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军需供应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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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303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军需供应
分类号: E233
页数: 7
页码: 490-49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需供应情况的具体内容介绍,主要介绍了给养和被装两方面内容。
关键词: 长春市 后方勤务 军需供应

内容

一、给养
  (一)粮食供应
  1954年11月17日,总后勤部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给养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粮食定量为25两(每斤16两制)。1958年重定供应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定量1.5斤(国防施工部队加上作业补助每月为51斤),团以上机关的军官每月38斤,院校学员分别为39、42、45斤。1965年12月30日,总后勤部颁布《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暂行规定》,把军内人员分为特殊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3种,军粮日供应标准分别为28、24、21两(均为每斤16两制)。198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每人每日营养素供应量标准(草案)》,根据部队不同的任务,将劳动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轻度劳动(以室内科目为主的劳动)、中度劳动(以营区为主的训练科目)、重度劳动(以行军野营为主的科目)和极重度劳动(以战时及平时攻防战斗演习为主的战斗生活),并以此为标准,确定了陆勤各类灶的粮食定量。从1985年1月起,根据总后勤部通知,凡执行日供应标准15两和15.7两定量的战士(含与战士同餐的干部),每人每天增加粮食1两。关于军粮的供应品种,国家粮食部和总后勤部于1981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中规定,驻吉林省部队战士的粗细粮比例为:粗粮35%,面粉35%,大米30%。
  粮食供应办法,全军所需粮秣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统一定购实物供应部队。对部队供给采取逐级支拨,各级给养部门凭粮秣支拨证向指定的政府粮秣仓库取粮。1957年1月,改由自上而下地发军用粮定额支票,部队凭票购买粮食。1966年7月20日,经粮食部、总后勤部批准,将部队军用粮票下发至驻军所在县、市粮食部门代为管理颁发,减少了粮票发放层次和供应手续。1981年12月,粮食部、总后勤部共同颁发了《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规定部队定购粮食、食油、副食大豆,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到指定粮店购买。供应证由部队所在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按粮食部、总后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下发至县(市)粮食局,部队按伙食单位计算,由团(含团)以上后勤部(处)统一向驻地县(市)粮食局领取。供应证每年换发一次。
  (二)副食燃料供应
  1955年1月起执行的给养标准,按灶别定量,供应实物。灶分基本灶和辅助灶,享受基本灶第一类灶的为供给制人员,第二类灶的为坦克驾驶员、乘员等,第三类灶为师、团及各机关卫生部门的休养员,第四类灶为医院伤病员。辅助灶第一类灶为15名以下少数起火人员。享受各类基本灶与辅助灶的人员,不包括各级干部。基本灶第一类灶每人每日副食定量标准:猪肉8钱,植物油6钱,咸鱼3钱,黄豆1两,蔬菜1斤4两,食盐6钱,调料(酱油)1两。其它几类灶还有数量不等的鲜鸡蛋、白糖、牛奶、水果等。副食的供应办法,实行实物供应制度,由团队的给养部门在指定地区组织采购,并尽可能有计划地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签订供应合同或统一采购,然后分发各伙食单位。燃料,每人每日定量木柴2.4斤,由团队给养勤务单位组织采购供应部队。
  1957年前,部队副食燃料为实物供应。自1957年起,改实物供应为评价供应,即按评定价格拨款给伙食单位,由伙食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969年12月13日,沈阳军区后勤部发出《关于取消固定评价,实行固定菜柴金的通知》,改评价供应为固定标准供应。1970年实行固定金额伙食标准以后,各地农副产品销售价格有些上涨,部队细粮比例有所增加。为使连队保持应有的生活水平,总后勤部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对原来的固定金额伙食标准进行了调整,划分不同类别的伙食评价区,长春地区属于沈阳军区伙食评价区的一类区。1972年11月1日起,各类灶执行新的伙食标准,驻吉林省部队各类灶粮代金0.24元、副食燃料一类灶0.25元、二类灶0.35元、三类灶0.45元、四类灶0.65元。到1985年1月,吉林省各类区的粮代金都调到0.26元,副食燃料费,一类区一类灶〇.59元、二类灶0.69元、三类灶0.80元、四类灶0.90元。二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一类区各类灶高0.10元。三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二类区各类灶高0.10元。
  (三)给养器材供应
