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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思想政治教育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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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95
颗粒名称:
第四节 思想政治教育
分类号:
G629.2
页数:
13
页码:
87-9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小学思想政治教育情况,分别记述了课内教育、课外教育、校外教育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学教育
思想政治教育
内容
一、课内教育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906年至1911年),长春府遵照《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等小学堂以“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高等小学堂以“培养国民之善性,童年皆知作人之正理”为训育目标。忠君、尊孔为小学堂训育内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小学堂的训育目标具体提出:“小学堂习于学问,讲明义理,忠君亲上”。当时小学堂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主要途径是通过修身、读经、讲经等科,对小学生进行封建道德、忠君孝亲的思想教育。修身、读经、讲经科,各学年每周均授课14节。初等小学占教学总时数的46.7%,高等小学占教学总时数的38.9%。修身科,初等小学堂,摘讲朱子《小学》、《四书要义》,读有益风化的诗歌。高等小学堂,读《四书》兼读有益风化之诗歌。其目的为培养国民品性和宣传道德之基础。
民国时期,1912年长春县根据《小学校令》规定,初、高等小学校以“培养民主共和国的国民道德之基础,教给儿童初步作人的道德和方法”为德育培养目标,向小学生进行孝悌、亲爱、信义以及对社会、国家的责任感等教育。小学校开设修身科,讲《道德要义》、《民国法制大意》。1917年,长春县公署发出训令,要求向学生讲述中国过去及现在国耻事件,以培养学生爱国家、爱民族的观念。1923年,长春县高级小学修身科改为公民科,讲授国家组织及国际事情、公民责任、好公民的条件等内容。初级小学取消修身科,在社会常识中,讲授中华建国史及纪念日由来等常识。1929年,长春县根据南京政府改定的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及教育部的实施方针,各小学对学生进行三民主义教育。根据总理遗教,以陶融儿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为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各年级均开设党义科,初级小学讲孙中山先生革命故事,从小信仰三民主义;高级小学讲三民主义浅说、总理遗嘱。“三民主义之教育,应与全体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贯连。以史地科阐明民族之真谛;以集团生活训练民权主义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实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各科知识,务使融汇贯通于三民主义教育之中。”①(1929年《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0年4月长春县教育局制订《长春县立各校民国二十年训育实施计划》,规定训育方针是:“使儿童适合现代生活以养成需要之良好国民”。训育标准:习惯理性化,行动纪律化,精神革命化,态度沉着化,艺术兴趣化,生活社会化。实施方法:注意课内训练,在教学时随时由教师负责指导。
东北沦陷时期,对小学生的思想教育,以“忠孝”、“仁爱”、“诚实”为名,实行奴化教育,使儿童从小安心当亡国奴。宣扬“日满亲善”、“王道乐土”,消除学生祖国观念,使其成为“忠良”顺民。沦陷初期,小学开设修身课。1938年,实行“新学制”后,在“国民道德”和“国史”课程中,讲《即位诏书》、《回銮训民诏书》、《时局诏书》、《国民训》及“满洲国”历史、日本国历史、“孔教”等内容,②(1937年《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规程》)向小学生灌输“日满一德一心”、“忠君尊孔”等思想,妄图达到永久奴役中国人民的目的。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大部分处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各小学开设公民、党义、童子军课程。对学生进行国民党党化教育,灌输“国民党、中央军是正统”的盲目正统观念及“明礼义、知廉耻、亲爱、精诚、负责任、守纪律”等道德品质教育。通过各科教学进行反对共产党的宣传。
长春解放初期,长春各小学立即废除训育制度和体罚,取消“党义”、“公民”、“童子军”等课程。长春市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思想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品德,为青少年树立革命人生观从小打好基础。1949年至1951年,小学三年以上各年级开设政治常识课,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教育。1952年至1956年,取消了政治常识课,强调在各科教学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1957年在小学各年级增设周会课。以《小学生守则》为基本内容,向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配合反右斗争进行时事政策教育。1958年将周会课改为社会主义课,对学生进行阶级观点、劳动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教育和以“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为内容的形势教育。1959年取消社会主义课,恢复周会课,使用吉林省教师进修学院与长春市教育局教研室合编的《周会课》教材。以《小学生守则》为基本内容,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判”代替了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批“智育第一”,批“师道尊严”,鼓励学生“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造反精神”,导致无政府主义、读书无用的思想泛滥,使全体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当时小学政文课取代周会课。