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89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计划管理体制
分类号: F121
页数: 20
页码: 28-47
摘要: 本章记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长春市计划管理体制发展情况。
关键词: 经济计划 计划体制 长春市

内容

第一节 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和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参照原苏联的经验,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建立了包括决策体系、组织体系和调节体系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计划管理体制。长春市的计划管理体制是根据中央和省在管理体制方面的有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其形成和演变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以下5个阶段:
  一、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形成阶段(1950~1957年)
  1950年7月,按照省委指示,长春市成立了长春市人民政府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开始试行计划管理,并在以后工作中取得了经验。1953年开始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市计委着手编制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中央发出《关于建立与充实各级计划机构的指示》,要求把计划机构逐级建立到基层企业单位。长春市根据中央这一要求,充实完善了全市的计划机构。随着各级计划机构的建立,计划管理体制也逐步建立和形成。1956年前,由于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在经济体制方面,我们实际执行的是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并存,并以市场调节为主的经济模式,符合当时经济特色,因而经济有较快的发展。特别是在三年经济恢复期间,很快医治了战争的创伤,恢复了经济,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实施积累了管理基础和创造了物质条件。从1957年开始实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
  这一时期计划管理的方式如下:
  1.集中决策与分散决策相结合,并逐步向集中决策过渡。
  1956年以前,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还是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制定了统一计划,但上级并未取代下级和基层单位的决策权。长春市国民经济计划受东北区计划约束,但在1954年以前还有一定决策权,农业生产主要由自己管理。生产、销售的决策权主要是在农民个人或互助合作组织。
  计划的编制程序为两下一上,即自上而下下达计划控制数字,自下而上编报计划草案,自上而下逐级批准下达计划。
  1954年,东北大区撤销,长春市隶属于吉林省,长春市内原来由东北大区所管的重要企业收归中央各部直接管理,相当部分地方权限集中于吉林省,市下辖各基层单位的计划权限很小。
  2.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并逐步向指令性计划发展。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前,有两种经济性质不同,因而采取不同的计划管理方式:一种是国家经营型的计划管理,采取直接计划管理方式;一种是国家干预型的计划管理,采取间接计划管理方式。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逐步向直接计划管理过渡。
  3.多种机制共同调节经济,以计划调节为主,逐步向单一计划调节发展。
  1956年前,计划内容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国营、集体和私人资本主义多种经济成分的主要经济活动,也包括大、中、小型不同企业的生产和流通;计划贯彻执行的形式,也是灵活多样,采用多种调节机制,既有经济手段。也有行政手段,二者结合调节经济活动,使之在不同程度上纳入国家计划。例如:对国营经济主要采取下达计划指标的行政手段;对集体经济和私人经济采取以经济手段为主进行调节;对零星、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只用政策、法令进行指导;对农村汪洋大海的个体经济则主要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特别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成功地运用多种调节手段,包括实行加工订货、统购统销,从原料来源和产品销售两头进行控制;对资本家收购和销售的价格实行一定的限制;贷款上采取有紧有松、时紧时松,区别对待;税收政策上对不同行业、不同产品规定不同的税率,同时建立和实行多种税、多次征的复税制,以十多种税收进行调节,有力地促进了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并在不同程度上将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活动纳入计划。
  1956年后,随着直接计划范围的迅速扩大,削弱和排斥了其他多种调节机制的作用,计划任务基本上都靠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加以贯彻,逐步向单一的计划调节发展。把有关国计民生的主要产品几乎都列入计划产品的范围。
  到第一个五年计划末期,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其特点是:生产统一安排,资金统收统支,物资统一分配,产品统购包销,人员统一调配等。
  二、计划管理体制第一次权力下放阶段(1958~1960年)
  根据国民经济“大跃进”的需要,1958年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大权独揽,小权分散”的原则,对计划管理体制作了某些改革:
  1.扩大地方权限。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58年9月24日作出《关于改进计划管理体制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长春市实行了以市综合平衡为基础、专业主管部门与市相结合,以“块块”为主的计划管理体制。市、县有权对工农业生产指标、物资分配计划进行调配,自有资金也可自行分配使用。
  2.计划编制程序改为由下而上逐级编制,即公社(乡)——县(区)——专区——省编制并进行综合平衡。各级在编制计划时要搞两本账,一本为必成计划(必须完成的计划),公布;一本为期成计划(争取实现的计划),不公布。
