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军政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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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6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军政治工作
分类号: E22
页数: 4
页码: 317-320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志的军事志的政治工作的旧军队政治工作的清军政治工作的精神灌输、武职选任、奖励惩罚的内容介绍。
关键词: 长春市 政治工作 清军

内容

一、精神灌输
  清朝以武功开国,视军队为国家根本,从多方面予以治理,尤其注重精神灌输。遵循“治军之道,首在训兵,其次练兵”的治军原则,把“忠君爱国”思想作为精神教育的核心,培养官兵效忠清廷。雍正二年七月(1724年9月)在一次训谕中,要求八旗官兵“笃于事上,一意竭诚忠效”。同治初年,吉林创办练军、防军(靖边军)伊始,就把“忠君、尊孔”作为军队教育的重要内容。光绪末年,吉林编练新军,把“修礼义忠勇”作为军队精神教育的基本点,在官兵中宣扬“皇仁国恩”思想。宣统元年(1909年)吉林军署发布《教练处详送备补队暂行教练简章文并批》,规定把教唱“忠义歌”、“劝兵歌”、“训兵歌”列为官兵思想训育的重要内容。此外,还通过为战死官兵建忠祠,招军魂,在官兵中灌输“生死由命,富贵在天”的宿命论观念,束缚官兵思想,使其甘愿充当封建统治阶级的御用工具。
  清末,清廷贯彻“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治军方针,把中国儒家思想和西方资产阶级训兵观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的教育方式,增添了新的教育内容。此间,驻长春府的陆军第三镇等部,开设了“军人精神谭”等课目,设置了正规的政治训育教程,由专人讲授历史、修身等课。吉林军署制定的《教练处考察军队各期教育章程》规定,在考察军队教育时,除考察各学科和术科训练成绩外,“应行特别注意”的是兵丁“精神教育之心得”和“军纪之张弛,士气之盛衰,官长与兵丁亲和悦服之程度”等事项。
  清朝历代统治者都视东北地区为其统治全国的根基,认为“吉林为我朝发祥之地,非各省驻防可比”,“自当恪守旧章”。因此,清廷在治军中竭力向官兵灌输“忠君爱国”和“抒忠尽汝务,务本付予诚”等思想,同时,还恪守“崇尚武功,防止汉化”的方针,对八旗官兵学习汉文、效仿汉俗的现象,屡次下令整饬,降旨训诫满洲八旗“务守满洲本习,不可稍有疑惑”,以保持“吉林八旗天下最”的劲旅,作为其赖以统治的忠诚可靠的骨干力量。
  二、武职选任
  吉林八旗选任武职官员,分开列、拣选和世袭三种。
  吉林将军、各城副都统职缺,由兵部知照军机处,开列侯选人名单,请旨简放(皇帝批授)。长春厅(府)自有八旗军驻防后,其职官均在协领之下,因此其各级职官任用皆由拣选和世袭解决。协领、参领、佐领、防御、骁骑校和领催职缺,由吉林将军从本处官员中拟定正、陪,咨送兵部,参加拣选,请旨待补。拣选的选拔方法,主要是根据官佐平时政绩考核优劣决定拟补之正、陪人员名单,呈报补放和待补。至嘉庆十年(1805年),清廷还规定,凡初任的世职官员,一律要降级试用一至二年后,再由该管大臣决定是否升用,对未经设立防御的地方如有佐领缺出,可从骁骑校内拣选补用。
  在八旗武职官缺中,佐领中的世管佐领职务,其子孙可世代承袭。将吏因公和参战已故者,其子孙可授“难荫生”资格,待入监学习3个月后,再按其先辈生前职务,委以一定官职。有清以来,由吉林将军衙门题名“拣选”的各地各级武职官员均为世族,拔补虽多,却多数不能胜任其职,若非是上司亲故者更难列入“拣选”名单,武职选任中任人唯亲的问题十分普遍。
  到清末,题命待补者大都不堪任用。
  练军、防军(靖边军)驻长春府各部的职官,都是从原八旗军官佐中转任而来的。新军中的一些官员也来源于八旗官佐,但其主要将吏和教习却来自北洋。为了解决官佐素质低的问题,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根据吉林将军令,长春府城保举的官员,也要在实际工作中考核后再行决定是否补缺。为掌握先进的军事技术和军事理论,适应近代军事体制的变化,自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后,军中将弁改由军事学堂培育的毕业生充任,但下级指挥官多系行伍出身,没有受过专门系统的军事教育,素质低劣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