其教学内容是毛主席语录、“老三篇”(《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大批判文章。1972年将政文课改为政治课,讲述“路线斗争”故事,批判“孔老二”等。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7年各县区编写了小学政治读物课本。全市各小学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尊敬师长的教育,肃清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和影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在小学四、五年级开设政治课,使用全国通用教材,结合讲授《小学生守则》。1982年全市小学各年级普遍开设思想品德课,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结合贯彻《小学生守则》,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具体内容是: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勤奋学习,热爱集体,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纪律,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勇敢活泼,艰苦朴素。1983年在四、五年级思想品德课中增加法制教育单元,每学期各4课时。一至三年级也在思想品德课中结合进行法制教育,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吉林省教育厅、司法厅合编《小学法制单元教学提纲》。1985年至1987年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吉林省教育学院编印的《吉林省小学思想品德课试用课本》。1988年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试用教材》。为了加强思想品德课教学的领导,长春市各县配备专职或兼职思想品德课教学研究人员,全日制小学配备专任思想品德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改进思想品德课教学方法。
二、课外教育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小学堂每星期宣讲圣谕广训一次。
凡散学、开学及每月初一,由校长、教习率学生到至圣先师位前行礼后,向校长、教习各三揖退班。每逢万寿节、千秋节、孔子诞辰、春秋祭孔等纪念节日举行仪式,向学生进行“忠君”、“尊孔”等封建道德教育。万寿节、千秋节、孔子诞辰各停课一日,端午节、中秋节各停课三日,星期日停课一日。
民国时期,学生课外教育的实施方法,主要采取训话和纪念节日举行仪式、组织课外服务活动等形式。训话分全校训话、班级训话。1929年8月长春县政府公函,定8月27日为孔子诞生纪念日,于当日4点钟,恭诣孔庙行礼以隆祀典,并要求各校执行。1931年9月,长春县教育局制定《儿童节纪念办法》中提出:本节举行纪念,以鼓舞儿童兴趣,启发儿童爱群、爱国、爱家庭的心理,并唤起社会注意教育事业为宗旨。纪念办法,要求各小学举行讲演会,讲本国革命先烈及世代伟人之儿时轶事。此外,召开表演会、运动会、文艺作品或成绩展览会等,发给儿童节纪念品。长春城镇小学成立课外服务组织开展贩卖部、游艺部、图书馆、监护生等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轮流值日,学校还有乐队、歌舞小剧团等组织。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满实行帝制后,每天举行朝礼,学生要向“皇宫”、“日本宫城”行90度的遥拜礼。每周一学生集会向“御容”(溥仪像)行最敬礼,由校长宣读“即位诏书”,并要求学生能背诵、默写。举办默写“诏书”比赛会。同年伪新京特别市制定的《教管须知》中规定,训育标准和方法:(一)训育乃小学培植儿童身心均齐发育的一种方式,须具有四种观念:静默和活泼,服从和领导,独善和从公,个人生活和集团生活。(二)组织:低年级采取级任制,高年级采取训导制。(三)实施方法:调查、考查、集合、仪式、训话等。各小学校为了实施《教管须知》,制订具体训育计划,在课外教育活动中进行。1937年开始,每年5月2日为“访日回銮训民诏书纪念日”。每年4月28日至5月2日举办“国民精神周”。在此周内召开日语发表会、讲演会、看电影等活动,灌输“建国精神”、“日满一德一心”等观念。1940年伪新京特别市公署规定:小学生每年7月参加除草,10月参加收获农产品的勤劳奉仕活动。国民优级学校学生每次去劳动7天,国民学校学生每次劳动5天。每个节日,学校组织学生去“神社”礼拜,并进行清扫。以“神道”麻痹和奴化儿童,使之失去民族观念,甘当亡国奴。
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大部分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课外教育要求各小学校校长每周训话一次。校历规定:3月12日总理逝世纪念日;10月10日国庆纪念日;11月12日总理诞生纪念日。各校均休假一天,举行纪念仪式。解放区榆树县各小学,于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积极开展课外教育活动,如组织读报小组,文娱宣传队,演出小型歌剧,召开贫下中农诉苦会,向小学生进行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教育。教小学生唱革命歌曲,宣传讲解八路军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故事,进行八路军是人民子弟兵的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各大节日及开学式、毕业式,开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庆祝活动;组织读报组、广播收听组、好孩子阅读组、时事讲话、故事会,向学生进行教育。1951年全市各小学开展学习志愿军战斗英雄邱少云、黄继光、罗盛教等英雄人物的活动,教育学生以战斗英雄为榜样,热爱祖国,保卫祖国。并教育学生节省零钱或利用课余时间捡废铁集资捐献飞机大炮的爱国捐献活动。据统计,1951年上学期长春市城区35所小学,参加捐献人数达14032人。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物、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运动中,开展“三要三不要”(要爱护公物、要爱惜时间、要艰苦朴素;不要损人利己、不要浪费、不要贪小便宜)的活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市小学生在少先队的组织下,开展“小五年计划”活动,种向日葵、种蓖麻、种树。并组织少年儿童开展捡粮、捡粪、捡铁、灭蝇、灭鼠等活动。