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盲聋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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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14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盲聋哑教育
分类号: G769.2
页数: 9
页码: 221-22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盲聋哑教育的沿革、学制与教学计划、教材与教法、学校管理等。
关键词: 特殊教育 长春市 盲聋哑教育

内容

一、沿革
  长春市第一所聋哑学校,是1936年9月由伪商务会董事长孙化南等6人发起成立的私立“新京特别市聋哑学园”。校址在西四道街(现民康路小学校址),有教师4人,学生22人。1937年学生31人,1938年学生43人。1939年3月1日,该校被“满洲赤十字社”接收,改为公立,更名为“满洲赤十字社新京聋哑学院”。院长由日本人担任,校址迁到二道街文庙胡同。招收当时的吉林、“奉天”、安东、龙江、滨江、锦州、四平、牡丹江、“新京”等地的9—10岁的中国聋哑儿童和日本聋哑儿童。1940年有学生84人,1941年104人,1942年98人,1943年学校发展到8个班,学生106人,教职员15人(日本人4人)。办学期间,学校歧视中国儿童。日本儿童喝牛奶、睡床铺,而中国儿童经常吃不饱,只能睡在地上。
  1943年,学校对学生致病原因进行详细调查,情况如下:
  1945年东北光复后,学校被国民党政府接收,成立特殊青年指导所,当时仅有教室两个,宿舍两间,教职工七八人,学生30多人。1947年又改为长春市聋哑学校。据1948年6月《中华年鉴》记载,同年,该校有6个班,学生80人,教职工6人。
  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了该校,1949年11月将其并入长春救济院(即生产教养院),设立聋哑班。1950年6月在聋哑班的基础上,成立长春市生产教养院聋哑学校。1951年11月,与救济院盲人班(前身为1945年末周茂材办的私立光明学校,1949年1月由人民政府民政局接管,并入长春救济院,称盲人班)合并,更名为盲哑学校。学校最初隶属于长春市民政局,1953年由长春市教育局接管。
  1959年以后,长春市各县相继创办聋哑学校,到1977年长春市已有聋哑学校6所。为了促进教育的发展,1985年9月,长春市教育局决定长春市盲哑学校为全市聋哑学校的中心校。主要任务是:负责全市聋哑学校教师的培训和业务提高;负责组织全市聋哑学校的教研活动和集体备课;负责交流推广教学领导、教学管理、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经验;负责向县、市教育局反映各校的教学情况、经验和问题,并提出建议。
  1988年长春市盲哑学校停止招收盲生,并改名为长春市聋哑学校。
  二、学制与教学计划
  (一)盲生的学制与教学计划基本与普通小学相同。只是根据盲生特点开设盲文拼音,改图画课为手工课,并重点学习音乐课。音乐课包括唱歌、视唱练耳、乐理、和声、作曲和器乐。
  (二)聋哑生学制与教学计划,1936年—1945年,学制4年,设预科1年。
  1939年又增设技艺科,学制4年。长春解放后,1949年—1956年,学制为6年,并设预备班1年。1956年,根据教育部规定,学制延至10年(不设预科班),并规定1—6年相当于普通小学的初小;7—10年相当于高小。1960年,改为9年制,1968年缩短为8年,1984年学制又延为9年,但因使用国家统编8年制教材,一年后又恢复8年制。教学计划同原8年制。各时期教学计划如下:
  三、教材与教法
  (一)盲生班
  1980年以前使用的教材与普通小学基本相同,1980年以后,使用全国统编的盲校教材。1953年以前,使用心目克明盲字教学,从1954年开始,使用新盲字教学。在算术课教学中,结合盲生特点,减少笔算的份量,增设了珠算课。
  (二)聋哑生班
  解放初,使用普通小学的语文、算术教材。1956年使用当时全国统编的聋哑语文、算术课本。1960年,学制由10年改为8年后,为解决改制后出现的一些问题,学校自编了补充教材,其中包括会话课本、语法知识、语音练习、常用词及算术教材等。1978年,使用新的全国统一聋哑语文、算术课本;1981年,又开始使用全国统编的聋哑体育、律动教材。
  长春市聋哑学校在1956年以前,一直使用手语法进行教学。1956年以后开始以口语为主,以指语、手语、书面语为辅进行教学。即强调各科教学中都要重视和发展学生有声语言,要以口语为主,其它各种语言形式要根据学生年级、年龄、有无听力等特点适当使用,最后则落实到书面语。为充分发挥聋哑人各种感官的补偿作用,在教学中还广泛应用各种直观教具、发音训练和听力训练设备及其它电化仪器等。同时,根据学生毕业后就业的需要,长春市聋哑学校从五十年代起,就增加了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主要训练项目是木工、缝纫、美术、刺绣等。
  四、学校管理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对盲聋哑学校一直采取优惠政策。根据1956年教育部通知规定:盲童学校、聋哑学校教学行政费应比当地普通小学的定额标准增加一至三倍;一般设备费相当于当地中等师范学校的定额标准;教学设备费相当于当地高级中学的定额标准;人民助学金相当于当地初级中学的定额标准。1959年吉林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具体规定:教学行政费每生每月1元(包括出差旅费);开班费每生58元(包括教学仪器购置费);冬季取暖费,每生每月按3市斤煤折价,另加附加费20%。
  学校教师主要是中师毕业生,到校后经过短期训练再任教。为鼓励终身从事特殊教育,教师工资中加发15%的特殊教育津贴费。
  学生大多数住校,因此设有食宿及生活管理机构,有专职的生活辅导员或教养员。学生毕业后一般由民政部门直接安排工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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