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长春市级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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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27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长春市级检察机关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9
页码: 13-21
摘要: 本节记述了长春市级检察机关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重建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长春市

内容

一、长春市人民检察署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5月25日建立。长春市公安局局长薛焰兼任检察长。同年9月25日正式开展检察工作,署址设于斯大林大街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内),1951年6月迁至斯大林大街51号。组建初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编制15人,实有检察干部10人。根据1949年12月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直接受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领导。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设置。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署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其主要职责是:办公室掌管检察署的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并承办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律与法令决议等检察事项;刑事检察科承办各种刑事案件,检察公诉,对于法院违法判决的抗议及检察犯人改造所、监所措施是否合法等事项;民事检察科负责掌管及参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一切行政诉讼等事项。
  1952年6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精简机构,与长春市公安局合署办公。原设的办公室和两个业务科全部撤销,只留5名干部办理日常工作。正副检察长调出,另有任用,由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李从朴代行副检察长签署文件及处理一般事务。
  1953年7月22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独立办公,定编25人。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一室三科:办公室承担检察署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一科(一般监督)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纪,实行监督;二科(自行侦查)主要是发现和认定犯罪并实行立案侦查,查证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科(侦查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材料,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
  1954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较大变化。当年7月,检察署迁到北安路42号一幢二层小楼。8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业务直接受吉林省人民检察署领导。9月,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人员编制由25人增至53人,工作机构由原来科的建制改为处的建制,即办公室(内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一处(一般监督)、二处(自行侦查)、三处(侦查监督),其职责与以前相同。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改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其机构在原有一室三处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第四处,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5年6月至1956年1月,长春市内的长春、南关、二道河子、头道沟、宽城、朝阳等6个城区和1个郊区陆续建立起人民检察院。后随行政区划的变动,市内6个城区改划为4个区,人民检察院也由6个合并为4个。至此,长春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共有5个,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朝阳4城区检察院和1个郊区检察院。5个区检察院共有检察干部65人,全市共有检察干部94人。
  二、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遵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月改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和5个职能处。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和行政科。5个业务处的职能是:
  一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即一般监督。
  二处: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贪污盗骗国家财产的犯罪案件;因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案件;不法资本家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不法地主、富农分子破坏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犯罪案件;破坏统购统销政策和其他中心工作的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三处:负责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内各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
  四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重点出庭支持公诉,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五处: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多次进行调整。
  1958年,因精简机构,人员下放,长春市检察院将原“五处一室”调整为“三处一室”,即一处(刑事案件检察处),主要负责批捕、起诉工作;二处(劳改检察处),负责对驻长省、市劳改机关和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三处(自侦处),主要是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斗争。办公室的职责没有变化。同年11月10日,双阳、九台、德惠、农安、榆树5县划入长春市,当时各县的检察机关已相继与县公安局、法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检察机关成了政法公安部下设的一个科,即检察科,履行检察工作。此时,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下属5个区、5个县检察院。全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察干部173人。
  1966年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吉林省德惠专区专员公署。将长春市管辖的德惠、九台、榆树、双阳、农安5县划归德惠专署领导。同时成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德惠分院(以下简称德惠分院),直接领导5个县检察院的业务。并从长春市检察院调10名干部到德惠分院工作。当时德惠分院编制10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下设办公室、一科(批捕起诉)、二科(自侦)。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由5个县、5个区缩小到只管5个区,人员编制减至45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人事冻结。1967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长春市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7月德惠地区革命委员会与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合并,榆树等5个县重新划归长春市管辖。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撤销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三、重建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通知。8月8日,中共长春市委任命张介夫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任命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为副检察长,具体负责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筹建工作。院址设于斯大林大街67号(长春市公安局二楼东侧)。1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当时,检察院编制60人,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调查研究科、申诉科、行政科)、政治处、第一、二、三处。其主要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本院文秘行政工作和后勤管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了解掌握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指导县、区检察院工作。
  政治处: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干部进行审查、考核、培养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以及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群组织的建设工作;协助市委对县、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的考核、了解和管理。
  第一处: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复查处理错捕错押申诉案件;检察拘留逮捕人犯的关押情况和执行政策情况;负责全市批捕人犯的统计、总结上报,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
  第二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复查处理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负责劳改检察,处理劳改犯申诉案件和劳改犯加刑起诉工作;对县、区检察院起诉出庭等业务的检查指导。
  第三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渎职犯罪案件;处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案件;处理党委交办案件。
