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学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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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98
颗粒名称: 第七节 学校管理机构
分类号: G627
页数: 3
页码: 114-1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小学学校管理机构情况,分别记述了领导机构、学校的群团组织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学教育 学校管理机构

内容

一、领导机构
  清末,长春市各小学堂设堂长、监学,均兼教课。置正、副教习,担任教学并负责管理学生生活纪律。
  民国时期,各学堂均改为学校。小学校长负责学校管理及教育工作。1915年颁布的《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校令》规定:校长应遵照《教育法令规程》负责管理校务,督率所属教职员。正教员担任儿童之教育并掌握教育所属事务。助教员辅佐正教员之职务。1925年,实行“训导制”。学校除校长外,增设训育主任或兼职训育员,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各班设级任教师。在教育管理方法上,由消极限制逐步转向积极诱导。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除校长外置“日系首席”(由日本人担任的首席教员,掌握学校的实际权力)。规模大的学校,校长之下设教务、训育主任。初等学校无“日系首席”者,设有总务,辅助校长综理校务。校长遵照伪文教部颁布的《教学训育标准及管理须知》,掌理全校行政,监督指挥所属教员,考查学生成绩及施行奖惩事项。各班设级任教员,由级任教员主持级务,担任学级之重要学科,指导儿童性情之陶冶。专科教员按所擅长之学科任教,并辅助级任教员处理级务。《国民学校令》、《国民优级学校令》规定“校长、教师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得对学生加以惩戒”。各小学多用罚站、罚跪、打手板、打耳光、脚踢等野蛮方法惩戒学生。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实行“训导制”。学校设校长,总理校务。训导主任,负责训导工作。各班级设级任教师。
  长春解放后,长春市小学组织机构逐步完善。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得设副校长。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完成教学计划。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教学工作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校长之下设教导、总务主任。小学班级在5班以上的,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的增设副教导主任1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宜。小学班级数较多,事务较繁的,可酌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在校长领导下,办理本校会计、庶务工作。
  小学每班设班主任1人。班主任是学生班集体的教育者与组织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的得力助手。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全面教育、管理学生、负责联系本班各科教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学好功课,向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小学设教研组(或学年组),每组设组长1人,组织集体备课,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并总结、交流经验。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行政组织机构变动很大,改校长负责制为革命委员会制,设主任、副主任主持领导学校工作。革委会下设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后勤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逐步恢复了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行政组织机构。
  在党的领导机构方面,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不同,分别建立一个学校的党支部或几个学校的联合党支部。党支部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关系几经变化。1952年《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采取校长责任制。1958年教育革命中,批判苏联“一长制”时,开始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1978年修改后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1984年以后在教育改革中,经过试点,逐步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改为“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
  二、学校的群团组织
  清末,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根据《学部奏定教育章程》,长春府建立教育会组织,教育会成员共6人。教育会辅助教育行政,与劝学所协作推广教育。
  民国时期,于1924年,根据民国《教育会章程》,长春县建立“教育会”组织,吸收现任教员为会员。教育会以研究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事项,力图教育发达为目的。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也有“教育会”组织。全市初等公、私立学校教员均为当然会员。经费除会员所纳会费外,由各方面捐赠。教育会谋求教职员福利,增进教员教学技能技巧。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3月,根据《中国教育工会章程》,成立长春市文教工会小学分会。在校内相继建立基层教育工会组织,设工会主席和组织、宣传、福利委员(皆为兼职)。1984年开始,设专职工会主席,相当于副校长级待遇。基层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协助行政在教职工中做好团结和福利工作。学校在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团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做好团的建设工作,教育团员起模范作用,团结青年教职工努力完成教学工作,并领导少年先锋队,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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