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篇 民众武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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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10
颗粒名称: 第七篇 民众武装
分类号: E296.7
页数: 101
页码: 518-61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民众武装情况,主要介绍了清朝团练、民国保卫团、伪满州国自卫队、国民党统治区民众自卫队、解放区民兵自卫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等。
关键词: 长春市 民众武装 军事

内容

第一章 清朝团练
  团练又称乡兵和民社等,是清代中叶以后出现的民众武装。乡兵始于雍正和乾隆年间,时募时散,很不稳定。嘉庆年间“剿教匪”,道光年间“御外寇”,“兼用防军,而以乡兵助之”。咸丰元年至同治六年(1851—1867年),为镇压太平天国革命,清廷督饬各省举办团练,吉林地区逐步推行团练之法,建立团练组织,以“捍御贼寇”、“抵御外侮”。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由于团练举办日久,积弊丛生,清廷遂将其撤销,改设预备巡警(又称预备乡巡),称谓虽改,性质不变,仍属民众武装。
  第一节 组织编制
  清代民众武装的发展,大体经历了初办团练、团练普及和改团练为预备巡警3个阶段。从道光末期至甲午战争之前(1848—1894年)为初创阶段。这个时期,或由官府发晓谕,出告示“劝办”,或由民间自发地申办,团练在一部分村庄出现,时办时停,未能普及。其组织形式有两种,一是村屯保甲团练,二是联庄会。保甲团练之缘起始于乡团(即乡兵),基本上是以村屯为单位,以保甲为基础编组。团练属“官督民办”,而“民统于绅”,练总多由地主绅士担任。团丁按户抽,每户有20岁以上50岁以下2人者,出丁1名,4人者出丁2名,鳏寡孤独及家无成丁者免。商家中铺户出丁2名,小铺户出丁1名。10户为1甲,公举甲长1人;百家为1团,公举团长1人,管甲长10人。每村屯公举团总1人,全屯各甲受其管束。联庄会,是将四乡的若干村屯为单位的团练,以村社为单位组成联庄会,使保甲团练兼寓其中。每大社设2社总,每小社设1社总,统辖各村屯团练。社内之屯,50户以下者设2屯长,20户以下者设1屯长,不及10户之屯,与附近5里内共1屯长。每社于适中地点,利用庙宇或客店作为屯所,以便聚会。有警社屯鸣锣,各户敲梆,聚众缉拿。
  光绪二十年(1894年)以后,继中日甲午战争又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边情紧急,地方不靖”,在官府大力督办之下,团练逐渐普及。是年七月(1894年8月),吉林将军长顺发晓谕称:“现时中倭在朝鲜地方构兵,边备戒严,吉字军半已征调,各路防军在外驻扎,亦应渐次归伍操演,若仅恃练军缉捕,未免地阔兵单,现拟于省城挑练甲兵1千名,各外城分练2千名为守御之计,其省城及南山一带村屯集镇、长春府所属4乡,应仿照联庄会办法,各练乡团自相保卫,互相救应,以补练军之不足。惟民团散处各乡,若专藉地方官办理,无非寄耳目于胥役,自非专员劝办不足以昭覈。”为此,札饬靖边亲军统领明顺前往省城南山集镇等处,练军二起马队营总成喜到长春府一带督办团练,“毋稍稽迟”。按照将军札饬和专员所拟团练章程,长春府及属县设立了团练总局,组织劝办乡团委员往四乡劝办,团练由此有了很大发展。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六、七月份,清廷两次电谕各省督抚切实办好团练,以补因裁汰营勇而出现的兵力不足。是年十二月,吉林将军延茂决定,令各府、州、县仍采用联庄会的办法,继续督办保甲团练,并于省城吉林设团练总局一统其事,由吉林道府会同各地的士绅办团练事宜,保甲团练进而走上普及。光绪二十六年八月(1900年9月),俄军侵入吉林,借将军长顺宣布“中俄和局一定”的口实,大肆收缴联庄会枪械,团练被迫停办。由此造成“匪贼肆扰”,出现“兵既不足以卫民,民亦不能自卫”的局面。后经清廷与俄使一再交涉,团练又重新恢复,并进行了整顿。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后,由于团练举办日久,团无定章,士侩充长,虚应故事,兵团不和,器械不齐,“累民”日甚等弊病丛生,清廷就将其完全撤销,改行预备巡警制。设巡警总局,组巡警团队,编巡官、巡长、巡目、巡丁,“各甲巡兵按各甲警线之所及,弹压地方,警察胡匪”。但预备巡警编制人数较少,不足以保护地方,经各府、州、县绅士呈请,又设立了堡防,佐其维持地方治安。堡防设防长1人,由乡会会首担任。常备防丁由民户轮流抽调,大乡30名,小乡15名,一旦有事按户增抽,不许雇勇,以免重蹈联会故辙。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吉林建行省,改吉林将军为巡抚,设省公署,置巡警劝业道,正式建立预备警察。宣统二年(1910年)五月,吉林省民政司呈请督抚批准,制定和颁布了《吉林全省预备巡警章程》,令各县遵照实行。预备巡警又称预备乡巡,其作为非常备的民众武装,执行公务,通常采取“派力不派钱”、“有事则聚,无事则散,聚则为兵,散则为民”的方式,此即寓兵于民之意。其编组是在普查户口的基础上,以“多选合格壮丁,广为编练”为原则,按正式警兵的2至4倍组织,要求每区不少于20人。每25人设1巡目,每100人设1巡长,每区设1巡官,即总巡长。充当预备巡警,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要求用本地区土著户人充当,凡年在20岁以上40岁以下、有田10垧或租种20垧、身强力壮、耳聪目明、素无不法行为、不吸食鸦片者为合格。长春府虽非会城,但其辖区“为东三省之中央,满洲之通衢”,故所属乡、县遍设巡警和预备巡警,“为弹压地面,以保治安”,也“可作陆军臂助之一端”。按此间《长春府军事报告书》记载,其所属恒裕、抚安、沐德、怀惠4乡,和西夹荒、东夹荒2预备乡,共编预备巡警106团,计4847人①(恒裕乡17团776名;抚安乡22团1011名;沐德乡26团1290名;怀惠乡24团998名(未配妥者不计);东夹荒预备乡6团262名;西夹荒预备乡11团510人。《长春府军事报告书》原记共104团,4887人。)。农安县编预备巡警1699人(含总局编制的88人),马巡134名,水巡22名。榆树县(此时不属长春府统辖)编步巡3000名,马巡1800名。其余各县也在编定中,临时预警无定额。
  第二节 枪械弹药
  团练枪械,初期为火枪、“洋炮”,杂以刀矛,向由“自备”。
  光绪三年(1877年),吉林将军衙门札谕规定,商家大铺户各备火枪3杆,生意在市钱2千吊以上者,各备火枪1杆,并要火绳、铅药俱全。不及2千吊者,各户均备扎枪等器械,但不准以农具搪塞。及至清代末期,团练武器数量增多,质量也有所提高。榆树县编预备巡警时,全县已有钢子枪1720杆,铅子枪490杆,要求武器以日本开斯枪和毛瑟枪等为合格,沙枪、“洋炮”均不准用。
  枪械管理,初期交甲长处收藏保管,后武器渐多,则立公所以藏枪械。每团于团长住处附近,由董事选一空店或庙宇作为公所,存储武器弹药,选派数人轮流看管,遇有警急,团丁至所取械。清末,团练(预备巡警)开始装备洋械,各县均制定了枪械弹药收发储存章程,枪支由地方官编号加烙火印,由官府发给枪照,汇为一处储藏。
  第三节 军事训练
  清代团练的军事训练,大体可分为防御土围训练、联庄会训练和预备巡警训练几个阶段。
  一、防御土围训练
  土围团防并举,主要演练防御。立围之初,先操练数日,在土围敌楼上设号角2只,号锣1面,大旗1杆,方灯1盏,令旗4面,大旗之上书“练总”两字。演练时,敌楼号角一响,白日举旗,夜晚张灯,限半个时辰,各团甲长执大小旗帜,带领本管团丁,携带枪械,赶赴围墙管段垛口站立。鸣鼓一通,各门楼随同鸣鼓一通。令旗一绕,各门楼团长、甲长挨次将旗一绕。持火枪者,各放一枪,持扎枪者,向外一举,如此演练3次,由教总派员检查,查验完毕,号锣一响,旗卷灯收,各自散去。此种演练每月一次,内容单调,方法简单。
  二、联庄会训练
  以演练操法、枪法为基本内容,每月初一和十五两日,由屯长率领各会操1次。农闲时则不时操练,或2、3屯会猎,或由社总集合比武。有的州府由驻扎防营就近督饬各团练每月校练操两次,分别优劣,存记功过。各防营或将团丁调营训练,或由驻队官就查道之便,分赴各团练校练,或令民团练长赴营,将枪架刀法学习熟练后,回各团练训练团丁。地方官因公下乡,也随时令团总集合团丁演放枪炮,操演技艺。对放枪中靶、操演纯熟者,发给银牌及赏号,对操练日久而一无所能者,则革职更换,以示惩戒。
  三、预备巡警训练
  预备巡警要求警丁必须经过教育,达到一定水平。预警人数较多,采取分期分批轮流调训的方法训练。省、县设有教练所,负责训练骨干,3个月为一期,毕业者回乡练习。警丁训练由区巡官组织,由受训毕业者兼任教员。按登记注册先后顺序,每期抽调三分之一,在适中地点集训,演练陆军操法、技艺,讲授警章。除集中训练外,还定期抽调训练。
  第四节 防剿
  一、清匪防盗
  咸丰至同治年间,官兵征调频繁,盗匪蜂起,吉林将军奉旨严整乡团,并实行以团练为各路官军之应援的剿匪对策,进行清匪防盗。光绪二十年(1894年),中日甲午战争之际,“边防军务日紧一日”,驻防军调走,地方不靖,为维护治安,长春府知府杨同桂“邀集首领铺商连日商议,即将商团二百名先归操演,每日午前令其习练枪炮步法,午后分作东西南北四路,即在附城三十里内巡道棱缉,夜则在城分班查街,自兴办(团练)以来,地面尚觉安谧,颇得实效”。
  二、抵御外军侵略
  在俄、日入侵,民族危机的时刻,受广大人民群众反帝爱国斗争的影响和推动,吉长两府的部分团练,也参加了抗击俄日侵略的斗争。咸丰十年(1860年),张登瀛、徐得林部2万余人,组成“抗俄团练”,赴乌苏里江以东,设营150余处,进行联防,抵御俄军。光绪二十年(1894年),在中日甲午战争中,吉林团练韩登举等部,配合官军行动,在辽南海城地区作战多次,先后击毙日寇四五百名。二十六年(1900年),该部又在吉林欢喜岭、蚂蚁河大岭等地对俄军作战。同年七月,入侵东北的沙俄军宁尼堪波夫部第二军一部侵入农安县,当地联庄会勇配合驻军行动,对入侵之敌作战,阵亡会勇78人。8月,前将军长顺发布告示,宣布“中俄和局”已定,联庄会枪械被俄军收缴,抵抗行动被迫停止。
  三、镇压农民起义
  同治二年(1863年),在太平天国革命和捻军起义的影响下,吉林各地相继爆发了农民起义,为镇压起义军,各地联庄会应援清军,连续展开了大规模的围剿行动。在吉长地区,清军和联庄会配合,对活动于这一带的义军马振隆等部的围剿更甚。同治三年十一月(1864年12月),马振隆部义军转战至张家店(今九台县境内)时,长春厅清军官兵在联庄会勇的配合下,在此同义军展开激战。同治四年十二月(1866年2月),马振隆、许占一率部攻长春、克农安;同治五年正月(1866年2月),王起、马振隆率部攻双城堡,占法特哈边门(今榆树县境内)等作战时,无不遭到清军和当地团练(联庄会)的联合打击。马振隆部义军自同治三年五月举义,到同治五年四月在梨树、伊通、九台、长春、农安、榆树、五常、伯都讷、双城堡和乌拉街等地作战中,虽然多次给清军官兵以沉重打击,但由于遭到吉林、长春两府驻军和联庄会的持续围攻,联合镇压,终于转胜为败。
  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吉林省继山东、河南、直隶等地之后也爆发了以农民为主体的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长春、吉林两地义和团兴起后,把斗争的矛头首先指向恃强逞凶的英、法教会和俄国领事馆,因而遭到俄军的镇压。尔后驻防清军也对义和团改利用为打击,同俄军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配合行动。各地团练(联庄会)也积极作应援,联合镇压。是年七月(1901年8月),清军将义和团法师敬际信等40余名义和团员杀害。翌年初,“招抚”忠义军,将义军首领刘永和、杨玉麟等由俄军劫持至伯力并杀害。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俄军、清巡捕队和吉长地区地方团练(联庄会)联合,向活动和转战在吉林东南部山区的义和团发动进攻,经多次激战,使义和团遭受了重大伤亡,势力锐减,终于失败。
  第五节 经费
  一、团练经费
  团丁不发饷,团练经费主要用于练会办公。常驻会的练总和一部分团丁补给津贴、工食,以及购买枪弹,所用经费由民间自筹,按地亩数摊捐,其数额各地区和各时期不同。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省保甲团练章程规定,团练经费每垧地不得超过150文,十分之二送团总处应用,十分之八留本屯开支。
  二、预备巡警经费
  按宣统年间颁布的预备巡警章程规定,无论巡官、巡长、巡目和巡警概不发饷,但遇剿匪或出境缉捕,其公用费、弹药费、特别事项(如公伤、抚恤等)所需钱款,由该管区大户公摊。各地经费来源不尽相同,农安县预警费从历年青粮中调拨,凡种地满10垧者,出三色粮2斗,10垧以上者递加,每年秋收时,由巡长会同绅董抽收。其它县有的由警饷中扣除一成作为预警费;有的从地亩捐内拨款;有的由官府自筹。
  第六节 赏罚抚恤
  光绪三年(1877年)、六年(1880年)、二十四年(1898年),吉林将军衙门对团练和预警的赏罚和抚恤,都作出过规定,各府、州、县也有相应的举措。
  一、团练赏罚抚恤
  奖赏分为赏银钱、赏功牌和保举。赏银钱:是对遇有盗贼临阵能出奇制胜、杀敌立功者,酌赏银钱。按规定,捕获(斩杀)著名盗贼1名,赏银40两;捕获(斩杀)一般盗贼1名,赏银20两;缴获盗贼器械、马匹及无主赃物,如数交官,酌赏银两。赏功牌:是对愿得功名,应得赏银钱120两者,赏五品功牌;80两者,赏六品功牌;40两者,赏七品功牌。社总、团长努力尽职,卓有成效者,可3年1次请赏功牌。光绪二十年(1894),长春知府为劝办团练有成绩的11人,申请了六品和七品功牌。保举:是对“缉捕盗贼向最得力”或擒拿义军首领者,被保举赐予一定的功名,委以一定的官职,并发给一定的薪水银和办公费。对在执行公务中受伤或捐躯者,保举抚恤和赏钱。
  惩罚:分罚钱物和送官府究办。平时操练1次不到,罚火药3斤;2次不到,再罚铅子3斤;对操练3次不到者,练总、团长可将其送官究治。遇有盗警无故不到,或枪械不备,不听约束者,送官究治;对通匪者,斩首示众。
  抚恤:在清匪防盗中,被盗贼打伤或临阵捐躯者,无论绅商士庶,在事过之后均准分别保举抚恤,并酌赏银钱。
  二、预备巡警奖惩抚恤
  奖励:巡官、巡长工作勤奋,任劳任怨,半年无疏漏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盗案者,记功1次;及时破获劫案者,记大功1次。凡记功三次者,并为大功一次;凡记大功1次者,禀请受奖。一等奖赏钱10吊;二等5吊;三等2吊。巡目、巡警,拿获小窃掏摸犯者,记功1次;拿获劫盗会匪及要犯者,记大功2次,并得一等奖赏;缴获窃盗赃物除记功外,还按赃物价记赏,价值500两以上得特等赏,50两以上得一等赏,50两以下得二等赏,20两以下得三等赏。
  惩罚:巡官、巡长,执行任务不力,懒惰误公事者,记过1次;管内巡目、巡警有过失者,记过1次;知而故纵者,记过2次;所报管内巡目、巡警功过不实者,记大过1次。凡记过3次并为记大过1次。记过3次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20吊;记大过者,罚钱30吊。巡目、巡警,凡怠慢误公事者,记过1次;完成任务不力者,记过一次;服务时私自走脱者,记大过一次。连记3过者,罚钱5吊;泄露机密者,罚钱10吊;冒功请赏者,罚钱10吊;包庇窃贼赌犯私自释放者,罚钱20吊;凡抢劫财物、强奸妇女、犯案私逃、通匪劫夺者均斩。
  抚恤:凡因公受伤或致病者,发给医药费。巡官、巡长发给100吊;巡目、巡警发给50吊;重伤者加倍。因公殒命者,不论官职和当差年限,除发给抚恤金外,均分别禀请给予“血典”,以慰死者,鼓舞士气,激励斗志。
  第二章 民国保卫团
  中华民国成立之初,吉林沿袭清末旧制,民众武装仍为团练和预备巡警。1914年5月,中华民国以大总统令公布《地方保卫团条例》,6月,吉林省制订了《吉林保卫团编制简章》,令各地依照《简章》规定组织地方保卫团队。开始时是不脱产的保甲乡团,其后,由于防缉盗匪等的需要,数次修改章程,逐步发展成为辅助军警维持治安的半脱产的保卫团。
  第一节 组织编制
  据《长春县志》记载,长春县(1913年撤长春府置长春县)保卫团,“始创办于民国三年,初以地面不靖,恐警察兼顾难周,故省中有保卫团总管理处之设,并令各县遵照办理。”此间,长春及今长春所属之双阳、农安、德惠、榆树各县设保卫团总监督,由县知事兼任。1915年,县公署内设“保卫团办事处”。翌年,吉林省成立“吉林全省保卫团总办事处”;各县保卫团办事处改称“县保卫团办事分处”。其内置人员一般编有处长1人,由县知事兼,提调、督练长、督练员、文牍、会计、收发各1名,雇员或书记3至7人(各县实际编制不尽一致)。1927年,各县改设“县保卫团事务所”,长春县保卫团事务所内置人员,按1928年事务所编制计,有总队长、教练、文牍、会计兼庶务、收发员各1名,雇员5名,其它勤务人员15名。
  保卫团编制。初期,是按警察区或原预警区划分区团,长春县于第一至第五警察区成立5个区保卫团。各团设团长(团总)1名,由区官(即警察分所长)兼充,副团长(副团总)1名,统归县警察所长统辖。保卫团的编组,依据本团地域内户数,每户指定1人编入保卫团名册。家无成丁,或两家只有1丁,或老弱残疾,或因故不能服务,经县总监允许可不编。10户为1牌,设牌长1人;10牌为1甲,设甲长1人;5甲为1保,设保董1人。
  1916年9月,吉林省公署颁行《吉林省地方团编练大纲》,按《大纲》的规定,在保卫团组成后,各县先派教练员会同保董教练2个月,尔后从中挑选部分精壮团丁,于翌年分别编成警备游击队、团防队和团巡队。团丁每6个月另行挑选一次,以保精干,其余团丁各安本业,有事听候调遣。选编员额,团防队大县300—500名,中县150—200名,小县60—100名;团巡队大县150—200名,中县100—120名,小县30—50名。长春县属于大县,按规定执行。团防队分驻各地要点防守,团巡队在县境各处梭巡。此外,还要随时准备听候省保卫团总办事处调遣,赴省城或邻县防剿盗匪。
  1920年,根据省保卫团督办处(是年由省保卫团总办事处改成)的决定,长春等各县将团防队和团巡队改编为保卫队,每队100人,设队长1人,副队长兼教练1人,下辖4至5个牌(排),每牌(排)20人。根据省保卫团督办处的统一规定,长春县、榆树县各编5队,农安县编4队,双阳县、德惠县各编3队。编2个队以上者,设总队长1人,督察员1至2人。长春县保卫队历任总队长是:关荣森、魏熙屏、张荫池、唐玉衡。
  长春县及今长春所属各县保卫队初建时只编有步队,以后根据需要又编建了马队,长春县第一至第五区保卫队均由步队和马队组成。
  1922年4月,保卫团配合军警剿匪,为兼顾地方治安,按照省公署关于“化散为整,择要防守”的原则和饬令,长春等县将预备团丁以区为单位编成“附团”,设保董1人,统管其事。抽团丁的十分之一编成常驻丁,分设防所,担任治安。常驻丁每月轮换一次,其余预备团丁分散务农。
  1923年6月,吉林省公署公布《吉林保卫团编制简章》,规定:县保卫团以该管知县为总监督,编制50人为1分队,设分队长1员,2分队为1队,设正队长1员,4分队以上设总队长1员。总队长、正队长、分队长由省署加委。
  1926年,警、团领导机关合并,各县保卫团事务所设总队长1人,区事务所设正队长1人,牌改为分驻所,设分队长1人。与此同时,还着手改编保卫附团,到1927年,各县保卫附团均改编为保卫团正队。至1928年6月前,按《长春县志》和《吉林长春县保卫团兵力驻扎地点一览表》记载,除由县保卫附团改编的保卫团正队未统计外,全县保卫团共编1个县保卫团事务所,1个保卫游击队,5个马队和4个步队,官兵总额为396名。各部队官和驻扎地点是:保卫团事务所,总队长唐玉衡,驻县城东三道街;保卫游击队,队长张汉卿,副队长李洪山,驻县城东三道街;第一马队①(保卫团的序号同县属区的序号一致,队号与区号相同,表明该队即为该区保卫团队。),队长王振镛,副队长王承惠,驻兴隆岭;第二马队,队长王丕钦,副队长高元朴,驻朱家城子;第三马队,队长王文金,副队长宋海亭,驻老成窝堡;第四马队,队长陈秀琳,副队长李德林,驻小双城堡;第五马队,队长马振军,副队长韩相臣,驻烧锅店。第一步队,队长张子祺,驻拉拉屯;第二步队,队长栾守伦,驻鲍家沟;第二步队分队,分队长鲁炳章,驻潘家岭;第四步队,队长张士林,驻老山头;第五步队,队长高治国,驻靠山屯。此后,县保卫团队的编制、分驻处、负责官员、编制人数,均“不无更动”。
  1929年,吉林省公署又制定了保卫团“简章”,颁令各县进行改编。规定每正队编2至3个排,每排3个班,每班8至14人。排设排长,班设什长,各县保卫团均直接隶属于吉林省保卫团管理处统辖。此次改编后,长春县保卫团队的编成是:1个县保卫团事务所,3个游击马队,5个步队正队,6个步队分队,共计官兵609名②(原件《长春县保卫团事务所兵力驻扎地点一览表》中统计为557名,与各部的综合数字不符。)。保卫团事务所总队长唐玉衡,直属员丁46名③(“员丁”,员是队官之下的职员,雇员,丁是队官直辖团丁。),驻县城东三道街;第一游击马队,队长王文金,队附王洪山、张福魁,辖团丁49名,驻宽城子车站;第二游击马队,队长赵广居,队附刘铎、柏瑞峰,辖团丁49名,驻宽城子车站;第三游击马队,队长陈秀琳,队附杨秀琳、朱兴周,辖团丁49名,驻小双城堡。第一步队正队,队长张子祺,队附赵玉瑄,辖员丁35名,驻米沙子车站;第二步队正队,队长陶雨亭,队附傅双五,辖员丁35名,驻朱家城子;第三步队正队,队长傅殿功,队附李树林,辖员丁35名,驻老成窝堡;第四步队正队,队长张士林,辖员丁35名,驻老山头;第五步队正队,队长薛魁,队附王富生,辖员丁35名,驻烧锅店。第一步队分队,队附黄云峰,辖团丁33名,驻拉拉屯;第二步队分队,队附曹翰先,辖团丁33名,驻鲍家沟;第三步队分队,队附鲁炳章,辖团丁33名,驻一间堡车站;第五步队分队,队附张国卿,辖团丁33名,驻靠山屯;第四步队王家杂货铺分队,队附李德林,辖团丁32名,驻王家杂货铺;第四步队龙王庙子分队,队附孙盛春,辖团丁52名,驻龙王庙子。
  第二节 枪械弹药
  团丁枪械,由各户备价请领,编号造册,送县备案,如有损坏随时报告,不得私自转让变卖。武器多为旧杂式枪械,如老套筒、连珠枪、自来得、别拉旦、七米厘等。武器的数量随着各时期团队编制的改变而变动,各团队拥有数不固定。长春县保卫团在1926年5月间,有正附团官681名,其中正团267名,枪173支,每枪配弹药90发;附团414名,枪100支,每枪配弹药50发。
  武器保管。1922年,省公署以训令规定了警团枪弹保管的规则:凡公有枪弹,须分别警有和团有,列表报省长公署备案;借用民间枪支,须另列一表附送核查;剿匪时消耗枪弹,须随时报县知事核明注销;凡警团人员交卸时,须将保管枪弹数目列表报县知事核明备案;县知事交卸时,须将所属警团公有枪弹列表呈报省长公署核查;所有枪弹如有损失,按补赔办法办理。
  第三节 军事训练
  保卫团的军事训练,初期由警察所派员分赴各团会同保董教练,训练内容为试放火枪和警察常识,试放火枪训练以打靶命中为重点。1916年以后,则由县保卫团办事处分处派教练员训练。至1929年,训练内容开始走上制式化训练,即要求县保卫团训练按陆军兵科操典及条令施行,并教以普通警察知识。训练方式,主要是按计划开操,官兵对于学、术两科均加以操演。
  军事训练除平时实施外,乡镇每3个月还要会操一次,区半年会操一次,以检验训练效果。全团操枪、步法整齐,训练成绩优良者,由县政府呈报省政府奖励。
  各县保卫团总队长及教练员,在训练中负有重要责任,为保证训练质量,对其任职资格,省长公署于1922年作过明文要求:总队长必须对于战事素有经验,或曾任陆军连长、营长及警察所长;教练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军事知识,通达战术,并有陆军学校或警察学校毕业证书,方可任用。
  思想教育,主要以队官训话的方式进行,要求官兵竭尽事上、忠于职守。1929年以后,要求官兵学习政治常识和国民党党义。
  第四节 经费
  保卫团经费包括办公用费、职员、团丁的薪饷、伙食费、防剿盗匪的消耗和服装、医药、旅差、枪械修理等项费用。
  保卫团成立初期,团总、牌长等均系名誉职员,不支薪饷,各区团丁均系义务团丁,亦无薪饷。只在召集执行公务期间发给伙食费,以冬防、夏防紧要时计算,每年约8个月。团丁衣帽不拘颜色式样,后来为便于识别查考,官兵穿着由保卫团统一制备的制服。1916年,《吉林全省地方保卫团编练大纲》规定,团防队、团巡队团丁,除在操练期间发给伙食费外,应调赴省城或邻近各县防剿盗匪时酌给薪饷。从1920年起,团丁在服务期间给薪饷和伙食费,各县标准大同小异,按1930年时计,一般总队长100元,教练员60元,正队长40元,团丁10元。
  保卫团的马队采用私马制,团丁自备马匹,养马费用列入丁饷预算。
  保卫团的经费,按土地抽收垧捐,各县经费数量由县知事通盘考虑编造预算,报省核定。但每垧地收费最多不得超过小洋1角5分,最低不低于小洋5分。
  保卫团经费开支,各县多少不一,民众负担有轻有重。有的保卫团的团丁多半来自雇募,枪械则由团总代租,所租枪械各项费用并无定额,由团总自行征收,跋扈之家分文不纳,小户平民之家加倍索取,百姓深受其害。
  第五节 防剿
  吉林地区多匪患,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猖獗,打家劫舍,强抢财物,为害城乡。保卫团以防剿盗匪,保卫地方安宁,维护社会治安为专责,每当青纱帐起或冬防之际,保卫团按段梭巡防缉,有时还同邻县团队合力堵剿。1923年1月,双阳县保卫团分队长张国宝被匪掳去,同时损失别拉旦枪25杆,子弹3920粒、套筒枪弹300粒。事发之后,双阳与邻县保卫团立即进剿,盗匪退去,张国宝乘机逃回,被革职。
  保卫团在防剿匪盗的同时,更参入镇压人民革命的活动。1930年10月,吉林全省保卫团管理处印发训令,通报中国共产党在吉林省境内的革命活动,令各县保卫团严防。接此训令,双阳、长春两县保卫团总队长先后召集所属员丁开会,研究防共事宜,进行反共部署,防范人民革命运动在本区的发展。
  第六节 奖惩
  依据1914年5月民国《地方保卫团条例》和吉林省据此制订的保卫团章程中的规定,各保卫团在办理保卫事宜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县保卫团总监督(县知事)核给奖励。受奖条件:“一、检获著名或是悬赏缉拿之巨匪讯明惩办者。二、盗贼抢劫登时捕获者。三、团内无盗贼土匪踪迹者。四、协同他团捕获盗匪者。五、因捕拿盗匪被伤或毙命者。具第一项至第四项情事得由总监督酌量情形给奖。但认为成绩优美者并得由总监督呈明省长核奖。具第五项情事,得由总监督呈明省长照警察恤赏章程办理。”
  各团办理保卫事宜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县总监督量予惩罚:“一、容匿盗匪者。二、团内发生抢劫重案未能登时捕获者。三、探访未确误行逮捕或有意诬及良善者。四、偷惰不能得力者”。以上各项由总监督酌量情节轻重量予惩罚或撤革之。如情罪重大时得呈明省长严办。
  第三章 伪满州国自卫队
  伪满的民众武装,以保甲自卫团和协和义勇奉公队为基本组织形式。自卫团始于1932年9月,是由伪吉林省长、维持会会首熙洽发令,按所颁布的《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建的,它是将原民国之保卫团加以改编,转而成其为伪满之自卫团,为日伪统治服务的。
  1933年12月,伪满公布了《暂行保甲法》,开始按保甲制度在乡村建立保甲自卫团。1937年,又实行《市街村自卫法》,决定给予市街村以自卫的权能,与保甲机能合并运用,使自卫团组织进而扩展至市镇。
  保甲法的施行,起初除盗匪为害比较少的兴安四省外,在伪满普遍实行。
  至1935年,随着所谓“治安肃正”的进展渐渐扩充,又规定了在3年内“采取重点主义”,改变过去一律强化的作法,把保甲法的施行划分成“特别指定地区”和“可不实行地区”。在特别指定地区“配备保甲专务指导员,专门致力于加强保甲制度”。在今长春辖境,双阳、九台、农安、德惠、长春县于1935年,榆树县于1936年先后被指定为特别施行区。“可不实行区”是作为例外情况对待的地区,即如“新京”、哈尔滨两特别市和奉天市那样的警察完善和治安确保的地方,经民政部大臣认可,可不实行。其国民防卫初由自卫青年团、后由协和义勇奉公队担负。
  1938年7月,伪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协和义勇奉公队”的法令,组建协和义勇奉公队。这种组织被确定为国民防卫的核心,主要建立在伪首都和大小市镇,在设立奉公队的地方,不设自卫团,不设奉公队的地方,则以自卫团代之。
  自卫团和奉公队自组建后,一直在日伪统治集团的控制下进行活动,它既在维护地方治安中发挥了作用,又积极镇压群众的反满抗日斗争。1945年8月,抗战胜利,伪满洲帝国垮台,这种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地区进行殖民统治的产物,也随之解体。
  第一节 组织
  一、自卫团
  自卫团之编组,在伪满实施《暂行保甲法》以前,伪吉林省各县自卫团,是按照《吉林省各县自卫团组织章程》编组的。取奉天省模式,“长丁分区抽编之,由保董1人,百家长若干人,十家长若干人,团丁若干人编成之”。《暂行保甲法》颁行之后,伪满实行统一编制,规定警察署管辖区为1保,1村或相当村的区域为1甲,甲内居民10户为1牌,保长或甲长可根据保甲内住民安全的需要,组织自卫团。警察署长认为必要时,也可命令保长或甲长组织自卫团。凡在甲内居住1年以上,年龄在18至40岁之男子,除公务员及残废者外,均为甲之自卫团员。保之自卫团以保内各甲之自卫团编成,其名称前均冠以保或甲二字,称某县某保或某县某保某甲自卫团。根据地方情况,也可将数甲合并成1个自卫团,保自卫团设团总、副团总,甲自卫团设团长、副团长。团长、副团长由甲自卫团员互选,任期1年,可连任。团总、副团总由保内各甲自卫团长互选,经警察署长呈地方行政官署长认可。团总、团长关于自卫团的人事、财务等事项受保甲长监督;关于自卫团统率事项,直接受警察署长指挥。自卫团实际是警察署的辅助机构。
  各自卫团在编组时,抽一部分精壮者编为“常备团员”,其余为“预备团员”。为减少实施保甲制的经费,自卫团员原则上不发薪金,但在组建自卫团初期,大家富户子弟往往出钱请人代替,因此,部分自卫团员渐渐职业化,出现了一些“有薪”(即发薪金)的自卫团员。根据1934年12月统计,长春和现属长春市的德惠、榆树、农安、双阳、九台等6县,共有37个警察区、58个保、1354个甲,编自卫团250个,自卫团员5501人。
  自卫团组成后,本着减少数量,提高质量,节省经费,确保治安的原则,先后进行了多次整顿和调整。其中较大的整顿和调整有3次:第一次从1935年起至1937年,分期分批地进行重点整顿。每年集中力量有重点地在一部分县内推行保甲制度,整顿自卫团组织,清除“不良分子”,健全组织,精干队伍。经过调整和整顿,各县自卫团员的总数均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德惠县整顿后团丁总数由1936年的1150名,减至830名;双阳县减至787名;榆树县减至403名,其它各县也有不同程度的精简。第二次从1937年12月1日起,实行市街村制。在实行市街村制的地区,废除《暂行保甲法》,实行《市街村自卫法》,将保甲自卫团总、副团总改为团长、副团长;原团长、副团长改为分团长、副分团长。自卫团员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8岁以上40岁以下,改为20岁以上40岁以下。在实际编组时,从中选拔20至30岁的青壮年组成自卫团,其余人员作为预备团员。自卫团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警戒防御紧急危害”,改为“承警察官署长之指挥监督从事防火、防水、防空及警戒防御匪患”。第三次是将自卫团从初期的有薪(职业性的)常备制逐渐改为义务制和轮换制。1938年4月4日,伪满发布了《关于整顿有薪(职业性)自卫团的通知》,要求1939年3月末大致整顿完了。但是,在一些地方自卫团担任管内警戒,需要一定的人力常年值勤,对这部分人必须供给衣食,因而实现义务制和轮换制进展较慢,直到1941年才逐渐整顿完了。
  二、协和义勇奉公队
  1938年7月,伪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协和义勇奉公队》法令和《青少年组织大纲》,把国民按年龄编入不同的组织。10岁至15岁的少年组成协和少年团;16岁至19岁的青年组成协和青年团;20岁以上的成年男子为协和会员,而以20岁至35岁的协和会员为核心,组成“协和义勇奉公队”,把青壮年纳入战争体制。
