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小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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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91
颗粒名称: 第三章 小学教育
分类号: G629.2
页数: 75
页码: 42-116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小学教育情况,分别记述了沿革、教学、培养目标与学制等。
关键词: 长春市 小学教育 初等教育

内容

第一节 沿革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在城内东三道街财神庙设官立小学堂1所,这是长春府最早创办的第一所小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因学生日增,房舍狭窄,迁往东门外龙王庙(南关区东大街小学校址),改为官立两等小学堂,有2个班(初、高等各1个班),学生56人,教员2人。①(《盛京时报》第156号)同年2月至5月长春府在城乡先后开办45所官立小学堂。其中高等小学堂2所,两等小学堂37所,初等小学堂6所,共有82个班,学生1669人,教员92人。②(吉林省档案馆1907年历史卷)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创办初等女子小学堂1所,士绅董耕耘为堂长,聘请女教员3人,学生100人,校址在马号门外自治研究所旧址。同年又创办长春府模范小学堂1所,设在师范讲习所院内,学生从城乡初等小学堂一年级学生中选优入堂,2个班,每班40人,全部住宿。学堂各项规程完备,可称为长春府小学堂之表率。8月将长春府城西关大佛寺小学堂改为高等小学堂。是年因学生程度参差不齐,课程诸多不合,长春府对小学堂进行整顿,保留两等小学堂2所,其余两等小学堂全部改为初等小学堂。初等小学堂由原来6所增加到46所。初、高等小学堂计48所,学生1844人,教员92人。宣统三年(1911年)士绅相继又创办2所私立小学堂。私立第一初等小学堂,校址在西三道街,1个班,学生64人,教员1人。私立第二初等小学堂,1个班,学生41人,教员1人,校址在东四道街。同年吉长铁路建成,在长春东站(现东站小学校址)设立吉长铁路附设小学。清朝末期,长春府办的小学堂发展较为迟缓,至宣统三年(1911年),小学堂共有52所,学生2100人。
  长春是日俄等帝国主义势力范围的交汇处,因此在早期初等教育中,外国人学校及教会办的中国人学校占有一定的比重。光绪三十年(1904年)中东铁路公司在长春为其俄籍员工子女,成立铁路员工子女学校,校址为护路兵营旧址(今二道沟机车厂内)。俄国十月革命后,苏联政府放弃帝俄在中国的特权,该校于1924年改为东路华工子女小学(现宽城区长盛街小学校址)。宣统元年(1909年)英国的中华基督教会,创办萃文女子学校,校址在西五马路(今长春市产院和西五马路小学校址)。宣统二年(1910年)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在铁路附属地创立长春第一小学,17个班,学生837人,其中女生389人,教员19人。校址在“室町一丁目”(今天津路小学校址)。宣统三年(1911年)法国的天主教堂在东三道街创办初等小学1所。
  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后,城乡小学堂一律改为小学校,分初等、高等两级,初等小学又称国民学校,为义务教育阶段。1914年为节约办学经费,将学生人数过少的小学进行调整合并。调整后,长春县城乡公、私立小学校共41所,班级数69个,学生1564人。长春县城有公立小学7所、私立小学4所,概况如下表:①(长春市档案馆1914年历史卷)
  1915年8月,富商王荆山在长春县城马号门外创办私立自强学校,这所学校经费充裕,校舍整齐,设备完善,是长春县较大的一所私立学校。1916年3月祖氏私立女子小学校由县接办,改为长春县第二女子小学校。1917年于节孝祠公产添设县立模范国民学校1所,2个班(通校1个班,住宿1个班)。1919年吉林省在长春城区设义务教育事务所,负责城区义务教育的管理。同年6月划分城区为五个学区,以学区为单位,按顺序号排列学校名称。
  1927年长春城区义务教育事务所直辖的小学有19所,50个班,学生2160人。长春县劝学所管辖的城乡小学有88所,139个班,学生4510人。
  根据1930年长春县义务教育调查,乡五个区学龄儿童总数为36969人,已就学儿童13736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37%,比民国初期增长27%。①(长春市档案馆 卷宗号10—2—174)城区义务教育调查,已就学儿童为2161人,占学龄儿童总数的80%,比民国初期增长49.5%。长春县试行义务教育是全国较早的地区之一。早在1915年就制订《推广小学教育办法》,1920年实施《义务教育暂行办法》,1931年6月起推行长春县教育局制定的《繁盛都市推广小学教育办法》和《乡村充实儿童学额办法》等措施。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的指导与管理,成立县乡教育委员会,制订了《义务教育实施计划》。因此,长春县所办的义务教育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此外,民国时期,日本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在长春建立日本小学6所,44个班,学生1957人,教员57人。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城区改名为“新京特别市”,长春县仍然保留。1932年4月伪市政府接收长春城区义务教育小学校共18所,允许清真小学、益华小学、自强小学、五台山平民小学等4所私立小学立案。商埠小学、市立第十小学停办。同年以学校所在地的地名重新为小学校命名。1933年统计,伪新京特别市公、私立小学共22所,75个班,学生3846人。长春县有小学53所,113个班,学生3818人,教员135人。1934年8月1日市接办私立自强小学。到1935年6月,伪新京特别市有公、私立小学校26所,学生6114人,124个班,教员156人,就学儿童占学龄儿童总数的80%。
  1938年实行“新学制”,将两级小学改为国民优级学校,将初级小学改为国民学校,改良的私塾改为国民学舍,私塾改为国民义塾。1939年统计,伪新京特别市国民优级学校17所,44个班,学生2082人;市立国民学校35所,177个班,学生10349人,其中女生3682人。到1941年伪新京特别市共有国民优级小学19所,80个班,学生4456人;国民学校31所,317个班,学生19570人;国民学舍2所,7个班,学生339人;国民义塾10所,塾生820人。①(《回忆满铁教育三十年》)1945年伪新京特别市共有小学50所,学生49300人。其中日本小学11所,学生19000人;伪新京市公立小学31所,学生27500人;私立小学8所,学生2800人。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教育有所发展,1947年长春城区共有小学102所,在校学生38460人。其中公立79所,学生35000人;私立9所,学生2100人;保立14所,学生1360人。到1948年长春解放前夕,大部分师生迫于饥饿逃离长春。多数学校停课,城区小学只剩22所,学生12732人。长春市小学教育受到严重摧残和破坏。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市人民政府立即对小学进行恢复、整顿和改造工作。11月有11所中心国民学校、20所国民学校相继开学。同年12月长春特别市政府决定统一小学名称,废止“中心国民学校”,改称为“第几区第几中心完全小学”;“国民学校”改称为“第几区第几完全小学”。1949年长春市小学教育有所发展,据统计市区小学156所,学生47723人,教职员1775人。
  1950年采取多种形式解决超龄儿童入学问题,分别在7所小学校里附设晚班,招收8—16岁儿童入学,共开设19个班,有学生662人;又开设20个速成班(800名超龄儿童入学),并发动厂矿企事业单位和私人办学,使长春市的小学教育事业有所发展。据1950年6月末统计:长春市城区有公立小学88所,企业及私立小学10所,计98所,977个班,学生47958人。1951年,在适当发展的方针指导下,长春市区小学教育又有发展。采取的办法,一是在原有公立小学中增加班级数和扩大班级容量,共增加了21个班,增招学生1357人;二是发展民办小学,除智德、北大经、慈智3校外,在一、二、五区又新设立4所民办公助的小学及1所工厂子弟小学校,郊区在公立小学里,附设4个民办班,共计新增加5所小学校,56个班,增招学生2505人。1953年小学教育贯彻“整顿巩固,提高质量,重点发展,稳步前进”的文教总方针,经过三年调整整顿之后,1956年4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制订了《关于实施普及小学义务教育规划》,规定凡长春市区7—13周岁,郊区8—13周岁学龄儿童除身体有病、发育不健全者外,应全部组织入学;要做普及小学义务教育的宣传工作;划分学区,确定各小学服务区域;认真总结民办小学和推行二部制的经验;制定农村合作社办学与群众办学的规划。同年暑期长春市城区,初小一年级招收新生25112人,除因病和身体过弱儿童外,学龄儿童已全部入学。为了照顾10—13周岁超龄儿童学习,开办29个速成班,招收超龄生941人。为扩大招生名额,城区有79所小学,1103个班实行二部制,占班级总数的60%。在郊区发展了民办班与民办小学,向合作社办学过渡。经过多方面努力,1956年长春市区学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8.9%,在校学生巩固率达到95%,实现了普及小学义务教育。1958年,长春市小学教育事业出现“大跃进”。到同年6月全市小学发展到3079所,比1957年增长一倍多,在校学生531616人,比1957年增长28%。不到半年时间长春市就宣布普及了小学教育。1961年贯彻教育部提出的小学以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和省第九次教育行政会议精神,总结教育“大跃进”的经验教训,长春市政府决定,对民办小学进行调整,有的改为公办,有的停办,有的保留。并采取发动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学和挖掘现有小学的潜力,扩大班级学额,增加二部制、三部制班级等措施。将停办的民办小学的学生全部并入公办小学。调整后,全市虽然减少800所小学,但在校学生数还在继续增长。当时尚存在着只追求数量不顾质量的偏向。为了提高教育质量,1962年1月11日长春市教育局分党组提出《关于确定长春地区全日制重点中小学的意见》,指定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长春师专附属小学为市的重点学校,以便总结经验,树立榜样,指导全面,带动一般。并要求各县、区也要办好自己的重点小学校。县、区重点小学有:宽城区天津路第一小学、宽城区天津路第二小学、南关区平泉路小学、南关区西五马路小学、朝阳区解放大路小学、二道河子区东盛路小学、二道河子区东站小学、郊区兴隆山小学、榆树县实验小学、榆树县师范附属小学、德惠县实验小学、九台县实验小学、农安县实验小学、双阳县实验小学。同年城区对规模过大的小学进行了调整,停办三部制班级,加强对二部制班级的管理。农村小学由于办学形式单一,学校布局过于集中,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收费标准过高等多种原因,致使学生流失过多,据统计,1962至1963学年度,长春市小学共流失学生87944人,占年初总数13.5%,其中五个县流失79064人,占年初总数17.8%。1963至1964学年度,全市学龄儿童入学率也下降为77.4%,其中五个县仅为71.37%,普及小学教育出现了反复。1964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努力办好耕读小学,巩固学额,加速普及小学教育”的号召,全市当年创办耕读小学2千所,学生11万多人。1965年本着积极普及小学教育的精神,坚持国家办学与集体办学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发展小学教育,全市学龄儿童入学率已达91.8%,其中市区为97%,五县87.4%,基本上普及了小学教育。
  1966年“文化大革命”初期,长春市各小学实行“停课闹革命”,1968年虽然恢复上课,但教学秩序混乱,城乡流失生日益增加。同年10月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将长春市第一、二实验小学下放给区管理。1969年城区各小学改由街道办事处管理,农村各小学下放到大队去办。1970年12月城区办起街道小学174个班(其中二年级25个班),有学生6960人。1971年城区又掀起街道群众办学的热潮,共办起街道小学440个班,招收的一年级学生占适龄儿童就学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1973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展规划中提出:“在城市普及十年制教育,在农村普及九年制教育”。各县、区执行这个计划盲目地发展初中,过多地采取小学“戴帽子”的办法,在较大的小学里附设初中班,抽调大批小学骨干教师到初中任教,致使小学教学质量曾一度下降,再加上街道和大队办的小学办学条件差,师资不足,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使已实现普及的小学教育,遭受到严重破坏。
  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长春市的小学教育工作,经过拨乱反正,开始扭转混乱局面,到1978年才基本上有所好转。但长春市五个县和郊区的小学生尚流失95000人,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3.4%。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各级政府重视普及小学教育。1980年8月中共长春市委、市政府颁发《关于普及小学五年制教育方案》后,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巩固学额,调整网点布局,防止学生流失和新文盲的产生。同年长春市教育局决定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第二实验小学、解放大路小学、天津路小学、树勋小学、春城小学、郊区大屯中心小学、榆树县第一实验小学、农安县实验小学、德惠县实验小学、九台县实验小学、双阳县实验小学等12所小学,为首批办好的重点小学。并集中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予以充实和加强。与此同时,各县、区有计划地对后进学校进行整顿和提高,缩小校际之间的差别,努力办好所有小学。1981年9月长春市政府召开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各部门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大力支持普及小学教育。当年统计,全市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4.9%,在校学生年巩固率城镇达到95%以上,农村为70%。1982年市区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在校学生年巩固率均在99%以上,小学升入初中合格率达到74.98%。按普及小学教育“三率”标准,长春市区基本实现了普及小学教育。但五县小学学生年巩固率为63.4%,升入初中合格率仅为43.6%。按普及小学教育的标准,还有很大距离。1983年12月市委、市政府召开普及小学教育工作会议,要求把普及小学教育的重点放在农村,力争在1985年全市实现普及小学教育。会后各县、区把任务与要求落实到每个乡、村、街道和每所小学。1984年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切实抓好普及初等教育工作的决定》,规定了普及初等教育的各项指标,并要求农村小学合理布局,使小学一、二年级学生就学路程一般不超过2.5华里,把12—15周岁的文盲和半文盲,吸收到学校学习。1984年2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关于长春市普及初等教育验收方案》,规定了普及初等教育验收标准,对普及初等教育基本合格的县、区、乡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单位发给合格证书。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教育厅复查认定,1983年至1984年长春市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7.67%;在校生年巩固率为99.35%;毕业生毕业率为99.1%;12—15周岁儿童中初等教育普及率为99.01%。“四率”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至此,长春市各县、区比原计划提前一年实现了普及初等教育,成为吉林省第一个普及初等教育的合格市。同年11月长春市人民政府召开表彰大会,表彰了124个先进单位,156个先进个人。
  1985年4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了《关于1985年普及初等教育复查验收的几点意见》,要求进一步巩固普及教育成果,总结经验,扩大普及范围,提高普及质量,推动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不断发展。同年9月长春市教育局制定《1985年普及初等教育复查方案》,要求必须落实国家教育部规定的“五率指标”(学龄儿童入学率、在校学生年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体育达标率);实现“一无两有”(校校无危房,班班有教室,学生人人有课桌椅),六周岁儿童入园率不得低于65%,聋哑儿童的入学率城镇要达到90%,农村不得低于30%,各县区现有的弱智儿童辅读班要继续巩固提高,有条件的县区要建立辅读学校,扩大招生范围,最后达到全部入学。根据这个要求,1985年10月经过复查验收,长春市学龄儿童入学率为97.7%;在校学生年巩固率为97.1%;毕业班学生毕业率为99.35%;12至15周岁儿童的普及率为98.4%;体育达标率为78.89%;六周岁儿童入园率为74%;盲聋哑弱智教育也有较大发展。吉林省人民政府对长春市普及初等教育所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并确认长春市为复查验收合格市。
