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使用大锅、铁槽等敞口容器熬制沥青的通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8
颗粒名称: 关于严禁使用大锅、铁槽等敞口容器熬制沥青的通知
分类号: TE626.8+6
页数: 2
页码: 338-3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关于严禁使用大锅、铁槽等敞口容器熬制沥青的通知。
关键词: 长春市 敞口容器 熬制沥青

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了防止沥青烟尘污染,改善环境,保护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关于“散发有害气体、粉尘的单位,要积极采用密闭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并安装通风、吸尘和净化、回收设施”的规定,特对生产沥青及建筑、施工、维修等使用沥青的单位做如下规定:
  一、因工程或生产需要使用沥青的单位,一律不准在市区及榆树镇、德惠镇、农安镇、九台镇、双阳镇使用大锅、铁槽等敞口容器加热、熬制沥青。
  二、凡一次熔化沥青量在三十公斤以上的,必须使用经过有关部门鉴定合格的密封专用设备,其沥青烟气要通过净化措施。一次熔化沥青量少于三十公斤的,要经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批准。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所在区、县环境保护部门要令其改正,并视情节及污染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三十二条和吉政发〔1987〕47号文件附件三《吉林省罚没项目管理目录》第66项的规定,按实际熔化沥青的天数计,每天罚款三百至五百元,并扣罚其主要领导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阅读

相关地名

长春市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