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学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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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106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学校管理机构
分类号: G639.2
页数: 5
页码: 195-199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中学学校管理机构的情况,其中包括了行政机构、党的机构、群众组织等。
关键词: 中学教育 长春市 学校管理

内容

一、行政机构
  清末,长春府中学堂设监督,管理学校一切事宜。下设教务处、斋务处、监学处。另设有文案员、庶务员、会计员、会计司事、司书司事、司书生、医官等职。
  民国初年监督改称校长,由县知事呈请省行政长官任用,下设教务主任辅佐执掌校务事宜。1917年吉长道立中学(原长春县立中学校改称),校长下设教务、监督、庶务、图书等部,各部设部长掌管部务。各学科设科主任,负责本学科教授进度和教授法研究;各学级设学级主任,负责本学级学生训育事宜;各宿舍设舍监、副舍监,负责宿舍管理和舍生训育事宜。1922年建立的私立长春自强学校,由校董事会推举主席,执掌财务经费、校长任免及校务监督等职权。校长下设学监、事务员、司书等职。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中学校长由伪文教部与国务院地方人事署议定任命,校长下设专职事务主任。教务、体育、卫生主任均由教师兼任。另有军事教官,担任军事训练,由伪军事部任命,在校授课期间听从校长指挥。
  1945年东北光复后,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期间,校长下设训育处主任、教务处主任、庶务处主任和体育处主任各职。
  1948年长春解放后,市立各中学在校长、副校长下设教务、辅导、事务三个处,处设主任。教务处设教务、注册两个组。辅导处设文娱、体育、生活、舍务四个组。事务处设庶务、会计两个组。(市女中事务处内设注册组,市二中称处为组并加设注册组)。
  1949年,为实现学校管理民主化,市教育局指示各校建立校务管理委员会,实行校务会议制度。校务管理委员会,由校长、辅导主任、教务主任、事务主任以及教联、学联、青年团等组织的负责人共同组成,并吸收两三名教师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做出的各项决议,由校长贯彻执行。校务管理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每学期初、期中、期末)。遇有特殊情况召集临时会议。
  从1950年起教务处同辅导处合并,改设教导处,设正副主任及若干名教导干事。分学科建立教学研究小组,学校任命组长,负责组织备课、教材研究、确定教学进度。各班级,由学校在本班授课教师中,选择思想品质好、工作责任心强者担任级任(后改称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教育。1954年以后,班主任对本班内的团、队组织负指导责任。
  1957年各校曾一度把教导处和总务处合并,建立校务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校务管理工作。到1958年校务办公室撤销,又分设教导处和总务处,分工管理校务。1959年,各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制。在校党组织领导下,组成校长、各处主任、工会主席及教师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学年、学期的学校工作计划和总结。校长在执行校务时要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这种体制一直持续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党政“一元化”领导体制。由进驻学校的工人宣传队队长任主任(多数兼任党支部书记),被“解放”了的学校领导干部任副主任、群众代表为委员,组成学校革命委员会,统一管理学校校务和党务。校革命委员会下设“教育革命组”、“办事组”、“政工组”,分别取代教导处、总务处和党支部人事干事的职权。取消教研组,代之以同年级各科教师混合组成的年级组。年级与班级,分别改为“连”与“排”,原班级内的小组改称“班”,并设连长、排长、班长。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重新恢复了原来的校务管理机构,校长、副校长,下设教导处、总务处,各处设主任、副主任。学校选任各学科教研组长、各教学班班主任。
  至1987年,市区24个班级以上的学校,取消了教导处,分设教务处管理教学工作,政教处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政教处由学校党支部(或党总支部)直接领导。教务处、总务处由校长领导。同年12月18日长春市编制委员会颁发《市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职数和内设机构核定表》后,市属普通中学中,24个班以上的17所学校,都增设了校务办公室,辅佐校长管理校务。为了搞好勤工俭学工作,有些学校成立了生产办公室。未单独设立生产办公室的学校由总务处负责。
  二、党的机构
  1948年长春解放初,城区中学经过调整合并仅有3所,各校党员很少,设立联合党支部,一切党务活动只在业余时间进行。学校行政干部中党员很少,党组织只管党务,校务由学校行政管理。
  1953年,中学教职工中党员不断增加,各校陆续建立起独立党支部,上级党委也相继派出专职党务干部到学校任职。有的学校校长兼党支部书记。
  1955年以后,由于中学增设较多。原各校党员人数因工作调动而相对减少,又由临近的几所中学设立联合支部,仅有个别学校保留独立支部。