  3.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制度。市及各县、区编制计划,要从全地区的经济规划出发,不仅包括本地区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而且包括本地区内的中央、省、地区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对这些单位的计划,也进行综合平衡,使之与本地区的计划衔接起来。因此,地区下达给各县、区的计划,既包括地区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计划,也包括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计划。
  4.各企、事业单位所需物资的申请和供应,统一由地方负责(个别单位除外)。劳动、工资计划统一由各县、区进行编制和统筹安排。
  5.削弱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大跃进”中,分配上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农村中大刮“共产风”,搞供给制,“一平二调”。1958年税制大改革,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印花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把多次征收改为工业品在工厂只征一道税。
  三、计划管理体制强化集中统一阶段(1961~1965年)
  1960年,中央提出“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开始国民经济大调整。适应调整的需要,长春地区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相应改革:
  1.实行“条块结合,以条条为主”的计划体制,对物资、银行、统计等部门实行垂直领导。1961年10月,长春市计委转发中共中央《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强调“国家计划必须全国一盘棋,各部门、各地方必须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发挥各自积极性,防止和克服各自为政和分散现象。长春市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各项计划由省和中央有关部下达,市计划一部分是照抄照转,一部分是在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总指标内,经过平衡下达到各部门。
  2.恢复实行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管理制度。在大力调整国民经济的同时,对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进行了适当调整,在城镇恢复和发展了部分集体和个体手工业,在农村恢复了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还一度发展了包工、包产等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长春市计委先后转发了中央1961年《关于改进计划工作的几项规定》和1963年《计划工作条例》,它们明确规定,国家计划应按所有制不同分为直接计划与间接计划。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实行直接计划,对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不允许在计划工作上混淆两种所有制的差别,不能用对待全民所有制的直接计划方法去对待集体所有制的农业和手工业。
  3.注意利用和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重视价格、税收、财政、信贷等的调节作用。
  四、计划管理体制再次下放权力阶段(1966~1978年)
  随着调整任务的完成,经济形势逐渐好转,各县、区与市之间的矛盾日益暴露,权力过于集中影响了各县、区的积极性。针对这种情况,1964年后在计划管理权限上开始部分下放。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计划管理工作受到严重破坏,资料散失、人员下放,整个经济计划管理体制受到严重的冲击。
  1969年下半年以后,“文化大革命”动乱稍有缓和,生产得到一定程度恢复,经济上急于求成思想有所抬头。1970年中央制定的《第四个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又是一个追求高指标、高速度的计划,要求各地方自成体系,自给自足。中央下放了一批直属企事业单位。随着企业的下放和地方权限的扩大,计划管理体制也发生了变化。
  1.1970年开始实行“由下而上,上下结合,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管理体制,扩大各县、区计划管理权限。但实际上,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条条为主”的局面未能改变,“以块为主”的局面没有形成。
  2.实行财政、物资、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扩大各县、区财权、物权和基本建设投资安排权。
  3.简化税收、信贷和工资制度,再次削弱经济杠杆的作用。继1958年简化税制后,1970年又提出改革工商税收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合并税种,将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盐税、屠宰税合并为工商税。合并后,对国营企业只征工商税,对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同时,简化税目和税率。在简化税收制度的同时,也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采取了简化措施,主要是简化利率种类,降低利率水平。
  与此同时,在实际上取消计件工资制度,并将企业综合奖改为附加工资,相应取消了原规定按计划完成情况采取奖励基金的制度,改为按职工标准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这又使工资福利制度进一步简化。此外,由于价值规律作用被否定,多数产品价格基本上处于冻结状态,部分产品的地区差价被缩小或取消,扩大了地区一价,城乡一价的范围,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资、价格等经济机制的调节作用。
  1970年后的计划管理体制处于动荡之中,有些措施实际上行不通,只好不了了之,有的则以政治运动形式强制推行,其结果原体制弊病不仅没有克服,还有新的发展。
