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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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24
颗粒名称: 第七节 教师
分类号: G655
页数: 4
页码: 274-27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师范教师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任用、管理、考核、评级等。
关键词: 师范教育 长春市 教师

内容

一、任用、管理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堂设“监督、教员、副教员、监学”等各项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通过“邀请选聘”或“甄别录用”。少数由提学使司加派。民国初期,1916年1月《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82条规定:“省立师范学校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由校长任用,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县立师范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由校长任用,但须呈请县行政长官转报省行政长官。“师范学校教员的条件必须合于下列规定资格之一者:(一)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本科毕业者;(二)国内师范大学,大学本科、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三)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后,有二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四)曾任师范学校教员五年以上,经督学视察认为成绩优良者;(五)有价值之专门著述发表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把师范教育作为奴化教育的重心,认为“教师之素质如何,足能左右一国文教之盛衰”,所以“新京师道学校”的师资除从中学选拔少数资历较高教师充任外,大部分是从师道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派。教师的文化素质是比较高的。1945年长春光复后,长春市对师范学校的教师基本上全部留用。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第46条规定:“师范学校教职员除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外,均由校长聘任,报请省、市教育厅、局备案”。实际这条规定在长春市并没有付诸实施,教职员仍然是由教育局选派。同年6月,建立长春市初级师范学校,长春市教育局十分重视这所学校的领导和师资质量。局长亲自动员,从全市各中学抽调一批模范教师、优秀班主任充实到师范学校任教,从政治和业务上加强了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1954年2月,吉林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管理范围规定:“全省优秀教师由教育厅管理,省直各校、各中学、师范教师由教育厅调配,采用教员(包括代课)须由学校审核提出意见报教育厅批复”。1958年6月省文教会议上决定:全省中学、师范学校均下放到市县负责领导。这时,除长春师范外,各县师范学校也归县领导,教师易地调转的批准权,也一律下放到各县。因此,师范教师流动较大。1959年8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等和初等学校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中指出:凡抽调教师,高中(包括师范)须经省教育厅批准。1958年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为解决初中教师来源问题,在长春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春师范专科学校,把一大批骨干教师调到长春师专任教。1962年长春师专交省,这批骨干教师也被带走。“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师范学校师资流动比较大,有些教师回到原籍,有的到高等院校,也有些到重点中学任教,削弱了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长春市贯彻执行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调离教育系统工作的教师,进行严格控制,加强了管理,保证师范教师队伍的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师范教师队伍建设比较重视。1980年6月在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对教师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二、要认真研究和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三、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能为人师表。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第43条对师范教师的要求是:教好功课,爱护学生,以身做则,并在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这个要求,长春市着手加强和恢复师范师资队伍建设,除从各中学抽调一批骨干教师充实师范教师队伍外,还有计划地每年从高等师范院校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师范任教。1981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增设长春师范学院等3所高等学校的通知》,决定在长春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长春师范学院,归省领导。这样,又把长春师范学校的骨干教师转到长春师范学院。前后两次从长春师范学校调走90多名骨干教师,严重削弱了长春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加之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的影响,各县也先后从师范学校中抽调骨干教师到重点中学任教。这就严重削弱了师范学校的“母机”作用。1983年7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调动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合格教师外流,不合格教师调入进行了严格控制。
  二、考核、评级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师范学校教师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种。正教员须“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或优等,及游学外洋寻常师范毕业得有优等文凭及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须“优级师范毕业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具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选。”民国期间,《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规定,师范学校教员之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决定之;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分为正教员、副教员、专任教员、兼任教员。1914年吉林巡抚使公署制定《吉林省教员暂行义务规则》共12条,对教员之责任,各项工作要求均有规定,用以考核教师。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吉林省教育厅发布《吉林省评定中小学成绩办法》(包括师范),对教师的规定是:“成绩卓著为各校楷模者得予以记升”,“毫无成绩者得予以停职”,“成绩显著者得予以记功”,“成绩低减者得予以申诫”。在教师中分为教谕、教导、教辅。在教谕、教导中又分为荐任、委任几个等级。1945年8月,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对教员进行甄审登记。甄审合格,方准任教。
  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对教师的考核,先遵循1949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文教部发布的《东北区中小学教师暂行服务条例(草案)》,后又执行中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各师范学校普遍建立民主鉴定制度,学校领导通过民主鉴定考核教师。1952年暑期,在师范和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思想改造运动,对教师进行一次政治教育与考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整顿和培训中小学教师工作的意见》(包括师范),要求各级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从中小学抽调骨干教师做其他工作。也不得把不适合作教师工作的人往中小学“甩包袱”。1983年1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教师政治思想、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考核。同年3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评分办法实施细则》,从教师所必须掌握的业务能力的几个方面用量化手段记录评分,使教师考核工作更加完善。
  1981年开始,在中等师范学校教师中进行了职称评定,分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个等级。在全市师范学校教师中共评定出副教授4人,讲师43人。1988年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把师范学校教师职称由过去的副教授、讲师、教员,见习教员四个等级改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四个等级。师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是在省教委和市人事部门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市教委成立了职称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组成高评委、中评委、初评委。层层把关,层层评议,层层审批。在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中评出高级讲师3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3%,讲师12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9.8%,助理讲师9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1.1%,教员4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7.8%。在全市305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有191人,占总数的62.62%,具有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及本专科肄业二年以上的76人,占总数的24.92%;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未满两年的有5人,占总数的1.64%。中专、高中毕业的33人,占总数的10.82%。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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