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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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99
颗粒名称: 第六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
分类号: E233
页数: 36
页码: 482-517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方勤务(以下简称后勤),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军队各项后勤工作的统称。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加强后勤各专业勤务的建设,保障部队建设和作战的需要。主要内容有后勤保障、后勤组织指挥、后勤训练、后勤科研、后勤基地建设和后勤防卫等项专业勤务工作。同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后勤相较,军队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后勤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统一而健全。
关键词: 长春市 后方勤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

内容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后方勤务(以下简称后勤),是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军队各项后勤工作的统称。其基本任务是通过加强后勤各专业勤务的建设,保障部队建设和作战的需要。主要内容有后勤保障、后勤组织指挥、后勤训练、后勤科研、后勤基地建设和后勤防卫等项专业勤务工作。同战争年代人民军队后勤相较,军队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后勤组织体制和机构设置统一而健全。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编制,各级部队都建立了后勤机构,逐步形成了上下基本对口的组织体制。
  按全军统一编制,军(省军区)、师(军分区)设后勤部,团设后勤处。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团各级后勤部门的内置机构,军设处、师设科、团设股。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后勤部,设部长一人,政治委员一人(后撤销),副部长的人数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其下属机构,处设处长、副处长,科设科长、副科长(后军分区之副科长撤销),股设股长,其下编设助理员若干人。各处、科、股在部(处)长领导下分别按照职责负责各自的专业勤务工作。
  由于部队机关编制时有变化,后勤部(处)的内置机构也相应地有所增减。鉴于各部队的特点和所担负的具体任务不同,各单位后勤部门的内设机构的数量和称谓也不尽一致,但军级单位(不包括院校)一般都设有战勤处、政治处、财务处、军需处、军械处、卫生处、营房处和生产处。师、团级单位一般设有战勤、财务、军需、军械、卫生、营房等科(股)。
  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团后勤部(处)还编制有直属单位,一般有军需仓库、军械库、油料库、汽车训练队和机关农场(这些机构在师、团、军分区、人武部不是全都设立)。除此之外,省军区还编有民兵装备库和油料供应站。
  第二节 供应体制
  新中国成立后,全军的后勤工作由分散转为集中,实现了统一供应,并按照统一的供应标准,逐步采取划区供应与按建制供应相结合的供应体制。
  50年代初期,驻长陆军部队一律由所在大军区即东北军区(后改称沈阳军区)后勤部门负责供应。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方勤务部(简称总后勤部)的规定,凡吉林军区所属部队、机关、院校、医院和仓库等单位,均由吉林军区直接供应。凡野战军、独立团、特种兵团以上单位和军委所属正规的军事、政治院校,均由东北军区直接供应。
  1956年3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提出分区域供应的体制,在供应区内设置后勤分部,负责对进驻本供应区内的部队实施供应,师以下部队则按建制供应。根据工作需要,沈阳军区先后在吉林市组建后勤第一分部,在梅河口组建后勤第三分部,逐步实行划区供应,承担吉林军区所属部队和吉林省境内驻军的供应任务。
  1980年12月12日,沈阳军区后勤部根据中央军委改变后勤供应管理体制的原则,和总后勤部召开的全军后勤工作会议精神,发出《关于改变陆军师供应关系的通知》,确定原由后勤分部供应的各陆军师,从1981年1月起,按建制分别划归各军供应,各军由沈阳军区供应。供应关系改变后,各后勤分部由原直接组织供应,变为按军区计划组织实施实物供应和医疗、技术保障,野战军部队划归野战军后勤部供应,统一组织本军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所属部队的经费和物资的计划、请领、分配、管理和结算。大宗物资供应,由沈阳军区根据军的分运计划,组织就近分部(仓库)直接发送到师,零担、小额物资由军后勤部自行组织供应。实行军后勤部供应陆军师的供应体制,体现了按建制供应与计划供应相结合的原则。
  1985年在全军部队整编中,又重新调整了集团军后勤部和后勤分部的工作关系。按照供应关系重新调整的规定,陆军81021部队平时组织领导所属部队的后勤保障工作,战时扩编和配属必要的后勤部(分)队,作为一级保障实体,全面担负战时供应保障任务。经过调整,使供应与管理,作战指挥与后勤保障密切结合,更好地适应部队建设与作战的需要。后勤分部作为沈阳军区后勤部的派出机构,担负区划内后勤支援保障、后勤基地建设和管理的任务。
  炮兵、坦克兵等特种兵部队初建时,单独设有后勤保障机关,对全军特种兵部队实施垂直供应。1951年5月,中央军委决定,各特种兵领导机关及其配属各大军区和陆军军的特种兵部队,其一切经费、物资改由总后勤部和所在大军区负责供应,根据这项规定,驻军炮兵和坦克兵部队统由沈阳军区后勤部供应。
  空军在初创阶段部队很少,中央军委决定,其所属部队的正常经费由各大军区代供,专用经费由全军空军直接供给。随着空军的迅速发展,其各项供应日趋复杂,所属部队仍由大军区代供困难很多,于是,中央军委决定,自1952年9月1日起,改由全军空军系统统一组织供应和管理。
  1985年在全军部队整编中,按照建制保障与划区供应相结合,统供与专供相结合的原则,在陆军和空军后勤保障机构及设施不改变隶属关系的前提下,在较大范围内开始了部分物资相互代供,伤病员相互代医,通用装备相互代修的试点工作,从而使后勤保障体制突破了条块分割的格局。
  第三节 财务工作
  1950年4月,政务院颁发了《关于统一管理1950年度财政收支的决定》。《决定》中规定,从1950年起军费开支在全国收支概算中统一拨给,从而实现了全军经费由国家财政统一供给。与此相适应,总后勤部制定了全军统一的经费供应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到1953年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适应当时情况的财务规章制度,制定了《军事财政法规》。此后,到1985年,又经历了几次较大的财务改革。
  一、经费管理
  人民解放军各部预算经费根据支出的不同性质,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人马生活费。这类经费严格按照全军统一的开支标准和供应实力,按实供给,按实报销,即“实报实销”。第二类是装备、油料、马匹、被装购置费、基本建设费和科学研究费。这类经费按照军委和总部批准的计划和预算专项管理,即“总部专管”。第三类是公务费(公杂费、厨具费、水电费、特支费等项)、事业费(政工费、卫生事业费、被装管理费、营房管理费、运输费、军事训练费等项)和装备维修管理费。这类经费在各级各部门都开支,涉及到各部队和各项事业建设,因此,部队的经费管理主要是对这类经费的管理。
  1950年以来,对这类经费各部队坚持自上而下的编制请领计划预决算制度。1954年推行了自上而下的分配预算制度,各级业务部门在上级分配的经费预算范围内开支,年终结余上交。1958年,提出了“指标控制”、“定额包干”的管理方法。1965年财务改革,取消了“指标控制”,公务、事业和装备维修管理费,全部改为按标准或定额包给各级党委统一掌握,调剂使用。1980年,对各级业务部门主管的公务费、事业费和装备维修费,改为年度预算经党委确定后,包给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计划使用。1985年财务改革,全面推行事业经费包给各主管业务部门管理的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定额包干”的范围。
  按照总部和上级领导机关历年提出的经费管理规定,驻长部队认真贯彻执行了勤俭建军的方针,在节约经费上取得了良好成绩。1960年至1963年,为战胜暂时经济困难,各单位普遍压缩了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开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克服困难,基本保证了各项事业的经费需要,较好地完成了部队建设的各项任务。1964年,国家经济状况全面好转,部队经费有所增加,但大多数用在装备方面,正常经费较前反而有所减少,由于各单位较好地执行了厉行节约的方针,全年经费支出仍然有所节余。
  “文化大革命”期间,财务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财务管理出现许多漏洞,有的经费标准因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用而没有及时修订,致使经费超支现象比较普遍。“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根据上级的有关指示和规定,进行了财务整顿,加强了财务管理,各级后勤部门把当年预算经费不超支,作为一条财经纪律执行,并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较好地控制了不合理的开支,基本做到了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在坚持厉行节约、控制预算经费开支的同时,各单位还采取积极措施,广开财源,增加收入,弥补预算经费之不足。1986年以来,陆军81021部队计划外收入累计达17000万元,吉林省军区从1981年到1985年计划外收入约1430万元。对于这些收入,各单位贯彻了先收后支的原则,并纳入财务统管。除上交一部分外,其余留用的计划外收入,均用于部队训练、连队建设、营房建设、改善生活设施和部队生活等方面。因而对稳定部队,加强部队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工资制度
  (一)改供给制为薪金制
  50年代初期,部队仍沿用战争年代实行的供给制,干部、战士除按全军统一标准得到伙食、被装等的供给外,每月还领到一些零用津贴。开始是实物津贴,1952年改为货币津贴,同年7月又改为工资分津贴。工资分按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每月25日公布的各地工资分值折款计算发给个人,一般战士每月5元左右。干部分为21个不同级别,正团级干部每月35元左右。1953年,调为战士每月7元左右,正团级干部每月43元左右。