  1987年长春市在完成普及初等教育历史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抓了巩固提高工作,继续实行多渠道、多种形式办学。到1987年,长春市区各部门办小学校已达62所,占全市总校数的3.2%,在校生37625人,占在校生总数的5.17%;在农村,村办小学已达1585所。为提高所有小学的质量,缩小校际之间的差别,长春市开展了创“振兴学校”活动。经过努力,城区一批学校已摆脱了落后面貌,成为社会公认、人民信赖的“振兴学校”。1987年7月20日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命名“长春市小学振兴校”的决定》,命名朝阳区的西郊路小学、富锦路小学,南关区的平阳街小学、西三道街小学、长春电业子弟学校、二机砖厂子弟学校,宽城区的民主小学、南京大街小学、铁北小学,二道河子区的兴隆路小学、乐群街小学等11所小学为长春市振兴学校。城区有21所学校建立起协作联合体,其中基础较好的10所开放校与11所普通学校结成对子,共同开展教研活动,校际之间变封闭为开放,变不均衡发展为同步提高。开放校有: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树勋小学、西五马路小学、天津路小学、东四道街小学、解放大路小学、安达街小学、白山小学、铁北二路小学、机车厂子弟校、春城小学、金星小学等13所。在农村主要是下大功夫办好村小,使全市小学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质量,不断巩固普及教育成果。
  同年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普及小学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全市小学新建校舍49165平方米,校舍面貌有了很大改观。许多学校有围墙、花坛、走廊、标准式大门,达到了绿化、美化。大多数城镇小学和中心小学建立了实验室、图书室、医务室和教具室。
  1988年长春市共有小学1929所,其中教育部门办1866所,占总数96.7%,企事业办63所,占总数3.3%。城区234所占12.13%,县镇110所占5.7%,农村1585所(另有耕读点761处)占82.16%。二部制学校148所,班级1432个,占总数6.75%。其中城区占17.33%。小学在校学生总计704425人,其中城区小学生占20.89%,县镇小学生占12.9%,农村小学生占66.2%。全市适龄儿童入学率为98.4%(城区99.9%),巩固率为97.89%(城区100%),毕业率为97.69%(城区97.5%),升学率为90.1%(城区99.9%)。
  第二节 培养目标与学制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农历三月,清政府颁行“忠君、尊孔、尚公、尚武、尚实”的教育宗旨,令各小学实施。同年长春府实行“癸卯学制”,初等小学堂5年、高等小学堂4年,共9年。初等小学堂招收7岁的儿童,高等小学堂入学年龄为12岁至16岁。并规定高等小学堂可单独设立,也可以初、高等小学堂合设,称之为两等小学堂。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学部颁布《女子小学堂章程》,规定:女子小学堂也分为初、高两级,修业年限与男子小学堂相同。但入学年龄比男子大1岁。当时还严格规定,男女小学堂分别设立,不得合校。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设立初等女子小学堂1所,也实行“癸卯学制”。同年五月长春府根据清政府学部颁发的《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将公、私立初等小学堂分为5年制完全科、4年制简易科和3年制简易科3种。宣统二年(1910年),学部奏请修改《小学堂章程》,将初等及高等小学堂修业年限均改为4年,共8年。长春府各小学堂也随之修改了毕业年限。
  1912年9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小学校令》,规定:“小学校教育以留意儿童身心之发育,培养道德之基础,并授以生活所需之知识技能为宗旨”。《小学校令》第10条规定:初等小学修业年限为4年,高等小学为3年。第21条规定:儿童满7周岁之次日至满14周岁为止,为学龄期。1915年改订小学校令,颁发《国民学校令》及《高等小学校令》,将初等小学改称为国民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高等小学为3年。1922年12月公布《学校系统改革案》,废止国民学校及高等小学的名称,而统称为小学校,修业年限为6年,较旧制减少1年,分为初高两级,前4年为初级,后2年为高级。义务教育以4年为准,由各地根据地方情况自定。对年长失学者设补习学校。①(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 卷宗8—9—24)1923年长春县实行新学制,长春劝学所规定:小学校在新学制未颁发以前所招之学级应按旧制办理,高级小学应与初级小学合设,但同年级有2个班以上或设补习科者亦得单独设立。初级小学由县经费设立,以求普及。旧制高小毕业的学生得考试入初中二年级。同年10月长春劝学所分函城乡各校转发《新学制章程》,改定学校名称,并规定:“长春县各小学自1923年8月开始按新学制招生,其在8月以前所招的小学生仍照旧制年限办理,但曾经呈准照新学制试办者不在此限。原有国民学校、高级小学以及国民学校与高小合设的小学一律改称小学校。学校名为某区第几小学校,不得再称高小或国民学校以违新章”。②(长春市档案馆历史卷 卷宗号10—2—97)1929年4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教育宗旨是:“中华民国之教育,根据三民主义,以充实人民生活,扶植社会生存,发展国民生计,延续民族生命为目的,务期民族独立,民权普遍,民生发展,以促进世界大同”。普通教育以陶融学生“忠孝、仁爱、信义、和平”的国民道德,养成国民的生活技能,增进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1931年颁发的《三民主义教育实施原则》规定初等教育培养目标是:(一)使儿童整个的身心,融育于三民主义教育之中。(二)使儿童个性、群性,在三民主义教育指导下平均发展。(三)使儿童于三民主义教导下,具有适合于实际生活的初步技能。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6月1日伪文教部颁发《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暂行学则》规定:市立小学为谋儿童身心之发展,并注重道德及国民教育普及,且授以生活需要之普通知识技能为宗旨。市立小学修业年限为6年,初级小学4年,高级小学2年。“新京特别市”和长春县各小学校仍沿用“九•一八”事变前的学制,并将私塾及民众学校正式列入初等教育体系。1937年5月2日伪文教部公布“新学制”,规定初等教育分为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两级,国民学校修业年限为4年,属义务教育,国民优级学校2年。此外设有1—3年单级的“国民学舍”,并把私塾改称“国民义塾”,此二者多设在农村,国民学校及国民优级学校,多设在城镇。同年5月颁发的《国民学校令》中规定:“国民学校以留意学生身心之发达,培植国民道德之基础,授与国民日常生活所必须之普通知识技能,培养劳作习惯,育成忠良国民之性格为目的。”又在《国民优级学校令》中规定:“以留意学生身心之发达,涵养国民道德,主授关于实务普通知识技能,培养劳作习惯,提高其为忠良国民之资质为目的。”这两个法令表明伪满初等教育培养目标的核心是日本侵略者所需要的“忠良国民”。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小学教育恢复“四•二”分段制。国民党政府规定东北地区的教育宗旨:“充分发挥三民主义实效。提高学生国家民族之意识,肃清敌伪思想,以生活教育代替旧有的完成教育,以知行教育代替实务教育,以服务教育代替勤劳教育,而积极开展精神及实际教育复原”。当时国民党政府忙于发动内战,长春市小学教育事业并未达到复原的目的。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对旧学校进行了根本改造。1949年政治协商会议制订的《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的文化教育工作,应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养国家建设人才,肃清封建的、买办的、法西斯主义的思想,发展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为主要任务。”长春市初等教育坚持贯彻这一目标,从德智体美劳几个方面培养儿童全面发展。
  长春市解放初期,各小学学制,仍沿用旧的“四•二”分段制,即初小4年,高小2年。1952年3月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的教育宗旨是:“根据新民主主义的教育方针和理论与实际一致的教育方法,给儿童以全面的基础教育,使他们成为新民主主义社会热爱祖国和人民的、自觉的、积极的成员。”并规定“小学实施智育、德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教育,其主要目标是:(一)智育方面,使儿童具有读、写、算的基本能力和社会、自然的基本知识;(二)德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国思想、国民公德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优良品质;(三)体育方面,使儿童具有强健的身体,活泼、愉快的心情以及卫生的基本知识和习惯;(四)美育方面,使儿童具有爱美的观念和欣赏艺术的初步能力。”同年长春市教育局遵照教育部通令和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实施五年一贯制的意见》,从1952年9月入学的一年级新生开始普遍推行“五年一贯制”,同时由春季招生改为秋季招生,其他年级逐步改为秋季始业。1954年长春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整顿和改进小学教育的指示》,停止全面推行小学“五年一贯制”,仍沿用“四•二制”,初小修业年限为4年,高小修业年限为2年。只保留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长春市师范附属小学、天津路小学、解放大路小学、师大附小、自强小学、农安县实验小学等7所小学的重点班继续实验五年一贯制。
  1957年毛泽东主席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958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教育为无产阶级的政治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教育工作方针。长春市各小学根据这一培养目标及办学方向,加强了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劳动教育,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小学办起小工厂、小农场,为初等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创造了条件。但由于学生劳动过多,打乱了学校的正常秩序,降低了教育质量。1959年对学生劳动量进行了调整。1960年长春市教育局遵照中央提出的“适当缩短年限、适当提高程度、适当控制学时、适当增加劳动”的原则和吉林省委提出的“一条龙(中小学组成教改联接线)、四革新(革新学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工具)、双提高(提高教师水平、提高教学质量)、三丰收(思想丰收、学习丰收、劳动丰收)”的要求,在中小学校进行学制改革试点。同年5月长春市教育局制订《关于长春地区普通教育试行新学制方案》规定:长春市中小学试行中小学九年一贯制,儿童入学年龄逐步提前为六周岁。同时要求条件较好的城市小学、县镇小学和公社中心小学,执行“十年一贯制”前五年的教学计划。而且要求各学年向相应年级过渡。这样的学校全市有243所,学生184950人,占全市小学总数的44.6%。为了适应学制改革的需要,在组织形式上,中小学建立了协作关系。参加“一条龙”实验的小学31所。因实验效果不好,第二年又恢复中小学独立设校。同年11月长春市根据省委关于“争取主动,留有余地”的指示精神,决定小学分批向九年制过渡,并适当地放缓过渡速度。将全市小学分为三类:第一类,试行十年制。使用十年制教材的小学61所,占学校总数的2%;学生79498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1.6%。第二类,试行十年制,使用经过修改后的十二年制教材的小学145所,占学校总数的5.7%;学生114793人,占小学生总数的16.89%。第三类,仍实行十二年制的小学2317所。1963年3月中共中央颁布《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小学教育的任务,是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培养劳动后备力量,和为高一级学校培养合格的新生。”并规定培养目标是:“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等品德,拥护社会主义,拥护共产党。使学生具有初步的阅读、写作和计算的能力,具有初步的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使学生的身心得到正常的发展,具有健康的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劳动习惯。”中共长春市委指示,各小学党支部必须认真组织教职员工学好《条例》,进一步明确小学教育任务与培养目标,端正办学思想,树立全面质量观念。自此小学教育摆脱了一时出现的混乱局面,走上了正轨。
  “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小学一直实行五年制。1969年由18所学校工、军宣传队、革委会和4个工厂革委会制订的城市(镇)中小学教育大纲(草案),提出一个片面强调阶级斗争和实践经验,脱离小学生实际的培养目标,给小学教育造成了很大的混乱。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进一步明确了小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深入开展了教育改革。1983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小学学制改革的意见》,决定从1983年秋季起,城市小学又恢复六年制。1983年秋,一至三年级全部改为六年制,五年级学生中的三分之二按五年制毕业,余下来的三分之一,改为六年制。1984年的五年级的三分之一和1983年留下来的三分之一学生,一起于1984年暑期毕业。1984年留下来的三分之二改为六年制,于1985年暑期毕业。从1984年开始,将县、镇和农村的小学分批改为六年制。
  198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定的《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初稿)》,进一步阐明了小学阶段的培养目标是,要使学生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等思想品德,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活泼开朗的性格和初步分辨是非的能力。要使学生具有阅读、表达、计算的基本能力,学到一些自然常识和社会常识,培养学生兴趣,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培养观察、思考和动手的能力。要使学生具有健康的身体、爱美的情趣、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初步生活自理能力。
  1988年长春市小学实行六年制,仅有少数学校进行学制改革实验。长春市二道河子区春城学校和宽城区风华学校,将小学和初中合在一起,试行九年义务教育制。长春市第一、二实验小学和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继续进行小学五年制实验,师大附小和师大附中分别进行“五•四”制(小学五年、中学四年)的改革试验。
  第三节 教学
  一、课程设置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遵照《奏定学堂章程》拟定长春府两等小学堂教学计划如下表:
  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府根据学部颁布《变通初等小学堂章程》,制订《推广公私立初等小学堂简章》。将初等小学堂改为完全科(五年制)与简易科(三、四年制)。教学计划如下:
  宣统二年(1910年)小学学制改为初、高两级,均定为四年毕业,初等小学堂取消完全科和简易科的规定。宣统三年(1911年),长春府各小学堂执行吉林省改订的初高等小学堂教学计划。
  1912年1月19日,南京临时政府教育部颁布《普通教育暂行办法通令》规定:初等小学修业年限仍为四年,高等小李修业年限改为三年。读经讲经科一律废止,小学手工科应加重。高等小学体操科应注重兵式体操。初等小学算术从第三年起兼授珠算。将随意科一并改为必修科。1914年,长春县公署转发吉长道尹公署转《教育部小学教程之规定》。初等小学及高等小学教学计划如下:
  1917年3月9日,长春县署训令:凡国民学校,应遵照教育部的规定添公民科,并通知各校加添缝纫及农业。
  1923年6月教育部颁布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中规定,修身科改为公民科;国文科改为国语科;手工科改为工用艺术科;图画科改为形象艺术科。初级小学增加社会、自然科。高级小学增设卫生科,停开外国语科。授课时间以分钟计算,初级小学前二年每周至少1080分钟,后二年至少1260分钟;高级小学每周至少1440分钟。各科所占百分比如下表:
  从1924年8月起,小学一律改行新学制,初小四年,高小二年,各年级按新学制课程标准设置课程。
  1929年,长春县各小学执行教育部颁布《小学课程暂行标准》规定科目及各年每周授课时数如下表: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教育科规定,高级小学的教授科目为:修身、算术、国语、历史、地理、孝经、自然、音乐、手工、美术、体育,并加授日语。初级小学教授科目为:修身、国语、算术、常识、手工、美术、音乐、体育。女子小学校根据其学年程度可加家务、缝纫课。
  1934年6月1日,颁发的《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暂行学则》中规定,小学教授科目及每周教授时数表如下:
  1936年1月10日,伪文教部制定小学教科规程规定小学的教授科目及授课时数如下表:
  1937年伪满公布“新学制”,同年5月2日,公布《国民学校令》和《国民优级学校令》规定: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国民学舍及国民义塾教学计划。小学课程设置有较大的变动。修身、国语、历史、地理、自然等科合并为国民科,日语列入“国语”,汉语改称“满语”。增加实务、作业课教学时数,减少文化课教学时数,学生文化程度明显降低。教学计划列表如下:
  东北光复后,长春市除榆树县外均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小学改称国民学校,实行六年制,废除“国民科”、日语、“满语”等学科。1946年国民学校教学计划如下表:
  1948年10月长春市区解放后,执行1948年10月吉林省教育厅新修订的小学教学计划。城镇、农村小学课程设置及每周授课时数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长春市小学仍沿用六年制(四•二分段)。1949年10月起,执行东北人民政府文化教育部制订的小学教学计划。城乡小学分别规定如下表:
  为了使广大劳动人民子女受到完全初等教育,根据政务院《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1952年秋季开学,在全市小学一年级试行五年一贯制,执行中央教育部颁布的《小学五年一贯制教学计划》如下表:
  由于师资、教材等条件准备不足,1953年秋季开学后新学制停止试行,全市小学一律恢复六年制,四、二分段。试行教育部颁行的《四•二制小学教学计划(草案)》。1955年9月教育部对学科设置、授课时数作了部分修改。修订后的教学计划如下:
  1957年9月,长春市各小学执行教育部公布的《1957—1958年度小学教学计划》。各年级均设周会课,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手工劳动课只在市、县重点小学和18个班以上的小学开设。课外活动每周3次,二部制小学每周2次。
  1958年长春市各小学校,将劳动列为正式课程,增加劳动课时间,一般每周4小时,有的小学根据实际情况,把劳动时间集中使用。各小学在执行教学计划上,一度曾出现混乱状态。
  1960年7月11日,吉林省教育厅发出《1960—1961年度普通小学教学计划》。
  1960年3月长春市中小学开始进行学制改革的试点,参加试点的学校,上学期试行九年一贯制,组成一条龙教学改革连结线(小学五年、中学四年),执行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小学六年制向五年制全面套级过渡的教学计划。如下表:
  在实验过程中,由于学制短、学时少、教材难等原因造成学习负担过重,教学质量下降。1961年2月,长春市教育局转发《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中小学一、二类教育的通知》。决定:普通中小学只试行十年制,选择17所条件好的学校进行五年一贯制学制改革试点。其余各小学恢复六年制。执行吉林省教育厅制订九年制向十二年制过渡的教学计划如下表:
  1963年秋季开学,在六年制小学中有20所条件较好的全日制小学一年级试行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新教学计划(草案)》。
  1964年7月长春市教育局转吉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1964—1965学年度全日制十二年制小学现行教学计划的通知》中指出:为了对学生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小学各年级增设周会课,向学生进行道德品质教育和时事政策教育。在小学里开设生产常识课,讲一般常识,并转发吉林省教育厅制订的《农村简易小学教学计划(草案)》。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长春市小学教学秩序很混乱,随意执行教学计划。小学高年级停开历史、地理、自然等学科,只开设政治、语文、算术、军体劳动。直到1972年长春各小学校才按吉林省颁发的《1972年3月至1973年2月教学计划》统一了课程设置及教学时间安排。
  1974年全市中小学改为十年制(小学五年)。各小学按照毛泽东主席提出的“五•七”指示和开门办学的精神安排教学计划,减少教学时间,增加学工、学农、学军时间。长春市小学执行吉林省制订的教学计划。
  同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二部制小学教学计划的安排意见》,小学课程设置和学时安排如下:
  1981年3月,长春市各小学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五年制小学教学计划(草案)》。
  长春市二部制小学执行吉林省教育厅1981年9月制订的《二部制小学教学计划(试行草案)》。
  1984年,长春市小学根据教育部的指示,将五年制改为六年制,执行教育部1984年颁布的《全日制六年制小学教学计划(草案)》,各学年授课时间的安排如下:
  1986年教育部颁发《全日制小学、初中“五、四”制教学计划(初稿)》,①(《中国教育报》1986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制订的。长春市实行五年制的小学,执行此教学计划。如东北师大附小、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风华学校、二道河子区春城小学、长春市第一、二实验小学五年制班等。
  二、教学内容
  清末,长春府各小学堂,按《奏定学堂章程》规定设课。修身科:初等小学摘讲朱子《小学》,读有益风化的诗歌;高等小学堂讲陈宏谋著《五种遗规》。读经讲经科:初等小学堂读《孝经》、《论语》、《中庸》、《孟子》、《礼记节本》;高等小学堂读《诗经》、《易经》、《书经》、《礼记节本》。中国文学科:初等小学堂习字,附讲动、静、虚、实各字之间的区别,积字成句法,积句成章法;高等小学堂读古文,习楷书、行书,作短篇记叙文,兼作说理文。算术科:初等小学堂教百以下的加减乘除法、小数、珠算;高等小学堂,教加减乘除及诸等数、比例、百分数、求积、日用簿记。历史科:初等小学堂讲乡土大端故事及本地古先名人事实,历朝代国号及圣王贤君之大事,本朝开国大略及列圣仁政;高等小学堂讲中国历史。地理科:初等小学堂讲乡土之道路、建筑、古迹、山水,本府县之地理山水,中国地理幅员大势,中国地理和外国毗连之关系;高等小学堂讲中国地理、外国地理。格致科:初等小学堂讲乡土之动、植、矿、生理及卫生之大略;高等小学堂讲动、植、矿及自然之现象,物理化学和生理卫生常识。图画科:高等小学堂为简易形体、简易几何画。体操科:初等小学堂,有益的运动及游戏、普通体操;高等小学堂,普通体操,有益之运动及兵式体操。①(《中国近代教育史》)
  民国时期,1912年11月教育部颁行《小学教则及课程表》,对小学的课程内容作了规定。这次课程内容改革和《癸卯学制》的小学课程相比较,有两个显著不同特点:一是取消了讲读经课,加强了自然学科的课程。在《癸卯学制》中,读经讲经在初等小学占每周总学时的40%,在高等小学占每周总学时的30%。而算术在初等小学仅占13%,在高等小学只占8%。这次改革,算术在初等小学占23%,高等小学占13%。第二是生活和生产知识与技能的课程得到重视,如手工、缝纫等科列入正式课程,加强了这方面的教育和教学。同年7月教育部召开临时教育会议,规定教科书用审定制。当时长春县各小学采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共和国小学教科书》。1915年2月袁世凯政府颁布《特定教育纲要》,主张尊孔读经,规定小学增加读经课,初等小学读《孟子》、高等小学读《论语》,长春县各小学也一度增设了读经课。1917年3月9日长春劝学所通知,各小学公民科采用王宏惠编辑《公民读本》做为教材。1918年开始推行注音字母。1920年1月,吉林省教育厅令规定从本年秋季起国民学校一、二年级改国文为国语,文言文改为语体文。
  1923年施行新学制,长春县各小学执行教育部颁布的《新学制课程标准纲要》,对小学课程内容作了较大的变动,初、高级小学一律废止讲读经课。国语科,要求初级小学识字最少2000个左右,高级小学识字3500个左右。算术科,初级小学学习整数、小数的四则计算,高级小学学习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计算,比例,百分数,家庭簿记。自然科,高级小学自然部分,使学生能识别普通动物、植物、矿物,能解释浅明的物理、化学现象;园艺部分,使学生能熟悉当地的谷类、蔬菜、花卉栽种方法。历史科,高级小学教中、外历史。地理科,教中国地理,能绘制简明的中国地图。卫生科,教人体各部器官及生活中的卫生常识。常识科,初级小学教地理、历史、公民、卫生、自然等方面的常识。艺术科,初级小学学习简单工艺品制作、剪贴、绘画,高级小学学做土、木、金工艺品。音乐,教识有训育意义的歌词及简谱。这时长春县各小学采用商务印书馆出版的《小学新学制教科书》。
  1928年吉林省教育厅颁发的《小学暂行条例》规定:小学课程内容增加党义课(三民主义)。1930年9月,吉林省教育厅训令长春义务教育事务所管辖各小学必须采用教育部审定的教科书,并禁止小学采用文言文教科书。①(《吉林教育公报》18—22页)同年10月长春县政府训令小学教科书中的计量单位改用新制度量衡,如所用教科书,尚未改编者,应由各校自行订正以便使用。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5月,伪文教部训令各校开经学课,暂用《孝经》讲授,废止有关党义教科书。1935年12月,伪文教部训令“新京特别市”各校废止中华民国教科书,仍用暂定课本者,使用期限到本年12月末为止。1936年1月10日,伪文教部制定《小学教科书规程文件》,规定小学教学内容:初级小学修身科讲道德要旨。国语科讲发音、文字及普通文之读法、写法。日本语科讲发音、说法、听法、写法。算术科讲百以下数的读法、写法及简易计算。千以下数的读法、写法及简易计算、整数计算、小数、分数的意义及简易计算和珠算。自然科观察自然环境、简易实验、人体生理卫生。高级小学实业学科教授关于实业之知识技能,理会实际生活。1938年,实行“新学制”以后,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使用的《建国精神》、《“国语”》(包括“满语”和日语)等课本中,把“即位诏书”、“建国宣言”、“仁德天皇”、“忠孝一体”等充满奴化、封建思想的课文列入教材内容。
  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小学设公民训练科,主要讲团体训练中的训育、卫生训练等内容。初级小学音乐、体育科混合教学改为唱游,美术、劳作也实行混合教学。高小的社会科教学包括公民知识及历史、地理。1947年推行国语运动,从一年级起教授拼音符号。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小学采用以华北解放区的《小学课本》为蓝本修订的教材。语文课,强调教材的政治性和思想性,并以热爱祖国、热爱共产党、热爱领袖、热爱劳动人民等为主要教学内容。1949年一1951年算术科,使用大东书局出版的《小学算术课本》,内容有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计算,百分数,常用计量单位,面积体积,珠算。1952年长春市小学实行五年一贯制。采用全国统编的第一册语文教材,并在长春市三区第一中心小学孙淑珍、三区第二中心小学王大中老师的班级进行试用。试用结果认为这套教材太深太难,脱离小学生实际。1953年改行6年制,这套教材停止使用。1956年10月教育部颁发《小学各科教学大纲(草案)》,并编写了各科教材。语文课教学内容包括阅读及汉语、作文知识、识字(要求小学掌握3000—3500个常用汉字)写字知识,在阅读方面增加了不少文艺性长课文,汉语语法也脱离儿童生活实际,学生学习困难较大。为此,长春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编写了小学语文各年级教学参考书。算术科教材降低了难度,把分数异分母分数的加减法,分数乘除法和乘数、除数是小数的乘除法移向初中(1958年秋季起,又把这部分内容放回小学)。《汉语拼音方案》公布后,汉语拼音字母和学习普通话列入语文课内容。1958年10月4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题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来改革教材》的社论。语文课本补充了《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笑声满食堂》一类宣传“大跃进”的课文,原来课本中的《廉颇和蔺相如》、《西门豹》、《少年闰土》等课文被砍掉。长春市除使用全国统编教材外,还使用吉林省补充编写的乡土教材。算术科,各小学结合本校所办的小工厂、小农场、小饲养场和校外挂钩单位的情况,自编了现场教学的补充教材。1960年4月中央提出“教学必须改革”的号召。长春市在少数小学试用黑山北关学校集中识字的课本。在部分小学进行五年一贯制与六年对比的实验,采用1961年全国统编的十年制小学各科教材。语文科1—5年级要求认识3500常用汉字,其中2000字安排在一、二年级识完。贯彻多读多写的原则,课本10册共有344课,背诵215课,占总课数62.5%。练习题1610道,写的练习有592道。思想内容以培养革命接班人为目标。算术科删去一些重复烦琐的内容,但同时也错误地删掉一些运算定律,混合运算、解应用题等内容,算术基础知识和基本训练有所削弱。同年吉林省教育厅决定将小学一、二年级口算一律改为笔算。
  1963年5月,教育部第二次正式颁发《小学语文、数学两科教学大纲(草案)》,变动较大的是语文科教学大纲,明确提出了语文的工具性和文道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编写了小学五年制和小学六年制两套语文教材。算术科教学大纲要求学好算术基础知识,进行基本技能训练,在小学阶段打好数学基础。长春市各小学均使用这套教材。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原有教材停止使用。语文课以《毛主席语录》、大批判文章等为主要内容。1973—1977年长春市小学使用吉林省中小学教材编写组编写的吉林省小学试用课本。语文教材,每册只编20课,其余可以自选补充。算术教材,体系变动不大,只有少数小学进行“三算”(口算、笔算、珠算)结合的试验。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之后,1978年2月教育部适时地制订和颁发第三个《小学语文、数学大纲(试行草案)》。这个大纲的特点是重视能力的培养和智力的开发。根据大纲要求精神,1978年2月至1981年2月,人民教育出版社陆续出版了小学五年制通用教材和《教学参考书》,长春市各小学均使用这套教材。语文科教学内容:一、二年仍以识字为重点,二年内识字1700个左右,重视培养学生自学能力和读写能力,把课文分成讲读课、阅读课、独立阅读课三类,并编写了“习作例文”和“读写例话”、“基础训练”、“读写训练”。教材中编写了看图识字、看图学文和看图说话、看图作文等课文和练习,培养学生观察能力和思维能力。数学科教材内容有所更新,保留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计算和百分数、比例、简单几何初步知识、常用计量单位、绘制简单统计图表;增加正负数、简易方程,渗透集合、函数、统计等现代数学概念。思想品德课,以“五爱”为主要内容。自然课,讲动、植、矿物、自然现象、卫生常识等内容。地理课讲中国地理。历史课讲中国历史。
  1983年全市由五年制过渡为六年制,过渡教材使用上海、浙江、北京、天津四省市合编的语文课本。也有部分小学的个别班级使用黑龙江省编写的“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的小学语文实验课本,改变了“先识字后阅读”的教学模式。
  1985年秋,全市各小学均改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编辑的小学六年制课本。部分小学数学科使用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编的《小学现代数学》课本,进行教改实验。还有少数小学语文科使用景山学校试用课本和黑龙江省编的“注音识字、提前读写”试用课本。
  1985年至1988年长春市各小学开设的课程内容是:(一)思想品德课,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中心的社会公德教育和社会常识教育。(二)语文课,使学生学会汉语拼音,掌握3000左右常用汉字,会说普通话,打好听、说、读、写的基础。(三)数学课,使学生掌握整数、小数、分数的基础知识;迅速地进行整数、小数、分数的四则运算;学习百分数、比例和简单的几何图形知识及常用计量单位、绘制简单统计图表;学习珠算知识。(四)自然常识课,使学生初步认识周围自然界常见的事物和现象,获得基本自然常识和生理卫生常识。(五)地理常识课,学习中国地理,获得社会生活常识,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六)历史常识课,学习中国历史,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和反帝教育。(七)音乐课学习简易的音乐基础知识和初步的唱歌技能。低年级可以和体育课结合开设唱游课,其内容为唱歌、舞蹈、游戏,培养学生的音乐舞蹈兴趣和节奏感。(八)美术课,学习浅显的美术基础知识和初步的绘图、手工、劳作的基本技能。(九)劳动课,通过自我服务和一般公益劳动、手工劳动,促进学生手脑并用,培养学生劳动观点和劳动习惯。(十)体育课,学习简单的体育知识,掌握体育运动的基本技能,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锻炼身体的习惯。
  三、教学方法
  清末,长春府大多数小学堂采用注入式教学方法,学生处于被动地位。督促学生的手段是考试,考试成绩按甲、乙、丙、丁表示优劣。
  民国时期,1914年以后,自学辅导和分团教学法输入中国,多为城镇小学所采用。1920年长春义务教育事务所印发《关于私立自强小学概况》说明书中写道:“该校教授法,遵照部定教科书由教员按照各科之材料,编为教授细目,并编制每日教授略案,以期循循善诱而收效。高等科取自学辅导主义,国民科采用启发法与自动法兼用主义。对劣等生采取救济法,单式班教室有时利用复式教法;复式班教室有时利用分团式教法。对最劣者则于每日放晚学时,教员将该生留于教室内,施以个人教授以补救之。”但在民国时期,长春县多数小学的教授法,仍为注入式而非启发式。
  东北沦陷时期,小学教学方法仍多采用注入式。1937年公布《国民学校令》和《国民优级学校令》中规定:“小学校应注重儿童身心之发达,以实践实用方法,养成国民道德知识和技能为目的。”从此各小学开始重视实物演示教学方法。1940年大经路国民优级学校等少数办学条件较好的小学,自然课利用动、植、矿物标本进行实物教学,并采用电影教学。
  1948年10月长春解放后,提倡学习老解放区的教学经验,实施民主启发式教学,提倡理论联系实际。1951年开始学习苏联经验,运用凯洛夫提出的五个原则(直观性、自觉性与积极性、巩固性、系统性与一贯性、可接受性)、六个环节(组织教学、检查提问、导入新课、讲授新课、巩固新课、布置作业)进行教学,并实行五级制记分法,5分为满分,3分为及格。采取随堂提问采分的方法,借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讲授新课时试行启发式。