小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劳动观念,同时也学会一些简单的生产技能。1955年2月,长春市各小学贯彻教育部公布的《小学生守则》20条。为了向学生逐条讲解《小学生守则》的内容,要求班主任每天在课外增加10—15分钟辅导讲话。1958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小学教育工作指示》中规定:课外活动以少先队为核心来进行,保证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加强活动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丰富活动内容,组织各种科技小组。1962年10月5日长春市教育局、团市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学校领导要定期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讲话;加强团队工作。1963年5月长春市各小学试行教育部重新修订的《小学生守则》共8条,同年结合国内外形势,大力加强阶级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阶级教育为核心,请人做“忆苦思甜”报告,举办阶级教育展览会。同年各小学响应毛泽东主席号召,开展“向雷锋学习”的活动。“和雷锋叔叔比童年”,讲雷锋故事,看雷锋日记,唱学习雷锋歌曲,广泛地开展“学雷锋做好事”的活动。1965年10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组织农村小学生开展捡粮活动的通知》中规定:要抓紧时机利用课余时间,适当地组织小学生开展捡粮、扫粮、打柴等活动。要求城市各小学开展“爱惜一粒米”活动,从而加强劳动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学工、学农、学军,开展“革命大批判”代替课外教育活动。长春市各小学普遍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培养“反潮流”的精神,鼓吹“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致使学校纪律混乱。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5月北京东城区十所学校发出树立革命风尚的倡仪。长春市小学积极响应,制定了树新风、创三好(学习好、工作好、身体好)的计划,广泛开展争当“红花少年”,争创“文明班”、“文明校”的教育活动,利用标语、黑板报、墙报、儿歌、诗歌、班队会、故事会等形式进行“三热爱”的教育,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小学生守则》,整顿校风、校纪。1981年长春市委召开思想工作会议,制订了《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要求各小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在小学里要侧重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集体和公共财物的教育,为祖国繁荣富强而勤奋学习的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普遍开展争做“三好学生”的教育活动。同年,长春市小学评出省市级三好学生557名,“红花少年”11777名。全市科技作品有44件参加吉林省举办的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会。其中获一等奖3件,二等奖14件,三等奖27件。1982年2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和“五讲四美”活动月的通知》。同年3月3日,颁发《长春市中小学生文明礼貌细则(试行草案)》。全市小学在“全民文明礼貌月”,深入开展“五讲(讲道德、讲纪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活动中收到显著效果,建立起学习雷锋小组8084个,做好事117000件,收到表扬信1974封。全市有26所学校,51名师生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并评选出1385名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36个先进集体。同年8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中小学在“青少年教育月”中恢复升旗仪式的通知》之后,长春市各小学陆续恢复升旗仪式,每周一次,向学生进行热爱国旗、国徽、国歌的教育。在全国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长春市中小学团队组织创建了261条“红领巾街”。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清扫并负责美化、绿化学校所包干的街道,从而使学生从小就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经县、区团委检查验收,有145所学校包干的街道达到合格标准,正式颁给“红领巾文明礼貌街”街牌。这些学校有南关区37所、朝阳区3所、宽城区6所、二道河子区13所、市直3所、汽车厂子弟校4所、营城煤矿子弟小学1所、农安县5所、九台县10所、德惠县9所、双阳县6所、榆树县21所、郊区17所。长春市各小学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成绩显著,校容校貌发生很大变化,各校的“乱班”基本消灭。仅市区就涌现出学雷锋积极分子6773人,三好学生10381人,“红花少年”11770人,好人好事20多万件。
1983年9月10日,长春市教育局、团市委发出《关于开展“红领巾为六五计划添光彩”活动的意见》,决定从1983年至1985年期间,在少年儿童中广泛地开展“红领巾为六五计划添光彩”活动。各小学均以这个题目为内容,召开主题大队会、中队会等。从此,长春市小学思想政治教育进入深入改革的时期。1986年长春市各小学,根据八十年代儿童年龄特点与心理发展规律,以“五爱”、“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为主要内容,制订了各年级小学生道德行为规范训练计划,进行道德行为习惯训练。南关区西三道街小学做到严在小事,重在平时,把道德行为训练寓于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把握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新特点,坚持因势利导的综合教育,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第二渠道活动之中、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之中。1988年6月,各县、区文教局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教研室、德育科学研究会,并配备了德育视导员、教研员。各小学也都建立相应的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使德育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全市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科学化、系列化的德育工作网络。