  1954年11月和1955年1月,国防部和中央军委先后颁布和发出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和《决定副排级以上干部薪金制的规定》,从此,军队干部开始实行薪金制。薪金制标准由“级薪”和“军龄补助金”两部分组成。当时的军官薪金水平,按正排级相当于政府机关21级工作人员类推比较,军官级薪高于政府相当等级工作人员工资的11%。
  (二)工资制度的变革
  1.薪金标准的几次调整
  1956年6月,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进行全国性的工资改革,适当提高工资水平。据此,中央军委决定,从1956年7月起,对军官级薪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准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不变,正团级以下军官的级薪适当增加,副排级增加9元,正排级增加6元,副连级至正团级各增加5元。
  为了缩小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密切领导干部与群众的关系,1956年12月,国务院决定降低国家机关10级以上干部的工资标准。1959年和1960年又先后两次降低部分共产党员领导干部的工资标准。与此相适应,1956年12月,国防部作出降低师级以上军官薪金标准的规定,各级降低2.4—11%不等。1960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正营级以上党员军官减薪,减少的比例为正军级2%,副军级至正营级各减1%;减薪的数额1至48元不等。减薪后,党员军官最高级薪为352元,最低级薪为55元。
  2.改革军官薪金制度
  1964年9月,中央军委决定改革军官薪金制度,取消军龄补助金,降低军官薪金标准,基本上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标准取得一致。1965年2月,中央军委作出了《关于改革军官薪金制度的决定》,新的军官薪金制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的工资等级制度,将军队干部当时实行的级别(排级、连级、营级、团级等等)取消,根据干部的职务、级别、德才和服务经历,重新评定为国家机关行政干部级别,与地方干部的级别基本取齐。新定的工资标准,军队干部平均高于国家机关行政干部工资的7.7%。1972年5月,中央军委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干部级别的通知》,决定取消24级以下的级别,将23级定为最低行政级别,同时把24级以下的干部全部调到23级,调整工资的人数占21级以上干部的55%左右。
  3.工资制度的改革
  1980年2月13日,中央军委批转了全军工资改革委员会《关于部分改革我军现行干部工资的请示》,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执行改革后的职务、级别工资标准。军队干部职务从副排级起分为17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119元,最低15元;行政级别仍分23个等级,最高级别工资每人每月286元,最低37元,两项工资之和最高为405元,最低为52元。军队科学技术、文艺、体育干部另有工资标准,他们的职务工资按技术职称、文艺职称和体育等级划分,行政级别工资与军队行政干部工资一样,但最高到5级,月工资250元。这次部分地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制度,就是将原来单一的工资等级,改为职务工资与级别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中,职务工资平均占30%,级别工资平均占70%。工资改革后,干部的平均工资提高了11元,中下层干部的生活困难,得到适当解决。
  1985年,中央军委根据国家对工资制度改革的部署,确定军队的工资制度改革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同步进行。6月27日,军委印发了《军队干部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并决定自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军队干部的工资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三部分组成,以职务工资为主。职务工资按照1980年以来实行的17个职务等级确定工资标准,最高职务工资每人每月340元,最低42元,职差最多110元,最少8元,这项工资的比重,由原来占30%提高到58%。级别工资保留了原执行的23个行政级别,重新制定了各级别的工资标准,最高级别每人每月240元,最低34元,级差最多40元,最少5元,这项工资比重由原来占70%调为36%。军龄津贴从参军(含参加革命工作)之年算起,每一年军龄每月每人发给0.5元,计发到本人离、退休或转业复员为止。军队科技干部、文体干部的工资结构与其它在职干部相同,只是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的标准有所不同。这次工资改革,把以级别工资为主改为以职务工资为主,并体现了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军队干部工资比地方干部高20%的原则,提高了全军干部的生活水平,使其安心服役,更好地为军队建设服务。
  (三)志愿兵工资与义务兵津贴
  1.志愿兵津贴的演变
  1954年11月国防部颁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薪金、津贴暂行办法》,对战士的基本津贴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1至2年兵每人每月7元,3年以上军龄兵每人每月9元,副班级和5年军龄以上战士每人每月14元。1956年5月,新兵增加到8元,正班级最高为22.4元。1958年,兵增加到10元,正班级最高为32.4元。由于从1954年11月1日起,全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部队的战士绝大部分是义务兵,此时在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前入伍的志愿兵津贴,比照服役第6年的义务兵津贴标准增发,即除发给本人津贴外,每月增加补助津贴10元。
  197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将单一的义务兵役制改为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从1979年1月起,志愿兵实行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制度,除由国家免费供给伙食和被装外,按级别发给工资。每人每月基本工资标准是:一级36元、二级44元、三级54元、四级64元、五级74元、六级85元、七级96元、八级108元。
  1985年6月,中央军委下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规定志愿兵工资由级别工资和军龄津贴两部分组成,级别工资标准:一级每人每月66元、二级74元、三级82元、四级90元、五级100元、六级110元、七级120元、八级130元。军龄津贴费标准与军队在职干部相同。每人每月的生活补助费照发。同时,建立军士长、班长、副班长的职务津贴制度,凡按编制担任军士长、班长、副班长职务的,从任职命令当月起发给职务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军士长3元、班长2元、副班长1元。
  2.义务兵津贴标准
  1954年11月全军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国家发给义务兵一定数量的津贴费,按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1956年8月,国防部对义务兵津贴作了新的规定:战士每人每月6元、副班级9元、正班级11元。1958年2月15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义务兵超期服役待遇的规定》,将基本津贴分为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级别,金额依次为6、7、8元。超期服役补助津贴分3个级别:第一年2元、第二年4元、第三年6元。1961年7月14日,国防部颁发《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和学员的待遇规定》,把原来按兵、副班级、正班级3个等级结合入伍年限发给津贴费的标准,改为按军衔和入伍年限发给基本津贴费。列兵和上等兵、下士、中士、上士服役的头3年,每人每月津贴费分别为6、7、8、10元。服役第四到第六年,每年津贴费增加6至8元,服役七年以上,分一至八级,津贴费为26至96元。
  1965年取消军衔制后,国防部作出《关于改革战士、学员津贴标准的决定》,将原来按军衔和服役年限发放津贴费,改为按服役年限和级别发放津贴费。服役六年以内的战士,每人每月津贴费标准:第一年6元,第二年7元,第三年8元,第四年10元,第五年15元,第六年20元。服役七年以上的战士,分一至六级发给津贴,每人每月25至50元。
  1973年7月2日,中央军委颁发《关于超期服役战士待遇的几项规定》,把服役6年以上按级别发放津贴的办法,改为按服役年限发放津贴,每月津贴为:第七年26元,第八年32元,11年以上50元。
  1979年10月23日,总后勤部下发《关于国家提高主要副食品销价后实行物价补贴等问题的通知》,决定从1979年11月起,义务兵津贴费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1元。为适当改善义务兵战士的生活待遇,1982年1月30日,三总部下发了《关于执行提高义务兵战士和学员津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1982年1月起,义务兵战士的津贴费,一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
  1985年6月27日,中央军委颁发《志愿兵工资和义务兵津贴改革方案》,《方案》规定,义务兵津贴从1985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标准:第一年每人每月12元,第二年13元,第三年14元,第四年17元,第五年23元。服役6年以上的义务兵,每人每月增加津贴费6元。对担任副班长、班长、军士长职务的,分别增发职务津贴1、2、3元。同年7月9日,三总部颁发《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因工作需要虽已满服役年限而仍在部队服役,超过5年的少数义务兵,其服役6年以上的津贴费,暂按每人每月30元执行。
  第四节 军需供应
  一、给养
  (一)粮食供应