  1940年12月26日,伪国务院治安部发布《关于协和义勇奉公队之件》,明确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是国民防卫的核心行动组织,用以彻底进行国民训练,整备“国防”体制,使其担任“国土防卫”和“国民警护”等任务。决定在“新京”和其它重点城市、重要工业区、铁道沿线、“国境”要点设置协和义勇奉公队。在组织了“奉公队”的地方,不建立自卫团,而将其职能并入协和义勇奉公队之内。1944年,伪满又发布《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整顿要纲》,决定把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扩大到各县旗。规定市、县、旗设总队;以市的行政区、县旗的行政警察区为单位设区队;以协和会的地域分会为单位设分队;以国民邻保组织(居民组织)为单位组织班组。此外,在“国家”的重要设施,规模大的官府机关、会社、工厂等单位组织设施区队、分队和设施班;在大学设大学队。根据各地区防卫司令官(地方防卫队长)及警护负责人的要求,还组织了特殊队。特殊队包括高射炮队、高射机枪队、卫生队、消防队、汽车队、通信队等。
  1941年3月5日,伪满设立了协和义勇奉公队中央总监部,由关东军参谋长和协和会中央本部长任中央总监。省和县也都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按规定,协和义勇奉公队还置顾问若干人,由总队长推荐,各地区协和会本部长委嘱之,一般由日本人担任,其实是协和义勇奉公队的实际操纵者。
  协和义勇奉公队各级组织之名称,均冠以各该市、县、旗、区、街村之地名或区域设施名称,例如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某区队或某市协和义勇奉公队自动车队等,其成员以在乡军人之队员为骨干。“奉公队”总队置总队长1人,副总队长若干人,区队和分队也相应的配置。各级各队还配置必要数量的职员,承队长之命,分担队勤勤务。总队长及副总队长依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之推荐,由省本部长同意,中央本部长委嘱之;区队长以下之役员,从各该地区协和会本部长推荐之队员中由总队长任免之;特殊队役职员之任免准据上述原则定之。为教育训练之需要和实施便利,总队、区队和分队均设队本部,队部原则上置于各该协和会和事务所内。
  伪新京是伪满洲国的“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的主要组建地区,“鉴于首都的特殊性,就需要持别的指导和规定”。为此,1941年4月,伪满特地颁行了《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指导方针》,分别就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组织形式,职责及教育方针,警防训练问题,较其它地区作了更加具体、具有一定特殊性的规定。《指导方针》明确规定,“组建首都奉公队的目的,在于向遂行国防及各种公益事业实践迈进,养成质实刚健的中坚国民。把奉公精神向队外一般国民教化普及,进而迅速整备适应国情的国家总奉公体制,以期强化充实国家总力战”。
  “首都”奉公队的编组,“参照《协和义勇奉公队组织要纲》(实施),由队员、干部及职员组成”,在具体实施时得体现出“首都”的特点,特别要“使奉公队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及国民组织(体现)统合关系,协调并加强训练以期彻底,设定各级组织训练编成”。
  “首都”协和义勇奉公队总的编制序列是:总队下设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区队下辖分队,分队之下依次为班和组,另设分队防护队,防护队之下编分队;中坚队下辖大队,大队之下依次为中队、小队和分队。总队设总队长、副总队长、指导委员、训练指导员、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区队、中坚队、特殊队,均设队长、副队长、队附和本部员若干人,各队之下级组织只设队长或班组长,不设副职。区队、中坚队和特殊队,在必要时也可设指导委员及训练指导员;总队及下属区队、中坚队、特殊队之本部员可由队附兼任。全总队受总队顾问统制。
  在总的编制框架内,根据需要又有特殊编组。大体分为计划警护编成(训练编成)、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和特别动员编组(特殊组织)几种形式。
  计划警护编成。在各级组织中编常备队,作为计划警护的骨干;总队中坚队为全市的总预备队;区警护队(又称警防队)为区的计划警护的常备组织;分队护防队是分队区域内的协同防护的基本组织。
  家庭防护编组。基本组织与协和会分会及国民组织地域一致。各级队长通过本组织系统,主要担负家庭防护(设施分队是自体防护)及邻组协同防护的指导责任。设施区队、分队,通常不设警护队及防护队,而以分队组织根据其设施防护计划,编成警防单位。
  特别动员编组。负有特殊使命的单位特别编成特殊队。特殊队有防空、通信、汽车、消防、卫生、铁路警护等各种专业队。爱路队根据与铁路有关方面的协定编组。
  第二节 训练
  自卫团训练,初期属应急训练,使之能够适应辅助警察进行讨伐、防卫、镇压民众反满抗日斗争的需要。训练由各县区警察署长负责,选派学科、术科训练有素的警官,亲自到各保甲自卫团,按照警察官吏教养规程及实施细则实施教练,并讲授保甲法。术科训练进行立正姿势、步法、射击姿势(包括立射、跪射、卧射和仰射)、散开、排连制式教练及战斗教练。以后,根据形势的变化,以“整备国防体制”为着眼点,除进行警防训练外,又增加了防火、防水、防空等训练内容,企图把自卫团培养成社会基层的骨干组织,使之成为能够应付一切非常事态的综合防卫机构。
  1939年6月20日,伪治安部发布《自卫团教养训练规程草案》,规定自卫团对团员实施以“建国精神”为基础的国民训练及必要的实务训练,以培养平战时期都能有效地防卫地方的能力。教养训练的重点在于精神训练,以养成“社会的中坚分子”。教养训练根据团员的职业及年龄等情况,选择适当时机有针对性地进行。
  训练科目及年度训练时数:
  精神训练。30小时以上。内容包括“建国精神”;修身及公民教育;常识及时事问题。
  实务训练。100小时以上。内容包括点检;各个教练;部队教练;战斗教练;消防;防护;综合演练。
  语言训练。学习使用日语。
  自卫团教养训练,由警察署、市街村公所、协和会、铁道警护队等有关单位协作,由自卫团长及分团长负责,定期或临时实施。警察署长每月将训练情况向县(旗)长书面报告一次。县(旗)长每年度对自卫团教养训练状况须查阅一次以上。
  协和义勇奉公队训练,主要实施警防基本课目训练,并进行特业技能教练。农村地区以实施基本课教育为主。
  教育训练坚持以干部为重点,以“陶冶精神及思想为第一位”,一切训练都是“重点指向防卫力的加强”。
  为加强干部训练,“在总队长直辖下编成特别训练机构教导队”。为提高队员的素质,“作为总队本部的弘报特殊机构,编成兼队员训练的弘报队”。为“图提高各级队本部的效能,加强防卫综合指导性”,结合教育训练的实施,还特地“整顿各级队本部,特别是总队本部机构”。
  “奉公队的防卫训练,大别之可分为家庭防护的指导和各地区计划警护的指导。家庭防护(训练)与奉公队各级组织的阶段相适应,逐次训练次级干部,养成其指导家庭防护的能力;计划警护(训练),以各级(总队、区队、分队)的常备训练编成为基础,并以其所需的活动事项为主,进行训练。另外,对总队、中坚队,随着情况的变化,可实施能担任特别处置的稍高一些的防卫训练;干部训练除适当运用教导队养成精练的干部之外,还应随时实施对各级队长、本部员、指导员等的遂行其职务所需技能的锻炼、研究、讲习等特别训练”。农村奉公队训练,“应先以干部训练为重点,渐渐加强组织整备,以其贯彻训练”。
  为促进训练的发展,全面提高训练质量,还适时组织竞技大会和实施野外“国防”综合演习,并运用各种方式考核训练效果,特别注意“振起国防精神,锻炼身心”,“增强防卫能力,发挥国民防卫核心行动组织的效能”。
  第三节 经费和装备
  经费和武器装备是伪自卫团后勤供应的基本内容。
  一、经费供应
  按照《暂行保甲法》和《市街村自卫法》的规定,自卫团属于义务性民众武装组织,团员原则上不发薪。但建团初期,由于大家富户往往出钱雇人代为服役,在特殊情况下伪政权还设暂时性的给薪团员,因而也出现过职业性的“有薪团员”。以后,随着保甲法、自卫法的实施,逐渐废除了职业性的有薪团员,普遍实行义务团员制。但有些经费,如自卫团事务费,常备团员出动时所需实物给予费等,仍须筹集,由保甲牌内“受益的住户家长负担”,另有部分经费是从“过失罚款”中得来,原则上自卫团员每员一次过失罚款在20元以下。由各住户负担的经费,根据住户拥有的土地数或相当的资产“公平分担”,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德惠等县规定,“土地公课”每垧一元,二十五垧以上者一元一角,五十垧以上者一元二角;营业公课,按营业附加捐二分之一(征收);户别公课,按户别捐三分之一(征收)。所有经费均包括在保甲费内,不单设专门名目的经费。
  协和义勇奉公队之经费,主要来源于两个渠道:“1.市、县、旗及街村或准此者之补助金;2.捐助金。但捐助金由总队部总括受理之”。
  二、枪械配备
  自卫团的枪械和弹药,由县区警察署以贷与的方式配发。主要来源于原民国自卫团和民间,是伪满在实施《枪械取缔法》过程中收缴的。每枪配弹数各县不一,少则每枪20粒(发)左右,多则110粒(发)上下。枪弹的配发以甲为单位,由自卫团长、分团长负责。枪械多为旧杂式,型号各异,如洋炮、老套筒、连珠枪、自来得、别拉旦、毛瑟、七米厘等皆有。由于自卫团几经调整和整顿,各县各时期编制人数时有变化,枪械的装备数也屡有增减。但对常备团员各县各时期均能保持每员各1枪和一定数量的弹丸。以双阳县为例,1931年12月该县自卫团初建时,共有团员1278人,配备枪械1233支,子弹48944粒;1934年12月,依暂行保甲法之规定改编后的自卫团,共有团员1371名,配备枪械1332支,子弹49209粒。这样的配备,不仅保证了为数一般占团员总数40%左右的常备团员的用枪,而且预备团员在奉召执勤时,也基本能够满足其对枪械的需要。
  第四节 防剿
  按照伪满《暂行保甲法》、《市街村自卫法》的规定,自卫团的主要活动是警防村镇。但其作为军警的辅助机构,也时常参入袭击抗日义勇军、反日游击队和围剿抗日联军的“讨伐”活动。
  一、警防
  日本侵略者为了消灭反满抗日武装,大肆建立“集团部落,制造无人区”,强迫散居在偏远地区的农民都搬进指定的大村庄,企图隔断抗日武装特别是东北抗日联军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确保治安”。“集团部落”周围筑围墙,设炮楼,架铁丝网,由自卫团站岗、放哨、巡逻,武装守围。抗日武装要进入集团部落活动,常常遭到他们的袭击。为加强警防,长春、农安、德惠、长岭、伊通、双阳等6县,早在1932年自卫团初建时,即制定了《联防简章》,以长春县自卫团总部为主,组织6县联防。《联防简章》规定,对于“股匪剿捕之计划及其步骤与期限;零星土匪之搜缉;联防各县进境警团之巡逻、侦察通报等事项”,“得召集联防会议决定之”。以长春县为联防总指挥,其余各县为防区指挥,组织好协调行动。并规定视自卫团官兵在行动中之功过,按级给予必要的奖惩、赏恤。
  二、袭击抗日游击队
  1932年,在中共东满特委领导下,吉林省东部地区之延吉、和龙、汪清、珲春4县,先后建立了数支抗日游击队,进行抗日活动。这些人民抗日武装一经组建,当地警察分署即指挥自卫团,频繁地对其进行“讨伐”。其中仅1933年和1934年两年间,4县自卫团即先后出动106回计1836人次,给抗日根据地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三、围剿抗日联军
  为镇压人民抗日武装,各地自卫团还在日伪讨伐队司令官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日伪军行动,参入围剿抗日联军的“大讨伐”。
  1935年,伪第二军管区混成第七旅,在少将旅长金恩奎的率领下,出动了3个团3320人的兵力,在第五军管区所属7个连的协同下,对活动于吉东地区的抗联部队进行“讨伐”。在此次行动中,该地区自卫团共出动2077人,参加作战行动5699人次。
  1936年6月至1941年3月,根据所谓“东边道治安肃正计划”,日伪组成了以日军第二独立守备队司令野副昌德少将为“讨伐”司令官的“联合讨伐队”,总兵力达35256人,对抗日联军进行了大规模的持续“讨伐”,使抗日联军领导机关和部队遭到重大伤亡。在持续5年的“讨伐”中,由行政警察指挥参入行动的16个县的自卫团组成的“警防队”,共有12276人,约占“联合讨伐队”总兵力的三分之一。按照作战部署,警防队被配置在讨伐地第一线的集团部落里,监视居民,盘查行人,随时执行搜索任务,搜集情报,配合日伪军警、宪兵、特务,对抗日联军进行封锁和围剿,其中心任务是断绝抗联的供应渠道,迫使抗联官兵处于饥寒交迫的困境,使之丧失战斗力,实现其“治安肃正”的目的。
  第四章 国民党统治区民众自卫队
  东北解放战争时期,国民党为了“清剿共匪,绥靖地方”,在其军队占领区,普遍地组织了民众自卫队,作为其实现战略企图,巩固反动统治的辅助工具。
  第一节 组织编制
  1946年8月20日,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颁布了《东北各省市县民众自卫队组织通则》,规定“各市县旗壮丁,除公教人员、学生及残废者外,凡年在十八岁以上四十五岁以下有固定住所者,均编为民众自卫队队员”。同年12月21日,东北行营又修正公布了《东北民众组训实施办法》,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应将民众组训工作列为首要,已收复之县市旗限令到一个月编成,未收复区于收复后两个月内编成”,“以发挥民众自卫力量,协助军警维护地方治安”。
  按照《通则》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在国民党军占领的吉林省各市县旗,于1946年末至1947年,普遍编成民众自卫队,并从中挑选精壮者编成常备队。民众自卫队的基本编制是:县(市、旗)设总队,由县(市、旗)长兼任总队长;区(村、街)设大队,由区(村、街)长兼任大队长;每屯设一中队,由屯长兼任中队长,并逐级设专职的副队长1—2人。在各村屯,还挑选曾参加伪满洲国军队及受过军训的队员编成清剿分队,每区编1个中队,配发武器弹药,协同保安部队担任进剿及防守任务。其余队员编入各种任务组(哨),如救护组、运输组、工程组、向导组、慰劳组、盘查组、守望哨、侦察哨等。此外,以各县(市、旗)中等以上学校的青年教师、学生为对象,凡年满在16至30岁体健者,不分性别,均编为青年工作队队员。县(市、旗)设青年工作总队,每校编成大队或中队,每30人为一区队,3个区队编为1个中队。总队长由县(市、旗)长兼任,副总队长由三民主义青年团分团部干事长兼任,大队长由学校校长兼任,副大队长由教导主任或军事教官兼任。青年工作队的任务是:宣传,慰劳,侦察“匪情”,协助军警清查户口,进行救护工作等。
  长春市政府于1947年3、4月份“迭奉省府及东北行营命令,从速编组民众自卫队,五月十五日开始着手筹备事宜,由于时局动荡,以致遭受顿挫,7月中旬,乃又逐渐恢复编组工作”。全市共有民众自卫队员适龄者12万名,市政府设立民众自卫队总队部,由市长兼任总队长,下设副总队长3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2人分别由市民政和警察局长兼任。各区设大队部,由区长兼任大队长,副大队长2人,其中1人为专职,另1人由警保主任兼任。全市共设1个总队,15个大队,40个中队。另从自卫队员中选拔受过军事训练者编成清剿中(分)队,每个中队辖3个分队,每个分队编3至5个班,全市共编4个清剿中队又7个清剿分队。1947年10月15日,“奉国民政府主席蒋酉删电令附发民众自卫队组训规程”,全市又组建了9个常备清剿中队,共计350人,由新一军和吉林师管区拨发给步枪295支,子弹8900发。此种数量的枪弹装备,“自卫力量实觉微薄”,市长兼总队长尚传道嗣又电呈第一兵团部和吉林保安司令部及有关部队,增拨子弹3.6万余发。到1948年人民解放军围城期间,由于国民党守军经济困难,常备自卫中队“不能自给自足,无法补给”,因而多数已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形同虚设。只有“担任最前方守备勤务和军队防区空隙间警备”的几个中队,尚在坚持活动。
  第二节 基本任务
  常备清剿队担负直接防剿任务,任务组(哨)担负协助防剿任务。具体职责有6项:“1.侦察匪情并协助清查户口;2.搜剿散匪并协助国军进剿;3.保护县(市、旗)境内铁路、公路、桥梁、电线及其它交通通信设备、矿厂工场仓库及一般市场等;4.县(市、旗)境内之巡查会哨守碉等;5.构筑工事、碉堡,并担任运输、通信、救护、供应、向导、盘查;6.封锁匪区及其它与剿匪有关之工作。”在国民党军占据的城市,民众自卫队的主要活动是协助军队完成守城的有关任务。据长春民众自卫队副总队长凌绍康于长春解放前作的《民众自卫队工作报告》称,长春民众自卫队自组建后,主要活动有9项:
  1.协助国军构筑城防工事。1947年9月,按照长春警备司令部外壕构筑实施计划,总队部督责各级民众自卫队长,动员和指导全市民众自卫队员和民众,如期完成了工事修筑任务。
  2.协助军方搜集情报。“训练队员同时并教以防奸防谍之常识,嗣于各区组成情报网,搜集情报以补助军方消息之不足”。
  3.配合军警清查户口。“各区干部及清剿队员经常协助军警清查户口,使人各归户,户各归甲,期使保甲组织日臻健全”。
  4.配合军警夜间巡查。“各区清剿队,于夜间配合军警担任巡察,严防盗匪活动,维持地方治安”。
  5.搜剿“盗匪”。“清剿队除担任市内零散盗匪之搜剿工作外,九月二十五日在北河东区捕获盗匪二名,虏获手枪一支,手榴弹二个。十月二十日中正中山两区清剿队,联合于二道河子及八里堡一带搜剿捕获盗匪十名,虏获轻机关枪一挺,手枪一支”。
  6.督导机场扫雪工作。“十二月一日本队以各区自卫队干部组成民工扫雪队,每于停雪之后即行赶赴机场,担任扫雪工作,空运交通得以无阻”。
  7.调查市区电塔筹备警戒。“七月八日奉省府令,担任市境内输电塔之警备责任,当即调查电塔位置、数目,拟定警备计划,但因械弹不足,暂由各区队员临时游动巡查,以资保护”。
  8.协助役政。“十二月二十一日及十二月末,本市两度征召新兵入伍。本队各区清剿队曾经协助团管区担任征集工作”。
  9.配合军队守城。1948年春,人民解放军向长春逼进。6月2日,长春市民众自卫队总队长尚传道发布“长自总命令第五号作战命令”,令“各区民众自卫队员须于3日内完成作战准备,并于预备战斗地带筑成所要工事,……与国军密取联系,共同行动”。
  第三节 教育训练
  民众自卫队之干部以公开甄用本籍人士为原则,分别由中央训练团东北分团各级行政干部训练团、各县市旗行政干部训练所施以短期训练,使明了民众组训之意义,及其运用方法,以期统一意志,齐一步骤,其训练工作之分配如下:
  1.中央训练团东北分团附设民众组训干部训练班,分期调训各省市县旗民众自卫总队长、总队副及总队附。
  2.各省行政干部训练团负责训练副大队长及清剿中队长。
  3.各县市旗行政干部训练所负责训练副保队长、清剿队分队长及班哨组长等。
  其余各级干部于必要时得按其职级,准上列分配标准分别调训之。1947年7月下旬,长春市由民众自卫队总队部遴选退伍转业军官,集中训练两周后,分配到各区充任副大队长。同年9月,又召集各区遴选的副中队长,训练一周后正式任职。
  民众自卫队员的训练,以常备清剿中(分)队队员为重点。各清剿中队由总队遴选有作战经验的专职副大队长兼任清剿中队长,组织队员集中训练,或请当地驻军协助,每年至少进行两次集训,每次集训至少两周时间。除集训外,还经常举行军事演习。清剿队的训练内容,主要是各种防剿技能,如射击、行军、放哨、守碉堡、野外演习等。其余任务队(哨、组)的训练,均利用业余时间实施,由区大队派人主持,或请当地驻军协助训练,每月至少训练3次,每次3至4小时。训练内容着重是各种协助防剿技能,如通信、救护、向导、盘查等。从1947年9月15日起,至同年12月5日止,长春市各区大队分两期对所属民众自卫队员进行了轮训,全市共训4475人。1948年4月,市内各区又再次施训1个月,共训民众自卫队员3500人。
  第四节 经费械弹
  民众自卫队常备清剿中队所需要之经费,准编造预算,提交县(市、旗)参议会通过,呈准省政府就县(市、旗)民众自卫及复员专款项下开支,其具有特殊情形或专款不敷时,得呈请省政府酌量补助,或核定筹措办法筹措。自卫队所需之组训宣传费、训练费、督导旅费及补助县(市、旗)经费,由省政府统行编列省预算。各县(市、旗)民众自卫队所需枪支,就地借用民枪或筹购,因作战消耗之弹药,报由省政府补充。省政府拨补自卫队枪弹,呈请第一兵团部或由省保安司令部转会有关部队调拨。
  第五节 奖励惩罚
  县(市、旗)民众组训工作规定之完成期限和完成情况,由省政府每半年考核一次,并参酌督导委员会考核结果计定分数,分别奖惩呈报东北行辕核备。自卫总队及各级队长对所属干部及队员,亦均有考核及呈请奖惩之权。县(市、旗)长兼总队长及各级承办民众组训工作人员考核成绩在80分以上者奖励之,成绩不满60分者,分别撤职、惩罚。自卫总队及各级队部规定之兼职人员,如经其上级机关考核,认为成绩过劣者,其被撤职时,本职亦同时免除。民众自卫总队各级干部及受训或应召之壮丁,如有违反兵役法令,依照陆军兵役惩罚条例与妨害兵役法条例办理之。应受训之适龄壮丁不受召集,除照上述规定处罚其本人外,户主雇主或承办人员有共同隐匿情事时,亦连带处罚之。
  第五章 解放区民兵自卫队
  1945年日寇投降,东北人民获得了解放。为保卫抗战的胜利果实,发展人民的革命事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进行了伟大的人民解放战争,在斗争中人民武装适应革命战争的需要不断发展壮大。其时,在解放区和游击区,以翻身农民为骨干,普遍建立了民兵、自卫队组织,这些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在创建革命根据地、打击国民党军进犯,建立与保卫民主政权的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成为民主联军主力和地方部队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一节 组织建设
  解放区的民兵、自卫队建设,大体经历了初建、实现统一组织领导和巩固提高几个阶段。
  初建。1945年12月,在国民党向东北发动战略进攻时,中共中央在给东北局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中明确指出:“将正规军的相当部分,分散到各军分区去,从事发动群众,消灭土匪,建立政权,组织游击队、民兵和自卫军,以便稳固地方,配合野战军,粉碎国民党的进攻”。根据中共中央和东北局的指示精神,由关内陆续到达吉林省和吉长地区的主力部队一部,组成工作队,分散到各地,从事发动群众,创建根据地,建立民主政权的活动,并在斗争中把觉悟了的农民武装起来,组织民兵、自卫队。此间吉北地区之榆树、德惠、九台县,辽北省二专区之农安县,在组扩建部队的同时,开始建立民兵组织。在工作中除榆树县解放较早,组建工作少受挫折外,其它各县的民兵、自卫队组建,无不是在曲折的斗争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在初建阶段,民兵人数不多,组织也很不完善,且由于当时战局紧张,人民武装工作“缺乏统一领导和没有专人负责(一般是由工作队领导),所以各地发展极不平衡,组织形式也极不统一”。
  1947年,东北民主联军在吉辽地区先后进行了“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夏季攻势、秋季攻势作战,解放了除长春之外的今长春地区各县。战时,为适应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的需要,各县民兵、自卫队都有了较大的发展。是年6月,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军区,制定了《东满军事建设计划》,《计划》规定,凡16岁以上至45岁者,均登记编入自卫队,同时加强政治领导,把人民武装工作置于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之下。自此,凡在规定的年龄范围内的贫下中农青壮年,都编为自卫队队员,并按自卫队员居住的村屯,编成小队、中队或大队,设小队长、中队长、正副大队长和政治教导员等职。自卫队担任放哨、盘查、防匪、除奸、维护治安以及宣传动员、后勤运输、抬担架、送信等项任务。民兵是自卫队的骨干,基层人民武装的核心组织。他们是从自卫队员中调选出来成分好的,年青力壮,坚决勇敢的模范自卫队员,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这种民兵组织,以乡为单位编组之,平时生产集训,有事作战,并可以调离本区配合主力参战。在装备上,除发挥旧武器作用外,还在可能范围内发给步枪,力求整齐,以便作战和训练。他们的基本任务是担任侦察敌情,独立自主地作战,袭击敌人,封锁围困敌人的据点,破坏敌人的交通,打击少数敌人,清剿土匪,领导自卫队员进行对敌斗争,保护群众利益和生产等等。民兵、自卫队受当地中共区委和村党支部的领导,未建立党支部的村屯,受当地农民协会的领导。按照省委和军区的指示及军事建设计划的要求,至同年秋季,长春、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等县都建立或扩大了人民武装,全地区民兵总数已由1946年的897人发展到6430人。
  加强和统一组织领导。1947年10月,中共吉林省委发出《关于人民武装工作的指示》,颁布了《人民武装组织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决定在县、区、村成立人民武装自卫委员会(简称武委会),将所有人民武装组织统称为民兵和自卫队。在吉林军区司令部内设人民武装科,在吉北、吉南、吉东军分区内设人民武装股,统一指导人民武装的动员、组织和训练。吉林军区、军分区举办了人民武装干部短期训练班,县区大批武装工作干部接受了训练;民兵和自卫队组织相继进行了整顿,健全了组织,充实了干部,明确了组织领导关系。由此,使人民武装工作从上到下形成了统一的组织领导体制,为人民武装的进一步发展,作好了组织领导准备。
  巩固提高。1948年3月吉林市解放后,全省军民集中力量对国民党军在吉林省据守的最后一座孤城长春,展开全面的围困战。此间,吉林军区忙于支前,军区人民武装科全部调去执行吉林市的城防任务,各军分区业已撤销,因而对人民武装工作的领导有所放松。在农村,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后,在胜利的形势下,某些同志错误地认为人民武装工作已不那么重要了,因而在转入大生产运动时,不再坚持劳武结合的原则,放弃了对人民武装建设的领导,使人民武装工作一度呈现出涣散的状况。双阳县对此项工作放任自流,九台县则公开宣布解散民兵、自卫队组织。鉴于人民武装工作之重要性和当时出现的错误倾向,为适应解放长春乃至解放全东北的需要,5月,中共吉林省委适时地提出对全省民兵、自卫队组织进行整顿。根据省委和吉林军区的指示,军区第二期人民武装干部训练班结束后,训练班全体工作人员和参训学员,都来到长春外围之德惠、九台、双阳和伊通县,帮助和指导工作,对基层民兵和自卫队组织,有重点地进行了整顿,建立健全了各种制度,如工作报告制度,实力统计制度,会议汇报制度,教育训练制度等等。在此次整顿中,凡享有公民权的男子,年在18岁至45岁者,均参加自卫队;年在18岁至25岁的优秀青年,参加模范自卫队(民兵)。为便于集中执行任务,自卫队的编组,农村按村屯,城镇按街道,3至4人为一组,2至4组为一小队,区为中队,县为大队;挑选坚强勇敢的队员组成基干小队、直属中队,成为人民武装自卫队的核心。9月,省委又决定将县政府的战勤科改为战勤武装科,区政府设专职人民武装助理员。随着组织机构的调整和加强,民兵、自卫队组织得到了巩固和提高,数量又有了很大的发展。1949年2月24日,中共吉林省委和省人民政府又作出决定,要求各地、县“今后对人民武装工作,应加以重视,提到保卫生产,维护地方社会秩序,积蓄人民武装力量之高度去重视,使人民武装干部能经常以其本位工作为其中心业务”。与此同时,省政府军事部召开了全省第一次人民武装科长会议,确定进一步整顿各级人民武装组织,并决定县设武装科,区增加武装助理员,将民兵改称模范自卫队,原自卫队不变,统称人民武装自卫队。按照省委指示和人民武装科长会议精神,长春等6县普遍整顿了县、区、村三级人民武装领导机构,调整配备了素质较强的干部,进一步健全了有关制度,并对基层自卫队组织再次进行了整顿,清理出政治面目不清的分子,辞退了老弱病残者,人民武装自卫队的整体素质有了新的提高。根据中共吉林省委的指示,由村党支部书记兼任自卫队指导员,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书记兼任副指导员,进一步加强了基层人民武装自卫队的政治领导,从而使自卫队得到了更大的发展。据1949年6月统计,全地区自卫队员已达161704人,模范自卫队(民兵)发展到了32275.人,其中干部4237人(不包括农安),装备长短枪2136支(不含洋炮、火枪),成为一支颇具规模的人民武装。
  第二节 军政训练
  1946年民兵、自卫队初建时,军政训练主要是结合反奸清算斗争,进行阶级教育和形势教育,使民兵、自卫队员认识到:“为保卫自己的利益,必须跟共产党奋斗到底”,“自觉地参加政治斗争,成为农村阶级利益的保卫者”是自己的责任。并教育民兵、自卫队员“提高参军参战思想”,为发展壮大人民革命的武装力量做贡献。在军事方面,主要是学习射击、投弹和站岗放哨等。
  1947年以后,民兵、自卫队以村屯为单位,利用生产和战斗的间隙,普遍加强了军政训练,首先是进行民兵性质和任务的教育,并进行政治常识测验。在军事方面,主要是学习四大技术中的射击和投弹,同时学习站岗放哨和游击战术。有的地区还利用节假日进行队列检阅和军事技术比赛。是年2月至3月,有的县、区开办了村级民兵干部训练班,抽调民兵干部集训,德惠县人民武装自卫委员会调训了84人,吉北军分区武装股调训了榆树、德惠、九台等所辖区内各县的专职民兵干部70名,双阳和农安县的专职武装干部分别参加了吉南专区和辽北二地委干部训练班受训。当年11月至12月间,吉林军区人民武装科开办了第一期民兵干部训练班,培训民兵干部87名,吉南之双阳县,吉北之榆树、德惠、九台县均抽调民兵干部参训。集训的主要内容是:政治训练学习土地法大纲,解放军宣言,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并采取诉苦、坦白的方法进行阶级教育;军事训练学习侦察、警戒、麻雀战、破路战、地雷战等。1948年,吉林军区、军分区和各县继续开办训练班,轮流调训各县、区、村民兵干部,全年共培训村级以上人民武装干部6122名,其中今长春地区各县参训1387人。同年5月,吉林军区还从吉林军政大学抽调了94名学员,施以20天的人民武装业务教育,分配到松花江以西几个县工作,其中分配到双阳县的20名,德惠县13名,长春县3名,九台县1名。
  1949年,各县、区、村自卫队员,除进行日常训练外,还在挂锄后秋收前进行夏季整训,秋收后进行冬季整训。5至10月份,各级人民武装领导机关还加强了对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培训工作,区以上专职武装干部由吉林军事部和延边专署共同组织训练,共轮训5期,培训干部562名。村级武装委员由县武装委员会培训,时间20天,受训干部4264人。训练内容以民兵业务为主,时间占40%,政治、军事训练各占30%,培训目的主要是提高专职武装干部对人民武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掌握人民武装业务的基本知识,解决好各级专职武装干部的阶级路线和工作作风问题,使劳武结合的原则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
  第三节 主要作用
  解放区的民兵、自卫队,在清剿土匪,维护地方治安,保卫民主政权,保卫土地改革运动,以及参军参战,支援前线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维护解放区治安
