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教育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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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5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教育经费
分类号: G526
页数: 13
页码: 425-4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教育经费情况,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国家拨款、开展勤工俭学,增加预算外收入,补充教育经费、社会集资,乡(镇)统筹对教育的投入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管理机构 教育经费

内容

清末,长春府教育经费,由教育行政机关筹措。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共筹集吉平银8566两,主要来源是:(一)捐税提成吉平银3858两,占45.1%。即垧捐、车牌捐、营业税提取四成,由地方官拨给教育行政机关做办学经费;(二)劝捐吉平银3901两,占45.5%。由劝学所联合村董会同各绅士劝捐,富户捐银百两以上由地方官禀请奖励,捐银千两以上或单独出资办学者照例优奖;(三)各甲的庙产、善地收入提取三成做教育经费;(四)学田收入吉平银521两,占6.1%,长春府共有学田120垧,每垧收入25吊,除去大小租180文,垧捐160文外,其余均充教育经费;(五)学费收入吉平银286两,占3.3%,全部充做教育经费。此外,各乡村为补助本地办学经费也可就地筹款,如迎神赛会演戏收入等可由村兴学使用,官不经手。由于劝捐款比重过大,经费来源很不稳定,光绪三十四年(1908)只筹得经费2319两,宣统元年(1909年)也只筹得4357两,出现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局面。为弥补学款,长春府采取了“店栈加抽捐项”的办法,即住店的客人,每人按照店费加收一百文,其中五成归劝学所,三成归警局,二成归商会。长春府中学堂还采取售卖彩票的办法筹集办学经费。宣统二年(1910年)筹款总额增至7782两,宣统三年(1911年)达13369两,基本上解决了办学经费不足的问题。
  民国初期,长春县教育经费主要靠县财政拨款、学田收入、学生缴纳学费,同时仍很重视募捐兴学。1913年8月,吉林省令转教育部《捐资兴学褒奖条例》,鼓励私人办学。1915年长春富商王荆山捐资4万银洋兴办自强学校,受到省和中央政府的褒奖,大总统发给嘉禾奖章。1926年长春县教育经费87%靠税捐提成收入,步入了相对稳定时期,收入项目概况及所占全年度教育经费比例如表:①(《长春县志》卷四)
  长春县中学教育经费,民国初期,主要靠接管养正书院的存款生息解决,不足部分县给予一定补助。1915年改为道立以后由吉长道署从所辖十一县摊筹教育经费。1920年中学改归省属后,中学教育经费由吉林省解决。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县及伪新京特别市教育经费来源有伪政府拨款、地方自筹、收缴区村费(向群众摊派)、学费(学生缴纳)、学产收入等项。所有私立学校均由设立人自行筹办。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教育经费主要依靠政府拨款,此外还有各乡、镇、保自筹、社会捐助和收缴学费等经费来源。
  1947年长春市教育经费,8、9月份预算编列27064800元,占市政府支出总额的18.5%,10、11、12月份预算编列72195525元,占市政府支出总额的16.5%。小学校文化事业经费预算额17280000元,保学校文化事业经费预算额为4536000元,市教育经费占总预算16%。长春市预定增设保国民学校所需经费97437600元,其中:开办费29200000元;经常费62887900元,预备费5400000元。①(《长春市政府公报》1947年第二卷第十九期)1947年后,教育经费不能按时拨给,中小学教师领不到工薪,多次发起“索薪”运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为了迅速发展教育事业,贯彻“两条腿走路”的办学方针,从地方财政预算中拨给教育经费,兴办教育事业,提倡和鼓励有条件办学的厂矿、企业、机关、团体及乡镇自筹经费办学。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
  (一)国家拨款
  国家财政部门把投放教育经费列入预算,由中央拨款下达到地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自筹安排教育事业费。
  (二)开展勤工俭学,增加预算外收入,补充教育经费
  1979年至1988年10年间,勤工俭学工商农副业总收益为295759.4(千元)。用于补充教育经费137411(千元),相当于同期国拨教育经费(去掉工资)的50%左右。对发展教育事业,起了积极作用。
  (三)社会集资,乡(镇)统筹对教育的投入
  根据省政府(1985)26号文件精神,1985年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长春市集资办学方案,以市政府名义下发了长春市集资办学的补充规定。并成立社会集资办学办公室。各县(市)、区也相应地成立了教育集资管理委员会和集资办公室。1988年长春市成立教育基金会,建立了教育基金制度。集资范围是,凡在长春市内的国营省、市、区(县)、街属全民、集体企业(不含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企业和中小学勤工俭学企业)、大中专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均属缴纳集资办学资金单位。农村乡、镇(不含县镇)的集资范围,可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由各县、区自行确定。缴纳集资经费,由学生的父方单位承担,如父方单位不属于集资单位,或不在本市,以及父方依法不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由母方单位承担。学生父母双亡者,可免交集资办学经费。集资办学经费收缴标准为:企业单位职工子女,高中生每人每学年120元,初中生每人每学年100元,小学生每人每学年60元,大中专院校、科研和设计单位职工子女减半。1985年,长春市政府下发集资办学补充规定后,到1988年底市区集资达720万元。集资办学资金,全部用来发展教育事业。资金的使用范围只限于校舍的建设,教学设备的购置和教学行政费的开支。办学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长春市属县(市)、区的村办小学和联办中学的办公费、校舍维修、民办教师工资、桌凳的购置都由乡(镇)、村政府统筹解决。工矿、企业、机关、团体所办的学校,一切经费由举办单位自己承担。