  1955年提出在中小学要加强基本生产技术教育,长春市各小学加强自然常识实验课教学,并在课外组织各种科技小组,将课内学得的知识应用于实践,实行“教学做合一”的教学方法。
  1958年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改革了单一的课堂教学形式,根据各学科教学内容的不同需要进行现场教学和实践教学活动。有的城镇小学办起小农场、小工厂、小饲养场。农村小学参加当地农业生产劳动,在劳动过程中,学生受到劳动教育,获得一定生产知识,但由于劳动过多,致使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受到影响。1959年对小学生劳动时间进行调整,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60年,在教学方法上是普遍运用精讲多练,讲练结合,增加实践的方法。1963年试行《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贯彻以教学为主的原则,加强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在教好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运用演示、实验、实习、练习、图表、语言描绘和参观实习等直观的方法,把学生已有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联系起来,引导学生开动脑筋,获取知识。很多小学学习黑山经验,加强识字教学,市实验小学采取按构字规律和汉字的字形结构特点进行教学,运用偏旁部首归类,四声归类,识字课结合游戏活动等方法进行巩固练习,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1964年毛泽东主席在春节讲话中批评了教授不得法的现象,提倡学生自学,开卷考试。长春市各小学,大力提倡毛译东主席早期提出的:“十大教授法”,加强启发式教学,启发学生动脑、动手、动口,主动获取知识。语文课加强了学生读、说、写能力的培养。考试方法也做了改革实验,语文科在朗读、复述方面做了没有试卷的采分,数学科也对口算做了采分。
  “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科教学都以阶级斗争为纲,脱离小学生实际,牵强附会地联系阶级斗争和政治运动,课堂内搞“大批判”、“毛主席语录进课堂”,连低年级教学也要“字字连观点”,破坏了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1973年以后,长春市大搞开门办学,有许多小学办起了农村分校。组织学生去农村分校边劳动边学习,中低年级留下一部分教师在校内授课,不讲究什么方法,照本宣读,教学质量大幅度下降。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小学恢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1978年全市各小学试用五年一贯制新教材,并提出加强双基教学(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要求,改革课堂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倡幻灯进课堂,发挥直观演示法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减少教师的讲授时间,增加学生的学习活动时间,提高学生观察事物和分析问题的能力。1983年全市各小学在教学改革方面,作了一些实验和尝试。在教学方法上,突破传统教育的束缚,改革了课堂教学结构,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在打好基础的同时,注意开发智力,培养能力。不但要求学生学会,而且要求学生会学,教给学生学习方法。1986年开始抓教学全面改革。教学改革工作从抓教育理论学习,更新观念入手,坚持教学研究理论化,常规教学基准化,并采取普遍发动与重点指导相结合,引进与创新相结合的办法,从小到大,从单项向整体逐步发展起来。长春市教育局教研室对各校实验的近百个项目进行梳理,划分省、市、县(区)三个层次,分别纳入各级教改规划。其中省级项目有8个,市级项目22个,县区级项目56个,市直属校实验项目5个。这91个项目中包括语文、数学、自然、地理、体育、音乐、英语、电子计算机等8个学科,涉及教学、思想品德教育、考试方法、教学管理、第二课堂活动等5个方面。有单项改革,也有整体性改革;有教材改革,也有课堂结构、方法和手段改革;还有增设新学科(趣味课、信息课)实验等。各级教学研究部门和学校协同配合,分别对各层次的改革实验项目进行指导,举行了评优课、研讨课、专题讨论和巡回交流等多种研究活动,使教改实验项目,取得了初步成果。重要的项目有:
  (一)小学语文“变序讲读法”实验
  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从1983年开始这项实验,它改变了千篇一律循序串讲的传统模式,讲授方法因课文而异,采取“中间切入法”、“抓两头带中间法”、“逆推法”、“纵横交错法”、“跳跃法”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讲读,便于从整体入手,迅速捕捉中心,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四年来参加实验的教师共有25人,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小学语文课“变序讲读法”初探》一文,曾在长春市教育学会第四届年会、1985年全国小学语文教学年会上进行交流。《吉林教育》、《教育研究》、《湖南教育》和《小学语文教学》都刊载过这篇论文。
  (二)小学数学“读讲精练教学法”实验
  长春市朝阳区教师进修学校于1984年在解放大路小学、宽平大路小学、明德路小学和白山小学等10所学校进行这项实验。它打破了传统的课堂教学结构,采用复习检查、设疑生趣、讲读探究、初试验证、系统整理、分组练习、自批自改和概括总结等八个环节进行教学,有利于发展学生的数学语言和逻辑思维。经多次测查,实验班成绩均超过对比班,收到良好的实验效果。这个实验项目的论文《读讲精练教学法的理论与实践》,曾在省、市教育学会年会、1984年东北三省部分市区教研协作会、1985年全国教育学会小学教学第二届年会上交流。
  (三)“双渠”并改、培育人才的实验
  长春市南关区树勋小学,于1982年试办艺术特长班,连续四年进行跟踪实验。“双渠”即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并行改革,调整两条渠道的比例,探讨两条渠道协调配合的规律。对课堂教学的教学内容、课堂结构和教学方法、手段做了相应的改革。加强课外活动的组织领导,设立声乐、器乐、舞蹈、绘画、书法等活动小组,聘请艺术院校、文艺团体的专业教师与体校教师,共同为学生上好专业训练课。这项实验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受到社会和家长的好评。这个班不仅文化课成绩超过普通班,而且培养出一批有希望的艺术幼苗。其中有5名学生为长春市小舞蹈家协会会员;有2名学生为长春市小音乐家协会会员;有1名学生为长春市小画家协会会员。并有43名学生在市文艺汇演中获奖,包括舞蹈一等奖、乐器合奏一等奖和独唱一等奖。
  (四)“注音识字,提前读写”
  这项实验是从黑龙江省引进的小学语文教改项目,它的特点是以学好汉语拼音,发挥其多功能作用为前提,避开现行语文教学中学汉字难的弊端,在学生不识字或识字不多的情况下,提前读写并阅读与写作同时起步,寓识字于学习汉语之中,抓住最佳时期,早期训练学生的语言、思维,开发学生的智力。长春市进行这项实验的有9所学校,其中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宽平大路小学和郊区实验小学的实验项目纳入省教改规划,其余纳入市、县(区)教改规划。这些学校有的使用黑龙江省教材,有的使用统编教材,借鉴了黑龙江省的语文教学改革方案。这项实验取得了显著成绩,所有实验班级学生掌握的知识数量、学习能力和智力水平都远远超过了对比班,各实验点测查结果表明,学生直呼拼音能力很强,自学识字量与阅读量超过课堂教学量的四、五倍。阅读文章概括中心能力比对比班高49%。写作字数相当于一个普通班,写作质量接近上两个年级水平,有的实验班和上一年级一起进行智力竞赛,取得了第一、二名次。
  (五)改革课堂教学结构与教学方法的实验
  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数学课,根据教材内容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主要的方法有:游戏激趣拓智法;操作观察提练法;比较异同推理法;双菱形发散聚合法。实验结果表明:实验班二年一班用两年的时间,可完成三年级的教学任务。实验班二年级参加三年级统一考试成绩良好。列表如下:
  (六)教学整体性改革实验
  长春市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是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现代小学数学”东北实验区的实验校之一。该校于1985年开始进行语文、数学双科同步改革实验。在改革实验过程中,进行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试制度的改革尝试。遵循整体性、主动性、趣味性的原则,语文、数学都试行了“整体教学法”,即教学中从整体入手,使学生对新知识首先有个完整认识,然后再进行部分认识,最后归纳概括升华,使其对整体产生高层次认识。这种“整体——部分——整体”的教学法,符合儿童认识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和思维能力。与此同时,还进行语文课的自学导读法、数学课的尝试法、各科教学兴趣教学法的实验探索。考试方法改变了一张试卷定乾坤的传统考试方式,实行测查反馈。测查内容有基础知识、智力、能力三个方面;测查方法有口头、书面、操作三种形式。测查结果及时分析、总结反馈。该校在语文、数学双科取得良好效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把改革实验扩大到所有学科。到1988年,对教学计划、课内外活动、思想品德教育、学校管理进行了整体性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国家教委领导同志视察该校之后,对整体改革的成就给予充分肯定。
  为了使长春市小学教学达到基准化,1988年7月长春市教委教学研究室制定了《长春市小学教学基准》,其中包括总的教学基准和语文、数学、思想品德、自然、历史、地理、体育、音乐、美术等科系列的基准。《小学教学基准》是按照国家颁发教学计划的规定和小学各科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对各科教学常规提出一般要求和起码的标准,是教师进行教学活动和领导检查教学的重要依据,它对提高教学质量起到了保证作用。同年11月长春市教委教学研究室,组织小学教师开展“新秀最佳课”和“特级教师观摩课”的交流活动,把广大教师在评职中迸发出来的热情,导向“四十分钟要质量”的争先创优活动中去。从而,推动了各科教学向基准化、最优化方向发展。
  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化,教学设备也在逐渐地完善起来。从1984年到1988年,城镇小学基本上都设有实验室,有些小学实验室设备按自然教材内容要求配套备置。1987年省检查长春市281所小学,实验室建设标准化学校和达标学校,占总校数的36.3%。
  小学图书设备也有较大发展,多数学校都有图书室,由专人负责图书管理。1988年3月长春市评选出小学先进图书室19个,小学图书管理先进工作者14人。
  第四节 思想政治教育
  一、课内教育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至宣统三年(1906年至1911年),长春府遵照《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初等小学堂以“立其明伦理、爱国家之根基”,高等小学堂以“培养国民之善性,童年皆知作人之正理”为训育目标。忠君、尊孔为小学堂训育内容。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小学堂的训育目标具体提出:“小学堂习于学问,讲明义理,忠君亲上”。当时小学堂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主要途径是通过修身、读经、讲经等科,对小学生进行封建道德、忠君孝亲的思想教育。修身、读经、讲经科,各学年每周均授课14节。初等小学占教学总时数的46.7%,高等小学占教学总时数的38.9%。修身科,初等小学堂,摘讲朱子《小学》、《四书要义》,读有益风化的诗歌。高等小学堂,读《四书》兼读有益风化之诗歌。其目的为培养国民品性和宣传道德之基础。
  民国时期,1912年长春县根据《小学校令》规定,初、高等小学校以“培养民主共和国的国民道德之基础,教给儿童初步作人的道德和方法”为德育培养目标,向小学生进行孝悌、亲爱、信义以及对社会、国家的责任感等教育。小学校开设修身科,讲《道德要义》、《民国法制大意》。1917年,长春县公署发出训令,要求向学生讲述中国过去及现在国耻事件,以培养学生爱国家、爱民族的观念。1923年,长春县高级小学修身科改为公民科,讲授国家组织及国际事情、公民责任、好公民的条件等内容。初级小学取消修身科,在社会常识中,讲授中华建国史及纪念日由来等常识。1929年,长春县根据南京政府改定的中华民国的教育宗旨及教育部的实施方针,各小学对学生进行三民主义教育。根据总理遗教,以陶融儿童“忠孝、仁爱、信义、和平”之国民道德为思想教育的基本内容。各年级均开设党义科,初级小学讲孙中山先生革命故事,从小信仰三民主义;高级小学讲三民主义浅说、总理遗嘱。“三民主义之教育,应与全体课程及课外作业相贯连。以史地科阐明民族之真谛;以集团生活训练民权主义之运用;以各种生产劳动的实习,培养实行民生主义之基础,各科知识,务使融汇贯通于三民主义教育之中。”①(1929年《小学课程暂行标准》)1930年4月长春县教育局制订《长春县立各校民国二十年训育实施计划》,规定训育方针是:“使儿童适合现代生活以养成需要之良好国民”。训育标准:习惯理性化,行动纪律化,精神革命化,态度沉着化,艺术兴趣化,生活社会化。实施方法:注意课内训练,在教学时随时由教师负责指导。
  东北沦陷时期,对小学生的思想教育,以“忠孝”、“仁爱”、“诚实”为名,实行奴化教育,使儿童从小安心当亡国奴。宣扬“日满亲善”、“王道乐土”,消除学生祖国观念,使其成为“忠良”顺民。沦陷初期,小学开设修身课。1938年,实行“新学制”后,在“国民道德”和“国史”课程中,讲《即位诏书》、《回銮训民诏书》、《时局诏书》、《国民训》及“满洲国”历史、日本国历史、“孔教”等内容,②(1937年《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规程》)向小学生灌输“日满一德一心”、“忠君尊孔”等思想,妄图达到永久奴役中国人民的目的。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大部分处在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各小学开设公民、党义、童子军课程。对学生进行国民党党化教育,灌输“国民党、中央军是正统”的盲目正统观念及“明礼义、知廉耻、亲爱、精诚、负责任、守纪律”等道德品质教育。通过各科教学进行反对共产党的宣传。
  长春解放初期,长春各小学立即废除训育制度和体罚,取消“党义”、“公民”、“童子军”等课程。长春市小学思想品德教育,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的“五爱”教育为基本内容,培养学生具有初步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思想和诚实、勇敢、团结互助、遵守纪律等品德,为青少年树立革命人生观从小打好基础。1949年至1951年,小学三年以上各年级开设政治常识课,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和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教育。1952年至1956年,取消了政治常识课,强调在各科教学中进行思想政治教育。1957年在小学各年级增设周会课。以《小学生守则》为基本内容,向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配合反右斗争进行时事政策教育。1958年将周会课改为社会主义课,对学生进行阶级观点、劳动观点、辩证唯物主义观点教育和以“三面红旗”(总路线、大跃进、人民公社)为内容的形势教育。1959年取消社会主义课,恢复周会课,使用吉林省教师进修学院与长春市教育局教研室合编的《周会课》教材。以《小学生守则》为基本内容,对学生进行共产主义思想品德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大批判”代替了正常的思想政治教育,批“智育第一”,批“师道尊严”,鼓励学生“头上长角,身上长刺”的“造反精神”,导致无政府主义、读书无用的思想泛滥,使全体教师欲教不能,欲罢不忍。当时小学政文课取代周会课。其教学内容是毛主席语录、“老三篇”(《为人民服务》、《纪念白求恩》、《愚公移山》)、大批判文章。1972年将政文课改为政治课,讲述“路线斗争”故事,批判“孔老二”等。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7年各县区编写了小学政治读物课本。全市各小学向学生进行纪律教育和尊敬师长的教育,肃清江青反革命集团的流毒和影向。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长春市在小学四、五年级开设政治课,使用全国通用教材,结合讲授《小学生守则》。1982年全市小学各年级普遍开设思想品德课,以“五爱”(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内容,结合贯彻《小学生守则》,向学生进行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应有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具体内容是:热爱人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劳动,热爱科学,热爱社会主义,勤奋学习,热爱集体,爱护公共财物,遵守纪律,文明礼貌,诚实谦虚,勇敢活泼,艰苦朴素。1983年在四、五年级思想品德课中增加法制教育单元,每学期各4课时。一至三年级也在思想品德课中结合进行法制教育,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吉林省教育厅、司法厅合编《小学法制单元教学提纲》。1985年至1987年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吉林省教育学院编印的《吉林省小学思想品德课试用课本》。1988年长春市各小学使用国家教委审定的《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试用教材》。为了加强思想品德课教学的领导,长春市各县配备专职或兼职思想品德课教学研究人员,全日制小学配备专任思想品德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改进思想品德课教学方法。