  1946年,当蒋军还处于战略进攻时期,在吉北接近国民党军占领区的榆树县民兵,就展开了反“蚕食”、反破坏的斗争。该县南部由8个自然屯组成的王大屯民兵,在9公里长的防线上隔松花江与国民党军对峙。从1946年6月起,该屯民兵坚持日夜站岗放哨,加强巡逻,至1947年6月,先后击退国民党军30余次的骚扰进犯。1947年3月,国民党军1个连过江到黄鱼圈一带抢粮,民兵当即予以反击,击退敌人,并过江尾追,夺回了被抢的粮食等物资。1948年夏季,长春市外围之长春、德惠、双阳县等接敌边缘区的民兵,配合部队行动,经过3个月的清剿,将土匪武装彻底消灭,其中仅双阳和伊通两县民兵即协助部队俘匪45名,缴枪150支,子弹1990发。在清剿地主土匪武装的同时,还积极配合部队打击出城抢粮的国民党军,德惠县民兵还查获了出城进行破坏活动的国民党特务,九台、农安、榆树等县的民兵也有配合。各县民兵在接敌边沿区的积极行动,对安定后方的社会秩序,围困长春起了很大的作用。长春解放后,由于长春的和平解决,使一部分反动党、团、地方武装、散兵游勇进行了潜伏,以致在青纱帐起前后,三至五小股土匪,猖獗一时,其地区多半在长春市外围,长春、伊通、怀德、扶余、农安、德惠一带,方式上主要是拦路行动,总计全年小股土匪活动约六十起。当这些小股土匪活动猖獗之时,各县人民武装自卫队同公安人员一道行动,配合作战,经多次搜剿,土匪大部分被逮捕,待到秋收后,已很少发现匪情,基本上保护了生产建设。1949年1月至10月,各县民兵在省政府军事部(东北军区吉林军事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连续搜山10次,毙俘土匪169名,缴获机枪5挺,步枪275支,子弹29845发,手榴弹154枚,迫击炮1门。另逮捕烟匪240人,破翻把案件380起,有效地维护了社会治安。在搜山活动中,长春市、榆树、九台、德惠、双阳、农安等县,共俘匪103名,缴获长短枪88支,迫击炮1门,子弹11638发。另捉拿偷盗分子8人,追回牲畜147头。
  二、参军参战,支援前线
  解放战争期间,长春地区曾先后组建过2个独立师、1个独立支队,8个独立(保安、警备)团。这些武装部队的战斗员,大部是吉长地区的翻身农民,其中民兵占了相当比例,加上参加各主力部队的人员,从1946年到1949年,长春地区共有57154人参军(另一统计数字为57584人),其中民兵人数占60%以上。尤其是在1948年围困长春时,长春外围(各县)民兵配合主力行动,直到最后解放长春。此间,其参军人数占围长民兵总数百分之八十左右。在参军参战的同时,大批民兵、自卫队员被组织起来支援前线。1947年4月28日,中共吉林省委在加强战争动员的指示中强调:“必须立即进行担架、民夫、大车的动员,依照东北行政委员会及省政府战时战勤条例,有计划地整理自卫队,并在其中组织担架队、大车队和情报、通讯等组织,按班、小队、中队、大队编制起来,保证前线伤员、弹药、给养等及时运送和战时的纪律与秩序”,“加紧修筑到前方的桥梁、道路,并切实保证道路交通(公路、铁路)及电话通讯的安全畅通。公路的主要桥梁亦须动员地方民兵和自卫队守备”。按照省委的指示,在“保国保家保胜利果实和打倒蒋介石建立新中国”的口号鼓舞下,各县大批民兵踊跃支援前线。1947年至1948年间,榆树县除动员28668人参军外,还组织11万余名民工随军支前,出动担架2万余副,大车1.9万多台,转战东北3省15个县、市,28个大小城镇,行程2000余公里,参加过著名的“三下江南、四保临江”、四平保卫、围困长春、辽西会战等战役,在支前中有2500余名民兵、自卫队员伤亡,为该县争得“参军先进县”、“支前可靠后方”的荣誉称号,发挥了突出的作用。
  三、保卫土地改革运动
  1946年,解放区开始发动群众,进行土地改革运动(简称土改),在分配土地的斗争中,民兵、自卫队执行着重要任务,如站岗放哨,维持会场秩序,看押被斗地主,捉拿逃亡地主,保卫农会和翻身胜利果实,同地方恶霸的反攻倒算作斗争等。1947年8月后,九台县龙家堡、太平两个区的6个村屯组成民兵联防队,在长春外围同逃亡地主组织的反动武装还乡团,先后6次作战,打死打伤敌人40余名,保卫了土地改革运动的进行。地处游击区之农安县联防队(民兵),自1946年5月至1947年10月间,配合县武装工作队先后作战40余次,打击了地主土匪武装的进攻,保卫了农会,保卫了翻身胜利果实。1947年7月,苏八还乡团对伏龙泉进行了突然袭击,该地民兵配合长农支队四连投入反击战斗,将匪徒击退。战斗中民兵毙俘敌7人,缴获步枪6支,子弹600余发,民兵马文在作战中光荣牺牲。
  四、在生产建设中起带头作用
  在解放区,民兵除了远离本地执行战斗和战勤任务,由地方政府供应伙食外,其余全部自给,平时一律参加生产。各地民兵一般都建立了换工互助组,5人为1组,进行集体劳动,轮流为每个民兵种地,有情况则立即出动。当民兵出发参战支前时,就与群众换工,各村屯编成若干换工组,每组编一个民兵,在民兵出差执行任务时,由换工组代耕。各县、区的人民武装工作,都紧密配合农村各时期的中心任务进行,通过发挥民兵的骨干带头作用,保证生产等任务的完成。1949年,人民政府号召开展生产互助,民兵都带头响应,带头实行。在新老解放区,民兵、自卫队为保护生产力,发展生产,还带头贯彻和维护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如制止乱杀耕牛、牲畜等等。
  五、护路护林
  长春及其外围各县,大都地处铁路沿线,吉南之双阳县地处山区,因而护路护林也成为民兵、自卫队的一项重要任务。1949年,在靠铁路沿线的县份,八月份以后,普遍配合铁路局成立了护路委员会。各级干部、县武装科、区武装助理员、村武装委员,都参加了各级委员会,任委员。队员(民兵自卫队)则是护路的骨干,帮助了养路和行车的安全。在靠山林地区,各区村屯也全部组织了护林防火委员会和护林防火小组,其中骨干成员是模范自卫队员,其余为自卫队,在封山季节中,都能加强岗哨,禁止私自入山,各区都以村屯为单位,划清界限进行专责保护制,从而保护了林区安全。
  六、拥军优属
  战时各县区民兵、自卫队,都把拥军优属变为自觉行动,形成了光荣传统。部队活动到哪里,都受到当地群众特别是民兵、自卫队的热情接待和照顾,他们利用各种方式积极帮助部队排忧解难,动员离队战士归队,说服伤愈休养员重返战场,为人民的解放事业继续战斗。各地民兵、自卫队还积极主动地承担起照顾烈军属的责任,义务帮助他们耕种、收割、捐款救济,从各方面帮助烈军属解决好生活问题。这些工作对于巩固部队,提高部队战斗力,赢得解放战争的伟大胜利,起了重要作用。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地区民兵在解放战争时期人民武装自卫队的基础上继续发展,不断壮大,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现已由过去的单一步兵发展成为包括高炮、地炮、通信、防化、工兵、侦察、卫生等诸兵种多专业的人民武装组织。广大民兵在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人民解放军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力量。
  第一节 领导体制
  人民武装工作实行军事系统和地方党委的双重领导制度,这是民兵传统的领导体制,它适应民兵的性质和任务,是做好民兵工作,建设强大后备力量的根本保证。
  一、军事系统的领导
  新中国成立后,为加强对民兵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逐步形成了由人民解放军总部、军区、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和乡(镇)基层武装部所构成的垂直领导,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军事领导系统。1959年长春军分区成立,在此之前,长春市和长春地区的民兵工作,先后由长春市武装股、长春市人民武装部、区武装部和市兵役局、县兵役局实行军事领导。长春军分区(包括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长春警备区两个沿革阶段)成立后,长春始形成了完整的人民武装工作的垂直军事领导系统。长春军分区(警备区),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是按照地(市)行政区划设立的军事机关,战时,领导与指挥地方部队和民兵就
  地坚持作战;平时负责地方武装和后备力量的建设,掌管民兵和兵役工作。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是民兵工作、兵役工作的直接组织和指挥机构,它不仅要组织实施民兵的各项建设,还要指挥、带领民兵参战、支前,而且又要担负征兵、动员、预备役和学生军训,以及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等工作。
  长春地区各级地方军事领导机关自组建以来,在军事领导上,坚持适应民兵的特点,着重抓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给地方党委当好参谋。军分区、人武部既接受上级军事机关的领导,同时也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因此,在工作中首先注意在思想上摆正位置,自觉地尊重地方党委的领导,主动地向地方党委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建议,当好“参谋”。二是围绕地方的中心工作开展民兵工作。坚持顾全大局,服从中心,经常地了解地方工作情况,学习地方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做地方工作的本领,在生产建设中主动承担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充分发挥民兵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三是面向实际,抓好基层建设。军分区和县、区人武部,针对民兵工作的特点,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经常地抽调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扎扎实实地抓好基层人民武装组织和民兵连队建设。
  二、地方党委的领导
  民兵是群众武装,民兵工作是一项群众性的军事工作,除受军事系统的领导外,还要受各级地方党委的领导。
  各级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主要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来进行和实现的。
  (一)实行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人民武装部门政委制度
  1951年3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发布《关于各级人民武装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根据《决定》的规定,长春县人民武装部和当时隶属公主岭军分区建制的榆树、农安、德惠、双阳、九台县人民武装部所在县的县委书记,兼任武装部政委,下属各区委书记兼任区武装部的政治教导员。1958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加强地方党委对军队的领导和密切地方党委同军队关系的指示》中进一步明确规定,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除了保持军事系统的垂直领导与隶属关系外,在党的关系上同时成为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受同级地方党委领导,并由地方党委书记兼任同级军事机构的第一政治委员。根据这一规定,1959年组建的长春军分区和朝阳、宽城、南关、二道河子、郊区人民武装部,及此前成立的榆树等5个县人民武装部的第一政委,分别由中共长春市委书记(第一书记)、县、区委书记兼任。在长春军分区改编为德惠军分区、长春市人民武装部(师级)和长春军分区改编为长春警备区时,军分区、市人民武装部和长春警备区的第一政治委员,分别由德惠地委书记和长春市委书记兼任。“文化大革命”期间,兼任第一政委的制度一度中断,1978年重新恢复。1982年8月,吉林省军区制定了《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第一政委职责》,经有关方面研究审定后,于翌年2月印发实行。在市委的重视和领导下,1981年8月和1984年7月,军分区先后两次召开第一政委会议,学习和贯彻中央军委制定的战略方针,讨论全市的战备任务和民兵建设指导思想,进一步地讨论了发挥第一政委作用,人武部门当好“参谋”的问题,交流了第一政委的工作情况,总结推广了德惠县人武部第一政委于潜等带领一班人齐抓共管,使民兵工作名列省市先进行列的经验,进一步促进了党管武装工作的加强。
  (二)建立“议军”制度
  议军是对地方党委把军事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的一种简称,是战争年代地方党委领导地方部队和民兵工作的传统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各级地方党委坚持了这一制度。十年动乱期间,这一制度受到削弱。粉碎“四人帮”后,市委和所属各县、区委,为了贯彻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新时期民兵工作的领导,又重新恢复了“议军”制度,定期讨论民兵建设问题,解决民兵建设上的重大问题。
  地方党委“议军”,主要是讨论和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听取人民武装部门关于上一年度民兵建设情况的汇报,讨论审议新年度的民兵工作计划;二是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是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关于民兵和预备役建设的指示,组织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保证民兵和预备役建设任务的完成。城市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民兵的军事训练一度出现“人员难集中,时间难安排,补贴难解决”等问题,中共长春市委和市政府,在通过军事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及时研究并提出了解决的办法,确定把民兵工作纳入企业管理计划,先在一些企业单位试行,而后总结经验加以推广,并在实践中适应新的情况不断发展。到1986年,全市各大中企业基本上都实行了民兵工作与经济工作统一安排、统一检查、统一总结、统一奖罚的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民兵工作的落实。
  (三)发挥军分区、人民武装部的职能作用
  市委和各县(市)、区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主要是管方向、管大事,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靠军分区、人武部来完成。为充分发挥军分区、人武部的职能作用,在领导方法上采取了许多措施:一是按照中共中央的有关规定,吸收军分区、人武部的主要领导干部参加同级地方党委,重要会议要他们出席,重要文件送他们阅读,作出重大决策时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以便于人民武装部门了解地方党委的领导意图,了解全局工作情况,更好地围绕中心任务开展民兵工作。二是积极支持人民武装部门的工作。针对民兵和预备役工作的特殊规律和具体要求,鼓励人武部门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对人民武装部门请求的一些问题,及时研究答复,对民兵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困难,只要条件许可,就尽可能地帮助解决。三是遇有抢险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交给军分区、人武部组织民兵去完成,让民兵队伍经受锻炼,提高素质,也使人民武装部门在复杂的情况下经受考验,增强组织指挥能力。
  (四)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
  市、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是由各该级的党委、军事机关、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大型厂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所组成,是领导民兵工作的协调机构,也是加强民兵建设的一项主要组织措施。
  民兵平时分布在各行各业。作为“兵”,他们必须接受军事部门的军政训练和指挥;作为“民”,他们又必须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同时,民兵又是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成员,分别接受各群众团体的领导。建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就是为了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以便使之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共同做好民兵工作。
  1952年12月26日,中共吉林省委发出《关于组建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据此,翌年1月长春市和今长春地区所属5个县和县属区均建立了人民武装委员会。
  1960年1月,遵照中共中央《批转军委关于民兵工作的请示报告》精神和中共吉林省委的决定,长春市及所属各县、区人民武装委员会改成民兵工作组。1962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省委指示,长春市及所属县、区民兵工作组又改称人民武装委员会,同时在人民公社、大型厂矿、大专院校均成立人民武装委员会,并重新规定了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除抓好民兵工作外,还要讨论年度征兵、退伍和研究战时动员方案,加强全党全民的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
  “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工作中断。
  1975年3月,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73)162号文件关于“各级党委要发扬全党抓军事、党管武装的优良传统,仿效上海的方法,对民兵工作进行认真研究和落实”及“武装工人阶级,建设城市民兵”的精神,经中共长春市委决定,成立了长春市民兵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将原长春工人民兵总指挥部改称长春民兵指挥部,负责全市民兵工作。
  1979年1月,中共吉林省委根据中共中央的通知,决定恢复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任务修改为:研究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指示;根据上级党委和军事机关的有关指示,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解决民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贯彻有关兵员动员和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的方针政策。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于1980年10月恢复工作,各级武委会坚持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民兵工作汇报,审批工作计划,讨论研究民兵、预备役建设和兵员动员等问题。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历任正副主任任期表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53.1—1959.12)
  主 任:赵 峰(市委农委副书记1953.1—1955.1)
  傅雨田(市委书记1955.1—1956.8)
  宋洁涵(市委第一书记1956.8—1960.1)
  副主任:周光(副 市 长1953.1—1954.8)
  刘希岐(市人武部部长1953.1—1954.4)
  任青远(副市长1954.8—1960.1)
  刘乔(市兵役局局长1954.10—1956.8)
  王为(市兵役局局长1956.8—1959.4)
  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59.5—1960.1)
  王克亭(军分区副政委1959.5—1960.1)
  委员:19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民兵工作组
  (1960.1—1962.6)
  组长:宋洁涵(市委第一书记1960.1—1962.6)
  副组长: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60.1—1962.6)
  程光烈(副市长1960.1—1962.6)
  王克亭(军分区副政委1960.1—1962.6)
  阮长庚(军分区副司令员1960.1—1962.6)
  组员:21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62.6—1966.10)
  主任:王季平(市委书记1962.6—1966.10)
  副主任:刘金才(军分区司令员1962.6—1966.10)
  程光烈(副市长1962.6—1966.10)
  黄鸿瑞(军分区第二政委1962.6—1964.7)
  白雪峰(市委副秘书长1962.6—1966.10)
  委 员:23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民兵工作领导小组
  (1975.3—1976.11)
  组长:张李明(市委第一书记1975.3—1976.11)
  副组长:刘金才(市革委会副主任1975.3—1976.11)
  翟象坤(市委副书记1975.3—1976.11)
  杨克明(军分区司令员1975.3—1976.11)
  王志(市革委会副主任1975.3—1976.11)
  组员:25人(人名录略)
  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
  (1980.10—1988.12)
  主任:任青远(市委第一书记1980.10—1982.8)
  肖纯(市委第一书记1982.8—1988.5)
  吴亦侠(市委书记1988.5—1988.12)
  副主任:金建民(副市长1980.10—1983.4)
  徐青(市委常委、副市长1983.4—1988.5)
  陈悦恭(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0.10—1981.8)
  邹长海(军分区司令员1980.10—1983.5)
  宋宝林(军分区副司令员1980.10—1981.6)
  赵军(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1.8—1983.5)
  崔雨相(市委副书记1983.12—1988.5)
  吴起(市委常委、军分区政委1983.12—1988.12)
  丁经绪(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1983.12—1988.5)
  于效起(军分区司令员1983.12—1986.10)
  孙凌志(市委副书记1988.5—1988.12)
  刘飏(副市长 1988.5—1988.12)
  弓志毅(市委常委、军分区司令员1988.5—1988.12)
  委员:29人(人名录略)
  第二节 发展历程
  一、实行普遍民兵制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的基本结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阶段的开始,长春民兵建设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在县(市)实行普遍的民兵制度(一般称“普遍民兵制”)的阶段。
  (一)建立统一的领导机构,充实和培养干部队伍
  1951年5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决定在全国实行普遍的民兵制度。为加强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从组织领导上保证普遍民兵制的实现,在《指示》下达前,同年3月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发出《关于各级人民武装部的组织和编制问题的决定》,规定从中央军委到县(市)属区一级政权,均设立人民武装部,隶属于军事系统领导,主要负责民兵工作。据此,长春等6县及县属区、市郊区均建立了人民武装部。为加强民兵思想政治工作和地方党委对民兵工作的领导,还依据《决定》的规定,在县、县属区人武部内设立了政治工作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政治工作人员;县委书记兼任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区委书记兼任区人民武装部政治教导员,区共青团书记兼任副教导员;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参加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为军事委员。在建立统一的人民武装领导机构的同时,还充实和加强了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在长春市武装股和长春、榆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6县及所属83个区、长春市郊3个区人武部初建时,即配备武装干部347人,县人武部8人(榆树县人武部9人),县属区人武部3人,并接受了吉林军事部统一组织的政治和业务培训。至1952年7月,根据中央军委和政务院的决定,县、县属区人民武装干部一律归部队供给,使县、区人民武装部更加明确地隶属于军事系统的建制,实现了对民兵工作的领导和指挥的统一。
  在建立和健全人民武装部的基础上,为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以及地方各有关部门对民兵工作的支持,根据1952年12月中共中央下达的《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决定》,县、区委及村党支部,于1953年1月均吸收有关部门和团体的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各级人民武装委员会,并由同级党委书记(村党支部书记)兼任人民武装委员会的主任。各级人民武装部(村民兵中队),为同级人民武装委员会的办事机关。
  在建立、健全各级人民武装领导机构的过程中,上级军事领导机关和地方党委分别从部队和地方有关部门抽调了大批干部,配备到长春市及各县、县属区人民武装部,进一步充实了人民武装干部队伍。1952年11月,长春市武装股和长春县人武部合并组成长春市人民武装部时,人民武装干部已由合并前的23人发展到64人。
  (二)统一民兵的组织和名称,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为了具体落实普遍民兵制,1952年初,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和东北军区的通知,长春市及各县将自卫队和模范自卫队统一改称为民兵。基层民兵组织一律以乡(行政村)为单位建立民兵队部,作为基层民兵领导机构,下设中队、分队、小队。乡队以下各级民兵干部,由全体民兵民主选举,不脱离生产。为了适应战备需要,便于遂行各种应急任务和进行兵员动员,在普遍建立民兵乡队的基础上,以县为单位,建立了民兵基干团,与此同时,长春的市郊区也组建了民兵基干团。参加基干团的民兵,要求政治纯洁,身体强壮,年龄为18至25岁,并且强调必须是家庭劳动力充裕者。
  此外,为了经常保持基层民兵组织的巩固和落实,还根据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当年12月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一些必要的制度,如出队入队制度,定期会议制度,教育训练制度,以及武器弹药的登记、保管制度等。入队出队制度后来逐步发展形成了一年一度的民兵组织整顿制度。
  贯彻实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实现了民兵组织建设工作和各种制度的统一,从而使民兵建设呈现出新的气象。
  (三)在整顿组织的基础上,发展壮大民兵队伍
  在将战争年代群众自愿参加民兵组织的原则,改为公民按国家规定的条件普遍参加民兵组织尽义务的制度正式开始实行时,长春市及各县按照军委《关于加强民兵建设的指示》的要求,首先从抓宣传教育、政治审查、调配干部、建立和健全活动制度做起,于1951年11月开始,结合镇压反革命、改造农村政权运动,对原有民兵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整顿,为民兵队伍的大发展打下了基础。尔后,进行实行普遍民兵制的试点工作,吉林军事部派出干部,会同长春、榆树等6县人民武装部军事股股长共86人,在九台县双庙子、放牛沟、西营城子、加工河等4个区进行了试行工作。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展开了全面工作,进行普遍宣传,普遍发展,把符合规定条件的公民都组织到民兵组织中来。到1953年,全地区即基本上实现了普遍民兵制,民兵总数由1950年初的3.74万人,发展到20.7万余人,占地区人口总数的8.28%,其中基干民兵约3.12万人,占人口总数的1.24%。
  为巩固发展民兵组织建设的成果,针对当时的国际国内形势,适时地开展了以政治教育为主的军政训练,使民兵队伍较好地适应了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二、民兵和预备役合而为一
  在贯彻落实普遍民兵制的同时,兵役工作的改革也在积极地着手进行。为从组织领导上适应兵役工作的改革,1954年10月,将市、县人民武装部改为兵役局,同时保留人民武装部的称号,主管兵役工作,并负责民兵建设。在工作重点转向兵役工作过程中,由于缺乏经验,机械地照搬苏联的作法,各地曾一度忽视和放松了民兵工作,有的地方甚至置民兵工作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放任自流。在基层单位,民兵组织与预备役组织重叠,工作混乱,削弱了民兵建设。为改变这种状况,1957年6月,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改进兵役工作的指示》,将民兵工作与预备役工作合而为一,民兵即预备役。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自1957年下半年开始,长春市及各县,在市、县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兵役机关具体计划部署,结合中心工作,进行了预备役与民兵合而为一的组织调整工作,将第一类预备役和第二类预备役士兵,按年龄分别编入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中,并挑选预备役军官和复员退伍军人担任民兵干部。通过合组,将预备役人员寓于民兵组织之中,统一了民兵和预备役制度,使平时的民兵、预备役人员的组织、登记、训练与战时兵员动员准备工作结合了起来,使民兵队伍成为有组织、有骨干的国防后备力量。