  1954年11月17日,总后勤部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给养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粮食定量为25两(每斤16两制)。1958年重定供应标准,规定士兵每人每日定量1.5斤(国防施工部队加上作业补助每月为51斤),团以上机关的军官每月38斤,院校学员分别为39、42、45斤。1965年12月30日,总后勤部颁布《军事系统各类人员粮食定量暂行规定》,把军内人员分为特殊重体力劳动、重体力劳动和轻体力劳动3种,军粮日供应标准分别为28、24、21两(均为每斤16两制)。1984年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每人每日营养素供应量标准(草案)》,根据部队不同的任务,将劳动划分为四个等级,即轻度劳动(以室内科目为主的劳动)、中度劳动(以营区为主的训练科目)、重度劳动(以行军野营为主的科目)和极重度劳动(以战时及平时攻防战斗演习为主的战斗生活),并以此为标准,确定了陆勤各类灶的粮食定量。从1985年1月起,根据总后勤部通知,凡执行日供应标准15两和15.7两定量的战士(含与战士同餐的干部),每人每天增加粮食1两。关于军粮的供应品种,国家粮食部和总后勤部于1981年12月19日共同颁发的《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中规定,驻吉林省部队战士的粗细粮比例为:粗粮35%,面粉35%,大米30%。
  粮食供应办法,全军所需粮秣由总后勤部军需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部统一定购实物供应部队。对部队供给采取逐级支拨,各级给养部门凭粮秣支拨证向指定的政府粮秣仓库取粮。1957年1月,改由自上而下地发军用粮定额支票,部队凭票购买粮食。1966年7月20日,经粮食部、总后勤部批准,将部队军用粮票下发至驻军所在县、市粮食部门代为管理颁发,减少了粮票发放层次和供应手续。1981年12月,粮食部、总后勤部共同颁发了《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规定部队定购粮食、食油、副食大豆,凭《军用粮、油、豆供应证》到指定粮店购买。供应证由部队所在省、市、自治区粮食厅(局)按粮食部、总后勤部统一规定的格式印制,下发至县(市)粮食局,部队按伙食单位计算,由团(含团)以上后勤部(处)统一向驻地县(市)粮食局领取。供应证每年换发一次。
  (二)副食燃料供应
  1955年1月起执行的给养标准,按灶别定量,供应实物。灶分基本灶和辅助灶,享受基本灶第一类灶的为供给制人员,第二类灶的为坦克驾驶员、乘员等,第三类灶为师、团及各机关卫生部门的休养员,第四类灶为医院伤病员。辅助灶第一类灶为15名以下少数起火人员。享受各类基本灶与辅助灶的人员,不包括各级干部。基本灶第一类灶每人每日副食定量标准:猪肉8钱,植物油6钱,咸鱼3钱,黄豆1两,蔬菜1斤4两,食盐6钱,调料(酱油)1两。其它几类灶还有数量不等的鲜鸡蛋、白糖、牛奶、水果等。副食的供应办法,实行实物供应制度,由团队的给养部门在指定地区组织采购,并尽可能有计划地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供销合作社签订供应合同或统一采购,然后分发各伙食单位。燃料,每人每日定量木柴2.4斤,由团队给养勤务单位组织采购供应部队。
  1957年前,部队副食燃料为实物供应。自1957年起,改实物供应为评价供应,即按评定价格拨款给伙食单位,由伙食单位自行组织采购。1969年12月13日,沈阳军区后勤部发出《关于取消固定评价,实行固定菜柴金的通知》,改评价供应为固定标准供应。1970年实行固定金额伙食标准以后,各地农副产品销售价格有些上涨,部队细粮比例有所增加。为使连队保持应有的生活水平,总后勤部和沈阳军区后勤部对原来的固定金额伙食标准进行了调整,划分不同类别的伙食评价区,长春地区属于沈阳军区伙食评价区的一类区。1972年11月1日起,各类灶执行新的伙食标准,驻吉林省部队各类灶粮代金0.24元、副食燃料一类灶0.25元、二类灶0.35元、三类灶0.45元、四类灶0.65元。到1985年1月,吉林省各类区的粮代金都调到0.26元,副食燃料费,一类区一类灶〇.59元、二类灶0.69元、三类灶0.80元、四类灶0.90元。二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一类区各类灶高0.10元。三类区各类灶分别比二类区各类灶高0.10元。
  (三)给养器材供应
  厨食具的供应,初由总后勤部下拨经费,师、团筹措实物供应伙食单位。1963年,总后勤部军需部印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厨食具供应与管理办法(草案)》,采取由总后勤部、军区、师、团分级筹措实物供给各伙食单位。1970年6月,实行“实物供应、价拨与发款自购相结合”和“总后统一生产与军区、部队自筹相结合”的办法。1978年11月4日,总后勤部印发《给养器材费标准与管理办法》,干部、战士、学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基本标准0.22元、边防分队0.27元。经费发至连队(伙食单位),由连队掌握使用。补助标准每人每月0.17元,经费由沈阳军区掌握,根据部队给养器材供应情况调剂使用。
  (四)伙食管理
  50年代初期,吉林省军区及驻军部队,为改善连队生活,积极开展粗粮细作活动,组织炊事人员到地方参观,抽调炊事人员开办训练班,学习和研究粗粮细作的方法。由省军区牵头召开驻军座谈会,交流改善伙食的经验,使部队伙食有所改善,多数单位做到两菜一汤,并建立了食谱制度。
  1958年,各部队普遍开展了改灶节煤活动,并取得了较好成绩。除少数驻山区打柴烧的单位没有改灶外,大部分单位都采取不同的形式和办法进行了改灶。改灶后多数单位由超支定量,下降到不超支或接近标准,少数单位成绩突出,平均每人每天烧煤5两,降低到标准的50%。
  1959年到1961年,国家连续遭受自然灾害,在物资供应出现暂时困难的情况下,各级后勤部门大抓生产,大抓生活,加强了伙食管理,很多单位选调优秀党员作司务长、给养员和炊事员工作。大部分伙食单位坚持了“低标准、瓜菜代”和采用“粮食增量法”,作到精打细算,按人定量,计口下粮,先算后吃,忙时多吃,闲时少吃,粗细搭配,干稀搭配,粮菜搭配,在节约粮食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从1961年起,各部队开始开展五好食堂活动。五好食堂的条件是:政治思想好、改善伙食好、生产节约好、经济民主好和清洁卫生好。随着生产的发展和五好食堂活动的开展,部队的生活普遍得到改善,五好食堂的数量逐年上升。
  1969年以来,由于战备疏散、移防、拉练和战备训练,部队官兵体力消耗较大,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很多连队出现了超支粮食、超支菜金的情况。为改变这种状况,1971年各单位贯彻沈阳军区《关于加强连队生活管理的指示》,各级后勤部门经常深入连队,帮助建立与健全生活管理制度,精打细算安排生活,扭转了超支现象。通过开展农副业生产,许多连队做到了蔬菜自给和肉食部分自给,部队的生活水平较1970年有所提高。1973年,各部队贯彻沈阳军区后勤部《加强连队伙食管理的七条措施》,伙食管理逐步走上正规,出现了很多“双节”(节约粮食,节约伙食费)团。1980年7月,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了《关于开展先进食堂活动的通知》。先进食堂的标准是:服务热情周到,积极改善伙食,实行经济民主,坚持生产节约,搞好饮食卫生。驻军各部队把开展先进食堂活动作为创造先进连队的一项重要内容,稳定地提高了连队的生产和生活水平。至1984年,驻军先进食堂达到食堂总数的50%左右。吉林省军区各伙食单位,重视发展副业生产,提高肉菜自给水平,努力降低成本,改善部队生活,1982年,部队自产秋菜97万斤,人均483斤,自产肉32120斤,人均16斤,每人每天提高伙食费0.10元以上。
  二、被装
  (一)被装供应
  1.供应标准
  建国后,人民解放军实行统一的被装供应标准和服装式样,并且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服装的质量不断提高。
  1955年全军实行军衔制前,部队服装式样不统一,国产和苏式服装皆有,实行军衔制后,全军换着新式服装。1963年开始换发新式冬装,新式冬装包括:3斤紧身棉衣(高寒地区为3.5斤)1套、罩衣1套、草绿绒衣裤1套。1966年3月,总后勤部颁发《被服装具供应标准(草案)》,根据气候差异将全国划分为寒区、温区和热区。吉林省属于寒区,境内驻军战士被服装具供应标准为:单军衣,入伍第一年发2套,尔后每年发1套另军裤1条,衬衣每年2套,解放帽每年1顶,罩衣2年1套。棉衣3年1套,绒衣6年1套,冬帽(皮帽)3年1顶,大衣(皮大衣)1件,使用8年,长衬裤2年1条,冬季手套(皮手套)3年1副,解放鞋每年2双,布鞋每年1双,单皮鞋(靴)骑兵每人1双,长期使用,冬鞋(毛皮鞋)2年1双,袜子每年4双。棉被(4斤棉)6年1床,用满3年换发被里1床,棉褥每人1床,褥单2年1床。毛巾每年2条。雨衣每人1件,长期使用。水壶每人1个,长期使用。挂包、蚊帐、外腰带、背包绳带,入伍时每人发1份,长期使用。裤腰带、包袱皮、磁碗(缸)入伍时每人发1份,尔后不再补发。针钱包每人1个,每年发线50米。帽徽,入伍第一年发2个,尔后随坏随换。领章,入伍第一年发2副,尔后每年1副。
  干部被服装具供应标准和战士大体一致,但项目比战士少,战士共30个项目,干部则仅有17个项目。
  陆军部队战士单衣的式样,62式之后有65式和71式,衣料由棉布逐步改为棉涤(纶)混纺。根据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通知,自1974年夏季起,女军人改穿裙装,将解放帽改为无沿软帽。
  1978年10月,总后勤部对被装供应标准作了几项修订,即:(1)雨衣:干部每人发1件,寒区用7年。(2)蚊帐:干部每人发1顶,寒区用7年。(3)毛皮鞋:寒区的干部每人发1双,用3年。(4)棉被:干部每人价拨1床,用5年。(5)单军衣:战士入伍第一年发2套(混纺、棉布各1套),尔后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连队干部每年发混纺单衣1套,其它干部每3年发混纺单衣2套。(6)单军帽:解放帽(女用无沿帽)战士和连队干部每年1顶,其它干部3年2顶。(7)战士、干部的绒衣由原规定使用6年改为使用5年。(8)寒区战士的布袜,在原发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发1双,为锦纶夹底袜。
  2.供应方法
  根据总后勤部规定,被服装具的供应,实行统一供应实物与折发代金分级筹办相结合的办法。统一供应实物的,采取“实报实销”、“实物包干”和“实物指标价拨供应”3种形式;折发代金的,由大军区或部队筹办实物。
  被服装具的发放,根据沈阳军区后勤部的供应安排,夏服在“五•一”前,冬服在“十•一”前发到部队。发放时,各单位一般采取先部队后机关,先边防后城市,先分散后集中的供应原则和直线运输就地分发的办法,以保证按时完成常规的被服补给任务。并按照厉行节约的精神,始终坚持贯彻利用旧品与交旧发新的被装供应制度。1976年以后,被装发放采取量体定号、分包发放、送物到人的方法。1981年8月,总后勤部根据平战结合、保障供应的原则,为避免库存积压,确定将被服装具由原分号包装、报号发放,改为配号包装与分号包装相结合和站队发放、当场调换的方法,达到穿着基本合体。1983年12月,总后勤部军需部颁发《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明确了各级责任。连队(基层单位)负责:编报被装发放花名册和领报证,准确率达到100%;成立发放小组,做好被装发新收旧工作;健全发放手续,认真填写服装证。团后勤处军需股负责:编报预算,制订分发计划,准确率达到98%以上;布置发放任务,组织好团仓库被装收发工作;准确上报库存被装,掌握实发被装号码比例,准确率达到100%。军、师后勤部军需处(科)负责:编报预算,提出分运计划,准确率达到97%以上;根据上级批拨的被装和部队的需要,安排仓库调拨,组织所供单位的被装发放,发放结束后,适体率要达到99%以上;建立并及时登记被装物资账,分号被装准确率达到100%。《被装供应工作责任制》实施后,各部队的被装供应工作走上正规。
  (二)被装管理
  被装的管理工作,主要是坚持贯彻执行发新收旧、旧品利用的制度。随着部队被装条件的逐步改善,收旧工作量逐年增加,但由于各单位执行制度态度积极、工作认真,平均年收旧率均达到98%左右。
