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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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3026
颗粒名称: 第一章 检察机关
分类号: D926.32
页数: 27
页码: 13-39
摘要: 本章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的发展情况,其中包括了长春市级检察机关、县、区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检察干部等。
关键词: 检察机关 长春市

内容

1948年10月19日长春解放,砸碎了旧的地方国家机器,建立了新的人民政权。从1950年到1957年,长春市、市内各区以及以后划归长春市的榆树、德惠、农安、九台、双阳五个县相继建立了人民检察机关。38年来,长春市两级人民检察院,虽然曾受到“左”倾错误的影响和“文化大革命”的破坏,但是仍然在曲折的历程中不断前进。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有了新的发展。
  第一节 长春市级检察机关
  一、长春市人民检察署
  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于1950年5月25日建立。长春市公安局局长薛焰兼任检察长。同年9月25日正式开展检察工作,署址设于斯大林大街5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楼内),1951年6月迁至斯大林大街51号。组建初期,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编制15人,实有检察干部10人。根据1949年12月公布的《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直接受最高人民检察署东北分署领导。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明确规定了地方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设置。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署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办公室、刑事检察科、民事检察科。其主要职责是:办公室掌管检察署的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并承办政府机关公务人员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人民政府的政策、法律与法令决议等检察事项;刑事检察科承办各种刑事案件,检察公诉,对于法院违法判决的抗议及检察犯人改造所、监所措施是否合法等事项;民事检察科负责掌管及参与劳动人民利益有关一切行政诉讼等事项。
  1952年6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精简机构,与长春市公安局合署办公。原设的办公室和两个业务科全部撤销,只留5名干部办理日常工作。正副检察长调出,另有任用,由长春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李从朴代行副检察长签署文件及处理一般事务。
  1953年7月22日经吉林省人民政府决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独立办公,定编25人。设正副检察长各1人,下设一室三科:办公室承担检察署行政会议、人事、统计、庶务;一科(一般监督)主要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纪,实行监督;二科(自行侦查)主要是发现和认定犯罪并实行立案侦查,查证犯罪事实,提起公诉,对法院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三科(侦查监督)审查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材料,提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
  1954年,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较大变化。当年7月,检察署迁到北安路42号一幢二层小楼。8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的业务直接受吉林省人民检察署领导。9月,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人员编制由25人增至53人,工作机构由原来科的建制改为处的建制,即办公室(内设秘书科、人事科、行政科)、一处(一般监督)、二处(自行侦查)、三处(侦查监督),其职责与以前相同。1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改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其机构在原有一室三处的基础上,又增设了第四处,主要负责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1955年6月至1956年1月,长春市内的长春、南关、二道河子、头道沟、宽城、朝阳等6个城区和1个郊区陆续建立起人民检察院。后随行政区划的变动,市内6个城区改划为4个区,人民检察院也由6个合并为4个。至此,长春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共有5个,即南关、宽城、二道河子、朝阳4城区检察院和1个郊区检察院。5个区检察院共有检察干部65人,全市共有检察干部94人。
  二、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遵照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956年6月改称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内设办公室和5个职能处。办公室下设秘书科、人事科和行政科。5个业务处的职能是:
  一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监督,即一般监督。
  二处: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包括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和贪污盗骗国家财产的犯罪案件;因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案件;不法资本家进行行贿、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财产、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和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案件;不法地主、富农分子破坏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犯罪案件;破坏统购统销政策和其他中心工作的犯罪案件。指导下级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三处:负责对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内各区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工作。
  四处: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重点出庭支持公诉,指导下级检察院的审判监督工作。
  五处:对刑事案件判决的执行和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为适应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多次进行调整。
  1958年,因精简机构,人员下放,长春市检察院将原“五处一室”调整为“三处一室”,即一处(刑事案件检察处),主要负责批捕、起诉工作;二处(劳改检察处),负责对驻长省、市劳改机关和看守所的检察工作;三处(自侦处),主要是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作斗争。办公室的职责没有变化。同年11月10日,双阳、九台、德惠、农安、榆树5县划入长春市,当时各县的检察机关已相继与县公安局、法院合并为政法公安部,检察机关成了政法公安部下设的一个科,即检察科,履行检察工作。此时,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下属5个区、5个县检察院。全市两级检察院共有检察干部173人。