  三、大办民兵师,实行全民皆兵
  50年代末到60年代初,长春民兵从数量到组建范围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呈现出“全民皆兵”的局面。
  1958年夏,美国在台湾海峡制造紧张局势,进行战争威胁。与美国的战争威胁相配合,蒋介石反动集团也不断地进行武装骚扰和破坏活动。根据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党中央和中央军委采取了一系列加强战备的措施,决定在加强人民解放军战备的同时,加强民兵建设。当年8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扩大会议上作出了《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把能够拿起武器的男女公民武装起来,以民兵组织的形式,实行全民皆兵”。9月29日,毛泽东主席在对新华社记者的谈话中又指出:“帝国主义如此欺负我们,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对付的,我们不但要有强大的正规军,我们还要大办民兵师”。为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会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9月11日中共长春市委发出指示:“为了保卫祖国领土主权的完整和社会主义建设,保卫远东和世界和平,制止和打败帝国主义的侵略,除了必须建设强大的常规部队和特种部队之外,还必须在全市范围内,把能拿起武器的男女公民武装起来,以民兵的组织形式,实现全民皆兵”。要求各机关、厂矿、企业、学校、街道,在月底前将民兵组织建立起来。市委指示下达后,全市迅速掀起了大办民兵的热潮,并很快就实现了“全民皆兵”的要求,不仅农村在原有民兵组织的基础上进行了更大的发展,而且城区的厂矿、企业、机关、院校也都建立了民兵组织。除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及残废人外,凡年满16岁至50岁的男女公民,一律编入了民兵组织。在农村,大的公社编民兵师,小的公社编民兵团;在城市,工厂、企业、院校在5000人以上的单位编师,在此数以下的编团或营;基层普遍地建立了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连。在民兵师、团里,还按专业对口编组了通信、卫生、防化、工兵等各种专业技术分队。当年全市民兵总人数突破了百万人的大关,组建了16个民兵师,179个民兵团。到1960年,更发展到24个民兵师,159个民兵团,721个营,2877个连,131.1万人。其中基干民兵19.7万人,民兵排以上干部3.5万余人,民兵总数约占全市总人口数的37.1%,占适龄人数的88%。
  大办民兵师,激发了全市人民的爱国热忱,推动了城乡民兵建设的大发展,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了一次生动实际的人民战争思想教育,对帝国主义侵略者是个严正警告,显示了中国人民群众武装的威慑力量。正如著名军事家、英国元帅蒙哥马利所断言的:“战争光靠原子弹解决不了胜负问题,谁要想入侵中国,碰到了中国的民兵,是进得去,出不来”。
  但是,大办民兵师也带来一些消极问题:一是有的热衷于追求数量,一哄而起,缺乏具体措施,产生了纸上编兵的形式主义及组织不纯的问题;二是错误地提出以民兵组织取代生产劳动组织,片面追求“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助长了强迫命令等风气;三是中断了适应我国国防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预备役制度的实行;四是民兵数量过于庞大,脱离了实际,超越了客观需要和可能,影响国民经济建设。因此,自1959年2月起,开始着手纠正大办民兵师中存在的问题。1960年冬季,长春军分区组织了80多名机关干部参加市委社教工作队,在整党整社过程中,贯彻总参谋部的指示,结合整顿了民兵组织,初步纠正了民兵大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消极现象。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民兵工作条例》后,长春市及所属各县结合贯彻《条例》精神,又进一步整顿了民兵组织,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民兵组织发展中的高指标,虚夸不实和强迫命令等倾向,到1962年,民兵工作即全面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四、民兵工作“三落实”
  1962年6月19日,毛泽东主席在听取广州军区领导同志汇报工作时指出:“民兵工作要作到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简称民兵工作“三落实”),科学地概括了民兵建设的基本内容,指明了民兵建设的正确方向。8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批转沈阳军区关于贯彻执行民兵工作“三落实”的指示,加强民兵建设的意见。为贯彻执行毛泽东主席的指示,长春军分区及所属县、区人民武装部,从1962年下半年起,抽调了大批干部组成社教工作组,深入农村和厂矿、企事业单位,普遍地整顿民兵组织,重点是整顿基干民兵连。1963年又在城市民兵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了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先后发出的《厂矿企事业民兵工作实施办法》和《高等学校、高级中学民兵训练大纲》。1965年,根据毛泽东主席关于“搞四清①(即以清政治、清经济、清组织、清思想为内容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要把民兵搞好”的指示,进一步抓了民兵工作“三落实”,并按照总政治部1964年12月召开的民兵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广泛地开展了创造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的活动。从毛泽东主席提出民兵工作“三落实”起,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长春民兵建设一直以“三落实”为指导方针,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军分区、人武部采取了许多措施,做了大量扎扎实实的工作,使全市城乡基层民兵组织出现了大面积落实的局面,基层民兵连队基本达到“三落实”的占了民兵连队总数的90%。此间,全市武装基干民兵的建立,更使民兵骨干队伍的组织、
  政治、军事落实获得了保证。
  五、民兵建设的挫折和发展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民兵建设遭到了严重的干扰和破坏,城乡大量民兵卷入了派性斗争,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受到冲击,民兵工作无法正常进行。“四人帮”为了篡党夺权,于1973年10月以中共上海市委的名义,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写了一个关于《武装工人阶级、建立城市民兵》的调查报告,推行他们在上海搞的“改造民兵”、“重建民兵”、组织民兵小分队走上社会“抓阶级斗争”的所谓民兵建设的“新鲜经验”,要求各地建立独立于野战军、地方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之外的“第二武装”,并强令各地组织独立于军事系统之外的指挥机构“民兵指挥部”统辖指挥之,作为其篡党夺权的工具。还篡改民兵的性质和任务,由民兵代替公安、检察、司法机构的职能。在“四人帮”横行期间,长春市及所属各县、区都建立了“民兵指挥部”或“民兵办公室”,大部分厂矿企业搞了民兵、治安、消防的“三位一体”,还在城乡组织了若干民兵小分队走上社会参加“阶级斗争”。1975年7月,又把各级人民武装部门与“民兵指挥部”合一办公,进一步插手军队,企图篡夺军权,实现其反革命的政治目的。
  民兵工作虽然遭到“四人帮”的严重干扰和破坏,但由于有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和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正确领导,广大干部、民兵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进行抵制,加之当时战备形势的需要,在动乱中民兵建设仍然取得了进展,在某些方面还有较明显的发展和提高。
  1969年3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之后,毛泽东主席发出了“要准备打仗”的号召,并反复指出“打起仗来,还是要靠人民战争,靠民兵,要加强民兵的军事训练”。中央军委为贯彻毛泽东主席的指示,在加强全军战备工作的同时,于1970年8月召开了全军民兵工作座谈会,对加强民兵建设和民兵的战备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遵照毛主席的指示和全军民兵工作座谈会的精神,以及沈阳军区、吉林省军区的具体部署,被总部确定为全国重点设防城市之一的长春市按照战时组扩建动员方案,组建了民兵武装基干团及高炮营、团,在武装基干团内,还重点地组建了地炮、工程、通信、防化、侦察、卫生等专业技术分队。从1969年至1973年,全市共组建了11个民兵武装基干团,共121128人;组建了2个高炮团又8个高炮营和高机营,31个高炮(机)连,并加强了战斗骨干队伍建设。在反坦克重点地区如农安等地,每个民兵连都组建了打坦克爆破班。在长春外围预定主要作战方向上的地域,如大屯等地
  还进行了以民兵为骨干的战斗村建设。加强战备期间,民兵队伍又有发展,到1975年,共建18个民兵师、288个民兵团,2144个民兵营,3270个民兵连,民兵总数达136.4万余人,其中基干民兵71.24万余人(含武装基干团民兵12.1万人),民兵排以上干部总数90100人,其中基干民兵干部9600人。
  六、民兵工作调整和改革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反革命集团后,长春民兵建设走上了“在继承中发展,在改革中前进”的轨道。为加强新时期的民兵建设,警备区和人武部首先集中精力从民兵建设的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澄清是非,恢复和发扬民兵工作的优良传统。根据中央军委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警备区和人武部深入揭发批判了“四人帮”篡改民兵性质、任务的罪行;撤销了市、县(区)民兵指挥部;解散了民兵小分队;对广大民兵进行了恢复民兵优良传统的教育。在深入揭批“四人帮”罪行的基础上,根据1978年7月解放军三总部召开的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坚持毛泽东人民战争思想;坚持野战军、地方军、民兵相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坚持民兵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的职能;坚持实行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统一领导下的地方党委和军事系统对民兵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坚持“劳武结合”原则,进一步摆正民兵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明确树立在新的历史时期民兵建设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的指导思想。
  在从指导思想上拨乱反正的同时,还大力整顿和恢复了民兵的传统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了重新修改的《民兵工作条例》,《条例》除就民兵的性质、任务重新作了规定外,还强调和重申了民兵领导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基本原则。按照《条例》的规定,长春市和所属各县(区)重新恢复和加强了地方党委和军事系统对民兵工作的双重领导制度,长春警备区和所属县(区)人武部,更加自觉地把民兵建设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来抓,充分发挥作为同级地方党委军事部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开展工作,把民兵建设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坚持常抓不懈;恢复了中共长春市委人民武装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恢复了市县(区)委第一书记兼任军分区、人武部第一政治委员的制度。1980年7月29日,沈阳军区党委任命中共长春市委第一书记任青远为长春警备区第一政治委员,10月,长春市人民武装委员会重新组成,任青远任武委会主任、副市长金建民、警备区政委陈悦恭、司令员邹长海、副司令员宋宝林为副主任。充实和加强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1978年10月1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专职人武干部配备的通知,按照通知的规定和要求,长春市城乡人民公社、县(区)属镇、大中型厂矿企业单位以及高等院校,均设立了人民武装部,配备了人武干部。这些基层人民武装部,是同级地方党委的军事部,受同级地方党委和上级军事机关的双重领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分别由长春警备区、县(区)人民武装部任命,由地方党委统一管理。
  1979年,根据中央军委关于重点抓好武装基干民兵建设的指示,以及沈阳军区在盖县召开的加强武装基干民兵建设现场经验交流会的精神,长春警备区首先抓了以农安为先行的试点县,各县(区)也抓了1至2个公社(乡镇)的试点。警备区、人武部还参加了吉林省军区在延吉县召开的民兵工作大面积“三落实”现场会,作出了自己的规划,并按照沈阳军区统一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学盖县的先行县和先行公社(乡镇)进行了检查验收,促进了武装基干民兵建设的“三落实”。此外,还进一步加强了民兵高炮、地炮、通信、防化、卫生、工兵等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有计划地储备后备技术兵员。特别是高炮分队建设,按照沈阳军区民兵高炮训练现场会的要求,制定了三年建设规划,经过组织整顿、装备配套、专业训练,大多数连队都能担负起城市对空作战的一般任务。
  1981年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问题的报告》精神,长春市和各县、区对民兵组织普遍进行了整顿和调整。这次调整,一是缩小了组建民兵组织的范围,只在农村人民公社(后改为乡镇)和城市大中型厂矿企业单位组建民兵,机关、院校、科研单位和一些人数少分散的小单位不建立民兵组织。经过调整,全市组建民兵的单位逐渐减少,到1986年,全市组建民兵的单位仅420个。二是压缩了民兵年龄。规定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6岁至45岁,改为18岁至35岁,基干民兵和女性公民的年龄为18至25岁。调整后,全市民兵总数由1975年的136.4万人减少至61万人,其中基干民兵20万人。共有16个民兵师,306个民兵团,2140个民兵营,6222个民兵连。三是简化了组织层次。将原来的普通民兵、基干民兵、武装基干民兵三种类型改为基干民兵和普通民兵两大类。县、公社(乡镇)取消了民兵师、团组织,简化了层次和机构。到1983年,全市共建11个团、236个营、307个连。四是严格掌握民兵条件。对参加民兵的人员,按照征兵的办法逐个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目测,特别是对基干民兵更注重政治质量。五是把民兵制度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凡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员都服预备役,基干民兵为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凡登记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都编入民兵组织,把战时兵员动员任务落实到了民兵组织之中,平时有利于加强后备力量建设,战时有利于快速动员。至民兵工作全面调整改革走向深入的1986年,全市民兵总数已下降至37.1万余人,其中基干民兵12.9万人,比调整改革以前分别减少了38.1%和38%。取消了民兵团,共编221个基干营,323个基干连,2576个基干班,185个专业技术分队。调整后的民兵组织布局达到了相对合理,兵员相对分散,负担相对均衡,质量明显提高。
  通过贯彻执行全国民兵工作会议精神和采取上述各项措施,被“四人帮”搞乱了的思想基本上得到了澄清;民兵建设的优良传统,基本上恢复了起来;经过组织整顿,清除了混进民兵组织内的打、砸、抢分子,民兵队伍中存在的派性、无政府主义和违法乱纪等现象,基本上得到克服;广大民兵干部长期被压抑的革命积极性,重新得到了发挥;各级地方党委更加重视民兵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对民兵工作的领导;人武部门的职能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一个全党抓军事,各方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活跃局面,在全市再次出现,民兵工作获得了新的生机。
  在全面调整民兵组织的同时,全市还有步骤地进行了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武器装备管理等方面的调整改革。军事训练,按照总参谋部于1980年9月下发的《关于调整改革民兵军事训练的试行意见》,从缩小范围、减少人数、缩短周期、减少时间、精简内容、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等几个方面作了调整改革。政治教育,根据1981年中央办公厅转发的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政治教育的意见》,健全了教育制度,改革了教育内容,改进了教育方法,培训了大批教学骨干,并从实际出发,合理地安排了组织实施。在武器管理方面,则根据1978年8月总后勤部颁发的《民兵武器装备管理规定》和1981年12月召开的全国民兵装备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调整品种、搞好配套”的方针,着重调整了武器配备的布局,改进了武器装备的保管方法。
  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兵、预备役工作的意见》,按照《意见》的规定,全市的民兵工作自觉地贯彻服从经济建设的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和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抓好重点,打好基础的基本方针,全面地加强了民兵和预备役建设,使民兵工作沿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健康发展。
  从50年代初实行普遍民兵制,到80年代中期进行民兵工作全面调整改革,长春地区涌现出大批民兵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他们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建立雄厚的国防动员基础的事业中努力工作,积极进取,作出了出色的成绩,受到了省、市和沈阳军区的表彰,为长春民兵争得了光荣。
  自1960年4月吉林省召开第一次民兵代表会议以来,到1985年,受省和沈阳军区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有:①(凡受到沈阳军区和吉林省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都是长春市树立的民兵工作的先进典型。)
  (一)出席1960年全国民兵代表会议的民兵代表
  1960年4月6日至10日,吉林省召开第一次民兵代表会议,表彰了先进集体和优秀民兵,选举了出席全国民兵代表会议的代表。其中选出长春地区的代表26人。
  翟志贤 长春市大成仪表厂民兵营教导员
  孙万发 长春卷烟厂民兵营基干民兵连长
  高桂芝 第一汽车制造厂工具分厂毛胚车间民兵排长
  于淑言 长春市农兽药厂针剂车间民兵班长
  高兴文 长春市城西公社新农家管理区畜牧场民兵排长
  张桂兰 长春电力学校二〇一班民兵班长
  李惠英 长春饭店民兵连长
  王朝东 长春市长春印刷厂胶印车间民兵连指导员
  刘天敏 长春发电设备修造厂民兵团参谋长
  吕春兴 农安县伏龙泉公社农具修配厂民兵营长
  刘 君 农安县开安公社张马三家管理区民兵营长
  何国章 吉林农业大学民兵师一团二营副营长
  陈 海 农安县三盛玉公社畜牧场畜牧队民兵连长
  贾守义 农安县龙王公社山头管理区民兵营副教导员
  孙国良 九台县综合机械厂民兵营副教导员
  塔常典 九台县其塔木公社民兵团副团长
  辛连祥 榆树县榆树镇公社东门外管理区基干民兵
  田雨丰 榆树县第四中学民兵营长
  刘成礼 榆树县榆树镇供销部民兵连基干民兵
  卢永琪 榆树县机械厂机械车间民兵连指导员
  夏金胜 德惠县卧龙公社民兵团政委
  张喜林 德惠县大房身公社王家垆管理区民兵营副营长
  王忠侠 德惠县万宝公社顺山管理区民兵营副营长
  胡凤云 德惠县德惠镇公社迎新管理区民兵排长
  杨青山 双阳县土顶公社三道沟管理区民兵营长
  徐吉亮 长春市郊区净月公社五星管理区民兵排长
  (二)1978年受沈阳军区《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会议》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
  1.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标兵
  榆树县新立公社民兵团
  九台县胡家回族乡公社葛家大队民兵营
  2.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
  榆树县双井公社双井大队民兵营
  农安县前岗公社民兵团
  农安县城郊公社南关大队民兵营
  德惠县菜园子公社张家沟大队民兵营
  德惠县三胜公社黄家大队民兵营
  九台县胡家回族乡公社民兵团
  九台县土们岭公社尤家大队民兵营
  双阳县山河公社三家子朝鲜族专业大队民兵营
  双阳县太平公社长山大队民兵营
  双阳县佟家公社庄家大队民兵营
  长春市郊区大屯公社民兵营
  长春市郊区乐山公社民兵营
  长春铁路分局长春列车段第三民兵连
  国营第七九三厂民兵团
  长春纺织厂民兵团三连
  长春电业局民兵团
  长春蔬菜副食品公司民兵团
  国营吉林柴油机厂民兵师
  长春拖拉机厂大件车间民兵连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配件分厂民兵团
  吉林省电力局民兵团
  长春市直属机关民兵团行政处民兵连
  3.先进专职武装干部
  田雨丰 榆树县刘家公社人民武装部部长
  潘洪业 农安县榛柴岗公社人民武装部部长
  张延忠 德惠县夏家店公社人民武装部部长
  4.先进民兵干部和先进民兵
  贾文学 榆树县新庄公社民兵团政治委员
  赵启国 吉林省百货采购供应站民兵营副营长
  曲维华 长春新华印刷厂民兵团班长
  张百野 第一汽车制造厂铸造分厂灰清车间民兵连班长
  (三)1983年沈阳军区通令表彰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1.民兵工作大面积“三落实”先进单位
  吉林省榆树县
  吉林省双阳县
  长春市朝阳区
  2.民兵工作先进个人
  于 潜 吉林省德惠县人民武装部第一政委
  (四)1960年至1985年受吉林省表彰、奖励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1.专职武装干部标兵
  李云吉 长春市东站公社武装部部长(1983年被吉林省军区树为“胸怀全局、为民造福的专武干部标兵”)。
  2.先进专职武装干部
  李印民 榆树县福安公社武装部部长
  郑占春 农安县滨河公社武装部部长
  范庆华 九台县二道沟公社武装部部长
  祁云山 双阳县四家公社武装部部长
  卢彦春 吉林省第一建筑公司武装部部长
  王福生 长春市郊区合心公社武装部部长
  梁宝臣 长春市郊区大屯公社武装部部长
  张维元 长春市气象仪器厂武装部干事
  刘焕成 长春市轻质耐火材料厂武装部干事
  阚勤山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铸模分厂武装部干事
  3.先进民兵工作单位
  1960年4月,在吉林省第一次民兵代表会议上树立的先进单位: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民兵师
  国营吉林柴油机厂民兵师
  吉林师范大学民兵师
  宽城煤建公司民兵师
  长春市百货公司第二商店民兵营
  九台县土们岭公社丁家管理区民兵营
  地方国营农安县机械厂民兵连
  德惠县达家沟人民公社獾子洞管理区民兵连
  宽城区孟家桥街第四居民委员会民兵连
  1962年吉林省军区树立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
  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保养场民兵连(“从实际出发,苦练过硬本领民兵连”)。
  1963年吉林省军区树立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
  九台县胡家回族乡公社葛家大队民兵连(“地雷之乡民兵连”)。
  1964年,在吉林省第二次民兵代表会议上树立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
  榆树县闵家公社闵家大队第七民兵连(“劳武结合好民兵连”)。
  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保养场民兵连(“平时为战时,苦练过硬功夫民兵连”)。
  双阳县太平公社民兵团。
  国营六三六厂五一四车间民兵营
  吉林师范大学政治系民兵团
  长春电力学校民兵营
  德惠县夏家店公社夏家店大队第二民兵排
  1977年10月,在吉林省第三次民兵代表会议上树立的民兵工作先进单位:
  国营吉林柴油机厂民兵师
  榆树县新立公社民兵团
  九台县胡家回族乡公社葛家大队民兵营
  1983年2月,吉林省军区树立的开创民兵建设新局面的先进单位:
  九台县纪家公社二十家子大队民兵连(“带头建设文明村标兵民兵连”)。
  农安县前岗公社民兵营(“平战结合,植树造林标兵民兵营”)。
  长春机车车辆厂民兵高炮三连(“能劳善战,常备不懈标兵民兵连”)。
  榆树县新立公社民兵营
  德惠县布海公社民兵营
  九台县苇子沟公社民兵营
  双阳县佟家公社民兵营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民兵营
  吉林省安装公司民兵团
  长春铁路分局列车段民兵三连
  长春新华印刷厂民兵营
  长春市郊区城西公社民兵营
  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铸造分厂民兵连
  4.先进民兵干部和先进民兵
  1960年4月,在吉林省第一次民兵代表会议上表彰的优秀民兵:
  翟志贤、孙万发、高桂芝(女)、于淑言(女)、高兴文、张桂兰(女)、
  李惠英(女)、王朝东、刘天敏、吕春兴、刘 君、何国章、陈 海、贾守义、张国良、塔常典、辛连祥、田雨丰、刘成礼、卢永琪、夏金胜、张喜林、王忠侠、胡凤云(女)、杨青山、徐吉亮(以上26人所在单位及民兵职务见出席1960年全国民兵代表会议民兵代表项)。
  1964年8月,在吉林省第二次民兵代表会议上树立的先进民兵干部:
  张向俊 农安县合隆公社民兵营营长
  1983年2月,吉林省军区树立的开创民兵工作新局面的先进民兵干部、劳武能手标兵、先进民兵:
  1.先进民兵干部:
  张玉良 榆树县八号公社十一号大队民兵连长
  高连吉 农安县巴吉垒公社四合大队民兵连长
  王凤祥 德惠县朝阳公社南岗大队民兵连长
  赵建章 德惠县和平公社马家大队民兵连长
  王佰成 九台县胡家回族乡公社民兵营教导员
  张玉庭 长春市蔬菜副食品公司民兵营副营长
  温喜增 国营七九三厂民兵通信连指导员
  高俊岗 长春客车厂铸钢车间民兵连长
  黄万成 长春市郊区兰家公社孟家大队民兵连长
  2.劳武能手标兵:
  李 冲 长春市轻质耐火材料厂民兵
  汪长山 农安县小城子公社潘家屯大队民兵
  3.先进民兵:
  王占斌 榆树县新立公社双于大队民兵
  姜振宇 长春拖拉机联合公司发动机厂民兵
  马玉清 九台县苇子沟公社官地大队民兵
  王清学 双阳县佟家公社佟家大队民兵
  陈国刚 长春电业局民兵
  史力平(女)长春市电信局长话科民兵
  李 斌 长春发电设备修造厂铸钢车间民兵
  于洪恩 长春市郊区东山公社新屯大队民兵
  葛 然(女)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动力分厂民兵
  第三节 组织建设
  民兵组织建设是民兵建设和执行各项任务的基础。40年来,长春市民兵工作一直坚持把民兵组织建设摆在首位,结合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不断地反复抓落实。
  一、民兵条件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凡符合规定条件的长春公民,一般都编入了民兵组织。
  年龄条件。1950年11月,根据东北人民政府和东北军区的规定,民兵的年龄为18至30岁,自卫队为18至45岁。1952年12月,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和政务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对民兵的年龄作了统一规定。民兵的年龄由原规定的18至45岁,改为18至40岁。1958年,为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关于民兵问题的决定》,实行“全民皆兵”,将参加民兵的年龄条件放宽到16至50岁。1961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发了《民兵工作条例》,根据《条例》的规定,男民兵的最高年龄降为45岁,女民兵的最高年龄降为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男的为16至30岁,女的为16至25岁。进入80年代以后,全市贯彻中共中央〔1981〕11号文件精神,对民兵组织进行调整改革,规定参加民兵组织以男性公民为主,年龄条件为18至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改为18岁至28岁;女民兵按基干民兵的年龄条件适当选编,并限定一般不超过县、区基干民兵总数的10%。
