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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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97
颗粒名称: 第六节 教师
分类号: G625.1
页数: 6
页码: 109-11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小学教师情况,分别记述了教师来源、教师培训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学教育 教师

内容

一、来源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教员任用实行聘用制。私塾先生由私塾创办人聘请;学堂教习,由堂长或学董选聘。当时,高等小学堂教习多以简易师范生充任;初等小学堂教习多以传习生或改良塾师充任。据宣统元年(1909年)农历二月二十日《盛京时报》登载,在长春各小学堂中,师范毕业生充当教习者至40人之多。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仍实行聘用制。公、私立国民学校教员,由校长或学董从师范和其他学校毕业生中招聘,并于聘约内订明:各该职员应负责指导学生潜心向学,格守校规。倘训育及授课时,查有偏激言论或涉及鼓动学潮嫌疑,由校长随时辞退,应予停薪。据1931年7月15日《长春县教育局初等教育概况》统计:全县小学教职员达176人,其中师范学校毕业者106人;其他学校毕业者54人;非学校毕业者16人。
  东北沦陷时期,私立初等学校的教员由校长聘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立初等学校教员,均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伪新京特别市初等学校是在民国时期小学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并将原有大部分小学教员经过严格检定,继续延聘,不足部分用师范毕业生加以补充。“新学制”施行以后,日伪统治者把教师素质视为推行奴化教育的关键,将原有师范一律改为“国立师道学校”,全部经费由“国库”开支。“新京”设有专门培养师资的师道学校,分为本科和特修科。另有女子师道科,设在第一女子国民高等学校里。从此,初等学校师资均由师道学校或师道科毕业生充任。1937年10月16日,伪民生部颁布《关于初等教育教师之件》,小学教师实行“官制”。教师分为教谕、教导、教辅(教谕中又分为三等),教导以上均任官级,须经市长呈请教育部批准。教辅之任免,教育科专行之。1945年伪新京特别市初等学校教职员为764人,其中公立学校691人,私立学校73人。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教员仍实行聘用制。每学期开始,校长须将拟聘之教员名单连同履历书及学历证件等提交教育局审核,经核准后,即正式聘用。私立小学教员由办学者自行招聘解决。公立学校教员基本上是延用伪满时期原有教职员,经过甄别短期训练,加以任用。1947年长春市小学教职员1174人,其中公立学校1046人,私立学校69人,保立学校59人。
  长春解放后,为了迅速将小学教育事业恢复起来,长春市人民政府首先接收了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级公立小学,对原有学校的教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全部登记,一律照常任职,取消了“聘用制”。师资配备,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调配。据1949年7月《长春市教育局八个月的工作报告(草稿)》统计,市区已有公、私立小学110所,教职员为1286人。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小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先后创办5所中等师范学校。1983年以后,调整为4所,有长春师范、榆树师范、农安师范、九台师范。其中长春(幼儿)师范学校,主要负责市区小学教师的培养任务,另外还担负幼儿师资的培养任务。德惠、双阳小学教师由榆树、农安、九台三个县的师范培养输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从此,小学教师主要靠逐年分配的中师毕业生和举办短期师训班以及代课教员转正等途径来解决。企、事业创办的子弟小学,校长和教员主要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调配。随着普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长春市小学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1988年统计:长春市区小学教职员为10759人,为1949年教职员总数的8.3倍。
  二、培训
  清末,为了培训提高教师,长春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立师范传习所,设有地文、算术、教育等课程,提高现职教习的文化和专业知识。
  民国时期,长春县于1914年设立小学教员讲习所。讲习所分设两科。按《小学教员讲习所暂行规程》规定:有初等小学副教员许可状或有同等学历者,得入正教员讲习科,讲习期限为两年。在高等小学堂毕业与有同等学历者,得入副教员讲习科,讲习期限为一年。讲习期满试验及格者,由县公署发给毕业证书,派回原籍学校服务。1917年,开设小学教员讲习会、讲演会。于每星期日或学校放假时,聘请名人,择讲教育原理、教授法、管理法等科或令学员参观优良学校,藉以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在伪首都新京建立“教员讲习所”,对现职教师进行分期训导,年分4期,每期100人,主要讲授“建国精神”、“王道要义”、“经学真谛”、“教育本旨”等。其目的是为了清除教师“不纯思想”,灌输奴化思想。1938年,改组教员讲习所,更名为“中央师道训练所”,培养初、中等教育的干部和教师。此外,还利用假期召集教师开办临时讲习会。暑期以体育、卫生为主;寒期以语学(日语)、常识(史、地)为主要学习科目。平时,有各学科教研会做为各校间横的联系组织。开会时,由教育科长派员临席。各校也有自体的教学研究活动,互相讨论、批评。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于1946年7月,教育局举办一次中小学教员暑期讲习会。对约1200名教员加以训练,灌输反动思想。结业时,举行一次集体加入国民党的宣誓。
  新中国成立以后,针对教师思想上存在的奴化教育影响和反苏恐美、盲目正统观念、轻视工农等问题,除了组织教师系统地学习《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社会发展简史》等政治理论,还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等政治运动,进行阶级教育、爱国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教育。1952年,组织小学教师参加思想改造学习会。通过学习,使教师在思想上划清敌我界限,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初步改变了教师的思想面貌。
  1952年以后,除坚持经常性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外,重点转向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1952年11月,长春市创办教师进修学校,并成立了长春市教师文化进修指导委员会。当年以小学四年级教师为主,招收6个班,学员328人。以五年级语文、算术课本为教材,经过10周培训,有70%以上教师能胜任五年级的教学工作。1953年长春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配备专职的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平时进行教学视导,假期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大纲》、研究教材,进行集中备课,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1956年,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将不及初师毕业程度的小学教师,分别组织参加进修学校、函授学校轮训学习,在三年内,一律提高到初师毕业程度。1958年,随着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队伍不断扩大,小学的师资培训工作由市下放到各县区。各县区相继办起了教师进修学校。到“文化大革命”前,全市已有教师进修学校10所。这些教师进修学校担负起小学教师文化、业务培训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教啥学啥的原则和单科独进的办法系统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同时还组织教师参加函授学习。据1960年12月3日《长春日报》报道:全市教师有15000多名参加了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或函授学习,占小学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通过系统进修和函授,到1965年,小学教师达到中师程度的占52.4%。
