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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师范教育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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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1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师范教育
分类号:
G659.2
页数:
41
页码:
238-278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师范教育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沿革、培养目标与学制、教学、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实习、学生等。
关键词:
师范教育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沿革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在长春府中学堂附设一个简易师范班,有学生38人。宣统二年(1910年)改为初级师范班,仍设在中学堂内,同年,农安县也筹建了一所初级师范,设简易科一个班。
1914年,在初级师范班的基础上成立长春县立师范学校(初师)。1915年吉长道尹委教育科租赁永衡官银钱号房宇一所(地址在西三道街双桥外),改作校舍,成立吉长道立师范学校,将长春、农安两所初级师范合并到这所师范学校,共有学生88人。所需经费由吉长道属11个县摊派解决。第一任校长为曾沛霖。1920年5月,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区划的规定,将吉长道立师范学校改为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担负长春、农安、德惠、长岭、扶余、伊通六个县的师资培养任务①(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6—7—234)。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是一所具有革命传统的学校,曾被誉为长春革命运动的大本营。吉林二师当时入学的学生多为贫寒子弟。这里聚集着一批从北京和南方来的进步教师,如共产党员楚图南(现民盟中央名誉主席)、恽代贤(恽代英的弟弟)等。他们来校后,把《新青年》、《奔流》等进步书刊带进学校,对青年学生产生了巨大影响。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不久,省立第二师范学校便于5月27日联合省立二中学生首先发起了“提倡国货,挽救危亡”的爱国运动。同年6月6日,省立第二师范师生又举行了全校性罢课,推动了革命运动的开展。1924年中国共产党二道沟邮电支局地下交通站建立不久,便发展了二师学生韩守本、肖丹峰等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建立了二师通讯站,在革命运动中起到了领导作用。
1930年5月,经吉林省教育厅以第930号指令批准,成立长春县立女子师范讲习所,附设在县立女子小学院内,有学生58人,三年毕业,校长孙振芳。①(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10—2—161)
东北沦陷后,吉林二师一度被迫停课。1932年学校复课。伪吉林省长公署教育厅委徐鸿泽为该校校长。1935年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与吉林省立第一师范学校合并,迁往吉林市改称吉林师范学校。另在长春设立吉林省立长春师范学校,有学生154人,教员11人,校长张寿昌。1937年5月,伪文教部公布了《师道教育令》,将以前的师范学校,改为师道学校。1939年1月成立“新京特别市国民师资养成所”,招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一年,毕业两期,每期一个班。1941年1月改为“新京特别市师道学校”,每年招生两个班,本科班招收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特修科班招收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学制二年。1942年伪长春县政府创办一所培养小学师资的长春县师道讲习所,共办三期,培养小学教师150人。②(吉林省档案馆1、19、25—2)1943年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成立“新京特别市立师道学校”,有4个班,学生174人,教职员25人。附设在“新京特别市立第二国民高等学校”里,分为本科和特修科。本科招收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一年(国民高等学校三年级肄业生考入者,在校学习2年)后,到国民优级学校任教;特修科招收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在校学习2年后,到国民学校任教。女子师道科没有单独设校,而是附设在“新京特别市立第一女子国民高等学校”内。女子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志愿做小学教师者继续学习一年毕业后,到国民优级学校任教。
1945年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将“新京特别市立师道学校”改为长春师范学校,有学生300人,教员48人,校长为关贵禄。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同年11月,长春特别市政府教育局接管长春师范学校。新中国成立以后,随着初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师范教育也相应有所发展。1950年榆树县最早成立初级师范学校。1952年,鉴于当时长春师范学校由省直接领导,长春市又成立1所初级师范学校和1所短期师训班。同年又有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四县也相继成立了初级师范学校。1953年,长春、农安、九台、双阳4所初级师范撤销(学生并入长春师范)。1955年以后,榆树、德惠两所初级师范相继改为中级师范学校。1957年德惠师范撤销,学生并入四平师范。1958年在“大跃进”的浪潮中,长春市所属10个县区都办起了师范学校(德惠县为师专)。当年,长春师范、九台师范、农安师范在原来中等师范的基础上办起师范专科学校(农安师专一度并入农安大学)。后因师资和设备都不具备条件,翌年,除长春师专外又相继恢复为中等师范学校。同时撤销了市内5个区的师范学校。1962年,根据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长春师范专科学校交省,中师部恢复为长春师范学校,并撤销了德惠、农安等2所师范学校。1964年11月九台师范实行半工半读。
“文化大革命”初期,长春市的中等师范教育遭到严重破坏。各县师范学校的校舍先后被部队占用,只有长春师范能继续招生,各县师范学校除承担一些短期培训任务外,完全处于瘫痪状态。1971年德惠、农安两所师范恢复,1972年开始招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中等师范教育得到了恢复和发展。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和《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使师范教育逐步走上了正轨。1981年,为适应中学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省统一部署,又在长春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长春师范学院,将长春师范的教师和教学设备一分为二,一部分划归长春师范学院,一部分留给长春师范学校。几经变迁,长春师范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受到很大削弱。1982年,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中等师范教育的指示精神,长春市保留了长春、榆树、农安、九台4所师范学校,撤销了德惠、双阳两所师范学校。德惠、双阳、郊区的小学师资分别由榆树、农安、九台3所师范负责培养,定额下达招生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1984年,按省教委的统一规划,长春师范又改为长春幼儿师范学校,每年幼师招4个班,中师招2个班。1987年,在九台师范增设一个特殊教育班,培养聋哑、弱智教育师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都十分重视师范教育事业,教育行政部门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中等师范学校进行了重点装备。从1983年到1988年的6年间,先后为长春、榆树、农安、九台4所师范学校各新建了一所现代化的教学楼,扩建了宿舍和食堂。各校都设有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音乐教室和琴房。长春师范还设有舞蹈教室。从学校房舍布局到教学设施都好于普通高中。这就为办好长春市中等师范教育奠定了基础。