  1966年2月28日,国务院决定成立吉林省德惠专区专员公署。将长春市管辖的德惠、九台、榆树、双阳、农安5县划归德惠专署领导。同时成立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德惠分院(以下简称德惠分院),直接领导5个县检察院的业务。并从长春市检察院调10名干部到德惠分院工作。当时德惠分院编制10人,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下设办公室、一科(批捕起诉)、二科(自侦)。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由5个县、5个区缩小到只管5个区,人员编制减至45人。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机构、人事冻结。1967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春市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委员会,对长春市检察院实行军事管制。1969年7月德惠地区革命委员会与长春市革命委员会合并,榆树等5个县重新划归长春市管辖。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检察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撤销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三、重建的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1978年3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重新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5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建立各级人民检察院的通知。8月8日,中共长春市委任命张介夫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党组书记,任命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为副检察长,具体负责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筹建工作。院址设于斯大林大街67号(长春市公安局二楼东侧)。1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当时,检察院编制60人,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3人。下设办公室(内设秘书科、调查研究科、申诉科、行政科)、政治处、第一、二、三处。其主要职责是:
  办公室:负责本院文秘行政工作和后勤管理;处理人民来信来访;了解掌握全地区检察工作情况,指导县、区检察院工作。
  政治处: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对检察干部进行审查、考核、培养和办理干部任免手续以及纪律检查工作;负责党、群组织的建设工作;协助市委对县、区检察院正副检察长的考核、了解和管理。
  第一处:负责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犯的审查批捕工作;复查处理错捕错押申诉案件;检察拘留逮捕人犯的关押情况和执行政策情况;负责全市批捕人犯的统计、总结上报,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审查批捕工作。
  第二处:负责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复查处理不服判刑的申诉案件;负责劳改检察,处理劳改犯申诉案件和劳改犯加刑起诉工作;对县、区检察院起诉出庭等业务的检查指导。
  第三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调查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种渎职犯罪案件;处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控告案件;处理党委交办案件。
  各县、区检察院设一室三组。即办公室、审查批捕组、审查起诉组、自侦组。
  此后,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机构几经变动。
  1980年6月13日,经长春市编制委员会批准,长春市检察院调整工作机构,将原一室四处变为一室七处,其职责也相应加以调整。
  办公室:撤销了申诉科,下设秘书科、调查研究科、行政科,其职责不变。
  政治处改为人事处,职责不变。
  刑事检察一处:负责审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反革命和刑事案件,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审查批捕工作,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刑事检察二处:负责审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出庭支持公诉,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工作。
  法纪检察处: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进行检察,着重查处非法拘留、刑讯逼供、致死人命的案件;压制民主,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贪赃枉法,包庇坏人,陷害好人的案件。平反纠正冤、错案件,受理党委交办的案件;检查指导县、区院法纪检察工作。
  劳改检察处:检察在押人犯是否认罪服法和处理犯人重新犯罪加刑案件;检察劳改部门和公安局看守所执行方针政策情况,处理劳改罪犯申诉案件。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劳改检察工作。
  经济检察处:开展经济领域的检察工作;受理国家工作人员、基层干部和企业职工滥用职权,构成犯罪需要依法处理的案件,着重打击弄虚作假、贪污盗窃,挥霍浪费的新生资产阶级分子,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乱纪分子以及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等。检查指导县、区检察院的经济检察工作。
  控告申诉处:负责接待和查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处理上级交办的信访和申诉案件。指导检查县、区检察院的信访工作。
  1980年下半年各县、区检察院将下设的组改为科,并增设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信访科。审查批捕组改为刑事检察一科,审查起诉组改为刑事检察二科。1981年12月又将信访科改为申诉科。
  1983年3月25日,长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批准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于1985年11月1日正式对外办公,隶属于长春市检察院领导,下设办公室、一科、二科。其主要任务是: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在押罪犯又犯罪的加刑起诉和漏罪追诉案件;受理承办劳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及控告案件;依法对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检察;配合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对劳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办理监队、劳教所、收容所工作人员及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办理党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编制为24人,从长春市检察院人员中调整。