  (四)缴纳学杂费
  长春市中小学生每年缴纳的学杂费,约五至七百万元,由学校上缴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区)财政,百分之九十做为教育经费,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教育经费的紧张状况。
  二、经费使用
  清末废科举,兴学堂,初等教育由私办改为官办。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长春府劝学所多方筹集的教育经费8566两吉平银。主要用于开班设校,添置桌椅设备,需用浩繁。经常性办公经费严重不足。光绪三十四年以后,因募捐收入锐减,小学堂和识字学塾逐步发展,占用教育经费较多,以致教育经费经常处于入不敷出,寅吃卯粮的状态。
  民国初期,长春县劝学所的主管业务范围继续扩大,除城乡小学外,又增加两所职业学校。师资培训、社会教育、报社的经费也由教育经费支出。1913年6月统计,上年度亏空教育经费19427元。当年支出:劝学所、讲习所、通俗教育社、晓钟日报、县立小学、商业、工业学校及其他41所小学的经费51835元;拨付教育款1066元;还银行1497元。年度终决算尚亏42872元,亏额比上年又有增加。这种年年经费超支的情况直到1924年才有所好转,1926年基本达到收支平衡。1926年长春县教育经费支出情况是:教育局经费8756元,董事会旅费216元,教育委员经费3456元,留学费1663元,讲习所经费3040元,城区小学经费11424元,女子职业班经费9640元,各乡区小学经费4542元,私立小学补助费600元,平民教育费300元,学校开班费300元,预备费500元,临时费200元,建筑费1450元,总计支出46087元。
  1919年至1930年历年教育经费支出情况:1919年18394元,1920年80141元,1921年46697元,1922年56077元,1923年59921元,1924年85503元,1925年84503元,1926年100003元,1927年100004元,1928年100004元,1929年110113元,1930年120388元。
  东北沦陷时期,教育经费统由伪政府拨付,当年决算,基本解决了教育经费入不敷出的问题。1932年伪新京特别市教育经费支出情况是:伪市公署教育科职雇员工资及需用费支出额为11102元;市立19所小学支出额42759元;图书馆及民众学校各一处支出额2259元。教育经费实际支出56120元,余3486元。1935年全市小学的全年支出包括薪金、补贴、旅费、杂费、修缮费、建筑费等共455828元,余284元。
  东北沦陷时期,私立中小学占相当大的比重。从公、私立中小学经费支出情况看,伪新京特别市1936年公立中学经费16515元,私立中学经费6400元,占公立中学的38%以上;公立小学经费133353元,私立小学经费18066元,占公立小学的13%以上。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长春市政府教育经费支出使用情况统计如下表:①(《长春市政府公报》1947年第二卷第十九期)
  长春解放四十年来,由于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尽管教育经费经常占到长春市财政支出的20%以上,但教育经费仍始终处于紧张状态。
  三、经费管理
  清末时期,长春府教育经费由劝学所负责管理。劝捐收入及垧捐由乡学董会同乡约、甲长收缴,上交劝学所再行核发,以便统算而免参差。各甲庙产、善地统提三成,充本甲学堂经费,由各甲自行管理,官不经手。
  民国时期,教育经费主要是靠地方收缴的垧捐、营业税、粮米捐、商会津贴来解决。经费管理主要是县统一收缴捐税,再由县拨给教育部门使用,不足部分由各区、乡自筹、自管。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城区中小学教育经费由伪新京特别市政府拨款。长春县的官立小学从县财政中拨一部分;另从各区村街费中抽取一部分予以补贴。所有私立学校(包括私塾、私立小学)由设立人自行筹办,经费自行管理。
  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长春市教育经费主要是政府拨款,经费由市统一管理。各乡、镇、保自筹的经费由自筹部门自行管理。
  1948年长春解放后,长春市把教育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内,按月下拨给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人数、班级数、学生数以及基本建设所需要资金,下拨给学校。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密切联系,通力协作,以教育部门为主,共同管理教育经费。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制定教育经费预算,经县(区)财政部门核准后,按月下拨。“文化大革命”期间,县教育主管单位核定预算后,将经费拨给“公社教育革命办公室”,再转发给公社所属学校。
  长春市从1985年开始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划分收支,分级包干”财政体制的通知》精神,长春市财政部门年初一次把经费全额下拨给教育行政部门。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年初把指标全额下拨给市直属校和教辅单位,按月拨款,实行层层包干的管理制度。同年各县、区也实行“全额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一年一度”的包干办法。县(市)区财政年初一次全额下拨给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财政所。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只管直属学校的经费。乡(镇)学校经费由财政所管理。
  学校勤工俭学收益由学校管理使用。1979年4月6日长春市教育局、财政局为了加强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有计划地,合理地使用生产资金和勤工俭学收益,批转了《长春市校办工业公司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收益分配比例如下:用于发展生产和设备更新为50%;用于办学开支和师生福利为45%,上缴利润5%。上缴办法:市直校办工厂5%上缴市校办公司;县区校办工厂5%上缴县(区)校办公司,由县(区)校办公司按比例上缴市校办公司,由市校办公司按比例上缴省校办公司,逐级地完成上缴任务。校办工厂及农副业收益给办学开支和师生福利的45%,可按季度预拨给学校使用,年末决算,多退少补,以保证资金正常周转,合理使用。
  社会集资,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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