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锅炉、工业窑炉运行环境保护指标实施检测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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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98
颗粒名称: 关于对锅炉、工业窑炉运行环境保护指标实施检测的通知
分类号: TK223.2
页数: 2
页码: 353-354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对锅炉、工业窑炉运行环境保护指标实施检测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锅炉 窑炉

内容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学校、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环保有关标准规定,加强对使用中锅炉、窑炉产生烟尘和噪声污染的防治工作,决定从发文之日起,对位于市区安装使用的锅炉、窑炉运行实施环境保护指标定量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检测的环境保护指标为:烟尘排放浓度及烟气林格曼黑度级数(锅炉正常运行条件下),烟囱高度,锅炉房周围环境噪声等级,双级除尘器进出口浓度,除尘效率,以上为必须检测项目。此外,根据需要可加测锅炉出力。
  二、凡经测试合格的锅炉、窑炉,各单位可持“测试报告”到市、区环保局办理《炉、窑消烟除尘运行证》,有运行证的炉、窑,正常运行,免征排污费。测试不合格的锅炉、窑炉限期完成治理任务,治理完工后可申请重新测试。
  三、凡经测试不合格炉、窑及有《炉、窑消烟除尘运行证》的锅炉在运行中仍出现排污超标时,市排污监理部门有权按有关规定征收排污费。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罚款,通报批评,直至封炉。因测试不合格而被限期治理的锅炉,限期治理期间排污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交纳排污费。
  四、检测指标的合格标准:
  1.烟尘排放浓度,烟气林格曼黑度必须符合《GB3841-83》、《GB9078-88》中一、二类规定排放标准。
  2.电站锅炉烟尘排放应符合《GBJ4-73》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3.环境噪声不得超过《长春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值。
  五、大于等于2蒸吨/时的锅炉,每年检测一次,小于2蒸吨/时的锅炉每两年检测一次。各单位在其运行证到期前应主动与市、区环保部门联系进行测试工作,期满后一个月内持测试报告单和《运行证》到市、区环保部门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检者原证作废。
  六、所有新装改造的锅炉、窑炉在竣工后须及时进行检测,达术到规定标准的不准运行。
  七、检测单位由市环保局审准。凡被确认承担测试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检测方法和规定开展测试工作。检测单位每季末把被测单位和检测结果报市环保局污染管理处。
  八、检测费用由被检测单位承担,并提供测试条件。
  九、凡在市区安装、使用配有消烟除尘设施的锅炉、窑炉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检测。被检测单位和测试单位双方应积极配合,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完成测试工作。检测中如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十、各县(市)区、环保部门应积极抓好本辖区内的炉、窑检测工作,对不遵守本规定,多次劝说无效者,对单位及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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