  1983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83)9号文件及中共吉林省委、中共长春市委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平反纠正冤、假、错案的有关指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临时清案办公室,抽调5名干部,复查解放以来经检察机关免予起诉、不起诉的案件,1986年底结束,清案办公室随即撤销。
  1984年11月,为适应检察工作发展需要,经长春市编委批准,将调查研究科改为调查研究室,为处级建制。
  1985年11月3日,随着检察工作的深入开展,经上级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又调整内设机构,设立办公室、人事处、调查研究室、刑事检察一处、刑事检察二处、经济检察处、法纪检察处、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技术侦查处、城郊地区检察院(下设办公室、一科、二科)。
  1986年4月26日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发展需要,严厉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分子,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同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经济检察处一分为二,成立经济侦查大队,专门负责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经济检察处专门负责对县、区检察院经济检察工作和派驻检察室的业务指导。
  1987年4月6日,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监督试点小组,配备干部5名。主要任务是:通过试点摸索检察机关如何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进行监督,为全面开展民事审判监督工作创造条件。1988年7月,长春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普遍建立了贪污贿赂罪案举报中心。
  四、历届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其中第二款又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检察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检察委员会的讨论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来,前后已有6届领导班子,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期如下:
  历任检察长:
  薛 焰1950年5月—1952年6月,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任青远1952年12月—1954年6月,兼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
  崔 智1954年12月—1960年,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卫政1960年4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张介夫1978年8月—1982年10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 森1983年5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历任副检察长:
  侯诺青 1950年5月—1952年7月,1952年9月—1954年11月,任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
  刘汉仁 1956年6月—1958年4月,1979年2月—1980年9月,两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明尧 1958年9月—1961年5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崔 轸 1960年8月—1966年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介夫 1964年10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谢永清 1966年2月—1969年8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宝勋 1978年7月—1981年10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吕焕章 1978年7月—1983年3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春太 1978年7月—1984年1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成玉 1981年1月—1984年12月,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胡海江 1984年3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高俊久1985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殿玉1985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李振东1986年2月—1988年12月以后任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历届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一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5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薛焰、申力生、翟象坤、杨超、侯诺青、宋明之、赵西岳等7人。
  第二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58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崔智、崔轸、于庚生、王超然、赵双喜、王巨夫等6人。
  第三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6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刘卫政、崔轸、吕焕章、王超然、汤明、李树荣、虞洪生等7人。后有更迭,1964年任命张介夫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66年免除崔轸、吕焕章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80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张介夫、刘汉仁、吴宝勋、吕焕章、王春太、冯鹏飞、金成玉、刘宝居、程进康等9人。后有更迭,1981年8月5日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命李森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2月任命王三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82年长春市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免除程进康检察委员会委员;1983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决定,免除吕焕章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1984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审议决定,任命胡海江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五届检察委员会组成于1985年。检察委员会成员为:李森、高俊久、胡海江、郑展玉、刘宝居、凡峰、李玉魁、张少华等8人。后有增补,1985年4月长春市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任命朱庆红为检察委员会委员,1986年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李振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节 县、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县、区人民检察院。