  政治条件。50年代中期以前,发展民兵强调贯彻阶级路线,参加民兵组织的人必须政治纯洁,主要发展贫农,适当吸收中农。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文化大革命”结束的长时期内,民兵的政治条件,主要是贯彻“重视成份”,“又不唯成份论,重在表现”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较普遍地对出身成份看得较重,掌握偏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将参加民兵组织的政治条件改为: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的适龄公民,都可以成为民兵组织的一员。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不仅保证了民兵队伍纯洁,而且团结了各阶层群众,调动了广大青壮年参加民兵组织的积极性。
  身体条件。历年都要求身体健康,无残疾、无精神病或明显慢性疾病者,方可参加民兵组织。
  二、民兵编组
  民兵的编组,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历来都坚持适应民兵特点,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为原则,按照与社会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进行,并随着生产、行政组织的变动而变动。
  建国之初,长春市根据上级党委和军政领导机关的规定,在农村,村(行政村)编设民兵中队部,下辖小队,在自然屯编分队,受中队部领导。中队部设队长和指导员各1人,副队长和副指导员1至2人,文书1人。1951年11月后,长春在实行普遍民兵制组建民兵基干团时,根据吉林军事部下达的编组指示,在市郊区农村将民兵统一编组为基干民兵班、排、连,即按照区、村的自然情况,基干民兵多少和居住条件,以区为单位编连、营,以村屯为单位编排、班。一个村不足一个排的就由就近几个村编1个基干民兵排。1953年11月后,根据吉林军区发出的《关于民兵基干团改为民兵基干队的名称及有关问题的决定》,将民兵连、排、班又改编为中队、分队、小队。1958年实行全民皆兵,大办民兵师时,民兵的编组虽然仍按管理区(行政村),生产队(自然屯)进行,但是较普遍的是实行生产组织与民兵组织合编,以民兵组织代替生产劳动组织。1959年4月,全市结合整党整社对民兵组织进行了整顿,本着民兵组织必须和生产组织相适应的原则,以农村人民公社编组民兵团,管理区(行政村)编组民兵营,生产队编组民兵连,连以下编组民兵排和民兵班。有的小公社以社编营,管理区编连,生产队编排,基干民兵与普通民兵混合编组,普通民兵营就是基干民兵连,普通民兵连就是基干民兵排。女民兵基本上是连以上与男民兵混编,排以下分别编组。1960年至1961年上半年,长春市各县、区按照战备的要求,结合中心任务,反复地整顿了各级民兵组织,认真地抓了民兵班、排、连、营的编组,切实地加强了民兵的组织建设。
  “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四人帮”推行“上海民兵建设的新鲜经验”,长春建立了若干民兵小分队,一度形成了民兵编组的混乱状况。1975年,贯彻中央军委扩大会议精神后,将城乡民兵小分队一律取消,恢复了民兵组织建设的传统做法。
  70年代以前,长春民兵的基本状况是组织庞大,构成单一,除步兵分队外,很少专业技术分队。1980年以后,按照中央军委和解放军三总部的指示,长春市各级人武部门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其具体内容是:缩小组建民兵的范围;压缩民兵的年龄;简化民兵组织层次;明确民兵的政治身体条件;加强专业技术分队。在编组上,基干民兵和各专业技术分队均编为营和营以下分队,取消了团的编制。
  三、干部配备
  民兵干部队伍建设是民兵组织建设的中心环节。50年代初期,为了适应普遍民兵制的实施,各县及长春市郊区,在普遍整顿原有民兵组织的基础上,随着民兵队伍的大发展,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民兵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的建设。在做好选拔配备的基础上,采取短期集训的方式,由区组织培训民兵基层干部,县组织培训村级武装干部。培训时间:基层民兵干部每期5至7天,武装干部25天。培训内容分政治和业务两个方面,到1953年3月,长春地区共培训民兵干部5323人。在培训的过程中,还从民兵分队和小队干部中提升了一部分人任村武装委员,并从村武装委员中选拔一部分担任区武装助理。1957年下半年,全市在进行预备役与民兵合而为一的组织调整时,民兵中队、分队和小队干部的配备,是以预备役军官和复员军人为主,适当保留了原有的民兵干部。至1958年,全市共有1390名预备役军官担任了基干民兵连长以上的干部。60年代初,各县和市郊区在纠正了1958年大办民兵师以来实行的民兵干部由生产组织干部兼任的状况后,特别注意选配好农村民兵的各级军事干部,同时结合城市民兵整组,整顿调配了城区民兵干部,注意了多配民兵干部副职,适当地配备了女民兵干部。1960年,全市共有排以上基干民兵干部28121人,其中服过现役具有良好军政素质的达6800余人。70年代初以来,在加强战备和重点抓战斗骨干队伍建设中,进一步加强了各级民兵干部的选配,基本做到了排以上干部随缺随补,保持了民兵干部队伍的相对稳定。在做好选拔配备工作的同时,通过教导队办训练班等方式,重点抓了战斗骨干队伍和专业技术分队干部的培养训练。到1976年初,全市9600余名基干民兵干部大部分达到了“三会”、“两能”的要求,即在民兵训练中会讲、会做、会示范;能组织民兵训练,能指挥民兵作战和执行勤务。1978年,在推广民兵工作大面积“三落实”的过程中,在民兵干部的配备上,基本做到了配齐配强,有专有兼的要求。农村大队都配备了专职营(连)长,是中共党员的基本都参加了党支部委员会,不是党员的参加了大队管理委员会。在少数民族集中居住较多的九台、双阳等地,还注意选拔了部分少数民族干部担任民兵干部。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不断地进行民兵工作和民兵组织调整改革,民兵干部的数量大为减少,但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干部队伍的政治素质、军事素质、文化程度、知识结构、年龄和身体条件,较以往均有所提高。
  四、组织整顿
  民兵组织整顿是加强民兵组织建设,巩固提高民兵组织的重要措施。50年代初期,民兵整组主要是进行民兵出队、入队和清洗政治上不合格者的工作,并由此开始,逐步建立起了一年一度的民兵组织全面整顿制度。60年代初,在整党整社运动中,针对1958年以来民兵队伍大发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组织、政治、军事不落实的问题,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整顿,重点是整顿基干民兵连队。1962年7月,长春军分区向各县、区人民武装部和城市工作组下发了民兵整组计划,要求各单位依据《民兵工作条例》,结合整党整社认真搞好民兵整组工作。由此开始到1963年5月止,对全市599个基层民兵组织中的593个进行了整顿。为保证整组质量,军分区还对其中的579个进行了复查,复查结果,达到“三落实”一类标准的299个,二类标准的225个,三类标准的55个。1964年至1965年,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简称“四清”运动),再次对民兵组织进行了全面的整顿。在整顿中,各单位着重抓了政治教育、政治审查、调配干部、健全领导班子、建立健全活动制度等主要环节,从而使基层民兵组织的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从此,一年一度的民兵整组即形成了制度,并逐步走上规范化。“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推行了所谓“上海民兵建设的新鲜经验”,民兵组织一度被搞乱了,民兵整组就此中断。1969年3月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后,为加强战备,结合组建民兵独立团、营,又恢复了整组工作。此后,民兵整组工作都以加强战斗骨干队伍建设为重点,使武装基干团各级组织和专业技术分队不断健全和巩固,基本达到了“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要求。进入80年代以后,全地区在民兵工作全面调整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了对各级民兵组织的整顿。1980年上半年,根据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4月发出的《关于调查研究民兵组织调整改革问题的通知》,吉林省军区和长春警备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在二道河子区进行民兵组织调整改革试点,制定了民兵组织调整改革方案。1981年,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的总参谋部和总政治部《关于调整民兵组织的报告》精神,参照吉林省军区制定的调整改革方案,从3月开始,全市用了一年的时间,对原有的民兵组织普遍地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改革,经过整顿调整,全市组建民兵的单位和民兵的数量均大幅度下降,质量明显提高。调整后,民兵占社会劳动力的比例,由过去的70%左右下降到约30%。到1985年后,民兵整组工作,更进一步地贯彻了全面改革的精神。这个时期的民兵整组,以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为出发点,以适应城乡体制改革为前提,以提高基干民兵队伍的质量和增加专业技术分队的数量为重点,进一步缩小组建范围,简化组织层次,减少民兵数量,改进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使调整改革后的长春民兵成了更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群众武装组织。
  一年一度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主要是做好五件事:第一是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广大民兵对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任务、民兵的战略地位的认识,增强参加民兵组织的自觉性,明确为什么要当民兵和怎样当好民兵;第二是总结工作,肯定成绩,找出问题,制定改进措施,表彰先进,明确任务;第三是进行出队入队和转队工作,调整组织,纯洁队伍;第四是改选各级民兵干部,健全领导班子;第五是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保证民兵活动正常进行。为使民兵组织建设切实落到实处,还坚持开展经常性的民兵活动:坚持民兵活动日制度;利用大的节假日集会,开展国防教育活动;成建制地使用民兵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创造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和先进民兵活动等等。通过开展民兵活动,保证民兵队伍在任何情况下组织不散、建制不乱、指挥不断,从组织上做到了“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切实成为国防动员的基础。
  五、民兵预备役合组
  1955年我国第一部《兵役法》颁布后,长春市开始进行预备役建设工作。当时主要抓了宣传教育、预备役军官、军士和兵的登记统计以及预备役训练试点。经过初步实践,摸索了一些经验,但是,在登记统计后缺乏有效的组织管理工作,预备役人员仍处于松散的状态。
  1958年3月至7月,进行了民兵与预备役合而为一的组织调整工作,把服预备役的复员退伍军人编入基干民兵组织之中,通过组合,把预备役军人寓于民兵队伍之中,以民兵的组织形式把预备役人员组织起来,管理起来。但是,同年秋季全市开始大办民兵师后,预备役建设工作就此中断了。
  1980年和1982年,在认真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总参谋部又先后提出把民兵建设同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的意见。到1984年5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将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体制重新确立起来。根据总参谋部的指示和新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从80年代初开始,长春市又把民兵建设和预备役建设结合起来一道进行。按照规定,在建有民兵组织的单位,进一步整顿了民兵组织,重点加强了基干民兵建设,重新明确了基干民兵即是第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第二类预备役。并结合城乡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民兵和预备役工作改革,把民兵和预备役人员的教育训练纳入了工农业生产和企业管理规划,坚持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在不建民兵组织的单位,切实做好复员退伍军人和与部队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的登记统计工作,掌握其数量、质量和分布情况。到1988年,全市服一类预备役的人员约为10.5万人,其中退伍军人63898人(含各种专业技术人员30121人),约占总数的60.1%。民兵预备役队伍的整体素质日益提高。
  第四节 政治教育
  民兵的政治教育,是民兵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和任务,它对于保证党对民兵的绝对领导,坚持民兵工作的正确方向,巩固民兵组织,提高民兵战斗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建国以来,长春市各级人民武装部门,在市、县(区)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在民兵政治教育中,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端正指导思想,加强组织领导,确定教育内容,改进教育方法,培训教育骨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使民兵政治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和提高。
  一、确定教育内容
  民兵既是“兵”,又是“民”,既是武装组织,又是生产建设中的骨干力量。从民兵的这一特点和实际出发,各级人武部门在实施政治教育中,始终针对民兵性质和任务确定教育内容,使教育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服务。在教育中始终抓了全民性的教育和国防教育,全民性的教育主要是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形势任务教育,以及国家的法律、法令教育等,这一教育通常是由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实施,人民武装部门当好参谋。国防教育主要是进行爱国主义、依法服兵役、人民战争思想、民兵的性质、任务和纪律等的教育,这一教育则主要由人武部门组织实施。这两个方面的教育,是互相渗透,相辅相成,有机结合的,是随着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形势的发展,紧密围绕党的中心任务进行的。50年代初期,由于美国发动了侵略朝鲜的战争,出兵台湾海峡,国内的政治形势也不稳定,因而民兵的政治教育主要是围绕抗美援朝,镇压反革命等运动,对民兵进行阶级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兵任务教育,使民兵自觉地维护社会治安,带头发展生产,积极参军参战,支援前线。50年代末至60年代前期的政治教育主要是:通过进行阶级教育,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教育,激励民兵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集体,热爱劳动,调动民兵克服暂时经济困难的自觉性和发展生产的积极性;通过开展学习毛主席著作和学习雷锋的活动,使民兵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思想,新风尚;紧密结合国内国外阶级斗争的形势和贯彻毛主席关于民兵工作“三落实”的指示,对民兵进行人民战争思想教育,使民兵热爱人民武装事业,继承和发扬民兵的光荣传统,积极参加军政训练,为建立强大的国防后备力量,保卫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贡献。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党和国家工作重点的转移,民兵的政治教育重点抓了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人生观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通过这些教育,培养民兵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使民兵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带头执行改革、开放、搞活政策,成为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事业的可靠力量。
  二、形成教育制度
  民兵的政治教育工作,在长期的具体实践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改进教育实施方法,逐步向制度化发展的过程。50年代初期,由于全国民兵在领导体制上尚不统一,各地民兵政治教育一般都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进行。此间,长春地区民兵教育的基本状况是,执行什么任务,就进行什么教育。60年代初期,毛泽东主席提出民兵工作“三落实”,对民兵的政治教育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按照要求,各级人民武装部门感到没有一定的教育制度作保证,政治教育就难以落实,也不适应民兵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各单位在教育实践中积极探索符合政治落实要求的教育办法,逐步实行了民兵学习日和每周一堂政治课的制度。为增强教育效果,还建立了教育准备,教学登记统计,情况汇报,定期考核,总结评比等制度,这对于落实教育要求,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1980年,总政治部在调查研究,总结各地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出了《关于加强民兵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规定了适应新时期需要的民兵政治教育制度。按照《意见》的要求,长春市各级人武部门在进行民兵政治教育中,普遍坚持实行了3项制度,即:坚持基干民兵每月一堂政治课;坚持从民兵年度军事训练中拿出10%的时间进行政治教育;坚持结合征兵,民兵整组和重大节假日,每年对普通民兵进行4至5次政治教育,从而使全地区民兵政治教育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并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后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员流动性增大,民兵政治教育时间还显得偏多,基干民兵每月一堂政治课的制度也难以坚持。
  在这种情况下,1984年11月,总政治部对民兵教育制度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总政重新调整后的政治教育实施办法,全市民兵政治教育,除仍坚持从年度军事训练中拿出10%的时间用于政治教育外,将原实行的基干民兵每月一堂政治课的制度,压缩为每年进行4次政治教育;普通民兵每年进行4至5次政治教育,改为每年进行1至2次教育。在城市,则把民兵政治教育纳入了企业管理和各种责任制中,作出合理的安排,统筹兼顾,在服从生产的前提下,相机组织实施。
  三、培训教学骨干
  为了切实把民兵政治教育搞好,地方各级党委和人民武装部门,都比较重视抓好教学骨干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以提高教育质量。1962年,在贯彻民兵工作“三落实”时,为使民兵政治教育有专人负责,在民兵营、连普遍配备了专职的副政治教导员、副政治指导员。此后,为进一步增强教育力量,各级人武部门有计划地从复员退伍军人和优秀民兵中,选拔了一些具有一定文化程度和理论水平的人担任了民兵政治辅导员(政治教员)。有些单位还从地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干部中聘请了一些辅导员。到70年代末期,全市基本上形成了一支专职、兼职和选聘相结合的民兵政治教育队伍。这支队伍经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培训,在民兵政治教育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使民兵政治教育的质量较以往有了明显的提高。
  进入80年代以来,在改革、开放、搞活的新形势下,又进一步调整和充实了民兵政治教育骨干队伍。建立了以“青年民兵之家”,“民兵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荣誉室”,“科学文化课堂”等构成的民兵政治教育阵地,组织民兵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寓教育于各种活动之中。通过开展这些活动,一方面拓宽了政治教育的路子,一方面有意识地锻炼造就一批教育骨干。同时由于这些活动符合青年人的特点,调动了他们参加学政治、学文化、学科学技术的积极性,培养了许多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用人才,有的被提拔为行政管理干部,有的成了专业技术人员,成为发展城乡经济,建设文明村和文明单位的骨干。
  四、实行齐抓共管
  民兵是群众武装,存在于各种组织之中,因此,民兵的政治教育,历来是在各级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人民武装部门与地方宣传、文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密切协作,实行齐抓共管,做到统一计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检查。在教育中,凡属全民性的教育,均按地方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进行,人民武装部门主要是组织发动民兵积极参加,发挥带头作用;凡属“兵”的教育,主要由人民武装部门组织实施,在上级规定的政治教育时间里完成。这种既有分工又有合作的做法,不仅突出了民兵政治教育的重点,而且更加适应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的形势发展的需要。
  五、突出国防教育
  重点抓好国防教育,是各级人武部门进行民兵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50年代初期,相当数量的民兵认为革命已经成功,一心向往和平舒适的生活,居安思危,艰苦奋斗的思想准备不足,并滋长着怕苦、怕死的思想。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后,和平麻痹思想又有所发展,许多人不愿再当民兵,不愿参加民兵训练,认为这些是“额外负担”。到了80年代,不少民兵受“一切向钱看”的影响,国防观念逐渐淡漠,不仅不愿当民兵,有的连参军也不想去了。这些现象说明,在民兵政治教育中,坚持突出地抓好国防教育,不断提高国防观念,使之牢固树立起居安思危,常备不懈的思想,对于搞好民兵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建国以来,各级人武部门在民兵政治教育中,始终密切联系民兵的思想实际,重点抓好国防教育,不断地克服形形色色的和平麻痹思想,使长春民兵保持了应有的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较好地完成了所担任的各项任务。
  (一)形势战备教育
  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基本上是处于相对稳定的和平状态,但也经历了抗美援朝战争和边境自卫反击战。在历次作战和战备期间,长春市各级人民武装部门都按照总政和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结合战备动员,对民兵深入进行以爱国主义为中心内容的形势战备教育。解决的主要问题:一是通过回顾中国近百年来逐步沦为半殖民地的历史,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罪行,特别是揭露沙俄和日本帝国主义统治奴役东北地区的罪行和美帝国主义参入中国内战及侵犯中国主权的罪行,激发广大民兵对帝国主义的仇恨,树立保卫祖国人人有责和居安思危、有备无患的思想。二是通过揭露帝国主义和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的虚弱本质,鼓舞广大民兵发扬人民战争的光荣传统,树立敢打必胜的斗志和信心。三是通过新旧社会对比,提高民兵热爱社会主义的自觉性,激励他们建设和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的热忱。
  (二)依法服兵役教育
  为加强国防建设,长春市各级人武部门一直把依法服兵役的教育,作为对民兵进行国防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经常性任务,结合宣传兵役法和每年一度的征兵工作,向广大民兵进行宣传教育。尤其是1955年和1984年两次大规模的兵役法宣传活动,收效更大。通过宣传教育,一是使民兵和人民群众了解实行义务兵役制的重大意义,懂得依法服兵役(包括现役和预备役),是国家宪法所规定的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提高了他们的法制观念,树立了依法履行兵役义务的思想;二是使民兵和人民群众较正确地理解了对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关系,树立了“保家卫国,人人有责”的思想。80年代初期,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后,一部分人开始富起来,但也发生了许多青年只想致富,不愿当兵,认为当兵“吃亏”的思想。因而,1984年在宣传新兵役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思想倾向,反复地教育民兵树立致富靠国家,当兵保国家的思想。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大力开展了“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落实了优抚政策,解决了军人家属的许多实际问题,从而调动了民兵应征入伍的积极性。
  (三)民兵性质、任务教育
  国防教育中,经常性的任务是对民兵普遍进行民兵性质、任务教育。通常是利用中国共产党成立纪念日、“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新年、春节等重大节日,或者结合执勤、训练、生产等各项任务来进行,教育民兵懂得为什么要当民兵,怎样当一个好民兵。教育的目的集中到一点,就是使每一个民兵了解:民兵是人民的武装,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同人民解放军一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历来是民兵建设的宗旨。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武装,同中国历代统治阶级的民众武装组织的根本区别。50年代初,长春市和各县、区人武部,为了加强民兵性质、任务教育,把《民兵组织暂行条例》和总政颁发的《民兵入队誓词》、《民兵守则》,作为民兵的必修课。经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广大民兵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当时民兵组织普遍发展,民兵成员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对于提高民兵的政治觉悟,增强民兵的组织纪律性,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保证民兵组织的政治纯洁,都起了很大的作用。1961年,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颁发的《民兵工作条例》,对民兵的性质、任务作了进一步的阐述,并将《民兵守则》改为对民兵的十条要求写进《条例》。多年来,各级人民武装部门以此为基本教材,不断地对民兵特别是新入队的民兵进行民兵性质、任务的教育,对推动民兵建设,保证民兵完成各项任务起了重要的作用。
