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派出机构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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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2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派出机构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7
页码: 25-3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派出机构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等。
关键词: 检察 长春市 派出机构

内容

一、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又是吉林省重刑犯、女犯、少年犯集中关押和改造单位集中的地方。共有劳改、劳教单位13个,其中属吉林省司法机关管理的9个,属长春市司法机关管理的4个。除劳改医院外,在12个劳改劳教单位中,属于劳改单位6个,关押劳改罪犯10251人,占全省在押劳改犯的28.7%;属于劳动教养单位6个,共有劳动教养人员4419人,占全省劳教人员的42.5%。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两劳”人员数量骤增,常年浮动在15000人左右。“两劳”人员反改造情绪也有所增长,重新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有鉴于此,为加强长春市的劳改检察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经长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3年3月25日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长春地区劳改监管场所的检察工作,直接受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当时,编制24人,1987年增至46人。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内设办公室、一科、二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
  1.直接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在押犯又犯罪的加刑起诉和漏罪追诉案件;
  2.受理承办劳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及控告案件;
  3.依法对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监督;
  4.配合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对劳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5.办理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收容所工作人员及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
  6.办理中共党的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1988年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的单位:
  吉林省长春监狱
  吉林省女犯监狱
  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
  吉林省长春北郊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吉林省少年犯管教所
  吉林省长春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吉林省女劳教所
  长春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长春市刁家山劳教所
  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
  长春市苇子沟劳教所
  九台劳教所
  吉林省劳改医院
  对上述劳改劳教单位,除吉林省劳改医院外,各派2名检察人员代表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劳改劳教检察职责。
  二、派驻检察室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案件不断上升。1981年全市立案146件,1982年立案217件,比上年上升48.6%;1983年立案239件,比上年增长8.45%。为了保卫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检察机关人力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0月至1987年4月,先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试建8个派驻检察机构。
  1984年10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首先在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试建了第一个派驻检察室。1985年2月,成立了长春市交通系统检察室,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任命代理检察员、书记员7人。同时撤销派驻第四货运公司检察室。
  1985年3月26日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长春市税务系统检察室,编制5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查办偷税抗税案件的需要,1987年10月,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所属的10个县、区的检察机关分别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派驻了检察室。至此,长春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长春市税务系统共建立了12个检察室,有检察干部46人。同时,由市、县(区)检察机关陆续选派10名业务骨干到派驻的检察室任职,其中有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6人。
  1986年8月至1987年4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铁道部长春机车车辆厂、长春拖拉机厂、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邮电部长春电话设备厂、长春市房地系统分别建立了派驻检察室。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8个检察室共配备检察干部39人,其中代理检察员12人,助理检察员15人,书记员12人。县、区检察院在税务系统派驻了11个检察室,有检察干部33人,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基层检察队伍。
  派驻检察室的领导体制,实行派出检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委双重领导的原则。检察业务直接受派出的人民检察院领导和监督,独立履行检察职能,不受所在单位的干预。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管理和领导。对检察室的工作,有权检查和监督。
  派驻检察人员的检察职称,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由所在单位党委推荐,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
  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机构,在派出检察机关的监督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检察职责:
  1.依法受理和查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法纪案件和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2.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教育,使职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3.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本系统、本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4.积极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派驻检察室查办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后以派出检察院业务处(科)的名义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派驻检察室建立之后,在检察机关和本单位党委的领导监督下,发挥了它的作用。