  一、区人民检察院
  1.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1956年1月19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同时撤销1954年成立的长春市六五二厂(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前身)厂区人民检察署。该署的各项检察业务统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管辖。人员编制12人。内设侦查组、侦查监督组、审判监督组。1968年实行军事管制,后被撤销。1979年重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编制逐年增加,1988年人员编制76人,内设办公室、调研室、刑事检察一科、刑事检察二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技术侦查科和政工科。办公地址:长春市朝阳区新疆街清华路15号。
  历任检察长:张矢忠、李树荣、许景恒、马跃武、刘景奎。
  历任副检察长:虞洪生、谢详、王三星、李木林、刘立金、王福镇、李凤君、李云霞。
  2.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组建于1956年2月,编制8人。1957年7月,原长春区与南关区合并,长春区检察院亦随之合并到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编制14人。1968年南关区检察院的工作任务,由军管会接管直至被撤销。1978年10月重建南关区人民检察院,编制14人。1988年编制增至68人,内设七科二室。院址:长春市南关区永长路17号。
  历届检察长:王庆财(兼)、王春太、耿松敏(代)、张寿域、杨孝林。
  历任副检察长:钟万里、杜国华、高福山、秦高进、张枫山、杨福春、吕英儒、陈玉学、李林。
  3.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
  1955年4月22日,长春市第五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后改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编制5人,1966年编制增至11人。“文化大革命”全员参加“公、检、法”学习班,后被撤销。1978年10月重建二道河子区人民检察院,1988年编制52人,内设6个科室。办公地址:长春市二道河子区光荣路9号。
  历任检察长:唐继贤(兼)、吕永淮、谢永清、陈文、翟心红。
  历任副检察长:魏德斌、王永和、徐春堂、刘致兴、李银生、张守精、韩勇、李道根、姜余珉、苗树久、魏文亮、王宪中。
  4.宽城区人民检察院1956年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成立,编制6人。1957年6月,原头道沟区与宽城区合并,随之两个区检察院合并为宽城区人民检察院,编制17人。1959至1966年编制13人。“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由军管会接管。1979年重建,人员编制和内设机构不断扩大。1988年编制由13人增至68人,内设机构由3科1室增至10个职能科室。院址:长春市青岛路9号。
  历任检察长:赵双喜、所凤翔、张云、高俊久、许有文、刘震湘。历任副检察长:虞洪生、张寿域、王有智、于廷显、高福山、朱传贵、祖成林、张广富、范亚威、胡秋华、冯海清、陆警修。
  5.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县人民检察署于1952年10月撤销。1956年2月,长春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成立,人员编制3人,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编制13人,内设秘书组、批捕起诉组、自行侦查组、社改组。1979年重建后,定编13人,之后逐年增加,1986年增至46人,内设10个职能科室。办公地址:长春市铁北凯旋路。
  历任检察长:武建义、于明昌、金福林、张玉琦、李振洪。
  历任副检察长:张太和、赵青山、李国连、王晓燕。
  二、县(市)人民检察院
  1.榆树县人民检察院
  榆树县人民检察院组建于1950年10月,当时称榆树县人民检察署,设检察长、秘书、检察员、调查员、书记员等5人。1954年12月改称人民检察院。1966年以前人员编制13人,内设一室三组。“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撤销。1978年重建榆树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由组变为科。1988年编制64人,内设9个职能科室。院址:榆树县华昌路。
  历任检察长:夏伟(兼)、刘富海、刘凤恩、张学信、陈焕庭、高凤山、刘忱、王立志、王吉。
  历任副检察长:周富、王广清、安荣、孙跃先、巩国章、田方、刘喜武、王立天、陈凤龄。
  2.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1955年6月8日,原农安县人民检察署改为农安县人民检察院。1966年以前,人员编制最多时为13人。1968年,农安县检察院实行“军管”,检察干部被迫下放走“五·七”道路,1975年被撤销。1978年9月,农安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建立,编制扩大,1987年编制58人,内设两室七科。院址:德惠县兴华路115号。
  历任检察长:宫化学、所凤翔、李晓峰、张显义。
  历任副检察长:李文、王仁、臧洪臣、李银生、杨友生、毕跃发、王志学、赵贵、张宏山。
  3.九台市人民检察院
  1951年3月,九台县人民检察署成立,编制5人,1955年改称九台县人民检察院。1967年“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1978年10月重建,内设9个职能科室,1988年8月,九台县改为九台市,九台县人民检察院随之改为九台市人民检察院,编制59人。
  历届检察长:崔逢太(兼)、牟连城、陈凤林、杨秀范、李景兴、赵中枢。
  历任副检察长:陈玉馨、刘士毓、王国兴、王化轩、靳元龙、潘世和、江德志、孙传发、崔吉、何振华、王喜春。
  4.德惠县人民检察院
  德惠县人民检察署于1951年1月31日成立,人员编制5人,1954年改称德惠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9月“公检法”合署办公称政法部,1959年6月恢复德惠县检察院,编制10人。“文化大革命”期间被砸烂。1978年8月重建德惠县人民检察院,1988年编制55人,内设2室6个业务科。院办公地址:德惠县德惠镇九道街。
  历任检察长:王练(兼)、郑德顺(兼)、王光朴、李英华、张清。
  历任副检察长:王振清、于文生、刘士贤、张德、李振海、田雨奎、谷金玲、刘德庆、曹志军、孙明宇、张树斌。
  5.双阳县人民检察院
  1951年4月,双阳县人民检察署成立,1955年7月1日更名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1958年9月,县“公检法”三机关合并成立政法公安部,内设检察科,承担检察工作。1959年4月撤销政法公安部,恢复人民检察院,内设秘书、自侦组、侦查监督组(批捕)、审判监督组(起诉)。1967年12月实行“军管”,大部分干警下放走“五·七”道路。1979年1月重建双阳县人民检察院,1987年编制47人,内设9个职能科室。院址:双阳县双阳镇西双阳大街。
  历届检察长:杨占州、刘家有、赵文毅、王永江、郑龙采。
  历任副检察长:李凤阁、董秀生、赵振奎、朴千、马海清、高文库、平玉玺、冯占林、裴玉君。
  第三节 派出机构
  一、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