  (四)光荣传统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对民兵进行光荣传统教育,也是民兵政治教育的经常性的任务之一。这一教育通常采取的方法是:请老党员、老干部、老民兵讲革命斗争史,组织民兵瞻仰烈士陵园,参观革命斗争史展览,缅怀革命先烈,学习英雄模范人物的事迹,以此使民兵了解中国民兵的光荣斗争史,振奋革命精神,激发革命斗志,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热爱人民武装事业,更好地担负起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光荣任务。在进行光荣传统教育中,各单位还很重视利用现时的典型人物的典型事迹;进行实际的、生动的、形象的教育。60年代前期,全国人民响应毛主席的号召,迅速而广泛地掀起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热潮。在开展这一学习活动中,长春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利用各种形式,在全市民兵队伍中持续地抓了“学雷锋,见行动”的活动。1963年3月,沈阳军区雷锋事迹报告组来长春作巡回报告,先后报告52场,长春军分区陆续组织了9万余民兵、民兵干部和专职武装干部、现役军人听取了报告,参观了雷锋事迹展览。此后,一个以雷锋同志为榜样,努力实践人民军队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新思想、新风尚,在民兵队伍中迅速形成风气,有效地促进了民兵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促进了民兵工作“三落实”。
  在进行国防教育中,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教育方法,开展了生动活泼的教育。
  1.上好政治课。从50年代初期起,各县、区人武部普遍利用夜校、俱乐部等场所,以民兵排、连为单位不定期上政治课,有组织、有计划地对民兵进行政治教育。这一基本的教育形式一直延用了多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了动员广大民兵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总政治部于1980年规定,基干民兵要每月上好一堂政治课,并编写了《民兵政治课本》,下发至基干民兵连排使用。从此,各级人武部门和民兵组织,按照统一的制度和教材,对民兵进行了规范化的教育。
  为了上好民兵政治课,各单位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其中主要的是:在地方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各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教育小组,共同拟定教育计划,培训教学骨干,召开教育准备会,统一部署教育任务;由公社(乡)武装部定期召开教育准备会,组织教学骨干集体备课,安排教育时间,督促民兵连队按时上课;邀请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给民兵讲政治课。
  在上政治课时,有的单位还围绕教学内容,开展了适合青年特点的生动活泼的教育活动。如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政治部和长春军分区政治部、长春电视台联合举办的国防知识百题问答比赛等,就是引导民兵和预备役军人进行自我教育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通过采取生动活泼的教育形式和方法,增强了教育的针对性、知识性、趣味性,促进了政治教育的落实。
  2.运用报纸、刊物、广播等宣传工具进行教育。组织民兵阅读报纸、刊物,收听电台广播,是基层民兵开展经常性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早在50年代初期,吉林军区即根据总政治部1952年10月作出的《关于省军区出版民兵报的决定》,组织宣传干部编写了各种民兵教材,出版了《吉林民兵报》,以主要篇幅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民兵建设的方针、政策,反映民兵在保卫和建设祖国中的突出贡献,加强对民兵的国防教育。1961年,《解放军报》出版了《民兵专刊》,此后,沈阳军区创办了《东北民兵》(以后改为《东北后备军》),中共吉林省委人民武装委员会主办了《长缨》等杂志。1984年10月,由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题写刊名的中央军委人民武装委员会机关刊物《中国民兵》杂志创刊。这些刊物出版后,长春军分区及县、区人民武装部都用民兵事业费为基层武装部和民兵连队订阅。由于这些刊物紧密结合实际,及时提供教材,内容丰富多彩,很受民兵欢迎,发挥了很好的教育作用。
  中央和省、市报纸、电台,对民兵和人民群众的国防教育也很重视,专门开辟了“民兵专栏”或举办“民兵生活”节目。这些“民兵专栏”和民兵专题节目刊登和广播的内容,很受民兵欢迎,各基层单位一般都要组织民兵班、排阅读和收听,对一些重要文章及时组织学习、讨论,使大家从中受到启发和教育。
  3.运用电影、戏剧、小说等文艺形式进行教育。建国以来,地方和军队的各级文化部门和文艺工作者,利用各种文艺形式,塑造了一大批民兵英雄形象,热情地讴歌了各条战线的民兵先进事迹,其中最受广大民兵欢迎的有八一电影制片厂等单位摄制的电影故事片《地道战》、《地雷战》、《海霞》、《车轮滚滚》,电影《民兵赞》,话剧《南海长城》等作品。《人民画报》、《解放军画报》和中央及各省、市、自治区出版的刊物,也发表过大量关于民兵建设的图片。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武装部门,充分地运用了这些文艺形式,寓教于乐,把民兵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搞得生动形象,卓有成效。
  4.开展革命竞赛活动。组织民兵开展学先进,赶先进,争当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活动,是民兵政治工作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民兵政治教育的有效方法。长春地区开展民兵革命竞赛活动,除经常开展一些小型的、单项竞赛外,主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开展立功创模活动。1951年,按照东北军区吉林军事部的统一部署,长春民兵开展了以劳武结合和“四防四护”(防火、防汛、防疫、防盗;护林、护路、护线、护秋)为主要内容的创模活动,通过宣传、检查、评比,全地区涌现出四防模范、四护模范、生产模范、学习模范、战勤模范及其它模范1000余人,其中出席省劳模大会的民兵20余人。1965年10月,总政治部颁发了《民兵立功奖励暂行办法》(草案),明确规定了民兵立功的条件和批准权限,号召民兵人人立功,事事立功和集体立功。从此,民兵立功创模活动有了统一的章程,活动开展得更加扎实,广大民兵在完成生产、战备,特别是抢险救灾中,涌现出一大批受到沈阳军区、吉林省军区和地方各级党委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二是开展创造民兵工作“三落实”先进单位和先进民兵活动。这项活动从60年代初兴起至1964年和1965年总政治部连续下发了关于开展这一活动的要求和评比制度后,“创先”活动即向着更广泛、更深入的方向发展。开展这一活动,调动了各级民兵组织和广大民兵的积极性,使他们在执行各项任务中发扬了不怕流血牺牲、不怕艰难困苦的革命精神,涌现出大批先进单位和先进民兵。据统计,从1960年到1985年间,受吉林省政府和吉林省军区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长春民兵先进单位为34个,先进个人为58人。1978年以来受沈阳军区表彰、奖励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中,长春民兵先进集体为27个,先进个人为8人。其中有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还通过报纸、刊物、电台作了宣传,为民兵学先进、赶先进树立了榜样。1984年以后,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总政治部决定把“创先”活动同地方评比竞赛结合起来,同民兵担负的任务结合起来,同年终工作总结结合起来,使“创先”活动更有了群众性。
  六、改革教育工作
  1981年初,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了军委总政治部《关于加强民兵政治教育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改进和加强政治教育的要求。在贯彻文件精神中,军分区和人武部逐步建立健全了教育制度,培训了大批教学骨干,改进了教育方法,以总政治部编写的民兵政治教育课本为基本教材,使民兵政治教育从内容安排到组织实施,都有了新的发展。这次政治教育改革,一是把过去立足于“早打、大打、打核战争”为主要内容的战备教育,改变为以组织动员民兵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形势任务教育,引导民兵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信党的改革、开放、搞活政策,带领群众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为国家经济建设做贡献。同时,教育民兵增强国防观念,居安思危,保持警惕,积极参加民兵活动,随时准备为保卫祖国履行自己的光荣义务。二是进一步肯定和推广了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人民武装部与各有关部门密切协作,共同制订教育计划,培训骨干,联合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的做法,使政治教育齐抓共管,既避免了教育内容重复,又减少或防止了各部门争人员、争时间、争场地的矛盾。三是改进了教学方法,以“青年民兵之家”等为教育阵地,采取组织专题讲座、参观走访、报告会、演讲会,以及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等形式,组织民兵学政治、学军事、学文化、学科学技术、学经济管理知识,培养两个文明建设的有用人才。1984年,总政治部在长沙召开民兵政治工作座谈会后,民兵政治教育改革又进一步发展,主要是减少了民兵政治教育的时间,突出了国防观念教育内容。经过改革,民兵的政治教育更加适应了形势发展的需要,因而取得了更好的教育效果。
  第五节 军事训练
  组织民兵实施军事训练,是提高民兵军事素质,增强民兵战斗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培养储备强大后备兵员的重要途径。
  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春民兵的军事训练同全国民兵训练一样,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民兵组织和武器装备的变化,以及战备形势的需要而不断增强,先后经历了群众性练武,有计划有重点的训练和调整改革几个阶段。在训练内容上,从初期进行简单的军事常识教育发展到比较正规的技术、战术训练,由单一的步兵训练发展到多兵种多专业训练。训练方式由初期的小型、分散的群众性练武活动,发展到以训练基地为主要形式的相对集中训练。军事训练经过几十年的发展,逐步走上了正规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总体训练
  (一)群众性练武阶段
  从1950年到1965年,是长春民兵军事训练的初期阶段,即群众性练武阶段。这一阶段军事训练的主要特征是:训练对象比较广泛,不仅有基干民兵,而且有相当数量的普通民兵;训练内容比较简单,主要是学习最基本的军事常识;训练是利用农闲季节,采取小型、就地、分散的方法进行的。
  在群众性练武阶段,曾经出现过两次高潮,一是在1958年“大办民兵师”,实行“全民皆兵”时期;二是在1962年东南沿海局势紧张,全国进入紧急战备之后。1958年之前,民兵训练主要在市郊区和各县农村进行,从总体上讲,当时训练的规模不大,时间不长,要求不严,本着有什么武器就训练什么,做什么就学什么的原则,对民兵进行基本常识性的军事教育,主要学习步枪射击、投弹、站岗放哨、利用地形地物等基础军事课目。但是,1953年,即长春市郊区及外5县实现普遍民兵制的头一年,训练规模比较大,全年参训人数共达13.8万余人,其中基干民兵24633人。1958年秋季,随着“大办民兵师”的兴起,民兵的军事训练工作开始由农村扩展到城市,在整个长春地区范围内掀起了第一次群众性练兵高潮。当年,全省共完成基干民兵训练人数31.7万人,其中长春地区训练人数约占全省训练人数的1/5。1959年为了纠正训练工作中不切实际,贪多求大的倾向,总参谋部发出通知,大幅度地压缩了训练任务,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逐级层层加码,训练人数仍远远突破了规定的指标,当年,长春地区仅训练基干民兵就达29175人。这样大规模的军事训练,对于提高民兵队伍的军事素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大跃进的形势下,也发生了盲目的追求数量,以致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给民兵训练造成了不良影响。
  1962年6月,东南沿海地区局势紧张,为防备美国帝国主义支持台湾国民党军队的窜犯,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决定,在加强人民解放军战备的同时,加强了民兵军事训练。当年,长春地区民兵军事训练,本着“少而精,急用先学,活学活用,突出重点”的原则,采取小型、分散、就地、灵活、多样的方法,共训练民兵15.46万人,训练民兵干部37887人,培训民兵军事训练小教员2763人。1964年,总参谋部先后发出关于在民兵中开展神枪手活动的通知和组织民兵参加全军比武的决定,贯彻执行总部决定,调动了民兵的训练积极性,把群众性的练武活动推向了高潮。这个期间,全市按照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要求,进一步整顿了民兵组织,补充了民兵武器,公社、厂矿普遍建立了人民武装部,加强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的配备和培训,加强了基层领导力量,改善了民兵训练的条件,使民兵的军事训练工作按照“三落实”的要求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训练对象开始注意以民兵干部和基干民兵为重点。训练内容,除将射击、投弹、刺杀、土工作业和利用地形地物等五大技术作为民兵训练的共同科目外,还针对民兵担负的具体任务,强调了不同的训练内容。城市民兵注重防空、防原子、防化学训练;平原地区民兵注重打坦克训练等。训练的目标,明确提出基干民兵要达到“五会”,即会打枪、会投弹、会利用地形地物、会站岗放哨、会防空。专业技术兵的训练,这时也普遍地列入了日程,各单位由试点逐步转入了普训。特别是郭兴福教学法在民兵训练中的运用和推广,使训练开展得扎实而活跃。长春军分区和县、区人武部的各级干部,普遍地深入民兵连队,同民兵一起摸爬滚打,言传身教,广大民兵树立练为战的思想,从难从严,勤学苦练,全地区在普及训练的基础上,涌现出一大批作风硬、技术精的典型单位和个人。1964年7月,吉林省军区为检验民兵训练成果,进一步推广郭兴福教学法,在长春市举行了民兵比武大会,比武分为射击、投弹、单兵战术等7个项目,共有165名基干民兵参加了比赛。这次比武大会有力地推动了面上民兵训练工作的大发展,到是年底,长春地区运用“郭兴福教学法”训练民兵共达221256人,总评成绩良好;培养郭兴福式的教学班110个,教练员124名,训练骨干2355名。长春军分区、县(区)人武部、公社(厂矿)武装部三级分别召开训练现场会共120次,组织干部和民兵现场参观53469人次,授予李惠英等19人以“民兵神枪手”称号。1965年,长春地区148个农村人民公社、1555个大队和城市599个基层民兵单位普遍进行了整顿,民兵工作“三落实”开始向大面积落实发展,军事训练质量进一步提高。
  1962年以后掀起的全市群众性练武活动,总的来讲,成绩是很大的,它提高了全市民兵、特别是基干民兵的军事素质和作战能力,并推动了民兵的各项建设,但也存在一些缺点和问题,如曾发生过拼凑尖子、搞花架子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兵军事训练的正常发展。
  (二)有计划有重点训练阶段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民兵的军事训练曾一度停顿下来。1969年3月,苏联边防军侵犯珍宝岛事件发生后,全国军民遵照毛泽东主席关于“要准备打仗”的指示,积极加强战备,长春民兵的军事训练又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到70年代初以后,又按照总参谋部先后颁发的民兵军事训练《三年纲要》和《四年纲要》的规定,开始步入了有计划有重点进行的阶段。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训练,是从战备形势的需要着眼,从民兵的现有装备和现代战争的特点出发,继承和发扬民兵的传统战法,突出地抓好专职武装干部、民兵排以上干部、武装基干民兵和专业技术分队的技术、战术基础训练,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的训练科目,达到一定的训练要求,使他们能够熟练掌握手中的武器装备,成为随时能遂行战斗任务的骨干力量。1973年前后,全市加强了基干民兵建设,并建立了武装基干营、团和各种专业技术分队,且于当年就组织了训练,经过长春警备区、县、区人武部和公社、厂矿基层武装部的共同努力,完成民兵干部、民兵训练51.3万人。
  1.实行周期训练制度,完成基础训练任务。按照《三年纲要》和《四年纲要》的规定,每3年或4年为1个训练周期,在每个训练周期内,公社、厂矿专职武装干部每年集训1个月,民兵营、连长每年训练15天,武装基干民兵每年训练15至25天。经过1个周期的训练,完成纲要所规定的训练课目,经考核合格后,即算完成训练任务。实行这一训练制度,作到了按照民兵参训的年限,对新老民兵分别施教,新兵从基础学起,老兵逐年有所提高;在教学上,由浅入深、循序渐进,使民兵较系统地学习了技术、战术,打下较扎实的基础,从而为国家积蓄了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
  2.建立分级训练制度,突出训练重点,提高教学质量。按照三年和四年训练纲要的规定,长春军分区实行了四级训练责任制,对不同对象实行分级训练:专业技术分队的连以上干部和技术骨干,由现役干部带队,参加省军区教导队组织的训练;公社、厂矿专职武装干部训练,由军分区教导队负责;县、区人武部举办集训班,负责民兵营(连)长的训练;公社、厂矿等基层单位,则坚持运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法,训练步兵分队和技术兵分队的民兵。这种分级负责的训练制度,增强了各级领导的责任心,充分发挥了各级训练机构的职能,提高了训练质量,而且把训练干部同培养教员紧密地结合起来,增强了干部队伍的施教能力,锻炼和提高了管兵、教兵、带兵的本领。
  长春军分区领导对办好教导队,加强专武干部训练很重视,多由副司令员当队长,副政委当教导员,并抽调军事素质较好,有实战经验或教学经验的现役干部任教。1973年,即执行《三年纲要》的头一年,长春各级人武部门即举办各种骨干集训班534期,并通过以教导队和参加上级教导队集训等方式,集训专武干部83人,民兵连(营)长4327人,其它排以上干部48577人,武装基干民兵102668人,基干民兵343065人,高炮、地炮、通信、防化等专业技术兵14031人。其中连以上干部通过集训,基本上达到了会讲、会做、会教、能够组织民兵训练、能够带领民兵执行战斗任务的“三会两能”的要求。
  3.针对未来战争特点,在完成基础课目训练的基础上,抓好技术、战术的应用训练。长春是东北腹心地区之战略要地,国家重点设防城市之一。因此,城区的民兵训练,根据长春警备区(军分区)制定的《长春城防作战方案》的要求,强调根据保卫城市、坚守城市的作战方针,进行巷战、街垒战和地道战的训练,在市郊区及各县则侧重进行打坦克和游击战训练,所有民兵连队都要进行打坦克、打飞机、打空降、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的技术战术训练。鉴于长春地区大部为开阔平原地,适于机械化大兵团实施进攻战的实际情况,长春军分区尤其重视抓好民兵平原地打敌集群坦克的训练。为检验训练成果,长春警备区继1970年10月在市郊区大顶山地区举行以“三打”为基本内容的民兵训练汇报演习后,又于1973年春组织了2400多名民兵在大顶山地区专门进行了民兵打坦克训练汇报表演。1975年6月,吉林省军区在白城市西北葛根庙地区组织民兵进行“平原地防御打敌坦克实兵战术演习”,研究了依托战斗村、联防区和工程障碍,运用各种武器打坦克的办法。演习中,长春民兵在警备区的统一组织下,侧重研究了战时组织和实施临战前快速布雷和战斗中快速布雷打敌坦克群的战术、技术问题,取得了经验,培训了骨干,促进了全市民兵打坦克训练的进一步发展。
  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训练,有效地增强了民兵的战斗力,到70年代中后期,全市计有70%以上的武装基干民兵连队达到两个训练纲要规定的要求,基本上具备了能够随时执行战斗勤务的能力。
  (三)调整改革阶段
  为了使民兵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总参谋部于1979年8月发出指示,对《四年纲要》作了修正,压缩了训练人数和训练内容。1980年,总参谋部下达《关于调整改革民兵军事训练的试行意见》,从缩小范围、减少人数、缩短周期、压缩时间、精简内容、突出重点、改进方法、提高质量等方面,对民兵的军事训练进行了调整改革。1983年3月,总参谋部发出《关于民兵军事训练安排的通知》,对民兵的训练任务和实施方法再次作了调整,调整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减少训练任务,精简训练内容,减轻群众负担,主动为生产让路,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调整改革,长春地区民兵训练人数较前大幅度下降。70年代中后期,全地区每年训练基干民兵人数平均为12.66万余人,到80年代中后期则下降为每年平均训练基干民兵7433人,年平均训练人数减少了94.5%,训练对象也由原来以步兵分队为主转向以专业技术分队为主。在训练内容方面主要是抓基础训练,适当地进行技术、战术应用训练。训练周期由4年改为2年,较前减少了一半。
  经过调整改革,民兵训练的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一是适应了新的历史时期经济建设的需要;二是参加训练的人员保持了相对稳定;三是训练方法由小型、分散的方式逐步改变为以集中为主要形式的训练;四是训练工作更加趋于规范化、正规化;五是在训练中还结合学习科学技术,开拓了训练的领域;六是减轻了群众负担,民兵参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调整改革,给民兵训练工作带来了新的活力,在较短的时间内收到了显著的成
  效。
  二、专业技术兵训练
  在民兵中开展专业技术兵训练,标志着民兵训练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它不但增强了民兵在现代条件下的作战能力,也为军队积蓄了技术后备力量。
  长春民兵的专业技术兵训练,是随着民兵技术装备的增加,专业技术分队的建立,由点到面逐步开展起来的。50年代,长春民兵中的技术装备很少,技术分队也没有建立,所以技术兵训练没有普遍开展。1959年12月,中央军委提出要注意在民兵工作重点地区的基干民兵中培养防空兵、炮兵、通信兵、水兵等专业兵员,专业技术兵的组织和训练工作很快在全国各地开展起来。翌年3至9月,长春军分区在驻长部队及市体委在人力、物力等方面的支持下,组训了民兵通信兵21253人,其中无线电兵10168人,有线电兵8249人,无线电技工1700人,有线电技工108人,各级干部1028人。由于当时这些技术兵员是分散编组在基干民兵之中,没有建立专业技术分队,又缺乏教员和教学设备,因而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训练。1969年以后,在加强战备中,民兵的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得到充实,专业技术分队的组织有了较大的发展,训练条件不断改善,从此,专业技术兵训练,作为民兵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先后被纳入了《三年纲要》和《四年纲要》,并且按照各种专业技术兵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训练时间、内容和要求,开始实行有计划、有重点的集中训练。在按照《三年纲要》的要求进行训练的第一年,即1973年,全地区举办各种骨干集训班,训练高炮、地炮、通信、防化等专业技术兵14031人。1980年,民兵训练进行调整改革,专业技术兵训练成了整个民兵训练的重点,训练比重逐年有所提高,经过努力工作,全市不仅培训出一批能组织训练,能指挥民兵执行任务的专业技术干部,而且培养出一批熟悉专业技术,能熟练地操纵技术兵器,使用技术器材的专业技术骨干,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已初步具备了现代条件下的作战能力。
  (一)从基本训练到整体训练
  长春民兵专业技术兵训练,初期训练规模不大,侧重基本技能和分队基础训练,训练的主要内容是:武器装备、技术器材的技术战术性能、构造、用途及工作原理;检查、保管、维修、保养、预防和排除故障的措施;操作、使用的动作要领、规则规程;战斗运用及组织指挥。为保证训练效果,采取各专业技术分队分散自训和警备区适时集中训练相结合的办法,并多次参加分别由吉林省军区、沈阳军区组织的基础训练演练、考核和竞赛。1975年8月初至9月底,长春警备区先后组织了全地区地炮分队基础训练和实弹射击,参加实弹射击的各种炮班162个,其中八二迫击炮班78个、六〇迫击炮班65个,五七防坦克炮班13个,七五无坐力炮班6个,共795人参加实弹射击,总评成绩优秀。同年11月,长春警备区组织民兵76.2毫米高炮营在大连营城子靶场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参训民兵213人,高炮8门,完成了对中空3000米水平机,低空1000米水平机和地面坦克运动靶3个习题的训练和实弹射击。1976年8月至9月,长春警备区组织了第三批民兵高炮分队基础训练和实弹射击,参训和进行实弹射击的共677人,编成1个大队,2个营,6个连,另3个高机排,37毫米高炮36门,14.5毫米高射机枪9挺,实弹射击考核总评成绩良好。1977年8至9月,为提高民兵高炮分队的技术战术水平和干部的组织指挥能力,长春警备区奉命组织6个民兵37毫米高炮连,与通化军分区、守备第六师高炮分队共同编成3个大队,参加了沈阳军区在吉林省洮南县黑水靶场组织的军区第二批民兵高炮分队实兵演练和实弹射击。这次训练,由于采取了现役高炮分队同民兵高炮分队混合编组,受到了现役高炮部队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技术骨干的具体帮助和指导,取得了良好的训练效果。1978年5月初至6月中旬,长春警备区抽调6个民兵高炮连,9个高机排,共820人,组成2个高炮营,1个高机连,参加了吉林省军区在洮南县黑水靶场组织的民兵高炮分队基础训练和实弹射击考核,取得总评良好的成绩。同年7月至9月,警备区组织全市民兵进行了大规模的军事训练竞赛,其中参加军训竞赛的各种专业技术分队106个,民兵1375人,竞赛贯彻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严格训练,严格要求”的方针,坚持高标准,既练技术战术,又练组织指挥,基本达到了通过竞赛把基干民兵主要是专业技术兵的训练由基础训练向综合训练发展的要求。
  70年代,是长春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开始组建和大力进行基本技能和基础训练的时期,作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在这一时期的训练中,由于缺乏经验,对训练技术兵的规律认识不够,偏重于技术基础训练,较少进行综合的整体训练,因而训练与实战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1979年学习株州市民兵高炮团的训练经验后,全市高炮分队坚持在搞好基础训练的基础上,着重抓了营团指挥员和指挥分队的侦察、通信、指挥作业器材使用、射击组织与实施方法等课目的训练,并定期组织营团指挥员带指挥分队与实兵在农安县波罗泡子靶场等地进行合练,使训练按照高炮分队的特点实行了整体训练,从而使民兵高炮分队的实战能力有了很大的提高,一般都可以担负对空作战的任务。自加强专业技术兵的整体训练以来,到1985年,高炮、地炮、通信、防化、侦察等专业技术分队参训人数和比例逐年有所提高。1977年,专业技术兵年度训练人数为3430人,到1979年就迅速增至9713人,训练效果也不断提高。1983年9月,吉林省军区组织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会操,在15个项目的比赛中,长春军分区取得了团体总分第一名,单项比赛10个第一名,3个第二名,2个第三名的优异成绩。全地区高炮、地炮、通信、防化、侦察等专业分队,在训练内容多于往年,要求高于往年的情况下,优秀率均达到90%以上,取得了战备训练的突破性进展,此后并一直保持了较高质量的训练。
  (二)驻军协作,部队代训
  利用自身的有利条件,协助地方人民武装部门训练民兵,特别是训练民兵专业技术兵,一向为驻军部队所重视,并纳入议事日程,展开工作。长春民兵专业技术兵分队组建初期,教员很少,又缺乏教材和器材,为了使民兵专业技术兵尽快地学会操作和使用技术装备,适应作战的需要,长春军分区和县、区人民武装部,在驻军部队的积极支持下,采取了与部队挂钩,请驻军技术兵部(分)队对口帮助的方式,及时地开展了专业技术兵的训练工作。自60年代初期贯彻落实毛主席关于民兵工作“三落实”的指示以来,驻军235部队、017部队、3025部队、3036部队、3009部队、247部队等都协助军分区和人武部组织过民兵训练。民兵专业技术分队由部队代训的基本方法是“走出去”和“请进来”两种。“走出去”,就是由军分区和人武部组织民兵到部队去,利用部队的武器装备、训练器材和设施,由部队的干部、战士担任教员,进行培训。长春民兵专业技术兵到部队接受训练的,主要是一些技术性较强、学习时间较长、受训民兵人数较少的专业,如无线电报务员、标图员、航模靶机员等。“请进来”,就是请部队派干部、战士,携带必要的训练器材和教具,到民兵专业技术分队担任教员,向民兵传授专业技术。这种方式一般在受训民兵人数较多,民兵具有一定的技术装备和教学条件的情况下采用。二道河子区、宽城区、汽车厂的民兵高炮营、团在组织基础训练和综合训练期间,曾多次请驻军高炮部(分)队的专业技术干部和战士帮助训练。进入80年代初期,“走出去”、“请进来”这两种方式,一般在同一技术兵种,如高炮技术兵训练时,是相互交替运用的。“走出去”培训民兵干部和技术骨干,再“请进来”帮助和指导民兵干部教学,运用这种方式进行训练,取得了更好的训练效果,这在长春民兵高炮专业技术训练中的无线电通信、识图标图、航模靶机操纵等项技术教练上成效尤为明显。1980年8月,长春警备区根据沈阳军区颁发的《部队与民兵挂钩方案》的规定,结合长春民兵建设的实际,经与驻长部队协商,制定了《长春地区部队与民兵挂钩方案》,发至驻长春各部队和所属县、区人武部,从此,部队协助人民武装部门训练民兵的工作更进一步地开展起来。
  由于驻军部队把训练民兵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发挥了很大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多次受到沈阳军区的通令表彰,其中驻军炮兵81025部队和步兵81105部队被沈阳军区树为部队做民兵工作的先进单位。
  (三)培训教学骨干,提高自训能力