第二节 培养目标与学制
光绪二十九年(1903)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级师范学堂,以习普通学外,并讲明教授管理之法为宗旨,以全国人民识字日多为成效”。同年颁行的《癸卯学制》规定:初级师范学堂的入学资格为高等小学毕业生,修业年限为完全科5年,简易科1年。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颁布《女子师范学堂令》规定:女子师范学堂“以养成女子小学堂教习,并讲习保育幼儿方法,期于有补家计,有益家庭教育为宗旨。”修业年限为4年。
1912年民国政府颁布新学制,规定“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为目的,女子师范学校以造就小学教员及蒙养院保姆为目的”。民国初年,师范学校的学制与清朝大致相同,仍分为两级,第一级为高等师范学校,即优级师范学堂的改称;第二级为师范学校,即初级师范学堂的改称。师范学校学生的入学资格为高级小学毕业生,修业年限为5年。预科1年,本科4年。女子师范学校的修业年限也改为5年。1924年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学制改为6年,分前后期,各为三年毕业,按文科、理科、艺术三组授课。1929年公布的《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第五条规定:“师范教育为实现三民主义的国民教育之本源,必须以最适宜之科学教育及最严格之身心训练,养成一般国民道德上、学术上最健全之师资为主要任务,于可能范围内,使其独立设置,并尽量发展乡村师范教育”。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8月24日公布的《师范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的教育宗旨是“注重实践躬行,涵养德性,传习知识及技能并锻炼身体,造就国民师表之人才。”1937年5月颁布的《师道教育令》规定:“师道学校应以养成国民优级学校、国民学校及国民学舍之教师为目的而施师道教育”。“新京特别市立师道学校”,本科招收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修业年限为一年,特修科招收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修业年限为2年。
1945年8月,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间较短,对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制并没有什么新的明文规定。只是把过去的师道学校改为师范学校,修业年限改为3年,仍然培养小学教师。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明确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的知识、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1956年3月,教育部又制定了《师范学校规程》,对中等师范学校的性质、任务、培养目标做了明确规定,与1952年规定的教育宗旨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学制仍为3年,招收初中毕业生。“文化大革命”期间,中等师范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制完全被打乱,为应付普通中学膨胀发展的急需,从1972年开始,长春市的中等师范学校先后改为培养初中师资的学校,招收4年制中学毕业生,分科学习,设语文、数学、物理、化学、政治、外语、音乐、体育、美术等9个专业,2年毕业。除长春师范外,其他5所师范学校的毕业生都到初级中学任教(这种分科学习班一直延续到1980年)。1975年8月,吉林省教育厅下达了吉教发(1975)24号文件,即《吉林省师范教育革命座谈会纪要》。《纪要》提出“彻底改造旧师范”,“实行三个三分之一的教学制度”。即学习理论、学习社会、学习专业课,各约占教学活动总量的三分之一。这就完全背离了师范学校的培养师资的办学宗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8月颁布了《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同时又发出《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重申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儿师范学校)是培养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中等专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和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社会主义觉悟、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共产主义道德品质,从事小学或幼儿教育工作必备的文化与专业知识、技能,热爱儿童,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身体健康的小学和幼儿园师资”。学制定为3年或4年两种,招收初中毕业生。并规定中等师范学校也可以招收民办教师,脱产学习,学制定为二年。长春市从1981年开始,中师实行4年学制,幼儿师范实行3年学制,招收初中毕业生。除长春师范外,榆树、农安、九台三所师范都招收了民办教师班,学制为二年。
第三节 教学
一、教学计划
清末,《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堂开设的课程有:修身、经史、国文、算术、舆地、格致、教育、习字、体操、图绘、音乐、生理卫生等。女子师范学堂增授家事、裁缝、手艺等课程。民国初期,虽然废止讲读经,增加理科课程,但师范学校的教育专业课所占比重仍很小。1914年长春县立师范学校教学计划如下表:
1926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系统改革案》第18、19条及《吉林省施行新学制标准》第18条规定,师范学校实行分组选修制。将课程分为三类:一是通习科(即共同必修课);二是专习科(即分组必修科);三是选习科,学生于三年内须习满通习科及专习科之一组。选习科须习满18学分。吉林省立第二师范学校,执行这个教学计划。
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高中、师范科课程暂行标准,师范学校停止选修课,课程设置也做了较大调整。当年成立的长春县立女子师范讲习所执行了这个教学计划,该校的课程设置和时间安排如下表:
东北沦陷时期,日伪政权为推行奴化教育,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有了较大变化,1938年《师道学校规程》规定:师道学校本科开设国民道德、教育(讲义和实习)、“国语”(“满语”、日语)、实业(讲义和实习)、地理、历史、数学、理科、图画手工、体育、音乐计12科。师道特修科开设国民道德、教育(讲义和实习)、“国语”(“满语”和日语)、实业(讲义和实习)、历史及地理、数学、理科、图画、手工、体育、音乐计10科。“新京特别市立师道学校”1943年的教学计划是:
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长春师范学校的课程设置,沿用了民国时期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
长春解放后,1949年长春师范执行《东北区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草案)》规定的教学计划。
1952年7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和初级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分为四年制和三年制两种。
长春师范学校执行了三年制的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榆树、农安、九台、德惠、双阳初级师范学校执行了三年制的初级师范教学计划。
1956年5月,教育部颁布《师范学校规程》,除已规定设置的语文及教学法、数学及算术教学法、物理、化学、达尔文理论基础、自然教材教法、地理及教学法、历史及教学法、政治、教育学、心理学、学校卫生、体育及教学法、音乐及教学法、教育参观实习等科目外,增加了矿物学、人体解剖生理学、农业生产基本知识及实习。将美术及美术教学法改为图画教学法。
1961年在调整中,重申中等师范的任务是培养小学教师,强调教学计划面向小学的原则,加强了政治课、文化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生产劳动正式列入教学计划。