  在旧品利用方面,每年各单位将回收的旧被装都及时地进行刷洗和修理,并利用旧品拼制棉被褥、单衣、棉衣、绒衣和罩衣等,将堪用单、棉鞋及其它装具加以整修,发给国防施工和执行生产任务等的部队作工作服,以充分发挥旧品的作用。多年来,驻军部队在旧品利用上都作出了很好的成绩,1961年,省军区所属单位共修理工作服及各种鞋(靴)10320件(双),省军区后勤仓库超额完成了沈阳军区后勤部下达的修旧任务,全年共修理拼制棉衣、单衣、被褥等91240套(件),其中拼制棉褥4231床。由于利用的都是回收旧品,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新棉花与新布。1962年,全年修理各种鞋(靴)2365双,被装物资45253件,拆洗修补棉衣50934套,棉大衣13641件,单衣14007套,拆洗改制、拼制棉褥26425床。这些旧品的洗刷加工延长了物资保存时间,提高了利用率。
  1966年初,各单位贯彻执行总后勤部《被服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草案)》,使被装在管理、收旧、修理、核算等方面均进一步走上制度化。“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规章制度遭到破坏,被装管理有些混乱,但是,由于各单位努力工作,排除干扰,大大减少了被装管理的损失。1971年前后,根据加强战备的需要,各单位在清仓查库的基础上,又对公用和个人的在用物资进行了一次清查,建立与健全了规章制度,并开展了群众性的节约活动,自修、自制军需服装。吉林省军区在开展群众性的节约活动中,1971年共自修、自制被装物资3.6万余件,1972年又修理翻新皮大衣5200件,修单衣19.4万件,罩衣1万余套,棉衣640套,棉褥1250床,鞋(靴)7345双。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各单位在拨乱反正中,全面恢复和加强了被装管理工作,经过努力迅速地使被装仓库管理做到有条不紊,帐卡相符,帐物一致,物资按类存放,摆放整齐,新旧分开。库内清洁,通风良好,无鼠、无霉烂、无损失、无差错。出入库制度健全,出库有凭证,入库严格验收,坚持清库制度,使仓库物资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1978年和1980年,总后勤部和总参谋部先后发出了《被装装具供给与管理制度》、《连队(基层单位)被服装具管理规定》、《被装旧品管理办法》和《连队被装管理规定》,由于认真贯彻执行这些制度和规定,使各部队的被装管理工作正规化建设呈现出在继承中发展,在拨乱反正中前进的大好局面。
  1984年8月,总后勤部军需部为适应新情况,发出《关于改进被装收旧办法的通知》,对过去被装管理办法作了一些改进,如实行收旧品实物与收款相结合(战士仍坚持领新交旧的原则)的办法和一部分品种免交旧品。为减少累赘,保持军容整齐,规定被装收旧后战士服装要保持如是基数:解放帽2顶,单衣3套,制式衬衣、衬衣各2套(件),长衬裤2条,解放鞋3双,毛皮鞋1双,多余的必须按规定上交实物。
  第五节 武器装备
  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内几乎没有像样的国防军事工业,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又实行封锁禁运政策,因而新中国成立时,人民解放军各部队装备的武器仍是战争年代取之于敌的,型号杂乱且陈旧。为尽快改变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的陈旧杂乱状况,应付复杂的国际局势,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决定,“以进口为主,全面加强武器装备建设”。通过从苏联进口武器装备,到仿制苏式武器,进而逐步实现武器装备国产化,有效地增强了国家的防御力量。
  一、武器装备配备
  (一)陆军武器装备
  1.轻武器
  轻武器是枪械和单兵、兵组能携行使用的弹药及其它发射装置的总称,枪械是主要组成部分。为改变人民解放军装备的杂乱状况,自1950年起到1955年,中国从苏联进口了部分枪械和相应的弹药,同时抓紧了仿制工作,并成批生产装备部队。
  建国初期,陆军81021部队所属部队装备的枪械型号杂乱,步枪从口径6.5毫米到11.43毫米的几乎都有。1952年6月,该部奉命整编改装,经过几年的变更,到1955年,所属步兵部队全部换装了苏式和仿苏式枪械。仿苏式枪械有51式、54式手枪,53式步枪,50式、54式冲锋枪,53式轻重机枪和54式高射机枪。这次改装换下了旧杂式武器,统一了枪械系列。
  1956年后,驻军步兵部队成批地装备了56式半自动步枪、冲锋枪和班用机枪,换下了53式步枪、54式冲锋枪和53式轻机枪,这次换装,步兵班的枪械型号进一步统一为56式,枪弹也由原来的两种统一为一种,方便了补给和作战。换装后,步兵班用武器不仅比较轻便灵活,而且火力大为加强。1958年和1964年,又先后装备了58式连用轻机枪和64式7.62毫米手枪。
  1971年前后,驻军81021部队和吉林省军区所属3个师、5个边防、守备团进行了换装,换装中用67式轻重机枪取代了53式重机枪和58式连用轻机枪,从而使步兵枪械更趋完善。1975年,各步兵师团装备了部分63式自动步枪,由于此种式样的步枪是在1967年动乱时期生产的,质量不合格,到1978年,又恢复装备56式半自动步枪。80年代初和1985年,部队又先后装备了77式7.62毫米手枪、81式7.62毫米枪族①(使用同一种枪弹,主要活动部件和供弹具可以互换使用的不同种枪的总称。)和在67—1式轻重两用机枪的基础上研制而成的67—2式轻重两用机枪。81式7.62毫米枪族,是中国第一代班用轻武器枪族。
  随着国家兵器工业的发展,人民解放军步兵的防空火力也日益加强。建国之初,81021部队所属步兵部队主要靠步枪、轻重机枪进行防空。抗美援朝期间,开始装备苏式12.7毫米高射机枪,但数量很少。到50年代中期,随着枪械工业的发展,部队陆续装备中国自行研制的54式高射机枪。此间,14.5毫米二联和四联高射机枪也研制成功,并装备部队,从而增强了杀伤威力,扩大了有效作战空域。至1958年,步兵师配备的高射机枪的管数已是建国时的8倍多。1987年,部队开始装备在77式12.7毫米高射机枪的基础上研制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85式12.7毫米高射机枪。自50年代仿制苏式武器成功,到以后逐步实现武器装备国产化,人民解放军的武器装备几经更新换代,到80年代中后期,陆军81021部队装备的枪械,已具备了口径为7.62毫米的手枪、步枪、冲锋枪、轻重机枪基本系列和口径为12.7与14.5毫米的高射机枪基本系列。
  在重点发展枪械的同时,人民解放军传统的步兵近战武器——手榴弹也得到了相应的发展。1950年,步兵部队所装备的是4号小型木柄手榴弹(亦称巩式手榴弹),这种手榴弹是在20年代国民党政府引进产品的基础上改制的,至1963年为中国自行研制的第一代木柄手榴弹63式木柄手榴弹所取代。自60年代前期起,中国手榴弹的研制,主要是向“卵型、平底、黄豆粒”的方向发展②(“卵型”指弹体呈鸡蛋形,“平底”指无柄和在弹体的一端有一个小平底,“黄豆粒”指破片小型化。),同时适当发展新型木柄手榴弹。1977年以来,71式燃烧手榴弹、73式小钢珠手榴弹、80式发烟手榴弹、80式反坦克手榴弹等特种手榴弹也先后定型试用。此外,67式反坦克枪榴弹、手持反坦克小火箭也先后设计定型。这些步兵近战武器经过试用和改进,也陆续装备步兵部队。
  2.地面防空武器
  地面防空武器主要由高射炮(简称高炮)和地空导弹组成。
  为提高人民解放军的防空作战能力,新中国一成立,即从苏联进口了单管37毫米和85毫米高炮。在引进的基础上,仿制出55式37毫米高射机关
  炮,并大量生产装备部队。1963年至1965年,将单管55式37毫米高射炮改成双管,命名为65式双管37毫米高射机关炮,并装备部队。1959年,开始仿制苏KC—19型100毫米高炮系统和C—60型50毫米高炮系统,并获得成功。上述防空武器装备部队后,人民解放军的防空作战能力有所加强。1966年11月至1967年8月,由仿制的59式57毫米和100毫米高炮装备起来的81021部队高炮营,配属高炮第62师赴越南作战,在保卫越北太原钢铁厂的防空作战中,配合兄弟部队击落美机100余架,击伤28架,显示了人民解放军防空部队作战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1967年,针对仿苏式防空武器在援越对空作战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抓紧了研制改进工作,并在较短的时间内先后研制成功20毫米高射机关炮、新85毫米高炮、改进型65式双管37毫米高射机关炮及与其配套的炮瞄雷达和指挥仪。此外,还研制成功与57毫米和100毫米高炮配套的新型雷达和指挥仪。这些防空武器装备部队后,进一步提高了地面防空部队的作战能力。
  1977年以后,根据中央军委关于“要尽最大努力,抓好新型装备的研制和生产,逐步更新现有装备,形成基本上适应现代战争的武器装备体系”的指示,人民解放军高炮的研制和生产进一步加强,野战防空部队的装备得到了新的充实和改善。
  地空导弹(也称防空导弹),是从1958年开始装备部队的现代制导防空武器。人民解放军初期装备的地空导弹,是从苏联进口的萨姆—2型导弹系统和相应数量的导弹。至1964年,按照苏联提供的技术资料研制出第一批国产地空导弹武器系统,命名为红旗1号,并于1965年开始装备部队。此后,又在红旗1号的基础上自行设计制造出红旗2号地空导弹武器系统,并于1966年3月起装备部队。70年代以后,在抓紧改进原有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的同时,又加速了新型号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的研制,主要是发展抗干扰性能强、机动性能好的中、低空近射程和高空远射程的地空导弹武器系统,红缨5号肩射防空导弹已定型并装备部队。至此,驻军防空部队的防空作战能力较前有了更大的提高。
  3.反坦克武器
  反坦克武器主要由反坦克火炮、火箭和导弹组成。
  新中国成立时,81021部队装备的反坦克武器,只有少数日、美等国制造的小口径战防炮(反坦克炮的旧称)和火箭筒等。抗美援朝期间,根据作战的需要,该部于1952年换装了仿美式90毫米反坦克火箭筒和57毫米、75毫米无坐力炮及从苏联进口的反坦克炮(当时称防坦克炮),由此,步兵师、团过去装备的少数旧杂式反坦克武器就基本被淘汰了。
  1954年至1956年,中国仿制了苏式57毫米反坦克炮、76.2毫米、85毫米加农炮和40毫米火箭筒,同时改进了75毫米无坐力炮,并陆续装备部队。
  1958年起,中国开始自行研制反坦克武器,重点是研制装备团以下部(分)队的反坦克武器。至1969年珍宝岛自卫反击战后,自行组织研制的65式82毫米无坐力炮和69式40毫米火箭筒开始装备部队。这是两种经过3次作定型试验,证明质量、性能均符合要求的反坦克武器。
  1973年至1975年,完成了71式62毫米单兵反坦克火箭、73式100毫米滑膛反坦克炮、J—201反坦克导弹、75式105毫米无坐力炮等新型反坦克武器的设计定型。1978年,研制成功78式82毫米无坐力炮,翌年研制成功红箭—73反坦克导弹。1980年至1983年,部队陆续装备了73式100毫米滑膛反坦克炮、105毫米无坐力炮和78式82毫米无坐力炮。到1987年,装备了具有更大威力的新型反坦克火炮及反坦克火箭、反坦克导弹和观察仪器及具有瞄准、测距、测提前量等功能的火控系统,部队的反坦克火力和夜间作战能力进一步增强。
  4.地面压制火炮
  地面压制火炮用以压制和破坏地面目标,主要包括加农炮、榴弹炮、加农榴弹炮、火箭炮和迫击炮等。
  新中国初建时,81021部队所属炮兵装备的地面压制火炮,主要是日式山炮(旧时适于山地作战的一种轻型榴弹炮)、野炮(旧时用于野战的一种加农炮)和迫击炮,另有部分美式火炮。而与火炮配套的侦察仪器,仅为一些旧杂式望远镜和为数很少的炮队镜、方向盘。
