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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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图书
唯一号: 070120020220002686
颗粒名称: 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分类号: TB53
页数: 2
页码: 336-337
摘要: 本文记述了长春市实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补充规定。
关键词: 长春市 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

内容

一、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发布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84)国环办管字第041号“关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法的意见的函”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对实施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二、凡我市城市总体现划区内的环境噪声一律执行本规定,长春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值如下表。
  [=此处为表格=]
  上述标准适用的区域由《长春市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图》标示。
  “昼间”系指早五时至晚二十时。
  “夜间”系晚二十时至次日早五时。
  三、边界的确定及适用的标准。
  1.边界是道路、河流的,以道路、河流的中心线为界;边界是铁路的,以距离最外侧线轨三十米处为界;边界是某一单位的,以其围墙外一米处为界;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居民区中的小型商业区,以其自然边界外十五米处为界线。
  2.边界结合处适用高质量区的环境噪声标准。
  四、对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1.一九八六年以前建成的与建筑主体相联的锅炉房,其相邻的生活用房间的噪声级不得超过43dB(A)。
  2.对于现存噪声大并且难于治理的工厂,市环境保护局可以酌情变更其适用的环境噪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工业集中区”的标准。
  3.“交通干线道路两侧”的标准,仅适用于车流量大于每小时一百辆的道路交通噪声。
  4.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和居民区中的小型商业区,适用“二类混合区”的标准。
  5.评价某一区域的环境噪声时,不计交通噪声的影响。
  6.夜间频繁突发出现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dB(A),夜间偶然出现突发的噪声,其峰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五、监测方法。
  1.测量位置选在受影响者的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一米,传声器高于地面1.2米以上的噪声影响敏感处。必须在室内测量时,室内标准低于所在区域10dB(A)。但符合第四条一款规定的不适用于本款。
  2.噪声级测量及等效声级的计算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222-82中定点监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六、凡环境噪声超过《长春市环境噪声区域标准》的按国家、省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规定由长春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二日

知识出处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长春市 环境保护志》

出版者:吉林人民出版社

本卷介绍了长春市:大气污染与治理、水体污染与治理、固体废弃物污染与利用、环境管理、科研检测、生态建设与文物保护、人物、大事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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