1965年教育部召开全国半农半读、半工半读教育会议后,吉林省教育厅相应地修订了师范学校的教学计划。
“文化大革命”期间,为解决中学师资来源问题,从1972年开始,长春市各师范学校都开办了分科学习、单科独进的初中师资班,招收高中毕业的下乡知识青年,二年毕业。这种初中师资班一直延续到1980年。共开设九个专业。其中:语文、数学、物理、化学等专业的教学计划如下:
长春市中等师范教育,根据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从1980年开始,除长春师范外,在榆树、农安、九台师范学校历年都招收320名民办教师班。从农村民办小学教师中,经过考试合格,录取为民师班学生,在校系统学习一年半文化课,在基层小学实习半年。二年毕业后,经考试合格,转为正式小学教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6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议,同年8月颁布了《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中等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幼儿师范教学计划(试行草案)》和《关于办好中等师范教育的意见》。重新明确了中等师范学校教育的任务是为小学培养师资,并提出应迅速纠正“文化大革命”中把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改为培养中学教师的不正常情况。还确定了中等师范学校的学制为三年和四年两种;幼儿师范学制也规定为三年和四年两种。均招收初中毕业生。从1981年秋季起,长春师范中师部、榆树、农安、九台四所中等师范学校试行新的四年制教学计划;长春幼儿师范执行新的三年制幼儿师范学校教学计划。至此,长春市的中等师范教育基本上克服了“文化大革命”造成的混乱局面,开始走上正轨。
二、教学内容
清末,中等师范学堂的教材,除教育学、心理学、教育史等科有为师范学堂编著的通用教材外,其余各科教材都是采用中学的课本,也有少数教材由教师编写讲义。
民国初期,1914年长春县立师范学校修身课使用缪文功编著的修身教科书,中华书局出版。教育学中的《小学教授法要义》是于沈编著的,《论理学》是蒋维斋编著的,均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国文读本是许国英编著的,文字源流是张之纯、庄庆祥合著的,商务印书馆出版。英文中的《英文读本》是甘水龙编著的,《英文法》是邝富灼编著的,商务印书馆出版。历史是用张相编著的《中学历史教科书》,地理是用李廷翰编著的《中华地理教科书》,均为中华书局出版。数学中的《几何教科书》是仇翼编著的。《代数之部》是赵缭易编著的,益群书局出版。物理是用陈纯、沈煦合编的《物理教科书》,中华书局出版。化学是用王李烈编著的《化学教科书》,商务印书馆出版。博物是用杜亚泉编著矿物学,商务印书馆出版。图画、手工、由教员自编教材教授。乐歌由教员选唱歌集教授。后来,各科教材内容都陆续有了新的规定。据1916年吉林师范学校简章记载,师范本科各学科的教学内容有:国文科包括模范文选、作文、国语发音学、国文法、应用文。数学科包括初等代数、高等代数、平面几何、平面三角、立体几何、解析几何。化学科包括无机化学及实验、有机化学及实验。生物科包括生物学概论。物理科包括力学、物性、热学、声学、光学、磁气学、电气学。英语科包括读文、文法。历史科包括史学通论、世界史。地理科包括地学通论、世界地理。教学法包括普通教学法和各科教学法。
为使教学内容适应当时社会的需要,吉林省教育厅对师范学校的教学内容随时提出一些新的要求。1924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各师范学校数学钟点内酌增珠算”。1925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国文科整顿办法》第8条规定:“中等以上各校国文科一律注重文言;国文教授应以读、作、写三项并重,国文分数应以三项平均;酌增国文钟点。”
东北沦陷后,初期多数学科仍使用民国时期的教科书。1936年伪帝国教育会编写出供高中、师范通用的教材有:国文、修身、英语读本、英文法、代数、几何、三角法7种13册。师范专用的教育学、教育史、学校管理、心理学、论理学、教学法6种6册。共计13种,19册。1938年伪文教部预定到1941年编写出一套师道学校用的教科书,到1943年只完成一部分,有师道本科用的“国民道德”、“满语”读本、教育史、教育学、儿童心理学、教授法、日语读本;特修科用的“国民道德”、“满语”读本、教育学、历史、地理、数学、日语读本等。后因师道学校规程多次变更,这项工作没有完成。
长春解放初期,师范学校,普通课采用普通高中课本,教育专业课教材则由任课教师编写讲义。
1961年,全省中等师范学校进行调整,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重申面向小学的办学方向。教学内容增强了师范特点,语文、数学、外语采用12年制高中课本加用师范学校补充教材;物理、化学使用师范学校暂用课本;体育科用师范学校体育教材(教师用书);小学算术教材教法用师范学校暂用课本;小学语文教材教法用辽宁、浙江教育厅编写的小学语文教材教法纲要;音乐及音乐教材教法用吉林、河北教育厅编写的音乐教材教法教学大纲;美工及小学图画手工劳动教材教法用吉林、河北教育厅编写的小学图画手工劳动教材教法教学大纲。课程内容:语文包括讲读、作文、语言常识、书法指导和小学语文教材分析。数学包括代数、立体几何、算术和珠算。算术又包括簿记、统计、制图、测量等应用数学基础知识。
“文化大革命”期间,中等师范学校脱离了培养小学教师的办学宗旨,实行分科教学,由教师编写讲义,片面强调结合工农业生产。物理科突出“三机一泵”,化学科突出农药、化肥等内容,基础知识被削弱。
1981年,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开始使用教育部统编的新教材。政治、历史科使用高中课本,文选和写作、语文基础知识、代数与初等函数、几何、小学数学基础理论教法、生物、生理卫生、物理、化学、体育、小学体育教学法、音乐、琴法等均用教育部指定的全国师范学校专用教材。幼儿师范学校所开的幼儿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卫生学、儿童文学、语言教学法、常识教学法、计算教学法、美术教学法、体育教学法、音乐教学法、舞蹈,用全国幼儿师范学校统编教材。其他各科用中学教材或自编教材。课程内容规定《文选及习作》,选古今中外名文、范文和优秀儿童文学作品,穿插讲文学史知识。《语文基础知识》讲语音、文字、语法、修辞、逻辑、写作知识。在自习时间每周安排两次写字课,讲授书法和习字。数学课系统讲授高中教材。对书写数学符号、运算方法、珠算、绘图等基本功严加训练。物理、化学科讲授高中理化教材,结合小学自然常识课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并结合讲授电化教育工具构造和使用知识,培养制作简易教具能力。历史科以本国史为主。地理科主要是讲授自然地理。心理学包括教育心理、儿童心理、普通心理。教育学主要讲授教育理论、教育方针政策、小学教育教学、小学行政管理基本原则和方法。体育课讲授体育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训练和小学体育教材教法,培养学生呼口号、带队列和组织小学生开展游戏的能力。音乐科讲授乐理知识、简谱、音乐常识、识谱、唱歌、弹奏键盘乐器基本技能训练、小学音乐教材教法。美术科讲授实用美术学、图案、黑板画、简笔画、报头等绘画基本知识。
三、教学方法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学堂章程》,对教学方法的要求是“教授学科,当体认各学科教育之用意所在,且着眼今日国势民风,讲求实益。讲堂教授固贵解本题之事理,尤贵使学生于受业之际领会教授之有法。教师善于言语者,则其讲解学理,醒豁确实,启悟必多,故当教授之际,宜时使学生演述所学,以练习语言。学生造诣,不可仅以教员所授为足,尤当勖勉学生使自行深造学识,研精技艺,勿得偷安自画,致阻学业进境。各种学科务以官定之教科书为讲授之本”。民国期间,也注意对师范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1924年吉林省视学王甲第在视察省女子师范学校报告中指出:
“论理学及教授法均按课本逐句讲解,殊不相宜,此种学科应注意于应用,为教师者应按课本之程序切定实际应用详加准备,提出问题与学生讨论而解决之,循文直讲,言中无物,不但学者毫无兴味,亦必不能施之于应用,应改进教学方法。”东北沦陷时期,《师道学校规程》中提出:“不单纯依靠教学,努力培养学生经过自学求得知识,研磨技能的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师范教育中提倡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教学方法。1952年,长春市教育局组织师范学校学习苏联教育理论,强调新型正规化,重视熟悉教材,加强集体备课和个人备课,掌握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系统性,根据每一单元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课堂类型,运用教学中的“五个原则”、“六个环节”,实行五级制记分法。