  1950年下半年开始,中国陆续从苏联进口火炮,同时也陆续自行研制了一些火炮,到1956年底,人民解放军的地面压制火炮大部统一了品种、型号,观测指挥器材也初步配套。至此,81021部队装备的地面火炮基本形成了步兵分队以迫击炮为主,部队以加农炮、榴弹炮为主的装备体系。其时,步兵部队装备的火炮有:122毫米榴弹炮、76毫米加农炮、120毫米迫击炮和82毫米迫击炮。火炮的数量减少了,但大口径火炮的装备数量增加了。
  自50年代中期起,中国开始自行生产地面压制火炮,先后仿制成功80毫米、120毫米、160毫米迫击炮和122毫米、152毫米榴弹炮,并及时投入批量生产,装备部队。至1962年,部队装备的国产火炮已达到火炮总数的79%,旧杂式和进口的不少陈旧火炮基本被淘汰,师以上炮兵部队实现了摩托化。1962年以后,相继仿制成功了122毫米、130毫米、152毫米3种加农炮和152毫米加农榴弹炮,并陆续装备部队。
  1959年10月,中央军委决定把野战火箭炮列为地面压制火炮发展的重点,到1964年,各军、师、团开始装备107毫米、130毫米火箭炮和63式60毫米迫击炮。这3种火炮列装后,陆军81021部队的地面压制火炮体制更趋完善,迫击炮、榴弹炮、加农炮、火箭炮等炮种和口径系列基本齐全。
  1965年以后,部队装备的火炮趋向轻型化,至1971年,装备部队的67式82毫米迫击炮、59—1式130毫米加农炮、71式100毫米迫击炮,与仿苏式火炮比较,不但减轻了重量,而且提高了射速,操作使用的方便程度和火炮的机动性能也有明显改善。1977年12月后,在压制火炮的发展上,加强了自行火炮的发展;在发展新型火炮的同时,重视现有装备的改进提高和加强弹药、侦察指挥仪器的发展,先后研制、仿制和改进成功一批性能较好的压制火炮和仪器,并陆续装备部队。至1981年到1985年间,陆军81021部队和吉林省军区所属部队,已装备有83式122毫米榴弹炮、83式152毫米自行加榴炮、81式122毫米自行火箭炮、82式130毫米自行火箭炮。此外,新研制成功的新152毫米加农炮、273毫米火箭炮、新82毫米迫击炮、改进成功的107毫米自行火箭炮,此后也陆续装备部队。这些火炮的威力和机动性,比过去仿苏的同类火炮均有显著提高。此外,与压制火炮配用的各种特种炮弹和引信也有较大发展,在地面压制火炮仪器方面,亦初步形成光、声、电综合侦察指挥和保障体制。
  5.坦克装甲车辆
  坦克装甲车辆是装甲兵的主要装备,在各种各式装甲战车中坦克是主要战斗车辆。
  建国初期,驻长春东北军区装甲兵司令部所属坦克第三师和独立坦克第一、二、三团装备的是苏式T—34中型坦克。以后随着兵器工业的发展,装甲兵部队逐步换装了国产仿苏式坦克。1959年,国产59式中型坦克开始装备部队。1962年后,国产62式轻型坦克、63式水陆坦克和63式履带装甲输送车先后装备部队。在逐步形成中型、轻型、水陆坦克和履带装甲输送车基本系列的基础上,1968年至1973年间,64式中型坦克牵引车、80系列坦克修理工程车组、73式中型坦克抢救修理牵引车等9种变型车辆先后定型生产,装备部队。1974年,装有100毫米滑膛炮的69式中型坦克设计定型,小批量生产装备部队试用。到80年代,81021部队装备的主战坦克有:69式中型坦克、59—1式坦克、59—2式坦克和79式坦克。79式坦克装有105毫米滑膛炮,威力大、精度高,性能比较完善。车上装有先进火控系统、第二代被动式微光夜视仪、新型车载电话及防核武器、防化学武器、防生物武器的集体防护系统和自动灭火抑爆系统,使用钨合金弹芯脱壳穿甲弹,突击能力大为提高。1980年,中国开始研制第二代主战坦克,同时步兵战车也获得较大的发展。
  (二)空军武器装备
  1.作战飞机
  作战飞机主要是歼击机、截击机、强击机和轰炸机,其次是武装直升机、反潜机、侦察机、预警机、电子干扰机和武装运输机等。
  新中国成立时,空军航空兵装备的是从敌人手中缴获的少量破旧飞机。此后至1955年底,中国先后从苏联购买了各型飞机陆续装备部队,使空军航空兵初具规模,形成了一定的战斗力。
  在引进苏制飞机的同时,为建设强大的航空兵部队,中国抓紧了进口飞机的仿制工作,并进而走上国产化道路。50年代中前期,相继仿制成功雅克—18初级教练机和米格—17型喷气式歼击机(即歼5型)。驻长春空军飞行院校和空军航空兵部队在50年代末装备的国产飞机就是这两种飞机。60年代,又先后仿制和试制成功米格—19型超音速歼击机(即歼6型)、米格—21型歼击机(即歼7型)、全天候截击机—歼5甲型飞机、轰5型轰炸机、轰6型中型轰炸机,此外,自行研制成功的强5型强击机、歼8型歼击机也开始试飞。由于飞机工业的不断发展,到60年代末,以上述作战飞机装备的驻长春空军航空兵部队和飞行学校所使用的作战飞机和机种已基本配套。
  进入70年代末,中国对正在服役的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等几种主要作战飞机进行改装和革新,以进一步提高飞机的作战能力,同时在已装备伊尔—28型、米格—15比斯型等苏式侦察机的基础上,抓紧了新式侦察机的试制工作,先后仿制和自制成功了歼侦6型侦察机、轰6型照像侦察机、天侦5型无人驾驶高空侦察机,并在图—4型轰炸机的基础上改装成电子侦察机。装备改进后的歼击机、强击机、轰炸机、新型侦察机等作战飞机的驻军航空兵部队,即具备了完成空中突击、空中支援、地面和海上攻击、航空侦察的攻击及防空作战任务的能力。
  2.勤务保障飞机
  勤务保障飞机包括运输机、空中加油机、炮兵侦察校射机、通信飞机、转信飞机及勤务保障直升机等。
  军用运输机担负输送人员和物资的任务,是战时部队实施快速机动的重要装备。空军装备的运输机长期以来主要靠进口,也有部分国产飞机。1958年,国产运5型飞机开始装备部队,但这种飞机运输载量小,速度慢,不能适应战时的需要,因此,自1969年后,中国抓紧了中型运输机的研制和生产,经过10多年的努力,研制成运8型飞机,并于1980年起开始装备部队。至1987年,驻长春空军部队装备的运输机,除上述机种外,还先后装备了国产直5型、直9型和直8型多用途直升运输机。
  3.教练机
  教练机是培养飞行员的重要工具。空军初创时期,驻长春空军飞行院校使用的教练机,多是从苏联进口的,以后在飞机国产化的发展过程中,相继仿制成雅克—18教练机,并自行研制成功初教6型教练机。从60年代以来,与作战飞机相配套的歼教5、歼教6、轰教5等型教练机相继研制成功,并装备部队和院校。歼教7型高级教练机也研制成功,投入使用。教练机的不断发展和列装,为驻长春空军部队和院校培养飞行员,提供了重要的物质条件。
  驻长部队的装备,除具有本军兵种特点的军械装备外,还配备有相应的各军兵种通用的工程装备,通信装备,电子对抗装备,雷达和防化装备等等。这些装备同其它装备组合,构成了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武器装备体制。
  二、部队装备管理
  爱护武器装备,加强武器装备管理,是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武器装备的发展和改善,武器管理更为各级领导机关所重视。通过深入开展爱护武器装备教育,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坚持开展竞赛评比和表彰先进活动,适时进行武器装备检查、维修和整顿,使部队装备的管理工作越做越扎实,从而使武器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部队能随时执行战斗任务。
  (一)爱护武器装备教育
  1950年8月和10月,中央军委连续两次发出《爱护武器装备的通令》,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对部属进行爱护武器装备的教育,加强武器管理。遵照军委的指示,驻军部队把此项工作纳入了党委重要的议事日程,逐步做到了教育的经常化、制度化。
  1956年,全军大部分部队换装,鉴于部队对新型武器装备不够熟悉,为加强管理,根据国防部指示和条令、条例的规定和要求,驻军部队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了武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制度,要求每个军官、士兵了解和掌握所用武器装备的构造、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把爱护武器装备作为各级指挥员、战斗员的职责之一,严格执行武器装备领发、登记、使用、保管、擦拭、保养、检查、维修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并对爱护武器装备成绩显著者,分别给予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对损坏武器装备者,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不同程度的纪律处分。为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实际情况,对加强武器装备管理和教育,提出不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二)评比竞赛活动
  为充分调动广大官兵爱护武器装备的积极性,从50年代中期开始,驻长春部队按照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和要求,普遍开展了群众性的武器装备管理评比竞赛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1958年,全军广泛开展了武器装备“四无”(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单位竞赛评比活动。1960年,“四无”作为部队武器管理的基本要求,正式写入《连队管理教育工作条例》。“文化大革命”中“四无”评比活动被削弱,“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一评比活动又得到加强,并取得良好效果。1977年度吉林省军区达到“四无”的连队有67个,占连队总数的29.6%,达到“四会”(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会排除故障)的有16339人,占部队总人数的53%,军械装备的平均完好率达到96.4%,弹药完好率达到100%。
  1978年以来,各部队还先后开展了“红旗车驾驶员”、“红旗机械操作手”、“坦克标准手”等竞赛评比活动。按照总部颁布的竞赛评比标准、要求和方法,这些活动开展得持续而扎实。
  在竞赛评比的基础上,驻军一些部队把爱护武器装备的经验概括为“爱、管、懂、修”4个字。爱就是牢固地树立爱护武器装备的思想;管就是认真贯彻规章制度,管好武器装备;懂就是要掌握武器装备使用的技术知识;修就是要加强对武器装备的维修,使之经常保持良好的战术技术状态。
  (三)武器装备检查和整顿
  建国以来,全军部队根据武器装备发展状况,战备形势的需要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多次对武器装备进行检查和整顿。
  1955年,为摸清全军部队对苏式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国防部和总参谋部对全军的武器弹药组织了一次技术大检查。长春各驻军单位按照总部的规定和要求,首先制订了检查计划,集训了技术骨干,制作了各种检查工具,然后对每个单位、每项装备都进行了仔细检查。此后,从1960年到1975年,又先后对所有部队的武器装备进行了大检查。每次检查,既肯定了成绩,总结了经验,又发现了问题,制定了改进的措施。
  1977年以后,为了扭转“文化大革命”造成的部队武器装备管理不善,完好率下降的状况,各部队根据中央军委的指示,普遍地对武器装备进行了整顿,通过整顿,逐步达到了总部提出的装备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和经常化的要求。
