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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培养目标与学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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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9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培养目标与学制
分类号:
G629.2
页数:
6
页码:
52-5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小学教育培养目标与学制情况。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学教育
培养目标
学制
内容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农历三月,清政府颁行“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令各小学实施。同年长春府实行“癸卯学制”,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共9年。初等小学堂招收7岁的儿童,高等小学堂入学年龄为12岁至16岁。并规定高等小学堂可单独设立,也可以初、高等小学堂合设,称之为两等小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学部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小学堂也分为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与男子小学堂相同。但入学年龄比男子大1岁。当时还严格规定,男女小学堂分别设立,不得合校。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设立初等女子小学堂1所,也实行“癸卯学制”。同年五月长春府根据清政府学部颁发的《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将公、私立初等小学堂分为5年制完全科、4年制简易科和3年制简易科3种。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奏请修改《小学堂章程》,将初等及高等小学堂修业年限均改为4年,共8年。长春府各小学堂也随之修改了毕业年限。
1912年9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小学校令》第10条规定:初等小学修业年限为4年,高等小学为3年。第21条规定:儿童满7周岁之次日至满14周岁为止,为学龄期。1915年改订小学校令,颁发《国民学校令》及《高等小学校令》,将初等小学改称为国民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高等小学为3年。1922年12月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废止国民学校及高等小学的名称,而统称为小学校,修业年限为6年,较旧制减少1年,分为初高两级,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义务教育以4年为准,由各地根据地方情况自定。对年长失学者设补习学校。①(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 卷宗8—9—24)1923年长春县实行新学制,长春劝学所规定:小学校在新学制未颁发以前所招之学级应按旧制办理,高级小学应与初级小学合设,但同年级有2个班以上或设补习科者亦得单独设立。初级小学由县经费设立,以求普及。旧制高小毕业的学生得考试入初中二年级。同年10月长春劝学所分函城乡各校转发《新学制章程》,改定学校名称,并规定:“长春县各小学自1923年8月开始按新学制招生,其在8月以前所招的小学生仍照旧制年限办理,但曾经呈准照新学制试办者不在此限。原有国民学校、高级小学以及国民学校与高小合设的小学一律改称小学校。学校名为某区第几小学校,不得再称高小或国民学校以违新章”。②(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 卷宗号10—2—97)1929年4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教育宗旨是:“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普通教育以陶融学生“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国民道德,养成国民的生活技能,增进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1931年颁发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规定初等教育培养目标是:(一)使儿童整个的身心,融育于三民主义教育之中。(二)使儿童个性、群性,在三民主义教育指导下平均发展。(三)使儿童于三民主义教导下,具有适合于实际生活的初步技能。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6月1日伪文教部颁发《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暂行学则》规定:市立小学为谋儿童身心之发展,并注重道德及国民教育普及,且授以生活需要之普通知识技能为宗旨。市立小学修业年限为6年,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新京特别市”和长春县各小学校仍沿用“九•一八”事变前的学制,并将私塾及民众学校正式列入初等教育体系。1937年5月2日伪文教部公布“新学制”,规定初等教育分为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两级,国民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属义务教育,国民优级学校2年。此外设有1—3年单级的“国民学舍”,并把私塾改称“国民义塾”,此二者多设在农村,国民学校及国民优级学校,多设在城镇。同年5月颁发的《国民学校令》中规定:“国民学校以留意学生身心之发达,培植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与国民日常生活所必须之普通知识技能,培养劳作习惯,育成忠良国民之性格为目的。”又在《国民优级学校令》中规定:“以留意学生身心之发达,涵养国民道德,主授关于实务普通知识技能,培养劳作习惯,提高其为忠良国民之资质为目的。”这两个法令表明伪满初等教育培养目标的核心是日本侵略者所需要的“忠良国民”。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小学教育恢复“四•二”分段制。国民党政府规定东北地区的教育宗旨:“充分发挥三民主义实效。提高学生国家民族之意识,肃清敌伪思想,以生活教育代替旧有的完成教育,以知行教育代替实务教育,以服务教育代替勤劳教育,而积极开展精神及实际教育复原”。当时国民党政府忙于发动内战,长春市小学教育事业并未达到复原的目的。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对旧学校进行了根本改造。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长春市初等教育坚持贯彻这一目标,从德智体美劳几个方面培养儿童全面发展。