  二、课外教育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长春府小学堂每星期宣讲圣谕广训一次。
  凡散学、开学及每月初一,由校长、教习率学生到至圣先师位前行礼后,向校长、教习各三揖退班。每逢万寿节、千秋节、孔子诞辰、春秋祭孔等纪念节日举行仪式,向学生进行“忠君”、“尊孔”等封建道德教育。万寿节、千秋节、孔子诞辰各停课一日,端午节、中秋节各停课三日,星期日停课一日。
  民国时期,学生课外教育的实施方法,主要采取训话和纪念节日举行仪式、组织课外服务活动等形式。训话分全校训话、班级训话。1929年8月长春县政府公函,定8月27日为孔子诞生纪念日,于当日4点钟,恭诣孔庙行礼以隆祀典,并要求各校执行。1931年9月,长春县教育局制定《儿童节纪念办法》中提出:本节举行纪念,以鼓舞儿童兴趣,启发儿童爱群、爱国、爱家庭的心理,并唤起社会注意教育事业为宗旨。纪念办法,要求各小学举行讲演会,讲本国革命先烈及世代伟人之儿时轶事。此外,召开表演会、运动会、文艺作品或成绩展览会等,发给儿童节纪念品。长春城镇小学成立课外服务组织开展贩卖部、游艺部、图书馆、监护生等服务性活动,由学生轮流值日,学校还有乐队、歌舞小剧团等组织。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满实行帝制后,每天举行朝礼,学生要向“皇宫”、“日本宫城”行90度的遥拜礼。每周一学生集会向“御容”(溥仪像)行最敬礼,由校长宣读“即位诏书”,并要求学生能背诵、默写。举办默写“诏书”比赛会。同年伪新京特别市制定的《教管须知》中规定,训育标准和方法:(一)训育乃小学培植儿童身心均齐发育的一种方式,须具有四种观念:静默和活泼,服从和领导,独善和从公,个人生活和集团生活。(二)组织:低年级采取级任制,高年级采取训导制。(三)实施方法:调查、考查、集合、仪式、训话等。各小学校为了实施《教管须知》,制订具体训育计划,在课外教育活动中进行。1937年开始,每年5月2日为“访日回銮训民诏书纪念日”。每年4月28日至5月2日举办“国民精神周”。在此周内召开日语发表会、讲演会、看电影等活动,灌输“建国精神”、“日满一德一心”等观念。1940年伪新京特别市公署规定:小学生每年7月参加除草,10月参加收获农产品的勤劳奉仕活动。国民优级学校学生每次去劳动7天,国民学校学生每次劳动5天。每个节日,学校组织学生去“神社”礼拜,并进行清扫。以“神道”麻痹和奴化儿童,使之失去民族观念,甘当亡国奴。
  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大部分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课外教育要求各小学校校长每周训话一次。校历规定:3月12日总理逝世纪念日;10月10日国庆纪念日;11月12日总理诞生纪念日。各校均休假一天,举行纪念仪式。解放区榆树县各小学,于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积极开展课外教育活动,如组织读报小组,文娱宣传队,演出小型歌剧,召开贫下中农诉苦会,向小学生进行阶级与阶级斗争的教育。教小学生唱革命歌曲,宣传讲解八路军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故事,进行八路军是人民子弟兵的教育。
  新中国成立后,通过“五•一”、“六•一”、“七•一”、“八•一”、“十•一”等各大节日及开学式、毕业式,开展具有爱国主义教育意义的庆祝活动;组织读报组、广播收听组、好孩子阅读组、时事讲话、故事会,向学生进行教育。1951年全市各小学开展学习志愿军战斗英雄邱少云、黄继光、罗盛教等英雄人物的活动,教育学生以战斗英雄为榜样,热爱祖国,保卫祖国。并教育学生节省零钱或利用课余时间捡废铁集资捐献飞机大炮的爱国捐献活动。据统计,1951年上学期长春市城区35所小学,参加捐献人数达14032人。在“三反”(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五反”(反行贿受贿、反偷税漏税、反盗骗国家财物、反偷工减料、反盗窃经济情报)运动中,开展“三要三不要”(要爱护公物、要爱惜时间、要艰苦朴素;不要损人利己、不要浪费、不要贪小便宜)的活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全市小学生在少先队的组织下,开展“小五年计划”活动,种向日葵、种蓖麻、种树。并组织少年儿童开展捡粮、捡粪、捡铁、灭蝇、灭鼠等活动。小学生在劳动实践中受到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劳动观念,同时也学会一些简单的生产技能。1955年2月,长春市各小学贯彻教育部公布的《小学生守则》20条。为了向学生逐条讲解《小学生守则》的内容,要求班主任每天在课外增加10—15分钟辅导讲话。1958年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小学教育工作指示》中规定:课外活动以少先队为核心来进行,保证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加强活动的计划性和目的性,丰富活动内容,组织各种科技小组。1962年10月5日长春市教育局、团市委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生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意见》提出:要大力开展课外文体活动;学校领导要定期向学生进行品德教育讲话;加强团队工作。1963年5月长春市各小学试行教育部重新修订的《小学生守则》共8条,同年结合国内外形势,大力加强阶级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以阶级教育为核心,请人做“忆苦思甜”报告,举办阶级教育展览会。同年各小学响应毛泽东主席号召,开展“向雷锋学习”的活动。“和雷锋叔叔比童年”,讲雷锋故事,看雷锋日记,唱学习雷锋歌曲,广泛地开展“学雷锋做好事”的活动。1965年10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组织农村小学生开展捡粮活动的通知》中规定:要抓紧时机利用课余时间,适当地组织小学生开展捡粮、扫粮、打柴等活动。要求城市各小学开展“爱惜一粒米”活动,从而加强劳动教育和艰苦朴素教育。
  “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学工、学农、学军,开展“革命大批判”代替课外教育活动。长春市各小学普遍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培养“反潮流”的精神,鼓吹“头上长角”、“身上长刺”,致使学校纪律混乱。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5月北京东城区十所学校发出树立革命风尚的倡仪。长春市小学积极响应,制定了树新风、创三好(学习好、工作好、身体好)的计划,广泛开展争当“红花少年”,争创“文明班”、“文明校”的教育活动,利用标语、黑板报、墙报、儿歌、诗歌、班队会、故事会等形式进行“三热爱”的教育,教育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小学生守则》,整顿校风、校纪。1981年长春市委召开思想工作会议,制订了《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共10条,要求各小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在小学里要侧重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集体和公共财物的教育,为祖国繁荣富强而勤奋学习的教育和共产主义道德品质教育,普遍开展争做“三好学生”的教育活动。同年,长春市小学评出省市级三好学生557名,“红花少年”11777名。全市科技作品有44件参加吉林省举办的青少年科技作品展览会。其中获一等奖3件,二等奖14件,三等奖27件。1982年2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学雷锋、树新风”和“五讲四美”活动月的通知》。同年3月3日,颁发《长春市中小学生文明礼貌细则(试行草案)》。全市小学在“全民文明礼貌月”,深入开展“五讲(讲道德、讲纪律、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四美(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活动中收到显著效果,建立起学习雷锋小组8084个,做好事117000件,收到表扬信1974封。全市有26所学校,51名师生受到市委、市政府表彰,并评选出1385名三好学生和优秀干部,36个先进集体。同年8月长春市教育局发出《关于中小学在“青少年教育月”中恢复升旗仪式的通知》之后,长春市各小学陆续恢复升旗仪式,每周一次,向学生进行热爱国旗、国徽、国歌的教育。在全国第一个“全民文明礼貌月”活动中,长春市中小学团队组织创建了261条“红领巾街”。小学生利用课余时间进行清扫并负责美化、绿化学校所包干的街道,从而使学生从小就树立起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经县、区团委检查验收,有145所学校包干的街道达到合格标准,正式颁给“红领巾文明礼貌街”街牌。这些学校有南关区37所、朝阳区3所、宽城区6所、二道河子区13所、市直3所、汽车厂子弟校4所、营城煤矿子弟小学1所、农安县5所、九台县10所、德惠县9所、双阳县6所、榆树县21所、郊区17所。长春市各小学开展“五讲四美”活动成绩显著,校容校貌发生很大变化,各校的“乱班”基本消灭。仅市区就涌现出学雷锋积极分子6773人,三好学生10381人,“红花少年”11770人,好人好事20多万件。
  1983年9月10日,长春市教育局、团市委发出《关于开展“红领巾为六五计划添光彩”活动的意见》,决定从1983年至1985年期间,在少年儿童中广泛地开展“红领巾为六五计划添光彩”活动。各小学均以这个题目为内容,召开主题大队会、中队会等。从此,长春市小学思想政治教育进入深入改革的时期。1986年长春市各小学,根据八十年代儿童年龄特点与心理发展规律,以“五爱”、“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为主要内容,制订了各年级小学生道德行为规范训练计划,进行道德行为习惯训练。南关区西三道街小学做到严在小事,重在平时,把道德行为训练寓于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把握八十年代少年儿童的新特点,坚持因势利导的综合教育,把德育渗透到各科教学之中、第二渠道活动之中、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之中。1988年6月,各县、区文教局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教研室、德育科学研究会,并配备了德育视导员、教研员。各小学也都建立相应的德育工作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使德育渗透到学校各项工作之中。全市初步形成了多渠道、多层次、科学化、系列化的德育工作网络。
  三、校外教育
  (一)家长工作
  清末,长春府各小学堂举办家长谈话会,联络家长与学校的情谊。家长谈话会,由堂长主持,向家长讲述学堂有关事宜。凡学堂有变动事项,都在家长会上征求意见。班级家长会,由正教员主持,家长可陈述对学堂的疑问,然后由副教员介绍各生在学堂情况,并询问各生在家的表现等。最后组织家长父兄观看学生成绩。
  民国时期,1918年长春县《整顿学务计划书》中规定了学校与家长联络办法,要求各小学备置平时考查簿,记载学生在校逐日操行,每周旷课时间及所学有无进步,在家长谈话会或父兄恳亲会上报告给各生父兄。教员要到各生家中询问学生在家动作有何特点,学校尽知各生在家之状态,家庭备悉学生在校之情形,于儿童身心修养,道德之栽培,学问之改进有无限裨益。每年儿童节,民众教育馆为学生父兄召开演讲会,演讲内容:“为父母者之责任与义务”、“训练贤父良母之方法”、“社会救济孤贫儿童之必要”等,并组织观看反映儿童生活的电影或戏剧,欢迎儿童及其父兄参加。1929年长春县各小学遵照吉林省教育厅颁发的《小学校历》,每年8月17日召开一年级新生家长谈话会,讲演新生到校有关事宜。12月14日召开全校恳亲会,由校长主持,向家长报告一年来学校的工作。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国民学校、国民优级学校组织父兄会。在父兄会上向家长宣讲“日满一德一心”及“民族协和”之精神,向家长灌输亲日思想。
  新中国成立以后,长春市城镇小学成立家长委员会,规模较大的小学7—9人,一般小学5—7人。委员会定期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反映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帮助学校解决困难。各校每学期召开全校家长大会一次,先由校长总结一学期以来的工作情况及学生在校内外的表现,之后召开班级家长会,由班主任介绍班级情况及学生表现,组织观看学生期末试卷和作业成绩,以便沟通学校与家长的联系,共同教育好学生。并建立教师家庭访问、教师和家长书面通讯、电话联系、家长来访等制度。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城乡各小学重视家长工作,有许多学校开办家长学校,并建立校外教育领导小组,使学校、家庭、社会三者更好地结合起来对学生进行教育。宽城区铁北二路小学,开设家长学校,每月上课一次,学校给家长订购有关教育子女书刊,有针对性地聘请优秀家长讲课,交流家庭教育子女的方法。学校把《小学生守则》、《小学生行为规范》浓缩成“双五条”(在学校落实五条,在家落实五条),建立“双五条通讯录”制度,及时与家长沟通情况,向学生进行教育。每年“六一”节,开展一次评选“好爸爸”、“好妈妈”的活动,调动了家长配合学校教育子女的积极性。为配合学校、家庭对学生进行教育,1986年学校成立校外教育领导小组(派出所、校外办、居民委员会领导参加),定期学习教育方针、政策,研究落实教育方案,使社会教育落到实处。1988年,在校外教育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收少年宫、驻学区工厂、机关单位领导参加,成立学区教育委员会。南关区长通路小学,创办家长函授学校,定期出刊《函授通讯》,向学生家长介绍独生子女的教育经验及学生中出现的有关情况等。
  (二)校外教育活动阵地
  根据长春市小学二部制班级比例较大的情况,于1950年在城镇小学普遍地组织了校外学习小组,学生上午到校上课,下午到小组学习和活动。每个学习小组都有固定的学习地点,并选出小组长1人,负责组织活动。1956年,长春市成立了校外教育办公室并决定在二部制小学中,每400名学生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校外辅导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市委共同领导管理。1957年,又在此基础上建立校外小队部,聘请校外辅导员,安排每周活动日程表,注意开展时事政策教育、阅读活动和公益劳动。1962年,长春市及各街委成立“少年之家”,各县区也相继成立校外教育办公室,广泛地开辟活动阵地,进行有益的教育活动,使学生受到思想教育。“文化大革命”期间,校外教育无人过问,校外办公室解散。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1978年长春市及各县区恢复了青少年教育办公室,统一领导青少年的校外教育工作。1981年,中共长春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制定《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校外教育工作,并倡议全社会开展“热爱下一代”的活动,为孩子们校外活动创造更好的条件。
  四、小学生组织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没有设立学生组织。民国时期,1925年,长春县城区小学建立学生警察队,负责维持校内外秩序,爱护同学,管理卫生,保护校内公物。警察队设总队长1人,分队长若干人。队员由各班级推选优秀学生参加,名额不限,每天课外轮流服务。1929年长春县教育报告书记载,根据教育部《小学校学生团体要点》的规定:“小学校的组织以校内为限,组织名称和方式,不求一致”。长春县立第一小学校,成立各班自治会及各班自治联合组织。王氏私立自强学校组织学生自治指导委员会、学生自治会、各班级学生自治会。学生自治会本着三民主义精神,使学生练习自治生活,发扬互助精神,增进服务兴趣和能力。1930年,根据《中国国民党童子军总章》规定,组成中国国民党童子军。凡年满12岁以上的儿童都要接受童子军的训练,以进行三民主义教育。1931年,在长春、农安、榆树等地模范小学和城区高级小学均建立国民党童子军。童子军备有军服、军棒、军笛、军旗等。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10月伪新京特别市成立童子团。1934年,伪新京特别市童子团举行团旗授与仪式,实行分团训练。同年4月,奉令从伪新京特别市童子团中选拔“学品兼优”的团员20名,组织禁卫童子团。
  解放战争时期,榆树县为解放区,小学成立儿童团,吸收9至15岁男女儿童参加。儿童团在学校和当地农会、妇女会领导下,配合土地改革运动和东北解放战争,组织儿童开展站岗放哨,查路条,斗争恶霸地主,为解放军送军鞋等活动。长春市区为国民党政府统治区,各小学有学生自治会和童子军组织。
  长春解放后,1949年10月,共青团中央公布《中国少年儿童队队章》后,长春市小学立即成立了少年儿童队组织。1953年少年儿童队改名为少年先锋队,设大队、中队、小队。有队旗、队鼓、队号、队呼,队员佩戴红领巾,行队礼。凡年满9岁至13岁的少年儿童愿意遵守队章,提出入队申请,经中队委员会批准,可成为队员。1955年城区小学队员达队龄儿童的78%,一般村镇小学队员占队龄儿童的70%左右。“文化大革命”期间,长春市小学少年先锋队一度改为“红小兵”。1978年恢复中国少年先锋队称号。1982年,长春市各小学根据共青团三中全会决议,“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方针,在小学一年级建队,向新生进行队章教育。当儿童有入队要求,履行入队手续后,集体宣誓入队,使其接受共产主义思想教育,时刻准备着,为共产主义而奋斗。