  长春市是吉林省省会,又是吉林省重刑犯、女犯、少年犯集中关押和改造单位集中的地方。共有劳改、劳教单位13个,其中属吉林省司法机关管理的9个,属长春市司法机关管理的4个。除劳改医院外,在12个劳改劳教单位中,属于劳改单位6个,关押劳改罪犯10251人,占全省在押劳改犯的28.7%;属于劳动教养单位6个,共有劳动教养人员4419人,占全省劳教人员的42.5%。随着“严打”斗争的深入,“两劳”人员数量骤增,常年浮动在15000人左右。“两劳”人员反改造情绪也有所增长,重新犯罪案件不断增多。有鉴于此,为加强长春市的劳改检察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经长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于1983年3月25日成立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作为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专门负责长春地区劳改监管场所的检察工作,直接受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领导。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成立当时,编制24人,1987年增至46人。有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2人。内设办公室、一科、二科。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法提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
  1.直接办理劳教人员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和在押犯又犯罪的加刑起诉和漏罪追诉案件;
  2.受理承办劳改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申诉及控告案件;
  3.依法对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执行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进行监督;
  4.配合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对劳改罪犯、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
  5.办理监狱、劳改队、劳教所、收容所工作人员及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
  6.办理中共党的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
  1988年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承担检察的单位:
  吉林省长春监狱
  吉林省女犯监狱
  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
  吉林省长春北郊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吉林省少年犯管教所
  吉林省长春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吉林省女劳教所
  长春市劳动改造管教支队
  长春市刁家山劳教所
  长春市朝阳沟劳教所
  长春市苇子沟劳教所
  九台劳教所
  吉林省劳改医院
  对上述劳改劳教单位,除吉林省劳改医院外,各派2名检察人员代表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履行劳改劳教检察职责。
  二、派驻检察室
  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领域里的严重犯罪案件不断上升。1981年全市立案146件,1982年立案217件,比上年上升48.6%;1983年立案239件,比上年增长8.45%。为了保卫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在检察机关人力不足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精神,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10月至1987年4月,先后在全市重点行业和大型企业试建8个派驻检察机构。
  1984年10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首先在长春市第四货运公司试建了第一个派驻检察室。1985年2月,成立了长春市交通系统检察室,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任命代理检察员、书记员7人。同时撤销派驻第四货运公司检察室。
  1985年3月26日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长春市税务系统检察室,编制5人。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查办偷税抗税案件的需要,1987年10月,根据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和吉林省税务局的统一部署,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所属的10个县、区的检察机关分别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派驻了检察室。至此,长春市、县(区)两级检察机关在长春市税务系统共建立了12个检察室,有检察干部46人。同时,由市、县(区)检察机关陆续选派10名业务骨干到派驻的检察室任职,其中有处级干部1人,科级干部6人。
  1986年8月至1987年4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先后在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分行、铁道部长春机车车辆厂、长春拖拉机厂、中国工商银行长春分行、邮电部长春电话设备厂、长春市房地系统分别建立了派驻检察室。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出的8个检察室共配备检察干部39人,其中代理检察员12人,助理检察员15人,书记员12人。县、区检察院在税务系统派驻了11个检察室,有检察干部33人,形成了一支初具规模的基层检察队伍。
  派驻检察室的领导体制,实行派出检察机关和所在单位党委双重领导的原则。检察业务直接受派出的人民检察院领导和监督,独立履行检察职能,不受所在单位的干预。党的组织关系、人员编制、工资福利、经费开支,由所在单位管理和领导。对检察室的工作,有权检查和监督。
  派驻检察人员的检察职称,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由所在单位党委推荐,由派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免。
  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派出的检察机构,在派出检察机关的监督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下列检察职责:
  1.依法受理和查办本单位、本系统发生的应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经济、法纪案件和检察机关交办的其他案件。
  2.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普及法律教育,使职工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进行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3.发挥法律监督作用,积极做好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本系统、本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违法犯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
  4.积极在本单位、本系统开展法律咨询,进行法律服务,以维护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