1956年吉林省教育厅发出《提高师范(幼儿师范)、师资学校的教学质量的指示》,要求师范学校“必须积极改进教学工作,使学生既获得本身所应有的良好文化素质,同时也要获得将来任教小学所必需的知识、技能、技巧。”长春市教育局根据省教育厅的指示精神,于1957年3月召开师范学校领导教学座谈会,对师范学校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提出了四条措施:一是在加强集体备课的同时,强调个人备课;二是克服教学上的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密切结合学生实际;三是培养和总结典型经验,改进教学方法;四是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认真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推动了师范的教学改革。
1958年“教育革命”中,长春市师范学校广大师生积极探索各门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实行“现场教学”,试验“自学辅导教学法”等,但在“左”的思想支配下片面强调实践的作用,致使劳动和活动过多,违背了教育规律,降低了教学质量。
1963年3月,长春市教育局召开师范校长会议,在会上通过总结1958年教育革命中的经验教训,提出师范学校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加强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重申课堂教学是师范学校基本的教学形式,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64年贯彻毛泽东主席的《春节讲话》精神,结合师范教育特点,学习和推广毛泽东主席提倡的《十大教授法》,重视结合学生实际,提倡消化理解,反对死记硬背。从此各个师范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重视提高教学质量,改进教学方法,总结和推广教学工作经验。1964年和1965年,吉林省教育厅曾两次在九台师范学校召开教学改革现场会,介绍了加强讲读、拚写、演算、书法、绘画、歌舞、操练、辅导等8项小学教师所必需具备的基本技能训练的教学经验。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想指导下,提出师范学校要办在“三大革命运动”第一线,使在校学生成为“三大革命运动”的参加者,成为中小学教育革命的参加者。大搞开门办学,现场教学,小将上讲台,批判”智育第一”,鼓吹以干代学,整个课堂教学秩序被打乱,文化课受到了严重影响,降低了教学质量。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9年8月,长春市教育局在长春师范召开师范学校领导教学工作座谈会,明确提出师范教育“面向小学,提高觉悟,打好基础,发展智力,培养能力,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会后,各师范学校的各科教研组都分别落实了各学科、各年级进行基础知识教学和专业技能培养训练的具体规划。针对师范教育特点,着重抓好小学教师所必须具备的语言表达能力、文字书写能力、组织辅导能力为目标的教学方法的改革。改变了过去传统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程序,使教学从教师灌输为主转向以学生主动学习为主,从传授知识为主转向传授知识同时培养学生学习能力为主。各校先后试行“自学辅导”、“议疑解难”等各种教学方法的试验。幼儿师范还特别注意培养音乐、舞蹈、美工等专业技能。除改革课堂教学外,在课外活动中,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说普通话,举办讲演会、雄辩会、书法展览会等活动。规定课堂提问,学生一律到讲台前,面对全体学生回答问题。从而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紧紧围绕师范教育的培养目标重视能力的培养,使师范学校教学方法的改革迈出新的一步。
第四节 思想政治教育
一、课内外教育
光绪二十九年(1903的)颁布的《教育总要》,对师范学生除要求进行忠君尊孔教育外,并提出:“师范生将来有教育国民重任,当激发其爱国志气,使之学成以后,必当勤学诲人,以尽报效国家之义务……。”女子师范学校,除对男子师范学校学生的要求外,还提出:“务时勉以贞静顺良慈淑端俭诸美德”。
民国时期,1916年1月《修正师范学校规程》指出:“陶冶性情,锻炼意志,富于美感,勇于德性,爱国家,尊法宪,为充任教员者之要务,故宜使学生明建国之本源,践国民之职分;独立博爱为充任教员者之要任,故宜使学生尊品性而重自治,爱人道而重大公;国民教育趋重实际,宜使学生明现今之大势,察社会之情状,实事求是,为生利之人而勿为分利之人;世界观与人生观为精神教育之本,故宜使学生究心哲理,而具高尚之志趣”。东北易帜后,则根据国民政府的三民主义教育宗旨,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为师范学校的德育标准。为达到这个目的,党义、军事训练等课程开始列入师范学校的课表。1931年,国民党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对师范学校学生思想教育提出三条目标:一是应根据三民主义的精神,并参照社会生活之需要,施以最新式的科学教育及健全的身心训练,以培养实施三民主义教育师资;二是学校应与社会沟通,并造成教、学、做三者合一的环境,使学生对于教育事业有改进能力及终身服务的精神;三是乡村师范教育应注重改善农村生活,并适应其需要,以养成切实从事乡村教育或社会教育的人才。这个要求,较清末时期,有了进步,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长春市并未付诸实施。
东北沦陷以后,1937年10月,伪民生部第18号令颁布的《师道学校规程》规定,“新京特别市立师道学校”学生思想教育的内容是:“应阐明建国之由来及建国精神并使知访日宣诏之缘由,藉使深刻体会民族协和及日满一德一心之精神,涵养忠君爱国孝悌仁义之至情,锻炼实践躬行之精神,努力启发培养教师之德。”在奴化教育中,把“建国精神”教育作为师道教育的核心,宣扬“王道乐土”、“日满一德一心”等奴化思想,并以宗法礼教、忠孝仁义等封建思想束缚麻痹青年学生。在进行教育过程中,以高压就范为原则,强调绝对服从校长和教师,下级生要服从上级生,违者体罚。
1945年,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期间,对师范学校学生进行党化教育,推行“勘乱反共”的反动思想教育,进行反苏、反共、反人民的反动宣传。宣扬正统观念。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师范学校通过政治课教学和各种活动,着重向学生宣传党的政策,教育学生逐步认识共产党,理解共产党。正确理解苏联问题、土改问题,分清敌我界限,肃清盲目正统观念。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开始后,通过各种形式向学生进行以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反对美国侵略为内容的时事政策教育,肃清恐美崇美思想。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颁布了《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的任务是:“根据新民主主义教育方针,以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方法,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和马克思列宁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毛泽东思想的初步基础,中等文化水平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教育事业服务的初等教育和幼儿教育的师资。”这实际上规定了师范学校思想教育的主要内容。
