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国民党军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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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234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国民党军兵役
分类号: E265
页数: 7
页码: 182-188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东北解放战争期间,曾占据长春地区的国民党军为补充兵员缺额和消耗,坚持内战,在其统治区内不断地进行招兵、征兵和抓兵,人民群众饱受其害。
关键词: 长春市 军事志 国民党军兵役

内容

东北解放战争期间,曾占据长春地区的国民党军为补充兵员缺额和消耗,坚持内战,在其统治区内不断地进行招兵、征兵和抓兵,人民群众饱受其害。
  一、兵役制度
  国民党之兵役制度,在抗日战争以前,基本上是实行募兵制,由各部队自行派人到各地招募兵员。
  1933年8月8日,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自1936年3月23日起施行。起初只是在少数省份试行征兵,直到抗日战争后才正式实施。1946年11月3日,国民政府重新修正公布《兵役法》,规定中华民国男子皆有服兵役的义务。兵役分为常备兵役、补充兵役和国民兵役三种。常备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男子自年满18岁时起服役,至45岁除役。服现役的年龄是20到25岁,服役期为2年(步兵的军士和特种兵为3年),现役期满退伍再改服预备役,直到45岁期满除役。这是个义务兵役制的兵役法,但仍有“依志愿者服兵役,其服役以命令定之”的规定。
  国民党军在占据吉林省和长春期间,其兵员补充的方式是“征招并行”,既征又招,还搞所谓“志愿从军”。
  二、兵役机构
  国民党军队兵员的征集补充,开始由民政局(科)主管,警察局协助,1946年10月以后,则由专门的兵役工作机构主管。
  (一)吉林师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直属国民政府国防部领导。主要职责是指挥所辖的团管区办理各县(市)常备兵的征集补充、国民兵组训、在乡军人管理、动员实施及其它法令规定的有关兵役事项,必要时兼负补充兵的训练等。
  吉林省政府主席监督协助师管区进行兵役及其有关事务。
  (二)长春团管区
  1946年11月成立,司令部驻长春市。其主要职责是:
  1.役龄男子调查及服现役适龄男子身家调查;
  2.免役、禁役及缓征缓招的审核;
  3.体格检查及抽签的实施;
  4.常备兵、补充兵现役入营的召集;
  5.国民兵的调查、组训、召集服役;
  6.在乡军人的调查管理;
  7.动员召集的执行;
  8.战时军人及其家属调查优待的实施;
  9.有关新兵保教的设施及其协助事项;
  10.其它法令所规定的军事事项。
  长春团管区辖长春、怀德、舒兰、榆树、德惠、农安、乾安、扶余、九台9个县。双阳县属永吉团管区。
  (三)兵役科
  1946年11月5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兵役法》规定,“省政府主席院辖市市长为省市征兵监督,受国防部长及内务部长之指导监督,协助管区司令部办理兵役及其有关事务”。同年东北行营规定,“各省主席执行兵役业务,由民政厅兵役科(又称军事科)执掌”。依上述规定,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政府民政厅军事科(兵役科)组织条例》,编制科长1人,科员13人,书记1人,司书3人,传令兵3人,共21人。“为求业务推行容易起见”,科内设股,由资深科员兼任股长。
  (四)县军事科
  按照兵役法规定,县(市)长为本县(市)征兵官,受所在管区司令指导,监督本县(市)的兵役工作及有关事项。1946年6月,长春及今所属各县政府内设军事科(科内设兵役股、保安股),办理兵役业务,奉县(市)长命令指导督促各乡(镇)长执行各项兵役事务。