  派驻检察室查办案件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法律手续完备。侦查终结后以派出检察院业务处(科)的名义写出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派驻检察室建立之后,在检察机关和本单位党委的领导监督下,发挥了它的作用。
  (一)依法查处了一大批经济、法纪案件。自1985年2月创立派驻检察室到1988年,全市派驻检察机构共受理案件613件,立案195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30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1857.6万元。其中,派驻税务系统的两级检察室受案503件,立案163件,挽回经济损失850.76万元;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受案35件,立案15件,移交行政处理20件,挽回经济损失681.54万元;派驻房地系统检察室受案12件,立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15.6万元;派驻工商银行检察室受案15件,立案4件,挽回经济损失158.26万元;派驻农业银行检察室受案10件,立案2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2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3件,挽回经济损失125.64万元;派驻长春拖拉机厂检察室受案19件,立案3件,移送行政机关处理7件,挽回经济损失19.9万元;派驻长春电话设备厂检察室受案14件,立案3件,挽回经济损失5.4万元;派驻长春机车厂检察室受案5件,立案1件,挽回经济损失5千余元。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长春市交通系统检察室成立后,始终把查办经济案件,打击经济犯罪放在首位。1985年2月到1988年,共受理千元以上的各类经济案件35件,立案查处15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81余万元。长春市交通系统有20个企事业单位,其中有15个生产企业承担着全地区的客货运输、汽车修理、搬运安装、公路建设保护等任务,点多面广,高度分散,还有180多个知青厂、店及劳动服务行业。他们结合交通系统实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本系统所属的一些知青厂、店和劳动服务公司,有的是“皮包公司”,搞买空卖空投机倒把活动;有的“挂羊头卖狗肉”,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有的管理混乱,违法违纪,“回扣”、“倒挂”、“行贿受贿”等问题非常突出。他们有针对性地在企业开展“三清十查”,把工作重点放在知青厂、店和劳动服务公司,立案查处了6名经济犯罪分子,配合交通系统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帮助企业进行整顿,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接着,他们又根据交通系统行业不正之风突出的问题,着重抓了汽车修理行业的“回扣风”,运输部门的“私拉散运风”,公路建设部门的“贪污、行贿受贿风”,安装装卸部门的“投机倒把风”,他们开展调查研究,先后发现66起违法违纪案件。其中,万元以上的1件,千元以上的8件,300元以上的20件,300元以下的38件。经过分类排队、调查摸底,由派驻检察室立案查处2件,挽回经济损失5.68万元。通过打击经济犯罪,狠煞行业不正之风,给企业带来生机。第一货运公司私拉散运现象严重,1987年1月至4月亏损36万元。派驻检察室与公司配合,发动群众揭发检举,公开处理了11起比较严重的私拉散运案件,打击了违法行为,教育了职工群众,使长期存在的“私拉散运”有了很大的收敛,实现了扭亏为盈,年内上缴利润75万元。
  1987年9月,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税务局三机关召开了打击严重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工作会议,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这场斗争从1987年10月开始到1988年4月结束,先后经过宣传发动、调查摸底、研究处理三个阶段。全市共受理偷税案件131起,其中立案侦查43起,交税务机关处理88起,市区和五县分别召开了公开处理大会,逮捕16人,取保候审11人,由税务机关处理41人(单位),共挽回经济损失238.3万元。通过“专打”斗争,提高了对税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加了企业与个体户纳税的自觉性。
  (二)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1985年2月,长春市搬运安装公司成立了一个拆船公司,从银行贷款850万元,先后汇给辽阳拆船公司和渤海拆船公司。其中被诈骗犯骗走300万元,用392万元的高价买到一艘7千吨的废钢船,其余100余万元也未返回,使搬运公司濒临破产的境地。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受案后,赶赴大连、绥中、广州、唐山、秦皇岛等地,反复调查核实,搞清了全部案情。他们本着既要严厉打击经济犯罪,又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将徐惠峰等三名诈骗犯交由当地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缴回被骗款300万元、倒把非法获利150万元及被无理扣押的107万元,共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526.9万元。另外,还有30万元被诈骗犯刘英骗到河北省新安县联合五金厂,案发后刘英潜逃。而该厂除了六百平方米厂房和六千平方米厂地和一些简陋陈旧设备之外,资金分文没有,挽回赃款根本无望。派驻检察室从实际出发,促成了长春市搬运公司与新安县政府联营,利用原厂房办起了“长安联营食品加工厂”,产权归长春市搬运公司所有,使受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补偿,同时也扶持了当地乡镇企业的发展。
  1986年,长春市交通运输业外欠运费高达1500多万元,长期收不回来,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有的企业无法出支,车辆不能更新,靠银行贷款维持。派驻交通系统检察室将清欠运费、深挖经济犯罪结合起来,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不仅抓出了一名贪污犯罪分子,还收回陈欠运费500多万元,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长春市检察院派驻长春市农业银行检察室,充分运用法律武器,追缴风险贷款和处理司法机关以前办理的农业银行系统案件的遗留问题,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1987年,二道河子区检察院依法查处了“茂源物资购销公司”三名犯罪分子。这个皮包公司破产,欠农业银行朝阳区办事处贷款177万元,无法追回。检察室主动与二道河子区检察院联系,派员清理该公司的库存物资和流失在外的资金物资,接收了该公司经销的“京华牌”大客车、香山牌面包车以及毛毡等大量物资,还追回了大量集体和个人的欠款,共追回款物达120万元,减少了国家损失。1988年8月,长春市工商银行大经路办事处会计科由于工作马虎,把一张对方信用所退回的空头支票62万元入了帐,被入帐单位迅速将这笔款汇出了38万元,该办事处多次追要不还。派驻工商银行检察室受案后,首先以法将私填空头支票的人收容审查,然后与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交涉,经过艰苦的工作将汇出的38万元巨款全部追回,为企业避免了不必要的巨额损失,也防止了经济纠纷的发生。1988年,派驻长春拖拉机厂的检察室,在办案中,发现有的不法分子钻管理不严的空子,将对外加工的外协件按购买件计价从中贪污,使本厂不仅得不到加工费,反而倒贴,严重损害了工厂利益。还有的人利用加工过程材料价差(平价、议价)捞取好处。针对这个问题,及时向厂领导提出统一材料价格改进管理的建议。
