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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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95
颗粒名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分类号: X511
页数: 2
页码: 348-34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尾气检测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机动车 尾气监测

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国省营、市属企事业单位,驻长部队:
  为了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减轻机动车排放物污染程度,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对全市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污染进行检测。现将检测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油车怠速工况下尾气排放一氧化碳,新生产车不得超过5%,在用车不得超过6%,进口车不得超过4.5%,碳氢化合物,新生产车不得超过6472.5毫克/立方米,在用车不得超过7767.0毫克/立方米,进口车不得超过2589.0毫克/立方米。柴油车自由加速工况下尾气排放烟度,在用车不得超过Rb6.0,新型车及现生产车、进口车不得超过Rb5.0。
  二、机动车辆尾气排放检测工作,由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三、机动车辆尾气检测工作每年结合车辆年检进行一次。对检测合格的车辆,发给尾气排放合格证。未取得尾气排放合格证的车辆,严禁在市区内行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检测的车辆或正在进行大修的车辆可缓检,缓检日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四、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应尽快调校或安装尾气净化装置(净化装置必须使用由国家环保部门鉴定合格产品),在限期内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五、市环保局要在市区主要街道和进入市区的街道干线路口设立抽检站,随时对过往车辆进行监督检测。
  六、机动车辆尾气检测按收费标准收费(价格表附后),复检时只收检测成本费。
  七、对路经本市的外地车辆,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接受检测,经检测合格,方准在本市行驶。不合格车辆处以单程一次性罚款二十元。否则不准进入市区。
  八、本通知自一九八八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
  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三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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