三、校外教育
(一)家长工作
清末,长春府各小学堂举办家长谈话会,联络家长与学校的情谊。家长谈话会,由堂长主持,向家长讲述学堂有关事宜。凡学堂有变动事项,都在家长会上征求意见。班级家长会,由正教员主持,家长可陈述对学堂的疑问,然后由副教员介绍各生在学堂情况,并询问各生在家的表现等。最后组织家长父兄观看学生成绩。
民国时期,1918年长春县《整顿学务计划书》中规定了学校与家长联络办法,要求各小学备置平时考查簿,记载学生在校逐日操行,每周旷课时间及所学有无进步,在家长谈话会或父兄恳亲会上报告给各生父兄。教员要到各生家中询问学生在家动作有何特点,学校尽知各生在家之状态,家庭备悉学生在校之情形,于儿童身心修养,道德之栽培,学问之改进有无限裨益。每年儿童节,民众教育馆为学生父兄召开演讲会,演讲内容:“为父母者之责任与义务”、“训练贤父良母之方法”、“社会救济孤贫儿童之必要”等,并组织观看反映儿童生活的电影或戏剧,欢迎儿童及其父兄参加。1929年长春县各小学遵照吉林省教育厅颁发的《小学校历》,每年8月17日召开一年级新生家长谈话会,讲演新生到校有关事宜。12月14日召开全校恳亲会,由校长主持,向家长报告一年来学校的工作。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组织父兄会。在父兄会上向家长宣讲“日满一德一心”及“民族协和”之精神,向家长灌输亲日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春市城镇小学成立家长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小学7—9人,一般小学5—7人。委员会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帮助学校解决困难。各校每学期召开全校家长大会一次,先由校长总结一学期以来的工作情况及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之后召开班级家长会,由班主任介绍班级情况及学生表现,组织观看学生期末试卷和作业成绩,以便沟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共同教育好学生。并建立教师家庭访问、教师和家长书面通讯、电话联系、家长来访等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城乡各小学重视家长工作,有许多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并建立校外教育领导小组,使学校、家庭、社会三者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开设家长学校,每月上课一次,学校给家长订购有关教育子女书刊,有针对性地聘请优秀家长讲课,交流家庭教育子女的方法。学校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浓缩成“双五条”(在学校落实五条,在家落实五条),建立“双五条通讯录”制度,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向学生进行教育。每年“六一”节,开展一次评选“好爸爸”、“好妈妈”的活动,调动了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子女的积极性。为配合学校、家庭对学生进行教育,1986年学校成立校外教育领导小组(派出所、校外办、居民委员会领导参加),定期学习教育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教育方案,使社会教育落到实处。1988年,在校外教育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收少年宫、驻学区工厂、机关单位领导参加,成立学区教育委员会。南关区长通路小学,创办家长函授学校,定期出刊《函授通讯》,向学生家长介绍独生子女的教育经验及学生中出现的有关情况等。
(二)校外教育活动阵地
根据长春市小学二部制班级比例较大的情况,于1950年在城镇小学普遍地组织了校外学习小组,学生上午到校上课,下午到小组学习和活动。每个学习小组都有固定的学习地点,并选出小组长1人,负责组织活动。1956年,长春市成立了校外教育办公室并决定在二部制小学中,每4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校外辅导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市委共同领导管理。1957年,又在此基础上建立校外小队部,聘请校外辅导员,安排每周活动日程表,注意开展时事政策教育、阅读活动和公益劳动。1962年,长春市及各街委成立“少年之家”,各县区也相继成立校外教育办公室,广泛地开辟活动阵地,进行有益的教育活动,使学生受到思想教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校外教育无人过问,校外办公室解散。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长春市及各县区恢复了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统一领导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1981年,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外教育工作,并倡议全社会开展“热爱下一代”的活动,为孩子们校外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小学生组织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没有设立学生组织。民国时期,1925年,长春县城区小学建立学生警察队,负责维持校内外秩序,爱护同学,管理卫生,保护校内公物。警察队设总队长1人,分队长若干人。队员由各班级推选优秀学生参加,名额不限,每天课外轮流服务。1929年长春县教育报告书记载,根据教育部《小学校学生团体要点》的规定:“小学校的组织以校内为限,组织名称和方式,不求一致”。长春县立第一小学校,成立各班自治会及各班自治联合组织。王氏私立自强学校组织学生自治指导委员会、学生自治会、各班级学生自治会。学生自治会本着三民主义精神,使学生练习自治生活,发扬互助精神,增进服务兴趣和能力。1930年,根据《中国国民党童子军总章》规定,组成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凡年满12岁以上的儿童都要接受童子军的训练,以进行三民主义教育。1931年,在长春、农安、榆树等地模范小学和城区高级小学均建立国民党童子军。童子军备有军服、军棒、军笛、军旗等。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10月伪新京特别市成立童子团。1934年,伪新京特别市童子团举行团旗授与仪式,实行分团训练。同年4月,奉令从伪新京特别市童子团中选拔“学品兼优”的团员20名,组织禁卫童子团。