  借助部队的技术力量训练民兵专业技术兵,有效地提高了民兵技术兵的训练质量,并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是,随着长春民兵专业技术兵队伍的不断发展,要全面搞好专业技术兵的训练,首先必须搞好教学骨干的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自训能力。为此,各级军事领导机关,从开展民兵专业技术兵训练的初期起,就有计划地通过举办专业集训队、轮训班、抽调干部入院校学习等方式,对人民武装干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教学水平,使之能够担负起训练任务。
  在有计划地抓好现役人民武装干部专业技术培训、加强专业技术干部队伍配备的同时,自70年代初期起,长春军分区还充分运用分级培训的办法,培训民兵技术干部、教员和骨干,有效地提高了民兵专业技术分队自身训练的能力。除分期分批地将组建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单位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尽可能多地送吉林省军区教导队接受各种专业技术培训外,还通过警备区(军分区)教导队施训,办专业技术集训班集训等形式,培训了相当数量的专业技术骨干。据统计,1973年至1975年,各专业技术兵分队组建和施训初期,长春警备区司令部通过办教导队和集训班,就培训地炮、高炮等专业技术分队连、排长及其它专业技术骨干406名,基本上保证了当时基层专业技术分队训练的正常进行。
  三、预备役训练
  预备役训练又称后备役训练,是人民武装力量军事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为战时储备训练有素的后备兵员。
  长春预备役训练始于1956年,其时主要是对预备役军官和士兵进行试训,尚未全面展开。1958年大办民兵师后,预备役建设中断,预备役训练就此停止。80年代初期,预备役制度重新确立后,预备役训练又得以恢复,到1986年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组建后,全市预备役训练,就步入以炮兵预备役训练为主的新阶段。
  根据总部和上级军区的规定,预备役训练主要是对预备役人员进行军事知识教育和作战技能训练。训练通常分为预备役军官训练,预备役士兵训练,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学生训练。预备役士兵训练主要在民兵组织中进行,由军分区、人武部组织实施。未服过现役的基干民兵,18至20岁期间参加30至40天的训练,专业技术兵可适当延长训练时间。服过现役和受过训练的基干民兵,按解放军三总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复训。服二类预备役的普通民兵和未编入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也要按规定适时进行必要的训练。预备役军官在服役期间,接受3至6个月的训练,必要时还参加应急训练。高等院校的学生在校就学期间,受基本的军事知识训练,并将适合担任军官职务者,再进行预备役军官训练。预备役军官训练一般由吉林省军区和长春军分区教导队负责,大、中院校学生的军训,根据国防部、教育部的规定由在校设置的训练机构或配备的专职人员组织实施。
  预备役部队训练,主要是进行成建制的本级组织指挥训练和专业技术骨干训练。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组建后,初期主要是抓自身建设,同时也进行了小规模的试训。1988年该师正式开训,由于预备役师是按照现役部队的编制编组的,因而其训练内容和要求,也同现役部队基本一致。
  四、教练队伍培训
  长春民兵军事训练的教学队伍,是随着长春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50年代,长春民兵兵种单一,装备简单,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教学人员,民兵训练教学是依靠复员退伍军人、老干部、老民兵,能者为师进行的。60年代,这种状况有所改变,在贯彻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过程中,为加强民兵军事训练,长春军分区于1963年从复员退伍军人中挑选了2905名军事素质较好者,施以必要的训练,让其担任了民兵军事训练的小教员,但这仍不是专门的教学队伍。进入70年代,随着专业技术分队的建立,武器装备的发展,教学手段的改善以及训练方式由分散转向集中施教,培养和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教学队伍,就势在必行。为解决这个问题,长春警备区按照总参谋部颁发的训练纲要的要求,首先通过办教导队、集训班、实兵演练等形式,加强了对专职人武干部和民兵干部的集训、轮训,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使他们真正达到“三会两能”的要求,以胜任民兵军事训练的教学工作。其次是从复员退伍军人中,挑选出一些有较好的军事基础、组织能力和较高文化程度的人,加以良好的训练,安排他们充当民兵军事教员。对技术复杂、难度较大的专业技术兵的教员,选送省军区教导队受训,一般专业技术兵的教员由警备区(军分区)培训,步兵分队教员由警备区(军分区)、人武部共同负责训练。三是采取必要措施,保持教学队伍的相对稳定。主要是按照沈阳军区的要求,开展了评比优秀教员的活动,建立考核、评定等级制度,凡被评为优秀教练员和经过考核达到“三会两能”的人员,发给民兵教员证书,并给予必要的奖励,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安心民兵军事训练工作。经过多年的工作,全市大部分公社(乡)、大型厂矿一般都有了3至7人的教学小组,基干民兵连队有2至3人的教练员,一支以现役干部和专武干部为骨干,以民兵干部和民兵骨干为主体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民兵教学队伍,到80年代初即基本形成。1988年9月,吉林省军区民兵教练员考核小组,对长春军分区参加考核的27名教练员进行了全面的考核评定,其中26人获优秀教练员称号。
  五、训练基地建设
  1983年2月,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了总参谋部《关于民兵军事训练安排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学习北京的经验,因地制宜地搞好民兵训练基地建设,把民兵训练逐步转向以县(市)为单位的集中训练。根据《通知》精神,长春军分区就民兵训练基地建设问题作出了统一规划,二道、宽城区人武部和军分区不另建训练基地,统一使用军分区教导队大顶山的训练场地、训练设施、生活设施,组织民兵干部、民兵骨干和专业技术兵集中训练;其它区、县人武部均应建立民兵训练基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量力而行,边建设、边使用,并逐步完善。已建成的县、区训练基地,一般有射击、战术训练场,有教室和较完备的教学器材,有基本生活设施,可以进行步兵和专业技术兵的训练。这些基地的建设虽然多不是规范化的,但基本可以保证民兵集中训练,而且为政治教育、科学文化知识学习提供了场所。
  六、训练物质保障
  民兵军事训练的物质保障,包括各类教材、挂图、各种教具、器材、活动经费、武器弹药等,是实施军事训练的物质基础。基准教材、制式器材、经费以及弹药等消耗物资,都由总参谋部统一筹措,有计划地分配给各地民兵使用。1958年以前,长春民兵军事训练所需要的教材,是由吉林军区编写的,1959年以后则使用总参谋部组织编写的全国民兵军事训练通用的基准教材,到1980年,民兵所使用的训练教材,经过总部多次修订,已基本配套,有步兵教材,也有各种专业技术兵教材。此外,还编印了10种教学挂图,沈阳军区和吉林省军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还编写了一些教学参考材料。
  民兵训练的器材,种类多,数量大,多年来一直是由上级军区采取制作或购置的办法解决的,但同时广大民兵也就地取材,自制了一些简易器材,弥补了制式训练器材的不足。
  1969年以后,在加强战备训练期间,长春警备区和县、区人武部发动和组织民兵,开展了改进和革新训练器材的活动。1970年,长春民兵在进行战备训练汇报表演中,进行了自制火箭、自制四〇火箭筒、自制枪榴弹射击和地雷战表演。由长春光机所等单位民兵试制的四〇火箭筒,经过多次实弹射击检验,其主要技术战术性能都优于当时民兵装备的同种旧式火箭筒。1984年,沈阳军区举办民兵训练器材革新展览会,会上展出的长春机械厂民兵研制的高炮综合教练器,只需2名教员,即可对1个高炮连的1、2、3、4炮手进行训练。
  第六节 武器装备
  武器装备是民兵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国防工业的发展,以及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的更新,长春民兵的武器装备也相应地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旧杂式武器逐渐为国产新式武器所代替,武器品种由单一的步枪发展到拥有轻重机枪、高射炮、地面火炮及防化、通信等多种武器和技术装备,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民兵的战斗力,保证了各个时期民兵战备、执勤、军事训练的需要和完成。
  一、逐步改善和更新
  建国初期,长春民兵装备的武器,主要是在革命战争年代“取之于敌”的,其时全地区3000余件民兵武器中,除少量土造的以外,几乎都是缴自敌人的。这些武器型号杂,质量也较差,其中大部分是“老套筒”、“汉阳造”、“捷克式”、“三八大盖”等旧杂式马步枪,也有少量的冲锋枪、卡宾枪和轻机枪。1955年,由于国民经济实力的增强和国防工业的发展,部队的武器装备开始更新换代,陆续装备了国产的53式步骑枪。从此,长春民兵陆续地装备了一些部队换装下来的武器,到1958年,又分批接装了一些部队移交的轻武器:有苏式的、美式的、英式的、德式的、日式的、捷克式的,也有国民党兵工厂仿制的;口径有6.5毫米、7.62毫米、7.7毫米、7.9毫米的;品种有步马枪、冲锋枪、卡宾枪、轻机枪、重机枪,以及60毫米、82毫米迫击炮等。
  此时正值大办民兵师时期,这批武器的配发,适应了民兵组织大发展和民兵训练的需要。1962年以后,部队陆续装备了我国自制的56式半自动步枪,长春民兵又装备了部队移交的部分53式步骑枪,自此,全市民兵的武器开始转向国产化,武器数量大幅度增加,质量也明显改善。此年长春民兵装备的武器已达到2万多件,国产53式步骑枪占武器总数的40%以上,这在长春民兵武器装备史上是数质量的一次很大变化。1974年,在国家军工生产迅速发展的同时,在长春的一些军工企业也适应战备的需要,生产了一些武器装备,使长春民兵武器装备又开辟了一条新渠道。自是年起,长春民兵开始以全新的国产56式半自动步枪、63式全自动步枪、56式轻机枪、12.7高射机枪等武器装备起来。到1980年,全市民兵装备的56式半自动步枪和63式全自动步枪已占民兵步枪总数的95%以上,民兵武器装备在实现国产化的道路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在步兵轻武器发展的同时,各种火炮和其它技术装备也逐步在长春民兵列装。1969年以后,与加强战备相适应,长春民兵炮兵的武器装备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的变化。到1980年,已装备有37毫米、57毫米、85毫米高射炮,12.7毫米、14.5毫米高射机枪、57毫米防坦克炮、75毫米无坐力炮,59式、69式40火箭筒等国产装备也大量列编,防化、通信和炮兵侦察等技术装备和器材也得到了相应地加强。民兵火炮和各种技术装备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长春民兵各专业技术分队的建设。1981年12月,全国民兵装备工作会议召开后,各地根据会议研究确定的民兵武器装备发展的基本方针,即“控制数量、提高质量、调整品种、搞好配套;压缩一般武器的发展数量,重点补充短缺的武器装备”,对现有的民兵武器装备进行了全面的技术普查和鉴定,并从武器装备的品种结构和器材配套方面,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到1986年底,长春民兵装备的旧式轻武器全部淘汰,现行装备的武器,不仅有56式半自动步枪、冲锋枪、班用机枪、58式连用机枪、53式重机枪、高炮、地炮、反坦克火炮等轻重武器和防化、通信、侦察等技术器材,而且一些技术战术性能更为先进的轻武器、火炮和专业技术器材也已列装。从而,更加增强了民兵打坦克、打飞机、打空降和防原子、防化学、防生物武器,以及进行游击战的能力。
  二、合理配备和调整
  民兵武器的配备,一向是本着“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进行,做到既要适应民兵的特点,保证民兵战备、执勤和军事
  训练的需要,又要照顾到各地的经济条件和群众的合理负担。
  50年代初期,长春民兵武器的分布很不平衡,各县之间数量相差很大。在县范围内,根据民兵担负治安任务和平时训练的需要,又将武器有重点地配发给模范自卫队。1953年,随着普遍民兵制的实现,民兵和武器数量有了较大的发展,各县和长春市郊各区,在搞好武器普查登记,弄清武器数质量和分布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大分散、小集中的原则,对民兵武器的布局进行了初步调整,把分散在基层干部手里和一些企事业单位中的武器集中起来,调配到就近的民兵连队。在县、区(乡)政府驻地附近,选择人口集中、条件较好的村、镇,配发给民兵一些武器,作为机动力量使用。对处在铁路沿线、山林和治安情况不稳定地区的民兵连,予以重点装备,以应付突然情况。1960年全国民兵工作会议后,根据会议研究制定的《民兵武器的配备原则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着手改变以往选点配备的作法,到1962年,开始按民兵建制配备武器,有重点地武装基干民兵连、排、班。1969年苏联边防军入侵珍宝岛事件发生后,为加强战备,沈阳军区决定重新调整民兵武器装备的布局和配备。经过调整,长春作为重点防守城市和交通枢纽,加强了高射火器和打坦克武器的配置,并按小县1个民兵营、中县2个民兵营、大县1个民兵团的原则,成建制地按编制配发武器。1971年,为加强民兵战备工作,吉林省军区又调拨给长春民兵大批国产新式武器装备,按照长春城防作战预案,警备区司令部、后勤部将这批武器装备,重点配发给了5个预定作战方向,7个反空降地域,14个重点警卫目标的民兵独立团使用。1974年,为了更好地使民兵武器的配备与武装基干民兵的发展规划相适应,总参谋部对民兵武器的配备原则再次作出规定,按新的配备原则,1件(套)武器配2至3套人员,各种枪都配一、二、三持枪手;各种火炮按照炮手和指挥分队的编成,以及组建单位基干民兵的人数,编2至3套人员。1978年,根据沈阳军区《关于民兵武器进行调整的指示》,本着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合理布局,平战结合,有利于训练和战备执勤的原则,对集中配发在少数单位的武器进行了调整。长春作为吉林省内地地区,每个基干民兵连一般配发20件武器,应急分队每2人配发1支枪。1981年,根据沈阳军区的统一部署和吉林省军区的安排,长春军分区对全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的布局再次进行了调整,重武器成建制地调配到长春外围预定作战地区;高炮调配到市区重点对空作战地域;12.7毫米、14.5毫米高射机枪配置在反空降地区;加农炮、战防炮(反坦克炮)、无坐力炮、四〇火箭筒调配到反坦克地区。轻武器,县基干民兵按3人1件,城区按2人1件配发,配发武器的单位,一般以1种武器为主。这次调整,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民兵武器、弹药配发标准,成建制进行配备的,通过调整,使民兵武器的布局更趋合理。
  三、加强管理和维修
  (一)武器管理
  民兵武器装备的保管形式,随着各个时期的军事、经济形势和民兵工作的发展变化而改变。总的说来,主要有3种形式,即:个人分散保管,民兵连集体保管和军分区、县、区人武部及有条件的大型厂矿基层武装部集中保管。这几种形式,长期以来互为补充。开始时,以个人分散保管为主,后来逐步改为以集体、集中保管为主。50年代,民兵武器是以个人分散保管为主要形式,实行“定人、定枪、定责任”的制度,民兵以持枪为荣、护枪为责,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保护了手中武器的安全。
  60年代初期,国防部、公安部、国家体委联合发出《关于民兵武器管理范围的规定》,实行社会枪支归口管理,散布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枪支列为民兵武器,移交人武部门管理。此间,为加强战备,组建了武装基干民兵组织,民兵武器配发到武装基干连,持枪的民兵人数增多了,民兵武器的保管方式随之改变,在各级人武部门的统一管理下,主要由基干民兵连集体保管。1973年,总参谋部推广了山东省平邑县民兵武器管理的作法。学习平邑县的先进经验,全市民兵武器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各单位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了武器弹药登记、检查、修理、擦试、保管和值班等制度。到70年代末,配备和集体保管武器的基干民兵连和单位,武器保管基本上达到了“五有”、“四无”的要求,即:有库(室),有枪柜(架),有管理制度,有专人看管,有简易修理工具;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70年代后期,一些地方社会秩序不稳定,少数不法分子盗枪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各级人武部门在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犯罪分子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民兵武器管理。各配备民兵武器的单位,基本都采取了“军地结合,土洋并举”的办法,进一步加固或改建、新建了武器库(室),安装了铁门、铁窗、报警器,配备了消防器材,加强了值班制度,安全措施基本做到配套,达到了防盗、防火、防尘、防潮的要求。1981年以后,随着民兵组织的调整,缩小了民兵武器的分布范围,民兵武器的保管形式也作了相应的改变,大批民兵武器由军分区回收、装箱封存,统一贮藏于军分区民兵装备仓库。除担负警卫国防战备仓库等重要目标的民兵连队,继续集体保管武器外,农村民兵武器全部改为由县人武部集中保管;城市改由军分区、区人武部和保管条件好的厂矿企业武装部集中保管。为切实保证武器装备的安全,各单位对民兵武器仓库有计划地进行了改建、扩建或新建,普遍实现了路通、电通、水通、电话通的要求,并健全了保安措施和设施,加强了昼夜值班制度。配备高炮和地炮的单位,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自己动手建起了坚固和设施配套的炮库,使火炮达到了入库保管的要求。全市民兵武器管理基本达到了管理制度化,工作标准化,放置规格化,库区园林化,并逐步向搬运机械化和管理自动化的方向发展。
  为加强武器管理,各级人武部门采取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其中主要的是:1.进行爱护武器装备教育。紧密结合各个时期民兵训练、战备、执勤和维护社会治安等各项工作,不断地教育民兵以爱护武器为荣,保护武器为责,把民兵武器真正当成第二生命加以爱护,并坚持做好保养工作,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2.开展管理创先评比竞赛活动。1974年,开展了争创先进武器库(室)和争当先进军械员、保管员活动。1978年,开展了以“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一般故障)、“四无”为主要内容的评比竞赛活动。80年代初起,先后开展了民兵武器“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和创造先进民兵武器装备仓库活动。通过开展这些活动,进一步调动了军械人员和持枪民兵的积极性,促进了武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1983年12月,长春军分区组成4个检查验收组,按照民兵武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检查验收内容、评比标准,对全地区352个基层民兵武器库进行了全面的检查评比,结果有302个武器库达到红旗库的标准,占总数的85.8%。3.严格控制民兵武器的使用范围。首先是限定民兵武器只能在作战、执勤和军事训练时使用,不允许动用民兵武器参加械斗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其次是明确地规定了动用民兵武器装备的权限,需要调动民兵武器装备时,在县(市)、区范围内,须经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批准;在地区范围内,须经军分区批准;越出长春地区范围的,要经省军区批准。确定由专人使用的武器和弹药,不能私自转借他人;民兵调动工作或离队时,要做好武器弹药的清点移交工作。4.适时组织对民兵武器进行检查和鉴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通常分为普查、部分检查和重点抽查几种方式,一般每年都进行一次,或者专门进行,或者结合年度民兵整组进行。60年代前期,是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非常好的时期,但为加强武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军分区、人武部仍每年都组织武器检查。1961年1月,长春军分区抽调机关干部18人,对全地区10个县区,97个公社,500多个单位的2万多件武器进行了普查。1962年6月,军分区和省军区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检查了5个市区和2个直属民兵师的37个配发武器的单位,共检查鉴定步骑枪6449支,冲锋枪648支,轻机枪971挺,迫击炮292门。1963年上半年,结合全面整顿民兵组织,对城区所有配发民兵武器的单位和连队的武器装备进行了普查。1964年11月,军分区组成武器普查办公室,对162个单位的民兵武器弹药及附件进行了重点检查,共检查鉴定各种武器64930支(挺、门),各种弹药242244发。1965年3月,在连年检查鉴定的基础上,军分区在81021部队派出帮助训练民兵的39名干部和13名战士的协助下,又重点抽查了27个武装基干民兵连的枪械。通过进行各种形式的检查,核实了民兵武器装备的数量、分布,鉴定了质量,表彰了先进,堵塞了漏洞,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武器管理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各种事故的发生。
  (二)武器维修
  民兵武器装备的维修工作,是随着民兵武器装备的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50年代初期,国家的工业基础十分薄弱,各县基本没有机械厂,民兵武器损坏了,由县、区人民武装部定期集中起来,组织乡镇铁业社等用手工进行修理。1958年以后,民兵武器数量大增,军事训练任务加重,加上很多旧杂式武器已使用过多年,机件很易损坏,待修的武器越来越多,用手工的办法修理已不能适应需要,于是,各县民兵武器的小修一般都送县农机厂或机械厂修理,有时也送附近部队修理。60年代初期,吉林省军区和长春军分区开始编配建立民兵武器的修理机构,并组织培训了一批军械修理技工,逐步承担起民兵武器的修理任务。到了70年代,随着武器数量的剧增,维修任务更加艰巨,于是在全地区开展了“群管群修”活动,要求县以下逐步建立起“三级修理网”,即:县有修理组,公社有修理点,生产大队有军械员。1977年,吉林省军区、省计委和省农办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县、社农机场(站)组建民兵武器维修组的通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是所有的县属公社都建立了维修机构,就是已组建的维修组,按“三定”(定点、定人、定任务)、“四有”(有维修室、有维修专用工具或设备、有零备件、有维修计划措施)的要求也很不落实,大部很少开展活动。进入80年代后,在继续开展群管群修活动的同时,军分区加强了专业维修机构的建设,增加了维修设备,改善了工作条件,加强了技术培训,强化了组织管理。鉴于民兵武器品种的不断增加,对军械维修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长春军分区更加强化了对军械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办法一是抓在职自训,组织军械员学习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编印下发的《民兵军械员手册》、《枪械修理教材》、《枪械技术检查资料》、《弹药知识》等制式教材,提高军械人员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水平。二是充分运用分级训练的办法,组织军械技术人员集训。县、区以上人武部门的军械干部、仓库主任、保管员和军分区修械所的修理工,分期分批地送省军区集训;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和县、区武器库的修理土由军分区组织培训;县、区人武部负责训练其它军械人员。三是结合执行任务进行培训。在普查武器、巡回修理枪械时,上级带下级,边教边学边实践,提高专业技能。1984年,结合民兵组训,各县又建立了民兵武器修理连,在全市范围内,还组建了高炮、高机、反坦克武器等专业技术维修分队,建立了一支技术力量较强的维修队伍,逐步形成了以群管群修为基础,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的分级维修体系,承担起全地区民兵武器装备的维修任务。
  第七节 主要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新时期。在新的历史时期,长春民兵继承和发扬了革命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坚持“劳武结合”的原则,在保卫和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出了新的贡献。
  一、参军参战
  1950年11月至12月,按照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先后发出的《关于扩兵工作的指示》和《增加扩兵任务的通知》的要求,长春市(含当时的长春县和后划归长春市的5个县,下同)先后掀起两次参军热潮,从城市到农村,到处都可以看到民兵带动青年踊跃报名参军的生动局面,到处都有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参军的动人情景。这个期间,省委和省政府下达给长春市的扩兵任务为1.29万人,实际参军人数为14892人①(抗美援朝期间,今长春地区共有21580人参军,其赴朝参战的绝大部分新兵原是民兵。),其中民兵人数约占新兵总数的80%以上,大大超过了上级下达的任务数。这些长春人民的优秀儿女,除少数人进入军事院校和公安部队外,其余人员经过吉林军事部施以短期军政训练后,全部补入志愿军各部队赴朝参战,许多人在战场上荣立战功,不少人在战斗中英勇牺牲。
  二、支援前线
  在大批民兵参军参战的同时,另有3万余民兵和民工组成担架队、运输队赴朝随军支前,在异常险恶的情况下,源源不断地将粮食、武器、弹药送往前线,将大批伤病员转运到后方,还时常奉命执行抢修道路、桥梁和修筑坑道等战勤任务。由2875人(不含脱产干部)组成的德惠县前线担架队(民兵2500人)赴朝后,在大队长郭凯岚、政委郇树荣的率领下,配属东线二十军和二十七军八〇师及中线的几个兵站行动,先后参加了二、三、四、五次战役,转战过长津、咸兴、元山、金城、铁原、平康、汉江、三防里等36个地区,执行运送物资、抢运伤员、搬运弹药、抢修路桥、排除雷弹、打扫战场、歼敌散兵等战勤和战斗任务近千次,及时地保证了前线补给和伤员后送。在金城阻击战期间,美军为切断志愿军补给线,将金城大桥炸毁,该县担架大队奉命突击抢修,队员们冒着严寒,涉着砭人肌骨的江水,连续奋战3个昼夜,按时将大桥修复,恢复了运输线的畅通,保证了金城阻击战的胜利。榆树县前线担架队赴朝后,一次奉命执行修筑坑道的任务,在施工器具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民兵们不畏困难,想方设法完成任务。队员周风江等人发起,将弹药箱改制成风箱,用弹片作原料,建起了阵地“铁匠炉”,为本队和兄弟支前队制作了大量镐头和钻子,保证了抢修坑道任务的按时完成。
  由于各县赴朝随军支前队在异常艰难的情况下不顾枪林弹雨,不畏敌机狂轰滥炸,坚持日夜奋战,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战勤任务,多次受到配属部队的通令嘉奖和记功,有不少人还荣获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颁发的二级国旗勋章。榆树担架队队员民兵周风江两次荣立二等功,并荣获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二级国旗勋章一枚。
  同赴朝随军支前的民兵民工一样,在国内担负各种繁重支前任务的民兵民工也屡建功勋。1951年上半年,在突击修建敦化、柳河、公主岭等简易机场时,长春民兵组成了许多临时建制单位参加施工。九台县出动民兵9723人,大车1533辆,骡马5074头(匹),长春县出动民工3949人,其中民兵2150人,榆树县出动民兵2600人,其余各县和长春市也都动员了大批民兵和民工参加工程建设。施工中各县和长春市均以民兵的组织形式出现,成建制地使用,按时完成了修建任务,保证了新建空军航空兵及时进行应急训练和入朝参战。担负战备物资库、铁路、桥梁等重要目标警卫和支前物资装卸、看管、抢运任务的民兵,也都严守岗位,尽职尽责,出色地完成了任务,涌现出许多模范人物,其中双阳县民兵小队长谢清林等人被评为二等战勤模范。
  三、维护社会治安
  (一)组织联防、肃清残匪
  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后,长春市郊地区和各县普遍建立了以模范自卫队(民兵)为主体的联防队和各种专业防护组织。1950年,长春县以区为单位组成了16个联防大队,以村为单位组成了326个联防中队。双阳县将全县11个行政区划分为4个联防区,组成4个联防大队,46个联防中队,各联防中队下设联防小队或联防组。1950年夏季,九台县四岩顶子村民兵联防中队队长于全海和联防小队长许洪有等人在执勤巡逻中,在野外瓜地捕获了蒋匪中统特务、“敌后游击队”队长陈刚,经县公安机关审讯,按其所供,该联防中队协同公安干警将其组织的“敌后游击队”60余名匪徒一网打尽。
  (二)战备执勤、警卫重要目标
