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学生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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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4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学生
分类号: G718.1
页数: 3
页码: 335-3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技工教育学生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招生、毕业与分配、待遇等。
关键词: 技工教育 长春市 学生

内容

一、招生
  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是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进行的。1953年技工学校是培养三级以下技术工人,学制一般不足2年。1956年改为培养四级和五级技术工人,招收高小毕业生,学制为2年。1962年规定培养全面发展的中级技术工人,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改为3年。1978年以后,为适应新时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学制定为3年,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定为2年。1985年国家劳动人事部规定技工学校皆招初中毕业生,学制定为3年。
  长春市各类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市劳动局统一管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招生对象是城镇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15到20周岁,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末婚青年。技工学校招生的政治审查和体格检查,从1981年起执行国家劳动总局制定的《技工学校录取新生政治审查工作意见》和《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为保证技工学校的生源质量,长春市实行技工学校单独命题考试录取新生的办法。1984年以后,按省批示精神,长春市实行“统一考试,分报志愿,分别录取”的办法。即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分别报考,报技工学校属职业学校一类,不能同时兼报普通高中。这一办法,既有利于改善职业学校的生源质量,又有利于建立初中毕业生的分流培养制度。为了鼓励厂矿企业办学,按中央规定,允许企业办的技工学校招收部分企业的职工子女(内招)。吉林省地质技工学校,因专业性质特殊,全部招收初中毕业的应届和历届地质职工子女,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办法。
  学生入学后按1980年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技工学校学生守则》、《关于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各校都要求学生自觉遵守纪律,在思想、学习、身体等方面都得到发展;并对学生的入学注册、休学与复学、退学与转学、升级留级与毕业、奖励与处分等都有具体的规定,使学生有章可循,努力成为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毕业与分配
  技工学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经毕业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成绩考核,有两门以上文化、技术理论课不及格或一门生产实习课不及格,给予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为结业生,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为肄业生,发给肄业证书,并注明学业情况。毕业生经过统一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5分,非统一考试各科成绩均不低于80分,操行成绩为甲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发给优秀毕业证书。优秀毕业生不超过毕业生总数的百分之五。
  技工学校一直实行计划招生统一分配的办法。按哪来哪去、谁招生谁录用的原则分配毕业生。教办技工学校的毕业生,由市、县劳动局统一分配到专业对口的用人单位,或联合办学的工厂、企事业单位。
  毕业生因病不能参加分配工作的,按休学处理,病愈后,经主管部门批准再分配工作。休学期满病未愈者,取消保留的学籍,不再负责分配工作,将有关材料转交给居住地区。对结业生和肄业生不负责分配工作。
  三、待遇
  经过统一考试各科成绩及格,操行成绩及格准予毕业的学生,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一般为全民固定工。工资待遇为新二级工,试用一年期满后,转为三级工。优秀毕业生则享受三级工工资待遇,转正后定为四级工。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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