1953年后,各校把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转入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教育。突出以社会主义改造为中心的形势教育,提高学生的社会主义觉悟。通过社会调查,请老红军、老工人、老农民讲家史、厂史、村史,用今昔对比,忆苦思甜,进行阶级教育,提高学生对党和社会主义的认识,激发爱国热情。1958年,在教育革命中,师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突出了劳动教育,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知识分子同工农相结合,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参加工厂农场和社会公益劳动,使学生锻炼了思想,养成劳动习惯和劳动技能。但也存在劳动过多和“以工代学”的倾向。1963年,毛泽东主席发出“向雷锋同志学习”的号召后,师范学校学生迅速开展了学习雷锋的活动,在学习中间舍已为公,助人为乐的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学生的思想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文化大革命”期间,师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受到严重破坏。强调“突出无产阶级政治”。培养“头上长角”、“身上长刺”,敢于“反潮流”的“革命小将”,把师范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向邪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了《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规定中等师范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学生具有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思想,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热爱教育事业;逐步树立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观点、劳动观点、群众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培养优良品德和从事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根据这个总任务,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提出了十条要求:(一)热爱专业,努力学习,积极提高社会主义觉悟,掌握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专业知识技能,增强体质,使自己成为一个思想品德好,学习好,身体好的全面发展的小学(或幼儿)教师;(二)热爱儿童,使自己的言行成为儿童的模范;(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四)尊重附属小学的干部和教师,在教育实习和见习中虚心接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五)自觉地遵守法纪,勇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六)对人有礼貌,尊敬长者,助人为乐;(七)热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八)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经常保持整洁的仪表;(九)表里如一,忠诚坦白,有错就改;(十)爱护学校和班级的荣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劝止同学一切不良行为。1981年11月28日,长春市教育局在榆树师范学校召开师范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座谈会,就加强学生专业思想教育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交流了经验。会后,对师范学校加强了专业思想教育。首先,把专业思想教育同革命理想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同步进行。通过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乐于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献身终生。把学生专业思想的根基扎根到学生的正确人生观、世界观的基础上。其次,把专业思想教育贯彻到整个思想政治教育的始终,形成系列化、分阶段、有重点的“三向”(即定向、方向、去向)教育过程。学生入学伊始,即进行“定向”教育。用一个学年的时间,着重进行有关师范教育的性质、任务以及教育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的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纠正对师范教育和小学教师工作的一些错误想法。在此基础上再用二、三学年两年的时间着重进行“方向”教育,使学生从思想感情上认识到人民教师的光荣历史使命,明确做一个合格的人民教师的标准,逐步养成良好的师德和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的文化业务知识和技能,坚定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奋斗终生的信念。临毕业的第四学年,着重进行“去向”教育,中心是使学生树立远大革命理想和当一名社会主义教育专家的雄心壮志,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愿望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到最艰苦的地方去,决心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创造丰功伟绩。在“三向”教育过程中,实行课内课外相结合,校内校外相结合。通过讲校史,同毕业生座谈,听模范教师报告,参观典型学校,召开主题班会等多种教育活动,使学生逐步树立为小学教育奋斗终身的思想。通过教育见习和实习,使学生从实践中感受到小学教师工作的光荣和自豪。并通过自己的教育实践,亲身感受到一个教师从了解学生到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家庭访问等各个环节都贯穿着人民教师的高度责任感、事业心,激励学生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组织制度
清末,师范学校设监学,负责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民国时期,设训育主任或管理员专司训育之责。并强调“师范学校校长及全体教员均负责训育责任。校长及专任教员,均以住宿校内为原则,与学生共同生活”①(李友芝著《中国近现代师范教育史资料》第三册589页)。对学生的教育制度有:(一)制定校训。吉林第二师范的校训为“诚敬勤朴”,并将校训制成横匾,悬挂在校门和教室黑板上端,教育学生照此去作。(二)周会制度。周六下午,全校师生集会,由校长、训育主任或其他教师讲话,主要是总结一周来有关学生品德修养和纪律、卫生等情况,进行批评、表扬。东北易帜后,改为总理纪念周,在宣读总理遗嘱后,进行上述内容的讲活,时间安排在周一第一节。(三)纪念日活动。每逢国庆,祀孔、国耻纪念日向学生进行有关思想教育。(四)建立请假外出、宿舍、食堂、图书室各种规章制度,以维护校风校纪。
东北沦陷后,各师范学校设训育系,由日本人“教头”负总责,各级级主任配合进行经常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规定“式日”制度。每逢规定的节日,组织学生集会,举行议式,向学生进行“建国精神”、“大东亚共荣圈”、“日满一德一心”等奴化教育。1941年12月以后,每日授课前全校师生举行朝礼,升伪国旗,奏伪国歌,向“建国神庙”和“皇宫”遥拜,校长领读《国民训》后,由校长或训育主任讲话。
新中国成立以后,师范学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学校党组织统一领导下,由学校教导处一名教导主任具体负责。并由学校党的书记、教导主任、团委书记、政治课教研组长、工会主席和班主任代表组成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领导小组,定期分析学生思想状况,研究问题,制定教育措施。1980年,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师范学校把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从教导处分离出来,单独成立学生思想教育处,有的学校成立了学生处,除全面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外,还把师范学校招考新生,毕业生分配等工作统一管理起来。师范学校经常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要是全面深入地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试行草案)》。各校先后制定了《贯彻〈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守则〉的实施细则》。