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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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3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出庭支持公诉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5
页码: 64-68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判阶段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支持公诉;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顺利、合法地进行;结合案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关键词: 出庭 公诉 刑事检察 长春市

内容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支持公诉,是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审判阶段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也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职责。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任务是支持公诉;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审判活动顺利、合法地进行;结合案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
  1950年至1953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建立之初,由于检察机构不健全,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基本上没有开展。只是配合人民法院对重大反革命案件和有影响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颁布后,根据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要求,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才对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开始进行试行。
  规定:检察署起诉的案件,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公判庭支持公诉。法院在判决后应在三日内将判决书副本送交检察署,检察署认为法院对该案判决有违法或不当时,应向法院提出抗议书。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席公判庭时,可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在支持公诉时,应发表公诉词,就案件事实加以分析,判定证据及其所认定的事实以及被告所犯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提出被告罪行应适用的政策法令和法律。检察署对法院的刑事判决如认为有不当或错误之判决时,应提出抗议书,由原审人民法院将抗议书连同案卷送交上级人民法院,请予改判或再审。
  检察长或检察员对人民法院判决的执行,认为有违法行为或玩忽拖延等情况时,应提请予以纠正或提出抗议。
  1954年9、10月间,长春市检察署先后选择了“中央建筑工程部直属工程公司一〇五工区技术组长陆炳江工作失职造成一人死亡案件”、“电业局职工合作社营业员王宝珠贪污吸毒案”、“中医白松林私卖假药案”、“中央建筑工程部直属工程公司搅拌厂食堂采买员谷长海贪污盗窃并制造路劫假案”等四个案件进行了出席预审庭、公判庭的试验。
  试验过程如下:
  一、起诉前的准备工作:
  1.审查卷宗;
  2.制作起诉书;
  3.草拟预备庭发言提纲和公诉词。
  二、参加预备庭的主要活动和活动的基本方法。
  预备庭的主要任务是对起诉案件理由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具备,侦查过程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藉以保证公判审理案件的准确性,不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庭的审判。
  预备庭的形式为会议形式,不公开举行,也不传唤被告、证人及鉴定人等,是审判人员与检察人员之间的活动。
  预备庭的程序基本参照苏联经验,首先由检察员报告案情。
  其内容为:
  1.列举被告人的姓名、身份、年令;党派关系、社会地位、简历、家庭状况。
  2.何时何地犯罪,为什么犯罪,怎样犯罪?犯了什么罪?
  3.被告的供词,答辩及否定答辩的根据。
  4.举出犯罪的人证、物证,并在事实上加以分析(阐明证据来源及准确性,所引证卷宗页数)。
  5.侦查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侦查程序的合法性)。
  6.起诉的理由和根据。
  案情报告完毕后,审判人员提出问题,由检察员予以解答。
  三、出席公判庭。
  参加此次试验干部计7人,与会指导的政法部门领导及工作干部150余人,旁听群众1400余人。
  参加试行公判庭的结果,认为检察员在公判庭上主要的活动方法应该是:
  1.积极参加公判调查;
  2.以国家公诉人资格发表公诉词;
  3.同辩护人、被告人辩论;
  4.监督审判活动是否依法进行。
  检察员出席公判庭的主要任务是揭发犯罪,追究被告人应负的刑事责任,从而支持公诉并监督公判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藉以惩罚犯罪、教育人民守法并保证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1955年,长春市检察院继续进行出庭支持公诉试验。从1月至5月,长春市检察院共审查起诉案件63件,其中出席法院预备庭18次、公判庭16次。长春市院当时认为,鉴于检察院事多人少,对于法院预备庭可普遍参加(简单明显的案件也可不参加),但出席公判庭则必须有重点参与。即使检察干部增加后,也不能不分轻重一律出席公判庭,而应针对有教育意义的主要案件出庭。
  1957年二季度起,长春市检察院已全部担负起一审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8年,长春市检察院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除重大案件外,一般不再发表公诉词。
  1959年,由于95%以上的未决犯都投入劳改,法庭开庭审理案件多在劳改队,因而在1—6月间检察员多是深入到劳改队出庭支持公诉。对一些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被告人供认,证据确凿,不出庭支持公诉也不影响判刑的少数案件,一般不出庭支持公诉。
