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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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8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演变
分类号: F121
页数: 6
页码: 28-33
摘要: 本节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春市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演变情况。
关键词: 经济计划 计划体制 长春市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参照原苏联的经验,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立了包括决策体系、组织体系和调节体系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计划管理体制。长春市的计划管理体制是根据中央和省在管理体制方面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其形成和演变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一、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形成阶段(1950~1957年)
  1950年7月,按照省委指示,长春市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开始试行计划管理,并在以后工作中取得了经验。1953年开始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市计委着手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中央发出《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要求把计划机构逐级建立到基层企业单位。长春市根据中央这一要求,充实完善了全市的计划机构。随着各级计划机构的建立,计划管理体制也逐步建立和形成。1956年前,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经济体制方面,我们实际执行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并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模式,符合当时经济特色,因而经济有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三年经济恢复期间,很快医治了战争的创伤,恢复了经济,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积累了管理基础和创造了物质条件。从1957年开始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
  这一时期计划管理的方式如下:
  1.集中决策与分散决策相结合,并逐步向集中决策过渡。
  1956年以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还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制定了统一计划,但上级并未取代下级和基层单位的决策权。长春市国民经济计划受东北区计划约束,但在1954年以前还有一定决策权,农业生产主要由自己管理。生产、销售的决策权主要是在农民个人或互助合作组织。
  计划的编制程序为两下一上,即自上而下下达计划控制数字,自下而上编报计划草案,自上而下逐级批准下达计划。
  1954年,东北大区撤销,长春市隶属于吉林省,长春市内原来由东北大区所管的重要企业收归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相当部分地方权限集中于吉林省,市下辖各基层单位的计划权限很小。
  2.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并逐步向指令性计划发展。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有两种经济性质不同,因而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一种是国家经营型的计划管理,采取直接计划管理方式;一种是国家干预型的计划管理,采取间接计划管理方式。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逐步向直接计划管理过渡。
  3.多种机制共同调节经济,以计划调节为主,逐步向单一计划调节发展。
  1956年前,计划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国营、集体和私人资本主义多种经济成分的主要经济活动,也包括大、中、小型不同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计划贯彻执行的形式,也是灵活多样,采用多种调节机制,既有经济手段。也有行政手段,二者结合调节经济活动,使之在不同程度上纳入国家计划。例如:对国营经济主要采取下达计划指标的行政手段;对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调节;对零星、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只用政策、法令进行指导;对农村汪洋大海的个体经济则主要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成功地运用多种调节手段,包括实行加工订货、统购统销,从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两头进行控制;对资本家收购和销售的价格实行一定的限制;贷款上采取有紧有松、时紧时松,区别对待;税收政策上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同时建立和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十多种税收进行调节,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不同程度上将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活动纳入计划。
  1956年后,随着直接计划范围的迅速扩大,削弱和排斥了其他多种调节机制的作用,计划任务基本上都靠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加以贯彻,逐步向单一的计划调节发展。把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产品几乎都列入计划产品的范围。
  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末期,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其特点是:生产统一安排,资金统收统支,物资统一分配,产品统购包销,人员统一调配等。
  二、计划管理体制第一次权力下放阶段(1958~1960年)
  根据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要,1958年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对计划管理体制作了某些改革:
  1.扩大地方权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58年9月24日作出《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长春市实行了以市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主管部门与市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市、县有权对工农业生产指标、物资分配计划进行调配,自有资金也可自行分配使用。
  2.计划编制程序改为由下而上逐级编制,即公社(乡)——县(区)——专区——省编制并进行综合平衡。各级在编制计划时要搞两本账,一本为必成计划(必须完成的计划),公布;一本为期成计划(争取实现的计划),不公布。
  3.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区编制计划,要从全地区的经济规划出发,不仅包括本地区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而且包括本地区内的中央、省、地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的计划,也进行综合平衡,使之与本地区的计划衔接起来。因此,地区下达给各县、区的计划,既包括地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计划,也包括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
  4.各企、事业单位所需物资的申请和供应,统一由地方负责(个别单位除外)。劳动、工资计划统一由各县、区进行编制和统筹安排。
  5.削弱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大跃进”中,分配上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农村中大刮“共产风”,搞供给制,“一平二调”。1958年税制大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多次征收改为工业品在工厂只征一道税。
  三、计划管理体制强化集中统一阶段(1961~1965年)
  1960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国民经济大调整。适应调整的需要,长春地区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改革:
  1.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的计划体制,对物资、银行、统计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1961年10月,长春市计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国家计划必须全国一盘棋,各部门、各地方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发挥各自积极性,防止和克服各自为政和分散现象。长春市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各项计划由省和中央有关部下达,市计划一部分是照抄照转,一部分是在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总指标内,经过平衡下达到各部门。
  2.恢复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在大力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了部分集体和个体手工业,在农村恢复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还一度发展了包工、包产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长春市计委先后转发了中央1961年《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和1963年《计划工作条例》,它们明确规定,国家计划应按所有制不同分为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不允许在计划工作上混淆两种所有制的差别,不能用对待全民所有制的直接计划方法去对待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手工业。
  3.注意利用和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重视价格、税收、财政、信贷等的调节作用。
  四、计划管理体制再次下放权力阶段(1966~1978年)
  随着调整任务的完成,经济形势逐渐好转,各县、区与市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权力过于集中影响了各县、区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1964年后在计划管理权限上开始部分下放。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资料散失、人员下放,整个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的冲击。
  1969年下半年以后,“文化大革命”动乱稍有缓和,生产得到一定程度恢复,经济上急于求成思想有所抬头。1970年中央制定的《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又是一个追求高指标、高速度的计划,要求各地方自成体系,自给自足。中央下放了一批直属企事业单位。随着企业的下放和地方权限的扩大,计划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
  1.1970年开始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扩大各县、区计划管理权限。但实际上,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条条为主”的局面未能改变,“以块为主”的局面没有形成。
  2.实行财政、物资、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扩大各县、区财权、物权和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权。
  3.简化税收、信贷和工资制度,再次削弱经济杠杆的作用。继1958年简化税制后,1970年又提出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同时,简化税目和税率。在简化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采取了简化措施,主要是简化利率种类,降低利率水平。
  与此同时,在实际上取消计件工资制度,并将企业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相应取消了原规定按计划完成情况采取奖励基金的制度,改为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这又使工资福利制度进一步简化。此外,由于价值规律作用被否定,多数产品价格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部分产品的地区差价被缩小或取消,扩大了地区一价,城乡一价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资、价格等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
  1970年后的计划管理体制处于动荡之中,有些措施实际上行不通,只好不了了之,有的则以政治运动形式强制推行,其结果原体制弊病不仅没有克服,还有新的发展。
  五、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阶段(1979年以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整个经济体制,包括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1983年1月,长春市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提出:①在计划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3种管理形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生产和分配,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对不影响全局的其它经济和社会活动,国家不列计划,也不下达计划指标,由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需要安排计划。②进一步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1983年起,国家除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任务、奋斗目标和各项生产建设指标等作出规定外,还应对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奖励、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及时调整,使之更好地为实现计划目标服务。
  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的《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指导全国也是指导长春市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根据中共十二大制定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把国民经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精神及《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的改革措施,长春市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缩小计划控制的范围,允许一部分经济活动实行市场调节。除对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进行计划安排外,只对生产和流通的主体部分作具体计划安排,而对一部分经济活动(主要是大量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农业中三类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
  2.扩大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所辖企业的计划自主权,扩大各县、区在规划经济、发展工农业、交通运输、商业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权力,各县、区有了较大的资金、物资支配权。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安排产供销活动,可以根据市场要求情况的变化,自行安排生产,自销产品,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支配自有资金、制定产品价格、任免干部、招收职工、选定工资形式等。
  3.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自由购销的范围。对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余大部分计划任务实行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保证其实现。
  4.减少行政手段,更多地依靠运用经济手段,建立和健全经济法规,对经济实行微观放开搞活,宏观调节和控制。包括实行利改税,增设税种,调整税率;扩大信贷机制作用的范围,调整利率,发行债券;改革价格体系,实行国家统一划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制度;将工资奖金增长与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挂钩。此外,在健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强化中长期计划,简化年度计划,建立以短期计划、中期计划及长期计划相结合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系,试行计划承包责任制等方面也进行了改革。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详尽地记载了箕市计划体制演变过程,也展现了箕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从而构成了长春经济纵向延伸的一个缩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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