  五、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每班设正副教员各1人,正教员负责管理学生生活和纪律。
  民国时期,长春县各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员,负责训育责任,管理学生生活和纪律。要求级任教员采取诱导的训育方法,禁止打骂学生。
  东北沦陷时期,1934年伪新京特别市立小学教管须知规定:小学各班级设级任教员,低年级采取级任制,高年级采取训导制。
  1945年东北光复后长春市小学每班设级任教师,由校长从教师中选聘。在教导主任领导下,负责联系本班各科任课教师,管理学生学习和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长春市小学每班配班主任1人。建立少年先锋队中队的班级,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班主任在少先队大队辅导员和其他任课教师的协助下,经常了解本班学生学习、思想品德、健康等各方面情况,对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帮助;指导本班少先队工作;进行家长工作。中队辅导员征得学校行政领导同意后由本校教师团支部聘任。大队辅导员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团委选派,待遇相当于小学副教导主任。要挑选党、团员或思想进步、作风正派、热爱少年儿童、忠于党的教育事业的教师担任大、中队辅导员。1957年,共青团长春市委、长春市教育局联合召开中小学教导主任、少先队辅导员会议,讨论和研究在全市少年儿童中开展“红领巾日”活动的问题。1960年,共青团长春市委召开第三次少年先锋队辅导员代表会议,会上表彰一批优秀辅导员。1962年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刘靖慧、曹魁珍参加全国第五次少年儿童工作会议,受到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的接见。
  “文化大革命”期间,在极左思潮的影响下,批判“师道尊严”,鼓吹学生“造反有理”,将优秀班主任、辅导员诬为“黑样板”受到错误批判,严重地挫伤了班主任和少年先锋队辅导员的积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班主任、少先队辅导员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1980年3月17日,长春市召开中小学优秀班主任代表会议,交流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经验,表彰了一批优秀班主任,颁发了奖状,授予“长春市中小学优秀班主任”光荣称号。会议对班主任提出明确要求:既要教书,又要育人。对学生要进行新时期党的总路线的教育、革命理想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在教育方法上,坚持说服教育,精雕细刻,潜移默化,有的放矢地向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1981年5月4日,中共长春市委批转了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党组制订的《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条例》规定:要建立一支坚强的、有战斗力的、稳定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这支队伍的条件是: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高,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有一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理论水平,懂得一定的教育理论,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根据这些条件,采取学校行政提名,党支部批准的方法,任免班主任。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的任命除坚持上述条件外,还必须志愿献身于青少年工作的年轻同志担任。1983年,市教育局发出《关于在长春市评选全国、省优秀班主任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领导要把评选优秀班主任活动作为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定期表彰奖励优秀班主任制度。学校每年评一次,县(区)每二年评一次,市每三年评一次。1985年长春市贯彻教育部、团中央联合制定的《全国优秀少年先锋队辅导员奖励条例》,在全市少年先锋队辅导员中开展评优活动。这些措施对加强班主任和少先队辅导员队伍建设起到了很大作用。1988年,长春市教委贯彻全国中小学德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全国少工委颁发的《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和国家教委颁发的《小学班主任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并要求各级进修院、校要加强班主任队伍的培训工作,从而提高班主任的管理水平。长春市第二实验小学,在学校教育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一支善于进行德育工作的班主任、辅导员队伍。他们的做法是:(一)选聘坚持高标准。把热爱学生,善于进行班级管理,会做学生思想工作的教师,选聘为班主任。(二)注意师德教育。凡是要求学生做到的,班主任首先要做到,要求学生不做的事,班主任坚决不做。班主任的衣着打扮,举止言行,都要合乎教育者行为规范的要求。(三)通过学校各种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年轻班主任的组织能力。(四)在校内定期召开班主任学习会、座谈会,学习交流本校和外地优秀班主任工作经验。由于学校重视班主任、辅导员的队伍建设,有12名同志先后被评为全国、省、市、区优秀班主任。这支以中青年教师为主体的班主任、少年先锋队辅导员队伍,构成德育骨干力量。
  六、规章制度
  清末,长春府小学堂遵照清政府颁布的《各小学堂管理通则》,制定各种规条。其中有《讲堂规条》、《礼貌规条》、《赏罚规条》等。对学生品行的考查方法,采取等级制,以甲、乙、丙、丁为品行评定标准。
  民国时期,长春县各小学均有校训。王氏私立自强学校以“敬信勤俭”四个字为校训。长春县立第二小学的训育目标:(一)服从国民党的三民主义策略及指挥;(二)训导服务社会的能力;(三)注重纪律的生活;(四)锻炼勤俭耐劳的个性;(五)注重德性的陶冶;(六)锻炼健全的身体;(七)激励学生的进步。并规定了具体条款,对师长要尊敬;对同学劝善规过及研究学问;对校役要尊敬人格;侮辱要抵抗;法律要遵守。校长、教员或学监要随时考查学生的操行。考查内容分心性和行为两项。长春县第一初等小学校考查学生操行,关于心性方面有气质、智力、情感、意志;关于行为方面有仪容、动作、言语。各小学校操行评定仍采取等级制,分甲、乙、丙、丁四等,丙等为及格,丁等不准升级或毕业。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公署教育科,制定的训育标准为“忠诚、孝悌、仁爱、信义、尚武、和平、勤朴、耐劳”等项目。小学生操行评定采取等级制,甲、乙、丙、丁四个等级。丙等为及格,丁等不准升级或毕业。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小学实行品行鉴定制度。以级任教师为主,全班学生评定为辅。鉴定分甲、乙、丙三个等级。国统区小学实行学生操行考查制度。由级任教师负责对学生进行操行考查,每学期一次,分甲、乙、丙、丁四个等级,载入学籍并通知家长。
  1949年,长春市小学实行品行鉴定制度。低年级由班主任评定,中高年级以班主任教师鉴定为主,班级学生鉴定为辅。鉴定内容是:学习态度、思想觉悟、组织纪律、清洁卫生、劳动习惯、社会活动等。鉴定须写出具体评语,并按行为表现评为甲、乙、丙三个等级。1952年,对学生操行评定,采取五级记分法,以3分为及格。要求班主任写出具体评语,指出学生优缺点,通知给家长。1958年,长春市教育局制订的《小学生思想品行评定及奖励、处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各小学将操行评定改为思想品行评定,以《小学生守则》为评定标准,取消五级记分法,采用等级制。对学品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等处分。1963年,长春市教育局规定,只写评语,不评等级。要求班主任每学期评定一次,评语要力求正确、全面、具体、简明。评语必须肯定学生的优点和进步,适当提出缺点,在评语中要提出学生努力方向和改进意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各小学建立、健全了《课堂常规》、《文明礼貌细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规章制度。1980年,长春市教育局颁发《关于长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评选奖励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评选条件、评选办法、审批手续、三好学生待遇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1981年,长春市教育局颁发《长春市中小学思想政治工作试行条例》,建立表彰三好学生制度。评选三好学生,分为校、县(区)、市、省四级。评为县(区)级以上的三好学生,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三好学生证书,召开三好学生表彰大会。1984年,长春市教育局、共青团长春市委联合发出《关于评选长春市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通知》。《通知》规定小学只评三好学生,不评优秀干部。并要求小学建立三好学生登记表、光荣簿、光荣榜等制度。
  第五节 体育卫生
  一、体育
  (一)课内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初等小学堂设体操课,各年级授课时数每周3课时。教学内容为游戏、普通体操。宣统三年(1911年)初等小学堂体操课每周3至4课时,教学内容为游戏、徒手操。高等小学堂体操课每周为3课时。教学内容为游戏和普通体操。
  民国时期,1914年根据教育部《小学校教则及课程表》规定:高等小学校体操课各年级每周为3课时,教学内容为游戏、徒手操、应用体操。1917年吉林省长公署第90号训令,在国民学校添中国旧有武技,注重作战游戏。1923年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新学制课程标准》,将体操课改为体育科。教学内容:初级小学为游戏及表演操;高级小学为普通徒手操及器械操。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伪新京各小学体育课,低年级体育训练以游戏与体操兼施;高级则偏重于普通体操、户外活动、田赛诸项目。1936年《吉林省小学教科规程》规定:初级小学各学年体育课每周授课时数为3课时;高级小学各学年体育课每周授课时数为2课时。教学内容为体操、竞技、游戏等。1938年实行“新学制”后,国民学校将体育、唱歌合并,各年级每周授课3课时。国民优级学校每周授课2课时。教学内容有教练操、基本操、应用操、游戏及竞技操、整理操。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伪满政权实行“战时体制教育”。小学体育科改为体练科,增加“国民团体训练”项目,强行灌输“守纪律、尚协同、重责任、挺身奉公”等奴化思想教育。1943年3月发布《战时学生体育训练纲要》后,学校体育更加转向军事训练性质。根据学生不同年级和性别施以不同的训练内容。国民学校三年级以上学生进行悬垂、跳箱、重量搬运、障碍突破、角力等训练。国民优级学校男生侧重剑术训练;女生侧重“建国杖”训练,并把防空、防卫作为战时教育的重要内容,进行校内、外待避训练,还将学生编成防卫班,以备空袭时,分工负责警报、抢救、搬运等工作。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初小体育课每周为2.5课时;高小每周3课时。但由于学校体育场地、设施遭到破坏,多数学校体育课不能开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一直把体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重要部分。小学低年级开设唱游课,每周6课时;中、高年级设体育课,每周2课时。1952年,教育部颁发《小学教学计划》,规定体育课一至三年级每周为2课时;四、五年级每周为1课时。根据教育部《小学体育课程标准》规定,各年级一律开设体育课,开始使用教育部编辑的《体育教学指导用书》和东北教育部编辑出版的《小学体育教材》。教学内容有整队、体操、舞蹈、游戏、技巧活动、田径运动、球类运动,高年级加拳术。1953年开展小学体育教学研究,学习苏联的教学经验,编写教学进度,组织观摩,改革教学方法。1954年以后,试行教育部编订的中国第一套《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草案)》和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小学体育教学参考书》。从此,体育课有了统一标准和要求。小学体育课以体操、游戏等为主要内容,各年级每周授课为2课时,体育教学质量有显著提高。1958年教育革命中,对体育教学大纲、教材、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方法实行改革,增加体育与生产劳动、民兵训练相结合的内容,打乱了原有教材的系统性。1960年至1961年,由于自然灾害,贯彻劳逸结合的方针,体育课每周减少为1课时。1963年秋季开始,试行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小学教学计划(草案)》,体育课时数各学年为2课时。各校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编辑的全国统一《小学体育教材》。这套教材,从中国实际出发,强调教学要有效地增强学生体质,将中国传统项目武术列入教材。教学内容为体操、田径、武术、游戏、球类,并将劳卫制少年级的部分项目列为高年级体育教材。
  “文化大革命”时期,1968年复课后,体育课改为军事体育课,教学内容为列队训练、投弹、刺杀、野营拉练等。以军事训练取代了正常的体育教学,违背了体育教学目的。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8年秋季开始,试行教育部颁发的《十年制小学体育教学大纲(草案)》和全国统编的《小学体育教材》(试用本)。内容包括基础知识和体操队形、走和跑、跳跃、投弹、基本体操、技巧、游戏、支撑跳跃、低单杠、武术等。各年级每周授课时数为2课时。1979年后,小学分期分批试行教育部、国家体委颁布的《中小学体育暂行规定》,各校成立体育教研组,建立健全了体育工作制度,加强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措施充实了学校体育专职教师。按照《体育暂行规定》,8至9个班配备1名体育专职教师的标准,到1982年已经配齐。体育设备经费实行了专款专用,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精神,从1978年到1982年,全市各小学发动群众自制体育器材。这些器材,已基本满足了小学体育课的需要,为体育教学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提供了物质条件。经过验收,截至1988年全市有263所51.24%的小学体育器材基本达到《体育暂行规定》要求标准。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体育教学也进行了改革的探索。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教师金光子,根据小学低年级儿童的心理、生理特点,试行开设“艺术体操课”,把音乐、舞蹈、体育活动结合起来,融为一体。寓美育于体育活动之中,既增强了学生体质,又培养了学生健美的体态,克服了小学体育教学成人化的缺点。长春市朝阳区安达、红旗两所小学试行了高年级男女生分班教学。南关区东安路小学适当增加体育课时数和留体育课外作业等各种实验。
  (二)课外
  清末,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起,长春各小学每4年参加一次省召开的小学联合运动会。
  民国时期,课外体育活动除定期举办小学全省联合运动会外,还规定每年春秋两季举行学校或全县运动会。1920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各校实施全国教育联合会提出的《改进学校体育办法》,要求“各校注重课外活动。运动会要注重身体各部位平均发育,注重团体竞争项目,注意运动道德”。1928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各小学,停止举行体育比赛,误认为:“体育比赛易使学生性情浮动。荒废正课,不能潜心学业,贻误良多”。①(吉林省档案馆历史档案5652卷)1930年,贯彻教育部的《小学体育科暂行标准》,恢复课外体育比赛活动,并开始注重团体项目的比赛。
  东北沦陷时期,长春各小学推行“建国体操”。学校定期举行体育运动会。日常课外活动多为游戏、球类比赛,学生自由参加。
  新中国成立以后,1951年,长春市各小学贯彻执行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在加强体育课教学的同时,普遍开展了课外体育活动。每日保证1小时的体育娱乐活动时间,以跳绳、踢毽子、集体舞、滑冰等活动,代替过去弹琉璃、打“片叽”等不卫生的游戏方法。各小学普遍将“课间操”列入作息时间表,多数学校安排在上午第二节后,全校学生以班为单位,集体统一进行,时间为20—30分钟,先做广播体操,然后,学生参加其他活动。1955年贯彻执行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小学课外活动的规定》和《关于改进小学体育工作的指示》,按新的规定,学生课外集体活动每周为120—240分钟。《指示》要求学校以推行“劳卫制”为中心,改进体育课和课外体育活动。1956年,施行国家体委颁布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并作为课外体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学生中推行。
