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伪满洲国军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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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82
颗粒名称: 第三章 伪满洲国军后勤
分类号: E233
页数: 6
页码: 457-462
摘要: 本文记述了伪满洲国军的后勤管理和保障由伪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军需司(军政司)负责,它是伪满军后方勤务的最高机构。警备区(军管区)司令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设军需处、军械(兵器)处、军医(医务)处、兽医处,负责所属部队的后勤工作。旅司令部设军需官、军械官和军医官。团部设军需、军医(骑兵团增设兽医),具体担负部队后勤各专业勤务的保障任务。
关键词: 长春市 后方勤务 伪满洲国军后勤

内容

伪满洲国军的后勤管理和保障由伪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军需司(军政司)负责,它是伪满军后方勤务的最高机构。警备区(军管区)司令部、地区警备司令部设军需处、军械(兵器)处、军医(医务)处、兽医处,负责所属部队的后勤工作。旅司令部设军需官、军械官和军医官。团部设军需、军医(骑兵团增设兽医),具体担负部队后勤各专业勤务的保障任务。
  伪新京地区驻防部队的后勤保障,在1934年之前,由吉林警备司令部之军需处和医务处负责,从1934年起,改由第二军管区司令部之军需处、军械(兵器)处、军医处和兽医处负责;伪首都警备司令部、航空队司令部、宪兵(总团)司令部、军事院校等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之直属单位,由军需司(军政司)直接负责。
  伪满军是在日本陆军部制定的《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的框架内编成的,并且“要在满洲帝国陆军指导官(即顾问)时刻确实掌握之下”,因而实际控制伪满军后勤的,是日本关东军派遣的军事顾问,或直接出掌各级后勤机构的日本军官。
  第一节 薪津
  一、薪饷
  伪满军的薪饷按将官、校尉官、准尉官、军士、兵及生徒等不同等级确定不同标准。将官分特任官和简任官,特任官只有1个级别,薪俸最高。简任官分1至7级,每级月薪差额均为50元。校尉官为荐任官,共分23级;准尉官为委任官,分7级;军士分10级,兵分上中少三等,各级官兵的月薪饷标准如表:
  二、津贴
  官兵每月除俸饷外,还发给一定数量的津贴。津贴分为职务津贴、冬季津贴、勤务地区津贴、出动津贴和武装津贴。
  (一)职务津贴
  根据不同职务确定标准,简任武官(中将、少将)每月60至150元;荐任武官(校尉官)每月15至50元;勤务成绩优秀的委任武官(准尉官)相当于月薪饷的20%;陆军士兵的津贴分12个级别,最高每月24元,最低7元。
  (二)冬季津贴
  简任官以下的武官及营外居住的士兵(营内居住的除外),自每年10月至翌年3月的6个月间,按地区及其等级领取冬季津贴。一级地区,冬季津贴相当于薪饷的10%;二级地区,相当于薪饷的15%;三级地区,相当于薪饷的20%。
  (三)勤务地区津贴
  依据勤务地区的生活费多少,交通是否便利,医疗和教育设施是否完善,以及其它日常生活条件的差别,划分地区津贴等级,再按职务确定地区津贴数额,每月每人由2元至104元不等。
  (四)出动津贴
  伪满军出动“讨伐”或被派遣到战地,按规定领取出动津贴。出动津贴的数额,在出动期间按薪饷或津贴额的10%至40%计发。
  (五)武装津贴
  对于被任命为军官或准尉官者,在开始任职的时候,发给武装津贴350元,但由准尉官被任命为军官者,则不发给此项津贴。
  第二节 粮秣
  一、军粮
  伪满军用粮起初采取以现品供应的方式,1933年改发代金,军队用代金购买粮食。
  粮秣供应标准自1939年起,分平时和战时两种。平时粮食基本定量,每人每日高粱米600克、苞米300克,合计900克。用小米、苞米面、糜子米代用粮食定量时,其数量等同高粱米。战时粮食基本定量,每人每日高粱米700克,苞米300克,合计1000克。用其它粮食品种代用定量时,大米由平时的195克增至500克;面粉由平时的130克增至500克。食用大米或面粉不足1日量部分,由其它品种粮补充。副食燃料费每人每日定额0.15元,战时增至0.8元。
  伪满军虽然规定了相当的日口粮标准,但实际上士兵很少吃到细粮,并且经常吃不饱,营养不良。“一日三餐都是带沙子的高粱米饭和菜汤,不好吃还吃不饱”,“每到星期日改善一次伙食,两顿大米饭,菜汤不变样”。