  五、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阶段(1979年以后)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农村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经济体制改革的推动下,整个经济体制,包括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1983年1月,长春市计委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的意见》,提出:①在计划管理体制方面逐步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性计划和国家计划指导下的市场调节3种管理形式。对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生产和分配,关系经济全局的骨干企业和关系国民经济全局的任务,下达指令性计划;对不影响全局的其它经济和社会活动,国家不列计划,也不下达计划指标,由企、事业单位按照社会需要安排计划。②进一步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从1983年起,国家除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任务、奋斗目标和各项生产建设指标等作出规定外,还应对价格、税收、信贷、工资、奖励、财政补贴等经济杠杆和经济政策及时调整,使之更好地为实现计划目标服务。
  1984年10月,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的《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这是指导全国也是指导长春市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文件。
  根据中共十二大制定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和把国民经济“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搞活”的精神及《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提出的改革措施,长春市对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多方面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缩小计划控制的范围,允许一部分经济活动实行市场调节。除对全市国民经济总体进行计划安排外,只对生产和流通的主体部分作具体计划安排,而对一部分经济活动(主要是大量工业品中的小商品、农业中三类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
  2.扩大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所辖企业的计划自主权,扩大各县、区在规划经济、发展工农业、交通运输、商业服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权力,各县、区有了较大的资金、物资支配权。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安排产供销活动,可以根据市场要求情况的变化,自行安排生产,自销产品,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支配自有资金、制定产品价格、任免干部、招收职工、选定工资形式等。
  3.实行指令性计划与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计划制度。不断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扩大指导性计划和自由购销的范围。对重大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其余大部分计划任务实行指导性计划,主要运用经济杠杆保证其实现。
  4.减少行政手段,更多地依靠运用经济手段,建立和健全经济法规,对经济实行微观放开搞活,宏观调节和控制。包括实行利改税,增设税种,调整税率;扩大信贷机制作用的范围,调整利率,发行债券;改革价格体系,实行国家统一划价、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价格制度;将工资奖金增长与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挂钩。此外,在健全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计划体系,加强国民经济综合平衡,强化中长期计划,简化年度计划,建立以短期计划、中期计划及长期计划相结合的国民经济计划体系,试行计划承包责任制等方面也进行了改革。
  第二节 工业计划管理体制
  一、高度集中的工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国家对工业实行了两种不同的计划管理,即直接计划管理和间接计划管理。对全民所有制的国营企业(包括少数国家安排产品的公私合营企业)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国家向企业下达的指令性指标有:总产值、主要产品产量、新产品试制、主要的技术经济定额、成本降低率、成本降低额、职工总数、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劳动生产率、利润等。企业由主管部门供应生产资料,由商业、物资部门收购或调拨其产品,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其资金。对非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成分,即对私营企业、手工业、实行间接计划管理,通过经济杠杆、经营形式、经济政策、经济法令和行政手段,将其经济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普遍开展和国营经济所占比重的不断增加,直接计划的范围日益扩大,对公私合营企业一般地也采取了对国营企业的管理方法。工业上形成了按行政层次的“条条”管理和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体制。
  二、“大跃进”时期的工业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0年)
  1.扩大基层计划管理权限。“大跃进”期间,中央和省曾将一批企业下放长春地区,地区又将一些企业下放县、区,扩大了县、区等基层单位的计划权限。企业的计划权限也明显扩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指标,由原来的12项减为主要产品产量、职工总数、工资总数和利润4项,其他8项指标作为非指令性计划,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计委只规定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改为由企业自定。企业在不增加职工总数条件下,可以自行调整机构,调配人员。
  2.简化工业计划编制程序,计划由两次下达,两次上报改为两次下达,一次上报。
  3.基本上形成单一的指令性工业计划制度。虽然在某些方面扩大了企业权力,但由于当时搞高指标、瞎指挥,计划是“两本账”,层层加码,不留余地。结果是,企业在某些方面被捆得更死。
  三、调整时期的工业计划管理体制(1961~1965年)
  1.将大批下级管理的企业收归上级各部门统一管理,加强集中管理的程度。各项工业计划由省和中央有关部下达,市计划一部分是照抄照转,一部分是在上级计划部门下达的总指标内,经过平衡下达到各部门。扩大了国家计划的范围,工业计划比“一五”计划时期还要细致,除包括工业总产值、商品产值、主要产品产量外,还包括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业设备大修理等。