长春市解放初期,各小学学制,仍沿用旧的“四•二”分段制,即初小4年,高小2年。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的教育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并规定“小学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其主要目标是:(一)智育方面,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二)德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三)体育方面,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四)美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同年长春市教育局遵照教育部通令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意见》,从1952年9月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开始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同时由春季招生改为秋季招生,其他年级逐步改为秋季始业。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停止全面推行小学“五年一贯制”,仍沿用“四•二制”,初小修业年限为4年,高小修业年限为2年。只保留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长春市师范附属小学、天津路小学、解放大路小学、师大附小、自强小学、农安县实验小学等7所小学的重点班继续实验五年一贯制。
1957年毛泽东主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工作方针。长春市各小学根据这一培养目标及办学方向,加强了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小学办起小工厂、小农场,为初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学生劳动过多,打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降低了教育质量。1959年对学生劳动量进行了调整。1960年长春市教育局遵照中央提出的“适当缩短年限、适当提高程度、适当控制学时、适当增加劳动”的原则和吉林省委提出的“一条龙(中小学组成教改联接线)、四革新(革新学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具)、双提高(提高教师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三丰收(思想丰收、学习丰收、劳动丰收)”的要求,在中小学校进行学制改革试点。同年5月长春市教育局制订《关于长春地区普通教育试行新学制方案》规定:长春市中小学试行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儿童入学年龄逐步提前为六周岁。同时要求条件较好的城市小学、县镇小学和公社中心小学,执行“十年一贯制”前五年的教学计划。而且要求各学年向相应年级过渡。这样的学校全市有243所,学生184950人,占全市小学总数的44.6%。为了适应学制改革的需要,在组织形式上,中小学建立了协作关系。参加“一条龙”实验的小学31所。因实验效果不好,第二年又恢复中小学独立设校。同年11月长春市根据省委关于“争取主动,留有余地”的指示精神,决定小学分批向九年制过渡,并适当地放缓过渡速度。将全市小学分为三类:第一类,试行十年制。使用十年制教材的小学61所,占学校总数的2%;学生79498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1.6%。第二类,试行十年制,使用经过修改后的十二年制教材的小学145所,占学校总数的5.7%;学生114793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6.89%。第三类,仍实行十二年制的小学2317所。1963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并规定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中共长春市委指示,各小学党支部必须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学好《条例》,进一步明确小学教育任务与培养目标,端正办学思想,树立全面质量观念。自此小学教育摆脱了一时出现的混乱局面,走上了正轨。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小学一直实行五年制。1969年由18所学校工、军宣传队、革委会和4个工厂革委会制订的城市(镇)中小学教育大纲(草案),提出一个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和实践经验,脱离小学生实际的培养目标,给小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深入开展了教育改革。1983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小学学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1983年秋季起,城市小学又恢复六年制。1983年秋,一至三年级全部改为六年制,五年级学生中的三分之二按五年制毕业,余下来的三分之一,改为六年制。1984年的五年级的三分之一和1983年留下来的三分之一学生,一起于1984年暑期毕业。1984年留下来的三分之二改为六年制,于1985年暑期毕业。从1984年开始,将县、镇和农村的小学分批改为六年制。
198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初稿)》,进一步阐明了小学阶段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初步分辨是非的能力。要使学生具有阅读、表达、计算的基本能力,学到一些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学生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观察、思考和动手的能力。要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爱美的情趣、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
1988年长春市小学实行六年制,仅有少数学校进行学制改革实验。长春市二道河子区春城学校和宽城区风华学校,将小学和初中合在一起,试行九年义务教育制。长春市第一、二实验小学和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继续进行小学五年制实验,师大附小和师大附中分别进行“五•四”制(小学五年、中学四年)的改革试验。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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