长春师范学校的《实施细则》的内容是:(1)热爱教育事业,遵守师范生守则,加强品德修养,树立献身教育、尊师爱生、为人师表的好作风;(2)勤奋好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刻苦钻研科学文化知识和教育理论,掌握教师具备的各项技能、技巧,形成多方面的兴趣爱好;(3)努力锻炼身体,认真参加早、间操,眼保健操和体育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锻炼要达标;(4)热爱劳动,养成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各项劳动,不怕脏,不怕累;(5)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教职工管理;(6)尊敬师长和工人师傅,对待老人有礼貌,语言文明,谦虚谨慎,不骂人,不讲脏话;(7)讲究卫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艰苦朴素,不浪费粮食,节约用水、用电;(8)热爱学校,关心集体,团结互助,爱护公共财物,不破坏花草树木、庭院设施;(9)注意仪表,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美观大方,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进入社会舞厅,不准吸烟、喝酒,不准打仗,不准穿拖鞋上课,不准在教室吃零食,男生不准留长头发,女生不准烫发,不准描眉,不涂口红,不画黑眼圈,不染指甲,不戴项链、戒指、耳环;(10)在校学习期间严禁学生谈恋爱,要把主要精力用在学习上。为加强学生日常的思想教育工作,各师范学校先后制定了教育和管理学生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课堂学习制度、早晚自习制度、请假制度、奖惩制度、宿舍生活制度、食堂管理制度、早间操制度、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制度等,潜移默化地培养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在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各师范学校也相应地改革了学生操行考核办法。长春师范学校试行“自我做起,互相监督,干部检查,大家评论,全面考核记分”的方法;用量化手段把每个学生全学期操行定为100分,然后根据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劳动、体育、生活、纪律各方面表现记分,按目标分项,表现好的加分,差的减分。经过一学期累计,操行在100分以上为优秀,90分以上为良好,80分以上为及格,80分以下为不及格。超过100分除操行评为优秀外,还作为评定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的重要条件。并根据超分的具体情况酌增奖学金,从每年三好学生中选拔一少部分最拔尖的毕业生保送直接升入高等师范院校深造。学生毕业时,操行不及格的不能毕业。
第五节 教育实习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颁布的《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教育参观实习第二学年每周2节,第三学年上学期每周3节,下学期每周5节。届时组织学生到附属小学或临近小学进行教育参观实习。民国时期,《师范学校(科)实习办法》规定,师范学校学生的教育实习分为参观、见习、教学实习及行政实习四项内容。除最后一学年规定实习时间外,其余各年级安排参观、见习。具体时间比例是:参观、见习占30%,教学实习占40%,行政实习占30%。东北沦陷时期,师道学校的教育学课包括讲义和实习两个部分,教育实习包括教育实习和参观见习。师道本科和特修科均安排在毕业前夕的第二学年。本科为23课时,特修科为8课时。这一时期师范学生的教育实习比较差。组织安排、质量要求、成绩考核、实习场所等都很不规范,基本上是走了过场。
长春解放后,1949年《东北区师范学校暂行实施办法》规定:教育实习系指日常的教育参观实习,时间与教育学、教学法密切配合进行。毕业生业务实习可在第三学年进行,期限1—2个月。1956年教育部制定了《师范学校教育实习办法》,对教育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成绩考核、组织领导均作了具体规定。各校在第二、三学年用2周的时间进行教育参观见习;第四学年用4周时间进行教育实习。1964年5月,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师范学校要面向农村的指示精神,榆树、农安、九台师范学校组织大部分毕业生到农村小学进行教育实习,长春师范也组织毕业生到郊区小学进行教育实习,使学生在学习上、思想上、生活上全面受到锻炼。1980年《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第四章规定:教育实习的目的是验证和检验所学得的科学知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实践加以巩固和提高。通过教育实习使学生在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得到全面锻炼,培养独立工作能力。使师范学生接触儿童,了解儿童,熟悉儿童,热爱儿童,巩固献身于小学教育事业的专业思想。通过实习,进一步改革师范教育教学工作。长春市幼儿师范学校的实习时间第二学年为2周,第三学年为6周,共8周;榆树师范、农安师范、九台师范第二、三学年各2周,第四学年8周,共12周。参观和见习分散在各个学期进行,毕业前夕,进行集中实习。各校都有固定的实习点,长春幼儿师范学校实习点是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和长春市实验幼儿园。榆树师范、农安师范。九台师范除分别在自已的附属小学进行教育实习外,还到其他条件较好的小学进行实习。各师范学校有一名教导主任(或教务科长)在校长领导下分工负责学生的实习、见习和参观事宜。在毕业实习时还要由校长、教导主任、实习指导教师等有关人员组成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计划,组织实习。教育实习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进行。(一)准备阶段:学校召开动员大会,提出实习的目的、任务和具体要求,宣布实习计划。确定实习学校,由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进行备课,写教案、试讲、讲评、训练讲课基本功,请往届优秀毕业生回校作报告,介绍当前小学教育和教学改革情况,回顾个人实习时的经验教训。(二)实习阶段:课堂教学实习每个实习生语文、数学4—6节。部分学生进行体育、美术、音乐教学实习。班主任工作实习包括学习做班主任工作,了解学生全面情况,进行思想教育工作,了解做后进学生的工作方法,组织班级集体活动。课外辅导工作实习,包括自习辅导和个别辅导方法,开展科技、文娱、体育等辅导活动,学习开展少先队、班会活动等。(三)总结阶段:教育实习结束后,组织实习学生进行座谈、讨论,然后写成书面总结。每人提交语文、数学典型教案各一份和班主任工作与辅导工作总结。实习指导教师作实习小组总结,在此基础上,学校实习领导小组作全面实习总结。
学生的实习成绩,由师范学校指导实习教师同附属小学校长(或承担实习小学校(园)长)和有关指导实习的小学教师负责评定。既要发挥实习学校和师范学校指导教师的作用,又要发挥师范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教育实习结束时,教师指导学生做好实习总结,并对学生的实习成绩、工作能力做出综合评定,写出评语。对优秀实习生、优秀实习小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反复试教,仍不胜任小学教学工作的学生,应评为教育实习不及格。教育实习不及格的学生,不分配作教师工作,由师范学校呈报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安排其他工作。
第六节 学生
一、招生
清末,长春师范学堂的招生有两种办法:一是由州县选送,由学堂随其资质高下,分别编入初等、预备各科;二是由学堂招考,合格者录取。完全科生须年在18年岁以上25岁以下者。简易科生须年在25岁以上30岁以下者。须取品行端谨,文理优通,身体健全者。
民国时期,师范学校本科招生的报考条件为品端体健,并在初中毕业者。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历史、地理、物理、化学、博物。师范讲习科的报考条件为高小毕业或曾任小学教员一年以上具有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为国文、算术、历史、地理。为保证师范新生质量,吉林省教育厅曾于1931年8月发出通令:“省立中师各校嗣后招生,于试验入学之始,务一律采取严格主义,宁缺勿滥,不但学力不足者照章不录,其操行恶劣被他校所开除者,亦应概予摈斥……凡吉长省立中师各校定期举行招生试验时,须先将考试日期呈报本厅,其他科由校命题,惟国文一科由厅派员命题考试阅卷,国文不及格者不得录取”。
