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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分南岭水厂水源保护范围的通告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97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分南岭水厂水源保护范围的通告
分类号:
X52
页数:
4
页码:
350-353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划分南岭水厂水源保护范围的通告。
关键词:
长春市
水厂
水源保护
内容
为了贯彻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南岭净水场水源污染的通知》精神,确保我市居民用水安全和正常供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对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以防止水体污染对饮用水水质影响,特划定南岭净水厂水源保护范围。
一、南岭净水厂水源保护范围、地面水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新立城水库最高水位线220米高程水平向外距离500米以内,新立城水库大坝以下至南岭净水厂水坝伊通河两侧100米范围;南岭净水厂东、西预沉池最高水位线以外500米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新立城水库最高水位线外500米至5000米;长伊公路以西,长乐公路以东;南岭净水厂、贮水厂外围5000米范围。
(三)三级保护区:新立城水库上游汇水区;南关区净月乡长大公路以西;伊通河市区段南岭大街以东、临河街以西。
二、各保护区的禁止行为
(一)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执行二、三级保护区内各项规定。
2.本保护区为非旅游区,游人、游船、旅游车辆不得进入。
3.任何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以外的其它工程项目;在距最高水位线以外500米以内,不得有与水利工程无关的永久或临时性建筑设施;现有的应及时清除。
4.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污物和倾倒各种固体废弃物。
5.在保护区内不得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6.不得在水体内进行游泳、水上训练以及其它水上体育或娱乐活动。
7.不得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其它器具。
8.不得在水体中毒鱼、炸鱼和电鱼。
9.不得在非指定区域捕鱼、钓鱼及投放饲料养鱼。
10.不得放养禽畜、丢弃动物尸体。
11.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船只不得下水。
12.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不得停靠船只,不得从事一切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
(二)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1.执行三级保护区内的各项规定。
2.不得建设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必须报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和饮马河水系办会签。
(三)在三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计划任务书同级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水系办公室会签同意后方可建设。
2.任何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试产、投产。其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保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入生产和使用。
3.不得新建化工、造纸、制药、制革、电镀、印染、冶金及其它对水体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建筑对水体无严重污染的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建设项目的规定。
4.已经建成的污染水体项目由当地环保部门会同水系办公室限期治理或搬迁。
5.禁止生产和使用汞制剂、砷制剂等剧毒农药。
6.禁止采用渗井、渗坑或漫流等方式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7.贮存、输送有毒、有害废水的槽、管道或沟渠,必须有防渗、防漏措施,以确保水源不受污染。
8.不得毁坏林木、植被,捕杀益鸟、益兽、益虫。
三、监督管理
(一)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执行“预防为主”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做好生活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工作。
(二)在各级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由供水单位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三)对现有严重污染水体的单位,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水系办公室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单位,除按规定征收两倍以上的排污费外,根据所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程度处以罚款。责令停产直至关闭。
(四)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可以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责令有关企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生产,限制污染物排放。
(五)市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真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六)各水库管理部门要设水质监测站,在市和所在区、县的环保监测站指导下进行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频率为每月一次。监测数据应及时报市环保局和水系办公室。
发生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主管部门和市环保局。
四、奖励与惩罚
凡认真执行本规定,在保护水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保部门和水系办公室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一)在保护饮用水源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开发水资源的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的。
(三)对治理污染提出优良方案并取得显著效益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责令赔偿损失,罚款直至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或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尚未建成,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即试产、投产造成水质污染的。
(二)违反规定,排放残液,废油或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
(三)在非指定区域挖砂取土,在堤坝、渠岸开荒种地者。
(四)毁坏林木、植被者。
(五)违反本规定二、(一)者,除由环保部门加收五倍排污费外,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者,个人处以100元罚款。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者,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规定第二、(二)者,除由环保部门加收三倍排污费外,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内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元的罚款。
(七)违反本规定第二、(三)者,除承担清理现场的全部费用外,对责任者个人处以50元罚款。
(八)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污染损害,并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的,免于追究责任。
(九)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支付,对个人的罚款,由受罚者本人负担。罚款纳入环保专用基金,不得挪作它用。
(十)本办法由长春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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