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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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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5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管理体制
分类号:
G526
页数:
6
页码:
420-4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教育管理体制情况,分别记述了清末到民国时期、东北沦陷时期、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等。
关键词:
长春市
管理机构
教育管理
内容
一、清末到民国时期
清嘉庆五年(1800年)长春建厅时,境内只有少量私塾,多系山东苦寒士子,随移民而来,“有屋容膝即可设馆,讲习书算。”私塾纯系民间自办,官府很少过问,也无统计数字。直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长春厅设劝学所后,才开始对私塾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改良,并成立私塾改良学会,对私塾塾师进行考试甄别。
同治十一年(1872年)长春士绅朱琛等捐建学宫,创办长春厅学(后改为长春府学)。同年在学宫西偏设学署,厅学教师由学署教官兼充,经费由地方公款拨付,并受地方长官领导。光绪十年(1884年),长春建养正书院,系绅民捐款筹建,办学经费由捐款利息解决。按《长春厅养正书院章程》规定,书院举办事宜,“官揽其纲,绅理其目”。光绪十一年(1885年),长春厅在同善堂内建义学,后因经费不敷,归书院兼办。书院和义学在大政方针方面均归地方长官领导。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下令废停科举制度,兴办新式学堂以后,长春府陆续办起一批官立小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还办起一所中学堂。此间,还有士绅办的私立小学堂,回民办的清真小学堂,俄国人、日本人办的铁路员工子女小学校和教会办的女子小学堂等。其中除官立中小学堂由劝学所领导和管理之外,其余都由办学单位自行管理,劝学所对私立学校负认许、监督、业务领导之责。外国人办的学校,完全由外国人领导和管理。即俄国人办的学校归中东铁路公司领导和管理,日本人办的学校归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领导和管理。此外,宣统年间,长春还有识字学塾,工艺教养所等社会教育机构,均由劝学所领导和管理,工艺教养所经费由慈善事业捐款充当。
民国时期,长春各类学校均有较大发展,但管理体制并无明显变化,基本上仍然沿袭清末办法,谁办学谁管理。长春县劝学所(1924年4月以后为教育局)除了领导管理县立中小学之外,只对私立学校负有认许、监督和业务领导的责任。长春县立中学,原来由县劝学所领导和管理。1915年改为吉长道立中学后,交吉长道领导和管理,经费由道属各县摊筹解决。1920年该校又改为吉林省立第二中学,由吉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1922年长春富商王荆山捐资创办私立自强初级中学,人员、经费均由办学人自已负责,县劝学所只负责业务方面的监督和领导。1924年商埠地建商埠初级中学,由开埠局领导和管理。1928年建立的东省特区立第七中学,1929年建立的扶轮中学,分别由东省特区教育厅和吉长吉敦铁路局领导和管理。1925年以后,榆树、农安、德惠、双阳各县都办起初中,长春县还办起一所女子中学,这些县立中学,都分别归各县教育局领导和管理。
小学的领导和管理大体与中学相同。只是1919年,吉林省教育厅在长春建立义务教育模范区后,将长春城区19所小学划归吉林省教育厅设立的长春城区义务教育事务所领导和管理,经费亦由教育厅拨付。其余城乡小学仍由长春县劝学所领导和管理。商埠地小学归开埠局领导和管理。私立小学、教会小学的人员、经费由办学单位和办学人负责,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的监督和领导。日本人办的各种学校均归南满铁道株式会社领导和管理。
民国时期,长春只有一所师范学校,最初是长春县立初级师范学校,归县领导,1915年改为吉长道立师范学校,归吉长道领导和管理。1920年改为省立第二师范学校,归吉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乙种职业学校附在县立小学里,归县教育部门领导和管理,做为社会教育的半日学校,也归县劝学所和教育局领导和管理。
二、东北沦陷时期
1932年,伪满洲国成立后,长春城区有伪吉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的省立第二师范学校(后迁往吉林市)、省立长春两级中学、宽城子两级中学;伪新京特别市教育科领导和管理的有:市立女子中学、长春城区的两级小学、初级小学。基督教会办的萃文女子中学,由教会管理,伪市教育科实行业务领导,私立小学由办学人管理,伪市教育科负责监督和业务领导。长春乡区学校仍由长春县管理。
1938年伪满实行“新学制”,中学改为国民高等学校,省立中学和萃文女子中学均改为市立国高。1945年伪新京特别市有公立国高5所,私立国高5所,日本中学8所,另有师道学校、美术学院、语学院各1所。公立小学31所,私立小学8所,日本小学11所。伪文教科除直接领导公立中、小学校和“新京师道学校”、美术学院、语学院外,对私立学校负认许、监督和业务领导之责。日本人办的中小学校,最初由“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领导和管理。
1937年以后,归日本大使馆教务部领导和管理。1939年教务部改设于关东局内。
三、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
1945年东北光复后,东北民主联军一度解放长春,但为时较短,直到1948年10月,长春最后解放以前,基本上是在国民党政府统治之下。据1946年12月统计,长春市区共有中等学校13所,其中省立4所,由吉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市立2所,由市教育局领导和管理。私立1所,由董事会管理,市教育局进行业务领导。还有松北联立中学6所,从第一到第六中学,分别由驻在长春的兴安、合江、嫩江、黑龙江、松江省政府教育厅和哈尔滨市政府教育局领导和管理。1948年3月,松北联中解散,18岁以上的编入青年训导班,其余的合并为青年中学。到1948年5月,长春解放前夕,长春市区共有中等学校13所,其中有吉林省教育厅领导和管理的省立高中、高级工科职业学校、省立一中、二中、女中等5所;有长春市政府教育局领导和管理的市立一中、二中、女中、师范学校和助产士学校等5所;有国民党政府教育部直接领导的青年训导班;东北行辕领导和管理的青年中学;还有一所蒙旗中学,由驻长兴安省政府教育厅领导和管理。
1947年长春市区共有小学102所,其中市立79所,保立14所,私立9所。市立小学由市教育局领导和管理,保立由保公所管理,私立由办学人管理,市教育局实行业务领导。
四、长春解放以后
1.从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以前,中小学、幼儿园的管理,基本上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从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城区中学和小学由市领导和管理,郊区小学由区管理。五县中学由省管理,小学由县管理。