东北沦陷时期,1937年《师道教育令》规定,师范学校一律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师范讲习科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考试科目均为国文、算术、“建国精神”、日语。1938年“新学制”实行后,师道学校本科招收国民高等学校三年修了者,1941年改为国民高等学校毕业生。师道特修科招收国民优级学校毕业生,由市、县考试,保送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等师范学校招收初中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年龄在17—24周岁,初师招收高小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年龄在15—20周岁,均男女兼收。为了保证师范学校新生质量,长春市教育局按照1952年《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师范学校招收学生须经考试合格方得入学。但对初级中学毕业生成绩优秀者,按一定的比例保送免试升入师范学校。同时,对工农子女和少数民族学生在入学年龄和入学资格方面给予适当照顾。1962年6月吉林省教育厅通知规定:“今年全省师范学校招生采取选送和考试相结合的办法,由初级中学按照条件,选送学生报名,选送名额比招生指标多一倍,经考试后择优录取”。1964年根据师范学校培养目标的要求,实行笔试、面试和体检综合铨衡录取的办法。除笔试成绩外,凡品德不端或有口吃、重听、麻面、畸形、五官不端正等生理缺陷者不予录取。“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取消了招生考试制度,改为推荐选送。年龄放宽到20岁。从相当于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工人、农民、复员转业军人和经过劳动锻炼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中实行推荐入学。1977年中等师范学校恢复了统一招生考试制度以后,招收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毕业生和插队知识青年,并开始招收一部分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确能坚持学习的民办小学教师,教令在3年以上,年龄可以放宽到25周岁。招收的民办教师也要经过文化考试、政治审查、体格检查和面试,从中择优录取。对省、市、县(区)优秀教师给予适当照顾。1981年根据全国师范教育会议精神,重新明确了中等师范学校的任务是培养合格的小学(幼儿园)教师,一律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新生,年龄不超过18周岁。(九台、农安、榆树三个师范学校除招收初中毕业生外,继续招收高中毕业的民师班)。师范学校的招生办法采取同普通中学统一招生,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分别填报志愿,提前录取的办法。考试科目有政治、语文、数学、物理、化学五科。为了突出师范特点,保证师范新生质量,除文化课考试外,还加试音乐、舞蹈、体育、美术四科并进行面试和体格检查。经过面试和体检,对于口吃、重听、高度近视、五官不正、身体畸形等生理缺陷的考生,不予录取。
二、成绩考核
清末,对师范学校毕业生的成绩要求非常严格,规定国文、数学、体育、操行四科成绩中的一科不及格者,不准毕业。民国时期,《师范学校规程》第五十四条规定:“师范学校学生成绩,分学业、实习、操行及体育成绩四项”。
考查学生成绩分为日常考查、临时考查、学期考试、毕业考试四种。东北沦陷时期,规定师道学生的成绩为学业成绩、实习成绩、操行成绩三项,其中一项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规定精神,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实习成绩、操行成绩三项。学业成绩包括学期成绩、学年成绩、毕业成绩,由各科任课教师评定;实习成绩,由指导实习教师商同附属小学(包括承担实习任务的小学)的校长和师范学校承担实习任务的有关教师共同负责评定,对学生的实习效果、工作能力做出综合评语;操行成绩由班主任教师根据学生的平时表现,商同本班任课教师共同评定,经校长批准后,与学生本人见面。中等师范学校学生,操行成绩和教育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准毕业。各科学年成绩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不及格学科满三科的不准升级,不及格学科不满三科,准许在下一学期开学前补考,补考后都及格的准予升级,仍有两科不及格的,不准升级;仍有一科不及格的,经校务会议讨论,确定其升级或留级。毕业成绩与学年成绩处理方法相同。中等师范学校学生在学期间,只准留级一次,超过者令其退学。
关于中等师范学校学生的奖惩办法,1981年《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第三十条规定:“对学品兼优或有其他模范行为的学生,均给以适当的精神或物质奖励”。为了鼓励和表彰优秀学生,长春市幼儿师范学校还设立了奖学金制度。对于不遵守校规,违犯法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须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耐心说服,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犯有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给予警告、记过处分,须经校长批准;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受过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改正错误以后,经班主任报请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三、毕业服务
清末《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在学费用均以官费支给”。学生毕业后,“有效力本省及全国教育职事之义务。其义务年限本科暂定为6年。简易科3年”。
民国时期,1912年《师范学校令》对师范学生的待遇和毕业后服务年限的规定与清朝大致相同。只是在待遇方面对清寒优秀师范生实行奖学金办法。
以后教育部颁布了《修正师范学校毕业生服务规程》,对毕业生的服务年限由过去的6年一律改为3年。并在《服务期限内之师范生各行政机关无庸录用》文件中指出,“凡在服务期限以内之师范生,应请各部院局无庸录用,俾得尽心服务,以符定章”。对不能按章服务的,应缴回在校期间所需学习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东北沦陷时期对师范学生不征收授业费并补给学费。1941年《师道教育令》规定师道学校毕业者自领到毕业证书之日起,相当于修业年限或修业期间一倍半之期间有服务教师之义务,但对于修业年限为1年者期间为2年,对于修业期间6个月者期间为1年。对“无正当理由不从事教职时,或受惩或免职等得令其偿还在学中所支领出公费及授业费之全部或一部”①(长春市图书馆•卷宗号DB.050.1—64)。毕业生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配。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规定:“师范学校学生一律享受人民助学金”。1977年以前每生每月12元,1978年以后,每生每月18元5角,每年按12个月支给,假期照发。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的毕业生由国家统一分配。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计划、人事部门共同商定分配计划,派遣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地小学和幼儿园师资的需缺情况,将毕业生分派到小学或幼儿园任教,其他部门原则上不得录用师范毕业生。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至少必须服务教育工作3年。对品学兼优的优秀毕业生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比例,可以保送到高等师范学校,继续深造。中等师范学校毕业生必须服从国家分配。对不顾国家需要,拒不服从分配的毕业生,经长春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由学校宣布取消分配资格。
为做好毕业分配工作,各校成立毕业生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毕业生树立献身教育,服从分配,到艰苦地方去的思想。实行计划分配,择优分配。对获得优秀毕业证书的学生和三好学生、优秀干部可在分配计划内优先选择地点和单位。实行供需见面,分配计划公开,分配方案公开,实行群众监督,保证公平合理。
第七节 教师
一、任用、管理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初级师范学堂章程》规定,师范学堂设“监督、教员、副教员、监学”等各项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通过“邀请选聘”或“甄别录用”。少数由提学使司加派。民国初期,1916年1月《修正师范学校规程》第82条规定:“省立师范学校校长由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由校长任用,但须呈报省行政长官。县立师范学校校长,由县行政长官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教员由校长任用,但须呈请县行政长官转报省行政长官。“师范学校教员的条件必须合于下列规定资格之一者:(一)教育部认可之国外大学本科毕业者;(二)国内师范大学,大学本科、高等师范学校毕业后,有一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三)国内外专科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后,有二年以上之教学经验者;(四)曾任师范学校教员五年以上,经督学视察认为成绩优良者;(五)有价值之专门著述发表者(专适用于劳作科教员)”。东北沦陷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把师范教育作为奴化教育的重心,认为“教师之素质如何,足能左右一国文教之盛衰”,所以“新京师道学校”的师资除从中学选拔少数资历较高教师充任外,大部分是从师道大学的优秀毕业生中选派。教师的文化素质是比较高的。1945年长春光复后,长春市对师范学校的教师基本上全部留用。
