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长春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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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91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长春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分类号: X196
页数: 5
页码: 341-345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长春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排污 收费通知

内容

各县、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污染源治理,逐渐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长春市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长所有企、事业、机关、学校、部队等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排放污染物时,执行国家、省和市规定的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中,凡是在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必须执行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医院污水的排放,执行《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
  工业和采暖锅炉,窑炉及茶炉,各种炉灶等排放的烟尘浓度和黑度,执行《长春市关于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通知》规定的标准。
  噪声,按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执行收费。
  白天,超标基数1元,每超标一分贝,每小时加收0.1元;
  夜间,超标基数2元,每超标一分贝,每小时加收0.2元。
  我市没有发布地方性排放标准的,执行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有关标准。
  二、征收排污费的标准,资金使用范围等,均按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执行。
  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每年必须在十一月三十日前,根据来年的生产计划和排污预测,向所在县、区的征费部门申报下年度、季排放各种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填报污染物排放数据报表。
  排放或堆放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者,要向驻地或堆放排放场所在地区的环保部门申报废弃物的种类、成分、含量和数量,经市、区收费部门核定后,做为下年度征收排污费的基础数据。
  排放的污染物有变化,如果原核定数需要调正,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县、区的收费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核准后,方可施行。
  四、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在每季终了后五日内向所在县、区收费部门如实报送《排放污染物数据报表》。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填报本单位的实际监测数据;没有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要委托有监测能力的单位进行监测,或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测算出排放污染物的数据进行填报。如有污染物均达到排放标准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不报《排放污染物数据报表》。
  五、几个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而难以分别采样,排出污染物的种类又相同时,则以排污口污染物的浓度,作为各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依据,如果排放污染物的种类不同则分别计算。
  六、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情况,由市、区、县收费部门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和监测方式进行考核。监测部门根据收费部门提出的考核单位和污染物的种类,按规定进行采样化验,监测化验的数据作为收费部门考核排污单位排污情况的依据。不能监测的项目,采用物料衡算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七、污染物的监测分析方法,采用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规定执行。测定烟气黑度暂用林格曼浓度图(包括测烟气望远镜)。废水中的重金属和无机化合物有害物质在车间排出口取样,必要时在总排污口采样,对不具备采样分析条件的污染源,可用物料衡算方法或比照同类工厂核算出排放量。
  八、无计量仪表或无依据的排放废水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暂按新鲜水(上水)用量的百分率进行计算。
  机电、橡胶、农机、电子、电镀等行业按百分之九十计算;
  轻工、纺织、化工、制药等行业按百分之八十五计算;
  冶金、电力、建材、饮食、副食、服务、商业、科研、文教行业和无病床的门诊部按百分之八十计算;
  煤气、炼油行业按百分之七十五计算;
  医院有病床的门诊部按每张床每日排水零点六至零点八立方米计算。
  新鲜水用量以用水单位向供水部门交水费的水量为依据。使用自备井又未安装计量表的单位,按水泵的流量和开泵时间计算。
  九、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有组织排放的按监测数据,对超标部分征收排污费。
  无组织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全量计收排污费。凡排放筒高度低于排放标准规定的最低高度时,也视为无组织排放。一切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生产性粉尘的污染源可采用物料衡算的方法计算排污量,征收排污费也可按作业点计算收费,每个作业点收费3~5元/天。
  沥青烟,按熬炼沥青数量计,生产线每熬炼一吨沥青收费3~15元/日,建筑部门和流动性熬炼沥青的单位,按长环管字〔87〕62号文件执行。有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者可不征收排污费。
  十、提不出燃料消耗量的燃煤锅炉蒸发量为1吨/小时的用煤量,按煤的低位发热量计算,发热量4000大卡以上每小时按200~250公斤计算,4000大卡以下按250~300公斤计算。
  十一、有毒有害固体废弃物的计量,以实际排放量为准,与生活垃圾混合,并以生活垃圾的方式排放,全部按有毒有害废弃物计量征收排污费。
  十二、凡是产生音响,超过标准的污染源,征收排污费的计时时间为:昼间早六时至晚九时,夜间晚九时至翌日早六时。
  十三、凡核定的每一个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监测有效数据,超标一倍以下的数据按收费标准的下限计算,其余超标数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上限计费。
  十四、排污费按季征收,采用委托收款书的方式结算。具体规定按长环保字〔1987〕56号文件执行。
  十五、凡是采用租凭,承包,联合方式经营的企业,租赁,承包者或联合的各方应负责清缴承包期间和过去所欠的排污费、滞纳金、罚款等。租赁、承包或联合期满,应提前一个月预缴前后一个月的排污费。同一企业的前后租赁、承包、联合者要将清缴排污费的帐目交接清楚。
  十六、《征收排污费通知书》的项目必须填写齐全,数据准确,由经办人签名盖章,经县、区排污监理站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公章发出。《征收排污费通知书》一经发出,不得随意更改和减免,特需减免或更改的市属以上单位,需经县、区排污监理站审查并报市排污监理处批准。
  十七、县、区排污监理站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月收费情况汇总报市收费部门。
  征收县、区属以下企、事业排污费和市属以上企、事业排污费,分别于每月终了后五日内缴入县、区财政金库或市排污收费专户。
  市排污监理处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将全额缴市财政金库。
  县、区排污监理站对拖欠排污费或罚款超过三个月的单位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同收费情况报市排污监理处,
  十八、根据国务院《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和吉林省环境保护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加倍收费:
  1.有环保治理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停止运行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2~4倍征收排污费。
  环保治理设施已验收,但闲置不用或擅自拆除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4~5倍征收排污费。
  2.未办“三同时”审批手续,有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2~4倍征收排污费;
  未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又无治理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3~5倍征收排污费。
  3.限期治理的单位(其中包括环保投资的治理计划项目),逾期没有完成治理任务,仍然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1~3倍征收排污费。
  4.在厂总排污口排放的重金属和无机化合物有害物质超过其车间排放的浓度值时,按总口的排污量和浓度加1~3倍征收排污费。
  5.隐瞒、谎报排污浓度或数量,用稀释方法降低排污浓度的,除按月加倍征收排污费和处以罚款外,并罚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月工资的百分之十五。
  隐瞒、谎报本单位排污水量,其隐瞒谎报部分加1~4倍征收排污费。
  不如实申报,隐瞒排污种类,又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1~4倍征收排污费。
  凡采用稀释方法降低重金属和无机化合物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的,加2~4倍征收排污费。降低其它种类有毒有害物质的,要加1~3倍征收排污费。
  6.向风景游览区,饮用水源防护带,居民稠密区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1~3倍征收排污费。
  7.市属以上各单位,需加征收排污费和罚款单位,需报市排污监理处批准。
  十九、凡不按本通知规定时间申报排污情况,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要按收费额最高年或季征收排污费。
  对拒绝申报排污情况,隐瞒谎报排污量,不提供物料衡算真实数据,借口拒绝考核、抽测、采样的,除按收费额最高年或季加倍征收排污费外,视其情节,处以两万元以下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十、凡逾期不交排污费和罚金的,在三个月内按每日千分之一增收滞纳金,超过三个月的,每日按百分之一加收滞纳金,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处以月工资百分之十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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