  各县、区检察院设一室三组。即办公室、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自侦组。
  此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几经变动。
  1980年6月13日,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长春市检察院调整工作机构,将原一室四处变为一室七处,其职责也相应加以调整。
  办公室:撤销了申诉科,下设秘书科、调查研究科、行政科,其职责不变。
  政治处改为人事处,职责不变。
  刑事检察一处:负责审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检察二处: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法纪检察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着重查处非法拘留、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案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贪赃枉法,包庇坏人,陷害好人的案件。平反纠正冤、错案件,受理党委交办的案件;检查指导县、区院法纪检察工作。
  劳改检察处:检察在押人犯是否认罪服法和处理犯人重新犯罪加刑案件;检察劳改部门和公安局看守所执行方针政策情况,处理劳改罪犯申诉案件。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劳改检察工作。
  经济检察处: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滥用职权,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着重打击弄虚作假、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分子以及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等。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
  控告申诉处:负责接待和查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和申诉案件。指导检查县、区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1980年下半年各县、区检察院将下设的组改为科,并增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信访科。审查批捕组改为刑事检察一科,审查起诉组改为刑事检察二科。1981年12月又将信访科改为申诉科。
  1983年3月25日,长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批准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隶属于长春市检察院领导,下设办公室、一科、二科。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在押罪犯又犯罪的加刑起诉和漏罪追诉案件;受理承办劳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及控告案件;依法对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检察;配合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对劳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办理监队、劳教所、收容所工作人员及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办理党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编制为24人,从长春市检察院人员中调整。
  1983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83)9号文件及中共吉林省委、中共长春市委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有关指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临时清案办公室,抽调5名干部,复查解放以来经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1986年底结束,清案办公室随即撤销。
  1984年11月,为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经长春市编委批准,将调查研究科改为调查研究室,为处级建制。
  1985年11月3日,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经上级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又调整内设机构,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调查研究室、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经济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技术侦查处、城郊地区检察院(下设办公室、一科、二科)。
  1986年4月26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经济检察处一分为二,成立经济侦查大队,专门负责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经济检察处专门负责对县、区检察院经济检察工作和派驻检察室的业务指导。
  1987年4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监督试点小组,配备干部5名。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摸索检察机关如何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进行监督,为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创造条件。1988年7月,长春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
  四、历届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其中第二款又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来,前后已有6届领导班子,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期如下:
  历任检察长:
  薛 焰1950年5月—1952年6月,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任青远1952年12月—1954年6月,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崔 智1954年12月—1960年,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卫政1960年4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介夫1978年8月—1982年10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 森1983年5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历任副检察长:
  侯诺青 1950年5月—1952年7月,1952年9月—1954年11月,任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刘汉仁 1956年6月—1958年4月,1979年2月—1980年9月,两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明尧 1958年9月—1961年5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 轸 1960年8月—1966年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介夫 1964年10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永清 1966年2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宝勋 1978年7月—1981年10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焕章 1978年7月—1983年3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春太 1978年7月—1984年1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成玉 1981年1月—1984年1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海江 1984年3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俊久1985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殿玉1985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振东1986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历届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5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薛焰、申力生、翟象坤、杨超、侯诺青、宋明之、赵西岳等7人。
  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58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崔智、崔轸、于庚生、王超然、赵双喜、王巨夫等6人。
  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6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刘卫政、崔轸、吕焕章、王超然、汤明、李树荣、虞洪生等7人。后有更迭,1964年任命张介夫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66年免除崔轸、吕焕章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8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张介夫、刘汉仁、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冯鹏飞、金成玉、刘宝居、程进康等9人。后有更迭,1981年8月5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李森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2月任命王三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82年长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免除程进康检察委员会委员;1983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免除吕焕章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1984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胡海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85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李森、高俊久、胡海江、郑展玉、刘宝居、凡峰、李玉魁、张少华等8人。后有增补,1985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朱庆红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8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李振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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