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窑炉、茶炉及除尘器管理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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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9
颗粒名称: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窑炉、茶炉及除尘器管理的通知
分类号: TK223.2
页数: 2
页码: 339-340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锅炉、窑炉、茶炉及除尘器管理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环保设备 管理通知

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发的《城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防治烟尘污染,保护大气环境,节约能源,积极推进我市烟尘控制区建设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锅炉、窑炉、茶炉产品制造必须符合GB3841-83《锅炉烟尘排放标准》,产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经市环保局鉴定和审批。
  二、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对擅自销售或安装的以及安装质量不合格的,环保部门按产品销售额和工程安装费的15-30%罚款。
  三、除尘器制造厂应提高除尘器的制造质量,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局、机械工业部(85)环设字第038号文件要求制造。
  四、以上四种产品在其明显部位要有《消烟除尘合格证》及《操作运行说明》标牌。
  五、各制造厂及安装维修单位对销售到本市的产品除保证质量外,还必须负责对用户进行技术培训,操作指导等服务工作。
  六、我局一九八六年四月四日颁发的《关于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锅炉的通告》,对于锅炉按区域生产、销售、使用做了明确规定,窑炉、茶炉按区域生产、销售和使用也要按这个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七、今后一切更新改造的锅炉、窑炉、茶炉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发给运行证后,方能投入运行,蒸发量每小时大于一蒸吨的(窑炉按每小时燃煤150公斤标煤折算一蒸吨)由市环保局验收发证,小于等于一蒸吨的由区环保局验收发证。
  八、在本通知发出以前已进行更新改造的锅炉、窑炉、茶炉必须加强管理,正常操作运行,严格执行长环管字(87)28号文件中的规定,并重新检查验收,合格后发给运行证。
  九、已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的锅炉、窑炉、茶炉一经发现运行不正常,烟尘排放超过烟尘排放标准,发现一次处以单位领导和司炉人员3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超过三次的收缴运行证,并从收证日期开始加征五倍排污费。
  十、没有采取消烟除尘措施的锅炉、窑炉、茶炉必须在限期内更新改造或限期联片供暖,逾期不办的除加倍征收排污费外,还要处以罚款。
  以上通知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九八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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