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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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23
颗粒名称: 第六节 学生
分类号: G655
页数: 4
页码: 271-274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师范教育学生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招生、成绩考核、毕业服务等。
关键词: 师范教育 长春市 学生

内容

一、招生
  清末,长春师范学堂的招生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州县选送,由学堂随其资质高下,分别编入初等、预备各科;二是由学堂招考,合格者录取。完全科生须年在18年岁以上25岁以下者。简易科生须年在25岁以上30岁以下者。须取品行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
  民国时期,师范学校本科招生的报考条件为品端体健,并在初中毕业者。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博物。师范讲习科的报考条件为高小毕业或曾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具有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历史、地理。为保证师范新生质量,吉林省教育厅曾于1931年8月发出通令:“省立中师各校嗣后招生,于试验入学之始,务一律采取严格主义,宁缺勿滥,不但学力不足者照章不录,其操行恶劣被他校所开除者,亦应概予摈斥……凡吉长省立中师各校定期举行招生试验时,须先将考试日期呈报本厅,其他科由校命题,惟国文一科由厅派员命题考试阅卷,国文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师道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一律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师范讲习科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均为国文、算术、“建国精神”、日语。1938年“新学制”实行后,师道学校本科招收国民高等学校三年修了者,1941年改为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师道特修科招收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由市、县考试,保送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年龄在17—24周岁,初师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年龄在15—20周岁,均男女兼收。为了保证师范学校新生质量,长春市教育局按照1952年《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招收学生须经考试合格方得入学。但对初级中学毕业生成绩优秀者,按一定的比例保送免试升入师范学校。同时,对工农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年龄和入学资格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962年6月吉林省教育厅通知规定:“今年全省师范学校招生采取选送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初级中学按照条件,选送学生报名,选送名额比招生指标多一倍,经考试后择优录取”。1964年根据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行笔试、面试和体检综合铨衡录取的办法。除笔试成绩外,凡品德不端或有口吃、重听、麻面、畸形、五官不端正等生理缺陷者不予录取。“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取消了招生考试制度,改为推荐选送。年龄放宽到20岁。从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经过劳动锻炼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实行推荐入学。1977年中等师范学校恢复了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以后,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毕业生和插队知识青年,并开始招收一部分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确能坚持学习的民办小学教师,教令在3年以上,年龄可以放宽到25周岁。招收的民办教师也要经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面试,从中择优录取。对省、市、县(区)优秀教师给予适当照顾。1981年根据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精神,重新明确了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一律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新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九台、农安、榆树三个师范学校除招收初中毕业生外,继续招收高中毕业的民师班)。师范学校的招生办法采取同普通中学统一招生,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分别填报志愿,提前录取的办法。考试科目有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为了突出师范特点,保证师范新生质量,除文化课考试外,还加试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四科并进行面试和体格检查。经过面试和体检,对于口吃、重听、高度近视、五官不正、身体畸形等生理缺陷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成绩考核
  清末,对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成绩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国文、数学、体育、操行四科成绩中的一科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民国时期,《师范学校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师范学校学生成绩,分学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四项”。
  考查学生成绩分为日常考查、临时考查、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四种。东北沦陷时期,规定师道学生的成绩为学业成绩、实习成绩、操行成绩三项,其中一项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精神,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实习成绩、操行成绩三项。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毕业成绩,由各科任课教师评定;实习成绩,由指导实习教师商同附属小学(包括承担实习任务的小学)的校长和师范学校承担实习任务的有关教师共同负责评定,对学生的实习效果、工作能力做出综合评语;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共同评定,经校长批准后,与学生本人见面。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操行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各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学科不满三科,准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仍有两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经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其升级或留级。毕业成绩与学年成绩处理方法相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只准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
  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奖惩办法,1981年《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对学品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均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为了鼓励和表彰优秀学生,长春市幼儿师范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制度。对于不遵守校规,违犯法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须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耐心说服,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过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以后,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三、毕业服务
  清末《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学生毕业后,“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本科暂定为6年。简易科3年”。
  民国时期,1912年《师范学校令》对师范学生的待遇和毕业后服务年限的规定与清朝大致相同。只是在待遇方面对清寒优秀师范生实行奖学金办法。
  以后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对毕业生的服务年限由过去的6年一律改为3年。并在《服务期限内之师范生各行政机关无庸录用》文件中指出,“凡在服务期限以内之师范生,应请各部院局无庸录用,俾得尽心服务,以符定章”。对不能按章服务的,应缴回在校期间所需学习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东北沦陷时期对师范学生不征收授业费并补给学费。1941年《师道教育令》规定师道学校毕业者自领到毕业证书之日起,相当于修业年限或修业期间一倍半之期间有服务教师之义务,但对于修业年限为1年者期间为2年,对于修业期间6个月者期间为1年。对“无正当理由不从事教职时,或受惩或免职等得令其偿还在学中所支领出公费及授业费之全部或一部”①(长春市图书馆•卷宗号DB.050.1—64)。毕业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配。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1977年以前每生每月12元,1978年以后,每生每月18元5角,每年按12个月支给,假期照发。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人事部门共同商定分配计划,派遣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需缺情况,将毕业生分派到小学或幼儿园任教,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录用师范毕业生。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3年。对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可以保送到高等师范学校,继续深造。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对不顾国家需要,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经长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
  为做好毕业分配工作,各校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毕业生树立献身教育,服从分配,到艰苦地方去的思想。实行计划分配,择优分配。对获得优秀毕业证书的学生和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可在分配计划内优先选择地点和单位。实行供需见面,分配计划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实行群众监督,保证公平合理。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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