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东北军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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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61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东北军政治工作
分类号: E22
页数: 4
页码: 320-323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军事志的政治工作的旧军队政治工作的东北军政治工作,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从民国初期的奉、吉、黑三省省防军,到三省军政统一后的奉系军队,在整军经武中,都非常重视精神教育,培植重用亲信骨干和实施奖惩制度,以便有效地控制军队,达到维护地方割据政权,进而争雄中原,入主中央政府之目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政治工作 东北军

内容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从民国初期的奉、吉、黑三省省防军,到三省军政统一后的奉系军队,在整军经武中,都非常重视精神教育,培植重用亲信骨干和实施奖惩制度,以便有效地控制军队,达到维护地方割据政权,进而争雄中原,入主中央政府之目的。
  一、精神教育
  奉系军阀形成前之民国初期,吉林省防军驻长部队的精神教育,基本上是沿袭清末军队的教育方法,各陆军混成旅、团在部队教育训练的学科中开设了精神教育课,授课一般按建制单位组织进行,由各级长官和军士担任教员,学习内容大都是“四书”、“五经”等儒家思想学说。还通过祭祀孔孟等活动,宣扬“忠孝节义”、“三纲五常”等封建道德观。为迎合袁世凯复辟帝制的需要,精神教育课还学习了袁世凯的《告诫军人训令》和《布告军界文》,向官兵灌输袁世凯是“士兵的衣食父母”,军人对大总统有绝对服从之义务等效忠思想。
  1919年张作霖以武力驱逐吉林督军孟恩远,实现了东三省军政统一后,奉军驻长春的各旅团部队的精神教育,主要是通过发行军事杂志和讲义、设立精神教育课和长官训话等手段,向官兵宣传“东北人治东北”、“下级要绝对服从上级”等思想,并训诫官兵要“作战勇猛,虽死犹荣,封妻荫子,光宗耀祖,青史留名”,要官兵以关羽和岳飞的忠勇精神为榜样,驰骋疆场,英勇作战,为奉张军阀的统治效忠卖命。
  1929年东北军易帜,被国民党政府改编为国民革命军东北边防军(俗称东北军)后,其所属部队的精神教育,开始以国民党的“三民主义”为指导思想,把“服从中央统一指挥,平息内战,共御外侮,反共清党”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这一时期的部队教育,还通过长官训话,上政治课,组织官兵学习《军事月刊》,教唱“好男儿”、“励志歌”、“从戎乐”、“黄族歌”、“满江红”等军歌,分析国内外的政治军事形势等方式,开展反帝爱国教育,要求东北军官兵在国家和民族面临危机、处于危亡之际,要以国家和民族的利益为重,团结一致,杀敌卫国,“不负整军经武后哲前贤”,做“还乡马革将尸裹”的“好男儿”。
  二、军官任用
  1912年3月15日,袁世凯发布大总统令:原清末“所有各省文武属官,照旧供职,官制、营制,概不更动”,“官名虽更,政权依旧”。据此命令,原清末驻长春府军队的各级官佐继续留任。翌年2月,驻府部队吉林新练巡防营改编,根据《统制等改称师旅团营连长》的命令,其职官名称相应地作了变更。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陆军官佐补官令》,首次规定了各级军官晋升条件和批准权限,将官(督军、师长、旅长)晋升不受条件限制,由中央政府决定,校官(团长、营长、炮兵连长)须任满现职3年方能晋升,任命权也由中央政府掌握,将、校级军官委任状均由大总统签署方能生效,尉官(连长、排长)任满现职3年方能晋升,任命权由督军掌握。
  1919年张作霖以武力手段驱逐了吉林督军孟恩远,将驻吉林省的军队纳入奉军序列,此后,将、校两级军官都由张作霖任命。1928年张学良继任奉军统帅后,将、校两级军官改由以张学良的名义任命。东北军易帜后,国民党中央政府与张学良达成协议:“东三省军政要员,均由张学良开列名单转呈蒋介石,国民党中央政府应认可无疑义”。此种状况一直沿续到1931年“九•一八”事变为止。
  在奉张集团统一东三省军政前,吉林军队军官的任用和奉张集团一统东北后奉军军官的任用,都是典型的任人唯亲。民国初期驻长春的吉林陆军混成旅(后改称吉林陆军第一混成旅)旅长裴其勋为袁世凯的旧部下,第二混成旅旅长高士傧为孟恩远的亲戚。孟恩远为了有效地控制军队,创设了模范营和下级军官养成所,培植亲己势力。至东三省军政统一后,奉军居要职的高级将领更几乎都是张作霖的亲戚和结义兄弟,张作霖任用军官的第一标准就是要“绝对忠于自己的人”。因此,过去曾与他占山为寇的“兄弟”、同乡、亲朋、旧友、部下,都被安插于奉军中担任要职。1922年7月,东北军进行了整顿,废除了中下级军官中的推荐制,也不再由大小匪首中选拔军官,而是改用考试的方法和从东北讲武堂、东北陆军模范队的毕业生中选任中下级军官。此外,吉林还成立了吉林陆军军官训练处,为部队培训基层军官。
  三、奖励惩罚
  民国时期,军队的奖励分勋章、奖章、奖授年金和晋升职务等几种形式。对于立大功者的奖励,一般授予勋章。勋章分白鹰、文虎两种,各分九等。奖章授予平时和剿匪作战有劳绩者,分金、银、蓝、白四色,代表四个等级。1923年9月11日,吉林省长公署颁布《剿匪奖惩条例》,其中规定:对剿抚土匪出力的官兵,按功劳大小分别予以记功,授予奖章,晋级和记名晋级的奖励。
  关于惩罚,民国初期之吉林军队对违犯纪律的官兵的处罚,大体上沿用清末旧制。到奉军(东北军)时期,对官兵惩罚分笞刑、罢免、收监、撤职、降级等几种形式。1922年7月,奉军为整肃营伍,确保部队战斗力,还规定:“军人若发现有吸鸦片者,立即免职处罚,军官若发现吃空饷者,严厉处罚,士兵逃跑被抓回一律严惩”。同年10月颁布的《剿匪奖惩条例》中还规定:“部队长官在驻地中见匪不抓,私通匪贼,隐匿不报,予以削除军籍、降级、罚薪或记过”等处分。1928年10月4日,吉林省长公署发布训令,其中规定:军人衣着不整,不答军礼,涉足娼窑,宪兵执勤不认真者,除对本人予以惩罚外,对其长官也相应地予以责罚。1929年东北易帜后,对官兵的处罚按国民党军队的奖惩章程条例实施,但同时也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如为配合国民党军“反共剿共”的需要,东北边防军驻吉林长官公署制定了《吉林省官民防剿共匪奖惩规则》。
  东北军时期尽管制订颁发了一些奖惩条例,要各部队贯彻执行,以维护军纪,控制军队,但因受军队内部各种复杂关系的影响,致使条例不能得到切实有效地执行,各部队功过不分、赏罚不明的现象普遍存在。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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