以后随着学校数量和类型的不断增加,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以前逐步实现了由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县(区)、社和办学单位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即师范学校、市区中学、市属中专、职业学校、重点小学、盲哑学校、实验幼儿园、市直机关干部业余文化学校等由市教育局直接领导和管理;机关,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私人办的各种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方针政策、教学业务领导。人员、经费和基建设备等行政工作,由办学单位负责管理。
城区各级各类学校(园)中,除市直接管理者外,均由所在各区管理。民办中学由区管理,街道办的幼儿园由街道办事处管理。部、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教育厅管理。但这中间也有过某些变动,如1959年,市内中学一度下放给区管理。1962年又调回市直接领导。
县管理全县国家办的全日制中学、师范学校和一些基础较好的小学、实验性的幼儿园和县办其他教育事业。县属人民公社管理社内农业中学和一般小学,大队管理自办的小学和幼儿园。
2.从1966年5月到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期间,隶属关系变动频繁,管理体制比较混乱。1968年中、小学复课后,在批判“条条专政”,强调“块块领导”的思潮影响下,省实验中学、师大附中和省六一小学,七一学校,全部移交市管。同年11月,市革委会又决定将市属中学和重点小学一律下放到区。1969年,又将区属小学下放到街道办事处管理。1970年,各县中学也下放到公社(镇),小学下放到大队管理。1973年4月,市革委会又决定将市内79所区属中学及重点小学收归市管,实行划片领导。1974年农村公社(镇)所属中学也收归县管。1975年4月,在全国性“反回潮”的浪潮中,市内中学,除朝鲜族中学、五中、六十一中和实验学校留归市管外,其余75所中学再次下放到区。
3.从1976年10月到1988年末,中小学的管理体制,逐步恢复了“文化大革命”前的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省实验中学,师大附中又改归省管理。1983年6月,中共长春市委发出《关于改变城区普通高中、完中、中专管理体制的通知》,决定普通高中、完中、中专和综合性高中归市教育局直接管理;职业中学、初级中学和小学归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1985年以后,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从有利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有利于发展和提高职业技术教育出发,经过调整改革,逐步形成了下面的管理体制:
(1)农村普通教育实行县、乡两级管理体制。即乡(镇)管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乡办职业中学;县管高中、完中(有的县还管少数初中)、职业学校、特种教育学校和实验性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由县(郊区)按规定下拨给乡(镇)和学校包干使用。小学中心校和初中的书记校长由乡(镇)党委提名,征求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乡(镇)党委或政府任免。村小校长由乡(镇)政府任免。高中(完中)、进修学校、特种教育学校、实验学校的书记、校长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核,由县委或县政府任免。初中和小学教师在乡内学校间调动,由乡政府批准,出乡和出系统,须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民办教师的业务考核,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城区普通中学实行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即市管高中、少数实验性学校(园)、特种教育学校、师范学校和教育学院以及部分职业技术学校。并对各系统业务部门办的职业技术学校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和业务指导,制定地方办学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县、区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验收。定期检查所属各级各类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的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各区负责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办好小学、初中和教师进修学校,并指导所属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教学计划,在省、市事业发展规划指导下,制定本区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所属学校进行教育改革,总结推广经验等。但涉及到学制、教学计划、教材改革等重大改革方案的审批权,学校的撤、并、转、迁和校舍、运动场地以及学校合法使用的土地移作他用的审批权等,仍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市政府统一掌管。中小学、职业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由市统一管理,经费一次下拨,包干使用。初中、小学教师在区内调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出区和系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厂矿企事业单位办的小学、初中、高中、职业技术学校,均由办学单位管理。
(3)职业技术学校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企业和业务部门办的归口管理。企业和教育部门合办的两家共管,各负其责。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业技术教育的设校布点、专业设置、发展计划的统一规划;负责内外协调和业务指导。
成人教育,解放初期由市总工会、市教育局共管。1950年4月成立长春市职工教育委员会,1952年8月成立扫盲运动委员会,分别管理工农教育工作。1953年在市文教委员会办公室设干部文化教育科,管理干部文化教育工作。1955年市文教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在市教育局设工农业余教育处,处下设农民、职工、干部教育三个科,把成人教育统管起来。1981年12月,长春市工农教育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成人教育由市教育局划出,交该委员会管理。1988年3月,长春市教育委员会成立后,又交回市教育委员会管理。县、区教育局设工农业余教育科(股),乡、镇设业余教育助理。同时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企事业单位也设有专门机构或专职干部,管理本单位或本部门的职工教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口管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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