  为了有效地防止和打击阶级敌人的破坏活动,保卫铁路、桥梁等重点目标的安全,50年代初期,各县、区还普遍建立了护路委员会,组织了各种专业防护组(队),担负“四防四护”任务。长春县组织了200个民兵护路组,179个护线组,执勤民兵共1.82万人。双阳县组织了护路组、护线组各138个,护桥组2个,护林组56个,每组10人左右。其它各县也都成立了防护组织。各防护组织建立后,在人武部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开展防护活动,坚持日夜巡逻,有效地警卫了重要目标的安全。1950年4月,双阳县第八区民兵护桥组在夜间执勤巡逻时,发现2名坏分子正在用斧头、锯子破坏两座公路桥梁,被他们当场捕获,并送交公安机关法办。同一期间,第四区发生了反革命分子纵火焚烧森林事件,被护林组及时发现并迅速制止了火势的蔓延,保护了森林。60年代后,各执勤民兵分队除继续担负着铁路、桥梁、森林、通信和输电线路的安全警卫任务外,又担负起国防动员厂、国防三线工厂、战备物资仓库、机场、隧道、油库、火炸药库等重要目标的安全警卫任务。据1975年统计,长春民兵通过脱产、半脱产和劳武结合等方式警卫的重要目标,计有铁路桥梁6座,公路桥梁2座,铁路隧道3条,火炸药库3个,油库3个,工厂29个,其它重点目标12个。执勤小分队490个,每天执勤人数共2361人。进入80年代后,民兵警卫的重点目标和战备执勤的人数都有所减少,按1980年统计,长春民兵守卫的重点目标为34个,每天执勤人数为840人。广大民兵在执行勤务中,严守岗位,尽职尽责,不仅保障了重要目标的安全,而且在堵截罪犯、侦破案件、扑灭火灾中,也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三)镇压反革命
  1951年4月起,长春市及各县大张旗鼓地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农村地域广阔,群众居住分散,且公安干警人数有限,从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各县、区在镇反运动中特别注意发挥民兵组织的作用,广大民兵在协助公安部门清查搜捕国民党潜伏在长春地区的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分子、土匪、恶霸、反动会道门骨干及其它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中,作出了显著的贡献。农安县伏龙泉惯匪张有在行将灭亡之际,组织反革命武装集团,策划发动反革命暴乱,袭击农安县党政领导机关,其阴谋为公安机关侦悉后,立即采取措施,由派出所长姜凤山、民兵队长王修第、指导员吕春兴、副队长巍广有等组织民兵协同4名公安干警、分4路向张有反革命武装集团包抄突袭,一举将这伙匪徒歼灭,生擒匪首张有,缴获长短枪8支,子弹280余发。九台县大荒沟尹国良民兵小队在镇反运动中,先后查出和协同公安干警捕获反革命分子9人。德惠县朱城子区民兵肖风林1人即检举出反革命分子4人。该县模范民兵王忠侠亲自捕获反革命分子2人。长春县第三区团结村民兵吕有才,在坚持了3天3夜完成看押罪犯任务回村的途中,又捕获了1名正在破坏公路桥梁的坏分子。类似这样的事例,在全市民兵中在所多有,枚不胜举。仅据榆树、德惠、农安、九台4县1951年不完全的统计,即捕获土匪14人,击毙1人,捕获特务分子12人,反动会道门骨干分子194人,地富反把、造谣破坏、烟匪及其它坏分子787人,抓惯赌分子703伙,缴获各种枪械364支,子弹4180发,手榴弹309枚,刺刀139把,无线电台1部,棉布34匹,电线100余斤,及大量银元、东北币和其它物品。又据德惠县的不完全统计,该县在镇反运动中,仅由民兵查获的反革命分子即达50余名,另协助公安干警逮捕反革命分子700余人,侦破各种反革命案件260起,缴获长短枪134支。
  为了将反革命分子彻底消灭,根据吉林军事部的指示,九台、双阳县和长春市郊地区,还组织民兵于春、夏、秋季多次进行了搜山活动,每次搜山均有所获,在1951年的搜山中,仅长春市郊民兵即搜捕了各种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18人。
  (四)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62年10月,长春军分区组建了4个民兵执勤连,各县、区人武部也各组建了1个连,共14个连,每连100至180人。当时这些民兵执勤连队担负的主要任务是警卫重点目标的安全,同时,也受命配合公安部门破案,看押犯人,反走私和节日警戒。“文化大革命”后期,为尽可能地稳定社会秩序,适应战备的需要,各级人武部门在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组织民兵执勤分队,坚持警卫执勤,坚持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75年9月,长春警备区应省、市公安部门的要求,组织了34990名民兵,组成若干巡逻组、清查组、堵截组,配合公安部门,对全地区19452个重点地段和公共场所进行突击大清查,共清查出流窜犯230人,在逃犯80人,挖出流氓团伙18个,依法逮捕各种刑事犯罪分子2685人。长春车站民兵执勤分队,也配合公安部门破获大案45起,捕获各种作案分子620人。1976年,全市又组织了2.7万余名民兵,协同公安干警再次在全地区范围内进行大清查。市区还组织了2700余名民兵组成若干巡逻组,坚持昼夜巡逻,遂使刑事犯罪活动有所收敛。进入80年代后,长春民兵参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主要是配合公安部门打击现行犯罪活动,重点是破大案要案。1982年7月,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关于维护社会治安要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要求,长春军分区组成了1300个民兵巡逻组,市区每天都有上千名民兵执勤,先后破获各种犯罪案件90起,抓获犯罪分子700余人,制止恶性群殴事件4起,在广大民兵的积极配合下,当年全市破案率比上年同期提高4.5%。1983年至1985年,长春民兵先后参加了两次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全国统一行动,在“严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参加生产建设
  长春民兵参加生产建设,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各自的生产岗位上发挥骨干带头作用,这种形式是经常的,也是主要的。处在农业战线上的民兵,在抢种抢收、抗旱排涝、改良品种、推广先进农业生产技术、大搞农田基本建设、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发展多种经营和商品生产等各项活动中,总是起着主力军、突击队的作用;处在工业战线上的民兵,则自觉地坚持生产岗位责任制,主动承担质量攻关,抢修设备,技术革新等任务,并积极参加清仓挖潜,修旧利废,增产节约,改善劳动环境和生产条件等活动,为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贡献力量。二是以民兵的组织形式成建制地担负急难险重任务。如参加兴修水利、植树造林、抢险救灾、重点工程建设以及某些需要突击完成的生产任务等,通过发挥民兵组织在组织性、纪律性、战斗性方面的优势,去完成在通常情况下不易完成的任务。
  (一)兴修水利
  1.治理江河
  长春境内多江河流域,既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也曾多次造成灾害,给工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因此,自全地区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后,曾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多次进行治理。在这一活动中,广大民兵总是发挥着主力军、突击队的作用。1957年到1980年间,德惠县为治理松花江、饮马河、伊通河、沐石河、雾开河,县人民武装部按照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先后发动了3万余名基干民兵成建制地开赴工地会战,13年间,修筑了水库3座,防洪堤426公里。1986年至1988年,县人武部又动员了1万余名民兵,参加了更大规模的江河治理活动,取得了更显著的成绩,为该县争得全国水利建设先进县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2.引水排灌
  参加引水排灌工程建设,也是长春民兵在兴修水利、开发水利资源中颇具成就的一项活动。1974年至1979年,在修建引松灌区工程中,农安县人民武装部发动和组织了4.9万余名基干民兵,组成若干建制单位,打着民兵营、连的旗帜,开赴工地会战,承担并完成了多项艰巨的施工任务,5年间,共完成土石方量936万立方米,浇灌混凝土4500立方米。在参加工程建设的民兵中,有10%以上的女民兵参战,不管是推车、打夯,还是挖土、采石,他们总是同男民兵一样地抢着干,同样是工地上的一支突击力量,被人们誉为水利建设的娘子军。
  3.修建水库
  参加水库建设,开发水利资源,是长春民兵在兴修水利工程中最具成就的一项活动,特别是在修建大中型水库中成绩尤为显著。在这项活动中,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门,十分重视发挥民兵突击队的作用,在需要抢时间、赶进度的关键时刻更是如此。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修建新立城水库时,刚组建不久的长春市各民兵师、团的营、连,都成建制地轮番上阵,同驻军部队一道,团结奋战,互相竞赛,完成一次又一次的攻坚任务。经过苦战奋斗,参战民兵同驻军部队、广大群众一道,建成了这座库容2.88亿立方米、具有多种用途的大型水库。1960年2月9日,中共长春市委书记处书记王季平,在吉林军区民兵工作会议上发言时指出:长春民兵“在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中,都是一支不可缺少的突击力量,据一九五八年底不完全的统计,全地区民兵共修筑公路105公里,水库23个,水渠260公里,水堤120公里,总共完成了391万土石方工程量”。这个讲话,对民兵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赞扬。
  (二)植树造林
  农安县过去西北部风沙干旱,东南部低洼盐碱,生产条件非常落后,粮食产量低而不稳。1968年后,前岗乡的民兵坚持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发展生产和落实战备的需要出发,开展以群众为基础,以民兵为骨干,以植树造林为重点的山、水、林、田、路综合治理活动,大搞“林、路、沟”“三网”建设,有效地改变了落后的生产条件,并加强了预设战场建设。县委、县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及时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在全县迅速掀起了学前岗,大搞“三网”建设的高潮,全县30个乡都成立了民兵植树造林专业队,由专职武装干部带领,大打植树造林的“人民战争”,承担和完成了75%的项目,同时发动民兵进行季节性植树造林大会战,从1971年到1985年,在参加“三北”防护林带体系工程建设中,抓紧秋收后大地封冻前的有利时机,连续多年会战,先后出动民兵97.6万人次,植树6973万棵,营造民兵林1428万亩,青年民兵护堤护岗林32.2万延长米,面积13520亩,到1985年,全县已基本上实现了农田林网化,道路林荫化,村屯方城化,森林覆盖率达到全县总面积的12.7%,有效地减轻了风沙旱涝、低洼盐碱的危害,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加强了平原地预设战场的建设,1983年,被评为“全国平原绿化先进县”。德惠县民兵在植树造林中,也取得了很大成绩,尤其是布海乡民兵成绩更为显著。1972年以来,该乡以民兵为骨干,以林、路、沟“三网”建设为重点,实行了林、路、沟、水、田的综合治理。到1984年,全乡已有林面积达16389亩,其中农防林带243条,全长750华里,4689亩,构成网眼231个,护堤林1条、全长49华里,708亩,围村林1057亩,用材林5257亩,护渠林1330亩,森林覆盖率约达12%。经过10余年的努力,全乡基本实现了农田林网化,村屯林围化,道路林荫化,河堤沟渠全绿化的要求,成为省、市植树造林的先进单位。1980年6月15日,长春警备区向吉林省军区就贯彻城防座谈会精神的情况作报告称:自70年代以来,长春地区持续地掀起了以民兵为主体、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加强预设战场建设的高潮,全地区参加植树造林的民兵达196万人次,动用车辆5490台次,投资640余万元,造林25.8万余亩,超额17%完成了任务,全市180多个平原地乡基本做到了哪里有民兵,哪里就有民兵林。
  (三)抢险救灾
  1973年入夏后,长春地区遭受了20多年来未遇的特大洪涝灾害,当灾情发生后,长春民兵全力投入了抗洪抢险斗争。在灾情最为严重的农安、九台、德惠、双阳4个县,先后动员了120多万人次的民兵投入抢险救灾,仅排除内涝即达8.3万多垧。1985年,全省又遭受了严重的水灾,长春地区灾情更加严重,到处洪水泛滥,江河横流,水库水位暴涨,严重地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灾情发生后,长春军分区组织了20余万民兵赶赴防汛第一线抢险,同时组织了同样数量的民兵抢险救灾预备队。当新立城水库水位超过警戒线,严重威胁着长春市的安全时,军分区机关和各区武装部紧急动员起来,先后调集万余名民兵和预备役士兵,由各级首长亲自率领,奔向库区和伊通河两岸,冒着大雨加固水库大坝,抢修围堰和溢洪道,加固加高伊通河险段河堤,转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和物资,经过7昼夜的紧张拼搏,终于保住了水库,保护了长春。在长春市与洪水搏斗的关键时刻,农安县太平池水库也告急,10多个乡处在洪水威胁之下,县人武部立即调集和率领2千余名民兵,日夜坚持战斗在水库险段上。由36名女民兵组成的通信分队,身背电台坚持战斗在抢险第一线,保证指挥畅通。新开河决口后,女民兵郑丽文坐在木筏上及时准确地报告灾情。为表彰农安县人武部和广大民兵在抗洪抢险救灾中作出的突出贡献,沈阳军区给他们记了集体二等功。1986年和1987年,长春地区又遭受了严重洪涝灾害,在这两次抢险救灾中,全市又分别动员了50多万人次的民兵和1.2万余名预备役军人奋力抢险,先后救出遇险群众5.5万余人,大牲畜3840头,各种物资13万余种,抢晒粮食1.3万余吨,修复水毁工程51.5公里,完成土石方量250万立方米。广大民兵的积极行动,使许多可能出现的灾情得以避免,使不少地区的灾情得以减轻。在其它抢险救灾活动中,民兵也同样立下了功绩。1970年2月23日,长春铁路分局长春列车段发生火灾,该列车段民兵不顾个人安危,奋力抢险,迅速将火势控制和扑灭,保护了旅客和国家财产安全。为表彰抢险有功人员,长春警备区司令部、政治部发出通令,给予列车段第三民兵连三排排长黄永生、基干民兵姜有德、兰新田、民兵国凤祥,一连基干民兵姜文礼等5人以通令嘉奖。
  (四)参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
  70年代初期在吉南某山区修建的大型国防工程,是由榆树、德惠、九台县3个民兵团的8792名基干民兵,经过3年多的艰苦努力建成的。1970年10月,我国开始进行大庆至秦皇岛输油管道及其复线第一期工程建设,承担长春地区段管道建设的民兵,为了抢时间,赶在封冻前把管道沟挖出来,广大民兵日夜奋战,在施工的关键阶段,农安县民兵团6900余名民兵全体上阵突击,每人每天平均挖土方量由开始时的7至8立方米提高到12至13立方米,经过艰苦奋战,终于提前完成施工任务。同年,在修建长春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段铁路时,该县又组织动员了1200余名民兵,组成16个民兵连参加施工,共完成土石方量320万立方米,有490名民兵立功受奖。
  (五)参加经济体制改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许多民兵积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多种经营,综合发展”的方针,带头进行专业承包,有的经营服务业、建筑业、养殖业、运销业等;有的搞土地专业承包,从事商品粮生产或食品加工业,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农村中最先涌现出的一批从事商品生产的专业户、重点户大多是民兵。如:九台县到1984年,良兵专业户、重点户占了农村“两户”的80%以上,这些专业户,由于善于经营和采用了先进技术,创造了比一般农户高出几倍、十几倍的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1987年10月,中共长春市委批转了长春军分区和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共同制定的关于发动和组织城乡民兵和预备役士兵为经济建设作贡献的两个方案后,农村民兵和预备役士兵又带头开展了专业村屯建设的活动,为实现中共长春市委关于“基地建设、系列开发”的规划和部署在农村尽快实现,起了带头和促进作用。
  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自80年代中期起,全国又进入了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阶段。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中,将民兵工作全面纳入企业管理,厂武装部适应企业改革的新形势,适时在民兵中提出了为汽车工业腾飞作贡献的要求,发动民兵开展“最佳岗位竞赛”,创最大经济效益,组织民兵积极承担各种急难险重任务,当好突击队、战斗队;组织民兵利用业余时间承包小型任务,在8小时以外多做贡献;组织民兵技术攻关队,大搞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解决生产上的各种难题;建立各种民兵生产线,以民兵的组织形式成建制地使用,直接在生产中发挥各级民兵组织的带头作用,更好地为增强企业活力,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五、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一)学雷锋、树新风
  60年代初期,全市广大民兵在各级人武部门的发动和组织领导下,广泛开展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一时间,以雷锋为榜样,自觉地发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尊老爱幼,助人为乐,迅速形成风气。在城乡各组建民兵组织的单位,都开展起“学雷锋,见行动”的活动,组织“为您服务”组(队)、“五保户包干”小组,活跃在大街小巷,定期或利用节假日为军烈属、鳏寡孤独户上门送温暖,做好事,帮他们烧饭、做家务、洗衣服、买粮、买煤买柴、送他们上医院看病等等,为方便群众无私地奉献自已的力量,涌现出大量感人的事迹,为改变人们的精神面貌,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起了促进作用。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学习雷锋所形成的尊老爱幼、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遭到了破坏,学习成果被冲掉了。进入80年代初期,响应党中央的号召,向雷锋同志学习的活动,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起来。1982年3月份,在开展“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全市的民兵在长春军分区和县区人武部的组织领导下,积极地参加了社会公益劳动,进行了大量有益的活动,共参加87782个公益劳动日,做好事205356人次。1983年,发动民兵开展了“民兵优质服务”活动,参加的民兵共2588人,优质服务小分队406个,服务项目40多个。1984年,根据沈阳军区1月11日通知精神,又进一步组织广大民兵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着重学习雷锋同志“一心向着党、向着社会主义、向着共产主义的崇高思想”,把学习雷锋同学习张海迪、朱伯儒等模范人物结合起来,同完成各项任务结合起来,以良好的精神风貌,优质的生产和服务面向社会。长春市公共汽车公司武装部,发动民兵开展文明服务,创“民兵号”包车组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行车5队9路车开展了创文明路线活动,4年来热心照顾25名盲哑人,受到沿线群众的赞扬。行车2队6路车的120名民兵,在开展文明服务、方便乘客活动中,仅1984年就为乘客做好事143件,上交拾到的现金3364元,手表46只。收到表扬信114封。121、346、353包车组,由于在开展文明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被公司党委和南关区人武部授予“民兵号”包车组的称号。
  (二)开展扶贫济困活动
  为帮助困难户尽快脱贫,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广大民兵在各级人武部门的发动和组织下,组成了若干扶贫济困小组,开展起扶贫致富活动。自1985年长春军分区和长春陆军预备役步兵师作出进一步学习郑长禄扶贫济困、扶贫致富的先进事迹以后,在短短的3年间就取得了显著成绩,到1988年,军分区和预备役炮兵师发动民兵重点扶持的32140户困难户,已有18662户脱贫,约占扶贫总户数的58.1%,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农户开始走上富裕。榆树县人武部和预备役炮兵团开展的“三兵扶老兵”(民兵、预备役士兵、复员退伍军人扶助在乡老革命军人)活动,起步早、行动快,成效显著。1985年以来,他们通过组织“三兵”扶贫致富小组,实行扶贫致富责任制,落实扶贫致富项目,培训科技致富骨干,建立科技信息网点,进行扶贫致富包干和科技跟踪服务,依靠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力量扶助的贫困户,到1987年时即有61%的户脱贫或初步富裕起来。1988年6月和8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民政部先后在榆树县召开了扶贫优抚现场会,榆树县的做法为市政府和民政部的负责同志所肯定。民政部的一位负责人在听取了他们的汇报后,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认为他们的做法“是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扶贫优抚工作的好形式,开拓了依靠社会和科技力量,解决好在乡老兵困难的新途径,是一个创举”。
  (三)学习和普及科技知识
  1987年11月,中共吉林省委和吉林省军区决定,在全省广大民兵中开展科技致富活动,长春军分区和长春陆军预备役炮兵师,发动和组织了10余万基干民兵和预备役官兵参加,在不长的时间内,先后举办科技培训班2304期,培训科技骨干57831人,使大多数人掌握了一门以上的实用农业科学技术,全市有10余万名“三兵”落实了科技致富项目,项目总数达到108546个,建各种专业村屯110个,科技示范户12570户,建立科技信息网点2396个,德惠县人武部在此项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尤为显著,1988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和吉林省军区评为发动民兵搞好科技致富的先进单位。
  (四)兴办公益事业
  兴办各种公益事业,造福人民群众,是长春民兵学雷锋、做好事的新发展,具有80年代民兵精神风貌的鲜明特征。在开展这项活动中,各级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带领广大民兵办了不少有利于群众的好事,如修桥铺路、方便群众;举办文化活动中心,活跃群众文化生活;改善水源、解决群众饮水问题;兴办福利工厂,为待业青年和残疾人造福等等。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东站公社武装部长李云吉等同志,在公社党委和区人武部的积极支持下,得到附近国营吉林柴油机厂、长春发电设备修造厂等单位的帮助,于1982年带领部分基干民兵办起了东站公社待业知识青年工厂,设木工、塑料制品和座垫弹簧3个车间,组织街道待业青年参加生产劳动,既培养教育了待业青年,又增加了他们的家庭收入,改善了生活。1983年10月,吉林省军区在此召开了现场会,李云吉被省军区树为“胸怀全局,为民造福的专武干部标兵”。长春军分区也作出“关于开展向专职武装干部李云吉学习活动的决定”,号召全地区各级专职武装干部向李云吉学习,主动为国分忧,为民解愁,发动和组织民兵多做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九台县西营城子镇民兵连指导员、复员军人郑长禄,于1985年2月办起了一个扶优、扶残、扶困服务中心,在招工时,明确规定优先录取优抚对象和困难户。这个服务中心办的挂面厂、综合服务部、电器修理部,共安置残疾人30多名,每人每月工资60至70元。这些残疾人有了职业不仅解决了生活上的困难,也解除了精神上的痛苦,大家称赞郑长禄为政府分了忧,为群众解了难。中共吉林省委授予他“模范共产党员”的称号。
  (五)参加文明村、文明单位建设
  同当地群众共同开展建设文明村的活动,并在其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是80年代初期农村民兵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生事物,其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一兵带全家,一排带全村”。1982年3月,正在组织民兵训练的九台县人民武装部,根据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动员参加军事训练的民兵带头参加“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要求他们从自身做起,从自己的家庭做起,以实际行动作建设文明村的带头人。纪家公社二十家子大队民兵连参训的13名基干民兵回村后,首先在各自的家里召开了家庭会议,订立了文明家庭公约。同时,一起行动起来,垫猪圈、起厕所、打扫卫生、清除垃圾、整修路面,改变了村容村貌,使这个偏远的村子出现了新气象。13名基干民兵的行动,得到了村党支部和民兵连的支持,党支部向民兵连提出了“一兵带全家,一排带全村”的要求,民兵们积极响应,迅速行动,象滚雪球一样,从13个民兵到13家,从13家到6个民兵排,各自然屯都积极投入了建设文明村的活动。中共九台县委和县人民武装部,及时总结和推广了他们的经验,1982年5月,吉林省军区为此在九台县召开了现场会,《吉林日报》、《解放军报》都作了报道。此后,在先进单位的带动和影响下,一个以“一兵带全家,一排带全村”为主要形式,以改变村容村貌、实行计划生育、建立和睦家庭、促进邻里团结、破除封建迷信、大刹赌博风、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等为基本内容,以群众为基础,以民兵为骨干的建设文明村的活动,即迅速在全市和全省开展起来。
  在城市精神文明建设中,广大民兵首先是在本企业、本部门为建设文明单位积极活动,同时,在各级人民武装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几个乃至十几个单位的民兵联合行动,为建设文明城市作贡献。其活动的基本内容是:树立职业道德,创最佳岗位;治理“脏、乱、差”,美化环境;开展各种“联建”活动,树立社会主义的新风尚。80年代初,长春许多大中型企业接收了大批青年工人,给职工队伍增添了新的成分,但也给工厂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迟到、早退以至旷工的人多了;不遵守操作规程,各种事故增多了;打架斗殴、小拿小摸的现象多了。为教育青年工人,各单位想了不少办法,但是效果不甚理想。1982年,吉林省军区在吉林造纸厂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了该厂发挥民兵组织的作用,坚持“训兵育人,建设两个文明”的经验。此后,学习吉林造纸厂的经验,许多单位都开展了“训兵育人,建设文明厂”的活动。国营吉林柴油机厂党委书记朱希臣参加现场会回来后,立即召开厂党委会,传达吉林造纸厂现场会议精神,决定由厂武装部具体负责,在全厂范围内开展“训兵育人”活动,提高新工人的素质。根据党委的决定和朱书记亲自布置的任务,厂武装部在集训民兵时,把新入厂的工人集中起来,以民兵的组织形式,进行了3个月的军政训练和纪律教育,结果使青年工人的精神面貌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主人翁的责任感增强了,劳动纪律明显好转,生产效率为之提高,不少后进青年变成了先进生产者。
  自1982年以来,在每年3月份开展的“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长春民兵都把治理“脏、乱、差”,创造优美环境,作为建设文明单位和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基干民兵,在军分区、人武部的统一部署下,由基层专职武装干部带领,成建制地走上街头,打扫卫生,清运垃圾,疏通水沟,填平洼坑,对环境进行治理,并在居民区、路边街旁植树、修花坛、草坪、建小花园、小游乐园、文体活动场所和公交线路站点候车亭、棚等。二道河子区岭东路一带,是全市有名的“脏、乱、差”地段,这里多年垃圾堆积,每到夏季,污水横流,臭气四溢,蚊蝇成群,肮脏异常,群众对此很不满意。1982年在开展“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区人武部从部机关、国营吉林柴油机厂、长春发电设备修造厂、长春拖拉机制造厂和英俊公社等单位,抽调现役干部和基干民兵百余人,汽车3辆,突击清理了3天,运出垃圾30余车,并将路面5处洼坑冻结的冰雪起出,用沙土填平,使这处素有“大垃圾场”之称的地段初步得到治理,面貌为之一新,受到周围群众的热情赞扬。
  根据中共长春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文明城市的统一规划和部署,各级人民武装部门还发动和组织民兵积极开展“联建”活动,采取工厂、公社(街道办事处)民兵连与居民委员会,民兵班、排与居民组、居民楼挂钩的办法,广泛开展建设文明街委的活动。主要做了4件事:一是积极维护社会治安。各挂钩民兵连队采取定点划片,包责任区的办法,组织执勤巡逻,协助街道派出所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二是做好有劣迹青少年的思想转化工作。各民兵连队同街道居民委员会一起建立帮教小组,通过各种途径,共同对他们进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三是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各大单位基层武装部门尽可能地从人力、物力上给街道以支援,支持所属民兵连队帮助挂钩的居民委员会建立文化活动室,组织待业青年和退休人员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四是带头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积极协同居民委员会开展创“文明街委”、“文明楼”、“五好家庭”活动,努力改变人们的精神风貌,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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