解放战争时期,榆树县为解放区,小学成立儿童团,吸收9至15岁男女儿童参加。儿童团在学校和当地农会、妇女会领导下,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和东北解放战争,组织儿童开展站岗放哨,查路条,斗争恶霸地主,为解放军送军鞋等活动。长春市区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各小学有学生自治会和童子军组织。
长春解放后,1949年10月,共青团中央公布《中国少年儿童队队章》后,长春市小学立即成立了少年儿童队组织。1953年少年儿童队改名为少年先锋队,设大队、中队、小队。有队旗、队鼓、队号、队呼,队员佩戴红领巾,行队礼。凡年满9岁至13岁的少年儿童愿意遵守队章,提出入队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可成为队员。1955年城区小学队员达队龄儿童的78%,一般村镇小学队员占队龄儿童的7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小学少年先锋队一度改为“红小兵”。1978年恢复中国少年先锋队称号。1982年,长春市各小学根据共青团三中全会决议,“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在小学一年级建队,向新生进行队章教育。当儿童有入队要求,履行入队手续后,集体宣誓入队,使其接受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而奋斗。
五、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每班设正副教员各1人,正教员负责管理学生生活和纪律。
民国时期,长春县各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员,负责训育责任,管理学生生活和纪律。要求级任教员采取诱导的训育方法,禁止打骂学生。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教管须知规定:小学各班级设级任教员,低年级采取级任制,高年级采取训导制。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师,由校长从教师中选聘。在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本班各科任课教师,管理学生学习和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小学每班配班主任1人。建立少年先锋队中队的班级,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班主任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其他任课教师的协助下,经常了解本班学生学习、思想品德、健康等各方面情况,对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指导本班少先队工作;进行家长工作。中队辅导员征得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后由本校教师团支部聘任。大队辅导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选派,待遇相当于小学副教导主任。要挑选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教师担任大、中队辅导员。1957年,共青团长春市委、长春市教育局联合召开中小学教导主任、少先队辅导员会议,讨论和研究在全市少年儿童中开展“红领巾日”活动的问题。1960年,共青团长春市委召开第三次少年先锋队辅导员代表会议,会上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1962年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刘靖慧、曹魁珍参加全国第五次少年儿童工作会议,受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接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批判“师道尊严”,鼓吹学生“造反有理”,将优秀班主任、辅导员诬为“黑样板”受到错误批判,严重地挫伤了班主任和少年先锋队辅导员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0年3月17日,长春市召开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代表会议,交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表彰了一批优秀班主任,颁发了奖状,授予“长春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光荣称号。会议对班主任提出明确要求: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对学生要进行新时期党的总路线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在教育方法上,坚持说服教育,精雕细刻,潜移默化,有的放矢地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1981年5月4日,中共长春市委批转了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党组制订的《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条例》规定:要建立一支坚强的、有战斗力的、稳定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这支队伍的条件是: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懂得一定的教育理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这些条件,采取学校行政提名,党支部批准的方法,任免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的任命除坚持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志愿献身于青少年工作的年轻同志担任。1983年,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在长春市评选全国、省优秀班主任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要把评选优秀班主任活动作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表彰奖励优秀班主任制度。学校每年评一次,县(区)每二年评一次,市每三年评一次。