  2.对手工业恢复“一五”计划时期的间接计划管理。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工业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些企业下放各县、区,扩大了县、区的权限,但生产单位没有经营自主权。一部分计划管理权限下放后,各县、区对企业的控制权扩大,在市计划以后,各县、区给企业下达的指令性指标增加,各级各类地方行政部门则层层加码,甚至开一次会就给企业摊派一项或几项临时任务,要求企业限期完成。1975年,还取消了工业部门自销产品的门市部,禁止企业自销产品,一律由商业部门统一经营。
  五、工业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阶段(1979年以后)
  1.扩大企业自主权。从1979年开始,逐步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企业在完成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自主地安排产供销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的变化,自行安排生产、自销产品,可以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自行支配自有资金、制定产品价格、任免干部、招收职工、制定工资形式等。
  2.市计委只安排关系国计民生和需要市场统一平衡的重点产品(包括国家和省管理的产品),对这些产品下达指令性计划,其它产品均实行指导性计划。
  第三节 农业计划管理体制
  一、农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恢复时期农业生产主要由各基层组织管理。农业合作化以前,对个体农业实行估算性计划,上级主要作出大体反映出农业生产发展实际情况的估算性计划,规定方向性的指控指标作为指导农业经济的依据。生产、销售的决策权主要在农民个人或互助合作组织。农业合作化以后,主要靠价格政策、农贷政策、预购合同、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引导农民按照国家计划的要求组织生产。
  从1953年秋起,为了解决供求矛盾和打击市场投机,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国家对农村生产的粮、棉、油实行计划收购或征购;对城乡人口所需的粮、棉、油实行计划供应或定量供给,严禁私商自由经营。1955年3月,按中央指示,对粮食实行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明确规定增产不增购。在统购统销过程中,对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下达的征购、派购任务是具有指令性的计划指标。这样,农业方面形成了管理分散,但分散中又有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
  二、“大跃进”时期单一的指令性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0年)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对计划安排、生产经营、产品分配和劳动调度等均实行高度的集中管理。首先,集体经济的经营方针、农业生产种植计划、作物布局、增产措施,一直到田间管理等,社员无权过问。其次,在生产劳动上,或实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或简单模仿工业生产的组织形式,实行集中统一,以公社甚至区、县为单位统一调配劳动力,“大兵团作战”。农民只是机械地被动地听命于安排和调度,失去了自主性、主动性和责任心。农业中把指令性计划和强迫命令结合在一起。到这时,基本上形成了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制度。
  三、调整时期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60~1965年)
  从1959年开始,粮食产量连续多年大幅度下降,农民生活已极为困难,但粮食征购量反而不断增加,农民意见很大。1961年,根据中央《关于目前农产品收购工作中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对收购政策作了一些调整,粮食征购任务减少了,给农民留下了必需的自用量。派购农产品的品种和任务也逐年减少。1961年6月,根据中央、省委指示,对农业税的税率加以调整,把农业税的实际负担率,即农业税正税加地方附加税的实际额占农业实际收入的比例,由1957年的11.6%降为9%,农业收入高的县,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最高也不超过13%。各地的地方附加税相当于正税额的比例,由过去的15%降为不超过10%。调整后的新税率,稳定3年不变。同时从1961年起实行退赔、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格。调整时期,对农村人民公社只下达农产品收购计划,只对主要农产品生产指标提出安排意见。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农业计划管理体制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单一的指令性计划,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每个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耕作制度,各种作物的播种面积、播种时间、所用品种、作物的行距、株距及施肥的种类、次数和时间等等,都必须听命于区、县或公社的统一安排,不得违抗。人民公社分配中平均主义泛滥,通过政治运动和行政手段,即所谓“割资本主义尾巴”,以及通过流通环节限制农民家庭副业的发展。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了一系列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尊重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的所有权和自主权;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力、资金和物资;对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任何人不得乱加干涉。
  1979年,根据中央提出的“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新八字方针,长春市对农业计划管理体制进行改革:①在国家计划指导的前提下,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有权因地制宜地进行种植,有权决定经营管理方法,有权分配自己的产品和现金;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无偿调用和占有生产队的劳动力、土地、牲畜、机械、资金、产品和物资;③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④粮食征购指标在今后相当长时间内,要减少,不许购过头粮。