  厨食具的供应,初由总后勤部下拨经费,师、团筹措实物供应伙食单位。1963年,总后勤部军需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厨食具供应与管理办法(草案)》,采取由总后勤部、军区、师、团分级筹措实物供给各伙食单位。1970年6月,实行“实物供应、价拨与发款自购相结合”和“总后统一生产与军区、部队自筹相结合”的办法。1978年11月4日,总后勤部印发《给养器材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干部、战士、学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基本标准0.22元、边防分队0.27元。经费发至连队(伙食单位),由连队掌握使用。补助标准每人每月0.17元,经费由沈阳军区掌握,根据部队给养器材供应情况调剂使用。
  (四)伙食管理
  50年代初期,吉林省军区及驻军部队,为改善连队生活,积极开展粗粮细作活动,组织炊事人员到地方参观,抽调炊事人员开办训练班,学习和研究粗粮细作的方法。由省军区牵头召开驻军座谈会,交流改善伙食的经验,使部队伙食有所改善,多数单位做到两菜一汤,并建立了食谱制度。
  1958年,各部队普遍开展了改灶节煤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除少数驻山区打柴烧的单位没有改灶外,大部分单位都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办法进行了改灶。改灶后多数单位由超支定量,下降到不超支或接近标准,少数单位成绩突出,平均每人每天烧煤5两,降低到标准的50%。
  1959年到1961年,国家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在物资供应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各级后勤部门大抓生产,大抓生活,加强了伙食管理,很多单位选调优秀党员作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工作。大部分伙食单位坚持了“低标准、瓜菜代”和采用“粮食增量法”,作到精打细算,按人定量,计口下粮,先算后吃,忙时多吃,闲时少吃,粗细搭配,干稀搭配,粮菜搭配,在节约粮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1961年起,各部队开始开展五好食堂活动。五好食堂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改善伙食好、生产节约好、经济民主好和清洁卫生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五好食堂活动的开展,部队的生活普遍得到改善,五好食堂的数量逐年上升。
  1969年以来,由于战备疏散、移防、拉练和战备训练,部队官兵体力消耗较大,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很多连队出现了超支粮食、超支菜金的情况。为改变这种状况,1971年各单位贯彻沈阳军区《关于加强连队生活管理的指示》,各级后勤部门经常深入连队,帮助建立与健全生活管理制度,精打细算安排生活,扭转了超支现象。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许多连队做到了蔬菜自给和肉食部分自给,部队的生活水平较1970年有所提高。1973年,各部队贯彻沈阳军区后勤部《加强连队伙食管理的七条措施》,伙食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出现了很多“双节”(节约粮食,节约伙食费)团。1980年7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先进食堂活动的通知》。先进食堂的标准是:服务热情周到,积极改善伙食,实行经济民主,坚持生产节约,搞好饮食卫生。驻军各部队把开展先进食堂活动作为创造先进连队的一项重要内容,稳定地提高了连队的生产和生活水平。至1984年,驻军先进食堂达到食堂总数的50%左右。吉林省军区各伙食单位,重视发展副业生产,提高肉菜自给水平,努力降低成本,改善部队生活,1982年,部队自产秋菜97万斤,人均483斤,自产肉32120斤,人均16斤,每人每天提高伙食费0.10元以上。
  二、被装
  (一)被装供应
  1.供应标准
  建国后,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的被装供应标准和服装式样,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服装的质量不断提高。
  1955年全军实行军衔制前,部队服装式样不统一,国产和苏式服装皆有,实行军衔制后,全军换着新式服装。1963年开始换发新式冬装,新式冬装包括:3斤紧身棉衣(高寒地区为3.5斤)1套、罩衣1套、草绿绒衣裤1套。1966年3月,总后勤部颁发《被服装具供应标准(草案)》,根据气候差异将全国划分为寒区、温区和热区。吉林省属于寒区,境内驻军战士被服装具供应标准为:单军衣,入伍第一年发2套,尔后每年发1套另军裤1条,衬衣每年2套,解放帽每年1顶,罩衣2年1套。棉衣3年1套,绒衣6年1套,冬帽(皮帽)3年1顶,大衣(皮大衣)1件,使用8年,长衬裤2年1条,冬季手套(皮手套)3年1副,解放鞋每年2双,布鞋每年1双,单皮鞋(靴)骑兵每人1双,长期使用,冬鞋(毛皮鞋)2年1双,袜子每年4双。棉被(4斤棉)6年1床,用满3年换发被里1床,棉褥每人1床,褥单2年1床。毛巾每年2条。雨衣每人1件,长期使用。水壶每人1个,长期使用。挂包、蚊帐、外腰带、背包绳带,入伍时每人发1份,长期使用。裤腰带、包袱皮、磁碗(缸)入伍时每人发1份,尔后不再补发。针钱包每人1个,每年发线50米。帽徽,入伍第一年发2个,尔后随坏随换。领章,入伍第一年发2副,尔后每年1副。
  干部被服装具供应标准和战士大体一致,但项目比战士少,战士共30个项目,干部则仅有17个项目。
  陆军部队战士单衣的式样,62式之后有65式和71式,衣料由棉布逐步改为棉涤(纶)混纺。根据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通知,自1974年夏季起,女军人改穿裙装,将解放帽改为无沿软帽。