  “文化大革命”时期,教师进修工作遭到严重破坏,进修机构被解散,教师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加之一批小学教师被抽调到中学任教,严重地削弱了小学师资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各县、区相继恢复教师进修学校并进一步充实了师资力量,改善了教学设备,发挥了教研、科研、资料“三个中心”和培训教师、干部“两个基地”的作用。1979年,市教育局恢复教学研究室,组织各科经验交流,开展观摩教学,成立教学研究会,并和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些讲座活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优秀教师的典型课,采取印发教学笔记、录音、录像等方法传播先进经验。同年,市教育局制订了《长春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建立起市、县(区)、学校三级“教师培训网”,坚持以“在职为主、业余为主”和“教啥学啥、缺啥补啥”的原则,重点抓教材过关,同时抓中师进修函授,系统提高师资。通过面授、函授、电化教学和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不断地扩大了培训面,使小学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逐年有所提高。截至1988年,全市小学教师中具有中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4641人,占教师总数的74.1%。
  三、待遇
  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小学正教习每年“束修”为600吊;副教习为500吊。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于教员薪金按月计算,小学教员月薪最低6元,最高30元,分为9个等级。
  民国时期,1927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酌加小学教员薪俸,凡月薪不足30元者,应由县酌增。如限于经费无力者,亦应设法筹款,分年递增。1930年,长春县小学教员月薪支付以永大洋(吉林永衡银号发行的钱叫永大洋,也称吉大洋)为单位,高级小学教员月薪为42元,初级小学教员月薪为27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新京特别市”各小学教职员月薪支付以吉大洋为单位,校长高者为46元,低者为43元。教员一律为38元。1936年,伪新京特别市小学教员月平均工资为49元(伪币)。1937年10月10日伪民生部公布《关于初等教育教师之件》,规定月薪俸额标准:教谕分20级,最高为150—160元,最低为30—35元;专科教谕最高为90—100元,最低为25—30元;教导分12级,最高为60—65元,最低为20—25元。1939年,“新京特别市”小学教员月平均工资为51元。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教师工资低,且不按月发给。由于物价不断暴涨,使教师濒于绝境,造成大批小学教师弃教外流。广大师生曾多次因索薪罢教、罢课。
  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原有小学教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取消了“聘用制”。从此,小学教师消除了失业的后顾之忧。
  解放初期,长春市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工分制”。分值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1948年《长春特别市教职工暂行工资标准》规定,小学教师月工分最高为152分,最低为75分。经多次调整,到1956年5月,小学教师月工薪最高者为250分,低者为140分。1956年6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由实物工资改为货币工资,以人民币为单位。工资改革后,长春市小学教师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月薪最高者为86.5元,最低者为29元。1959年和1963年对少数工资偏低的人员调整了工资。1959年小学教师升级面为25%。1963年,调改面为40%。其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14年间,小学工资一直没有调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党和政府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注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多次给小学教职工调整了工资。1977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相当于国家机关18级以下的教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级别。1978年12月,对2%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师调了级。1979年11月,又对贡献较大的教职工给予40%调级面。1981年为进一步解决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少数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的升两级。198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经过“理顺”后,小学教师工资有大幅度增长,月薪最高的为122元,最低为46元。1987年10月,在工资“理顺”的基础上,小学教师每人又加发了10%的工资。1988年,长春市根据《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进行了职称评定。市区已评出小学“超高”(相当于中学高级教师)54人,小学高级教师4206人。职称评定后,初步统计,全市50%左右的教师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工资待遇。
  除提高工资外,党和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从1952年起,小学教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同年9月,执行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1953年9月,女教职工执行产假56天,小产15—30天,假期工资照发等规定。1954年3月起,对生活困难的教职工,采取不定期的困难补助。1956年1月起,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1957年,执行教职工死亡后的埋葬费、抚恤金的规定。1979年起,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小学班主任每月分四、五、六元三个等级。同年,执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0年,对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1982年,教职工凡符合离休条件的,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规定》。1985年起,除实行工龄津贴外,还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同年11月,凡小教三级以上教师,享受中级知识分子待遇,每年发给书报费60元,增加细粮和食油供应标准,卫生部门发“优诊证”。
  党和政府在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956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许岐视小学教师》的专题社论,长春市根据社论精神,依靠各方面的努力,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和爱护小学教师的风气。从1950年起到1963年多次召开表彰和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954年,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模范教师孙淑珍当选为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教师遭到打击和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批骨干教师走上了教育领导岗位。对一些工作中有成绩、有贡献的教师,各级教育部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光荣称号,并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1985年首届教师节,长春市各县、区和乡镇政府分别召开了隆重的庆祝大会,为“教师世家”颁发了金字牌匾,为执教30年的老教师发了荣誉证书。同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尊师重教的决定》,在全市树立起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1988年长春市小学6名有名望的教师和领导干部被选为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第一实验小学教师金光子当选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参加管理国家大事。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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