  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进行人民公社改革试点,将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人民公社委员会,成立乡政府;取消生产大队改设行政村。乡政府对各级经济组织仅进行行政领导,包括制定本乡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各级经济组织和农户下达国家规定的生产计划和交售任务,村民委员会具体领导各村计划工作。
  稳定粮食征购指标,合理调整和提高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从1979年3月起,粮食统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在这个基础上再加价50%;棉花提价15%,油料25%,超购部分也再加价50%。对实行派购的三类农副产品,采取确定合理收购基数,基数以外产品的收购价格允许按市场供求状况实行一定范围的浮动政策。从1984年起,继续减少统购品种和数量。
  农业中还缩小了国家计划控制的范围,允许对一部分农副产品市场调节,农业中三类农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国家不作计划,由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自发调节。
  1984年8月开始,除对国营林场采伐面积、木材生产,按国家要求下达指令性计划外,其余农业生产各项计划指标,均按指导性计划管理。市计委只下达年度参考计划指标,实行合同订购,具体计划由各县、区自行安排。吉林省对长春市农业、畜牧业、农垦等农业专项资金,先由主管局提出意见,市计委平衡后下达计划(指令性);对5个县的农业砍块资金,在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县有权自行安排使用。
  改革和完善农业计划管理体制遵循的基本方向是:建立以农业指导性计划为中心,层次明确、分工相互配合的经济调控体系,管理方式从行政方法和经济方法并用转为以经济方法为主;使农业生产经营者主要围绕计划为主改为主要围绕市场为主组织生产;对重要农产品继续实行合同订购和统一收购制度,并在价格上予以保护。
  第四节 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
  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解放后,特别是“一五”计划制定后,对重点建设进行集中统一管理。1953年,重点工程之一的长春第一汽车制造厂建设,由中央直接安排投资和管理,长春市从人力、物力方面予以支持。农林水利、城市公用事业、文化教育、卫生等事业的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自行确定,基本上是围绕“一汽”建厂工程展开的。各县、区基本建设项目由市计委严格审批。
  二、“大跃进”和调整时期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5年)
  1958年4月,根据中央关于协作和平衡的几项规定,长春市下放基本建设审批权,一度引起混乱。1959年开始适当收回权力,市下达工程项目、生产能力、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工程的变动和调整要由市计委批准。凡自筹资金进行基本建设的工程项目,必须先报市计委请省批准列入计划,并将自筹资金事先存入建设银行,然后再支用;对计划外的工程,财政上一律不垫款,人民银行也不贷款。
  1962年5月,根据中央公布的《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几项规定》,长春地区所有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报请省批准,然后正式列入年度计划;所有项目的设计文件经过批准,各种建设条件落实以后,才能动工。
  1965年,改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各县、区负责安排各自的农牧业、农垦、林业、交通、文化、城市建设等项目的投资,农田水利事业费允许各县、区作为水利投资使用。地区安排的基建项目,各县、区可以因地制宜的进行调整,节约的投资归各县、区调剂使用。各县、区自筹的基建投资自由安排,但重要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城市范围以外建设新的工矿点,其生活福利设施,由工矿企业投资建设,或由有关企业分摊投资,统筹建设。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时期,扩大了各县、区的投资管理权,试行基本建设投资“大包干”,即按照规定的建设任务,由各县、区负责包干建设。投资、设备、材料自行统筹安排,少数重要基建项目,实行市、县(区)双重领导。但各县、区基本建设投资权限扩大后,由于没有严格规定其应负的经济责任,没有建立起投资自我约束机制,导致乱上项目,投资膨胀,效益下降。
  1971年,根据上级指示,加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把所有基本建设都纳入计划,严禁把银行贷款和流动资金用于基本建设,严禁新建楼堂馆所。制定计划时,基本建设项目所需钢材、水泥、木材不留缺口。但基本建设失控和投资结构不合理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四、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从1979年开始,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体制开始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
  1.简化审批手续。凡属非生产性项目和50万元以下的小型生产性项目的投资计划,市计委不再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只审查计划任务书、资金来源和施工图设计。
  2.下放集体所有制单位基本建设审批权。①凡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不分限额),全部下放由各县、区和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管理。市计委只审批利用上级拨款、贷款和其它资金安排的项目。②下放零星基本建设计划的审批权。凡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基本建设工程计划,下放给各主管部门;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各建设单位自行确定。③下放技术改造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批权。凡用企业自有的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大修理的,均由企业自行安排。④用集中的更改资金和环保辅助费安排的环保建设项目,市计委将审批权下放给市财政局和环保局。
  第五节 商业计划管理体制