  1980年至1983年,按照中央军委和三总部的指示,全军又先后3次进行武器装备大整顿。在整顿中,驻长春部队进行了武器装备知识普及教育,并把武器装备科学管理作为军事教育和训练的内容,恢复和完善了武器装备使用保管、检查保养、登记统计、维护修理、交接调拨等项管理制度,改善了保管条件,提高了装备管理水平。与此同时,检修了大量的枪械、火炮、坦克、装甲车、飞机、汽车等装备以及其它技术器材,基本解决了长期以来武器装备失修的问题。1984年以后,根据三总部关于用3年时间对全军库存武器装备进行全面质量大检查的决定,各部队在上级工作组的指导和帮助下,组织力量到部队、场站、仓库进行库存武器装备检查,结合检查对一些主要装备作了修复、保养,并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落实了管理责任制,锻炼和培养了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改善了仓库保管条件,完善了武器库(室)安全措施,促进了仓库正规化建设。
  三、部队技术革新
  为了对现有武器装备进行改进,改善其战术技术性能,部队在使用和管理武器装备的过程中,还广泛开展了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
  50年代中后期到60年代前期,长春驻军部队发扬战争年代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活动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中央军委和解放军三总部的要求,更广泛地开展起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活动,进一步提高了武器装备的水平。
  “文化大革命”期间,技术革新活动基本处于停顿状态。“文化大革命”结束后,这一活动又重新得到恢复和发展,并在实际工作中取得了很好的成效。陆军81021部队后勤部军械部门,针对40毫米火箭弹存在迎风偏的问题,在技术革新中研制成功了40毫米火箭筒瞄准镜风偏修正仪,明显地提高了该火箭筒的射击精度。
  第六节 运输、油料
  一、军事运输
  军事运输是军队利用各种运输工具输送人员和物资。按其任务性质可分为:部队调动运输、供应运输、动员运输和后送运输。调动运输是部队、机关为执行作战、训练、调防和抢险救灾等任务所进行的运输。供应运输,是对部队供应所需物资进行的运输。动员运输,是在全国和全军进入动员时期,为扩充军队、扩大军工生产和疏散人员、物资进行的运输。后送运输,是由前线将伤病员、战俘和物资等送往后方的运输。军事运输的方式主要有铁路、公路、航空、水路、管线和人力畜力等运输。
  吉林境内的军事运输,主要是铁路运输,其次是公路和航空运输。水路一直没有形成规模运输能力,仅有为数不多的小型运输船和巡逻艇。人力畜力运输,在50年代初期,仍是驻军军事运输的重要方式,但以后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现代化的交通设施和运输工具日益发展,这种运输方式在平时就基本停用了。
  (一)铁路军事运输
  铁路军事运输的范围包括人员输送和物资输送。人员输送有部队移防、作战、训练(包括随带的一切装备、物资、器材)和复员、转业及新兵入伍等;物资运输有各种军事装备、器材供应、物资下发、调拨、上交、送修等。在组织实施后勤保障时,由驻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军事代表办事处与铁路部门密切协同、统一计划、统一组织使用运输力,确保运输任务的完成。
  按照沈阳军区后勤部规定,军和省军区、各种作为直接提报军事运输计划的单位(其它单位均按供应关系逐级编报),月度运输计划由驻铁路局或分局军事代表办事处受理。根据1977年1月总参谋部和总后勤部联合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管理规定》的要求,各单位在提报军运计划时,必须掌握计划的准确性,若无特殊情况,一律纳入月度军运计划运输。
  铁路军事交通运输费,分现付运费和后付运费两种,各单位在编制“月度计划申请书”时,按照军事交通费范围的规定,严格区分现付和后付运输费。后付运输费由沈阳军区军事交通部统一向铁路局结算,现付运费凭“军运现付计费证明”办理。“军运现付计费证明”由沈阳军区军交部统一印制,按统一编号发至团以上单位运输部门掌握,供办理现付运费使用。各单位所需军运费(不含后付运费),由沈阳军区军交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军运计划及预算,拟制分配方案,经沈阳军区后勤部审查平衡,并报本部党委批准,然后按供应系统下达经费指标,各单位按批准的项目开支。
  铁路军运的日常工作,主要是运输计划管理。各单位在汇总运输计划时,按照总参颁发的《铁路军事运输计划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运输任务的需要和运输能力的可能情况,合理地编报运输计划,提高军运计划的准确性。在铁路运输费的管理方面,历年来由于加强了协作,周密地计算车皮的密度,既实现了军运计划,又为国家节约了大量的经费。1962年度,沈阳军区分配给吉林省军区的铁路运费指标为2.2万元(不含整车后付部分),比1961年实际开支压缩了近40%,但由于严格掌握,合理计划,该年度既节约了开支,又保证了军运任务的完成。
  铁路军事运输,具有运量大,持续性强,适合长距离运输,较少受天候影响等特点,是由国家后方实施大规模军事运输的主要方式。在战役后方,也利用铁路运输有重型装备和大型技术装备的部队,前送物资器材以及进行各种后送运输。
  (二)公路军事运输
  建国以来,驻军汽车运输曾长期靠战场缴获的和进口的汽车进行。以后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部队装备的国产汽车越来越多,公路军事运输所用车辆,即逐渐由国产汽车所承担。
  建立车运制度。为加强汽车运输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汽运作用,完成汽运任务,自50年代以来,驻军各级运输部门,根据总部颁发的《车运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普遍建立了车运管理、车场勤务、汽车维修保养、车公里管理和“红旗车驾驶员”竞赛评比等项制度。为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还根据不同时期不同的情况,对贯彻执行车运制度提出不同的要求,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既保证了运输任务的完成,又提高了车辆的完好率,节约了车公里和油料,使装备汽车经常处于“开得动”的良好状态。
  自60年代以来,驻军在对车辆与油料的管理方面,贯彻推广了“四定”、“四包”的办法。“四定”,就是定车、定公里、定随车工具和附件、定百公里耗油量;“四包”,就是包运输培训任务、包维护保养、包行车安全、包节约油料。此外,各军(省军区)、师属炮兵团还开展了“遵纪、爱车、中速、安全、节约”的十字活动。通过开展上述活动,各部队在完成各项运输任务,提高车辆完好率,节省油料等方面,均取得了良好的成绩。吉林省军区独立一师炮兵团,从1964年到1974年,创造了10年安全行车114万公里无事故,和车车节油的记录,涌现出大批“红旗车驾驶员”,受到了各级军事领导机关的表彰。
  改进车公里管理。1981年,沈阳军区颁发了《试行车辆限额公里票制度》,根据这一制度,驻军部队普遍采取了车运定公里、定任务的两定办法。本着保证重点,照顾一般的原则,首先保证战备值班部队、训练和边防部队的运输,同时适当地照顾到一般运输、乘坐和农副业生产的用车,从而基本上保证了战备及各种供应物资运输任务的完成。按照要求,各部队的装备车辆,还试行了按限额拨给供应车公里票和价拨车公里票制,凭票用车、凭票加油、凭票下拨维修费用。车辆限额公里票,分为供应公里票和价拨公里票两种,供应公里票,用于战备训练、生活保障和人员乘坐;价拨供应票,用于国防施工、通信工程、后方基地工程、营建、农副业生产和支援地方建设等。凡装备车辆,一律凭公里票用车,没有公里票,司机不得承运。自贯彻执行车公里票制以后,在保证运输任务基本完成、提高车辆完好率的前提下,车辆动用和油料消耗大为减少。据不完全统计,1981年,吉林省军区共行车1200万公里,比上年减少390万公里,下降了24.5%。1983年,全区行车313万余公里,比上年下降了19%,但仍较好地完成了运输任务。
  汽车军事运输具有机动灵活、周转速度快、适应性强等特点。在统一的交通运输系统中,既可作为独立的运输方式,又可作为与其它运输方式相衔接的环节,是战役、战术后方实施部队机动和物资供应的主要手段。
  (三)航空军事运输
  航空军事运输,通常由有关部门根据空运的有关规定,按空运计划和部队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动用的飞机一般为进口的民用飞机,必要时也使用部队装备的武装运输机、直升机等飞行器。空运虽然不及陆运运用广泛、运输量亦小,但它具有速度快、灵活,一般不受地形条件等限制的特点,适于在紧急情况下输送人员、物资,特别是在陆路、水路交通受阻的情况下,航空军事运输是完成前运后送任务的主要手段。
  二、油料供应
  (一)供应制度
  油料属于国家统配物资,平时对军队实行限额供应。军用油料由总后勤部统筹,进行实物供应。初时,采取自上而下的预算制度,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请领计划组织实施。
  1956年,全军实行车公里油料限额制度,按车公里的平均耗油标准,即为车公里的油料限额计,全年限额一次下达。自1966年1月起,军内用油由原进行实物供应改为计价供应和价拨供应。凡属部队正常运输、乘坐、训练和战备等用油,一律计价供应;凡属事业开支、国防施工、后方基地、仓库、营房等基本建设用油,军办企业单位用油,部队农副业生产用油,一般动力机械用油,一律列入价拨供应。计划供应的油料经费,由财务部门根据《车、船油料经费试行标准》和部队实力逐级分配,包干使用,超支自理,节约不交。1972年,油料供应改为实物指标供应,油料指标实行定量包干。1983年,对轮式车辆实行车公里油料限额分配制度,油料器材实行划区定点、就近供应。沈阳军区在吉林开设了两个供应点,负责吉林省境内驻军的油料和油料器材的供应。凡由上级统一筹划的油料器材,除正常供应的油料器材仍以实物供应外,其余器材一律实行计划供应。
  (二)油料管理
  油料管理工作,贯彻“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和“定量包干,分级管理,一次下分,控制消耗”的油料消耗限额分配管理原则。通过清仓核资,各单位的油料、器材都立了账,并做到了账物相符。通过坚持月、季清库制度,油库管理基本上做到了安全、清洁、整齐。
  60年代初期以来,由于长春驻军认真贯彻“四定”、“四包”制度和开展“十字”活动,驾驶人员的爱车和节油观念不断增强,车辆保养和降低油耗形成了经常化、制度化。油料消耗,汽车每百公里降低1.71公斤,摩托车每百公里降低2.17公斤。1977年,吉林省军区等单位后勤部门,对边防部队战备油料进行了检查和化验,对储存年久的油料进行了更换和调整,加强了油料的质量管理。所用解放车安装了节油器,基本扭转了油料消耗时有超支的局面。
  进入80年代,部队年度油料供应实行“指标包干,超支自理,节约归己”的办法,各级油料供应部门,对所供部(分)队年度油料消耗,无论节约或超支,均允许部队列入油料决算中核销,并采取节约不扣,跨年度再用;超支不补,扣留下年度供应指标的结算方法,加强对油耗的控制。
  1982年1月14日,总后勤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油料供应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各单位油料部门和油料工作人员提高法纪观念,严格管理油料和油料库,“认真执行国家对石油产品实行统购、统配、定量供应的能源政策,做好油料指标逐级分配工作,坚持执行油料供应规定,严格掌握油料供应范围,在上级分配的油料供应指标内,安排好全年各项用油计划,按季分月组织供应。油料指标实行定量包干,节约有奖,超指标消耗和超限额标准行驶不予报销。各单位要定期对部队油料工作进行考核和督促检查”。为了堵塞漏洞,《规定》强调,价拨油料与实物油料一样管理,严格供应范围,不得挤占、挪用实物油料指标。贯彻执行《规定》后,各单位的油料管理工作又有所加强。1983年,吉林省军区后勤部长春油料供应站经过整顿,落实了《规定》的各项要求,全军区标准内节油3098公斤。