  1978年10月,总后勤部对被装供应标准作了几项修订,即:(1)雨衣:干部每人发1件,寒区用7年。(2)蚊帐:干部每人发1顶,寒区用7年。(3)毛皮鞋:寒区的干部每人发1双,用3年。(4)棉被:干部每人价拨1床,用5年。(5)单军衣:战士入伍第一年发2套(混纺、棉布各1套),尔后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连队干部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其它干部每3年发混纺单衣2套。(6)单军帽:解放帽(女用无沿帽)战士和连队干部每年1顶,其它干部3年2顶。(7)战士、干部的绒衣由原规定使用6年改为使用5年。(8)寒区战士的布袜,在原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双,为锦纶夹底袜。
  2.供应方法
  根据总后勤部规定,被服装具的供应,实行统一供应实物与折发代金分级筹办相结合的办法。统一供应实物的,采取“实报实销”、“实物包干”和“实物指标价拨供应”3种形式;折发代金的,由大军区或部队筹办实物。
  被服装具的发放,根据沈阳军区后勤部的供应安排,夏服在“五•一”前,冬服在“十•一”前发到部队。发放时,各单位一般采取先部队后机关,先边防后城市,先分散后集中的供应原则和直线运输就地分发的办法,以保证按时完成常规的被服补给任务。并按照厉行节约的精神,始终坚持贯彻利用旧品与交旧发新的被装供应制度。1976年以后,被装发放采取量体定号、分包发放、送物到人的方法。1981年8月,总后勤部根据平战结合、保障供应的原则,为避免库存积压,确定将被服装具由原分号包装、报号发放,改为配号包装与分号包装相结合和站队发放、当场调换的方法,达到穿着基本合体。1983年12月,总后勤部军需部颁发《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级责任。连队(基层单位)负责:编报被装发放花名册和领报证,准确率达到100%;成立发放小组,做好被装发新收旧工作;健全发放手续,认真填写服装证。团后勤处军需股负责:编报预算,制订分发计划,准确率达到98%以上;布置发放任务,组织好团仓库被装收发工作;准确上报库存被装,掌握实发被装号码比例,准确率达到100%。军、师后勤部军需处(科)负责:编报预算,提出分运计划,准确率达到97%以上;根据上级批拨的被装和部队的需要,安排仓库调拨,组织所供单位的被装发放,发放结束后,适体率要达到99%以上;建立并及时登记被装物资账,分号被装准确率达到100%。《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实施后,各部队的被装供应工作走上正规。
  (二)被装管理
  被装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坚持贯彻执行发新收旧、旧品利用的制度。随着部队被装条件的逐步改善,收旧工作量逐年增加,但由于各单位执行制度态度积极、工作认真,平均年收旧率均达到98%左右。
  在旧品利用方面,每年各单位将回收的旧被装都及时地进行刷洗和修理,并利用旧品拼制棉被褥、单衣、棉衣、绒衣和罩衣等,将堪用单、棉鞋及其它装具加以整修,发给国防施工和执行生产任务等的部队作工作服,以充分发挥旧品的作用。多年来,驻军部队在旧品利用上都作出了很好的成绩,1961年,省军区所属单位共修理工作服及各种鞋(靴)10320件(双),省军区后勤仓库超额完成了沈阳军区后勤部下达的修旧任务,全年共修理拼制棉衣、单衣、被褥等91240套(件),其中拼制棉褥4231床。由于利用的都是回收旧品,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新棉花与新布。1962年,全年修理各种鞋(靴)2365双,被装物资45253件,拆洗修补棉衣50934套,棉大衣13641件,单衣14007套,拆洗改制、拼制棉褥26425床。这些旧品的洗刷加工延长了物资保存时间,提高了利用率。
  1966年初,各单位贯彻执行总后勤部《被服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草案)》,使被装在管理、收旧、修理、核算等方面均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被装管理有些混乱,但是,由于各单位努力工作,排除干扰,大大减少了被装管理的损失。1971年前后,根据加强战备的需要,各单位在清仓查库的基础上,又对公用和个人的在用物资进行了一次清查,建立与健全了规章制度,并开展了群众性的节约活动,自修、自制军需服装。吉林省军区在开展群众性的节约活动中,1971年共自修、自制被装物资3.6万余件,1972年又修理翻新皮大衣5200件,修单衣19.4万件,罩衣1万余套,棉衣640套,棉褥1250床,鞋(靴)7345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在拨乱反正中,全面恢复和加强了被装管理工作,经过努力迅速地使被装仓库管理做到有条不紊,帐卡相符,帐物一致,物资按类存放,摆放整齐,新旧分开。库内清洁,通风良好,无鼠、无霉烂、无损失、无差错。出入库制度健全,出库有凭证,入库严格验收,坚持清库制度,使仓库物资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978年和1980年,总后勤部和总参谋部先后发出了《被装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连队(基层单位)被服装具管理规定》、《被装旧品管理办法》和《连队被装管理规定》,由于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和规定,使各部队的被装管理工作正规化建设呈现出在继承中发展,在拨乱反正中前进的大好局面。
  1984年8月,总后勤部军需部为适应新情况,发出《关于改进被装收旧办法的通知》,对过去被装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如实行收旧品实物与收款相结合(战士仍坚持领新交旧的原则)的办法和一部分品种免交旧品。为减少累赘,保持军容整齐,规定被装收旧后战士服装要保持如是基数:解放帽2顶,单衣3套,制式衬衣、衬衣各2套(件),长衬裤2条,解放鞋3双,毛皮鞋1双,多余的必须按规定上交实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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