  一、商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恢复时期及“一五”计划时期,形成了既有集中又有分散的商业计划管理体制。在商业局下设各级专业公司负责商业企业;市、县公司设批发商店,作为三级批发站;设立零售商店,经营市场批发和零售业务。各级专业公司和批发、零售企业受上级公司和当地商业行政部门的双重领导,业务上以上级公司领导为主。国家主要掌握货源,对部分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或统购派销,大多数商品除国营零售商业经营外,实行国营、集体、个体多渠道分散经营。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计划管理体制。
  二、商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大变动(1958~1960年)
  “大跃进”期间,商业计划体制较以前的体制有很大不同:
  1.下放商业管理权。根据1958年4月11日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权限和有关商业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将商业权限适当下放,对商业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工农业产品的收购权、冷背残伤商品的降价权、生产资料分配权、工商利润分配的调整权等,各县(区)有权自行决定。
  2.改变农村商业计划管理体制,实行“两放、三统、一包”。“两放”指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指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的管理,即人民公社必须服从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执行国家的市场物价政策、统购统销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要服从国家的统一计划,按计划交售国家统购和收购的产品,配售统销物资给社员;流动资金只能用于商品流转。“一包”指包财政任务。但结果是,许多人民公社对“两放”欢天喜地,对“三统”糊里糊涂,对“一包”漠不关心,给国家财产造成了损失。1959年6月,不得不把下放给农村人民公社和农村商业机构的财权、人权、物权和经营管理权上收市统一管理,取消财政包干办法,恢复商业税收制和企业利润上交制度。
  3.关闭自由市场,小商小贩向国营商业过渡,形成了国营商业独家经营的局面。
  4.统销形式大统一,在农副产品收购方面,对粮棉油的统购统销抓得更紧,控制得更严,其他重要农产品的派购和统一收购范围进一步扩大。生猪、家禽、鲜蛋、菜牛、菜羊、水产品相继恢复和实行派购。同时,相应扩大商品凭票供应的品种和范围。在工业品收购上,全面实行统购统销。
  三、对商业计划管理体制的调整(1961~1965年)
  1961年开始的商业计划体制的调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改进商品购销形式。农产品购销方式试行奖售、超产超购、超奖、议价购销等形式,使国家主要通过经济手段掌握更多的农产品。工业品在继续实行统购包销的同时,对一些三类日用工业品放宽政策,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订购、选购、工业自销等多种经营方式。
  2.加强国营商业,恢复供销合作社、合作商店和合作小组,开放集市贸易。但1964年后又开始限制集市贸易,导致市场点数俳徊不前。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商业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从1965年开始,特别是1966年后,重犯1958年大搞所有制急性过渡和合并流通渠道的错误,导致商业计划管理体制的再一次单一化。
  1.商业所有制急性过渡,供销合作社国营化,对合作商店、合作小组进行并、转、砍,限制,取消集市贸易,流通渠道单一。城市是国营商业,农村是供销商业,各自分头垄断一方,“一统天下”。
  2.在商品购销上,按照集中统一的僵化模式发展,又回到统购包销的老路上,并且,农产品的统购派购、工业品的统购包销,比以前统得更严,包得更死。农副产品继续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五年”政策,整顿和控制粮食的销售,调整和改进农副产品奖售办法。严格禁止自销工业品,对一直属于国家统购统销的工业品进一步加强管理控制,对非统购包销范围的一般工业品实际上也大部分由商业部门包销。
  五、商业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1.改革商品购销制度,缩小计划商品范围。商品购销从过去的统购包销、国内一、二类主要工业品由中央站统一调拨、经济区商品由二级站横向调拨、零售商店从三级批发部门进货的多层次商品流通格局,逐步改为采用灵活多样的计划收购、合同订购、协商收购、选购、经销、代销以及自由成交等多种形式。在价格上,由单一的计划价格改为采用国家定价、指导价格、浮动价格、协议价格、自由价格等多种形式。国家直接计划管理的消费品从1978年的55种,减少到1986年的22种。对于地产地销的一、二类农副产品,由过去的统购、派购、预购,逐步缩小统购、派购的范围,改为议购、合同订购和自由订购。国家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品种,从1978年的41种减少到1987年14种。对完成统购派购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实行多渠道经营。1985年对生猪取消统购、派购。地产蔬菜产销敞开,放活购销价格,菜站由分拨改为自由购销,主要品种价格实行浮动,其它零星品种价格全部放开。
  2.改革批发体制,减少流通环节。从1984年起,省属二级批发站与市专业公司合并,组建百货、针织、文化用品3个批发站。二、三级批发和零售商店组成“一条龙”。同时,扩大厂店直接挂钩,扩大工商、农商、商商联营。
  3.改革地区封锁、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开展横向联合。到1988年,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的联合组织发展到14个。
  4.改革单一渠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遵循“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原则,集中力量扩大城乡商业网点,协调发展国营大型网点、集体中型网点和个体小网点的布局。
  第六节 物资计划管理体制
  一、物资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1950至1957年间,重要的工农业产品通过市场进行商品交换的比童缩小,采取直接的物资分配形式进行交换的比重增大,并逐渐成为主要的形式。在农产品中,对粮、棉、油实行统购统销,在形式上是通过商业渠道进行城乡之间的交换,实质上是直接的产品分配。在工业品中,生产资料的流通更是实行直接分配。工业品生产资料分3种:统配物资、部管物资、三类物资。长春市主要安排三类物资,包括砖、瓦、灰等建筑材料、小型机器设备、器材等等。
  “一五”计划时期形成的物资计划管理体制,是在统一计划下,以多种供销形式为内容的直接计划供应与商业市场供应相结合的体制。把各种不同所有制各类型的生产、建设和科研单位,划为“申请单位”和“非申请单位”,前者通过直接计划分配、调配、调拨的方法组织供应,后者是用间接计划方法,通过商业市场环节供应。实行直接计划供应的只限于国营企业和实行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二、“大跃进”时期和调整时期的物资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5年)