  晚清时期,清军在人事管理上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光绪三十四年三月(1908年4月),吉林设置了旗务处,下设5个科,其中军衡科是吉林八旗军有史以来设立的第一个人事部门,负责官兵升调补署、世职、休致(退休)、功过档案等事务。这一机构的设立,对过去那种军中人事事务无专职部门负责的状况是一个进步。
  三、奖励惩罚
  清廷治军奉行“信赏必罚”的原则。为严肃军纪,达到巩固部队,凝聚军力之目的,规定了有关奖惩的军纪法规,对在招抚、作战、驻防、操练、执行公务及军政考核中成绩出众者,视其功等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对违纪违令、玩忽职守者,则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
  按清军有关奖惩的规定,奖励分为晋世职、晋级、升官、著赏名号(授予称号)和赏钱财物等几种;惩罚分为罚俸、降级(降级留用、降级调用)、革职(革除职务、革职留用)和削去世职爵位等方式。
  清初,满洲八旗兵大量入关,清廷为巩固其发祥之地吉林的统治和加强边疆地区的防务,于康熙元年(1662年)制定了招抚“新满洲”的奖励标准,对招抚者按其招抚户数的多少,分别准给头等、二等、三等、四等和五等军功,对率部归顺的部族首领,按其所带户数的多少,赏封一定的官职。
  对作战有功的官兵,清军实行重奖。同治四年(1865年),谕旨吉林将军,“凡所获‘马贼’中有悔罪自新者,可按捕盗多少奖赏;捕获巨盗及斩盗多名者酬赏翎支,破格奖励”。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在抗俄战斗中,吉林将军规定:凡能在俄军过境中斩一名俄兵者赏银五十两。当年七月二十七日正式发布“擒杀洋兵”的赏格告示:凡生擒一名俄军者赏银五十两,击毙一名俄军者赏银十两。此外,对驻防守土、执行公务、军事操练等成绩突出者也予以奖励,以示恩宠。
  清军对违纪违令的官兵,根据其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对在作战中违犯命令或失利的将吏予以从重处治。对在平时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不尽职尽责认真办事者,清军也予以惩罚。光绪四年十一月(1878年12月),伊通河正黄旗蓝翎骑都校索成,因在捕盗中妄拿无辜而被革除职务。对举荐官员才能不贤者,训练和军政考核中成绩不佳者,亦照例予以处罚。
  光绪十四年四月(1888年5月),吉林将军衙门针对士兵开小差日益增多的状况,根据清廷就此发出的整饬令,制定并发布了惩治开小差士兵条例,其中规定,士兵逃后1个月内被拿获者,先责军棍五十,插双耳箭游营3日后,再枷号1个月,满月后,再责军棍一百,收营入伍。在处罚士兵的同时,对其管营官也相应地予以责罚。兵丁开小差,将该管营官记过半年,如逾3名者,分别参处。
  清末,清军官兵贩卖军火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清廷谕令吉林将军参照执行盛京所定的《严惩私贩洋枪洋炮章程》,严厉惩治当事者。《章程》规定:凡私贩洋枪洋炮者,一律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贩私枪者枷号两个月,杖一百;贩卖洋(火)药、洋砂、铜帽者,按私贩硫磺论处。
  清军虽然强调要“赏罚分明”,但实际上功过不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现象相当普遍,官兵的法纪观念甚为淡薄,有纪不遵,有章不循,违法乱纪之事层出不穷,此种现象自嘉庆朝起尤为突出,严重削弱了部队的战斗力。清军在近代抗击帝国主义侵略时之所以一战即溃,屡遭败绩,此是一个重要原因。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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