  (一)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经济、法纪案件。自1985年2月创立派驻检察室到1988年,全市派驻检察机构共受理案件613件,立案195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3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57.6万元。其中,派驻税务系统的两级检察室受案503件,立案163件,挽回经济损失850.76万元;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受案35件,立案15件,移交行政处理20件,挽回经济损失681.54万元;派驻房地系统检察室受案12件,立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15.6万元;派驻工商银行检察室受案15件,立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158.26万元;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受案10件,立案2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2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3件,挽回经济损失125.64万元;派驻长春拖拉机厂检察室受案19件,立案3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7件,挽回经济损失19.9万元;派驻长春电话设备厂检察室受案14件,立案3件,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派驻长春机车厂检察室受案5件,立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5千余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长春市交通系统检察室成立后,始终把查办经济案件,打击经济犯罪放在首位。1985年2月到1988年,共受理千元以上的各类经济案件35件,立案查处1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81余万元。长春市交通系统有20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有15个生产企业承担着全地区的客货运输、汽车修理、搬运安装、公路建设保护等任务,点多面广,高度分散,还有180多个知青厂、店及劳动服务行业。他们结合交通系统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本系统所属的一些知青厂、店和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皮包公司”,搞买空卖空投机倒把活动;有的“挂羊头卖狗肉”,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有的管理混乱,违法违纪,“回扣”、“倒挂”、“行贿受贿”等问题非常突出。他们有针对性地在企业开展“三清十查”,把工作重点放在知青厂、店和劳动服务公司,立案查处了6名经济犯罪分子,配合交通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帮助企业进行整顿,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接着,他们又根据交通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突出的问题,着重抓了汽车修理行业的“回扣风”,运输部门的“私拉散运风”,公路建设部门的“贪污、行贿受贿风”,安装装卸部门的“投机倒把风”,他们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发现66起违法违纪案件。其中,万元以上的1件,千元以上的8件,300元以上的20件,300元以下的38件。经过分类排队、调查摸底,由派驻检察室立案查处2件,挽回经济损失5.68万元。通过打击经济犯罪,狠煞行业不正之风,给企业带来生机。第一货运公司私拉散运现象严重,1987年1月至4月亏损36万元。派驻检察室与公司配合,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公开处理了11起比较严重的私拉散运案件,打击了违法行为,教育了职工群众,使长期存在的“私拉散运”有了很大的收敛,实现了扭亏为盈,年内上缴利润75万元。
  1987年9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税务局三机关召开了打击严重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这场斗争从1987年10月开始到1988年4月结束,先后经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研究处理三个阶段。全市共受理偷税案件131起,其中立案侦查43起,交税务机关处理88起,市区和五县分别召开了公开处理大会,逮捕16人,取保候审11人,由税务机关处理41人(单位),共挽回经济损失238.3万元。通过“专打”斗争,提高了对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加了企业与个体户纳税的自觉性。
  (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1985年2月,长春市搬运安装公司成立了一个拆船公司,从银行贷款850万元,先后汇给辽阳拆船公司和渤海拆船公司。其中被诈骗犯骗走300万元,用392万元的高价买到一艘7千吨的废钢船,其余100余万元也未返回,使搬运公司濒临破产的境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受案后,赶赴大连、绥中、广州、唐山、秦皇岛等地,反复调查核实,搞清了全部案情。他们本着既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徐惠峰等三名诈骗犯交由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缴回被骗款300万元、倒把非法获利150万元及被无理扣押的107万元,共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526.9万元。另外,还有30万元被诈骗犯刘英骗到河北省新安县联合五金厂,案发后刘英潜逃。而该厂除了六百平方米厂房和六千平方米厂地和一些简陋陈旧设备之外,资金分文没有,挽回赃款根本无望。派驻检察室从实际出发,促成了长春市搬运公司与新安县政府联营,利用原厂房办起了“长安联营食品加工厂”,产权归长春市搬运公司所有,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同时也扶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6年,长春市交通运输业外欠运费高达1500多万元,长期收不回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无法出支,车辆不能更新,靠银行贷款维持。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将清欠运费、深挖经济犯罪结合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不仅抓出了一名贪污犯罪分子,还收回陈欠运费500多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检察院派驻长春市农业银行检察室,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追缴风险贷款和处理司法机关以前办理的农业银行系统案件的遗留问题,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1987年,二道河子区检察院依法查处了“茂源物资购销公司”三名犯罪分子。这个皮包公司破产,欠农业银行朝阳区办事处贷款177万元,无法追回。检察室主动与二道河子区检察院联系,派员清理该公司的库存物资和流失在外的资金物资,接收了该公司经销的“京华牌”大客车、香山牌面包车以及毛毡等大量物资,还追回了大量集体和个人的欠款,共追回款物达120万元,减少了国家损失。1988年8月,长春市工商银行大经路办事处会计科由于工作马虎,把一张对方信用所退回的空头支票62万元入了帐,被入帐单位迅速将这笔款汇出了38万元,该办事处多次追要不还。派驻工商银行检察室受案后,首先以法将私填空头支票的人收容审查,然后与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交涉,经过艰苦的工作将汇出的38万元巨款全部追回,为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巨额损失,也防止了经济纠纷的发生。1988年,派驻长春拖拉机厂的检察室,在办案中,发现有的不法分子钻管理不严的空子,将对外加工的外协件按购买件计价从中贪污,使本厂不仅得不到加工费,反而倒贴,严重损害了工厂利益。还有的人利用加工过程材料价差(平价、议价)捞取好处。针对这个问题,及时向厂领导提出统一材料价格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企业建章建制。长春市工商银行检察室自1987年至1988年,先后召开法制教育大会21次,受教育人数达6.1万多人次,组织职工观看法制教育录相片五次,提高了职工的法制观念,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办案同职工队伍建设同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同明确岗位责任结合起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他们在查处一起冒支储户存款9900元一案时,除依法惩办案犯,追缴全部赃款之外,还帮助分析了发案原因,找出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健全了规章制度。后将此案例印发给全系统,发动群众展开讨论,查找自己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严密措施,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1988年,派驻工商银行的检察室针对榆树县银行多年来连续发生贪污案件的问题,提出了调查报告和综合治理方案,引起了省、市行的重视,决定以榆树县行为重点,派出工作组进行整顿,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进行体制改革的大胆尝试。它密切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疏通了案源渠道,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有利于搞好综合治理,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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