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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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94
颗粒名称: 长春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分类号: X501
页数: 3
页码: 346-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关键词: 长春市 污染源 基金管理

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经济体制改革形势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快污染治理的步伐,增强治理污染源的能力,加速资金周转,解决资金相互余缺,提高效益,设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建设银行贷款。
  第三条 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排污费用于补助污染源治理的资金,以及历年排污费的80%未用部分。
  第四条 使用基金的对象和范围:
  1.重点污染源、污染物的治理项目;
  2.“三废”综合利用项目;
  3.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
  4.为解决老污染源实行并、转、迁的污染治理设施。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贷款:
  1.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2.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切实可行;
  3.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并要存入建设银行;
  4.具备偿还贷款能力。
  第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优先贷款:
  1.限期治理项目;
  2.扰民严重亟待治理的项目;
  3.自筹资金占总投资60%以上的项目。
  第七条 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审批,下达贷款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贷款计划从解缴入库的排污费中按季一次核拨。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在建设银行设立“基金专户”,委托建设银行具体办理。建设银行根据贷款计划按期如数发贷,并按规定监督使用,负责催收本息。
  第九条 申请使用贷款的单位须填写《污染源治理专项贷款申请书》,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济效益调查报告,再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根据审批,贷款单位与建设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或协议书后发贷。建设银行如发现还款能力有问题可提出意见,供审批部门参考。建设银行于每季终了后10日内向财政、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贷款发放回收报表。
  第十条 贷款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贷款利息,根据优惠从低的原则,月息一年期为2.4‰;二年期为2.7‰;三年期为3.0‰。
  第十一条 贷款单位应按时偿还,结算本息。逾期未还的,应限期扣回,并按贷款最高利率(3.0‰)加息1.5倍。利息按季结清。
  第十二条 贷款项目完成后,由环境保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经环境保护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对贷款项目可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豁免额不得高于已缴纳排污费的80%。
  第十三条 贷款本息除第十二条中规定可以豁免的部分外,可用下列资金偿还:
  1.自有资金:国营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资金,集体企业的公积金、合作事业金等其它自留自用资金;
  2.“三废”综合利用利润留成;
  3.上级拨给的污染治理资金;
  4.治理污染项目投入运行并达到排放标准后,原则上不再缴纳超标排污费,但还款数额较大,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当地财政部门批准可按原办法缴纳超标排污费,直至还清为止,但从贷款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 贷款单位终止或改变原贷款协议,需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发贷银行批准,退回原款,计收利息并由贷款单位承担其它损失责任。
  第十五条 贷款挪作他用的,一经发现立即扣回,并按贷款最高利率(3.0‰)加倍计收罚息,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贷款利息收入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的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由环保局掌握。
  第十七条 为了正确反映基金使用情况,在原《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的基础上,增设相应科目:
  1.资金来源类,增设“拨入治理污染源贷款基金”科目,核算基金来源;
  2.资金运用类,增设“治理污染源贷款资金”和“贷款豁免支出”两个科目,核算贷出和豁免支出;
  3.资金结存类,增设“信贷资金存款”科目,核算基金的结存;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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