1985年长春市贯彻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制定的《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在全市少年先锋队辅导员中开展评优活动。这些措施对加强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1988年,长春市教委贯彻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全国少工委颁发的《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并要求各级进修院、校要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培训工作,从而提高班主任的管理水平。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在学校教育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支善于进行德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队伍。他们的做法是:(一)选聘坚持高标准。把热爱学生,善于进行班级管理,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的教师,选聘为班主任。(二)注意师德教育。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班主任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事,班主任坚决不做。班主任的衣着打扮,举止言行,都要合乎教育者行为规范的要求。(三)通过学校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年轻班主任的组织能力。(四)在校内定期召开班主任学习会、座谈会,学习交流本校和外地优秀班主任工作经验。由于学校重视班主任、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有12名同志先后被评为全国、省、市、区优秀班主任。这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的班主任、少年先锋队辅导员队伍,构成德育骨干力量。
六、规章制度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遵照清政府颁布的《各小学堂管理通则》,制定各种规条。其中有《讲堂规条》、《礼貌规条》、《赏罚规条》等。对学生品行的考查方法,采取等级制,以甲、乙、丙、丁为品行评定标准。
民国时期,长春县各小学均有校训。王氏私立自强学校以“敬信勤俭”四个字为校训。长春县立第二小学的训育目标:(一)服从国民党的三民主义策略及指挥;(二)训导服务社会的能力;(三)注重纪律的生活;(四)锻炼勤俭耐劳的个性;(五)注重德性的陶冶;(六)锻炼健全的身体;(七)激励学生的进步。并规定了具体条款,对师长要尊敬;对同学劝善规过及研究学问;对校役要尊敬人格;侮辱要抵抗;法律要遵守。校长、教员或学监要随时考查学生的操行。考查内容分心性和行为两项。长春县第一初等小学校考查学生操行,关于心性方面有气质、智力、情感、意志;关于行为方面有仪容、动作、言语。各小学校操行评定仍采取等级制,分甲、乙、丙、丁四等,丙等为及格,丁等不准升级或毕业。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教育科,制定的训育标准为“忠诚、孝悌、仁爱、信义、尚武、和平、勤朴、耐劳”等项目。小学生操行评定采取等级制,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丙等为及格,丁等不准升级或毕业。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小学实行品行鉴定制度。以级任教师为主,全班学生评定为辅。鉴定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国统区小学实行学生操行考查制度。由级任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查,每学期一次,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载入学籍并通知家长。
1949年,长春市小学实行品行鉴定制度。低年级由班主任评定,中高年级以班主任教师鉴定为主,班级学生鉴定为辅。鉴定内容是:学习态度、思想觉悟、组织纪律、清洁卫生、劳动习惯、社会活动等。鉴定须写出具体评语,并按行为表现评为甲、乙、丙三个等级。1952年,对学生操行评定,采取五级记分法,以3分为及格。要求班主任写出具体评语,指出学生优缺点,通知给家长。1958年,长春市教育局制订的《小学生思想品行评定及奖励、处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各小学将操行评定改为思想品行评定,以《小学生守则》为评定标准,取消五级记分法,采用等级制。对学品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1963年,长春市教育局规定,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要求班主任每学期评定一次,评语要力求正确、全面、具体、简明。评语必须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适当提出缺点,在评语中要提出学生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各小学建立、健全了《课堂常规》、《文明礼貌细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1980年,长春市教育局颁发《关于长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评选奖励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审批手续、三好学生待遇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81年,长春市教育局颁发《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建立表彰三好学生制度。评选三好学生,分为校、县(区)、市、省四级。评为县(区)级以上的三好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三好学生证书,召开三好学生表彰大会。1984年,长春市教育局、共青团长春市委联合发出《关于评选长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通知》。《通知》规定小学只评三好学生,不评优秀干部。并要求小学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光荣簿、光荣榜等制度。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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