  为了放手让地方“大跃进”,根据1958年9月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改进物资分配制度的几项规定》,对物资计划管理体制进行了以下放物权为中心的改革,除主要的原材料、设备外,由地区、县(区)分级统一调度。结果,出现了各县、区留用的多,调出的少,不但数量不能平衡,品种规格上的矛盾更无法解决,打乱了原有的供需协作关系。
  调整时期,开始上收物资分配权。一是建立统一的物资管理系统。1963年5月,根据物资供应“条条为主,条块结合”原则,设立物资管理局,实行人权、物权、财权“三垂直”管理,统一销售、统一供应,管理中转仓库和资金。对市属地方国营工业的外部供应业务,由市物资局统一供应。企业需要的统配,部管物资的供应业务,由物资部门统一接管。二是加强对三类物资的管理。市物资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散经营”原则,制定分工经营目录和分工经营办法,逐渐把三类物资的生产和原材料纳入计划安排,并大力组织定点供应,固定协作关系,建立合理流通渠道,稳定三类物资的产需关系。在供应方面,企业所需农副特产品三类物资由商业部门就近定点供应;凡属三类物资的工矿产品,由商业部门的五金、交电等专业公司负责供应。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物资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1.调整统配和部管物资范围。1966年,由市计委主管分配的原材料、燃料有30种,机电设备有16种。1967年,由市计委主管分配的品种共59种,其中燃料30种、机电设备29种,其余部管物资品种分别由市物资局各公司和有关局分管。1973年,在中央统配和部管产品目录中,51个品种(统配49个、部管2个)由市计委主管,市计委根据国民经济计划,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年度物资申请分配计划的上报和下达。
  2.对物资申请分配计划,实行“条块结合”办法,除有单独规定外,仍按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进行申请和分配。
  3.贯彻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凡市计委主管分配的各项资源,一律实行“统筹统支”,除各县、区物资部门留合理的周转库存物资外,其他各级不留机动物资。
  四、物资计划管理体制的改革(1979年以后)
  在“调整、改革、整顿、提高”方针指引下,物资计划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开展市场调节,在坚持主要物资计划分配的同时,改进供应办法,缩小计划分配产品的范围。
  “六五”计划期间,改革的重点是赋予企业一定的产品自销权,对计划分配的物资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实行计划、供应、调度三统一的物资计划管理体制,使物资工作逐渐从条块结合,向以城市为依托就地就近组织供应转变;在分配上逐步向保重点、保效益转变。
  1984年以后,改革的重点是缩小计划分配物资的品种、数量和范围,为发展生产资料市场创造条件。1984年市委发出《关于改革我市物资管理体制的通知》后,物资计划体制改革加快。改革的主要内容是:
  1.在申报物资计划上,各县、区和市属各局(公司)的物资申请计划,按一式两份报市物资局,抄报市计委。全年物资申请计划由市物资局根据市计委提出的原则和要求编出具体方案,经市计委审定后,由市物资局向省物资局报告。
  2.市计委提出平衡分配要求、维修、技术改造方面的物资平衡、分配,经征求市经委意见后,下达市物资局执行。
  3.企业可以自销绝大部分产品,国家只下达指令性计划,更加扩大市场范围。凡列入市计划的工业品所需的物资,市计委按定额核定后,连同生产、维修、市场和其它所需的统配物资一并砍块给各县、区和市各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由市物资局组织供应和调剂。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所需的统配物资,根据基建技改计划,统一拨给物资局,由物资局提出具体供应计划,报市计委核定后,按项目进度组织配套供给和调剂。机动物资,拨一部分给物资局,用于计划执行中的调整和零星急用。“当年准备物资”由计委掌握,用于大的计划调节和救灾等临时性急用。
  4.对物资分4种方式管理:通过指令性计划分配;通过国家合同订购;通过国家组织产需衔接;通过市场自由购销。向着扩大市场自由购销方向发展。
  5.改革生产资料价格体制,逐步取消价格双轨制。
  6.建立物资宏观调控体系,主要是在加强物资部门统筹规划和管理全社会生产资料流通及对重要物资进行综合管理职能的基础上,逐步建立物资宏观调控决策、协调制度,形成包括物资计划、信贷、税收、工商管理等各项经济杠杆和管理监督手段在内的物资宏观调控系统。
  第七节 财政计划管理体制
  一、高度集中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的形成(1950~1957年)
  根据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长春市实行统收统支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全市财政收支项目、收支程序、供给标准、行政人员编制等统一由市政府领导和管理。全市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一切财政开支,由市统一审核、逐级拨付。
  从1951年3月起,对“统收统支”体制进行改革,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主要是将原来的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改为收支挂钩体制。
  1954年后,财政计划管理体制又有部分改动,但总的精神仍然是在保证集中财力进行重点建设的前提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管理的体制,基本上是集中统一为主的体制。
  二、“大跃进”时期和调整时期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1958~1965年)
  1958年起改革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总的精神是扩大各县(区)和企业的权限,增加其机动财力。
  1.改革预算体制,扩大各县、区的财力。实行“以支定收,五年不变”的预算体制。
  2.改革农村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根据中央、国务院1958年12月《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农村财政贸易体制实行机构下放、计划统一、财政包干,具体说,就是把农村财政机构全部下放给人民公社领导。这些单位的人员和财产一律归人民公社管理使用。把国家在农村的各项税收和下放企业利润等收入,统一计算,扣除原由国家开支的行政费和事业费,由公社按收支差额、包干上交国家。