  小学体育工作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方针,一些学校建立了体育传统项目运动队。传统项目中以田径、足球、乒乓球、滑冰等较为普遍,并安排了固定训练时间,每周一至二次。有的学校在寒、暑假期间,还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这些运动代表队员平时在班级内是体育骨干,带动班级开展体育活动,在竞赛时,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技术水平,创造出许多优异成绩。南关区平泉路小学开展冰上传统项目训练有20多年历史,为国家队、省、市体工队、区体校输送88名运动员,其中8名获得国家级运动健将称号。冰坛名将张苏、张航曾多次参加世界大赛,多次打破国家纪录。这所学校于1986年被国家教委、体委命名为“全国先进体育传统项目学校”。东安路小学从1979年至1988年曾四次蝉联市“三八杯”接力赛冠军。净月中心小学三次连续夺得市“三八杯”和“六一”红旗接力赛第一名。东安路小学、净月中心小学等被列为省、市“田径传统项目学校”。宽城区小学足球队1981年参加全国北方赛区比赛,获得足球赛第二名,受到教育部、国家体委、团中央的奖励。二道河子区和顺小学在普及乒乓球课外体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对全市起到了推动作用。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小学、长春市耐火材料厂子弟小学和长春市拖拉机厂子弟校在开展田径、篮球、速滑和足球传统项目活动中,均取得了优异成绩,1985年7月,被省教育厅、省体委授予“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称号。
  体育运动竞赛是课外体育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推动群众性体育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各校每年定期举办运动会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市、区每年举办的体育运动大会。平时,每学期还制订多种单项比赛计划,经常举办小型多样的竞赛活动。1979年起,全市各小学推广了国家体委所编的《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修改稿)》,把课外群众性体育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全市小学达标率逐年有所提高。
  二、卫生保健
  清末,对学堂卫生保健没有统一要求。当时条件和设施很差,只在“格致科”中,涉及一点人体生理卫生常识。
  民国时期,高等小学在理科中含讲人体生理卫生常识。1929年,教育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学校卫生健康检查规则》规定,健康检查于每年开学时,依学生健康检查记录之规定行之。同年,吉林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制订的《学校卫生十二要》,内容为:要校址适应、建筑合宜、桌椅合度、调节课程、保护目力、注重体育、预防疾病、洒扫清洁、注意饮食、检查体格、矫正恶习、讲演卫生。1929年至1931年,为了预防天花流行,长春各小学校曾多次给学生集体种牛痘。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初等学校设1名或2名卫生妇,洗眼(沙眼),治疗微伤轻疾,委托校医专司身体检查。1936年,发布《校医职务规程》,规定校医应将卫生调查、执行情况、报告、建议等事项记入《校医执务日志》,随时报告校长。校医每周至少向校长全面报告一次学校卫生调查情况;每月进行一次卫生事项讲演;每年需要将学校《卫生调查表》转呈伪文教部。同年,伪文教部颁布《全国学生身体检查要项》,规定每年4月对学生进行身体检查。体检包括:身长、体重、胸围、营养、脊柱、眼疾、听力、耳疾、牙齿等项目。
  新中国成立初期,长春市小学生健康状况不佳,常见病患病率较高。据1950年调查,沙恨患病率为70%;蛔虫感染率为80%;皮肤病患者约有32%。为了改变学生健康不良的状况,1951年根据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指示精神,长春市文教局认真贯彻政务院《关于改善各级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调整了儿童学习及生活时间,规定每日高小上课不得超过6小时,初小不得超过5小时,保证10小时睡眠。要求减轻课业学习与社团活动负担,删除重复的教材内容,每周社团活动不得超过90分钟。增加文体活动时间,以学费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添购或修缮文、体和卫生设备。建立学校保健委员会,改进卫生医疗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卫生讲话和清洁检查指导,改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坚持每周一次大扫除,每日先洒水,后扫除,防止尘土飞扬,保持身体清洁,注意饮食卫生。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除按时给学生种牛痘、接种卡介苗外,还在市区学校开展了蛔虫、沙眼等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同年12月,市卫生局动员80名医生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全面的体检。抗美援朝时期,结合反对细菌战,全市各小学广泛地开展了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师生学习防疫知识,参加捕鼠灭蚊、蝇工作。整修学校厕所,教育学生不喝生水,不吃零食,常剪指甲,勤洗头,建立值日制度,使学校环境卫生与个人卫生进一步得到改善。1953年1月30日,长春市文教局制订《关于加强中小学健康教育方案》,规定:进一步精简教学内容,加强备课和教学研究工作,认真改进教学方法,保证学生当堂吸收理解,减轻学生课业负担。通过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定期组织卫生讲座、绘制图表,加强卫生常识教育。要求各校行政领导必须认真负责,亲自动手,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规定具体执行步骤,并给予必要的物质保证。1954年9月22日,长春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等四个单位发出的《关于开展学校保健工作的指示》,成立“长春市中小学保健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搞好爱国卫生运动。对学生的学习、生活、休息、睡眠、文体活动时间作出妥善安排,保证学生健康成长。在市、县实验小学开始建立卫生室,配备专职校医,一般小学设“保健药箱”,配有兼职保健教师,负责制订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计划,矫治学生常见病,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开展各种预防疾病和疫苗注射等卫生保健工作。同年11月27日,长春市教育局贯彻执行教育部《关于减轻中小学学生过重负担的指示》,要求各校必须在全面发展教育思想指导下,围绕提高教育质量的中心任务,减轻学生负担;进一步改进备课工作,提高质量,总结备课经验;加强平时考查,改进作业畸轻畸重的现象;端正学生学习态度,教师要指导学生学习方法;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加强课外活动指导。1958年,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除四害、讲卫生的指示》,以除四害、讲卫生为中心,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学校加强了卫生教育,把培养卫生习惯作为学生操行成绩的一个方面,并把参加校外除四害、讲卫生活动做为整个劳动教育的一部分,树立爱清洁,讲卫生的新风尚。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小学的卫生面貌有了显著改变。1960年5月19日,长春市卫生局转发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保护学生视力的通知》,要求各校结合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保护学生视力的宣传活动;从实际出发,积极改善学校设备条件,教室一律做到左侧采光;贯彻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各区医疗单位有计划、有重点地协助学校进行一次视力普查工作;于5月下旬,组织一次联合检查。1964年,贯彻毛泽东主席春节讲话精神,针对学生负担过重,课程门类多、课外作业多、测验考试多的实际情况,从端正办学思想入手,对片面追求升学率采取了“刹车”措施,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改进教学工作,明确考试目的,调整和精简课程内容,减轻学生负担,注意劳逸结合,增进师生健康。同年11月,贯彻教育部、卫生部等八个单位颁布的《中小学保护学生视力暂行办法(草案)》,开始推广“眼保健操”。各校把保护学生视力列入工作计划,指定校长或副校长负责,组织全体师生认真开展保护学生视力工作。总结交流了市第一实验小学和南关区永长路小学关于保护学生视力的经验。1965年的下半年,贯彻毛泽东主席关于“学生负担过重影响健康”,“建议从一切活动总量中砍掉三分之一”的指示(即“七•三指示”),要求各校严格贯彻执行中央有关学生学习、劳动、社会活动时间安排的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其他部门对学校提出的活动项目和要求,进一步解决负担过重,影响健康的问题。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学校卫生保健工作基本处于无人过问状态。直到1975年,才开始在常识课、体育课内进行简单的生理卫生常识教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将爱国卫生运动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1978年根据教育部、国家体委、卫生部发出的《关于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通知》精神,各校加强了对卫生保健工作的领导。1979年贯彻执行全国学校体育卫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长春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出落实体育、卫生两个《暂行规定》的五年计划。为了加强领导,1980年长春市教育局成立体育卫生科,设专职干部6人。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也相继设立了体育卫生机构。市、县、区教研室和教师进修学校也都专设体育、卫生教学研究人员。按照《暂行规定》要求,恢复和增添了一些卫生保健设施,加强了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专业队伍的建设。重点小学和800人以上的小学,配备校医或专职保健教师1—2人;不足800人的小学,配备兼职保健教师1人,截至1982年城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已基本配齐,大力加强了近视、沙眼、龋齿等常见病的防治和学生健康监测工作。长春市各区为了加强学校的卫生保健工作,先后成立了卫生保健机构。南关区于1984年成立“南关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建立了学校卫生档案、学生健康卡片,全区有37343名学生接受健康检查,治疗沙眼12500人次,近视眼矫治15450人次,治疗龋齿550人次。至1985年,全区中小学近视率由1984年的15.26%下降到13.7%;沙眼患病率由20.5%下降到5%。学生的健康水平有了明显提高。截至1988年全市有51.25%的小学已基本达到《卫生暂行规定》要求。
  为了掌握全市青少年学生健康状况的发展趋势,用以指导有关部门加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采取保护措施,长春市教育局、卫生局和体委联合制订了《长春市中小学体质健康监测方案》,监测内容包括身体发育形态、生理机能、运动素质、健康检查4项。从1981年起到1985年连续5年对11所监测点学校学生采取抽样方式,进行了健康动态监测。
  第六节 教师
  一、来源
  清末,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奏定任用教员章程》规定,教员任用实行聘用制。私塾先生由私塾创办人聘请;学堂教习,由堂长或学董选聘。当时,高等小学堂教习多以简易师范生充任;初等小学堂教习多以传习生或改良塾师充任。据宣统元年(1909年)农历二月二十日《盛京时报》登载,在长春各小学堂中,师范毕业生充当教习者至40人之多。
  民国时期,小学教员仍实行聘用制。公、私立国民学校教员,由校长或学董从师范和其他学校毕业生中招聘,并于聘约内订明:各该职员应负责指导学生潜心向学,格守校规。倘训育及授课时,查有偏激言论或涉及鼓动学潮嫌疑,由校长随时辞退,应予停薪。据1931年7月15日《长春县教育局初等教育概况》统计:全县小学教职员达176人,其中师范学校毕业者106人;其他学校毕业者54人;非学校毕业者16人。
  东北沦陷时期,私立初等学校的教员由校长聘用,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立初等学校教员,均须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伪新京特别市初等学校是在民国时期小学基础上建立发展起来的,并将原有大部分小学教员经过严格检定,继续延聘,不足部分用师范毕业生加以补充。“新学制”施行以后,日伪统治者把教师素质视为推行奴化教育的关键,将原有师范一律改为“国立师道学校”,全部经费由“国库”开支。“新京”设有专门培养师资的师道学校,分为本科和特修科。另有女子师道科,设在第一女子国民高等学校里。从此,初等学校师资均由师道学校或师道科毕业生充任。1937年10月16日,伪民生部颁布《关于初等教育教师之件》,小学教师实行“官制”。教师分为教谕、教导、教辅(教谕中又分为三等),教导以上均任官级,须经市长呈请教育部批准。教辅之任免,教育科专行之。1945年伪新京特别市初等学校教职员为764人,其中公立学校691人,私立学校73人。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教员仍实行聘用制。每学期开始,校长须将拟聘之教员名单连同履历书及学历证件等提交教育局审核,经核准后,即正式聘用。私立小学教员由办学者自行招聘解决。公立学校教员基本上是延用伪满时期原有教职员,经过甄别短期训练,加以任用。1947年长春市小学教职员1174人,其中公立学校1046人,私立学校69人,保立学校59人。
  长春解放后,为了迅速将小学教育事业恢复起来,长春市人民政府首先接收了国民党时期遗留下来的各级公立小学,对原有学校的教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全部登记,一律照常任职,取消了“聘用制”。师资配备,由教育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调配。据1949年7月《长春市教育局八个月的工作报告(草稿)》统计,市区已有公、私立小学110所,教职员为1286人。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小学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先后创办5所中等师范学校。1983年以后,调整为4所,有长春师范、榆树师范、农安师范、九台师范。其中长春(幼儿)师范学校,主要负责市区小学教师的培养任务,另外还担负幼儿师资的培养任务。德惠、双阳小学教师由榆树、农安、九台三个县的师范培养输送,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从此,小学教师主要靠逐年分配的中师毕业生和举办短期师训班以及代课教员转正等途径来解决。企、事业创办的子弟小学,校长和教员主要由办学单位自行解决,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适当调配。随着普通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长春市小学教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截至1988年统计:长春市区小学教职员为10759人,为1949年教职员总数的8.3倍。
  二、培训
  清末,为了培训提高教师,长春府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成立师范传习所,设有地文、算术、教育等课程,提高现职教习的文化和专业知识。
  民国时期,长春县于1914年设立小学教员讲习所。讲习所分设两科。按《小学教员讲习所暂行规程》规定:有初等小学副教员许可状或有同等学历者,得入正教员讲习科,讲习期限为两年。在高等小学堂毕业与有同等学历者,得入副教员讲习科,讲习期限为一年。讲习期满试验及格者,由县公署发给毕业证书,派回原籍学校服务。1917年,开设小学教员讲习会、讲演会。于每星期日或学校放假时,聘请名人,择讲教育原理、教授法、管理法等科或令学员参观优良学校,藉以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
  东北沦陷时期,1933年在伪首都新京建立“教员讲习所”,对现职教师进行分期训导,年分4期,每期100人,主要讲授“建国精神”、“王道要义”、“经学真谛”、“教育本旨”等。其目的是为了清除教师“不纯思想”,灌输奴化思想。1938年,改组教员讲习所,更名为“中央师道训练所”,培养初、中等教育的干部和教师。此外,还利用假期召集教师开办临时讲习会。暑期以体育、卫生为主;寒期以语学(日语)、常识(史、地)为主要学习科目。平时,有各学科教研会做为各校间横的联系组织。开会时,由教育科长派员临席。各校也有自体的教学研究活动,互相讨论、批评。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于1946年7月,教育局举办一次中小学教员暑期讲习会。对约1200名教员加以训练,灌输反动思想。结业时,举行一次集体加入国民党的宣誓。