  第七节 营房、营区建设
  一、营房建设
  营房是供军队使用的各种房屋的统称。1948年东北全境解放后,部队陆续进驻城市,所用营房初时主要由人民政府调拨公房解决。从1953年起,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恢复和发展,驻长部队陆续开始了大规模的营房、营区修建和旧房改造工作,逐步建成了供军队驻扎的特定区域(营区)和供军队使用的房屋建筑(营房)。营区分为部队、机关、院校、医院、仓库、机场等不同类型;营区内以营房建筑物为主体,包含道路、各种场地和相应配套的生活、训练设施等。营房分为办公用房、军人及家属宿舍、招待用房、专业用房(如驻军院校的教学用房、医院及疗养院的医疗用房、非企业性工厂的厂房等)、车马炮房(存放坦克、火炮等的用房及马厩)、公共用房(如食堂及厨房、浴室、服务社、礼堂、俱乐部、家属集体工厂、子弟小学、幼儿园等)、仓库等。营房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及构成(营房构造),因营房的使用性质和结构类型不同,其构造也有所差别。营房结构,按照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可分为砖(石)木结构,混合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等。营区供电系统设有发电设备、配电设备和用电设备,分为外接电源系统和自发电源系统两大类,城区部队营区全部采用外接电源系统,通过配电设备从国家或地方电网上获取电能。边远地区部队无外接电源可用的营区,使用自发电源系统。营区供水方式有外给水和自给水两种,外给水由地方供水部门供应,自给水由部队自建独立的供水系统实施,此多为边防部队所采用。营房取暖,通常采用集中或局部两种方式,集中供热有集中的热源,将冷水加热成热水或蒸气,通过输热管道和散热器,向房间供热。局部供暖多为边防部队所用,采用火炉、火墙、火炕等设施向局部房间供暖。供暖的室温要求取决于房间的用途,如办公室18℃、卧室20℃、浴室更衣间25℃。
  60年代初,驻军部队开始修建军官家属宿舍,初时多为非套居型,以后逐步过渡为套居型。根据中央军委和军委三总部的规定,各职军官住宅建筑面积各有不同的标准,从60年代初到80年代末,营以下军官住宅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团职为70平方米,师职为90平方米。
  1979年,在全国边防会议上,军委三总部提出加快边防部队的营房建设,解决好一线部队的营房、吃水、照明和洗澡问题,力争在1985年底全部完成。根据三总部的指示和沈阳军区下达的任务,驻军对所属边防部队的营房和配套生活设施的建设,投入了很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按照标准和质量要求,抓紧了施工和工程进度。自1983年起到1985年,各部队即按规定较好地解决了边防一线部队的住房和生活设施问题,营房建设全部达到了三总部的要求。
  随着营房建设的不断发展,营区环境也日益改善。在营区内,普遍地整修了道路,挖了排水沟,砌了围墙和护坡。到1982年,除个别单位外,营区建设基本上达到了中央军委关于“营房坚固,设备良好,营具配套,道路平整,排水畅通,树木成荫,环境整洁”的要求。驻军单位的营区都修上了柏油路,形成了干道柏油化,人行道水泥化,晴天不见土,雨天不见泥的良好生活环境。
  二、营产管理
  50年代前期,军队营产管理采取分区管理体制,建立区域性的营管机构,部队不设营房管理部门。1957年以后,逐步由分区管理过渡为按建制管理,由此驻军各单位均设立了营房管理部门,并规定各自的职权范围,形成了自上而下的营房业务指导关系,从而建立起供、管、用有机结合的管理体制。营产管理主要包括营产管理任务,营产住用,管理维修,营区绿化,消烟除尘,消防,营产处理以及营房物资保障等内容。自营产实行建制管理以来,各驻军部队、院校均逐步建立和健全了营产管理制度,对加强营产的使用管理,减少营产损失,延长营产使用年限,保持良好的营区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营产管理工作实行以管为主,管修结合的方针。1964年,驻军部队分别召开了营管工作会议,会后,各单位普遍实行了营产使用责任制、交接制和损坏赔偿制等几项制度,使营产管理工作基本上落到了部门和个人身上,营产损坏率逐渐下降,乱占乱用营产的现象逐步纠正。1977年10月,总参谋部、总后勤部联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营产管理制度》,此后,各单位进一步健全了营产使用责任制、交接制和损坏赔偿制,使营产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
  营产维修是营产管理工作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多年来各单位贯彻执行“自管自修”的原则和“自己动手,紧缩开支”的方针,不但及时完成了维修任务,而且改造了环境。营房维修,通常分为小修和大修两种,从各单位的实际工作看,小修一般是对营房及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以及对一些不牵动主要结构部位的修补工作;大修是对破坏严重危及营房安全的基础、墙身、屋架等结构进行加固或更新。各单位在营房维修工作中,一般都要求营房管理部门坚持做到“维护要经常,小修要及时,大修要有效,保障部队住用和训练需要”,较好地发挥了维修经费、人力、物力的经济效益,并做到专款专用,按计划组织实施。
  三、营区绿化
  驻长春各部队自进入营区后,即开始植树造林,绿化环境,从50年代起,凡有条件的单位都进行了绿化。1976年后,沈阳军区和三总部下发了一系列关于植树造林,绿化营区的通知,贯彻上级军事领导机关的指示,到1983年,驻军团以上单位全部达到了三总部提出的人均植树20棵以上,或按基地面积计算每15平方米就有一棵树的要求。多数单位还在营区栽花种草,美化环境。
  自1982年全国开展植树运动以来,驻军营区的绿化工作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不完全统计,1982年吉林省军区部队在营区植树成活131万棵,是历年来植树最多,成活率较高的一年。1983年,陆军81021部队驻长春部队,在营区四周植树38万棵,平均每人有成活树37棵。全部队成片造林95亩,建苗圃253亩。驻吉林省的39001部队,从1982年到1986年,共完成营区植树62万棵,成片造林6500亩,建苗圃644亩。由于各单位坚持不懈地进行绿化,在80年代前期,部队营区即基本达到了春有花,夏有荫,冬有青的要求。
  第八节 医疗卫生
  一、医疗卫生机构
  (一)卫生行政机构
  按照全军统一编制,军(省军区)、师(军分区)后勤部分别设卫生处和卫生科,负责所在部队的卫生勤务工作。卫生处(科)设处(科)长,编卫生助理员数人,在后勤部党委和后勤部首长领导下,开展和管理部队的医疗卫生和卫生防疫工作。
  (二)医疗技术机构
  在部队编成内,军、师设野战医院,团设卫生队,省军区设门诊部,军分区设卫生所。吉林省军区建制内曾列编若干驻军医院、中心医院、预备医院和疗养院。空军39001部队曾列编空军长春、吉林和公主岭医院。陆军81021部队曾列编第二一六医院。由于形势的发展和军队体制的变化,驻军医疗体制不断变化,至1985年后,驻军医疗体制,平时即成为以驻军医院(空军长春医院)、中心医院(陆军第二〇八医院)为骨干,以野战医院、门诊部、卫生所、卫生队为组成部分的基本结构。
  1954年5月至9月,吉林军区先后接管了东北军区后勤部10所陆军医院,并进行了整编,整编后,共有5个驻军医院,6个预备医院和3个疗养院。
  为了切实贯彻“面向部队,为兵服务”的方针,1955年开始建立驻军医疗体系,将各医院、预备医院和疗养院编成两个医疗群(医院群):第一医疗群由二〇八、二〇七、二〇九驻军医院,五〇、五四预备医院和九〇疗养院等6个单位组成,二〇八医院为医疗技术中心医院;第二医疗群由二一〇、二〇六驻军医院,四九、五一、五二、五三预备医院和八八疗养院等7个单位组成,以二一〇医院为医疗技术中心医院。各医疗群均在吉林军区领导下开展工作。医疗体系建立后,各医院按照医疗区的划分,组成医疗队到部队巡回医疗,并直接指导管区部队的医疗技术和卫生防疫工作。
  1955年以后,吉林军区所属医院部分调离吉林省,部分撤销、改编或合并,到1985年10月,其所属的二〇六、二〇七、三五二、三二一和二〇八医院,先后移交沈阳军区后勤部三分部领导后,吉林省军区编成内即不再设列编医院。
  空军长春、吉林、公主岭医院,在1964至1967年,1970至1973年间,曾两度列编39001部队建制。1973年后,长春、公主岭医院归建沈阳军区空军后勤部,吉林医院列编空军军医学校。
  1983年,原驻通化之第四十六野战医院改编为陆军第二一六医院,列编陆军81021部队,并移驻长春。1985年该院移交沈后三分部领导,至1987年改编为陆军第二〇八医院的综合科。
  二〇八医院是吉林地区八个驻军医院的中心医疗机构;空军长春医院是驻吉林地区空军部队的中心医疗机构。其基本任务是:“运用医疗护理设施和医疗技术手段救治伤病员,帮助和指导部队的预防工作,保障军人健康,巩固部队战斗力”。医院分科较细,医疗设备齐全,技术力量较强,有较大的收治伤病员的能力。除设有各种西医科室外,还设有中医科室,采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医治伤病员,并担负一定的培训医务技术干部,进行以临床医学为主的医学、军事医学科研等任务。
  二、医疗保障
  (一)防病治病
  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技术机构,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面向部队,为兵服务”的医疗卫生工作方针,在有关医疗的问题上,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况外,均按照防治体系逐级负责逐级解决。
  1954年,吉林军区接收的各陆军医院经过整编,建立了门类比较齐全的科室,由野战医院性质转变为后方医院性质的驻军医疗机构。各医院吸取苏军的经验,推行“科主任责任制”、“计划治疗”、“保护性医疗制”三大制度,并积极发掘祖国医学遗产,学习和运用组织疗法、针灸疗法等几十种中医治疗方法,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技术,保证了收容、治疗任务的完成。据吉林军区领导的两个医疗群中9个医院统计,从1954年到1956年间,共收容伤病员8.8万名,治愈率1954年为80.7%,1955年为85.2%,1956年提高到97.6%。死亡率1955年为0.67%,1956年下降为0.35%。