  (三)对职工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帮助企业建章建制。长春市工商银行检察室自1987年至1988年,先后召开法制教育大会21次,受教育人数达6.1万多人次,组织职工观看法制教育录相片五次,提高了职工的法制观念,增强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把办案同职工队伍建设同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同明确岗位责任结合起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他们在查处一起冒支储户存款9900元一案时,除依法惩办案犯,追缴全部赃款之外,还帮助分析了发案原因,找出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健全了规章制度。后将此案例印发给全系统,发动群众展开讨论,查找自己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完善制度,严密措施,起到了办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1988年,派驻工商银行的检察室针对榆树县银行多年来连续发生贪污案件的问题,提出了调查报告和综合治理方案,引起了省、市行的重视,决定以榆树县行为重点,派出工作组进行整顿,收到了明显的效果。
  派驻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加强队伍建设、进行体制改革的大胆尝试。它密切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疏通了案源渠道,有利于打击经济领域里的犯罪,有利于搞好综合治理,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
  第四节 检察干部
  人民检察机关的干部制度是执行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调动检察干部的积极性,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建立以来,鉴于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在选拔、调配干部上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重视干部质量,在实际工作中,注意培养训练干部,以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
  一、资格
  长春市检察机关,遵照中共各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指示,对两级检察干部的配备要求严格。在选调检察干部时,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1950年检察机关建立初期,上级检察机关对于选调检察干部,强调必须是政治品质优良,能力相当,作风正派,防止滥竽充数。1954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署人事工作会议精神,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选调检察干部,坚持政治上可靠,并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经验,经过短期训练即可称职的干部。1955年,中共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干部提出新的要求,检察干部必须是政治上纯洁可靠,作风正派,联系群众,有一定工作经验和工作水平,办事公正,有分辩是非能力。并对检察长、检察员、书记员配备什么样的干部也提出了要求。根据这个要求,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配备了相当于中共长春市委委员的干部;检察员,配备市的正科级干部;助理检察员,配备市的副科级干部;书记员,相当于科员级干部。
  1978年,长春市重建检察机关,遵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迅速加强检察干部队伍的通知,中共长春市委把拥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国家法律和执行党的政策;思想好,作风正,大公无私;通晓国家法律业务,并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年富力强等,作为选配检察干部的条件。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由相当于同级中共党的委员会常委的干部担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配备正科级干部,由中共长春市委组织部管理;助理检察员,配备副科级干部,由长春市检察院党组管理。
  1985年9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卫新时期总路线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要求各级党委加强领导,搞好干部配备。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根据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提出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据此,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配备副市长一级干部,检察员配备处级或副处级干部,助理检察员配备科级或副科级干部。长春市所辖县(区)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配备副县(区)长一级干部,检察员配备县(区)科(局)一级干部,助理检察员配备县(区)副科(局)级干部。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依法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其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法警工作,懂得法律知识,熟悉刑事诉讼程序,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按照规定的条件配备干部,使广大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逐步提高。
  二、任免
  长春市检察干部的任免,随着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变化而有所不同。1950年5月长春市人民检察署建立后,检察人员任免程序,执行最高人民检察署《各级人民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的规定,长春市人民检察署检察长、副检察长由上级检察署提请最高人民检察署批准任免;长春市检察署的检察员,由本署提请上级检察署批准任免;以下人员由长春市人民检察署任免。均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署备案。
  1954年9月以后,按照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章规定办理。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1957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国共产党各级地方委员会统一管理干部的精神,对各级检察干部的任免手续作了较大改变,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长春市人民委员会任免。
  1978年检察机关重建后,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对检察干部的任免扩大了地方权限。长春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长春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长春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长春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上述任免,除检察员以外,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各该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