  3.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4.简化税制。根据1958年3月中央的决议,把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4种税合并成一种,统称工商统一税。从1959年9月开始简化征税方法,把原来多次征税改为工业品在工厂一般只征一道税,停止征收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
  “大跃进”时期以权力下放为中心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准备不充分、相应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一定的混乱。1961年开始根据“八字方针”大调整。
  ①以上收财权为中心,初步缩小各县、区财权和财力。
  ②调整财力分配结构,加强对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管理,压缩预算外开支。
  ③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企业利润留成只能用于“四项费用”、技术革新、综合利用及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工福利开支。企业利润留成从13.2%降到6.9%,企业单位须根据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按季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利润留成资金使用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动用。
  ④改进城乡人民公社的财政管理。城乡人民公社中属于国家的财政收支部分,实行“收入分项计算,分别上交;支出下拨,包干使用,结余归社”的办法,对收入和支出分别管理。国营企业和城乡人民公社交换固定资产、原材料和产品,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原则。
  三、“文化大革命”时期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1966~1976年)
  1966年~1976年,财政收入不稳定,又要保证财政支出,从而财政计划管理体制变动比较频繁。1966年~1968年,大批工厂停产减产,收入急剧减少。为保证必需的支出,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即收入全部上交,支出由市分配。这是一种高度集中的体制,是迫不得已的临时性措施。1969年,生产开始好转,从1971年起,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合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收支体制。从1974年起,又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办法,恢复“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体制。
  四、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新阶段(1979年以后)
  中共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长春市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大体上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1.从1979年初到1983年6月是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一阶段。针对传统体制中集中过多、统得过死以及企业缺乏活力的弊病,着重扩大企业和各县、区、基层单位的收入分配份额和经济管理权限,调动其积极性。在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方面,实行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制度,改变了传统体制下企业收入完全上缴国家的局面,初步使企业经济开始独立,使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方面具有了初步的自主权。从1980年开始,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分灶吃饭”的预算管理体制,明确了各级的收入分配界限,改变了统收统支格局,增加了各县、区、基层单位的可支配收入,扩大了下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在这一阶段,财政计划管理体制基本上是按照向企业减税让利、与下级进行行政性分权的路子展开的。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成果是使传统的高度集中统一的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有所松动,从调整分配关系入手,改变了各个利益主体在原有体制中的利益结构,调动了企业和各县、区、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增加了经济活力。
  2.从1983年6月到1986年底是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第二阶段。1983年6月开始实行利改税,从1984年10月1日起又实行第二步利改税,将国营企业应上交的利润改为以税收的形式上交,税后利润留归企业自己安排使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结合两步利改税,在这一阶段还实行了税收制度改革。陆续调整了部分工农业产品的税目和税率,把原来的工商税分解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盐税,先后开征了资源税、建筑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奖金税、个人收入调节税、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等新的税种,使税收体系从传统体制下的单一税制初步改变为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多层次环节多税种的复合税制。
  3.从1987年起,长春市的财政体制改革进入了第三阶段。1987年春开始普遍推行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把改革深化到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和财产组织形式的改革上。1988年到1990年,实行财政计划管理体制方面又一重大改革——收支包干体制。这种体制改变了“分灶吃饭”的局面,进一步明确各级的收入分配关系。

知识出处

长春市志 计划志

《长春市志 计划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志详尽地记载了箕市计划体制演变过程,也展现了箕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本轨迹,从而构成了长春经济纵向延伸的一个缩影。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