  1957年以后,各医院普遍开展了“改善服务”活动,不断改进医疗作风、服务态度,努力提高医疗技术,一些医院经常超额完成收容和治疗任务。其中二〇七等医院,超额完成收容治疗任务高达50.7%。1960年,各级医务人员大下部队,开展防病治病工作。1962年,各医院树立了以医疗工作为医院经常性中心任务的指导思想,确保医护人员每周有六分之五的时间用于医疗护理,到1963年,部队发病率比1962年下降2.2%,伤病员治愈率提高6%,达到97%。这个期间,陆军第二〇八医院坚持以白求恩为榜样,发扬全心全意为伤病员服务的精神,在医疗、科研、教学实践中均取得优异成绩,1963年7月,被评为全军医院工作的两面红旗之一。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级卫生部门和驻军医院,努力排除“左”的干扰,坚持贯彻执行毛主席的“六•二六”指示①(196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同志发出“把医疗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去”的指示。),组织大批医务人员大下部队,深入农村、厂矿企业,为广大工农兵防病治病,并作出了突出的成绩。其中,在1967年、1972年和1976年3个年度,仅吉林省军区所属卫生医疗单位,即先后派出医疗队达131个,医疗防治小组121个,共1300余人次,深入连队、哨所、工地、农村,为指战员和贫下中农服务。在1967年,二〇七、二〇八医院派出的11支农村医疗队,为社员治病4.2万余人次,抢救患者480人次,手术248人次。在唐山地区发生强烈地震时,各驻军医疗单位,更以人民子弟兵的高度责任感,迅速派出大批医务人员,组成医疗抢救队(组),赶赴灾区,抢救伤病员。与此同时,还陆续收容了大批伤病员住院治疗,充分体现了人民军队爱人民的精神。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医疗卫生工作继续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各驻军医院伤病员之昼夜发病率、死亡率、治愈率、床位使用率,均达到了规定的指标,医疗卫生工作质量在拨乱反正中迅速提高。自1982年起,各驻军医院普遍开展了标准化管理活动,医疗作风和质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1985年,各单位进一步实行医疗卫生工作标准化管理和基层卫生化管理,当年驻军医疗卫生单位达到标准化管理的占总数的87.5%,其中二〇八医院在全军医院检查中被评为全军先进集体。
  (二)中西医结合
  1953年,东北军区卫生部举办针灸训练班,此后部队医院开始使用针灸治疗法治病。1955年,吉林军区所属驻军医院、中心医院开始配备专职中医,开设中医药房,进行中医会诊。1962年,各驻军医院开始设中医门诊和中医病床。至1979年,驻军医院、中心医院成立了中医科,中华传统医学知识和医疗技术,逐步得到广泛应用。
  为实现中西医结合,各大医院除设立中医科室,进行中医治疗外,还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起西医学中医,实行中西医结合的活动。为有效地提高西医在中医方面的修养,1956年,驻军医院(中心医院)组织了部分西医到北京中医研究院接受培训,从理论和实践上提高中医医疗水平。1959年,各医院普遍组织西医学习了《中医学概论》、《中药学概论》、《中医护理学》等著作,西医学中医的活动有了较大的加强,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各种途径培训了相当数量的中医师,使中西医结合防病治病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并作出了很好的成绩。陆军81021部队所属某野战医院军医赵普羽,与所部卫生部门用新医针灸疗法为驻地聋哑学校的学生治病,打开了聋哑禁区。1968年至1978年,陆军第二〇八医院应用中西医结合的方法治疗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3.9万余名,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初期,该院使用单一的穴位结扎刺激疗法治疗,后来逐步发展到应用中药蒸薰,功能锻炼,矫形手术等综合的中西医结合疗法治疗,并对儿麻后遗症的发病机理和分类治疗进行了研究,使治疗效果明显提高。基本治愈和有明显效果的,1972年为20%,1976年提高到42%。无效率1972年为14.8%,1976年下降到1%。由于该院在儿麻后遗症的治疗和科研方面进行了开拓性的工作,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1970年,沈阳军区为该院记集体二等功,为儿麻医疗队记集体一等功。
  此外,自50年代初期以来,驻军部队和医疗卫生机构,还广泛地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和计划生育工作。在反细菌战、除四害、讲卫生、预防疟疾、流行性出血热、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感冒、细菌性痢疾、肠炎、传染性肝炎等传染病方面,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1956年后,各部队和医疗卫生机构,又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避孕工作的指示》和中共中央《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持续地开展了避孕知识、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技术服务活动,为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国民素质,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九节 军工军农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驻长春部队继续发扬战争年代的光荣传统,开展了更大规模的军工军农生产,从而不仅改善了部队的供应,而且为国家创造了财富,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促进了部队建设。人民解放军永远是一个战斗队、生产队、工作队,在新的历史时期,适应新的情况,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一、农副业生产
  吉林省军区,自50年代初期起,所部凡是有条件的都开展了农副业生产活动,并获得了丰硕的成果。到1958年,全军区系统共耕种土地7194亩,产蔬菜393万斤,收获粮食89.5万斤,养猪2586头,产肉78511斤。60年代初期,在国家处于暂时经济困难的情况下,部队农副业生产的总任务是实现肉食、蔬菜两自给,粮食、食油两补助,解决好部队吃粮吃菜的问题。1960年,吉林省军区总耕地面积达2.1万余亩,产蔬菜935万余斤,平均每人自给蔬菜607斤;收获谷物127万斤,收获大豆60万斤,平均每人43斤。全年养猪5763头,全军区有85%的单位达到了自给肉类每人18至24斤。1963年,省军区完成10万斤上调粮任务,还向国家交售余粮45720斤。1969年,省军区耕地面积比1966年增加了1.1倍,粮食产量增加了2倍。从1966年到1969年,全军区共生产粮食2239余万斤,蔬菜3780万斤,向国家交售粮食556万斤,劳动与生活补助685万斤。1969年底,存栏生猪比1966年增加近2000头,产肉108万斤。1973年,耕地面积达8.5万余亩,生产粮食1260万斤,蔬菜108万斤,饲养生猪1.2万余头,创历史最高记录。进入80年代以后,由于部队精简整编,省军区耕地面积大幅度减少,到1985年,全军区实有耕地5756亩。在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各单位重点抓了多种经营,逐步落实了生产承包责任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当年,收获粮食312万斤,产蔬菜165万斤;养猪1557头,产肉12.7万斤;养鸡3万余只,产蛋16.3万斤,肉7.4万斤;另养其它家禽900只,产蛋2100斤;养羊706只,养牛306头,产牛羊肉9.9万斤;养鱼放水面积8321亩,年产鲜鱼12.9万余斤;培育木耳、蘑菇年产3150斤;收获各种水果13500斤,收入9690元。
  二、军工生产
  吉林省军区创办工业始自50年代,但规模很小。进入60年代,驻军各团以上单位兴办的各种小工厂逐步发展起来,此间,吉林省军区首先办起被服厂,主要为三五〇四厂承担部分生产任务。1970年,省军区又建立了制药厂,经省外贸委托,生产人参鹿茸酊,并销往国外。到1976年7月,共完成产值287万余元,上交国家税金35万元,积累资金34万元。1971年,全省军区已拥有各种小工厂12个,年产值160多万元。1972年,省军区小工厂发展到30个(包括军直、师、军分区办工厂),共有职工1137人,其中家属工708人,年产值462万余元。
  吉林省军区军工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始自筹办扶余“五•七”油厂。1971年,省军区自筹资金128万元开办油厂,当年6月开始钻井,尔后陆续投产,截止1974年8月,共生产原油95187吨,产品上缴国家,按规定纳税。油厂经济效益较好,仅1973年一年,纯收入即达206万元。根据总后和沈阳军区指示,1975年1月,省军区将扶余“五•七”油厂全部移交给吉林省石油会战指挥部。
  1978年以后,省军区各工厂把提高经济效益摆到重要位置,年盈利和上交利润均较过去有所增加。此间,各工厂转为大集体厂,扩大了生产,增加了收入,弥补了经费不足,解决了相当一部分干部家属和子女就业问题。1980年至1981年,省军区又先后办起了知青化工厂和化工厂,分别生产油漆和化工试剂。省军区化工厂坚持边建设边生产,当年即盈利13.5万元,1981年创产值142万元,盈利63万元。1984年8月,又建成长春东方化工厂,主要生产C—751激素和长—751激素,年产能力分别为10吨和2000吨。同年9月,又建起红星合金厂,主要产品是耐热耐磨合金钢铸件,年产300余吨,产值400余万元,利润达100余万元。
  1984年,省军区后勤部为了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将省军区修缮队一分为三,成立起省军区房管所、木材加工厂和修建队3个独立单位。修建队除担负军内营房大修任务外,还对外承包建筑工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85年10月,经省市建委批准,定为三级建筑安装企业。木材加工厂成为独立经济实体后,当年就盈利65万元。是年,省军区各单位大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预算外收入665万元,工业产品从性能、质量上均有所提高。小型平台吊,拖拉机吊和汽车塔式两用吊,是国内首创产品,通过了省级鉴定,进入批量生产。化工产品已由初时生产的2项增加到13项,质量达到国家部颁标准,畅销国内28个省、市、自治区。
  第十节 后勤训练和演习
  为保证战时后勤保障的有效实施,驻军团以上单位都把后勤训练和演习,作为军事训练的重要一环来抓。加强后勤训练,目的在于提高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后勤保障能力。训练内容主要有:后勤理论、后勤组织指挥、后勤专业勤务、后勤专业技术、后勤防卫以及有关现代科学技术知识等。驻军部队的后勤训练,一般由各部队自行组织,也分期分批地选调人员入后勤院校接受培训或轮训。训练通常由司令部统一安排,由后勤部门组织实施。
  组织后勤演习,是加强后勤训练的重要手段,各部队在年度军事训练中一般都要组织实施。后勤演习是在后勤想定情况诱导下进行的军事演习,其目的是为了检验后勤训练的成果,增强后勤部门和后勤人员军政素质,落实后勤战备,促进学术研究,提高后勤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保障能力。后勤演习分为检验性、研究性和示范性演习,通常参加合成军统一组织的演习,需要时也单独组织。演习是在理论学习、战例研究、集团作业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勤组织指挥,各项保障和后勤防卫等。方法有现地演习、室内演习以及室内与现地演习相结合等。在战备时期,结合后勤战备中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和设施准备,一般更要加强后方勤务诸专业多方面的综合训练和演习,以全面提高后勤快速反应能力,合成保障能力和战地生存能力等,使后勤保障达到与现代战争要求相适应的水平。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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