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农业计划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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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89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农业计划管理体制
分类号: F121
页数: 3
页码: 35-37
摘要: 本节记述了1950年~1988年长春市农业计划管理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农业计划 计划体制 长春市

内容

一、农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恢复时期农业生产主要由各基层组织管理。农业合作化以前,对个体农业实行估算性计划,上级主要作出大体反映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的估算性计划,规定方向性的指控指标作为指导农业经济的依据。生产、销售的决策权主要在农民个人或互助合作组织。农业合作化以后,主要靠价格政策、农贷政策、预购合同、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组织生产。
  从1953年秋起,为了解决供求矛盾和打击市场投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国家对农村生产的粮、棉、油实行计划收购或征购;对城乡人口所需的粮、棉、油实行计划供应或定量供给,严禁私商自由经营。1955年3月,按中央指示,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明确规定增产不增购。在统购统销过程中,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下达的征购、派购任务是具有指令性的计划指标。这样,农业方面形成了管理分散,但分散中又有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
  二、“大跃进”时期单一的指令性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0年)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产品分配和劳动调度等均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首先,集体经济的经营方针、农业生产种植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一直到田间管理等,社员无权过问。其次,在生产劳动上,或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或简单模仿工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统一,以公社甚至区、县为单位统一调配劳动力,“大兵团作战”。农民只是机械地被动地听命于安排和调度,失去了自主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农业中把指令性计划和强迫命令结合在一起。到这时,基本上形成了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制度。
  三、调整时期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60~1965年)
  从1959年开始,粮食产量连续多年大幅度下降,农民生活已极为困难,但粮食征购量反而不断增加,农民意见很大。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对收购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粮食征购任务减少了,给农民留下了必需的自用量。派购农产品的品种和任务也逐年减少。1961年6月,根据中央、省委指示,对农业税的税率加以调整,把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加地方附加税的实际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由1957年的11.6%降为9%,农业收入高的县,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也不超过13%。各地的地方附加税相当于正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降为不超过10%。调整后的新税率,稳定3年不变。同时从1961年起实行退赔、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时期,对农村人民公社只下达农产品收购计划,只对主要农产品生产指标提出安排意见。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农业计划管理体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每个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耕作制度,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播种时间、所用品种、作物的行距、株距及施肥的种类、次数和时间等等,都必须听命于区、县或公社的统一安排,不得违抗。人民公社分配中平均主义泛滥,通过政治运动和行政手段,即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及通过流通环节限制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尊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和物资;对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79年,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新八字方针,长春市对农业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①在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③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④粮食征购指标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要减少,不许购过头粮。
  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人民公社改革试点,将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人民公社委员会,成立乡政府;取消生产大队改设行政村。乡政府对各级经济组织仅进行行政领导,包括制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级经济组织和农户下达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村民委员会具体领导各村计划工作。
  稳定粮食征购指标,合理调整和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从1979年3月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提价15%,油料25%,超购部分也再加价50%。对实行派购的三类农副产品,采取确定合理收购基数,基数以外产品的收购价格允许按市场供求状况实行一定范围的浮动政策。从1984年起,继续减少统购品种和数量。
  农业中还缩小了国家计划控制的范围,允许对一部分农副产品市场调节,农业中三类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国家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
  1984年8月开始,除对国营林场采伐面积、木材生产,按国家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农业生产各项计划指标,均按指导性计划管理。市计委只下达年度参考计划指标,实行合同订购,具体计划由各县、区自行安排。吉林省对长春市农业、畜牧业、农垦等农业专项资金,先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市计委平衡后下达计划(指令性);对5个县的农业砍块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县有权自行安排使用。
  改革和完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遵循的基本方向是:建立以农业指导性计划为中心,层次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的经济调控体系,管理方式从行政方法和经济方法并用转为以经济方法为主;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围绕计划为主改为主要围绕市场为主组织生产;对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合同订购和统一收购制度,并在价格上予以保护。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详尽地记载了箕市计划体制演变过程,也展现了箕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从而构成了长春经济纵向延伸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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