  新中国成立以后,针对教师思想上存在的奴化教育影响和反苏恐美、盲目正统观念、轻视工农等问题,除了组织教师系统地学习《新民主主义论》、《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社会发展简史》等政治理论,还结合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等政治运动,进行阶级教育、爱国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教育。1952年,组织小学教师参加思想改造学习会。通过学习,使教师在思想上划清敌我界限,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初步改变了教师的思想面貌。
  1952年以后,除坚持经常性政治理论、时事政策学习外,重点转向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1952年11月,长春市创办教师进修学校,并成立了长春市教师文化进修指导委员会。当年以小学四年级教师为主,招收6个班,学员328人。以五年级语文、算术课本为教材,经过10周培训,有70%以上教师能胜任五年级的教学工作。1953年长春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配备专职的小学教学研究人员。平时进行教学视导,假期组织教师学习《教学大纲》、研究教材,进行集中备课,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1956年,长春市教育局决定将不及初师毕业程度的小学教师,分别组织参加进修学校、函授学校轮训学习,在三年内,一律提高到初师毕业程度。1958年,随着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队伍不断扩大,小学的师资培训工作由市下放到各县区。各县区相继办起了教师进修学校。到“文化大革命”前,全市已有教师进修学校10所。这些教师进修学校担负起小学教师文化、业务培训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本着教啥学啥的原则和单科独进的办法系统提高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同时还组织教师参加函授学习。据1960年12月3日《长春日报》报道:全市教师有15000多名参加了县、区教师进修学校或函授学习,占小学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左右。通过系统进修和函授,到1965年,小学教师达到中师程度的占52.4%。
  “文化大革命”时期,教师进修工作遭到严重破坏,进修机构被解散,教师被迫到农村插队落户,加之一批小学教师被抽调到中学任教,严重地削弱了小学师资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工作重点的转移,各县、区相继恢复教师进修学校并进一步充实了师资力量,改善了教学设备,发挥了教研、科研、资料“三个中心”和培训教师、干部“两个基地”的作用。1979年,市教育局恢复教学研究室,组织各科经验交流,开展观摩教学,成立教学研究会,并和科协等有关部门配合,开展一些讲座活动,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对优秀教师的典型课,采取印发教学笔记、录音、录像等方法传播先进经验。同年,市教育局制订了《长春地区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建立起市、县(区)、学校三级“教师培训网”,坚持以“在职为主、业余为主”和“教啥学啥、缺啥补啥”的原则,重点抓教材过关,同时抓中师进修函授,系统提高师资。通过面授、函授、电化教学和以老带新等多种方式,不断地扩大了培训面,使小学教师的文化、业务水平逐年有所提高。截至1988年,全市小学教师中具有中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24641人,占教师总数的74.1%。
  三、待遇
  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长春小学正教习每年“束修”为600吊;副教习为500吊。宣统三年(1911年),学部颁布《小学经费暂行章程》,对于教员薪金按月计算,小学教员月薪最低6元,最高30元,分为9个等级。
  民国时期,1927年,吉林省教育厅训令,酌加小学教员薪俸,凡月薪不足30元者,应由县酌增。如限于经费无力者,亦应设法筹款,分年递增。1930年,长春县小学教员月薪支付以永大洋(吉林永衡银号发行的钱叫永大洋,也称吉大洋)为单位,高级小学教员月薪为42元,初级小学教员月薪为27元。
  东北沦陷时期,1932年“新京特别市”各小学教职员月薪支付以吉大洋为单位,校长高者为46元,低者为43元。教员一律为38元。1936年,伪新京特别市小学教员月平均工资为49元(伪币)。1937年10月10日伪民生部公布《关于初等教育教师之件》,规定月薪俸额标准:教谕分20级,最高为150—160元,最低为30—35元;专科教谕最高为90—100元,最低为25—30元;教导分12级,最高为60—65元,最低为20—25元。1939年,“新京特别市”小学教员月平均工资为51元。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教师工资低,且不按月发给。由于物价不断暴涨,使教师濒于绝境,造成大批小学教师弃教外流。广大师生曾多次因索薪罢教、罢课。
  长春解放后,人民政府对原有小学教员采取“包下来”的政策,取消了“聘用制”。从此,小学教师消除了失业的后顾之忧。
  解放初期,长春市初等学校教职工实行“工分制”。分值按粮、布、油、盐、煤5种实物价格综合折算。1948年《长春特别市教职工暂行工资标准》规定,小学教师月工分最高为152分,最低为75分。经多次调整,到1956年5月,小学教师月工薪最高者为250分,低者为140分。1956年6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由实物工资改为货币工资,以人民币为单位。工资改革后,长春市小学教师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月薪最高者为86.5元,最低者为29元。1959年和1963年对少数工资偏低的人员调整了工资。1959年小学教师升级面为25%。1963年,调改面为40%。其后,到“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14年间,小学工资一直没有调整。“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党和政府在发展生产的同时,注重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多次给小学教职工调整了工资。1977年按照国务院规定,对相当于国家机关18级以下的教职工,按40%的升级面调整了工资级别。1978年12月,对2%工作成绩优异的教师调了级。1979年11月,又对贡献较大的教职工给予40%调级面。1981年为进一步解决小学教职工工资待遇偏低问题,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职工,一般升一级,其中少数成绩显著、贡献较大、教龄较长的升两级。1985年贯彻国务院关于工资制度改革的决定,经过“理顺”后,小学教师工资有大幅度增长,月薪最高的为122元,最低为46元。1987年10月,在工资“理顺”的基础上,小学教师每人又加发了10%的工资。1988年,长春市根据《关于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规定,进行了职称评定。市区已评出小学“超高”(相当于中学高级教师)54人,小学高级教师4206人。职称评定后,初步统计,全市50%左右的教师不同程度地提高了工资待遇。
  除提高工资外,党和政府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有关教职工福利待遇的规定。从1952年起,小学教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同年9月,执行政府工作人员患病期间有关待遇的规定。1953年9月,女教职工执行产假56天,小产15—30天,假期工资照发等规定。1954年3月起,对生活困难的教职工,采取不定期的困难补助。1956年1月起,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退职、病假期间待遇等暂行办法。1957年,执行教职工死亡后的埋葬费、抚恤金的规定。1979年起,实行班主任津贴制,小学班主任每月分四、五、六元三个等级。同年,执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0年,对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20元。1982年,教职工凡符合离休条件的,统一执行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规定》。1985年起,除实行工龄津贴外,还实行教龄津贴制度。同年11月,凡小教三级以上教师,享受中级知识分子待遇,每年发给书报费60元,增加细粮和食油供应标准,卫生部门发“优诊证”。
  党和政府在提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的同时,还十分重视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1956年10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不许岐视小学教师》的专题社论,长春市根据社论精神,依靠各方面的努力,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和爱护小学教师的风气。从1950年起到1963年多次召开表彰和奖励优秀教师和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1954年,长春市第一实验小学模范教师孙淑珍当选为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教师遭到打击和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落实知识分子政策,平反了“文化大革命”中的冤、假、错案和历次政治运动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一批骨干教师走上了教育领导岗位。对一些工作中有成绩、有贡献的教师,各级教育部门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授予光荣称号,并解决知识分子入党难的问题。1985年首届教师节,长春市各县、区和乡镇政府分别召开了隆重的庆祝大会,为“教师世家”颁发了金字牌匾,为执教30年的老教师发了荣誉证书。同年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尊师重教的决定》,在全市树立起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1988年长春市小学6名有名望的教师和领导干部被选为长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其中,第一实验小学教师金光子当选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委员,参加管理国家大事。
  第七节 学校管理机构
  一、领导机构
  清末,长春市各小学堂设堂长、监学,均兼教课。置正、副教习,担任教学并负责管理学生生活纪律。
  民国时期,各学堂均改为学校。小学校长负责学校管理及教育工作。1915年颁布的《国民学校令》、《高等小学校令》规定:校长应遵照《教育法令规程》负责管理校务,督率所属教职员。正教员担任儿童之教育并掌握教育所属事务。助教员辅佐正教员之职务。1925年,实行“训导制”。学校除校长外,增设训育主任或兼职训育员,负责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各班设级任教师。在教育管理方法上,由消极限制逐步转向积极诱导。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国民学校和国民优级学校除校长外置“日系首席”(由日本人担任的首席教员,掌握学校的实际权力)。规模大的学校,校长之下设教务、训育主任。初等学校无“日系首席”者,设有总务,辅助校长综理校务。校长遵照伪文教部颁布的《教学训育标准及管理须知》,掌理全校行政,监督指挥所属教员,考查学生成绩及施行奖惩事项。各班设级任教员,由级任教员主持级务,担任学级之重要学科,指导儿童性情之陶冶。专科教员按所擅长之学科任教,并辅助级任教员处理级务。《国民学校令》、《国民优级学校令》规定“校长、教师认为教育上有必要时得对学生加以惩戒”。各小学多用罚站、罚跪、打手板、打耳光、脚踢等野蛮方法惩戒学生。
  国民党政府统治长春时期,小学实行“训导制”。学校设校长,总理校务。训导主任,负责训导工作。各班级设级任教师。
  长春解放后,长春市小学组织机构逐步完善。1952年教育部颁布的《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设校长1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必要时得设副校长。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完成教学计划。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教育方针,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教学工作和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和组织师生参加生产劳动;关心教师、学生、职工的生活,注意保护他们的健康;管理学校的人事工作;管理学校的校舍、设备和经费。校长之下设教导、总务主任。小学班级在5班以上的,设教导主任1人。15班以上的增设副教导主任1人,协助校长办理教导和行政事宜。小学班级数较多,事务较繁的,可酌设总务主任或事务员,在校长领导下,办理本校会计、庶务工作。
  小学每班设班主任1人。班主任是学生班集体的教育者与组织者,是学校领导进行教育、教学的得力助手。班主任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要求,全面教育、管理学生、负责联系本班各科教员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学生学好功课,向学生进行劳动教育,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关心学生身体健康。小学设教研组(或学年组),每组设组长1人,组织集体备课,研究改进教学方法,并总结、交流经验。
  “文化大革命”期间,学校行政组织机构变动很大,改校长负责制为革命委员会制,设主任、副主任主持领导学校工作。革委会下设政工组、教育革命组、后勤组。“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逐步恢复了校长负责制的学校行政组织机构。
  在党的领导机构方面,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党员多少不同,分别建立一个学校的党支部或几个学校的联合党支部。党支部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党委的决定,保证实现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学校共产主义青年团、教育工会和其他群众组织工作;教育党员团结群众,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
  学校党支部与行政领导关系几经变化。1952年《小学暂行规程(草案)》规定:小学采取校长责任制。1958年教育革命中,批判苏联“一长制”时,开始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63年《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1978年修改后的《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小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1984年以后在教育改革中,经过试点,逐步将“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改为“校长负责制”,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起监督保证作用。
  二、学校的群团组织
  清末,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根据《学部奏定教育章程》,长春府建立教育会组织,教育会成员共6人。教育会辅助教育行政,与劝学所协作推广教育。
  民国时期,于1924年,根据民国《教育会章程》,长春县建立“教育会”组织,吸收现任教员为会员。教育会以研究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事项,力图教育发达为目的。
  东北沦陷时期,伪新京特别市也有“教育会”组织。全市初等公、私立学校教员均为当然会员。经费除会员所纳会费外,由各方面捐赠。教育会谋求教职员福利,增进教员教学技能技巧。
  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3月,根据《中国教育工会章程》,成立长春市文教工会小学分会。在校内相继建立基层教育工会组织,设工会主席和组织、宣传、福利委员(皆为兼职)。1984年开始,设专职工会主席,相当于副校长级待遇。基层工会在党支部领导下,协助行政在教职工中做好团结和福利工作。学校在青年教职工中建立共青团组织。团组织的主要任务是:在党支部领导下,做好团的建设工作,教育团员起模范作用,团结青年教职工努力完成教学工作,并领导少年先锋队,加强对少年儿童的思想品德教育。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教育志

《长春市志 教育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

本书内容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少数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师范教育、中等专业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技工教育、成人教育、勤工俭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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