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7月16日教育部颁布的《师范学校暂行规程(草案)》第46条规定:“师范学校教职员除教导主任、总务主任外,均由校长聘任,报请省、市教育厅、局备案”。实际这条规定在长春市并没有付诸实施,教职员仍然是由教育局选派。同年6月,建立长春市初级师范学校,长春市教育局十分重视这所学校的领导和师资质量。局长亲自动员,从全市各中学抽调一批模范教师、优秀班主任充实到师范学校任教,从政治和业务上加强了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1954年2月,吉林省教育厅下发的教师管理范围规定:“全省优秀教师由教育厅管理,省直各校、各中学、师范教师由教育厅调配,采用教员(包括代课)须由学校审核提出意见报教育厅批复”。1958年6月省文教会议上决定:全省中学、师范学校均下放到市县负责领导。这时,除长春师范外,各县师范学校也归县领导,教师易地调转的批准权,也一律下放到各县。因此,师范教师流动较大。1959年8月,省委、省政府发布《关于加强中等和初等学校统一管理的几项规定》中指出:凡抽调教师,高中(包括师范)须经省教育厅批准。1958年随着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为解决初中教师来源问题,在长春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了长春师范专科学校,把一大批骨干教师调到长春师专任教。1962年长春师专交省,这批骨干教师也被带走。“文化大革命”的十年中,师范学校师资流动比较大,有些教师回到原籍,有的到高等院校,也有些到重点中学任教,削弱了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长春市贯彻执行省人事局、劳动局、教育局转发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调离教育系统工作的教师,进行严格控制,加强了管理,保证师范教师队伍的稳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对师范教师队伍建设比较重视。1980年6月在全国师范教育工作会上,中共中央总书记胡耀邦对教师提出三点要求:一、要努力学习和掌握比较渊博的知识;二、要认真研究和掌握教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三、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能为人师表。1980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草案)》第43条对师范教师的要求是:教好功课,爱护学生,以身做则,并在这几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根据这个要求,长春市着手加强和恢复师范师资队伍建设,除从各中学抽调一批骨干教师充实师范教师队伍外,还有计划地每年从高等师范院校选派一批优秀毕业生到师范任教。1981年7月18日,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增设长春师范学院等3所高等学校的通知》,决定在长春师范学校的基础上建立长春师范学院,归省领导。这样,又把长春师范学校的骨干教师转到长春师范学院。前后两次从长春师范学校调走90多名骨干教师,严重削弱了长春师范学校的师资力量。加之由于片面追求升学率思想的影响,各县也先后从师范学校中抽调骨干教师到重点中学任教。这就严重削弱了师范学校的“母机”作用。1983年7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中小学教师调动工作的暂行规定》,对合格教师外流,不合格教师调入进行了严格控制。
二、考核、评级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师范学校教师分为正教员和副教员两种。正教员须“优级师范毕业考列最优等或优等,及游学外洋寻常师范毕业得有优等文凭及毕业文凭者充选。”副教员须“优级师范毕业考列中等,及游学外洋得具有高等师范毕业文凭者充选。”民国期间,《中学及师范学校教员检定暂行规程》规定,师范学校教员之检定,分无试验检定与试验检定两种,无试验检定由检定委员会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决定之;试验检定除审查其各项证明文件外,并加以试验分为正教员、副教员、专任教员、兼任教员。1914年吉林巡抚使公署制定《吉林省教员暂行义务规则》共12条,对教员之责任,各项工作要求均有规定,用以考核教师。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吉林省教育厅发布《吉林省评定中小学成绩办法》(包括师范),对教师的规定是:“成绩卓著为各校楷模者得予以记升”,“毫无成绩者得予以停职”,“成绩显著者得予以记功”,“成绩低减者得予以申诫”。在教师中分为教谕、教导、教辅。在教谕、教导中又分为荐任、委任几个等级。1945年8月,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对教员进行甄审登记。甄审合格,方准任教。
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对教师的考核,先遵循1949年11月东北人民政府文教部发布的《东北区中小学教师暂行服务条例(草案)》,后又执行中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各师范学校普遍建立民主鉴定制度,学校领导通过民主鉴定考核教师。1952年暑期,在师范和中小学教师中开展了思想改造运动,对教师进行一次政治教育与考核。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82年5月长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关于整顿和培训中小学教师工作的意见》(包括师范),要求各级政府的任何部门不得从中小学抽调骨干教师做其他工作。也不得把不适合作教师工作的人往中小学“甩包袱”。1983年1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考核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教师政治思想、文化水平、业务能力和身体状况进行全面考核。同年3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中、小学教师业务考核评分办法实施细则》,从教师所必须掌握的业务能力的几个方面用量化手段记录评分,使教师考核工作更加完善。
1981年开始,在中等师范学校教师中进行了职称评定,分为副教授、讲师、教员、实习教员四个等级。在全市师范学校教师中共评定出副教授4人,讲师43人。1988年根据教育部的规定,把师范学校教师职称由过去的副教授、讲师、教员,见习教员四个等级改为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教员四个等级。师范学校教师职称评定是在省教委和市人事部门统一部署下进行的。市教委成立了职称改革办公室,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组成高评委、中评委、初评委。层层把关,层层评议,层层审批。在长春市中等师范学校中评出高级讲师31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9.3%,讲师123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9.8%,助理讲师95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31.1%,教员48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17.8%。在全市305名专任教师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有191人,占总数的62.62%,具有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及本专科肄业二年以上的76人,占总数的24.92%;高等学校本专科肄业未满两年的有5人,占总数的1.64%。中专、高中毕业的33人,占总数的10.82%。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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