  1962年5月,长春市检察院就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出讨论意见。提出今后出庭支持公诉只能重点担负。重点范围包括:反革命集团、特务间谍、反动标语、投机倒把集团、杀人、纵火、惯盗惯窃、投毒、陷害、重大责任事故案件和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对上述案件,长春市检察院均应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典型案件,旁听群众较多,或有辩护人参加的公判庭和公判大会,检察员均应发表公诉词。其他案件不宜一律采取出庭支持公诉的形式,个别需要的由法院与检察院协商解决。
  1963年4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对朝阳区检察院1962年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进行调查,该院1962年全年审查起诉79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65件,占起诉案件82.3%。公诉人在法庭上支持公诉的活动,表现为宣读起诉书,在法庭调查阶段做必要询问。其开庭场所因法院没有囚车提送人犯,所以多在看守所预审室或办公室审理,大部份案件由审判员自问自记。
  196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出通知,规定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凡是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开庭审判的,都应当由检察长或者由他指定的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长春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出庭率明显上升,仅1964年上半年,长春市检察院起诉186件,法院开庭审理169件,出庭支持公诉166件,占开庭审理案件的98.2%。
  1978年长春市、县、区检察院重建后,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迅速展开。
  1979年9月,长春市检察院为做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的准备工作,在德惠县召开出庭支持公诉现场观摩,开庭程序全部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60余人参加观摩。之后,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都相应选择了一些典型案件进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验,从实践中不断总结出庭工作经验。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刚刚恢复,人员少,业务不熟等情况,出庭支持公诉的质量不高。有的公诉人在庭审答辩和发表公诉词时,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论述不透;对利用法庭审理之机,向人民群众揭露犯罪,进行法制宣传作得不够;有的公诉人在庭审调查时发问不当,致使对一些案件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际上形同走过场,失去了法律规定的出庭支持公诉的实际作用和意义。针对上述情况,长春市两级检察院为了适应实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需要,全面担负起出庭支持公诉任务,选调一批业务素质较高,熟悉政策法律,又有应变能力的干部充实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经过一段实践后,又组织全体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干部不断地总结经验,提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水平。概括为“五答辩”、“三不说”:
  “五答辩”即:
  1.对案件事实有分歧的答辩;
  2.对确定案件性质和罪名有分歧的答辩;
  3.对犯罪主要情节,如目的、动机、危害后果认识有分歧的答辩;
  4.对因果关系有分歧的答辩;
  5.对适用法律有分歧的答辩。
  “三不说”即:
  1.没有证据的话不说;
  2.不符合政策法律的话不说;
  3.与案件无关的话不说。
  同时还总结出在法庭上答辩最有力的五点依据:
  1.事实上的争论要依证据辩;
  2.定性定罪的争论要依法理和法律条文规定辩;
  3.危害后果轻与重的争论,要依实际损害结果辩;
  4.产生犯罪思想根源的争论,要依辩证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把内因作为主要变化的条件辩;
  5.犯罪动机的争论,要依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观点辩。
  1980年,各县区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情况呈不平衡状况。有的县区检察院出庭率已达97%,但有的县区检察院出庭率仅17%。
  到1982年1月,长春市两级检察院对法院所审理的公诉案件已作到全部出庭,并逐渐纠正了只重视辩论程序,忽视法庭调查的倾向,积极主动地配合法庭查明案情,揭露犯罪。
  1983年至1986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紧紧配合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斗争,全面开展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注意克服了盲目自满情绪,同时纠正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中的问题,出庭支持公诉工作质量显著提高。
  1987年长春市检察院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以办案人自选案件出庭观摩评议的方法,开展评选优秀公诉人活动。长春市检察院侯书志、农安县检察院张庆涛被评为吉林省优秀公诉人。
  是年6月,长春市检察院在农安县召开出庭公诉工作经验交流会。会上农安县检察院、榆树县检察院、二道河子区检察院等单位介绍了出庭支持公诉经验,并在吉林省检察院召开的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介绍了经验,进一步推动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开展。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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