  1981年4月和1983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干部任免手续作了一些新的规定。据此,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由中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和中共长春市委协助中共吉林省委管理,检察长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中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协助中共长春市委管理,检察长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报请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任免手续不变。
  长春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正副处长、正副科长属于行政职务,其管理任免按中共长春市、县(区)委关于干部分级管理办法执行。
  三、培训
  长春市人民检察机关建立以来,人员编制逐步增加。1954年以前检察机关初建时期,检察干部主要来源于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和解放后经过培训的青年学生。1955年至1966年,先后调入一批部队转业干部和大学毕业生。1978年长春市检察机关重建后,人员编制逐年大幅度增加,检察干部的来源主要是:上级选派的检察院领导干部;重新归队的原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干警;从其他行政机关和全民企事业调入的干部;军队转业干部;大学本科、专科、中专毕业生;长春市人事局统考招收的职工和招聘的“法律专修班”合同干部。
  为了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文化素质,以适应检察工作的需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采取各种形式和方法培训检察干部。1954年至1966年,主要是在职自学、参加夜余大学、进各级党校、选送中央政法干部学校学习。检察机关重建后至1986年,除了采取“短期轮训”、“以会代训”、“法庭观摩”、“岗位练兵”等方式进行培训外,还积极支持干警就学于广播电视大学、业余大学、函授大学、刊授大学。至198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有426名干警取得法律专业本科或专科文凭,占检察干警总数的49.5%。
  四、奖惩
  长春市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人员的奖惩,原按1957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时条例》执行。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负有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专门任务,不同于行政工作,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4年制定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下达各级检察机关执行。
  关于奖励的规定为,凡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则给予奖励:
  1.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谋私利,办案质量好、效率高、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敢于向一切违法乱纪、玩忽职守的行为和各种不正之风、不良倾向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3.为维护社会治安和保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机智勇敢地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4.在紧急关头,舍己为公,舍己为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5.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的;
  6.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提出改革建议,对国家有显著贡献的;
  7.刻苦钻研业务,并能联系实际,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有显著提高,成绩显著的。
  《暂行办法》规定的个人奖励分为: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记功,升级,升职,通令嘉奖,授予“英雄模范”称号。
  授予“先进工作者”称号和记三等功的,由所在检察院批准;记二等功的由市级检察机关批准;记一等功的由省检察院批准,升级升职的由有审批权的机关批准;通令嘉奖、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关于处分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法失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为犯罪分子的子女、亲友说情、开脱罪责,包庇纵容他人违法乱纪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和群众,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公肥私,侵犯群众利益的;违反国家保密规定,失密泄密的;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和其他违反行政纪律的。
  纪律处分分为八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各级检察机关自行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机关决定执行,其中检察员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由本检察院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县(区)人民检察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纪律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由本院自行决定执行,其中副检察长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办理法律手续;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检察长,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处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征得有关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后执行,不宜继续担任检察长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报上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1978年,长春市两级检察机关重新组建以来,重视开展纪律教育,并将检察干警遵纪守法的执行情况,做为“争先创优”竞赛活动的重要内容,同时列为考核干警政绩的主要条件之一。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检察志

《长春市志 检察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下限止于1988年。记述了长春市检察机关概况,以及刑事检察、经济检察、法纪检察、监所检察、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综合治理、检察业务建设、人物、大事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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