  二、饲粮
  饲粮分为平时饲粮、增加饲粮和战时饲粮。所需数量根据马匹和军用畜禽类的现有饲养数发给。
  (一)平时饲粮和增加饲粮
  平时饲粮是在正常情况下,支给各部队保管马、私马以及军犬、军鸽等的粮食。增加饲粮是在特殊情况下因军马、军犬等劳役激烈,而在支给平时饲粮的基础上增发的饲粮。军马的平时饲粮,每马每日基本定量高粱米4000克,干饲草10700克,食盐30克。也可用适量的豆饼、大豆、燕麦、苞米、小麦和谷草、麦(稻)秸、牧草、青燕草、鲜草等作为代用品;增加饲粮,每马每日高粱米200克以下,或同量的代用品豆饼、燕麦等。军犬的平时饲粮费,每条每日0.15元,增加饲粮费0.02元。军鸽平时饲粮费每只每日0.01元。
  (二)战时饲粮
  是对因战事而出动的军马、军犬等支给的饲粮。
  第三节 被服
  伪满军的被服从1932年5月起,由伪军政部组织统一制做。按照伪军政部1934年制订的《被服补给规程》的规定,驻伪新京地区的伪满军部队的被服,由伪新京被服支厂供应。各部队所需被服,由伪军政部军需司(军政司)根据各单位的报请及其驻区的气候等情况,确定配发的品种和数量,将生产计划下达到被服厂,由被服厂承做和发出。
  伪满军的被服分军士兵被服、特种被服和备置被服。军士兵被服系指军士以下人员的被服,品种(包括装具)达20种之多。
  对军士兵配发的被服品种和数量虽然作了明文规定,但实际执行情况却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到了伪满后期,军需品供给相当困难,所需被装“入伍的新兵,穿的是每人发给的一套外衣,有的领到新的,有的是旧的”,另“给一套白花旗布内衣,一个战斗帽和一双胶鞋,还发给一套单薄的小被褥和一床更生线的棉毯子,半截毛巾(一条毛巾剪两截分给两个人),一个月给半块肥皂”。
  特种被服是在战时事变或镇压“匪徒”等特殊情形时,由伪治安部大臣经伪国务总理大臣承认确定,贷与准尉官所需的被服。
  备置被服是对伪治安部大臣指定的部队,经伪国务总理大臣承认确定,发给军士兵备以后用的被服。
  对于新建或增编的部队,除执行上述有关的规定外,另发给特需的被服,被服的种类、定额由伪治安部大臣提请伪国务总理大臣批准后确定。
  第四节 武器装备
  伪满军的军械事务由伪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所属的军械厂管理。军械厂本厂设于奉天(沈阳),于吉林设分厂。1940年10月,伪军管区下设军械处统理管区隶属部队的兵器业务。
  日本陆军部1933年8月9日制定的《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伪满军的战斗兵种只编建步兵骑兵部队,不得拥有特种兵部队,因而伪满军长期只装备有轻武器,没有坦克、重炮和飞机。到1941年,关东军为使伪满军替代其调往其它战场之部队的防务,不得不突破《满洲国陆军指导要纲》规定的体制,建立了飞行、高炮等特种兵部队,装备了一定数量的飞机和高射炮等技术装备和重武器。
  驻吉林省和伪新京地区的伪满军部队装备的武器很杂。据1934年2月《吉林省警备司令部所辖部队调查表》记载,主要有:三〇年式和三八年式6.5、7.6、7.7、7.9毫米口径步枪和毛瑟枪(一号);十一年式和十七年式7.7、7.9毫米口径轻机枪;三年式和十一年式7.7、6.5毫米口径重机枪,另装备有少量轻迫击炮、七五山炮和四一山炮。在武器种类和数量配备上,各部队均不相同,配备数量最多的是步枪类,轻火炮配备量很少,如此间驻伪新京的吉林警备步兵第四旅和驻农安的吉林骑兵第一旅的武器装备基本上是步(骑)枪,另有几十挺机枪,均无火炮。
  日本关东军为切实掌握伪满军部队,对其武器装备控制得很严,据1944年3月被征入伍的士兵回忆,当时伪满军的武器装备“从门面上还可以看得下去,有三八式步枪,以后又换上捷克式七九步枪、九二式重机枪、九六式轻机枪、山炮、野炮、迫击炮及掷弹筒等应有尽有,岂不知这些武器都是空筒子,日本人对伪满军存有戒心,军火仓库掌握在日本人手里,平时一粒子弹也不给”。
  第五节 医疗卫生
  1934年3月,伪军政部参谋司设医务课(后相继改为军政司的医务课和医务科),军管区和地区警备司令部设军医处,分别指导全军和军管区部队医疗卫生工作的开展,具体事宜由旅、团军医官和军医执行。
  医疗技术机构,设有军政部(治安部、军事部)病院,军管区病院和地区分院,该病(分)院通常分别置于军政部、军管区和地区警备司令部所在地,担负部队伤病员的收容、治疗和康复任务。
  为改善和提高军队医疗卫生技术的整体水平,伪治安部以原军医养成处为基础,组建了军医学校,陆续培养了一定数量的医疗卫生技术干部,充实到伪军各卫生行政和医疗技术单位。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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