  三、兵员征集
  (一)收编
  1945年8月,当日本投降之际,国民政府在长春乃至整个吉林省和全东北地区并无军队,为了抢占东北地区,国民党首先搞“蒋日伪合流”,招抚日本关东军、伪满洲国军残余和地主土匪武装,加委其头目,收编其部队,使之变为国民政府的“地下军”、“先遣军”,对抗人民武装,抢占战略要地,破坏人民政权。
  “八•一五”光复后,国民党“接收”大员陆军少将刘茂源来到长春,他采用“买官和卖官”及层层发委任状的手段,在两个月内就收编了大量日伪残余和土匪,组建起13个支队,另有2个骑兵支队和1个蒙古骑兵支队。1946年东北行营制订了《东北地方武力收抚方案》(草案),规定“地方(武力)纷起‘自卫’,名目繁杂,分散脆弱……故当及时尽量收抚,加以组训……以一部补充国军”。1947年11月,吉林省保安司令部编建吉林省保安旅,刘茂源拉起的部队被编成保安第一、二、三团、蒙古骑兵营及蛟河县保安团。1948年4月1日,吉林保安旅在长春接受省保安司令部点编时,共有官兵约7300人。
  1948年5月,第一兵团司令官郑洞国奉东北行辕命令,为扩大兵力,在长春组建两个独立骑兵旅,即第一骑兵旅和第二骑兵旅。两旅各编2个团,每团4个连,每连200多人。这些官兵除从吉林师管区调来大部军官外,其余均是收编各县跑进长春的保安队、警察和地主武装,约三、四千人。新七军也收编了1个骑兵团。
  (二)征募
  按照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兵役法》规定,在抗日战争以后特别是从1946年即应实行征兵制,但由于国民党急于进行内战,军队亟需补充兵员,因此,既征兵又募兵。1946年7月,国民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长东北行营发出《东北兵员补充暂行办法》,规定“本年度东北兵员补充以召集为主,自愿募集为辅”,征集要尽先征1925年出生即21岁的壮丁,不足时可依次延伸年次。同时提出了征集和招募兵员的身体条件:
  1.体格健全无暗疾;
  2.身长145公分以上;
  3.体重45公斤以上。
  同年7月3日,东北兵员补充督导委员会临时会议决定,在6万名应召兵员总额中分配给吉林省1.5万名,吉林省接受任务后又追增到20500名,将任务分配给各县(市),分3期进行征集。“除长春及农安因虎(应为鼠)疫日期稍缓外,余均如期如数交竣”。
  长春市及长春县、九台、德惠、农安、双阳县1946年度第一、二、三期兵员征集补充统计情况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政府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
  长春市及九台等县在完成征集新兵任务的同时,又“奉命协助各部队及保安团队招募、招考”士兵7779名。详情如表①(本资料出自《吉林省1946年度工作检讨报告》和《吉林省概况统计》,原资料是1946年省府根据兵役科的报告编制的。):
  1947年2月,吉林师管区遵照东北行营命令开始征兵,所属长春和吉林团管区各征兵5000名。此时国民党军队占领区域不断缩小,征兵又是在战争期间进行的,因此中间曾两次停征,直到8、9月份后才征集到新兵8000名左右,拨交给东北行营的机械化重炮团、工兵团、装甲兵团和第三十一军、青年军二〇七师等部队。
  据1948年2月1日《长春市政府公报》第3卷25期记载:长春市1947年度征兵共分三期,第一期自4月中旬办理体格检查、抽签等手续,5月上旬召集入营,分批拨交,至7月下旬交完,共计727名。第二、三期征兵合并于7月下旬开始进行,至10月下旬拨交入营新兵908名,所欠配额692名,除以第一期的超额抵补外,尚欠615名,统由二〇七师等部队在长春招募新兵抵销。
  1947年6月,国防部准东北行营征集8万名新兵,此次征兵分两期进行,第一期征3万名,专补第六十军等6个军和空军特务旅;第二期征5万名,由行辕(同年7月17日改行营为行辕)配拨给各军及后勤部队与交通警察部队;保安团队属地方性质,自行招募25岁以上的男子补充,不列抵征额。在要征集的8万名新兵任务中,分配给吉林师管区的为1.8万名。东北行辕为补充东北保安团队,又令各师团管区在国防部规定的8万名新兵征集任务外,“遵照三十六年度东北各部队缺额征(召)补办法”的有关规定,另行征招25岁至28岁的壮丁入伍,吉林师管区受命招交8712人。其招交情况如表:
  1947年秋,东北行辕再次令吉林师管区进行秋季征兵。当时国民党战局每况愈下,地盘越来越小,整个吉林省只剩下吉林、永吉、九台、怀德、德惠、农安等几座不完整的县(市),而大批青年向解放区逃跑,壮丁越来越少,征兵无着即强行抓兵,由团管区新兵大队征兵人员把守主要交通路口,桥梁要道,遍布岗哨,白天拦截行人,甚至超过兵役法年龄的也不放过,由各新兵大队逐家搜抓未免役的在逃壮丁,由团管区派人协同保甲长,夜间到有适龄青年的家中去搜捕抓兵。师管区给长春、永吉两个团管区下令“将抓来的1千数百名壮丁,速调拨给新一军潘裕昆部下”。
  为扭转征兵、招兵、抓兵的困难局面,东北行辕召开东北役政会议,强调“必须吸取新的经验,刷新役政”。会后,吉林师管区“吸取”天津冀北师管区“创造”的“征、招并举”,“自愿”与征集相结合的经验,“改善”征兵工作,决定壮丁不愿当兵的要出40万元;“自愿”应征者给20万元安家费。为使当地士绅和地方官员等协助师团管区征招到更多的“自愿”者,师管区还制定了奖励办法,凡征招1名“自愿”入伍者,给奖金5000元;对在长春流亡失业的军官规定:凡能招到“自愿”入伍者1000名的,不但发给奖金,还可以带兵,由师管区授给少校军衔,鼓励他们“拉旗招兵”。
  由于采取了“征招并举”、抓拉买并用的手段,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仅在长春一地即“征招”到新兵8000多名,拨交给新一军。
  (三)招募“志愿兵团”
  1948年初,卫立煌到东北主持军政时,国民党军队都龟缩在几个大城市,已无兵可征,加之东北军心民心不稳,人人慌恐,士气沮丧,因而卫到职后便公开宣布“东北地区暂停止征兵,并严令部队和各省保安队,一律不得擅自抓壮丁”。2月,卫立煌发出秘令,要吉林、辽东、辽西三个师管区各招募10个“志愿兵团”,并亲自对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交待,要其将在长春近郊游窜的松北地主武装就地加以收编,编成正规部队。为此,在吉林师管区领导下,首先建立了“志愿”兵团编练处,委师管区参谋长韩云五兼任处长,下设编练科、训练科,由上校军官兼任科长。同时委任了“志愿”兵团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团的团长和独立营长。在长春、吉林两地招考具有中学以上文化程度的学生700余人,进行为期3个月的训练,毕业后委任为“志愿”兵团的尉级军官。又接管松江省党部电台的技术人员30余人,以其为骨干,招募中学文化程度的学生,办了师管区无线电干部训练班,毕业后充任“志愿”兵团尉级通讯干部。
  在征招“志愿”兵团兵员时,李寓春规定:能征招1000名新兵的,任“志愿”兵团编练委员,征招150名新兵的,任编练员,招足数额后,编练委员即任少校营长,编练员任上尉连长或排长。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共征招了6个“志愿”兵团,1个独立营,2个骑兵组(实际是旅的编制),共1万多人。4月中旬至5月1日,经东北“剿总”参谋处长和总司令卫立煌同李寓春“商谈”,将6个“志愿”兵团的全部兵员拨给新七军和六十军,改编为两个军所属6个师的补充团,即新七军一、二、三补充团和六十军四、五、六补充团。
  1948年4月27日,“中闻社”报道:长春县政府昨天下午召集各乡长开兵役会议……决定在县管辖的二十多个乡内,招募“志愿”兵团一团,由县长邹树春兼团长,由各乡长负责分赴各乡招募。这是吉林师管区和长春团管区征招“志愿”兵团的一部分,是国民党政府强制征兵失败后,又采用的另一欺骗手段。至同年6月,卫立煌申请南京政府司法院批准,又令吉林师管区司令李寓春经吉林法院进行监犯调役,尔后李派人到监狱对所有刑事犯进行思想审查和身体检查,挑选出600多人,集训20余天后,分别交给新七军和六十军。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军事志

《长春市志 军事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书分为八篇,介绍了长春市驻军体制、兵役制度、历史上的主要战事、军事训练、政治工作、后方勤务、民众武装、人民防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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