  1957年开始,各校再次陆续单独建立党支部,并配备了校级干部任专职书记,加强了党支部对学校工作的领导。1963年中共中央发出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这个规定只在少数学校进行试点。
  “文化大革命”期间革命委员会取代了原党政机构,多数革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实行学校党政“一元化”领导体制,出现了学校党政合一的局面。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撤销了革委会,学校重新建起党组织和行政机构,根据修改后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的规定,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1985年一部分学校试行校长负责制。到1988年,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初步方案,规定学校党支部(或党总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
  三、群众组织
  (一)学生组织
  清末到民国初年,长春中等学校尚无学生组织。1918年,遵照长春县公署训令,长春道立中学为引导学生参加有益的课外活动,成立起学生自治励学会。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长春的中等学校建立起学生自治会。至1925年“五卅”运动,长春各中学的自治会组织本校学生参加了全市学生的游行、募捐、声援活动。
  1928年,学校成立“中国国民党童子军”(简称童子军),中学生全部加入,接受“三民主义”教育的训练。
  东北沦陷时期,1939年伪满政府为强化奴化教育,在中等学校组建“协和青年团”,规定16岁至19岁的学生必须加入。
  1945年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期间,学校曾设有学生自治会,但一切校外活动均被禁止,各校学生自治会之间不准发生联系。此外,中学还有“三民主义青年团”组织,监视进步学生的言论和行动。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中学各班级建立班委会,设立正副主席(后改称正副班长)各1人。学习部长、生活部长、文娱部长(后改称委员)各1人。1949年后又增设体育委员1人。班委会在级任领导下开展班级学生工作。每届任期各校不一,多为一学年改选一次。1949年年初,长春城区中学开始筹建校学生会,由各班级学生委员为代表参加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委员。1949年3月,长春各中学已建立新民主主义青年团、少年儿童队组织。至1950年10月,市内中学已有团员1733人,队员1462人。各县立中学也先后建立起团支部。1957年5月,新民主主义青年团改称共产主义青年团后,各校建立校团委会,设专职团委书记1人,少年儿童队改称少年先锋队,建立起大队委员会,设专职大队辅导员1人。校团委会委员由团员选举产生。校大队委员会由少先队员选举产生。
  长春市教育局于1956年7月12日发出《关于执行教育部、高教部〈中等学校学生会组织条例〉的通知》,要求各中学学生会,在校长领导下,协同青年团和少先队,领导各班级班委会开展学生工作。校学生委员会由全校学生大会(或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委员会设立正副主席各1人,宣传部长、文娱部长、体育部长、生活部长各1人。到六十年代又增设学习部长1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停止活动,学生会被解散,一律由“红卫兵”组织所取代。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学校学生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重新恢复建立。校团委书记由上级团委任命。委员仍由团员选举产生。自1979年开始,校团委书记定为教导主任级,列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少先队大队设辅导员,由校党组织任命,委员由队员选举产生。校学生会委员仍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教职工组织
  清末至长春解放前中学校内没有教职工群众组织。1949年3月,长春各中学相继建立起教师联合会,是学校教职工工会的初期组织形式。其负责人是校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1950年,各校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主席由教职工兼任。工会负责教职工政治学习和思想工作,工会主席是校务委员会的当然成员之一。1953年各校建立党组织之后,工会除了仍做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外,逐步转向主要负责职工的福利待遇工作。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工会组织停止活动。1980年2月25日,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发出《关于在各区恢复学校工会工作委员会的联合通知》,各中学工会工作委员会重新组织建立起来。委员会各委员由会员选举产生,主席由市教育局任命。自1985年起,学校工会主席列为副校长级,参加校务管理工作。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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