌赏银两。赏功牌:是对愿得功名,应得赏银钱120两者,赏五品功牌;80两者,赏六品功牌;40两者,赏七品功牌。社总、团长努力尽职,卓有成效者,可3年1次请赏功牌。光绪二十年(1894),长春知府为劝办团练有成绩的11人,申请了六品和七品功牌。保举:是对“缉捕盗贼向最得力”或擒拿义军首领者,被保举赐予一定的功名,委以一定的官职,并发给一定的薪水银和办公费。对在执行公务中受伤或捐躯者,保举抚恤和赏钱。
  惩罚:分罚钱物和送官府究办。平时操练1次不到,罚火药3斤;2次不到,再罚铅子3斤;对操练3次不到者,练总、团长可将其送官究治。遇有盗警无故不到,或枪械不备,不听约束者,送官究治;对通匪者,斩首示众。
  抚恤:在清匪防盗中,被盗贼打伤或临阵捐躯者,无论绅商士庶,在事过之后均准分别保举抚恤,并酌赏银钱。
  二、预备巡警奖惩抚恤
  奖励:巡官、巡长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半年无疏漏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盗案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劫案者,记大功1次。凡记功三次者,并为大功一次;凡记大功1次者,禀请受奖。一等奖赏钱10吊;二等5吊;三等2吊。巡目、巡警,拿获小窃掏摸犯者,记功1次;拿获劫盗会匪及要犯者,记大功2次,并得一等奖赏;缴获窃盗赃物除记功外,还按赃物价记赏,价值500两以上得特等赏,50两以上得一等赏,50两以下得二等赏,20两以下得三等赏。
  惩罚:巡官、巡长,执行任务不力,懒惰误公事者,记过1次;管内巡目、巡警有过失者,记过1次;知而故纵者,记过2次;所报管内巡目、巡警功过不实者,记大过1次。凡记过3次并为记大过1次。记过3次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20吊;记大过者,罚钱30吊。巡目、巡警,凡怠慢误公事者,记过1次;完成任务不力者,记过一次;服务时私自走脱者,记大过一次。连记3过者,罚钱5吊;泄露机密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10吊;包庇窃贼赌犯私自释放者,罚钱20吊;凡抢劫财物、强奸妇女、犯案私逃、通匪劫夺者均斩。
  抚恤: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者,发给医药费。巡官、巡长发给100吊;巡目、巡警发给50吊;重伤者加倍。因公殒命者,不论官职和当差年限,除发给抚恤金外,均分别禀请给予“血典”,以慰死者,鼓舞士气,激励斗志。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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